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铜钱铸造业的萎缩
关于南宋历年铸造铜钱的数量,《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铸钱诸监》记:
自绍兴初,以江、池残破,远涉大江,遂废之。是岁,才铸钱八万[贯]。明年……[建州丰国监]岁额铸钱二十五万,然是岁才铸十二万缗耳……五年……明年……赣、饶两监新额钱四十万缗,提点官赵伯瑜以为所得不偿所费,遂罢铸钱……十三年,韩球为使,必欲尽铸新钱……然所铸亦才十万缗……二十七年,户部侍郎林觉请……权以五十万缗为额……二十九年……明年夏,泉司言……请权以十万缗为额,工部奏为五十万,然亦止铸十万缗而止云。今泉司岁额增[为]十五万缗。
这里提供了三个实际岁铸数,即绍兴初的八万贯、绍兴十三年的十万贯和绍兴二十九年的十万贯。此外,绍兴三年丰国一监既铸十二万贯,则本年铸铜钱总数应多于此。又绍兴六年后既停铸,则有数年全未铸铜钱。引文又提供了官方规定的几个岁额,即绍兴六年的四十万贯、绍兴二十七年和二十九年的五十万贯、“今”即嘉泰初年的十五万贯。
关于绍兴初岁铸八万缗,李心传在《系年要录》卷五七中记:“[绍兴二年八月]癸巳,提点铸钱司言:‘江、池残破,远涉大江,乞权就虔、饶二州并工鼓铸。’许之。旧制,江、池、饶、建四郡岁铸钱百三十万缗以赡中都,其后皆不登此数,至是并广宁监于虔州,永丰监于饶州,是岁才铸钱八万缗。”根据近来有关专家的研究,《系年要录》一般比《朝野杂记》更可靠,则应以前者为准,是绍兴二年而不是绍兴元年铸了八万贯钱。
又据前引熊克、李心传的记载,绍兴元、二两年宋朝共铸铜钱二十万贯,实际上缴十二万贯。又熊克《中兴小历》卷三七记,绍兴二十七年户部侍郎林觉奏,提供了两个年度的实际铸额,即“绍兴二十五年犹得一十四万六千缗,二十六年得二十三万缗(原注:孝宗定铸额岁十五万缗)”。绍兴二十六年铸铜钱较多,大约与此前后收缴铜器有关。又时人汪应辰于绍兴三十二年上书言及:“东南铸钱……比来止以四十万为额……去年所纳仅及五万,而乃以六万为羡余而献。”[2]则绍兴三十一年实际铸造了十一万贯(包括正式上缴和作为羡余上缴),而定额则由前述绍兴二十九年的五十万贯减为四十万贯。
上引注文讲宋孝宗定铸额十五万贯,未说明系何年所立。据《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四载:淳熙二年,“以王楫为都大提点坑冶,其合差官令楫奏辟,寻移司饶州,岁铸以十五万为额”。但引文中有一“寻”字,使人对其确切时间感到疑惑,《宋史》卷三四《孝宗纪》则明载淳熙三年“定铸钱司岁铸额为十五万缗”。大约十五万贯定额即为此时所立。但《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四载,都大提点王楫于此年五月因“鼓铸铜钱递年亏减,却以打造麻札及雁翅刀为词,又乞以元降铸本旧钱通计新钱起发,失鼓铸本意”,被降官二级。同书七二之一二又载,他随后于本年十月,又被指控“广敷诸州木炭钱,不以鼓铸,尽献于朝,却以旧钱入换新钱解纳,又强买官田奸污狼藉”,被连降五级勒令停职送台州编管。这说明淳熙三年和此前的一二年铸钱情况很不好。那么,十五万贯的定额是在王楫受惩处之前定的呢?还是在他受惩处之后定的呢?无从得知。
又有记载说,孝宗末年,铸钱累年完不成定额,积欠二三十万贯,宋孝宗任命宗室赵师为都大提点,“取铜廊场矿再变而成,宿逋岁课俱足,赢铜钱数万钧。著《宝司撮要》五卷,上尤喜”[3]。这说明立额以后各年度完成情况差异较大,完不成的年份是不少的。
每年铸铜钱十五万贯的岁额此后大约一直沿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九载,嘉定十五年有臣僚上言讲道:“今总九路为一司,岁额近有十五万,乃累政积压,至五十六年(按:此处原文似有错讹,待考)之钱犹未起发。”说明当时定额仍为十五万贯,但常常完不成。时人洪咨夔为友人巩嵘作墓志铭,讲巩嵘于宋宁宗时被“擢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职事修举,直秘阁因其任,七十余年旷典也……冶司孝宗朝定铸额岁十五万缗,后浸亏额,六不及一。公推原弊端,知楮轻矿重,售不酬费,故入少而铸亏。乃使楮与矿各时其直,轻重足以相权,坑丁竞劝,矿务倍入。先是,冶卒窳惰,多遗矿泥滓中,有司莫之察。公置局淘洗,所得皆精良,于是尽还故额”[4]。这说明,铸得少的年份只铸了二三万贯,能完成定额已是很不容易了。
