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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十钱的形制及宋徽宗在位时期的铸钱院监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536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一 当十钱的形制

宋徽宗时期铸行的当十钱,与宋仁宗时期陕西、河东行用的当十钱形制有别,而宋徽宗时期先后铸行的几种当十钱,无论在外形上还是在用料上,也各有差异。

宋徽宗时期铸行的当十钱,明显地比宋仁宗时期铸行的当十钱要大,前者后来最终贬值为当三,后者最终贬值为当二,也说明二者的大小轻重不同。《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载,崇宁三年中书省奏:“陕西见铸当十,系每贯用铜八斤、白锡一斤六两、黑锡三斤一十二两。”这表明,最初铸行的当十钱用料较少,总共不过十三斤二两。而崇宁四年四月,尚书省言:“崇宁监铸御书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十(按:《通考》‘十’作‘七’,是)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一(按:《通考》‘一’作‘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除火耗一斤五两,每钱重三钱,十钱重三两。”“颁样于诸路,仍令赤仄乌背字画分明。”[22]总共用料十五斤十二两,成重十四斤七两,明显多于崇宁三年陕西铸当十钱之数。大约陕西最初所铸为“崇宁重宝”,较轻,后来所铸为“御书”“崇宁通宝”,稍重。初令江、池等州铸当十钱时,工部曾拟令于钱背铸“十”字以示所当小平钱之数,但今存崇宁大钱钱背少有带“十”字者,说明这一提议并没有被付诸实施。

今存崇宁大钱品种较多,除了内中私铸钱不少外,官铸大钱也并不统一。《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二钱》载,崇宁五年正月尚书省奏中言及“元初铸造诸监样制不一”,就说明了这一点。这同当时仓促上马、迅速推开有直接关系,这又给私铸的泛滥提供了方便条件。

今存“大观通宝”“御书”当十钱又比崇宁大钱略大、略重,其用料情况失载,或略有增加。

二 宋徽宗时期的钱监、铸钱院

在宋代各个历史时期中,北宋徽宗在位时期的钱监情况是最难考察清楚的。这一方面是由于记载的缺乏,同时也是由于这一时期货币发行的情况复杂。当十钱、夹锡钱骤行遽罢,反复进行,使得一些钱监忽生忽灭、有时铸大小铜钱、有时铸夹锡铁钱,给研究带来巨大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期出现了功能与铸钱监接近的铸钱院。“监”与“院”一字之差,二者究竟有什么差异呢?《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崇宁二年,官方“募私铸人丁为官匠,并其家设营以居之,号铸钱院,谓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这短短的一则记载,向我们透漏了三点信息:其一,铸钱院的工匠为招募的原私铸人;其二,铸钱院专门设营以安置工匠及其家属;其三,设铸钱院是要体现“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这使我们联想到以下两则记载:

崇宁二年左仆射蔡京奏:“……今陕西河中府等处民间私铸最多,招募私铸人令赴官充铸钱工匠,广为营屋,许其一家之人在营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给以物料,尽其一家人力鼓铸,计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数充其工价,又可收私铸人在官。盖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从之[23]。

崇宁四年九月乙未朔,[诏]:“近铸当十钱,以权轻重,而民愚无知,冒利犯禁私铸抵罪。其已捕获人可特与免罪,仍免出纳赏钱,仰所在州军并收充铸钱户,倍加存恤,依法给与官屋,支物料不得减克。候铸到钱,限三日支给四分钱,无令失所。如该载不尽事件,并依东南铁钱已得指挥施行。其未获人展两月,赴官陈首,准此收充铸钱户。”[24]

