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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禁止铜钱外流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15758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一 前代的钱禁

我国历史上的钱禁是同轻重理论有联系的。《管子》中说,君主要“执其通施(货币),以御其司命”,又讲究通过钱币的收支进行轻重散敛。所以,我国历史上很早(秦朝或秦以前)就实行了国家垄断铸币,同时禁止私人铸币。汉代贾谊就提出了进而实行铜禁的主张,其目的,也是要国家垄断铸币。禁止私铸钱币自秦汉以后大抵是历朝历代都实行的。

宋朝钱禁的重点是禁止铜钱的外流和销毁,我国历史上官方在这两个方面的举措见于记载者时代却较迟。《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载,东晋孝武帝太元三年(378)曾因广南夷族销铜钱制铜鼓,下令禁止。这道禁令似包括禁止铜钱自广南流入夷界和禁止销铜钱制铜鼓二重含义,是见于记载最早的禁止铜钱外流和销毁的法令,但此后长期不见类似情况。《册府元龟》卷五○一《邦计·钱币》载,直到唐德宗贞元十年(794)敕:“如有销钱为铜者以盗铸论。”《旧唐书》卷一四《宪宗本纪》载,唐宪宗元和四年(809)敕:“禁见钱出岭。”《唐会要》卷八九《泉货》载,唐敬宗宝历元年(825)“敕令销铸见钱为佛像者,同盗铸钱论”。这说明唐中期以后,唐朝已有了禁止铜钱外流和销毁的明确规定。

《旧五代史》卷三一《庄宗本纪》载,五代后唐同光二年(924)下令“禁工人熔钱为铜器,勿令商人载钱出境”。据《旧五代史》卷三七《明宗本纪》与《五代会要》卷二七《泉货》记载,天成元年(926),后唐又下令禁熔钱为器,同时颁布铜器最高限价,以使熔钱为器无利可图。《五代会要》卷二七《泉货》又载,后周广顺元年(951)颁布了非常严厉的法令:“……所有钱一色即不得销铸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1]如此,则五代也禁止销毁钱币和禁止铜钱外流。

唐朝曾两次限制储藏铜钱。《旧唐书》卷一四《宪宗本纪上》载,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六月“诏以钱少,欲设畜钱之令,先告谕天下商贾畜钱者,并令逐便市易,不得畜钱”。这还只是限制储藏的准备。《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载,元和十二年(817)正月敕令规定,京城内无论贵族平民,“不问品秩高下”,“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多余现钱二个月内处理,“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官员贵族,也处重罚,所贮超过定额现钱没收。但是,“法竟不行”。同书又载,太和四年(830)十一月敕,根据拥有现钱数,限一至二年,过限期没收。这次也是“事竟不行”。五代也曾有类似举措。《旧五代史》卷三一《庄宗本纪》载,后唐同光二年(924)二月,“应诸州府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限制储藏铜钱,实施起来困难较大,似效果都不好。

二 禁止铜钱外流及出界的刑法

禁止铜钱外流,如前所述,在宋以前就有相关法令,但似不是钱禁中最重要的内容,故而未见关于这方面刑法的记载。到了宋代,禁止铜钱外流,成了钱禁中最重要的内容,有关的刑法也就较多地见于记载。《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引《会要》:

太祖建隆三年敕:如闻近日缘边州府,多从蕃部将钱出界,枉钱销熔。许人告捉,不以多少,并给与告人充赏。其经历地分应系干兵校,并当重断,十里(按:“里”疑为“贯”之讹)以上处死。

这一记载文意有些模糊,即重点是针对出界还是销熔不清楚,关键处“十里”又令人费解,可能有讹。但是,毕竟引文中禁止铜钱出界的意思是明显的。据此,宋朝立国之初就颁布了禁止铜钱外流的刑法,官方拟定的刑罚是严厉的(死刑)。不久,宋廷又颁布了更加严厉的刑法。《长编》卷九载:

[开宝元年]九月壬午,诏曰:旧禁铜钱无出化外,乃闻沿边纵弛,不复检察。自今五贯以下者,抵罪有差;五贯以上,其罪死。

此诏书规定“五贯以下者,抵罪有差;五贯以上,其罪死”,可谓非常严厉。但是,所言五贯以下“抵罪有差”,比较笼统,尤其不知道定罪的最低限。同书卷一九引太平兴国三年二月诏令中言及定罪的下限,为铜钱百文。由此可知,当时携铜钱百文以上出境,就要被定罪,携铜钱五贯以上出境,就要被处死刑。到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诏令“带铜钱”“出界”等“比旧法咸从轻减”[2]。

《长编》卷一三二又载,宋仁宗庆历元年五月,大约与边境紧张有关,宋廷修订了惩处携铜钱出境者的刑法,规定:“以铜钱出外界,一贯以上,为首者处死;其为从,若不及一贯,河东、河北、京西、陕西人决配广南远恶州军本城,广南、两浙、福建人配陕西。其居停资给者与同罪。如捕到番人,亦决配荆湖、江南编管。仍许诸色人告捉,给与所告之物。其经地分不觉察,官吏减二等坐之。”

此次修订,将五贯以上处死,改为一贯以上处死,处罚比过去更加严酷。北宋神宗时,大臣张方平上书反对王安石解除钱禁,他于其中征引了“嘉祐编敕”的有关内容。现引录如下:

