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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关于铜钱争夺战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822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宋金争夺铜币”说是乔幼梅(女)先生提出的,其原本的概括是“宋金贸易中争夺铜币的斗争”[48],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笔者却对此颇有异议,认为此说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应作辨析。

一 辽夏金的铜禁钱禁

要说明宋与同它对峙的辽朝、夏朝、金朝在货币方面的联系,就应说明辽朝、夏朝、金朝的货币政策,其中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关系最为直接的,就是辽、夏、金的铜禁与钱禁。即是说,实行铜禁、钱禁的,不只是宋朝,辽、夏、金也同样实行了铜禁、钱禁。

辽朝实行铜禁、钱禁的确切时间无考,《辽史》卷六二《刑法志》载,辽兴宗重熙元年(1032)南京三司所辖,将原先“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死”的法律规定,改为“铜逾三斤、持钱……二十贯以上处死”。这说明此前已实施钱禁。《辽史》卷六○《食货志》载,辽道宗清宁年间(1055~1064)“诏诸路不得货铜铁,以防私铸;又禁铜铁卖入回鹘”。不详此令是否为铜禁之始。《辽史》卷二四《道宗本纪》载,大康十年(1084)六月壬辰,“禁毁铜钱为器”。此次应是重申已有之规定。又《辽史》卷六○《食货志》载,辽道宗末年,曾下令“禁民钱不得出境”,应也是重申已有之规定。

根据陈炳应先生译《天盛年旧改新定律令》,天盛(1149~1169)法典第七章《敕禁门》第四四○条第三款禁止卖给“兽界”(按指界外)物品中有“钱币”。第四四一条:“不许诸人[到]兽界贩买钱币,及匠人铸钱、毁钱等,若违律时,自一百[文]起至五百[文],[徒]三个月。高于五百[文]至一缗,[徒]六个月。二缗,[徒]一年。三缗,[徒]二年。四缗,[徒]三年。五缗,[徒]四年。六缗,[徒]五年。七缗,[徒]六年。八缗,[徒]八年。九缗,[徒]十年。十缗,[徒]十二年。高于十缗,一律具以绞刑杀。从犯依次各减一等。”第四四二条:“不许诸人[将]南院(指宋境)黑铁钱载来世界(指西夏),及[将]世界铜钱运去南院。若违律时,[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徒]二年。告发[者],按告发杂罪明律具得[奖赏]。”第四四三条:“诸人水上运钱兽界买卖时,[若]船舶主、守察哨者[犯此]等罪,[按]卖敕禁畜物罪明律决断。[若船主和守察哨者]不在,而他人知觉,有求,则[按]知贼分赃及无为不告发等之一切罪,使与上述明律同样[决断]。”第十三章《告虚实门》中有“诸人兽界贩卖钱币及毁钱”案破,对告发者的奖赏为:“[犯人被判徒]三个月,赏四十缗;[徒]六个月者,赏五十缗;[徒]一年者,得六十缗;[徒]二年者,得七十缗;[徒]三年者,得八十缗;[徒]四年者,得九十缗;[徒]五年者,得一百缗;[徒]六年者,得一百一十缗;[徒]八年者,得一百三十缗;[徒]十年者,得一百五十缗;[徒]十二年者,得一百七十缗;死刑者,得二百缗。”[49]这就是说,在相当于南宋绍兴年前后的时期,西夏已有了相当完备的钱禁制度。而律文题为“旧改新定”,则有关规定或许早已存在,或许早已有其雏形。

金朝何时始行铜禁,史无明载,但可知是在大定八年(1168)以前。史载:此年“民有犯铜禁者,上(金世宗)曰:‘销钱作铜,旧有禁令,然民间犹有铸镜者,非销钱而何,”[50]遂并禁之。这说明此前已有铜禁,此时又新增禁止铸造铜镜一项。此前正隆二年(1157)十月,金朝曾“括民间铜器”,或许与铜禁有关。金朝一些制度系沿用辽朝旧制,或许有关铜禁、钱禁的制度,也有这种情况,但已难考详。大定十一年二月,金廷重申“禁私铸铜镜”,又下令“旧有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钟、磬、钹、钴、腰束带、鱼袋之属,则存留之。”这说明金朝同宋朝一样,也搜括民间铜器,也允许民间存留部分铜器,其范围与宋朝相比也是大同小异。由于有些铜器是可以存留使用的,就有损坏更新的问题,为了防止私造这些铜器时出现问题,金朝也像宋朝一样规定这些铜器由官方制造出售,还公布了几种铜器的官卖价格。泰和三年(1203),金朝再次大规模搜括民间铜器,用搜括来的铜铸造了“泰和重宝”大钱。