这两则记载中虽没有出现“铸钱院”字样,但却都是讲募私铸人为官府铸钱,其中言及官造营屋,许这些原私铸人和他的家人在营居止等事,前者且谓“盖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显然讲的就是铸钱院的情况。而这两则记载记述官方给这些已为官府效力的私铸人的待遇较为具体。前者述及给这些人原料,“尽其一家人力鼓铸,计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数充其工价”;后者讲,官方规定“支物料不得减克。候铸到钱,限三日支给四分钱”。看来铸钱院与钱监另一些区别是,钱监是统一组织生产,劳动者实行俸禄加提成(率分钱)的办法付酬;而铸钱院则采取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生产,没有俸禄而完全以提成(即工价,其比率应高于率分钱)付酬。当然,以上大部分属推测,限于今存记载,还难以作确凿的描述。

铸钱院见于记载者有如下十余所:《玉海》卷一八○《食货·钱币》载,大观二年七月,怀、卫州建铸钱院。《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载,大观三年时有广南东路英连等州六州铸钱院。《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四《钱币》载,大观四年,宋廷下令设虔州铸钱院。《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一载,政和三年时,磁州有铸钱院。《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三之三五载,宣和三年时,有信州铅山铸钱院。但入南宋时,只剩虔州铸钱院,其余都已废罢不存了。

宋徽宗在位时期,江、池、饶、建这宋朝支柱型钱监都继续存在。韶州钱监作为供应买铜本钱的钱监也继续存在,且都维持较大的生产规模(见前述)。

江、池、饶、建、韶五钱监外,有些钱监在宋哲宗初即位时曾被废罢,后来有些被恢复,有些没有恢复,我们已难以考察清楚。但有些属宋神宗在位时创建的钱监,在宋徽宗在位时期曾有铸钱活动。这些钱监的情况是:

据《锦绣万花谷》前集卷一五《铸钱》引杨舜俞《记》,鄂州宝泉监崇宁元年被罢,但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六、《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崇宁二年十月铸当十钱有此监,据《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东南铸钱增损兴废本末》,崇宁五年或大观初年此监仍在生产。

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六、《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崇宁二年十月铸当十钱有舒州同安监、睦州神泉监、衡州熙宁监,又据《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东南铸钱增损兴废本末》,崇宁五年或大观初年此三监仍在生产。

据《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六至一七、《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崇宁三年十二月复置惠州阜民监。不久被罢,大观元年六月复,后又被罢。

据《玉海》一八○《食货·钱币》《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崇宁三年二月,复置徐州宝丰、卫州黎阳监。

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崇宁三年四月,有梧州元丰监铸当十钱。又据《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东南铸钱增损兴废本末》,崇宁五年或大观初年有此监。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禁军》载,大观元年五月,“延安置钱监兵”,则当时原延州钱监应已恢复。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二七载,政和三年正月,陕西路转运使陈亨伯言及“岷、巩钱监鼓铸”,巩州即通远军,疑即威远监,岷州钱监疑即滔山监。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五载,政和四年,工部上奏言及“韩城东西两钱监人匠见阙”,要求以罪犯补充不足,则同州韩城县两钱监曾恢复生产。

万州广济监创立于元丰六年。据《玉海》卷一八○《食货志·钱币》,宣和六年七月,罢万州广济监,说明此前它在生产。

又近年出土了一些背“陕”字宣和小平钱,则有可能宣和年间陕州钱监也在生产。

宋徽宗在位时期,又出现了一些以前末见于记载的钱监。

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六,崇宁三年正月京城外置钱监。又《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载,同年“京城外西壁权置钱监”,而《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置监于京城所”“改铸折二为折十”,应都与前引指同一钱监。而同书又载,崇宁末年或大观初年,“兴复京畿两钱监”。《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又记,大观四年正月,有京畿大观东监。京畿钱监似即指京城外钱监,如此判断不误,则似崇宁、大观间京城外曾先后设东西两钱监,崇宁年间记载中多次出现京师“崇宁监”,大约即指此二京城外钱监,到大观年间此二钱监又分别改名大观(东西)监。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又载,崇宁三年,浔州置铁钱监。

