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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禁止毁钱和限制储钱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626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一 北宋禁止销毁铜钱

宋代与前代有所不同,人们违法销毁铜钱,主要不是去改铸劣质私钱,而主要是去铸铜器。因此,禁止销毁铜钱,是与实施铜禁密切关联的。宋初颁行的《宋刑统》卷二六《私铸钱》规定:“将铜销铸别造物色,捉获勘鞫不虚,并依格处断。”但所谓“依格”,究竟该怎样惩处,却无从得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载,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十九日,诏曰:“京城先是无赖辈相聚蒲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同其罪。”此记诏书规定,凡“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犯者斩”,似只限于京城内,且定刑过重,不一定是长久执行的规定。

宋真宗时,熔钱为石或石器的问题突出起来。《长编》卷六七记:“[景德四年十月癸丑]神骑卒赵荣伐登闻鼓,言能以药点铜为石。上曰:‘民间无铜,皆熔钱为之,此术甚无谓也。’乃下诏禁止,其来自外蕃者不在此限。”所谓下诏禁止,应就是禁止熔钱造石。同书卷七一又载,大中祥符二年四月,“民间多熔钱点药以为石,销毁货币,滋长奸滥。命有司议定科禁,请以犯铜法论,上特宽之,犯二两者科一两之罪,至死者奏裁。及京师营寺观,器饰有当用铜而涂金者,皆以石代之,置务点造。于陕西采卢甘石供用,亦禁民贩鬻”。这样,犯熔钱制石罪者,依犯铜禁刑律减半定刑。为了有效禁止民间熔钱制石,官方又决定自己经营石品制造。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载,宋真宗“天禧元年三司奏:僧人百姓收买官铜铸钟,多接便召人施见钱抛入所熔炉内,一处铸造,销耗钱宝,甚为非便。欲望自今凡买铜铸,令逐处差官监守,如将钱夹带销熔许人陈告,其铸匠并舍钱人乞行严断,监官重行朝典(原注:《会要》)。”而《长编》卷一○○记,宋仁宗天圣元年五月“乙卯,禁毁钱铸钟”。主要内容相同的命令为什么在数年内颁下两次,令人怀疑[19]。

大约宋仁宗在位后期销钱为器的现象十分严重,当时思想家李觏曾专门议论此事,他说:

旧泉既不毁,新铸复日多,宜增而却损,其故何也?……是有奸人销之也。奸人所以得销者,以恶钱容于市,铜像、铜器容于寺观也。……缁黄之家,竞礼铜像,易模变巧,动必满堂,铙钲钟磬之器,所在雷震。谓取于官则有害冶铸,其私则以钱为之耳。新故浑淆,公私莫辨,是法令无由而胜也。用之广矣,利数倍矣,故橐焉而焰、锻焉而声者往往而是;披榛而行、裒甲而商者不绝于道。缓则恣所为,急则斗而死,是法令无由而胜也……今欲绝盗铸,莫若去恶钱,去恶钱非急诛之谓也;欲辨铜像、铜器,莫若一取而销之,勿得复用也。……今寺观栉比,像、器之设,遽数不终,必诘之曰:作之新乎?因之旧乎?取之官乎?得之私乎?则是增吏员不足以按,广狱城不足以系……若一取而销之,勿得复用……销钱之弊不禁而止。[20]

他认为铜钱缺乏的原因就是都被人们销熔铸了铜像、铜器。他主张完全禁绝铜像、铜器,但这在当时是很难行通的。但他讲的只要允许铸铜像和部分铜器,则就很难禁止销熔铜钱,却讲得很实在。稍迟于他,曾巩(或刘巨济)也表述了类似意见:“夫释老之徒,以铜为器。其徒日益广,其器日益增。所铸之器有销钱而铸焉者,有市铜而铸焉者,国家虽有其禁,又宽而不举。以日销之钱,而供日增之器;以日耗之铜,而给日兴之铸;是何异拔树而附枝乎?”[21]

王安石解除铜禁、钱禁,无疑使熔钱制器有了条件。张方平反对解除铜禁、钱禁,其《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说:

又自废罢铜禁,民间销毁无复可办。销熔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物,获利五倍。如此,则逐州置炉,每炉增课,是犹畎浍之益而供尾闾之泄也。大为之防,民犹逾焉,若又废之,将何惮矣!盖自弛禁数年之内,中国之钱日以耗散,更积岁月,外则尽入四夷,内则恣为销毁,坏法乱纪,伤财害民,其极不可胜言矣。