一、将铜钱出中国界者,河北、陕西、河东不满一百文杖一百,一百文徒一年,每一百文加一等,至徒三年,决讫刺配远恶州军牢城;一贯文以上为首者处死,从者决讫刺配远恶州军牢城。其余二百文杖一百,每二百文加一等,至徒三年,决讫刺配逐州牢城;二十贯以上依河北等路一贯以上刑名定断,随行之物并没官。其居停资给担擎人等依知情藏慝罪人律科断。……地分官司及应巡捕人等不觉透漏,并减犯人三等科罪。州县不切钤束,亦行勘断。内蕃人有犯,除河北外,并进奏取旨。

……

一、商客蕃客往南蕃者听逐人各带路费五百文,过此数者许诸色人陈告,犯人依杂禁条将铜钱出中国界刑名施行,蕃人进奏取旨,其钱尽数给告人充赏,仍委市舶司并缘海州军常切点检。[3]

嘉祐编敕的规定,可能比庆历年元年的规定略有宽松。虽然,规定中携带铜钱出西北边界一贯文以上处死,这一钱数同庆历元年规定的钱数是一样的,但这里仅限于西北三路,其他地区的惩处规定就比这要宽松得多,携铜钱出境的钱数要达到二十贯才处死刑。上引记载是现今所能见到的禁止铜钱出界立法较为详细的文献资料。这一记载,对自携铜钱一百文以上至二十贯以上,自杖一百到判死刑,作了较详细的记述。值得注意的是,“嘉祐编敕”为商客往南蕃贸易立有专条,但“犯人依杂禁条将铜钱出中国界刑名施行”一句,却令人费解:所谓“杂禁条”是指上引“将铜钱出中国界者”的“禁条”呢,还是另有什么禁条?

元祐初恢复钱禁,是否全部恢复“嘉祐编敕”的有关规定不得而知。《长编》卷四六一记元祐六年七月官方敕令,只讲“将铜钱出中国界者,三路及余路立徒流编配首从等法,及许人捕捉告赏钱,及知情停藏与官司不觉察之罪,即蕃人有犯,除河北路外并奏裁”,没有言及死刑,新刑法或较“嘉祐编敕”有所宽松。

南宋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官方颁行“铜钱出界罪赏”,其中规定:“诸以铜钱与蕃商博易者,徒二年,千里编管;二贯流二千里,二十贯配广南,出中国界者,递加一等,三千贯(按:“千”疑为“十”之讹)配远恶州。许人捕……”[4]这里实际没有讲携铜钱出境的一般性规定,只讲对“诸以铜钱与蕃商博易者”的惩处规定。规定中没有死刑,且将三千(按“千”应为“十”之讹)贯铜钱出界才判配远恶州,显然比“嘉祐编敕”中对“将铜钱出中国界者”的惩处要宽松得多。另据南宋中期官员范成大记:“绍兴三十年,尝大立法禁,[携铜钱自海路出界]五贯之罪死,随行钱物,全给告人。罪赏之重,至此极矣。”[5]范成大所言,乃是官方对携铜钱出界的一般性规定,它与“嘉祐编敕”一脉相承。而范成大讲“罪赏之重,至此极矣”,却似不符合实际,因为五贯罪死,比起“嘉祐编敕”中西北三路一贯以上罪死来,显然要轻。

南宋中期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中是将“以铜钱出中国界”与“以铜钱与蕃商博易”两种情况分立的。官方对这两种犯罪的惩处是相差较远的,此书卷二九《榷禁》载:

诸将铜钱入海船者,杖八十;一贯杖一百;三贯杖一百,编管五百里;五贯徒一年,从者杖一百;七贯徒二年,从者徒一年;十贯流二千里,从者徒三年。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依从者法。

诸以铜钱出中国界者徒三年,五百文流二千里,五百文加一等,徒罪配三千里;从者配二千里。流罪配广南,从者配三千里。三贯配远恶州,从者配广南。五贯绞,从者配远恶州。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减犯人罪一等,仍各依从者配发……

诸以铜钱与蕃商传易者,徒二年;五百文加一等,过徒三年一贯加一等,徒罪配二千里,从者配千里;流罪配三千里,从者配二千里;五贯配广南,从者配流三千里;十贯配远恶州,从者配广南。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减犯人罪一等,仍依从者配法。

此条法将禁钱出界的法律分为三项,即:“将铜钱入海船”“以铜钱出中国界”“以铜钱与蕃商博易”,分别开列了轻重不同的惩处规定。其中,“以铜钱”五贯出“中国(指宋朝)界”判死刑(绞刑);而“以铜钱与蕃商博易”十贯为首者判“配远恶州”,“将铜钱入海船”“十贯流二千里”,似再重也无死罪。这比起北宋庆历、嘉祐年间的立法来,似乎是宽松了。当然,处死刑的人太多,实施起来可能困难较大,这或许是南宋立法比北宋稍宽的原因。《庆元条法事类》对与蕃商贸易用铜钱的惩处规定比北宋详细,还专门列出“将铜钱入海船”一项,似乎说明南宋官方对通过海上贸易外流铜钱较为重视。

三 对官吏的奖惩激励

钱禁要靠官吏贯彻,为此,宋朝在颁行钱禁刑法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激励官吏的措施。《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一载: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二月诏:沿边诸郡关防守吏谨视蕃商无许阑出铜钱,敢故纵者自五百至五千令有司差定其罪,著于令甲,有能告者第赏之。