金朝实行钱禁,最早见于记载的,是正隆二年(1157)十月,史载此时金朝“初禁铜钱越外界,悬罪赏格”。此后不久,又禁止销铜钱为器。到承安三年(1198)正月,又“立制,以钱与外方人使及与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驵侩同罪。捕告人之赏,官先为代给五百贯”。值得注意的是,金朝实行限制铜钱储藏的时间较长。明昌五年(1194)三月,金朝“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二万贯,猛安谋克则以牛具为差,不得过万贯,凡有所余,尽令易诸物收贮之。有能告数外留钱者,奴婢免为良,佣者出离,以十之一为赏,余皆没入”。后承安三年(1198),又“更定官民存留钱法,三分为率,亲王、公主、品官许留一分,余皆半之,其赢余之数期五十日内尽易诸物,违者以违制论,以钱赏告者”。直到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廷才宣布废除此法。此法在金朝前后实行了十年,比在宋朝实行的时间还长。

金朝像宋朝一样,也有钱荒问题。《金史》卷一九《世纪补》载:金世宗大定十年(1170),“有使者自山东还,帝问民间何所苦,使者曰:‘钱难最苦。官库钱满有露积者,而民间无钱,以此苦之。’”依此所讲,这里民间钱虽荒,而官府里的钱却不荒。到了泰和三年(1203),金章宗感觉钱荒严重,问宰相道:“今民间钱少,而又不在官,何耶?”

同样,金朝像宋朝一样,出现了铸钱严重赔本的问题。大定十二年(1172)正月,金世宗与宰臣议铸钱问题,就有大臣讲:“费过于所得数倍,恐不可行也。”十五年(1175)十一月,金世宗又对大臣言及:“或言铸钱无益,所得不偿所费……”二十九年(1189),甄官署丞丁用楫奏报:“今阜通、利通两监,岁铸钱十四万余贯,而岁所费乃至八十余万贯,病民而多费……”据此,当时已是花费五文钱而铸一文钱。到泰和四年(1204),太府监梁王堂等言:“铸钱甚费,率费十钱可得一钱……”则更增为费十文铸一文。

金朝自泰和七年(1207)七月规定民间贸易一贯以上用楮币,不许用铜钱。“商旅赍见钱不得过十贯”,“品官及民家存留见钱比旧减其数,若旧有见钱多者,许送官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铜钱的货币功能受到极大限制。到贞祐三年(1215,宋嘉定八年)完全禁止使用铜钱,以楮币和白银为法币。这样,原有铜钱大量流往宋境。

二 评所谓“宋金争夺铜币”说

初看起来,宋、金间确有“争夺铜币的斗争”。乔先生从四方面论证此问题:其一、宋金贸易与铜钱的大量北流;其二、南宋制止铜币北流的政策和措施;其三、金是怎样大力吸收南宋铜钱的;其四、对1214年前后开始的铜钱自金向南宋地区流动的剖析。关于南宋前期铜币北流,南宋官方多方设法制止。金后期铜钱向南流入宋境,如本书前面所述,是客观存在的,笔者并无异议。关键是宋、金是否大力“争夺”对方铜币,笔者不敢苟同乔先生的意见。

关于金朝大力吸收宋朝铜币,乔先生从三方面进行论证:一是发行交钞。征引范成大《揽辔录》所载:“交钞所者,金本无钱,惟炀王亮尝一铸正隆钱,绝不多,余悉用中国旧钱,又不欲留于河南,故仿中国楮币,于汴京置局造官会,谓之交钞,拟见钱行使,而阴收铜钱,悉运而北,过河即用现钱,不用钞。……许人纳钱给钞,南路官私见钱流转,若赴库支取,即时付给,每贯输工墨钱十五文。”笔者从此则史料中,却不能体会到金朝发行纸币,同吸收宋朝铜币有什么关系。发行纸币,似只有防止铜币南流的意义,而没有吸引宋朝铜币北流的意义。事实上,后来金朝铜币流入宋境,倒是同金朝发行纸币有直接关系。

