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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北宋时期铜钱购买力的变化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622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全汉升先生把北宋物价即铜钱购买力的变化,分成四个时期:其一,宋初的物价下降期;其二,西夏战事发生后的物价上涨期;其三,王荆公新法实行后的物价下降期;其四,北宋末年的物价上涨期。全先生四个时段的划分笔者基本赞同,但对各个时期特点的表述,笔者有不同意见。首先,讲宋初为物价下降期,似不准确,因为从宋初到真宗末年,物价总的趋势仍是逐渐上涨,但就整个两宋而言,此时期大抵是物价水平最低的时期。因此,或许称此时期为低价位时期更为确切。其次,王安石变法以后,由于钱币被大量聚敛于国库,曾出现一个时间段的物价下落,但随着西部战争的扩大,国库中的钱币又大量流出,物价重又回升。所以,称此时期为物价的反复期或更切实际。最后,笔者认为,北宋物价变化的总趋势是上涨,尽管中间曾有反复,但上涨的总趋势是明显的。

一 北宋前期的低水平物价

关于北宋前期物价的记载是较少的,但从现存记载看,它们都表明北宋前期的物价水平是较低的。换言之,这一时期铜钱购买力在整个两宋是处于较高水平的。

先看粮价。《长编》卷一三、《太宗实录》卷三一均载,宋太祖开宝年间,一次陈从义与赵光义(后来的宋太宗)交谈中言及,京师附近米贵,官乃定价,米斗七十,外地商人无利,不愿贩粮进京。这说明当时京师粮价通常在斗米七十(即石米七百)以下。《长编》卷二四载,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李惟清曾对宋太宗讲:由于荆湖连年丰收,“臣见官卖盐斤为钱六十四,民间以三数斗稻价方可买一斤”。据此,每斗稻价约二十文,按照每斗稻出六升米的一般比率计,则每斗米时价约为三十三文。同书卷三○载,端拱二年(989)国子博士李觉上奏言及:“近岁以来,都下粟麦至贱,仓库充韧,露积红腐,陈陈相因,或以充赏给,斗直十钱,此工贾之利,而军农之不利也。”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七之三载:“淳化二年(991)四月,诏:岭南管内诸州官仓米,先每岁粜之,斗为钱四五,无所直。自今勿复粜,以防水旱饥馑,赈贷与民。”这就是说,岭南粮价低廉时每石仅直四五十文。《愧郯录》卷一五引《长编》载,熙宁二年(1069)大臣司马光说:“太宗平河东”,“当是时,人稀物贱,米一斗十余钱”。即一石米价百余文。以上所述为宋太祖、太宗时的粮价。宋真宗时期的粮价见于记载者,往往比宋太祖、太宗时更低。如《长编》卷六六载,景德四年(1007)“淮蔡间麦斗十钱,粳米斛二百”。同书卷六八载,大中祥符元年(1008)正月,“襄、邓州粟钱三百,菽麦斗十钱”。卷七○载,同年九月,“京东西、河北、河东、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路皆大稔,米斗钱七八”。卷七二载,次年秋,“京师粟斗钱三十”。卷七九载,大中祥符五年(1012)冬,“时河东丰稔,米斛百钱”。这些粮价数据在两宋都是较低的。当然,宋真宗搞天书降等迷信活动,地方官出于迎合,有夸大丰收、粉饰太平的情况,粮价或有虚假成分。但《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一五载,宋仁宗即位后的天圣六年(1028),京西转运司申报的谷价仍是“每斗十钱”,即每石百钱。又天圣八年(1030)范仲淹在书信中泛言当时农民卖粮,称“中稔之秋,一斛所售不过三百金(即文)”[14]。这说明,宋真宗时期的粮价数据,虽可能有虚假成分,但与实际相差并很远。