此规定主要针对沿边诸州有关官员,“故纵”“阑出铜钱”五百文以上分等定罪。《长编》卷一三二载,宋仁宗庆历元年五月,宋廷颁行钱禁新刑法,在增加了惩处力度的同时,又规定“[犯人]经地分不觉察,官吏减二等坐之”。官吏比犯人减二等治罪,即如果犯人判死罪,官吏至少要判徒刑,似比过去加重了。

有惩罚相应地也应有奖赏。《长编》卷一七一载:“[宋仁宗皇祐三年十一月辛亥]定州路安抚司言:‘雄州、广信安肃军榷场北客市易多私以铜钱出境,自今巡防人等凡三告扑得所犯人,并迁一资。’从之。”

据《长编》卷四六一记载,宋哲宗元祐年间恢复钱禁,重新颁行的钱禁法令中,也有关于“官司不觉察之罪”的规定,但详情失载。又《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载,宋徽宗大观二年,诏令禁止铜钱出北边界并禁止辽朝人籴买宋境粮食,要求“诸路帅臣当务体同,宜多力禁止。如有违犯,帅臣当行窜逐,透漏官司于常法外重加军法”。这次将惩罚的范围扩大到“帅臣”这样级别较高的官员,是前所未见的,而对普通官员则以“军法”惩处,似也重于往时。

南宋时期,比北宋时期更重视对官吏的激励。《系年要录》卷六九载,绍兴三年冬十月戊戌,广南宣谕明橐上奏:“邕州之地,南邻交趾……闻邕、钦、廉三州与交趾海道相连,逐年规利之徒贸易金香,必以小平钱为约,而又下令其国,小平钱许进不许出。若不申严禁止,其害甚大。欲乞自今二广边郡透漏生口、铜钱,应帅臣监司守倅巡捕,当职官失觉察者,比犯人减一等坐罪,庶几检察加严,上下循守。”于是“诏户、刑部立法”。“其后二部请故纵生口及透漏铜钱过界者,巡捕官减罪人二等,……镇寨官、县令、知通、监司、帅臣失察者抵罪有差。从之。”上引规定中“巡捕官减罪人二等”与庆历元年立法接近,而镇寨官、县令等失察,此只记“抵罪有差”,似治罪较轻。

《系年要录》卷一七○载,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官方发现“钱宝多有流入外界,盖缘场务官司利于收息博易”。于是规定,今后“如有透漏,其巡尉并场务官司知而不觉者,以违制论,仍行放罢”。同书卷一七二载,次年五月,官方又“申严福建、广东沿海铜钱出界之禁。犯者尽数给赏,检税官除名,守倅巡尉官抵罪”。同书卷一八○载,绍兴二十八年九月,户部奏“铜钱出界罪赏”,在规定对以铜钱出界者的惩处办法的同时,又规定“凡经由透漏巡捕州县知、通、县令、丞、镇寨官,市舶司官吏,帅臣、监司之在置司者,并减犯人一等;故纵者与同罪,不以去官原减。命官获三十缗者,进秩一等,余人赏钱五百缗,其他以是为差”。这一规定是我们可以查见的类似记载中奖惩面最广、惩最严奖最厚的。上引法规是否得到认真贯彻,史无明载。但记载中,确有官员因放纵铜钱出界而受到惩处。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三之一三载:“[绍熙三年]十月十八日,诏:前随州随县尉邢彦文降一官。坐在任日透漏白邋、铜钱故也。”

南宋比北宋更如重视防止铜钱从海上外流,宋廷在这方面也注意官员的作用。《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至一四六二六引《吏部条法》载:宋孝宗乾道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敕:“广南、福建、两浙路通海去处,当职官任满批书委无透漏见钱出外界,方许注授差遣。”“当职官”大约包括港口州县的知州、知县、县尉、巡尉等。这些人在获得新差遣之前,须核查前任在铜钱外流方面是否有过失。后庆元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官方敕令中言及“沿海缘边州知县、监镇、巡尉”,要“逐考批书有无捕获、透漏,得替参部陈乞比覆较日参考,关所隶选,分照赏罚条格施行”。它比乾道二年的规定进了一步,即要“逐考批书”。又后宋理宗淳祐“十年四月十八日,尚书省批下广西提刑司申:‘应沿海州军巡尉任满,须从本州保明有无铜钱漏泄出界,申本司契勘的实,行下批书。仍令邕州巡尉依沿海州军体例,批作“本州系沿江极边,即无铜钱出界”,亦照沿海体例,从本司行下,方许批书离任。’后批送吏部,从所申事理施行”。它似比庆元二年规定又有递进,即必须先经审核才能离任。

防止铜钱从淮南流入金朝辖境,就要先设法阻止铜钱过长江,官方立法禁止铜钱过长江,就此同时也颁布了奖惩官员的法规。《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钱银过江北》载,宋孝宗乾道九年五月,下敕:“将带铜钱过江北,比附铜钱入川陕界断罪。”同时,“令江淮帅、漕司,沿江淮州县并榷场官常切觉察。如州县并榷场官违戾,仰帅、漕司举劾申奏朝廷,重行停降。若帅、漕司失于觉察举劾,或因人告首及别事彰露,亦与州县并榷场官一等科罪”。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铜钱下海》有如下激励官员的规定:

命官获以铜钱出中国界者(原注: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并减半):徒罪,减磨勘二年半;流罪,减磨勘三年,配远恶州,转一官、减磨勘一年;死罪,转二官。获与蕃商博易者(原注: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并减半):徒罪,减磨勘一年半;流罪,减磨勘二年半;配远恶州,转一官。