大约从宋光宗以后,大多数时间中,只有一个铜钱监即饶州永平监在维持生产(详下文)。所以,永平监的岁铸额实际也往往就是全宋的岁铸额。宋理宗时方大琮讲楮币贬值,说:“向永平监岁铸之镪与都茶场日印之楮为孰多?一岁之铸不能二十万,一日之印殆将倍之,虚实相权如此。”[5]张端义于淳祐年间所撰《贵耳集》卷下讲:“饶监所铸岁止十五万。”包恢《敝帚集》卷一《禁铜钱申省状》也说:“今冶司一年所铸不过一十五万贯。”他们讲的都是粗略估计数,或许就是根据定额讲的,则实际铸造数或更少些。刘克庄则讲:“冶铸岁以十五万为额,及额者赏,其来久矣。”[6]即是及额就赏,可知及额的情况较少。
根据上引记载,南宋时期大部分年份铸造铜钱数都在十五万贯以下,多时可达二十多万贯,少时仅二三万贯,个别年份曾停铸。另外,南宋时期的铸钱数有时有虚假成分,这是由于铸新钱既赔本,有时铸钱官就用旧钱冒充新钱上缴,即如时人吴曾于《能改斋漫录》卷一三《铸钱费多得少》中所言:“大概献于朝廷者,新钱常少旧钱常多。”
二 南宋的铸钱监
进入南宋以后,铜钱的铸钱监减少。据南宋人杨舜俞记:“中兴以来,存者七监:饶之永平、池之永丰、江之广宁、韶之永通、建之丰国、严之神泉、赣之铸钱院[7]。”
除上述各钱监外,北宋中后期的其他铜钱监如惠州阜民监、梧州监、衡州熙宁监等都再也未见诸记载,其中卫州黎阳监、绛州垣曲监及陕西各监先后落入金朝辖区内自不待言,舒州同安、兴国军富民等监的名字后来虽曾出现,但已是作为铁钱监而出现。大约在战乱中,不少钱监已自动停业。当然,有些可能是北宋末年、南宋初年官方曾有废罢的命令,但这些公文后来遗失了。
关于上述七钱监院此后的情况,《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铸钱诸监》记:“铸钱诸监,自绍兴初以江、池残破,远涉大江,遂废之(原注:元年八月甲申)……明年,以范汝为作乱,权罢建州鼓铸(原注:二年二月丙戌)。二年,汝为平,复铸钱……五年,闽漕郑士彦奏废丰国监,而岁与泉司认发新额钱(原注:二月丁巳)……[绍兴六年以后]赣、饶二监新额钱四十万缗,提点官赵伯瑜以为所得不偿所费,遂罢铸钱,岁额铜炭积而不用,尽取木炭铜铅本钱及官吏阙额衣粮水脚之属,凑为年计。”即是说,绍兴元年八月废罢了江州广宁监、池州永丰监;绍兴二年二月,权罢建州丰国监,后恢复;绍兴六年后的某一时间,饶州永平、赣州铸钱院被罢。从原文语气看,似是当时其他的铜钱监也都被废罢了。显然,他在这里记述得既简略,又不完整,有必要作些补充。
李心传在《系年要录》卷五二中记:“[绍兴二年三月]丙辰,诏韶州自今所铸新钱,毋得灭裂,务令民间不能仿效。近岁韶州所铸新钱,不甚磨错,湖东人号为韶钱。”这说明韶州永通监在南宋初仍在坚持生产。他于同书卷五三中又记:“[绍兴二年夏四月己丑]诏建州丰国监复铸钱,监旧有监兵五百,提点司岁给黄铜五十万斤、白锡五十万斤,铸钱二十五万缗,及是才余役卒数十人,乃减铸额之半。”这里讲的显然是范汝为乱后恢复丰国监时的情况。
前引文中李心传记绍兴元年八月江、池二州钱监被废罢,但在《系年要录》卷五七中他又作了如下记述:“[绍兴二年八月]癸巳,提点铸钱司言:江、池残破,远涉大江,乞权就虔、饶二州并工鼓铸。许之。旧制,江、池、饶、建四郡,岁铸钱百三十万以赡中都,其后,皆不登此数。至是,并广宁监于虔州,永丰监于饶州。是岁铸钱才八万缗。”[8]这显然与前引矛盾。如前所述,《朝野杂记》与《系年要录》分歧时,应以后者为准,则江州广宁监、池州永丰监应是在绍兴二年八月被裁并的。这以后,江州、池州就不再有钱监了。
李心传在《系年要录》卷八六中又记:“[绍兴五年二月丁巳]福建路转运判官郑士彦言:‘坑冶尽废,物料贵踊,计用钱二千四百而铸千钱,其本路旧额合发新钱二十八万四百千省,本司与提点司岁认其数,见今不住起发,纵有拖月日,不犹愈于鼓铸之折本!欲望详酌伺边事息日施行。’从之。”[9]他的这一记述没有点出问题的要害,即根据郑士彦的建议,建州丰国监又一次停产。
《系年要录》卷一四八又记,绍兴十三年(1143),提点坑冶铸钱韩球曾力图重振铸钱业,大力经营原铜生产,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未述他恢复了哪些铜钱监的生产。从后来的有关记载看,此后确有铜钱监在生产,且产量达到过南宋较高的水平。
南宋熊克《中兴小历》卷三七记,绍兴二十七年户部侍郎林觉上奏:“望复饶、赣及韶三监,各令通判主之,漕臣往来措置,三监所铸,权以十五万为约,仍不得以旧钱代发。”“诏从之。”李《皇宋十朝纲要》卷二五也记此事,谓此年七月,“诏复饶、赣、韶三州铸钱兼(监),令通判主之,权以十五万为约”。《宋史》卷三一《高宗本纪》则载:同年同月“复饶、赣、韶三州铸钱监”。依此,饶、赣、韶三州钱监是绍兴二十七年才恢复的,这同林觉奏疏的前半部分内容似有龃龉。因为林觉奏言的前半部分讲到,宋朝铸钱,“前年犹得一十四万缗,去年犹得二十二万缗”,如果没有饶、赣、韶三州钱监,则这些钱是哪些钱监铸的呢?江、池钱监早已不存,而建州监是否恢复生产固不得知,即使生产也不可能独自生产那样多的铜钱。所以,饶、赣、韶三监很可能在绍兴二十七年以前就已恢复生产了。李心传对此事处理得较为谨慎,《系年要录》卷一七七引林觉的奏疏,没有讲恢复三州钱监,而只说:“欲出户部钱八万缗,为饶、赣、韶三州铸本,委各州通判主管,漕臣往来措置。”
