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钱禁的效果
如前所述,官方对于推行钱禁态度是非常认真的,并且很努力地推行,但实际地讲,钱禁的推行效果是很差的。这在南宋尤显突出。前文已述及官方禁止毁钱为器的努力收效甚微,以下着重讨论官方禁止铜钱外流举措的效果。
前已言及,北宋时钱禁收效并不理想,铜钱大量流入辽朝境内,以致辽朝境内行使的大部分是宋朝钱。宋朝新铸的钱也很快地就流入辽境,这更使人感到钱禁的效力之差。但是,北宋同南宋相比,南宋时期的铜钱外流情况就要严重得多,简直令人触目惊心,而且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系年要录》卷一五○记:“[绍兴十三年]初,申严淮海铜钱出界之禁,而闽、广诸郡多不举行,于是泉州商人夜以小舟载铜钱十余万缗入洋,舟重风急遂沉于海,官司知而不问(原注:此据汤鹏举议附入……)”南宋大儒朱熹也谈到此种情况,他说:“……又有海舶之泄,海船高大,多以货物覆其上,其内尽载铜钱,转之外国。”他也讲到熔钱为器的严重,说:“私铸铜器者动整四五缗坏了,只某乡间旧有此,想见别处更多。”[38]《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载,陈耆卿也讲:“高樯巨舳出没江海,有豪家窟穴其中,则人不敢仰视,间能损毫末以饵逻卒,则如履康庄矣。豪家之弊犹可言也,富商之弊不可言也;豪家泄之于近,富商泄之于远;泄于近者犹在中国,泄于远则转及外国而不可复返矣。”《群书考索》后集卷五二《财·唐赋税》也讲:“钱之在今也,有边关漏泄之弊,有销鼓铸之弊,虽严其禁而钱愈不见其多……铜器之禁非不申明其法以严禁,而今日稍稍知惧,数月之后侵以如故。”《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二袁燮便民五事疏亦言:“[海舶之泄]未始无法也,而检空之委得于情恳,纳其私贿,纵其私载,则连樯而去。奸民相结贮钱,小舟潜往海洋,纳诸巨舶,捆载而归,此钱之所由少也。”
到宋理宗时,时人陈庆勉所言情况更加严重:
今日之钱莫甚于阑出之禁,销次之,藏钱又次之,藏之钱犹在也,特出之无术尔。若销之家一郡一邑有之,一市一镇有之,工于此、食于此者不知其几,日夜造作无非耗钱以为器,以东南一监铸之,而东南百千家销之,铸之者日计不足,销之者月计有余。……而阑出又甚焉。且浙西之钱泄于浙东,至浙东而泄于海矣。江东之钱泄于江西、江西之钱泄于福建,至福建而泄于海矣。湖北之钱泄于湖南,湖南之钱泄于东广,至东广而泄于海矣。阑出之不禁,而漏卮之难塞,钱之耗莫甚于此。[39]
与其时间接近,大臣包恢所言与之相类,而更为详细。他说:
窃惟倭船一项,其偷漏几年,彰彰明甚,已不待陈。但漏泄之地非特在庆元抽解之处,如沿海温、台等处境界,其数千里之间漏泄非一。盖倭船自离其国,渡海而来,或未到庆元之前,预先过温、台之境,摊(一作摆)泊海涯。富豪之民,公然与之交易。倭所酷好者,铜钱而止;……及倭船离四明之后,又或未即归其本国,博易尚有余货,又复回旋于温、台之境,低价贱卖,交易如故。所以今年之春,台城一日之间,忽绝无一文小钱在市行用,乃知本郡奸民奸弊至此之极。不知前后辗转漏泄几多,不可以数计矣。
……凡系抽解之司,无一不漏泄,庆元之外,若福建泉州与广东广州之市舶两处,无以异于庆元,而又或过之。盖诸蕃国各以其国货来博易抽解,并是漏泄一色现钱而归,尤不可计其数矣。福建之钱聚而泄于泉之番舶,广东之钱聚而泄于广之番舶,两路之钱非如海水之无穷,其将尽入尾闾,岂不至枯渴(涸)哉?[40]
据他和上引陈庆勉所言,沿海各主要港口都有铜钱流出境外,而内地的铜钱又流向沿海,这样运动下去,其后果真是难以设想。然而,包恢讲,铜钱外流尚不止此,国内商人甚至普通百姓也参预了私运铜钱出境。他说:
次则此土贩海之商,无非豪富之民,江淮闽浙处处有之,亦多有假作屯驻之所营运军需为名者,虽曰他有杂货,其实以高大深广之船一船可载数万贯文而去。……此则北自庆元、中为福建、南至广州,沿海一带数千里一岁不知其几舟也……
又其次海上人户之中下者,虽不能大有所泄,而亦有带泄之患……所谓带泄者,乃以钱附搭其船,转相结托以买蕃货而归,少或十贯,多或百贯……又有一等,每伺番舶之来,如泉、广等处则所带者多银,乃竟赍现钱买银,凡一两止一贯以上,得之可出息二贯。此乃沿海浙东、福建、广东之民无一家一人不泄者。
包恢还讲到水军所得俸禄也流向海外。他说:
盖屯驻水军去处,每月多是现钱支给。此钱一出,固是不可复入,散在外州可也,今乃未尝到寨,军兵未尝得使,自本州支出,则城下大舟径载入番国矣,此亦以为常而恬不知怪也。广东水军尤纯支现钱,漏泄尤甚焉。