诸色人获以铜钱出中国界者(原注: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并减半):徒罪,钱三百贯;流罪,钱三百五十贯;配远恶州,钱四百贯;死罪,钱五百贯(原注:三百贯以上奏裁)。获以铜钱与蕃商博易者(原注: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并减半):徒罪,钱二百五十贯;流罪,钱三百贯;配远恶州,钱三百五十贯(原注:获五百贯以上者奏裁)。

诸不觉察钱铜出中国界,或以铜钱与藩商博易者,市舶司当职官吏(原注:谓置司州)巡捕捕(后一“捕”字疑衍)官、巡防人以违制论;州知、通,县令、丞,镇寨官并经由、透漏去处,巡捕官、巡防人杖一百;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并见《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铜钱金银出界》)

诸沿海巡检、县尉透漏铜钱入海者,所属具申尚书省。

上引规定较为具体,有奖有惩,有针对官员的,也有针对吏人的。南宋庆元二年始,为了增加巡察官员的责任心,宋廷决定在有关巡察官官衔内加入有关钱禁的内容。这在《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二引宋《吏部条法》载端平元年四月敕令中反映得较为充分。其中载有:“淮安州淮安县马逻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铜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一员,淮安州淮安县下柳浦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铜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一员”等带“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铜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衔的官阙共二十七个。《云间志·续入·增修华亭县学记》载华亭县知县系衔内也有“搜捉铜钱下海出界”。

四 北宋时期为防止铜钱陆路外流的措施

北宋官方防止铜钱从陆路外流的重点是河北和陕西,因为这两个地区分别与辽朝、西夏接壤;同时,陕西又同西蕃及西域诸国邻近,铜钱可能通过贸易流向西方。

北宋官方专门禁止铜钱从西部外流,最早的敕令似是《长编》卷二○所载太平兴国四年的诏书,其中讲:“自今两川民许杂用铜、铁钱,不得出他境。缘边戒吏谨视之,犯者论如法。”所谓“出他境”,应是自西部边界出境。当然,这里讲的是四川,而不是陕西。数年后的一道法令是针对从陕西外流问题的。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盐铁使王明上奏讲:“沿边岁运铜钱五千贯于灵州市马,七百里沙碛无邮传,冬夏少水,负担者甚以为劳。戎人得铜钱,悉销铸为器,郡国岁铸钱不能充其用,望罢去。自今以布帛、茶及它物市马。”他的请求得到批准[6]。于是,官方买马不再用铜钱,堵住了铜钱合法外流的重要渠道。宋仁宗时,又曾有用铜钱买马的情况出现。《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七之一载:“嘉祐八年正月二十六日,宰臣韩琦言:‘秦州永宁寨元以抄市券马之处,昨修古渭寨,绝在永宁之西,而蕃汉多互市其间,因置马场,凡岁用缗钱十余万,苟荡然流入虏中,实耗国用,请复置场于永宁,而罢古渭城买马。’从之。”据韩琦言,由于将券马改为马场买马,造成缗钱(似是铜钱)的大量流失。此时恢复旧制,目的在于防止铜钱继续外流。陕西自庆历年以后,行用的铸币中,铁钱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铜钱则越来越少,大约铜钱外流的威胁就不大了,有关记载也就较少见于记载。可以查见者有宋哲宗元祐三年六月十三日诏:“河、岷、兰州沿边今后蕃客入汉贩卖回日,许所经城寨搜检,不得带钱入蕃,若在汉界,从其便。”[7]诏书主要针对蕃族人返回时携钱出境,虽未明言所禁为铜钱,但至少重点是禁止铜钱出境。

北宋时期铜钱通过河北流向辽朝境,始终是官方关注的和竭力禁止的。《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二载,宋仁宗天圣七年七月,诏书规定:“河北州军自今厢禁军兵士与北客偷递违禁物色并见钱及与勾当买卖捉获者,内禁军从违制定,厢军从违制失断遣,并刺面配广南牢城收管。”这是主要针对河北驻军的,说明当时当地军兵在铜钱外流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元祐四年苏辙奉命出使辽朝,回来讲辽朝境内“公私交易,并使本朝铜钱”[8]。《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四载,绍圣元年供备库使郑价出使辽朝,回来讲“北界支到抬箱人例物见钱七十余贯并是国朝新铸钱宝”。这说明,铜钱向北流入辽境的情况是很严重的,宋廷为此多次申明旧制,并颁布补充性规定。

在河北沿边,有宋、辽官方设置的互相贸易的榷场,分别设于雄州、霸州、广信军、安肃军等。铜钱通过榷场外流大约占较大比重。《长编》卷一七一载,宋仁宗皇祐三年十一月宋廷规定:“雄州、广信安肃军榷场北客市易多私以铜钱出境,自今巡防人等凡三告扑得所犯人,并迁一资。”此规定主要旨在鼓励抓捕。《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一载,宋神宗熙宁三年六月,宋廷又规定:“雄霸州、安肃军三榷场”,“合支见钱除充北客盘缠等钱外,余令算腊茶行货,如违,其监专使臣等并依透漏违禁物条、从违制并故失公私罪”。此规定主要旨在防止辽朝商人将铜钱携出境外。《长编》卷四九五载,宋哲宗元符元年三月官方颁行“将铜钱出雄霸州、安肃广信军北梢门并过鲍河入两地供输地分等法”。《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五载,宋徽宗政和元年四月,宋廷又下令:“自今将铜钱出雄霸州、安肃广信军等处随所犯刑名上各加一等断罪。”此次规定将携铜钱出北境的处罚加重,说明当时此种情况可能较严重,另也可能与宋、辽关系紧张有关。