《中兴小历》卷四○又记,绍兴三十一年(1161)铸铜钱“只及一十万一千贯,数内惟严州神泉监密迩行都,令径自运,而建之丰国、韶之永通与赣之铸铜钱院悉赴提点官所,就饶之永平监团纲津发,泛大江转入浙西漕渠,纳之京师”[10]。则此时已有五个钱监在生产,除前面提到过的饶州永平、建州丰国、韶州永通和赣州铸钱院外,还有严州(即睦州)神泉监。这一情况维持到宋孝宗在位初年,当时所产铜的分配办法大略是:福建产的铜全部供给建州钱监,广南产的铜的大部分供给韶州、赣州钱监,信州产的一部分铜供给严州钱监,其他地方产的铜全都供给饶州钱监[11]。
五个钱监同时铸铜钱的状况没有延续多久。到乾道末年,建州丰国监又因故停产了,这从下引《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五所载可以得到证实:“[淳熙]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提点铸钱王楫言:‘建宁府(按:宋孝宗即位后改建州为建宁府)丰国监已行住罢,今二年间并不兴铸,乞将监辖收支物料鼓铸钱宝官一员减罢,依省罢法。’从之。”同书又载,淳熙十二年(1185),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提出:韶州“永通监监官全无职事,徒费禀禄”,于是监官被省罢。永通监此后似就不见记载了。同书又载,绍熙元年(1190)十二月,“提点坑冶铸钱司言:‘严州神泉监鼓铸合用铜铅,系于信州铅山场等处支拨,缘般运费力,多是空闲工役,兼去永平监差远,铸料间有不相接济。今乞只就永平监一处鼓铸,人力不阙,实为利便。所是神泉监见任监官,候铸绝物料日,并已差下替人并乞与对换一等差遣,人吏专知发归元来去处,兵匠移填本州厢军……’从之”。这样,神泉监就停产了,顶多只有饶州永平监和赣州铸钱院在继续生产。
同书四三之一七八又载,绍熙三年月提点坑冶司上奏说:“旧系建宁府、严州、赣州三监与饶州分铸,今并就永平一监,稍觉难办,况丰国监有交受南剑等州并[建宁府]大挺场坑冶铜铅,从本监转发前来永平监鼓铸,事体稍重。若省罢丰国监官深虑福建一路坑场转发铜铅迟滞,欲乞仍旧存留……从之。”这说明当时只有饶州永平监在生产,建州丰国监监官虽存,实际只负责将福建地区产的铜、铅集中后转运到饶州。赣州铸钱院在此前也已停产了。庆元元年(1195)十二月,右正言兼侍讲刘德秀上奏讲道,“建宁之丰国监、赣之铸钱院旧各置监官一员,后缘铜料不继,罢去鼓铸,而监官至今犹存”,请求“废罢前两监官,少宽州县冗食之患”。说明建宁、赣州二钱监停产后,较长时间里保留着监官。
又同书四八之一三九载:“[庆元三年]八月十七日,诏严州复置神泉监,差监官一员,权隶工部,将诸处拘纳到铜器并铸当三钱,俟铸足十万贯日,特与优异推赏。仍令严州知、通日下修盖监屋,其余事件检照旧来监例施行。”这表明,神泉监废后此时复置,但其使命特殊,即是要把近年搜刮来的铜器铸成当三钱,这样其原料有限,必然难以长久存在,且其直接隶属工部,也表明了它的临时性质。
南宋后期,大约只有饶州永平一监在维持经常性生产。如前引时人方大琮讲,“问永平监岁铸之钱与都茶场日印之楮为孰多”,即将永平监之钱与会子发行总额相比。显然,永平监所铸的铜钱也就等于全宋铸行的铜钱,即当时只有此监在生产。当然,偶尔也有例外,如张端义《贵耳集》卷中记:“端平铸钱一当五,辇下置监,铸不及千缗,费用朝廷万缗,不一月罢。”
三 南宋铜钱的构成及形制
关于南宋铜钱的构成及形制,李心传记:
今泉司岁额增十五万缗:小平钱至一万八千缗,折二钱六万六千缗(原注:折小平钱十三万二千缗)……每当二钱千,重四斤五两:铜二斤九两半、铅一斤十五两半、锡二两、木炭五斤,除火耗七两外,净钱计上件。小平钱千,重四斤十三两:铜二斤十五两半、铅二斤一两半、锡三两、木炭八斤,除火耗七两外,净钱计上件。视旧制铜少而铅多(原注:天禧之制,每千钱用铜三斤十四两、铅一斤八两、锡八两;建州丰国,又减铅五两,加铜亦如之。绍兴之制,每小钱一千,用铜二斤半、铅一斤五两、炭五斤,盖七百七十文为一千者也。今小平钱一千足乃用此料,则钱愈锲薄,宜矣)。[12]
他在这里讲到,在他撰写此书的嘉泰初年,官方铸行的铜钱中,有八分之七以上是折二钱(以价值计)。这种折二钱与小平钱的铸行比率不详始于何时,肯定是较早的,不是始于宋宁宗即位以后。因为现今存世的南宋钱中,折二钱占有最大的比率,而且从钱文年号看,这种情况也不是嘉泰以后才有的。当然,李心传所记总数为十五万贯的折二、小平钱分配数,大约是淳熙三年与十五万贯的定额一同定立的。