乔先生提出的第二方面是“以短陌吸引宋钱”。论述说:“金在大定十年(1170)以七十为陌,到大定二十年官定以八十为陌。但在与南宋贸易中,短陌短到惊人的程度。有以六十为百者是高的,往往以‘一二十当百者’。”并引证三则史料:

绍兴三十年王淮的话:“对境例用短钱,南客以一缗过淮,则为数缗之用。况公然收贯头钱,而过淮者日数十人,其透漏可概见矣。”[51]

乾道三年唐王缘奏语:“闻于光州枣阳私相交易,每将货来,多欲见钱,仍短其陌,意在招诱,嗜利奔凑者众(按原衍“人”字)。”[52]

淳熙五年京西漕司主管官张筠奏语:“闻唐、邓间钱陌以一二十数当百……乞严赐禁止。”[53]

这当中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王淮所言“一缗过淮则为数缗之用”、张筠所言“以一二十数当百”是否真实可靠?二是金朝境内钱陌如此“短”是否为政府行为?对于前者,笔者怀疑情况或许有所夸大。对于后者,笔者认为在金朝史籍上找不到资料能证明系官方故意所为。宋朝铜钱在境内和境外,存在着购买能力上的差异,这是肯定的。但当时官员们往往夸大这种差异,如宋理宗时包恢讲市舶贸易导致铜钱外流,讲得更为夸张。他说:“倭船多有珍奇,凡值一百贯文者,止可十贯文得之;凡值千贯文者,止可百贯文得之,似此之类,奸民安得而不乐与之为市!”又说:“每是十贯之数,可以易番货百贯之物;百贯之数,可以易番货千贯之物,以是为常也。”[54]这样的不等价交换,在实际生活中是难以想象的。退一步讲,假定他们讲的情况是真的,而且上述情况是金朝官方一手操纵的,那么进行如此的不等价交换,金朝官方每年要贴补多少钱财呢?这样做值得吗?金朝当时能拿出那样多的资财来做这种事吗?《金史》中为什么对此全无记载呢?

乔先生提出的第三方面是“压低物价,套购宋钱”。论证中主要讲了两件事。一件事就是金朝向宋境销售解盐,以博取铜钱。此事还是引证淳熙五年张筠的奏(上引删去了有关的内容)。事实上,京西路在北宋时一直是食用解盐的,当时有解盐越境销售到京西地区的走私贸易,也属情理之中的,未必一定是金朝官方有意想以此吸引宋朝铜钱,在《金史》中也找不到金朝君臣的有关议论。乔先生论证所讲的又一件事是金朝境内的绢价比宋境低,认为也是金朝以此来吸引宋朝铜钱。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乔先生既没有找到当时金朝人的评价性言论,也没有找到宋朝人的有关言论,完全凭想象,就更难令人信服了。

乔先生提出的第四方面是“在榷场贸易中吸引南宋客商过界,多得课税”。但是,乔先生却没有讲清金朝是怎样“在榷场贸易中吸引南宋客商过界”的。在榷场贸易中设法吸引对方客商过界,多得课税,这似乎是人之常情,仅从官员要完成课税定额的角度也会如此。一定讲其主要意在争夺铜币,似乎牵强了些。

除了乔先生列举的以外,在宋代史籍中,我们还可以找到另一些关于“宋金铜币争夺战”的资料,如:

[乾道]七年秋,江东西、湖南十余郡饥……淮郡亦荐饥,金人运麦于淮北岸,易南岸铜镪,斗钱八千。江西饥,民流光、濠、安丰间,皆效淮人私籴,钱为之耗。[55]

及北使回,又奏:四明、温陵商舶籴买山东麻豆,彼减价而愿见钱,钱过界者不可胜计。[56]

乞聚茶榷场,专以见钱出卖,而轻其价,则钱之在江北者必来,以管仲藏石璧来天下货财为证。[57]