五 南宋时期防止铜钱从陆路外流的措施

南宋时期宋朝防止铜钱外流的重点在淮南,因为淮南是宋金、宋蒙(元)对峙的前沿。川陕虽同是前沿,但整个四川都行用铁钱,铁钱经川陕外流相对困难。位于南宋与金、蒙对峙前沿中段的京襄地区,离南宋经济最发达的江浙地区较远,在铜钱外流方面的重要性也不如淮南地区。

南宋初期,淮南尚行使铜钱,时人李弥逊曾于绍兴七年在上奏中言:“比来郡县所输,悉入诸军,而军中非积钱之地……多自淮南转入敌境,以资敌国之用。”[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八载,绍兴三十年九月,右正言王淮上奏称:“访闻两淮之间尚多私相贸易之弊,如楚州之北神镇、杨家寨,淮阴之磨盘,安丰军霍印县之封家渡,信阳军之齐冒镇及花厌、枣阳,旧有榷场处,不可胜数。其间为害最大、天下所共知、商贾之所辐辏,唯蒋州之西地名郑庄号为最盛甚者。如茶、牛、钱宝,巧立名目,一例收税,肆行莫禁。”据《系年要录》卷一八六,王淮此次又言:“若钱宝则有甚焉,盖对境例用短钱,南客以一缗过淮,则为数缗之用,况公然收贯头钱而过淮者日数十人,其透漏可概见矣,帅、宪、通、知相与掩蔽,望诏多方措置,革去宿弊。”于是“诏令逐州知通本路帅宪觉察措置。”[10]又《宋史全文》卷二四载,隆兴二年五月,有官员上奏提出:“盱眙并楚州界客人装载货物私相博换钱宝,乞禁止”,“诏令宋肇、严凝、刘绎依认地分昼夜缉捕,用心捉获,格外优异推恩”。这次朝廷指定专人负责,说明对此事重视程度的提高。不过,这一举措似乎收效不大。《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七载,数年后,乾道三年三月,又有官员上奏:“伏见钱宝之禁非不严切,而沿淮冒利之徒不畏条法,公然般盗出界,不可禁止。乞札下沿边州县严加觉察,如捕获犯人与重置典宪。”他的意见被采纳。在这之前,乾道初年,宋廷已决定在淮南行用铁钱。此举目的之一,就是防止铜钱外流。

乾道六年,宋廷开始在江淮地区设钱监多所,大铸铁钱,积极努力要将淮南变为铁钱区。与此配合,加强了对铜钱经淮南北流的防范。《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载,乾道九年八月十五日,敕:“今后如有藏带银两、铜钱至缘边州军榷场及沿淮地分,已装载下船,捉获,虽未离岸,并依已渡法。许人告捕,入一半充赏,一半没官。”绍熙元年十一月十四日,宋廷下敕:“刑、户部看详:信阳军取淮河滩浅处二十里内捕获到铜钱,比附余条未过减一等断遣;如已装成马驮于淮河一里内捕获者,比附沿淮地分已装载下船未离岸,依已渡法指挥断罪。若取淮河二十里之外,但本军内捕获,亦比附余条本(未)过减一等上又减一等定罪。内有荫人不用荫赎。”为了确保铜钱不过淮河,宋廷分别针对携铜钱至沿边城镇、离淮河二十里、下船、离岸各定立了由轻到重递进的处罚刑法。

南宋与金、蒙元也进行榷场贸易,防止铜钱通过榷场贸易外流,也是南宋较为重视的问题。南宋与金朝贸易的榷场中,最重要的是盱眙军榷场。淳熙元年五月十五日,盱眙军守臣言:“铜钱、金、银并军须违禁之物,不许透漏过界,法令甚严。本军系与泗对境,逐时客旅过淮博易,射利之徒殊不知畏。且本军与泗州以淮河中流为界,渡船既已离岸,无由败获。今欲自客旅往渡口正路本军西门外立为禁约地分,遇有违犯之人,分别轻重断遣,庶几有所畏惮。今条画如后:一、照应榷场逐时发客过淮博易,系经由本军西门出入,今欲每遇榷场发客,令搜检官先就西门搜检之后,于西门外未至淮河渡口搜获藏带金、银、铜钱者,欲将犯人比附越州城未过减一等断遣,仍将搜获到金、银、铜钱、货物尽数充赏。一、今欲于淮河渡口筑土墙置门户,以为禁约地分。如客旅或诸色人藏带金、银、铜钱辄过所置墙门,虽未上舡,或已上舡而未离岸,即与已过界事体无异,欲并依已出界法断罪,犯人应有钱物尽数给与搜获之人充赏。”他的意见被采纳[11]。又《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八载,此年十二月十五日,盱眙军守臣又建议:“乞自今有荫之人并不许通放过淮博易,如有违犯透漏钱银事发到官,并不许引用荫赎,止依无荫人例断遣。”“从之。”这一补充建议,主要是针对那些利用特权进行违法活动的人。

宋、金间另一榷场是光州中渡榷场。《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一载,宋廷于淳熙六年正月,复置光州中渡市榷场主管官时,敕令中专门言及:“须戒其禁绝铜钱等违禁之物过界,于任内无透漏,当与升擢差遣。”