然而,马端临《通考》卷九《钱币考》记:“孝宗隆兴元年,诏铸当二、小平钱,如绍兴之初,自乾、淳迄嘉泰、开禧皆如之。”这里意义不明,大约主要是讲,铸钱铸两种,即折二钱和小平钱,其形制仿效绍兴初年,未必涉及了两种钱的比率。又《宋史全文》卷二五载:“[乾道元年七月]铸当二钱。以工部言:‘小平钱委与当二钱一体。’遂诏从之。”[13]这极易使人误以为此年始铸折二钱,显然是不对的。但原文的具体含义,已难详知,或许有人提议停铸折二钱,此议被否定,故下诏申明。
南宋除行用折二、小平钱外,还行用折三钱。《系年要录》卷九记:“[建炎元年九月]庚戌,始通当三大钱(按:即原先的当十大钱,后改当三)于淮、浙、荆湖诸路。用同知枢密院、提举措置户部财用张悫请也。政和旧法,当三大钱止行于京畿东西及河东北,由是东南小平钱甚重而物轻,西北反是(按:此说不确,西北小平铜钱并不轻,所轻者是铁钱)。张悫为上言:‘大钱始不行于东南,虑私铸耳。其后改当十为当三,则无私铸之利矣,何为而不可行?况财货多出于东南,尝虑钱宝不足于交易。望特诏二省参论,以革因循之弊。’从之。”宋廷的这项决定使北宋遗留下来的数量可观的当三钱在南宋统治区内重新行用。除了北宋遗留者外,南宋时期也铸造了少量当三钱。《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三九载,庆元三年“八月十七日,诏严州复置神泉监,差监官一员,权隶工部,将诸处拘纳到铜器并铸当三钱。俟铸足十万贯日,监官取旨,特与优异推赏。仍令严州知通日下修盖监屋,其余事件检照旧来监例施行”。宋廷关于铸行十万贯折三钱的计划是否落实,无可考,但此次确实是铸行了一部分折三铜钱的。又《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嘉熙元年,新钱当二并小平钱并以‘嘉熙通宝’为文,当三钱以‘嘉熙重宝’为文。”这说明嘉熙年间也铸行过当三钱。
除上述南宋人所谓三等铜钱外,如前所述,端平年间还铸行过少量当五钱(此种钱今有存世)。除张端义外,《宋史》卷四一三《赵与懽传》也述及此,谓:“有欲以端平钱当五行使,与欢谓:开禧尝以二当三,何救于楮?”又《蛟峰文集》附录文及翁《故侍读尚书方公墓志铭》讲,时人方逢辰于宋度宗咸淳四年任“江西转运副使,有献策于堂者请以铜钱一当十,行之天下,[贾]似道委公自江西行之。公抗言其不便。议遂寝”。但此记载不明是讲以一铜钱作楮币十文用呢,还是铸行当十铜钱,且未果行,无从考实。
南宋铸造的铜钱质量较差。南宋初立时,因战乱,所铸钱大抵质量低劣。《系年要录》卷五二记:“[绍兴二年三月]丙辰,诏韶州自今所铸新钱毋得灭裂,务令民间不能仿效。近岁韶州所铸新钱,不甚磨错,湖东人号为‘韶钱’。又仿之私铸,夹以沙土,每千才直二三百。及马友逐曹成,收其军中沙钱甚众,行于潭州诸县,民甚以为苦。提点刑狱公事吕祉,请拘收二种钱入官,重行改铸。不行。”从今存实物看,可能不只是韶州所铸钱不好,大抵当时铸的钱都不甚好。
宋、金议和后,官方比较重视扭转钱币质量不好的状况,《系年要录》卷一七三记:“[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丙戌,宋高宗]论钱法:‘隋末唐初,其弊极矣。至开元工始精致。国家如太平、祥符、崇宁钱亦甚精。’沈该等曰:‘是时铜料丰饶,故能如此。’上曰:‘当令尽如旧制,工费所不较也。’”这说明君臣间曾议论此事。从今存实物看,宋孝宗淳熙年间所铸钱质量稍好,这同当时经济有所恢复、国力相对强盛有关。然而,乾道八年时却出现了永平监铸钱质量低劣的事故。此年十一月,江东路提刑梁俊产上奏说,他进行半年一次的新铸钱检查时发现,“饶州九月新钱二万余贯,内一分系黄铜钱,九分带铅锡钱”。于是宋廷下令追究此事。结果,提点坑冶铸钱江璆、本监监官郑炤赵师回被撤职并降三级官,户部尚书、侍郎各降一级官,左藏西库官因疏忽职守而让此钱入库被降二级官,工部尚书、侍郎也受到延期晋级(展二年磨勘)的处分[14]。如此多的官员受处分,说明朝廷对此事的重视。
但南宋时期为了降低铸钱成本,多用胆铜,而胆铜含铁量较高,影响铸钱质量。《宋史全文》卷三二载:“[端平元年五月]壬戌,干办诸军审计司章谦亨进对,奏浸铜事。上曰:‘实铁尔。’谦亨奏:‘绍圣间以铅山胆泉浸铁为之,令泉司鼓铸和以三分真铜,所以钱不耐久。”可知当时人对此就有所觉察。但国力有限,似未能从根本上加以改变。今人用现代科学方法对此作过研究,也得出了相近的结论。
四 南宋的砂毛钱
