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铅、锡也是重要的币材,它们的供给也是研究货币史不能忽视的。
一 铅产区的分布
宋代产铅、锡的地区与产铜、银的地区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少铜场、银场既产铜、银也产铅、锡,但在产量分布上却差得较多,所以重点铅、锡产区与重点产铜、产银的地区是不同的。
《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记:“宋兴……产铅有三十六场务,曰越、建、连、英、春各一,韶州、南安军各二,衢州、汀州各三,漳州四,邵武军八,南剑州十二(原注:并与银铜场同名)。”这是讲北宋前期的情况。《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宋英宗时,“越、衢、信、汀、南剑、英、韶、春、连九州,邵武军,铅之冶三十”,上引记载仅讲了北宋前期和中期的情况,北宋后期、南宋的情况未能反映,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宋代铅、锡产区的分布,我们将上引记载连同别处记载(《元丰九域志》《宋史·地理志》《舆地纪胜》等)汇集起来,开列如下:
产铅州计有:
广东地区:广州、循州、韶州、潮州、端州、连州、英州、梅州、南恩州(春州)、惠州。
广西地区:藤州、融州、高州、宾州、邕州、浔州。
福建地区:福州、汀州、南剑州、建州(建宁府)、漳州。
两浙地区:台州、处州、温州、衢州、越州。
江南地区:信州、南安军、虔州(赣州)、吉州。
湖南地区:潭州、桂阳军。
四川地区:峡州、剑州。
淮南地区:舒州。
陕西地区:商州、陇州、凤翔府、永兴军(京兆府)。
京西地区:邓州。
河北地区:卫州。
从以上所列产铅州可以粗略地看出,两广、福建、两浙、江南、湖南和北方的陕西是铅的主要产区。《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七引《国朝会要》记:“凡山泽之入”,“铅七百九十四万三千三百五十斤:两浙路一十三万五千八百斤,江南东路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七斤,西路一万九千五百一十斤。荆湖南路五十五万五千六十三斤。福建路二百三十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四斤,广南东路四百六十四万二千七百三十六斤。”这一统计数字不明取自何时期,它说明了广东、福建在当时铅的生产中的特别重要的地位。但是,不知为什么,统计数字中却没有陕西、广西二地区的数字。从别处记载看,这两地区铅的产量也有相当的数量。
上面我们虽列有数十州(府、军)产铅,但大部分州的产量都很小,产量多的州只是很少的几个,但它们却承担起宋朝铅产量的绝大部分。《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四至一六记载了元丰元年(1078)全宋及各产铅州的祖额和本年实收数,其中:
全宋 祖额 8326737斤,元丰元年(下面简为“本年”)收9197335斤
连州 祖额 1634762斤 本年收 1642620斤
虢州 祖额 1761868斤 本年收 1620432斤
韶州 祖额 1182430斤 本年收 790870斤
南剑州 祖额 903045斤 本年收 895680斤
商州 祖额 905574斤 本年收 852314斤
卫州 祖额 500891斤 本年收 951997斤
上列六州祖额为全宋总额的82%,本年收数之和为全宋数的73%。又上列数字又表明当时陕西地区是产铅较多的,在六个主要产铅州中,有两个(虢州和商州)属陕西地区,其产量占全宋总产量的四分之一以上。同书二三至二五记载了大约是南宋绍兴末年的祖额(它应反映北宋后期的情况)和实收额,其中:
总祖额 3213622斤 本期实收 191249斤
潭州 祖额 1698543斤 本期岁收 1881斤
韶州 祖额 458360斤 本期岁收 5300斤
浔州 祖额 366500斤 本期岁收 22290斤
信州 祖额 285690斤 本期岁收 115267斤
邕州 祖额 230000斤 本期岁收 5000斤
宾州 祖额 2000斤 本期岁收 5544斤
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是,这里的总祖额似不是北宋后期全宋的总额,而是在这一总额中扣除了被金朝占领地区后的余额,故不能称为全宋总额。上列六州的祖额之和占总祖额的95%,而本期岁收数之和占本期实收总数的81%。
以上情况说明,铸钱所用的铅主要来自上述重点产铅州。上列情况也说明,重点产铅州是时常变化的,能经常保持稳产高产的州几乎是没有的,这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