宋朝与金朝每年都数次互派使节,人员及行装的往来会导致部分铜钱的外流,而这些使节及其随从,享有特权,不便盘查,较难处置。这种情况较早就被发现,宋廷为此采取了防范性措施。《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八载:“[宋孝宗]乾道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权发遣盱眙军龚鎏言:‘每年津发岁弊(币)过淮交割,其随纲军兵及使臣等日不下四五十人,往往循习年例,私传钱宝出界,并夹带私商,不容搜检,欲乞札下本军,自今随纲兵士使臣不许过淮,止于本军白直官兵据合用人数差拨,庶可革铜钱过界之弊。’”其建议被采纳。《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四九载,同年十一月丁丑朔:“诏淮南转运司:‘今后使人往来应副舟船,并责令篙梢结罪,如敢般载钱宝一文以上过界流配,一贯以上及凭恃贵势抑勒装载,并依军法施行。若篙梢隐慝,与犯人一等断罪。仍许人陈首,若钱数多,取旨升擢。漕臣不行觉察,重行黜责。’”这次立法之严、措辞之刻都是前所罕见的。但是,实行的结果并没有能杜绝铜钱通过此渠道外流。《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一之四○载,宋宁宗庆元元年六月,又有官员上奏:“铜钱透漏,法禁不行……每岁使人出疆,一行随从颇众,谁不将带铜钱而往,不知几年于此矣。此而不禁,法令何由可行?欲乞自今次遣使重立罪赏,互相觉察,委自使副纠举,不得容情隐庇。如有犯者,不问是何名色人,必行无赦。”“诏令户、刑部检坐见行条法指挥申严行下,今后使副到盱眙军,临期责令排军将三节官属人从随行衣笼逐一搜检有无将带铜钱,具申使副。其排军衣笼却令都辖检察。如有违戾,依法施行。”这样,定立了使节离境搜查制度。搜查似仍不能杜绝使节等携铜钱出境。《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六六载,数年后,嘉泰元年九月,又有官员上言:“……且铜禁累降指挥非不严切,其三节人使及座船兵梢等,或作礼物笼箧,或作随身衣装,所至公然差拨人夫担擎般运过北界者,正以掌仪等与之通同作弊,皆有所恃,略无畏惮。乞自今以后……所有铜钱之禁亦责令掌仪专一觉察,如败露,首罪以坐……”“从之。”专委掌仪是否奏效,不得而知。因使节官高势重,要想让边官对他们实施检查恐怕是很难的。

淮南成为铁钱区后,宋廷下令禁止铜钱过长江进入淮南。因此,长江此后成为防止铜钱北流的第一道防线。《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九载,宋廷于乾道年间已颁铜钱“五贯以上不得下江”之令。又《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官方“凡沿江私渡及边径严禁漏泄,及于边界三里内立堠,如出界法”。《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钱银过江北》载,淳熙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宋廷下敕谓:“禁止铜钱过江北,前后关防非不严切,访闻尚有民旅冒犯法禁,令江淮帅、漕司约束所部沿江守令,严行禁缉。仍督责巡尉缉捉,毋令透漏,月具有无违犯之人申尚书省。”即建立了每月申报的制度。《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载,次年九月九日,又“诏:沿江船户五家结为一甲,如有透漏奸细盗贼及违禁之物,甲内人一等科罪……沿江州依此”。即令长江船户结甲防止透露包括铜钱在内的违禁之物。《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三之一三载,次年正月二十六日,知镇江府司马伋上奏说:“镇江府沿江一带私渡颇多,除西津关、瓜洲岸系官渡外,其余私港不惟般载违禁物货铜钱过江,仍恐透漏奸细。乞除炭渚港亭资东西港、丹徒东西港、谏壁港、大港共七处,许本处土豪经管,投充渡船户,其渡船镌刻字号,委巡尉专一觉察,其余私港三十余处,并不许私渡,仍乞行下沿江诸郡依此。”宋廷采纳了他的建议,即采取减少渡口、指定专人负责,既防奸细,又防止透露铜钱等违禁之物。

淮南成为铁钱区后,有些沿江驻军俸禄仍支给铜钱,这些铜钱也有部分外流。官方对此也有觉察。《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九载,宋孝宗乾道九年三月六日,有官员上奏:“其诸军每月支请券食见钱,动计万数,往往出城归寨支散众军,却将见钱衷私般载外州回易,以致行在见钱稀少。乞行下殿前、马步军严行约束,如有违戾,即依立定罪赏施行。”“从之。”此官员虽未明言淮南,但能导致行在见钱稀少的,只能是离行都相对较近的沿江及淮南驻军。同书二之一二○载,淳熙五年十二月,又有官员上言:“沿淮州军多有透漏钱、银、茶货及违禁等物,其最甚者莫若正阳之水寨,盖水寨每发一船,其管事、将官各有常例,乞严行禁止。”“诏本路帅、宪、守臣常切觉察,犯人依条断罪追赏。仍约束水寨首领,违者重作施行。”这次主要是针对水军采取了一些措施。至淳熙十六年又有官员上奏说:“楚州修筑城壁,镇江万兵往来更替,并随行亲属装载船只,因而藏慝铜钱过江。又本军与建康军中津发砖灰官船动以百计,经从扬州、高邮管下乃至楚州逐处,虽行禁戢,势力不加,谁敢向遇。兼闻近来军人结党,递相堤防,负钱于前,持梃于后,间有掩捕,公然抢夺,虽死不顾,乞行禁止。”可知军人携铜钱过江现象较严重,且难以禁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四载,当年七月三日,宋廷下诏命令:“镇江、建康都统制司严行约束,今后修城军人并搬运砖灰等人将带铜钱至沿边诸州或因事败露,其统兵官或管押将副、使臣等并仰诸州取会名衔,具申朝廷取旨施行。如州郡或行容庇,一例行遣。”