砂钱、毛钱都属劣钱,二者的区别不见记载,或许区别不明显。有时它们合称为砂毛钱,主要特征是质地粗糙,大抵由用料含杂质较多,模具不精,铸出后未经打磨等原因造成。北宋时已有这种劣币,但南宋前期砂毛钱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南宋初的砂钱大约是北宋后期混乱时期官私铸造的劣币的一部分。
《系年要录》卷三一记:“[建炎四年春正月]丁卯,虔州从卫诸军作乱。初,隆祐太后既至虔州,府库所有皆尽,卫军打请惟得砂钱及折二钱,市买诸物不售,军士与乡民相争……”同书卷五二又记:“[绍兴二年三月]丙辰,诏:‘韶州自今所铸新钱毋得灭裂,务令民间不能仿效。’近岁韶州所铸新钱,不甚磨错,湖东人号为韶钱,又仿之私铸,夹以砂土,谓之砂钱,每千财直二三百。及马友逐曹成,收其军中砂钱甚众,行于潭州诸县,民甚以为苦。提点刑狱公事吕祉请拘收二种钱入官,重行改铸,不行。”后一记载说明砂钱并不都是私人盗铸的,也有官钱监铸造的。
同书卷一五○又载,宋、金议和以后,宋廷把禁盗铸钱作为一项重要的事,于绍兴十三年十二月下诏:“民间所用私铸当二毛钱悉毁之,违者抵罪,自不及百钱以上,皆许告赏。”李心传又记述说:“时江右私铸甚众,上谕辅臣,令严行禁止,公私毋得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载,两年后,宋高宗又对辅臣说:“朕前日降出钱样,卿等见否?更不成钱,仍是销熔好钱私自鼓铸。可降指挥尽令销毁,民间不得行使,官司亦不许受纳。今日若不严为之禁,将来盗铸愈多,则尤费力也。”于是,“诏民间应现在私铸轻薄当二毛钱并捶毁”。这两次诏书可能起了一定作用,此后十多年间未见有关于盗铸的事见于记载。
《系年要录》卷一八○载,到了绍兴二十八年(1158)九月,又有右迪功郎李耆上奏:“……江西州县,多用私钱,旧钱百重十一两,新钱百重五两有奇。若毁旧钱千,以铅锡杂之,则可铸二千五百。是以赣、吉等州比屋私铸,一路且以万户言之,户日销千钱,是日毁万缗也……”据他所讲,盗铸现象最严重的是江西南部的赣州和吉州,大约这里较为偏僻,官方难于控制。
《宋史全文》卷二四载,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正月,知潭州黄祖舜又上奏:“江湖之间,私铸轻砂钱,市井铺户每以好钱五百换一贯,混杂贯百,与乡民卖买,欲申严私铸之刑。”户部批示:“私铸毛钱及磨错剪凿并博易私钱行使,各有立定条法。乞检坐指挥下诸路提刑司行下所部,严切约束。”朝廷接受了户部的建议。从黄祖舜的上奏看,盗铸现象似乎又蔓延到了湖南。淳熙四年(1177)二月,宋廷下敕令说:“州县乡村市井买卖交易及输纳官钱等,公然将私铸砂毛钱混杂行使,悉因关津税务不曾搜检,商旅等人得以循习博易般传,更无畏惮。札下江东西、福建、浙东西、湖南路诸州,行下所管关津税场,严行关防,搜检拘收,将犯人依法断罪追赏。其监官依巡尉有无透漏茶盐赏法及满考、罢任,批上印纸。”[15]这一敕令反映官方企图通过关津税务加强搜检来阻止砂钱的流通。《宋史》卷三五《孝宗本纪》载,次年,宋廷又下令“禁砂毛钱”。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载,淳熙九年(1182),有官员又上奏:“泉货之乏,公私所患。臣近从江西一路,切见人间多是砂毛,盖缘游民无赖之徒,群聚山谷,销毁崇宁大钱之一,模铸砂毛二十。毛钱脆薄,易于破坏,十数年来,此钱甚行。多是金银铺及诸色库户以见钱六百换易砂毛一贯,私相贸易,动以千万缗计。欲望睿断,行下江西诸路州军,应官司入纳及诸色铺库人户,交易并不得用砂毛,重立赏格,每贯用及一文以上,许人陈告,将犯人准新钱法断遣。如是,则弊源既塞,而销铸之患不期革而自革矣。”这表明,砂钱虽屡经禁止,仍然有人在盗铸、行用,而且以江西为甚。此官员所奏和前引奏疏,都讲到有些铺户,特别是金银铺户,为了牟利,故意低价购买砂钱,与好钱混杂骗人。显然,不法铺户是盗铸者的盟军,砂钱是经过这些铺户才得以大量流行的。
《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私铸钱》淳熙十六年(1189)正月,宋廷又一次下令:“诸路守臣严切督责巡捕官司,所部私铸及见使砂毛钱,禁戢槌毁。日后尚或违犯,尽法施行。若有故纵、奉行灭裂,因致彰露,其守臣并巡捕官并取旨责罚,仰提刑司常切觉察。”这说明砂钱仍未绝迹。
时人袁燮《絜斋集》卷一八《运判龙图赵公[充夫]墓志铭》记:“初,孝宗属意钱币,公(赵充夫)以举为泉属……砂钱禁严,犯者犹众,公言:‘上供空用铜钱,钱荒则多伪,铜楮相半,弊斯革矣。’诸司皆许之,盗铸遂息,而纲运之费,岁亦省二十余万。”赵充夫讲,砂钱得以流行,与钱荒有一定联系,这有些道理,但讲只要实行铜楮相半,就可以禁绝砂钱,这就未免夸大其词了。又时人洪迈《夷坚支戊》卷四《黄池牛》记,淳熙年间,太平州黄池镇与宣城县一带,“十里间有聚落,皆亡赖恶子及不逞宗室啸集……酿私酒、铸毛钱、造楮币,凡违禁害人之事,靡所不有”。洪迈的记载说明铸砂钱者中也有宗室成员。