信州的铅山自唐代就以产铅闻名,但北宋前期和中期信州产铅似并不突出。北宋后期,它虽又成为重要的产铅地,但仍远不如潭州的永兴和韶州的岑水,然而南宋时期信州却成为最重要产铅州之一,从上列统计数看,它的岁产量竟超过全宋的半数。南宋时期铅山场又是主要的胆铜生产基地,产铜与产铅不免发生矛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一载:“[乾道六年]闰五月二十九日,江浙荆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史正志言:‘信州铅山场额趁黑铅二十万斤,依指挥令、丞、监官、知、通如措置及额,减一年磨勘,更于额外五分以上减一年半磨勘,增一倍者各减二年磨勘。若亏欠亦各展一年磨勘,比额亏五分以上即合对展。后缘当职官专务趁铅得赏,不趁铜课,续降指挥,如趁铅外须铜及新额一十三万斤,即与放行铅赏。照得近年以来,趁铜既不及额,其趁铅即不该赏,是致当职官不切用心,铜铅数少,有妨鼓铸。今相度欲将所趁额赏罚依绍兴三十一年三月已降指挥,其收趁铜如及新额一十三万斤,亦乞减一年磨勘,亏欠五分,即展一年磨勘,两项赏罚各不相效(交?),庶可责其用心趁办。’从之。”这说明铅山场此时期官方定额已增为二十万斤,且曾有超额的情况。后因产铅要视产铜是否完成定额以决定是否得奖赏,造成铅产量减少,于是宋廷决定将产铅与产铜分别赏罚,以期提高铅的产量。
二 锡产区的分布
宋代锡的产量明显低于铅的产量。
《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记:“产锡有九场,曰:河南之长水、虔州之安远、南安之城下、南康之上犹、道州之黄富、贺州之太平、川石场、潮州之黄岗、循州之大任(原注:旧信州有铅场,后废)。”《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宋英宗时“商、虢、虔、道、贺、潮、循七州,锡之冶十六”。我们将上引记载连同《元丰九域志》《舆地纪胜》《宋史·地理志》等处有关记载汇集起来,将宋代产锡州开列如下。
产锡州计有:
广东地区:广州、循州、韶州、连州、潮州、康州、贺州、惠州、南恩州。
广西地区:宜州、高州。
福建地区:汀州、建州(建宁府)、南剑州。
两浙地区:处州、衢州、郴州。
江南地区:虔州(赣州)、南安军、南康军。
湖南地区:衡州、道州。
四川地区:雅州、峡州、兴元府、南平军。
陕西地区:商州、虢州。
京西地区:河南府(西京)、襄州。
河北地区:卫州。
河东地区:泽州。
为了说明各重点产锡州的产量情况,依仿上面叙述产铅州的办法,我们从《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四至一六中将有关元丰元年全宋总祖额、总收及主要产锡州的祖额、实收数开列如下:
全宋 祖额 1963040斤 元丰元年收 2321898斤
贺州 祖额 500000斤 本年收 878950斤
虔州 祖额 584471斤 本年收 452743斤
惠州 祖额 260000斤 本年收 443556斤
道州 祖额 236380斤 本年收 237390斤
循州 祖额 192400斤 本年收 187068斤
以上五州祖额之和占全宋总祖额数的80%,本年实收之和占全宋实收之和的95%。
总祖额 761204斤 本期全南宋岁收 21458斤
贺州 祖额 683980斤 本期岁收 12600斤
桂阳军 祖额 45784斤 本期岁收 3884斤
宜州 祖额 22890斤 本期岁收 (无数)
郴州 祖额 2442斤 本期岁收 3442斤
衡州 祖额 3000斤 本期岁收 1531斤
以上五州祖额之和与岁收之和基本与总祖额数、本期总岁收数相平,说明北宋后期淮河以南所产锡基本出自上述五州,而南宋取值时期的锡几乎全部产自上述四州。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贺州的产锡,它在元丰元年产量占全宋产量的38%,在北宋后期(以上引南宋祖额数计)占淮河以南地区总产量的90%,在南宋上述取值期占全宋的62%,所以,贺州产的锡在宋代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按:《太平寰宇记》卷一六一《贺州》记本州出“白蜡”“废宝城场,古劣下场,改名宝城场,出白蜡二万九千斤,今并入临贺县为温泉乡也”。所言“白蜡”疑是“白镴”之讹,白镴即指锡。如所言不误,则宋初贺州即为锡的重要产地。
三 铅锡的产量及其他
关于铅、锡的年产量,《长编》卷九七及《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等记,宋太宗至道末年岁课铅79.3万余斤、锡26.9万斤;宋真宗天禧末年岁课铅44.7万余斤、锡29.1万余斤。所谓“岁课”,含义不明,我们无法确切而肯定地说它是否包括税、官买之外的部分。