再看其他物价。对于北宋前期物价情况的记载较少,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社会经济的关心程度远不如北宋中期以后。从仅有的、为数不多的记载看,其情况同粮食是类似的。《长编》卷一八记:“[太平兴国二年六月]己未,江南西路转运司言:‘诸州蚕桑少……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绢上等,旧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从之。”此为官折价,既是为了鼓励蚕桑,折价应高于市价。既是上等绢价,应高于普通绢价。《长编》卷八五又记:“[大中祥符八年秋七月乙丑]上封者言:‘并州岁给军衣绢四万余匹,皆自京辇送,如闻军中悉贸易之。请官自置场,有愿中卖者,匹给钱千二百文,收贮以备岁给。’……诏……从其请。”此为边境地区的官折价,应略高于市价,而边境绢价应高于内地。又有记载,大中祥符九年(1016)“时青齐间绢匹直八百,六百”[15]。这在两宋绢、价见于记载者中是最低的。宋真宗说:“咸平中,银两八百,金两五千。”[16]这一价格是两宋见于记载的金、银价格中最低的。其他如马匹、麻布等,凡是可资比较的,其价格大体都是两宋相对较低的或最低的。

二 宋仁宗、英宗时期的物价上涨

从北宋前期到中期,我们可以感受到物价渐变的趋势。《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九至二○载,宋仁宗初即位,有上封者言:“自开国以来,天下承平六十余载……物价腾涌,匹帛金银,比旧价倍,斛食粮草,所在增贵……”《长编》卷一○○载,天圣元年正月,盐铁判官俞献卿上言:“天下谷帛日益耗,物价日益高……今天下谷帛之直,比祥符初增倍矣……”宋仁宗皇祐三年正月的诏书中讲:“自顷食货之法弊,而刍粟之价益倍,县官之费日长。”[17]

宋仁宗即位以后至宋哲宗去世以前,米价大致在每石千文省上下浮动。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一二又四二之一一载,天圣四年(1026)闰五月,有官员上言:“经过荆湖江淮四路州军,体问逐州在市米价或七八十,有至百文足者……”庆历三年(1043)九月,范仲淹上书言及:“今江浙之米,石不下六七百文足至一贯文省。”[18]张方平《乐全集》卷二三《论京师军储事》谓:“自康定年后,西边用兵,经费不足,每年常将上供斛斗折纳见钱一石千钱为率。”拟坐仓收籴,“然通计中等价例每斗一百文”。《长编》卷一八一载,至和二年十一月,“虞部郎中薛向言河北籴法之弊,以为被边十四州悉仰食度支,岁费钱五百万缗,得米粟百六十万斛,其实才直二百万缗尔”。

宋仁宗即位以后至宋英宗时期的绢价,见于记载者不多,其中客观地记述市场价格的更少,我们只能从有限记载中窥察概况。吕南公《灌园集》卷二○《故袁州李君墓志铭》记,宋仁宗皇祐年间,李冕任舒州司理参军。司理院月平物价,李冕所定绢价总高于市价,“市卖一绢钱七百,然必高之为千二百者”,以减轻犯罪饥民的刑罚。则舒州市场绢价约为每匹七百文。南宋人吕祖谦追记北宋皇祐年前后睦州情况,称“是时绢每一匹直钱一贯文省”[19]。《长编》卷一八四载,嘉祐元年十月,“杨察为三司使,请用[薛向]其说,因辇绢四十万,当缗钱七十万[赴河北籴军粮]”。则每匹绢当钱一贯七百五十文。又《宋史》卷三四○《刘挚传》载,嘉祐年间,刘挚任冀州南宫县令。当地“赋甚重,输绢匹折税钱五百,绵两折钱三十,民多破产。挚援例旁郡,条请裁以中价……自是绢为钱千三百,绵七十有六”。既是“裁以中价”,当与市价相差不远。

