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与铜的供给关系密切的情况,须在这里作些补充。
一 铜坑冶的管理及课税
宋代坑冶包括铜坑冶一般都实行大的委派专门监官,小的交衙前役人或令人买扑的办法。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八载,南宋乾道九年权发遣处州姚述尧奏中言及:凡申请开采铜矿者,本州官府“已各给交帖给佃”,又说本州“银、铜两场,除监官外,尚虑工匠别有侵欺,已别差指使八名,兵给四十八名八(分?)头监督”。《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三载,嘉定十四年(1221)有官员上奏谈到铜坑冶的管理:“照得旧来铜坑,必差廉勤官吏监辖,置立隔眼簿、遍次历,每日书填某日有甲匠姓名几人入坑,及采矿几箩出坑,某日有矿几箩下坊碓磨,某日有碓了矿末几斤下水淘洗,某日有净矿肉几斤上炉烹炼,然后排烧窖次二十余日。每铜矿千斤,用柴炭数百担,经涉火数敷足,方始请官监视上炉匣成铜,其体红润如胭脂,谓之山泽铜。鼓铸无折,而铸出新钱,灿烂如金。近年既不差官,又无隔眼、遍次簿、历。检踏官吏既加虐遇,而坑户复非土著,又不及时支给本钱。所以坑户皆无籍之徒,一听官吏掊克,所得一半本钱,销解发之外,尚觊余利赡养,则其淆伪可知。”一般认为,上引两则记载讲的各项情况都具有普遍性,其实这种认识似是不确切的。当然,上面讲的给交帖凭证、监视产出数等,应是北宋、南宋共同的,但是宋代铜坑冶的管理,北宋的情况同南宋又有很大差异。北宋有很多人主动来到矿山从事开矿和冶炼,这是因为开矿和冶炼或多或少有利可图。《长编》卷三○○记:元丰二年(1079)九月“庚午,录韶州岑水场坑炉户汤潮为下班殿侍、广南东路钤辖司指使。以潮数出私钱捕获强盗故也”。这说明,有些坑冶户是比较富有的。但南宋时期普通人是不愿从事坑冶劳动的,在坑冶劳动的,罪犯和军兵占较大比重。劳动者的不同,造成了管理上的巨大差异。简言之,北宋时的人身束缚比南宋时要少得多。上引乾道九年、嘉定十四年官员所讲,应是人身束缚较为严重、管理较为严密的情况,这同北宋时期人身束缚较为松弛、管理较为简单的情况是不同的。关于北宋时期铜坑冶管理的具体情况,文献中少有记载,但如岑水等场有十万多人劳动,用上述统计入坑人数等办法加以监视,恐是难以实行的。
关于坑冶的课税办法,《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与《通考·征榷》均载。宋初以来,坑冶“官置场监,或民承买,以分数中卖于官”。这是讲一般坑冶,对铜坑冶来说,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即铜是主要铸钱原料,官方在大多数时间里实行铜禁,所以抽税之余的部分必须强制性收买,不能使其随便流入私人手里。对于这一点,曾有人提出质疑,他们举上引书以下的记载作为依据:
元祐元年(1086),陕西转运兼提举铜坑冶铸钱司言:“虢州界坑冶户所得铜货,除抽分外,余数并和买入官,费用不足,乞依旧抽纳二分外,只和买四分,余尽给冶户货卖。”从之。
将此段记载同《长编》卷三八九的有关记载相比照,就会发现,上引这段文字在关键处是有疑问的。首先是“提举铜坑冶司”应当校正为“提举银铜坑冶司”,“所得铜货”《长编》作“听得银货”,而究竟是“银货”还是“铜货”乃是问题的关键。退一步讲,即便是所产是铜且许坑冶户自行“货卖”,还有可能是卖给别处官府(详参下文);再退一步,即便是所产为铜且余四分许冶户自由出卖,毕竟虢州不是主要的铜产区,是否能说明一般情况仍有疑问。另有记载表明,铜坑冶所收铜官府是税后全部收买的。如,《长编》卷一九七载,宋仁宗嘉祐年间,广东转运使蔡抗讲,韶州岑水场“采铜皆惰游之民,铜悉入官而不畀其直,非私铸衣食安所给”?他就讲了,铜全部进入了官府。