京襄地区是宋朝与金朝、蒙元对峙的前沿,宋朝在此地区也设有榷场,因而也专门就防止铜钱从此地区外流采取了一些措施。《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四二载,宋孝宗乾道三年七月,尚书度支郎中唐琢言:“襄阳府榷场每客人一名入北界交易,其北界先收钱一贯三伯方听入榷,所将货物又有税钱及宿食之用,并须见钱,大约一人往彼交易,非将见钱三贯不可,岁月计之,走失见钱何可纪极,而北界商人未有一人过襄阳榷场者,闻于光州枣阳私相交易,每将货来,多欲见钱,仍短其陌,意在招诱。嗜利奔凑者众,今钱荒之甚,岂容阑出如此,乞委京西帅、漕司同共措置。”他的意见被采纳,但史籍没有记载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同书二八之七又载,淳熙五年二月十二日,京西漕司主管官张筠言:“京西盗贩解盐,唯光化军、均房州有小路可通北界,私贩甚多,缘此人户全食解盐,淮盐绝无到者。然易盐皆中国之钱,闻唐、邓间钱陌以一二十数当百,盐之至境有数倍之利,乞严赐禁……[使]钱币不至暗消。”“诏本路帅、漕臣公共加意杜绝贸易解盐,疾速条具以闻。”这样,就制止了因京襄地区百姓因购买解盐而导致的铜钱外流。

南宋时期,铜钱流向安南引起了官方的注意,且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宋孝宗时,范成大撰《桂海虞衡志》,内言:“[安南]不能鼓铸泉货,纯用中国小铜钱,皆商旅泄而出者(原书按:掠卖婢奴与士人游边及透漏钱宝出外界者),法禁具在,今玩弊如此,盖安抚都监沿边溪峒司不得人,边政颓靡,奸宄肆行所致,日滋月长未艾也。”又《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五一载,淳熙元年三月六日,诏书规定:“安南使副回程有沿路批支私觌折送贸易等铜钱,缘钱在法不许出界,令广西经略安抚司,将安南使副应随行见钱并依市价,以银两或匹物折支,不得亏损。”显然,朝廷已经对此有所觉察,在此专门针对安南使团作出了上述规定。

六 为防止铜钱海路外流的措施

宋代海上贸易兴盛。《宋史》卷一八六《食货·互市舶法》载:“[宋初]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诸蕃亦通货易,以金银、缗钱、铅锡、杂色帛、瓷器,市香药、犀象、珊瑚、琥珀……等物。”说明宋初可能对市舶贸易中的铜钱外流尚未采取措施。据《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不久,宋廷就下令“铜钱阑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诸国,差定其法,至二贯者徒一年,五贯以上弃市,募告者赏之。”又据《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到“真宗[大中]祥符六年,申禁广州蕃汉商旅将带铜钱过海”。这时(或这以前)已明确禁止携铜钱出海。据说,北宋中期文学家曾巩撰文议论铜钱外流事,谓:“海外之郡如高丽、交趾之国,一器一皿,皆铜为之。彼以铜非己地所出,乃聚奇产无名之货,来鬻于中国。中国之人受其异而贪其宝,争以泉货而市之,彼得钱以归,则铸为铜器以便其俗。故钱日益少而民日益以贫……”[12]其议论未必恰当,但却说明当时铜钱从海上外流的严重。但总地说来,北宋铜钱从海上外流大抵不如南宋时期更严重,因而官方专门针对海上外流的措施似不多。

南宋建都于港口城市,海上贸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所以,铜钱从海上外流的问题就显得突出起来。《宋史》卷一八六《食货·互市舶法》载:“南渡,三路舶司岁入固不少,然金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法禁虽严,奸巧愈密,商人贪利而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其弊卒不可禁。”为此,宋廷专门修立了禁止以铜钱同蕃商贸易和禁止铜钱下海的刑法(见前),并多方面地采取了措施。

马端临《通考》卷九《钱币》论述南宋防止铜钱从海上外流说:

自国家置市舶于浙于闽于广,舶商往来,钱宝所由以泄,是以临安出门有禁,下江有禁,下海有禁。凡舶船之方发也,官必点视,及遣巡捕官监送放洋。然商人先期以小舟载钱离岸,及官司之点,巡捕之送,一为虚文。于是许火内人告,以其物货之半充赏;又或以装发,则舶回日亦许告首,尽以回货充赏。