三 宋神宗、哲宗时期物价的反复

宋神宗即位后,推行新法,由于官方通过征收免役钱等每年征敛大量铜钱,又未及时散出,造成流通领域内铜钱总量减少,物价有所回落。此间粮价,见于记载者:《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五载,熙宁二年九月,宋廷定坐仓回籴军人饷粮价:“诸班直一千,捧日、天武、龙神卫八百,拱圣、神勇以下七百上下,杂诸司坊监六百。”《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韩魏公家传》卷八载,熙宁三年二月,判大名府韩琦言:“去岁河朔丰熟,常平仓籴米,斗钱不过七十五至八十五以来。”日僧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卷一,记其熙宁五年五月经过越州,“以钱四百文买米五斗”,则当时当地米价为每石八百文。郑侠《西塘先生文集》卷一《开仓粜米》记,熙宁六年三月,“闻知市易司抵当米住支”,“米价日有增长,自八十五文一斗,增至二十五日米一斗一百文。准三月二十七日敕,京城差官于诸寺粜米,当日米价顿减至三月三十日在市米价斗七十五文”。《长编》卷二五一载,熙宁七年三月,“时米价斗钱百五十”,官减价为每斗一百文,又减为九十文赈粜。同书卷二六七载,熙宁八年八月,“诏闻淮南、江东、两浙路灾伤州军米价踊贵,其令发运司勘会斗钱八十以上去处,留上供米毋过百万石,量减市价于民,斗毋过八十”。同书又载,吕惠卿对宋神宗讲,他在苏州有地产,上田每年得租米三斗,“斗五十钱”,则当时此地米价大约为每石五百文。同书卷二六五引《吕惠卿日录》记吕惠卿又曾讲:“只见在京八十价籴了米,司农寺以一百价赊籴了米,又东南八十价折斛。”大约其中讲的米价都是每斗米的价格。可惜上引记载大部分没有明确是省陌还是足陌,所以我们只能由上引记载得出结论:宋神宗熙宁年间的粮价大约在每石一贯以下、七百文以上,至于计量单位是省陌还是足陌,似尚难定。不过即以每石七百省陌计,此时期粮价仍明显地比北宋前期的粮价水平高。

宋神宗元丰年间及宋哲宗在位时期,铜钱区正常年分的粮价殊少见于记载,所可查见者多为灾伤年份的,或者是边远地区的,或者是与市价差距较大的官价,不便用以比较,故在此不再引证。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九之七载,熙宁二年(1069)十月,三司上奏言及:“在京见卖渍污浙绢,第一等浙绢每匹一千二百至四百,采绢每匹只一千已来,显是受赐之人皆愿生帛……”《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九载,熙宁三年三月韩琦上奏言及,河北路转运司向坊郭户配卖绢,每匹估钱一千五百三十至一千六百。提举常平司以官绢代钱出贷给百姓,“每匹上等作千三百五十”。此处两种官价都有坑害百姓的成分,所以应高于市价。《长编》卷二一九载,熙宁四年正月,“出榷货务钱五十万缗助籴陕西军粮,令三司易内藏库钱应副。以京东封桩三十万匹、钱十万缗偿榷货务”。据此,三十万匹可抵四十万贯钱,每匹大约值一贯三百余文。郑獬《郧溪集》卷一二《乞罢两浙路和买状》讲,熙宁七年前后,两浙地区“民间输绢一匹,费钱一贯二三百文足”。这里所谓“费钱”,不明是否包括绢价之外的费用(如官方规定的靡费钱以及贿赂胥吏费用),如有,则市价应低于此。《宋会要辑稿》礼四四之二六载,熙宁七年十二月,宋廷“诏颁赙赠新式”,其中规定“诸支赐孝赠,在京羊每口支钱一贯,以折第二等绢充,每匹折钱一贯三百文”。又《长编》卷三五○载:“京东路元丰七年支过盐息钱十五万贯九百八十三文,买到绢一十三万六千六百六匹。”则时京东路绢价约为一贯一百文。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八载,元丰年间规定,湖北路上供钱内以“一万贯买绢一万匹应付广西”,则湖北路时绢价应在每匹一贯上下。

官方的和预买绢支价此时期大约与市价较接近,或比市价略低。《长编》卷二六九载,熙宁八年(1075)十月,都提举市易司上奏,内言江西袁州和预买绢支价“今乞依诸路例,每匹给钱千”。说明当时各路和预买绢每匹支价都是一贯钱。《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布帛》载,熙宁初年京东和预买支价也是一千文。大约熙宁年间支价都是如此。但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二一,到了元丰年间,和预买绢价下调,据南宋人杜莘老讲:“和买物帛,据元丰法,并支本钱:绢每匹八百五十文,每匹七百文……”这次下调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新法推行后,铜钱聚于官库,导致物价有所回落;二是宋廷准备与夏、辽作战,加紧对百姓的盘剥。因此,下调后的价格可能低于市价。

《长编》卷三七四载,元祐元年四月,官员上官均在上奏中言及:“近闻内藏卖远年缣帛每匹止二三百文,夫自外郡之远输至内帑,每缣之直,须近二千……”照理,自外郡运至内帑的费用不应超过缣本身的价值,则时匹缣的价格也应在千文以上。