南宋时期的铜坑冶,大抵是抽税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其余全部官买。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三载,绍兴二十九年(1159)时,兴州青阳场、利州青泥场“两场每年炼发八千五百斤,数内除抽约二分一千七百斤不支价钱外,余数每斤支钱引八分”。《系年要录》卷一八四载,次年,“诏潼川府铜山县出产铜依旧中卖入官,月以五百斤为额。先是,秘书省正字冯方乞更不立额,令窟匠自采打,尽赴官中卖,依条抽三分入官。而户、工部言恐窟匠不肯打采,损失官课,方议遂格”。据此,潼川府铜山县是抽收十分之三,其余全部官买。《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七载,宋孝宗乾道二年六月,工部侍郎薛艮朋奉命规划铜坑冶事,他提出了一些优惠坑冶户的建议:“契勘州县拘纳坑户铜宝,就使依官估支给价钱尚自不酬实直,今既不支钱,又令将所采铜宝尽行送纳官司,其坑户一无所得,参之人情,实不可行。臣今措置且以坑户采铜十斤为率,内只许本县收买七分,所有三分许令坑户经本县出给文引,备坐斤数,从便卖与他处官司,即不得私下交易,如数外擅卖许人陈告,依本司约束赏罚施行。……诸路坑场现今所产铜、铅、锡、铁系铸钱司二分抽收,八分榷买。今来措置兴复坑冶场务,要课利增重,理宜优恤。今相度应见催趁并人户踏发新旧坑冶所趁铜,锡抽收,支还十分价钱,优润坑户。”他的建议被朝廷接受。依照他的建议,一是不再向坑户抽税,二是允许坑户将十分之三的铜卖给他处官司。这种优惠大约是以官方常常不能按时按数支付坑户铜价为背景的。还在绍兴年中宋廷刚开始着手恢复岑水场生产时,洪迈在《洪文敏公文集》卷四《论岑水场事宜札子》中,曾提议让罪犯开铜矿,“随所得中分之,以其半入官,其半与之,而官以平直就买”。他的建议不清楚是否被采纳。从以上列举的实例可以看出,尽管抽税的比率不尽相同,但所产的铜不流入私家这一点是始终如一的。
二 铜本问题
矿铜既抽税外全部官买,于是就有了所谓“铜本”问题。铜本就是官府用于买矿铜的资金。从记载上看,宋代常常发生因铜本供应不足或不及时等问题而影响生产的情况。
北宋仁宗皇祐三年(1051),大臣宋祁应诏上书,其中讲:“臣又闻南方地宝不乏,但转运司与州县莫适为谋。昔之本钱数十万,庆历以来,为官司侵耗略尽矣。今既无粮货,不能聚人,上下掩闭,止以坑冶不发为解,采凿烹炼,反为奸人所盗,利夺于下,货失于官,禁帑之钱,日朘月削。今若留数十万缗,置于饶、信,权为本钱,精择材臣,委之经度,自令举吏,专建官司,庶几铜溢于山,钱流于府。”[8]这说明,当时已有铜本被挪用影响生产的事。又据载,宋仁宗末年蔡抗出任广东转运使。“先是,岑水铜冶大发,官市诸民,止给空文,积逋巨万。奸民无所取资,群聚私铸,与江西盐盗合,郡县患之,督捕甚严。抗曰:‘采铜皆惰游之民,铜悉入官而不畀其直,非私铸衣食安所给?又从而诛之,是岂但民犯法也?因命入直即偿直,民尽乐输,私铸遂绝。”[9]另,前述王安石讲熙宁年间岑水场铜本供应困难。这些说明,作为当时宋朝产量最多、最重要的铜场也存在铜本供给不足的问题。
《长编》卷四四二载,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侍御史孙升揭发前宰相蔡确的弟弟蔡硕仗势横行乡里、贪赃枉法的罪行,其中讲道:“臣访闻韶州自来买铜,未有见钱支给,出照帖与铜户,俗谓之‘粮油主守’,候岁月依次第支钱。昨来韶州郡县官员交结蔡硕,使于油粮主守处每一贯照帖止用钱数百收买,遂冒法不依资次一顿交给官钱与硕,不月余日,蔡硕赢落官钱千余贯。”这一记载说明,岑水场不按时支给铜价已成习惯,由于拖期支给,造成坑冶户宁可将领钱的照帖低价卖给投机商人。蔡确正是利用了这一情况,依仗其兄权势,大发横财。又同书卷四七二记,元祐年间,兴州青阳铜场由熙河路边防财用司移交陕西转运司,很快发生铜本问题。元祐七年(1092)四月,金部郎中李杰上奏讲了此事:“利州路兴州青阳镇见有铜坑一百余处,旧系西(熙)河边防财用司举官招诱收买,又本钱亦是本司计置应副,昨废罢本司,将上件铜场并入陕西转运司管勾。