宋光宗、宋宁宗在位时期砂钱仍时见记载,官方也时时下令禁止。时人楼钥《攻媿集》卷一○○《朝散大夫致仕王君[正功]墓志铭》记:“绍熙元年(1190),[王正功]差知澧州,陛辞,论砂毛钱及杂卖场二事,上亦深知其弊,嘉叹再三。”砂钱再次成为宋朝君臣认真议论的话题,说明问题比较严重。《宋史》卷三六《光宗本纪》载,绍熙三年六月,宋廷下令“增捕获私铸铜钱赏格”,这大约也同禁绝砂钱有关。大儒朱熹在湖南任地方官时曾出榜悬赏禁砂钱,榜文如下:“据客人赵坚等状:‘窃见民间行使砂毛钱、铁钱,朝廷累降指挥,明立法禁,非不严切,今牙铺户不遵约束,依前夹杂砂钱行使,致得客人坠败财本。乞降赏榜于管下浏阳、湘潭、醴陵、衡山并下摄诸州等处约束。’使司已立赏钱五十贯文,印给小榜发下长沙等一十二县下张挂。”[16]又《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载:“[庆元四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通(近)岁以来,革私铸之奸,严销毁之禁,犹(然)砂毛犹未尽戢,乞下所属监司州县,督责厢分,警饬巡尉,严保伍之法,申粉壁之禁,使盗铸之弊销,般贩之习弭,行用之患革,一有违戾,锄去本根。庶几窒其弊于本,厚享其利于经久。’从之。”
砂钱问题大约直到南宋后期仍存在。地方官宋自牧在处理王元吉夺人产业案卷上批示:“王元吉,亦奸民之尤也……蔑视国法,毒害平民……今姑以大者言之……遣子商贩,往来江右,动以官钱易砂毛私铸,搬入摄(?)夹杂行用,以求厚利,遂使私钱流入湖湘者众。在法:剪凿钱取铜,及卖买兴贩之者,十斤配五百里。元吉父子所犯,据供已五百贯,以斤计之,抑又不知几千百矣。杨子高何等物数,辄以制属自呼,王元吉与结死交……铜于法禁最重,公然剪凿私铸,搬贩砂毛,莫敢谁何,遂使江西三角破钱,尽入湖南一路界内。”[17]王元吉作为不法铺户,也有借砂钱牟利的罪行。批文言及,砂钱系由江西到湖南,说明江西仍是盗铸砂钱的重点地区。
五 《庆元条法事类》中关于禁止盗铸的内容
《庆元条法事类》(本题以下简称《事类》)颁布于南宋嘉泰三年(1203),是当时各方面法令、法规等文件的汇编,全书共八十卷(今残),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等十六门,每门若干类,每类依敕、令、格、式、申明等为序。书中所载并不是编书时新创立的,而是以往颁行的文件的选编,但颁布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既然书中内容多是以往颁行的,其中也就包括了北宋时期颁行的(书中没有注明)法令等。在本书的第二十九卷《榷禁门·私铸钱》[18]内,收录了宋朝以往关于防禁盗铸不少法令、法规等,是研究宋代货币史的重要资料,故在此作专门分析。
关于对犯盗铸罪者主犯、从犯、同保人及有关责任者(本厢耆巡察人、本地巡检、县尉、都监、县令、知州、通判)的处罚,条法中规定:
诸私铸钱者绞(原注:谓私铸当三、当二、小平或铁钱、夹锡钱,余条称私铸钱者准此)。未成百减一等。指教人及工匠为从死罪从及(编者按:疑有误),至流者配千里。以渣垢夹铸罪至死者奏裁。以杂物私造(原注:以铜淬铁钱,以铁钱染为铜色者亦是)可乱俗者,减私铸法一等;不及百文又减一等。并许人捕。厢耆巡察人失觉察私铸钱,徒一年;巡检县尉、都监减一等;县令州城内知州、通判各又减一等。若杂物私造者,各又递减一等。以上知而不举或故纵者,减罪人罪二等;内厢耆巡察人故纵犯人应配者,仍配五百里;邻保知而不纠,加五保不纠罪一等(原注:若杂物私造,止依五保知而不纠律)。即保内如能纠举免罪,获者给赏如法。
诸制造卖借若与人铸钱作具者,减犯人罪一等罪。买借及受之者,与同罪。已造而未成者,减三等。许人告。
又规定:
诸私铸钱者,不以荫论,命官不在议请减之例。
这些规定比起《唐律》来,详细得多而且周密得多,显示出当时官方在防范盗铸方面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
“条法”特别规定,要把犯盗铸罪较轻的人分配到钱监服役:
诸私铸钱应配者,计地理配铸钱监(原注:本处无监者,配以次监)。已成而不劾(合?)该配者(原注:谓豕〈逐?〉人共犯于法不坐及因首告减等之类)刺充钱监工匠(原注:本路无监刺以次路分监,犯人应赎者非)。
这反映宋朝官方想利用盗铸者为官府铸钱的意图,也说明钱监劳役是当时最苦重的劳役之一,所以用罪犯充役。