又据《通考·征榷·坑冶》及《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宋仁宗皇祐年中,“岁得”铅9.8万余斤、锡33万余斤,而宋英宗治平年中,比皇祐年间“锡增百余万,铅增二百万”,即铅“岁得”209万斤以上、锡“岁得”133万斤以上。元丰元年(1078)“诸坑冶”“总收”铅919.7万余斤、锡232.1万余斤(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至八又一六至一七所记略同,而又记载了当时的“祖额”数:铅832.6万余斤、锡196.3万余斤)。如果“诸坑冶总收”和“岁课”“岁得”的含义相同或相近,则此时期铅、锡的年产量较北宋前期分别增加二十几倍和七八倍(较宋仁宗皇祐年间铅产增得更多),这是颇令人惊叹的。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七引《国朝会要》载,北宋某一时期(有人认为是宋神宗熙宁末年)“凡山泽之入”铅794万余斤、锡615万余斤。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六、《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有“旧额”同乾道二年(1166)实收数的比较,其中铅的“旧额”321.3万余斤,本年岁入19.1万余斤;锡的“旧额”76.1万余斤,本年岁入2万余斤。李心传认为“旧额”即是“祖宗时天下岁产数”[19],不知是否有据,或许“旧额”未包括原属北宋后入金朝版图的地区所产。
宋代铅、锡坑冶的抽税,大约与金、银、铜、铁相近,也是按比例抽收,明确见于记载者,似只有《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八载乾道九年(1173)姚述尧奏中讲的:“铅货以十分为率,内二分纳官,八分给坑匠,即就勒赴官中卖,量立价,每斤支钱二百文收买。”这种税后全部官买的办法似是北宋后期及南宋实行的,北宋中期以前铅、锡未实行全部禁榷,或许有税后不全官买的情况。
前文述及,《长编》卷四四六载,北宋元祐年中,前宰相蔡确之弟蔡硕被指控借低价购买坑户照帖谋取暴利。在此案中,他还被指控低价收买坑户用于领取卖铅锡报酬的“铅锡会子”。当时,“官无钱可给,转运司令支四分,而硕乃请十分,共一万六千余缗,计获利七千余缗”。这说明,像官方常常拖欠坑户铜本一样,官方也有拖欠坑户卖铅、锡应得报酬的情况,只是不详其严重程度。
* * *
[1] 《武溪集》卷一五、《金石续编》卷一四《韶州新置永通监记》。
[2] 《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一《诸监炉铸钱》引《谈苑》。
[3] 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一、选举二八之三二。
[4] 《系年要录》卷五九、《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一二。
[5] 《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铅山县申场兵增额事》。
[6]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至八,另参《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
[7] 《玉海》卷一八○《食货·钱币》所引及《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所载同。然《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铜铁铅锡坑冶》《系年要录》卷一四八所载数相近,而谓为绍兴三十二年虞部数,未知孰是。
[8] 《景文集》卷二九《直言对》。
[9] 《长编》卷一九七,另参《乐全集》卷四○《尚书礼部侍郎蔡公墓志铭》。
[10] 《龟山集》卷四《论时事札子》。
[11] 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五。
[12] 《龟山集》卷四《论时事札子》。
[13] 《汉滨集》卷八《论铜坑朝札》。
[14]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一四引宋陈百朋《龙泉县志》。按:据今人王菱菱考证此为宋代文献,有关论述也吸取了王菱菱的研究成果。
[15] 《江西出土墓志选编》,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版,第81~89页。
[16]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五,参《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
[17]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引《长编》。
[18]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所记与此略同,唯多“大率用铁二斤四两,得铜一斤”一句,而这句又似乎源自李心传等所记。参《系年要录》卷五七、《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一二。
[19] 参《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铜铁铅锡坑冶》。按:其载南宋铅、锡岁入数与此略同,唯谓为绍兴三十二年虞部数,未知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