总之,北宋中期的绢价比北宋前期也有上涨,大抵从每匹不足一贯涨至一贯有余。

综前所述,北宋前期到中期,物价呈渐变(渐涨)趋势。但中间小有波折,即因熙宁、元丰年间推行新法,钱聚于上,造成物价回落。故使这种上涨的趋势进展较缓。大约宋哲宗时期因对夏战争,官方军费开支增大,所敛铜钱重又散出,物价再次回升。这段时间有关物价的记载奇缺,故无法精确地予以论证,但有一则记载或许能向我们提供一些情况。《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三至四载:“建中靖国元年九月六日,刑部言:‘元符令,定罪以绢者,每绢一匹准钱一贯三百。近岁物价踊贵,非昔时比,一绢之直,多过于旧价,乞于令文添入:若犯处绢价高者依上绢计直。’从之。”文中涉及的“元符令”规定,刑法上的一匹绢价格为一贯三百文。这说明元符年间(或这以前)刑法绢价已进行了入宋以来的第一次调整,由原先的每匹一贯增为每匹一贯三百文。这说明此前物价水平已有相当幅度的上涨。此外,引文中刑部上奏时间为建中靖国元年,即宋徽宗即位不久,这之前的“近岁”,显然指宋哲宗在位后期,也即是说哲宗后期发生了“物价踊贵”的情况。又《长编》卷五○二载,元符元年九月,议论枢密院过支厨钱事时,言及原因是“物价有至一倍以上”,“所增物价浸高,故一食之费价倍于前日”。《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载,建中靖国元年陈瓘上《国用须知》,其中讲:“且以无为军言之,民间买绢一匹须用一贯四五百文足。”这也说明了哲宗后期物价的上涨。

四 北宋后期的骤变

造成北宋后期物价变化较为剧烈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大钱的铸行;二是纸币的泛滥;三是铁钱扩大行用区域而铜钱行用区域相对缩小。

有些记载较为直接地反映了物价的变化。《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七载,宣和四年(1121)六月榷货务上奏讲:“……古有斗米斤盐之说,熙丰以前,每石米价不过六七百,是时盐价每斤六七十;今来价每硕二贯五至三贯,而盐价依旧六十,实所未谕。……欲将见今盐价每袋(按:三百斤)用一十[三]贯文入纳,却将亭户所输官盐并行增价。”这段文字清楚地说明,此时的米价比熙、丰时增加三倍(即前者为后者约四倍)。榷货务官员看到,亭户的生产成本增加了,官买盐价却没有相应提高,这是造成私盐泛滥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求在提高卖盐价的同时,提高向亭户买盐的价格。此请求立即得到批准,盐价因而大幅度地提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宋后期物价增长的迅猛。

绢价增加。《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载,以绢匹定刑的比价北宋大观元年(1107)进行了调整,诏书称:“计赃之律,以绢论罪。绢价有贵贱,故论罪有轻重。今四方绢价增贵至两贯以上,而计绢之数独循旧例,以一贯三百足为率,计价既少,抵罪太重,可以一贯五百文足定罪。”这是宋朝自宋太宗定计赃绢价以来第二次调价,大约有所顾虑,没有一次到位,如诏书所言,计赃价仍比市价低。到南宋初建炎元年(1130),宋廷又将比价进一步调至每匹折二贯足,这大约与北宋后期绢的实际市价较为接近。北宋末杨时于宣和七年(1125)三月上奏札中言及:时“产绢县分每匹不下二千三四百足”,“今浙绢两贯三四百足钱一匹方可”[20]。这说明北宋后期的绢价大约比北宋中期增长了一倍以上。

从铜钱的购买力考察物价,物价上涨了约三四倍,这与铜钱的造价(成本价)减低的幅度是基本接近的。前文已述,当十钱的成本仅约相当三文小平钱的成本。这说明,铜钱购买力的变化主要反映了铜钱自身价值的变化(这里讲“主要”,就是说还有其他次要构因,也应考虑)。如果从纸币的角度考察物价,则要复杂得多。因为纸币行用范围、发行数量、与铸币的关系等,都处于经常变动中,故不宜如铜钱那样予以简单地概括。但应当指出的是,此时期内纸币仍主要活动于铁钱区内,除个别时期外,它一般在整个物价体系中影响是较为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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