但他说的情况是否有所夸大,这是值得讨论的。因为王安石推行新法,在解除铜禁、钱禁的同时,又大大增加了税收中钱币的数量。这导致铜钱的购买力上涨,相应地熔钱为器的利润就减少了。所以,熔钱造器是否如张方平所言那样严重,这是令人有疑问的。但史无明载,只好付之阙如。

北宋徽宗即位以后,铸行大钱,官方的注意力集中到防范私铸方面。而违法私铸者也主要是铸私大钱。私铸现象非常严重,而且久禁不止。所以,熔钱为器的事(包括官方有关的敕令)就较少见于记载了。

宋朝也采取鼓励举报来加强对熔毁铜钱的禁止力度。官方为了鼓励举报者,对检举者的奖赏作了详细的规定。《长编》卷一一五载,早在北宋仁宗景祐元年冬十月,官方即针对“广南蕃舶多毁钱以铸铜器”的情况,规定“陈告者皆倍给赏钱,公人迁一资”。《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六载,宋徽宗政和年间就颁布了赏格:“告获销、磨错、翦凿钱取铜以求利及买之者,杖罪钱一十贯,徒一年钱二十贯每等加十贯,流二千里钱七十贯,每等加一十贯。”政和六年又“诏于赏格内杖罪添作五十贯,徒一年七十贯,流二千里一百贯。”

二 南宋禁止销毁铜钱

南宋立国未稳,就出现了熔钱铸器的问题,于是就下令让百姓结保,行连坐法。《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八记此事:

[绍兴五年]五月十九日,户部言:“禁戢私铸铜器,已有见行条法罪赏,若私置炉烹炼、销、磨错、剪凿钱宝,铸造铜器,乞以五家为一保,自行觉察。除犯人依条外,若邻保内不觉察,亦乞依私铸钱邻保知而不纠法。”从之。

又据《系年要录》卷九六,此年十二月,即下令规定犯毁钱制器一两以上就治罪,同时下令收缴民间非法铜器。

如前所述,北宋时刑律中已有关于惩处销毁铜钱的内容,但具体规定却不见于记载。《系年要录》卷一○一所载,南宋绍兴六年五月甲午日诏书规定的对销毁铜钱者惩处刑律,是我们见到的最早的这方面具体律条,其规定:“自今铸熔钱宝及私以铜制造器物及买卖新(兴)贩之人,一两以上并徒二年,本罪重者,自从重。偿钱三百千,许人告。邻保失觉察铸造者,偿钱二百千。”销熔铜钱一两以上,就判徒二年,这一定刑是相当重的。到宋宁宗庆元二年八月稍后,又规定:“禁销钱为铜器,买者科违制之罪,仍以匿隐论。其炉户决配海外,永不放回。”[22]而《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销钱宝》所载刑律为:“诸销及磨错翦凿钱取铜以求利,或铸造器物(原注:夹杂铅锡打造计铜斤重科罪,已销虽未成器物亦是),若工匠及卖买兴贩之者,一两杖一百,一斤加一等(原注:工匠送铸钱监充役),八斤皆配本城,十斤皆配五百里。命官及有荫人奏裁。并许人捕。厢耆巡察人及地分官吏(原注:州都监、县镇巡尉各分认地分界至)知而不纠,以违制论,仍放罢;吏人勒停(原注:犯人罪轻者与同罪)。邻保知而不纠,杖一百。即保内能举或工匠能首告者免罪,给赏如法。官司不即给赏,许告捕人经监司越诉。”

南宋时期禁止熔钱造器,朝廷也注意到激励官吏。《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六引《吏部条法》载,宋孝宗乾道九年闰正月九日官方在关于处州银铜场的敕令中,就专门规定:“于逐官考内稽考有无透漏销钱宝等事件批书印纸后,送工、吏部勘当,申尚书省吏部侍郎左选。”《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销钱宝》,又有对此方面失职官吏的惩处具体规定:

诸巡检、县尉、都监任内,失觉察销及磨错翦凿钱取铜以求利或私造铜器(原注:谓以任内失觉察除亲获或他人获已断数互相比折外,计其余数理),一斤以上展磨勘半年,十斤以上展磨勘一年,五十斤以上展磨勘二年,百斤以上奏裁。厢耆巡察人杖一百。

