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官员假借公事名义运铜钱出海,宋廷曾下令禁止各种官僚机构一律不得搬铜钱下海船。此令颁于乾道七年三月,时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伯圭奏:“伏详铜钱同(出)界,法禁甚严,缘海界南自闽广通化外诸国,南接高丽、日本,北接山东,一入大洋,实难拘检,乞自今应官司铜钱不得辄载入海船,如有违犯人重作施行。”其奏得准[16]。
南宋时期,朝廷申严禁止铜钱出海的敕令不断地见于记载,例如:
[绍兴二十五年六月]壬辰,诏申严沿海地分铜钱入蕃之禁。[17]
端平元年,以胆铜铸之钱不耐久,旧钱之精致者泄于海舶,申严下海之禁。
淳祐四年,右谏议大夫刘晋之言:“巨家停积,犹可以发泄,铜器销,犹可以止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于是复申严漏泄之禁。[18]
这些频繁出现的记载,也说明了铜钱出海问题的严重和官方为此作出的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