……逆虏每以土产之微,于榷场多方换易铜钱,彼无用也,徒以国家以此为宝,故欲多藏以困我。[58]

又论钱弊略曰:“铜钱每越北界,而彼之钱未尝秋毫涉吾地也,以彼轻货易吾楮币,复以楮币要我铜钱,是以其无用倾我有用,兹其为谋莫测。且彼能令行禁止,而我顾不能,此非直顽民猾商也,吏奉法不谨耳。”上顾问再四,下其疏集议所,时议咸(“咸”一作“蹈”)允。[59]

在上引第一则史料中,金人乘宋境受灾,高价卖粮,导致铜钱大量流入金境,似乎是金人在争夺宋朝铜币。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这里,金人在这里只是把铜钱当作钱财来看待的,他们并没有争夺铜币的主观意图;而且,从记载中我们看不出高价卖粮者的行为是受金朝官方驱使的。在第二、三则史料中,都反映了时人范成大的认识。第二则史料范成大所奏,也是宋人向金人买粮,造成铜钱流入金境,而金人有“减价而愿见钱”的主观动机。但我们仍看不到金朝官方所起的作用。第三则是范成大主张进行争夺铜钱的斗争。他依据的是《管子》的轻重理论。但是,宋朝廷是否采纳了范成大的主张我们无法知晓。第四则是大臣史浩的看法,他认为金朝故意套取宋朝铜钱,以使宋朝处于困境。在第五则中,邵骥与史浩有类似的认识,也认为金朝谋取宋朝的铜钱,企图“以其无用倾我(宋)有用”。从上引第二则至第五则史料,连同前引王淮、唐瑑、张筠的言论,我们可以了解,在宋朝士大夫中,有相当多的人都认为铜钱流向金境,是金朝官方有意谋取宋朝铜钱造成的。那么,他们的认识是否是客观实际的反映呢?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并不反映客观实际。为什么呢?首先,如前所述,《金史》中对于此时期金朝君臣故意谋取宋朝铜钱的企图没有任何记载。其次,金朝当时财政收支状况并不宽裕,不太可能动用大量资财去作这种对宋朝实际上并无致命威胁的事。再次,在金境使用宋朝钱,对金朝来说并不是情愿的,因为铜钱钱文会产生一种对金朝统治不利的心理影响。所以,讲金朝有意争夺宋朝铜钱是缺乏可靠证据的。

总之,所谓金朝争夺宋朝铜钱,大约主要是一些宋朝士大夫的主观猜测(其中包含了他们对铜钱大量流失的恐慌),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谓宋朝争夺金朝境内的铜钱,也主要是宋朝一些士大夫的设想,并没有成为宋朝的国策。《管子》贸易战(包括争夺铜币)的思想,在我国历史上颇有影响,但却很少被付诸实施。这是因为,进行贸易战,官方要付出巨额的财力作为代价,这是统治者心存疑虑不敢轻易实行的。当然,我们这样讲,并不排斥可能宋朝或金朝有个别官员,曾在局部采取过某些与对方争夺铜钱的措施。乔先生文章中就举了知盱眙军杨抗成功地从金朝境内吸引数量可观的铜钱到宋境的实例。但这种事例只是一时的个别现象,并不能说明宋金双方进行过两个王朝间的长时间的争夺铜币斗争。宋、金间的铜币流动,正如乔先生在自己文章中指出的,主要反映了货币由流通量充足向流通量不充足、由购买力低地区向购买力高地区的正常流动,这种流动并不是你争我夺的结果。宋孝宗时期,金朝境内物价低、钱陌小,这并不是金朝政府有意造成的,而只反映当时金朝境内实际情况,宋、金间存在物价差(铜钱购买力差异)是正常经济现象,这种情况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贸易后就会自然减小。实际上,铜钱不只流向金朝,而且流向海外,流向海外的或许比流向金朝的还要多得多。这也并非是海外有谁同宋朝争夺铜币。流动是客观形势造成的,不是主观努力的结果。