据他所言,各州官吏辛辛苦苦搜括来的铜钱轻易地也流向海外了,官方竟无可奈何。
不少南宋人都认为官方对海舶的检查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是铜钱外流的重要原因。如朱熹讲:“朝廷虽设官禁,那曾检点得出!其不廉官吏反以此为利,又其一,则淮上透漏监官点阅税物,但得多纳几钱,他不复问。铜钱过彼极有利,六七百文可得好绢一匹,若更不禁,那个不要带去!”[41]《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录陈耆卿奏也讲:“禁楮之折阅者日严而禁钱之漏泄者日宽。非果宽也,宽于大而严于小也。阛阓之间,有腰百金以出者,吏卒已目送之,至数百则摭之,鞭笞之矣。高樯巨舳出没江海,有豪家窟穴其中,则人不敢仰视,间能损毫末以饵逻卒,则如履康庄矣。……今铜钱之法,大率犯者罚轻而捕者赏轻。犯者罚轻,则人易为奸;捕者赏轻,则吏不尽力。望申饬攸司,严漏泄之宪,优掩获之典,其捕至若干特与附类获盗改秩,以风厉之。”他认为,造成此种后果的原因是“犯者罚轻而捕者赏轻”。包恢也言及检察官的失职,说:“虽曰其归也,差官检空然后通放,然此亦一具文耳。盖非特官吏不廉不公、例有所受、而不从实检放也,亦以倭船高大深广,人以百计。归船视来时尤重,盖船底莫非钱也,检空官一过其上,一望而退,岂尝知其内之所藏为数浩瀚。又其计奸诡,先是逐时积得现钱,或寄之海中人家,或埋之海山险处,或预以小舟搬载前去州岸已五六十里,候检空讫然后到前洋各处逐一搬入船内,安然而去……”他同时又为检查官吏辩解,认为检查实有困难。前引陈耆卿言及有关官员“宽于大而严于小”,时人吴泳在为皇帝起草诏敕时也言及:“敕具官某:挟铜之禁,殃民甚矣。大者连艘入海不之问,小者一镪之利必索也。神皋之不澄,而责幕府之渗漏,岂理也哉!然以言上人,尹自引退,汝不能无过也,姑削一阶,以示弹压之体。”[42]赵弼所犯过失大约与此有关。
当然,实行钱禁,有些官吏乘机扰民,这也是在所难免的。《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二载,宋孝宗淳熙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诏:“……所在巡尉、弓兵、场务,以搜检铜钱为名,辄将船户舟中所需之具指为军器欺诈钱物……令诸路提刑司及沿海帅臣制置司,各约束所部州县常切禁止……”显然,当时存在官吏借口搜检铜钱敲诈勒索。又如据时人孙应时记:“[淳熙十四年,方有开]改除淮南西路常平茶盐兼权转运提点刑狱公事……一日,有特旨以花靥商人郑晞暘泄铜钱越境,付公亲鞫,公反覆验治,皆无迹,乃呼谕之……其人泣曰:曩有邓御带者至淮壖,尝与之争市物,意其见诬耶……非公恻怛守正,则郑必冤死矣。”[43]这是有些官员利用钱禁挟私报复的事例。类似的事情可能是不少的。像盐茶酒禁榷一样,钱禁给百姓带来的痛苦也是不少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钱禁的受挫,由于大量铜钱不断地外流,有一些士大夫开始对市舶贸易产生了动摇,滋生了一种认为市舶贸易弊多利少的看法。如南宋范成大讲:
臣闻东南蕃夷舶船,岁至中国……广、泉、四明及并海州郡,钱之去者不可胜计。……访闻一舶所迁,或以万计,泉司岁课,积聚艰窘,而散落异国,终古不诚可为痛惜而深恨也。今法禁既不可制,盍亦循其本而救之乎?欲望明诏试令有司条具,每岁市舶所得除官吏糜费外,实裨国几何?所谓蕃货中国不可一日无者何物?若资国用者无几,又吾之急须,则何必广开招接之路!且以四明论之,蕃舶所赍,青瓷、铜器、螺头、松实及板木之类而已,皆非中国不可无之物,而诱吾泉宝以去,利害轻重,不辨而判。臣尝试妄议,以为明州一处蕃舶,岂不可以权住,姑塞漏钱之一穴,其他可以类举。此拔本塞源、不争而善胜之道。[44]
在范成大之前,就有些士大夫对于每年通过市舶贸易进口奢侈品如贵重香料、珠宝等表示不满,这种不满是正当的。但是,由于大量进口了奢侈品,铜钱由此大量外流,就主张完全停止市舶贸易,这就偏激了。此后,包恢等人也流露出此种倾向。他讲:
然又尝窃有疑焉倭船之主抽解之场初不过板木、螺头等废物耳,而使之得以博易吾铜钱而归,是犹以土博吾之真金,以石而博吾之美玉,利害本非难见。螺头仅可以供燕饮之需,虽无之,未至如五谷之养生;板木不知济何等急切之用,虽无之,未至如无棺木之送死,岂不可禁绝?其来乎惟硫黄可供军需者许其博易抽解,则船之来者必少,而钱之泄者亦少。闻之每岁往来不下四五十舟,乃无非木板、螺头等物,而坐听其空竭吾国家之重宝,岂不误哉!