为了鼓励人们告发盗铸,其中对告发者的奖赏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诸给赏者,经犯人财产充,无或不足者,以官钱支。即获私铸钱(原注:制造、卖借若与人作具同)如事状明白,当日以官钱借支。
诸备赏应以犯人财产充而无、或不足者,私铸钱(原注:制造、卖借若与人铸钱作具同)责停止知情人;又不足,责邻保厢耆。以杂物造钱责邻保人均备。
同样,《事类》也收录了抓获盗铸者的官员和其他人员的奖赏规定:
命官亲获私铸钱,未成,减磨勘一贯(年);已成,减磨勘二年。所获钱五百贯以上,减三贯;三千贯以上,转一官,选人循两资。
知州、通判、都监、县令、巡检、县尉任满,获私铸钱(原注:以任内亲获或他人获,火数,互相比折。失觉察已断火数外,计其余亲获数理),一火以上,减磨勘一年;三火以上,减磨勘二年;五火以上,减磨勘三年;十火以上,转一官,选人循二资。
诸色人获私铸钱,未成[赏]钱一百五十贯;已成,钱三百贯。所铸钱一百贯以上,仍转一资。五百贯以上,百姓愿充进武副尉者听。一万贯以上,与承信郎。
获私以杂物造钱,虽未成者(原注:不及一百文减半),[赏]钱一百贯。
此规定考虑到各类人的各种情况,大抵以所获钱数为等差,官员提升,平民百姓赏钱。宋廷还专门规定了申报官员在查禁盗铸方面功过公文的法定格式,也收录于此中。《事类》还载有奖赏告发犯有与盗铸相关罪行者的规定:
告获制造卖借若与人铸钱作具者(原注:买借及受之者同),[赏]钱一百贯。
巡捕官对于查获盗铸起关键作用,所以官方对巡捕官有特别的奖惩规定,这一规定也收录于《事类》中:
诸巡捕官州给印历,应失觉察若获私铸钱者,并计火数;见情犯者当日取历依式批书。
如前所述,禁止盗铸钱币的流行对于禁绝盗铸至关重要,因为盗铸劣币归根结底是要牟利,盗铸劣币只有流入市场才能达到牟利目的。《事类》中收录了宋朝禁止盗铸钱币流行的法规:
诸博易私钱以规利者,杖一百;一百文加一等,过徒三年一贯加一等,十贯配本城,三犯徒,邻州编管。即将私钱博易官钱者,加二等,罪止配邻近钱监(原注:邻近无钱监即配邻近牢城,各不得过五百里)。引领博易人准此。以上许人告。
相应地,书中也收录了有关官员的奖罚条例(此条例也涉及了查禁毁钱为器等方面内容):
诸巡检、县尉、都监任内失觉察销及磨错翦凿钱取铜以求利(原注:以私钱博易同),或私造铜器(原注:谓以任内失觉察,除亲获或他人获已断数互相比折外,计其余数理),一斤以上,展磨勘半年;十斤以上,展磨勘一年;五十斤以上,展磨勘二年;百斤以上,奏裁。厢耆巡察人杖一百。
命官巡检、县尉、都监任满获销及磨错翦凿钱取铜以求利(原注:以私钱博易同)或私造铜器者(原注:谓以任内亲获除失觉察或他人获已断数互相比折外,计其余亲获数理),一斤以上,减磨勘半年;十斤以上,减磨勘一年;五十斤以上,减磨勘二年;百斤以上,奏裁。
官方对违法以盗铸钱贸易也奖励告发,《事类》也收录了奖赏规定:
诸色人告获博易私钱规利者,杖罪,[赏]钱五十贯;徒罪,钱七十贯;流罪,钱一百贯;编管,钱一百二十贯;配,钱一百五十贯;获以私钱贸易纲运所般钱监上供钱者,钱三百贯。
诸备赏应以犯人财产充而无或不足者,博易私钱责停止、知情人,又不足,责邻保厢耆均保。
宋代官府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常常被偷盗、换易,钱币可能也发生被私自换易的现象。为此,宋廷关于防禁盗铸的立法中也考虑到这个问题。《事类》收录有如下法规:
诸钱纲押纲人、部纲兵级(原注:本船梢工同)以私钱贸易所运钱,虽应计其等,依监主自盗法,罪至死者减一等,配千里。本舡军人及知雇人犯者,亦以盗所运官物论。
诸以私钱贸易纲运所般钱监上供钱者,许人捕。
为了禁绝盗铸,宋朝颁布了禁止占有盗铸钱币和劣币的法令,也见于此《事类》:
诸钱私铸私造者若渣垢夹铸者,毁讫没官。
对违反者的处罚及告发者的奖赏也有具体规定:
诸有私铸钱不槌毁而辄行使者,杖一百。许人告。
告获有私铸钱不槌毁而辄行使者,不满一百文,[赏]钱三十贯(原注:五十文以下减半);一百文以上,钱四十贯;一贯文以上,钱五十贯;十贯以上,钱七十贯(原注:每十贯文增五贯文,三百贯止)。
为了防止盗铸劣币混入官库,官方颁布了对失于职守者的处罚办法和告发者的奖赏办法,亦见于此《事类》:
诸官司受纳诸色人钱,专库、捡捏之类以私铸混杂换易,罪轻者杖一百,仍勒停。许人命(告)。
获官司受纳诸色人钱(原注:谓小平、当三并官铸者),专库、捡捏之类以私铸钱混杂换易者,[赏]钱一百贯。
《庆元条法事类》中所载关于防禁盗铸的条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代有关货币的立法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这样详备的立法,在同时期的世界其他国家是很少见到的。
附录:《保明命官任满获私铸钱酬赏状》