诸守令任内失觉察销钱宝私铸铜器,提点刑狱司具申尚书省取旨。

南宋时期,不但私人违法熔毁铜钱,而且出现官设机构中熔毁铜钱的情况。佚名《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八载,宋宁宗嘉泰三年九月“癸酉,命铁冶司毋得毁私钱为铜。”《宋史》卷三八《宁宗本纪》开禧二年春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后来官员袁燮上奏也言及此事,他说:“场户复济其奸,惮取铜之难,销钱以输之,幸其精炼,无复致诘,钱安得而不耗?”[23]

南宋时许多著名铜器产地都同销毁铜钱关联。请看下引记载:

浙东路绍兴府、温台明州,浙西路临安平江镇江府、湖秀常州,江东路建康府句容县、信州,福建路福泉建州,江西路虔吉州丰城县、临江军新淦县等处,铸造铜器尤盛,销毁见钱不可胜计。[24]

[乾道]二年三月十二日,诏:“应私铸铜器蠹坏钱货,建康府、台明州尤甚……”[25]

销钱为器,未始无法,而获利十倍,所在公行,句容、天台、四明、池阳、临川之所铸者以精巧名,人皆贵之……[26]

[淳祐]八年,监察御史陈求鲁言:“……京城之销金,衢、信之器,醴泉之乐具,皆出于钱。临川、隆兴、桂林之铜工,尤多于诸郡。姑以长沙一郡言之,乌山铜炉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鹅羊山铜户数百家,钱之不坏于器物者无几。今京邑铜器用之类,鬻卖公行于都市。”[27]

上引四则记载,分别反映宋孝宗、宋宁宗和宋理宗时的情况,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宋朝官方禁止毁钱铸器的举措效果很差。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宋朝官方尽管屡受挫折,仍然坚持不懈地作禁止毁钱为器的努力。就在南宋最后的几十年中,宋朝朝廷仍然不断颁下有关诏敕。请看下引:

[端平元年六月癸巳]禁毁铜钱作器用并贸易下海。[28]

[淳祐]八年,监察御史陈求鲁言:“……今京邑铜器用之类,鬻卖公行于都市。畿甸之近,一绳以法,由内及外,观听聿新,则销之奸知畏矣……”有旨从之。[29]

[淳祐九年九月庚申]诏令临安府、诸路提刑司严奸民销凿见钱私铸铜器之禁,仍下殿、步司一体施行。[30]

[景定四年三月]甲辰,上谕辅臣曰:“陈尧道言,销伪造,当严加禁戢。”[贾]似道奏:“不禁销,则见镪愈少;不禁伪造,则楮币愈多,臣等仰遵圣训。”[31]

咸淳元年,复申严销、漏泄之禁。[32]

显然,一方面是毁钱为器的情况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则是官方一次又一次地颁布诏敕,竭力想使禁止毁钱为器的努力取得成绩。

三 铜钱储藏及限藏钱

限制储藏铜钱,中晚唐、五代时期曾数次采取措施,效果均不佳。客观地讲,限制储藏铜钱,是很难操作、实行的。首先,是因为,大量储藏铜钱的人都是社会上层,其中达官贵人占有最大比重。针对这些人颁布的禁令总是很难实施的。其次,限制储藏的前提是摸清各家储藏铜钱的数量,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入户搜查,这也是很难做到的。最后,要贯彻这一法令必须依靠告讦(检举),而鼓励告讦在当时不得人心,且会使诉讼增加。

北宋仁宗时就有人注意到私人储藏铜钱问题,并认为这种情况会导致民用铜钱的缺乏。如《长编》卷一○九载,大臣盛度、王随与权三司使胡则上书言盐通商五利时就言及:“国之钱币,谓之货泉,盖欲使之通流,而富室大家多藏镪不出,故民用益蹙。”但官方对此没有采取过措施,大约人们对唐、五代的教训还记忆犹新。

到南宋绍兴二十九年(1159)六月有人又提出这个问题:“比年权富之家以积钱相尚,多者至累百钜万,而少者亦不下数十万缗,夺公上之权,而足私家之欲,富者日益富,而贫者日益贫,乞为之限。”于是“户部请令民户积钱,毋得过万缗,官户倍之,满二年不易他物者,拘入官,许告赏。从之。”[33]但此事遇到挫折,未能久行。