又《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淳祐八年,监察御史陈求鲁讲:“……蕃舶巨艘,形若山岳,乘风驾浪,深入遐陬。贩于中国者皆浮靡无用之物,而泄于外夷者乃国家富贵之操柄,所得几何?所失不可胜计矣……”这些议论对后来主张闭关锁国理论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 王安石解除钱禁
前文已述及,王安石执政时期,曾“解除”钱禁。所谓解除钱禁是怎样一回事呢?张方平反对此事,上奏批评,前文已引录他将“嘉祐编敕”与“熙宁编敕”所作的比较。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解除钱禁,仅是解除了钱币外流的禁令,关于钱币其他方面的禁令如禁止私人铸币等仍旧保留。张方平在将两个时期的编敕进行比较之前,还有一大段论述性文字,其中讲:
……夫铸钱禁铜之法旧矣,累朝所行,今敕具载。钱出中国界,及一贯文罪处死,而又重立赏格,使人告捕,至于居停资给担擎人等与夫官吏之失于检察者,各等第坐罪……而自熙宁七年颁行新敕删去旧条,削除钱禁,以此边关重车而去,海舶饱载而回。闻缘边州军钱出外界,但每贯量收税钱而已。诸舶船旧制惟广州、杭州、明州市舶司为买纳之处,往还搜检,条制甚严,不得取便至他舟也。今自广南、福建、两浙、山东恣其所往,所在官司公为隐庇,诸系禁物,私行买卖,莫不载钱而去。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共用……如此,则逐州置炉,每炉增课,是犹畎浍之益而供尾闾之泄也。[45]
与张方平一道反对解除钱禁的还有刘挚。他上疏讲:
今都内之藏既不闻于贯朽,而民间乏匮,时或谓之钱荒,此何谓也?其故大者在泄之于四夷而已。曩时著令,铜钱出中国界者,数及一贯,其罪抵死,立重赏以告捕,而居停资给与夫官吏之失检察者,皆罪有差。今熙宁制删去此条,而徒闻沿边有每贯税之之令。利之所在,民不惮于犯法……三边之所漏,海舶之所运,日积一日,臣恐竭吾货财,穷吾工力不足以给之,而区区之算税,权其得失,何啻相万哉![46]
后来元丰八年九月大臣韩维上奏请求恢复钱禁。他说:“钱币阑出边关,则足以资敌国,旧法为禁甚严,今每贯税钱五十文恣听其出中国,臣请复禁如旧法。”“诏依嘉祐编敕施行,其熙宁申明敕更不施行。仍令河北沿边安抚司契勘,自删定嘉祐编敕后来沿边如何施行,今来却行禁绝,有无合随宜措置事件,仰具事理闻奏。”[47]
从上引反对解除钱禁者的言论看,可以进一步证实,所谓解除钱禁,实际主要就是解除对铜钱出境的禁止,改为征收千分之五的税后允许出境。另外,因在解除钱禁的同时,也放宽了铜禁,就给熔钱为器创造了条件,这就是张方平所讲的“内则恣为销毁”的含义,大约当时也并没有公开允许销毁铜钱。
解除钱禁自熙宁七年(1074)始,至元丰八年(1085)止,大约共十一年。
三 关于钱禁的评价
钱禁是宋朝官方长期努力贯彻的重要货币政策,它包含有多方面的内容。对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而言,禁止私人违法铸造钱币特别是铸造劣币是必需的,是正确的。这一点是应当肯定的。
但是宋朝的钱禁既然包括了禁止铜钱外流、禁止铜钱销毁、限制铜钱储藏等方面的内容,也就基本上断绝了铜钱退出流通领域的道路。它在宋代货币史上的重要作用也就在于此。当然,这是以有关制度都得到贯彻为前提的。事实上,宋代的钱禁未能、也不可能得到很好贯彻,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
宋朝钱禁贯彻的效果是很差的,远未达到预期目的,它使官方蒙受法令得不到遵行的耻辱。从这个意义上,钱禁的贯彻是失败的。
对钱禁的评价,必须同对宋朝的整个货币政策体系的评价结合起来,特别是同对官方消除“钱荒”现象的措施的评价结合起来,才能深入和全面。因此,我们把对钱禁的进一步评论放到关于钱荒的一章中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