某处
勘会某官姓名,昨于某年月日到任,至某年月日替罢,任内有获到私铸钱,依条折除失觉火数外,有亲获火数合劾(衍?)该推赏。寻行取会,并是诣实,谨具如后:
一、任内私铸钱失觉共若干火(原注:无则称无)。
一火(原注:具元铸钱去处,犯人姓名,事发月日、因依、获者、结断宋〈罪〉名)。
余火依前开。
一、任内躬亲或差人捕获私铸共若干火
火数各依前开。
一、将某人躬亲或差人捕获私铸钱若干火,比折失觉火数外,尚有亲获到若干火。
一、检作合用条格。
开。
右谨件如前。勘会某官姓名准令格该某酬奖,保明并是诣实。谨录奏闻。伏侯敕旨。年月日依常式。(《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私铸钱》引《赏式》)
《批书巡捕官任内失觉察及获私铸钱》
某处
据某处报,某地分巡捕官某人失觉察若获私铸钱,今合批书者:
一、某年月日于某地分内失觉察某人私铸钱若干,获犯人者仍具已若何结断。
一、某年月日于某地分内躬亲或差人获到某人私铸钱若干。
右批上本官印纸照会。年月日依常式。(《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私铸钱》引《考课式》)
六 淳祐大钱和钱牌
关于淳祐大钱,宋、元时期史书上全无记载。但明清时期成书的《续通考》卷七《钱币考》已发现有“淳祐元宝大钱,背文有当百字,质厚重过于诸大钱数倍”。此后陆续又有出土,也有钱文为“淳祐通宝”的,就中又有大、小两种,重量相差一倍多。除当百钱外,还发现有当二十的淳祐大钱;不但有铜质,还有铁质的。尤其令人惊奇的是,有不少淳祐大铜钱出土于四川,说明它们曾在四川地区行用[19]。
关于南宋钱牌,近年出土颇有发现。史书对钱牌也有记载。《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三之五八载:“[嘉定十六年]十一月三日……新城知县叶稽服阙日展一年放令参注。以臣僚言……稽容纵汪时亨违法行用锡牌、白会事,今丁忧去官。”这里讲到的新城县是南宋行都临安府的属县,锡牌有可能就是钱牌,但却是民间私自铸行的。又吴自牧《梦粱录》卷一三《都市钱会》记:“铜钱乃历代所用之宝,汉唐以来,天下通行……朝省因钱法不通,杭城增造镴牌,以便行用。”元代人孔行素《至正直记》卷一《铜钱牌》记:“宋季铜钱牌,或长三寸有奇,阔一寸,大小各不同,皆铸‘临安府’三字,面铸钱贯,文曰‘壹伯文’之类,额有小窍,贯以致远,最便于民。近有人收以为钥匙牌者,亦罕得矣。”近年发现的又有牌上标明为“和州行用”和“江州行用”的铅质钱牌,说明钱牌不只在临安府行用,其他地区也曾使用(或许是效法行都)。
我国早在战国时期就有钱牌出现[20]。宋代钱牌的行用大约与钱荒有关。时人吕午于嘉熙二年(1238)上奏中讲:“臣窃见今日楮轻钱重之弊,而熟思所以佐助称提之术,偶得二说,敢以敷陈。且会子本以便民之用,而今反不便者,以铜钱日浸稀少而无以为之贴凑也。近来州县权时施宜,或为纸帖子,或为竹木牌,或作五十文,或作一百文,虽不可以通行,而各处行之为便。今莫若尽收二百三百之破旧,而多造二百一百之新券,则自百文以上皆无事于镪,而贴凑之数特百文以下而已。由是人之仰于镪者少,而镪可渐轻矣。”[21]文中所言“贴凑”即俗所谓“找钱”,则可知在官方正式铸行钱牌以前,民间已自发地行用纸帖子和竹木牌以代铜钱。官方铸行钱牌大约就是受了纸帖子、竹木牌的启发。《宋史》卷四六《度宗本纪》载,宋度宗咸淳元年七月,官方曾下令“督州县严钱法,禁民间用牌帖”,这或许是为官方行用钱牌扫清道路。钱牌的使用或许并不只是要解决民间“贴凑”之用,同时也与官方不放弃使用铜钱的政策有关。官方既坚持钱会并用的政策,而民间流行的铜钱又日渐稀少,官方无力铸造足够的铜钱,自然不得不造铜钱的代用品,这样才能稍稍缓解钱荒的压力[22]。
* * *
[1] 《系年要录》卷七一。按:同书卷七○载同年十一月左司谏唐辉论“虔、饶两司,自绍兴元年至今起发过钱十二万余缗,而费用三十五万余缗,无益有损”,与此相合。又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三《铸钱费多得少》载:“予尝为铸钱司属官,凡三年,其利病尤悉,盖费多而得少。其后入玉牒所,为检讨官,见绍兴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臣僚上言:九路坑冶铸钱司,窃闻虔、饶两州自绍兴元年至今共起发过一十二万三千贯,用本钱及官兵应干请给总用二十五万八千余贯,即是费官钱盖三之二……”其中“二十五万”应依《小历》等作“三十五万”这样,“费官钱三之二”才能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