自并入后来,将铜价仅减一半,又本钱多不敷足,虽有所举监官,无由办集。采铜之人逐旋散溃,所收渐少,课利日亏。今相度欲乞每斤量与添钱,多行计置本钱,依旧兼用银、绢,于称下堆垛……”“诏于利州路常平钱内借钱五万贯,充买铜本钱,每斤依本处见买价钱,余并从之。”宋廷仅调拨五万贯钱,且没有采纳李杰关于增价收买的建议,恐怕铜本问题解决得并不彻底。北宋末年,文人杨时上书论坑冶事,其中也讲道:“凡坑户,皆四方游手,未有赍钱本而往者,全藉官中应副。今烹炼到银、铜入官而钱不时得,则坑户无以自给,散而之他,此岁课所从耗失也。”[10]
总的讲,北宋时期铸铜钱对官方来讲是不赔钱的,有时还有盈利,尚且存在铜本问题,南宋时期铸钱是赔本的,铜本问题就更加严重。这从前引乾道二年薛艮朋奏言已经得到反映。又南宋财政拮据,朝廷调拨铜本多为茶引,茶引兑成现钱多有困难,所以提点坑冶铸钱司曾要求朝廷改用会子代替茶引[11]。
三 铜坑冶的生产技术
北宋孔平仲《孔氏谈苑》卷一《地中多怪》讲:“韶州岑水场往岁铜发,掘地二十余丈即见铜,今铜益少,掘地益深,至七八十丈。役夫云地中变怪至多,有冷烟气,中人即死,役夫掘地而入,必以长竹筒端置火先试之,如火焰青,即是冷烟气也,急避之,勿前,乃免。”这一记述,说明当时的矿井有相当的深度,在这样深的矿井内采矿,是需要一定的技术保障的。他讲的“冷烟气”,显然就是一氧化碳气,当时人已懂得设法避免中毒,说明人们已积累了较丰富的采矿经验。
孔平仲讲铜矿井很深,这也见于其他记载中。北宋后期杨时讲:“取[铜]矿皆穴地而入,有深及五七里处,仅能容身,一有摧陷,则无遗类矣,非有厚利,人谁为之。”[12]南宋大臣王之望也讲:“窟之深者,至数十丈。”[13]而洪咨夔《大冶赋》中也作了如下描绘:“缭乎修隧,黝乎幽壑,潜厂盍旁呀,阴穴款斜却。”这说明,铜矿井之深在当时具有普遍性。
宋代地志中记载了处州的采铜和炼铜技术:
采铜法,先用大片柴不计段数,装叠有矿之地,发火一夜,令矿脉柔脆。次日火气稍歇,作匠入身,动锤尖采打。凡一人一日之力,可得矿二十斤或二十四五斤。每三十余斤为一小箩。虽矿之出铜多少不等,大率一箩可得铜一斤。每火平铜一料用矿二百五十箩、炭七百担、柴一千七百段、雇工八百余。用柴炭装叠烧两次,共六日六夜,烈火亘天,夜则山谷如昼。铜在矿中既经烈火,皆成茱萸头,出于矿面。火愈炽,则熔液成驼。候冷,以铁锤击碎,入大旋风炉连烹三日三夜,方见成铜,名曰生烹。有生烹亏铜者,必碓磨为末,淘去粗浊,留精英,团成大块,再用前项烈火,名曰烧窖。次将碎连烧五火,计七日七夜。又依前动[入]大旋风炉连烹一昼夜,是谓成金瓜。金瓜者,粗浊既出,渐见铜体矣。次将金瓜碎,用柴炭连烧八日八夜,依前再入大旋风炉连烹两日两夜,方见生铜。次将生铜击碎,依前入旋风炉火平炼,如火平银之法,以铅为母,除滓浮于面外,净铜入炉底如水。即于炉前逼近炉口铺细砂,以木印雕字作“处州某处铜”印于砂上,旋以砂壅印,刺铜汁入砂匣,即是铜砖,上各有印文。每岁解发赴梓亭寨前,再以铜入炉火平炼成水,不留纤毫滓杂,以泥裹铁杓,酌铜入铜铸模匣中,每片各有锋窠,如京销面,是谓十分净铜,发纳饶州永平监应副铸。[14]
据此记载,处州采矿时用了烧矿法,即在用工具采打之前,先用柴火烧。联系到洪咨夔《大冶赋》中也二次言及烧矿,可知宋代已较广泛地采用了此法,这对于提高生产率有较重要的意义。据此记载,宋代从铜矿到原铜其冶炼要经历很复杂的过程。引文叙述尚似有疑问,但从引文看,炼铜至少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先要从矿石中提取三十分之一的矿铜,这要花费八九天时间;再将矿铜炼为生铜,也要花费八九天时间;最后将生铜提纯为“十分净铜”(《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四亦谓“排烧窖次二十余日”)。文中讲“得铜之艰,视银盖数倍”,仅就冶炼这一环节来说是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