在南宋那个历史时期,与南宋先后并存的政权,如金朝、夏朝、蒙元,连同南宋自身,都努力防止铜钱外流。所以,或许可以讲,那个时代虽没有铜币争夺战,却有铜币保卫战。

* * *

[1] 另参见《旧五代史》卷一四六《食货志》,此书引文有遗阙文字。

[2]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六、《长编》卷八○。

[3] 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

[4] 《系年要录》卷一八○,参《宋史》卷三一《高宗本纪》。

[5]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二知静江府范成大《论透漏铜钱札子》,参《黄氏日抄》卷六七《范石湖文》。

[6] 《长编》卷二四、《宋会要辑稿》兵二四之二。

[7]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七,参《长编》卷四一二。

[8] 《栾城集》卷四一《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

[9] 《筠溪集》卷一《自庐陵以左司召上殿札子》。

[10]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八。按:此书系王淮奏于绍兴二十九年,然据《系年要录》卷一八五,王淮于绍兴三十年六月才自监察御史改任右正言,故此依《系年要录》卷一八六所系年。

[11]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二,参《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

[12] 曾巩:《曾子固集》卷一○《钱议》。按:祝渊《古今事文类聚》遗集卷一三载此文,谓为刘巨济所撰。

[13] 黄震《黄氏日抄》卷六七《范石湖文·知明州奏事》。

[14] 《宋史全文》卷三四,参《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

[15] 见《攻媿集》卷三九《从政郎扬州司法林木舜搜获铜钱循一资》。

[16]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八,参《宋史》卷三四《孝宗本纪》。

[17] 《系年要录》卷一六八。

[18] 以上并见《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

[19] 按:《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又载:“天圣元年,应铜铸钱(钟?),差官监守,如以钱销熔,许人陈告。”而《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则载:“自天圣以来,毁钱铸钟及为铜器,皆有禁。”会不会前一系年“天禧”系“天圣”之讹呢?

[20] 《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八》。

[21] 曾巩:《曾子固集》卷一○《议钱》。按一说此文为刘巨济所撰。

[22]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铸钱诸监》注文,参《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

[23]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三袁燮知江州时上便民疏。

[24] 李弥逊:《筠溪集》卷三《户部乞禁铜器札子》。

[25]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七。

[26]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三袁燮知江州时上便民疏。

[27]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

[28] 《宋史》卷四一《理宗本纪》。

[29]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

[30] 《宋史全文》卷三四。

[31] 《宋史全文》卷三六。

[32]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细文。

[33] 《系年要录》卷一八二,参《宋史》卷三一《高宗本纪》。

[34] 《诚斋集》卷六二《上寿皇论天变地震书》。

[35] 《长编》卷六一。

[36]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九。

[37]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二。

[38] 《朱子语类》卷一一一《财》。

[39] 《新安文献志》卷一○陈庆勉《蒲圻回叶殿院论钱会书》。

[40] 《敝帚集》卷一《禁铜钱申省状》。本章内以下凡引包恢语均出此,不另注。

[41] 《朱子语类》卷一一一《财》。

[42] 《永乐大典》卷七三二二引吴泳《鹤林集·赵弼降授儒林郎制》。

[43] 《烛湖集》卷一一《承议郎淮西路转运判官方公行状》。

[44]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二知静江府范成大《论透漏铜钱札子》,参《黄氏日抄》卷六七《范石湖文》。

[45] 《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

[46] 刘挚:《忠肃集》卷五《乞复钱禁疏》。

[47] 《长编》卷三五九,参《东都事略》卷五八《韩维传》。

[48] 乔幼梅:《宋金贸易中争夺铜币的斗争》,《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

[49] 转引自《中国钱币》1991年第3期。

[50] 《金史》卷四八《食货志》。按:本节内以下不注出处的引文,均出自此。

[51] 《系年要录》卷一八六。

[52]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四二。

[53]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七。

[54] 《敝帚集》卷一《禁铜钱申省状》。

[55] 《宋史》卷六七《五行志》。

[56] 黄震:《黄氏日抄》卷六七《范石湖文》。

[57] 《黄氏日抄》卷六七《范石湖文·论铜钱入北》。

[58] 史浩:《峰真隐漫录》卷九《临陛辞日进内修八事札子·不废会子》。

[59] 魏了翁:《鹤山集》卷七五《知南安军宗丞都官邵公[骥]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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