后来,又有人议论此事,如时人杨万里于淳熙十二年五月,因地震应诏上书讲:“所谓货者,今之钱币是也。今之所谓钱者,富商巨贾近习阉官权贵将相皆盈室以藏之,列屋以居之,积而不泄,滞而不流。至于百姓三军之用,则惟破楮券尔,一旦缓急,破楮券可用乎?”[34]这些议论并没有导致朝廷再次颁布限制铜钱的命令。

在称提楮币时,可能又有限制铜钱储藏的情况,如《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三载,宋宁宗时青田县主簿陈耆卿上奏言及:“楮之所以难行者,不独以楮之多,而正以钱之少也。存者既少,藏者愈牢。故虽以重法欲散出之,彼将曰:吾之钱吾所自有,吾所藏也,彼以中国之所有而散之夷狄上下不之禁,而何以咎我为哉!”言宋廷曾以重法欲散私人藏钱。又前引淳祐八年陈求鲁言及,称提时曾“嗾盗贼以窥人之阃奥,峻刑法以发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于钱之荒,而不在于钱之积”云云,则显然也是针对私藏铜钱的,但具体情况和诏敕未见记载。

四 关于禁钱出京、出城

宋代还有禁止铜钱出京、出城的规定,记载不够充分,我们只能就现有资料作些讨论。

禁止铜钱出京,大约主要是为了防止京城发生钱荒问题,使京城经济秩序稳定。《长编》卷八二记:“[大中祥符七年六月]戊辰,令诸军营在新城外者,所给衣俸钱,诸门勿禁之。时开封府以商贩例邀止之故也。”这说明宋真宗在位时期已有禁止铜钱出城的制度。又《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之一六载:“[大观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知开封县丞、奉议郎胡纶,前知开封县、朝奉郎贾公望各降一官,以有荫人黄泽等将小平钱出京失觉察故也。”这说明,到宋徽宗时期仍有禁止铜钱出城的制度,只是此言“小平钱”,不知当时大铜钱是否允许出城。

《系年要录》卷六○记:“[绍兴二年十一月庚午]户部尚书黄叔敖请仿在京法,应见缗出临安诸门者五千以上收其税,匿不自言,半没官,半给告者。后二日,诏见缗出门毋得过十千,其收税勿行。”据此所述,北宋时曾有铜钱五千以上出京收税的规定,这与前述完全禁止铜钱出京的规定有异,不详究竟。而绍兴二年的新规定是:允许十千以下的铜钱出京城门,这又与完全禁止铜钱出京有别,不知北宋时是否也允许小额铜钱出京。同书卷一○六又记:“[绍兴六年十月]己亥,诏平江府城内外民旅买卖钱物出入并各从便。自上驻跸以来,有司举行京城钱不出门之禁,籴价涌贵,左司谏王缙以为言,乃罢之。”当时宋高宗临时驻在平江府,所以有司套用京城钱不出门的制度,但被下令停止执行。《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南宋]自置市舶于浙、于闽、于广,舶商往来,钱宝由是以泄,是以自临安出门,下江海,皆有禁。”大约南宋王朝定都临安以后又实行了禁止铜钱出行都的制度。但据上引,南宋禁止铜钱出京,主要是防止铜钱从海路外流,这同北宋时似有差异。《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六《东南收兑会子》又记,嘉定三年称提会子时,曾“禁铜钱毋出都城”,不详此制实行多久。

记载中又有禁止铜钱出京城以外的城门的情况,如:

[景德二年十一月丙午]诏河北州军,百姓粜谷入官,所给价钱,出城门者勿禁。[35]

[乾道]九年三月六日,臣僚言:“伏见朝廷禁止见钱三贯以上不得出城门,五贯以上不得下江,已定罪赏。其诸军每月支请券食见钱动计万数,往往出城归寨支散,众军却将见钱衷私般载外州回易,以致行在见钱稀少。乞行下殿前马步军严行约束,如有违戾,即依立定罪赏施行。”从之。[36]

[庆元四年]十月三日,新权发遣泰州陈希点言:“……现钱出门有禁,[官方]所籴客米并用官会支发……”[37]

上引第一例、第三例似与河北、泰州地处边境有关。第二例则所指不详,不明所言城门是否为行都城门抑或另有所指,故存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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