《玉海》卷一八○《食货·钱币》载,汝州鲁山监崇宁四年闰二月置,铸夹锡钱。《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至一八则载,此监政和元年罢。重和元年复置京西钱监,可能含此监。如确实曾复置,则不久亦被罢。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大观元年,兰州新置铜监曰广阜。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大观元年,置真州铸钱监。

《玉海》卷一八○《食货·钱币》载,政和四年四月,复融州宝新监。

同书又载,政和六年四月,置邕州通宝监。

又据《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大观元年六月壬戌,复广、康、贺州旧铸夹锡钱钱监。

又《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之二九载,政和三年七月时,河东路隆德府(潞州)有宝宁钱监,不知始建于何时,当也是宋徽宗在位时所建。这些钱监大抵存在时间很短暂。

此外,四川的宋真宗时所建嘉州丰远监、邛州惠民监、兴州济众监,宋神宗时所建南平军钱监、宋哲宗时所建施州广积监等,这些铁钱监此时期虽未见有铸钱活动的记载,但应仍然存在。

综前所述,宋徽宗在位时期出现过的钱监数目是最多的,连铸钱院在内,总计不下三四十个,但其中许多都很不稳定,大约生产规模也是较小的。

此时期曾命令许多原铜钱监铸造夹锡铁钱,有时甚至一个钱监同时即铸铜钱又铸铁钱,所以使得铜钱监、铁钱监很难区分。例如,《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载,大观三年九月庚戌,诏:“广南东路英、连等六州铸钱院只铸夹锡并小平钱,更不兼铸当十钱。”这说明这些铸钱院曾兼铸夹锡铁钱、小平钱和当十钱。又如,《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政和]二年,蔡京复得政,条奏广、惠、康、贺、衡、鄂、舒州昨铸夹锡钱精善,请复铸如故……且命诸路以铜钱监复改铸夹锡……”史文中所述惠、衡、鄂、舒四州钱监原都是铜钱监,现却铸夹锡钱。蔡京奏中且明确要求“以铜钱监改铸夹锡”。这说明,当时有许多铜钱监都被命令改铸夹锡钱。这使我们联想到崇宁四年闰二月,关于要求“陕西、两河、京西十八监铸夹锡钱”的命令[25],这十八监中必定有不少是原来的铜钱监。所以,铜钱监、铁钱监的界限被打破,是此时期钱币铸造的一个明显特点。

* * *

[1] 《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宋史》卷一九《徽宗本纪》。

[2] 《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参《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六。

[3]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参《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六。

[4] 《通考》卷七《钱币考》,另参《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

[5]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六,另参《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

[6] 《家世旧闻》卷下,又见《嘉泰会稽志》卷七《寺院》。

[7] 《鸿庆居士集》卷三三《宋故左朝奉大夫提点杭州洞霄宫章公墓志铭》。

[8]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参《宋史》卷三四八《沈畸传》。

[9] 《北山小集》卷三四《延康殿学士中大夫……王公行状》。

[10]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六。按:此处文字似有阙误。《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通考》卷九《钱币考》均作“自一百至十贯止”。

[11]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之一三《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

[12] 《宋史》卷三一○《李迪传附孙孝寿》,另参卷三六三《陈禾传》。

[13] 《宋史》卷三四八《沈畸传》,另参《泊宅编》卷二。

[14]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

[15] 《宋史》卷三二八《章楶传》。按:孙觌《鸿庆居士集》卷三三《宋故左朝奉大夫提点杭州洞霄宫章公[]墓志铭》载,章被判“追三官勒停”。

[16]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告谕民户投纳不依样钱御笔手诏(大观元年五月十九日)》《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

[17]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公私当十钱改当三诏》。

[18]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之二三。

[19]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约束小平钱与当三钱轻重均一诏》《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

[20]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之二五。

[21]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八。按:《宋史》卷二二《徽宗本纪》作“复置铸钱监”。

[22]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按:《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作“缗用铜九斤七两有奇,铅半之,锡居三之一”。

[23]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通考》卷九《钱币考》。

[24]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

[25] 见《玉海》卷一八○《食货志·钱币》《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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