关于下海之禁,《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铜钱金银出界》载,宋孝宗淳熙五年五月十八日的敕令又作了细化:“后如有蕃商海船等船往来兴贩夹带铜钱五百文随行,离岸五里便依出界条法。”此前后又有估定舶货价值法,即:“将舶舡客货抄数估直若干,候回舶,亦将博买中国货物,估值与来货价同,方令登舟,使别无余力可换铜钱,以绝旧来轻舠载钱潜行数程以俟大舟泄钱莫道之弊。”[13]《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铜钱下海》中还有如下规定:“诸打造海船,先经所属请给禁纳铜钱入海条令雕注船梁,违者杖八十。”凡打造海船,就要在船上雕写禁铜钱入海条令,可知当局对于宣传有关禁令是多么重视。官方还专门规定在防止铜钱从海上外流而推行保甲边坐法,据载:“[淳祐十年二月]乙巳,都省言:铜钱泄漏,伪会充斥,奸民无所惩畏。诏令沿海州县山澳海岛,结为保甲,互相纠察。如有犯者及停藏家,许告,推赏;不告,连坐。”[14]《宋史》卷三七《宁宗纪》载,为了防止外商携铜钱从海上出境,宋廷还于庆元五年七月颁令,“禁高丽、日本商人博易铜钱”。

舶船的纲首是一船商人的首领,官方注意到纲首的作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二载,宋宁宗嘉定十年十一月,宋廷规定:“庆元、泉、广诸郡,各于舶船离岸之时差官检视之外,令纲首重立罪状,舟行之后,或有告首败露,不问缗钱多寡,船货悉与拘没。”此敕令中还鼓励检举和缉捉规定的奖赏是:“每获到下海铜钱一贯,酬以十贯之赏”。同书又载,嘉定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敕令再次重申:凡发现海船偷载铜钱下海,“犯人并船户与所贩物货并船尽籍没入官,一体决配断罪”。这种一人犯法,全船人受连累的刑法是相当专横的。

南宋时期还专门就防止铜钱从海上外流,对有关官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按照宋朝关于市舶贸易的规定,海船起航,须有转运司派员和所在州通判进行初检和复检(复检者要押船至海口),这两次检察对于防止铜钱出海具有关键作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三载,宋高宗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宋廷诏令刑部就此立法。于是颁立如下法规:“诸舶船起发(原注:贩蕃及外蕃进奉人使回蕃船同),所属先报转运司差不干碍官一员躬亲点检,不得夹带铜钱出中国界。仍差通判一员(原注:谓不干预市舶职事者,差独员或差委清强官)覆视,候其船放洋方得回归。诸舶船起发(原注:注前上上同)所委点检官、覆视官同容纵夹带铜钱出中国界首者,依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法(原注:失觉察者减三等)。即覆视官不候其船放洋而辄回者,徒一年。”这对于加强检察官员的责任心无疑是有重要作用的。到绍兴二十六年五月,据《系年要录》卷一七二,宋廷又规定:福建、广东沿海铜钱出界,“检税官除名,守倅巡尉官抵罪”。

市舶司所在地的地方长官在防止铜钱外流方面担负特殊的责任,朝廷对疏忽职守者要给予处分,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一载:“[淳熙]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前[知]广州郑人杰特降三官(原注:以人杰任内透漏铜钱、银宝过界,故有是命)。”《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淳熙九年,宋廷又专门下诏:“广、泉、明、秀诸州漏泄铜钱坐其守臣。”又《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八载,嘉定七年五月,嘉兴府要求在华亭县设市舶司,宋廷批准,但同时规定:“如辄有夹带铜钱到于别处官司败获,守臣、知县并行镌责。”对于有功官员,朝廷则加以奖励,楼钥曾起草这种敕书[15]。

官僚机构参预将铜钱运出海外,是南宋时期较突出的问题,其中议论较多的是市舶司本身及西南二外宗司。《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绍兴末,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宗司,遣舟回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犯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系年要录》卷一八八载,宋廷在绍兴三十一年二月下令:“皇叔、崇庆军节度使、知西外宗正事士街,建宁节度使、知南外宗正事士剧并罢。”原因就是“士街等置司泉、福二州,会士街强市海舟,为人所诉”。这是针对西南二宗司采取的措施。

市舶司参预铜钱外运除了直接为自身谋利的动机外,还有为完成税利定额所驱使的原因。《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四载,宋宁宗嘉定十五年十月,有官员上奏说:“国家置舶官于泉、广,招徕岛夷,阜通货贿……今积习玩熟,来往频繁,金、银、铜钱、铜器之类,皆以充斥外国。顷年泉州尉官尝补(捕)铜锭千余斤,光灿如金,皆精铜所造,若非销钱,何以得此?颇闻舶司拘于岁课,每冬津遣富商,请验以往,其有不愿者,照籍点发。夫既驱之而行,虽有禁物人不敢告,官不暇问,铜日以耗,职此之由。臣愚谓宜戒饬舶司,俾之从长措置,至冬不必遣船,只如初制,听其自至。……较夫津遣豪民、卖物求售、坐视其弊而莫之禁者,得失有间矣。”他还讲到寄居地方的官员等有权势者参预铜钱外运,谓:“今则沿海郡县寄居,不论大小,凡有势力者则皆为之。官司不敢谁何,且为防护出境,铜钱日寡,弊或由此。傥不严行禁戢,痛加惩治,中国之钱将尽流入化外矣。乞亟赐行下,应兴贩铜钱下海入蕃者,别立赏格,许人指告,命官追官勒停,永不叙理……”他的意见都被采纳。但市舶司不认真阻止铜钱外流的情况并未得到改变。宋理宗时,包恢曾论及此,又《宋史全文》卷三五载,宝祐六年八月,都省奏:“倭船入界,禁令素严,比岁庆元舶司但知利于博易抽解之利,听其突来,泄贩铜钱,为害甚大。”宋廷也只是“诏令沿海制置司于滨海港汊严切禁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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