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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宋朝官僚体系与铸钱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219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在了解铸钱管理机构之前,必须对宋朝的官僚体系有一大概的认识,这样才能从宏观上把握宋朝对铸钱事务的管理,知晓具体掌管铸钱事务的官司在整个官僚体系中的位置。

一 元丰改制以前的官僚体制与铸钱

宋朝的官僚体制有几次重大的变化,大抵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北宋元丰改制以前和元丰改制以后直至南宋灭亡,前者可称为使职为主的体制,后者可称为省台寺监体制。

使职为主的官僚体制是唐中叶到五代逐渐形成的,它反映了最高统治者想要加强自身权力的企图,其主要特点是许多重要事务不由省台寺监官僚体系内的官员负责,而改由皇帝直接委派的官员负责。这些官员的委任带有皇帝“使者”的性质,他们又往往带有“某使”的头衔,故其官职被称为使职。这些使职起初是临时性的,但后来其中不少都固定化了。最初使职仅限于特别重要的职事,后来扩大到一般性职事。到了宋初,省台寺监官主要用于标志官员的品级待遇,具体职掌则往往由使职来规定。

北宋前期的官僚体制有三巨头,即宰相(一般官衔内带“平章军国事”)掌政、枢密使掌军、三司使掌财。当时国家财经事务大抵实行一元化管理,即三司使既管赋税征收、财赋调度,也管各种工程、器物的建造,其权限比初唐的户部、工部之和还要大,所以有“计相”“省主”之称。对于财经事务,三司使直接对皇帝负责,无须事事经过宰相同意。三司的管辖面这样宽,货币发行事务自然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三司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北宋真宗时命人对它进行精简,精简后的编制有吏人897员,可知吏人多时应在千人以上。三司由三部组成的,即户部、盐铁、度支。户部侧重于田赋、民政,度支侧重于财政支出,盐铁则侧重于商税、禁榷以及所谓山泽之入等。三部之下各设若干案,《宋史·职官志·三司》载盐铁司之下有七案,其中“六曰铁案,掌金、银、铜、铁……石炭、锡、鼓铸”。即是说,铸钱和坑冶事务都是由盐铁司铁案掌管的。

宋朝地方行政有路、州、县三级。为了防止出现类似唐代那种藩镇割据的局面,宋朝在路一级不设一元化的行政长官,而是分设“监司”(意思是说对州县官只有监察权而无管辖权)。其中转运使分管财政、民政,经略使、安抚使分管军政、治安,提点刑狱分管刑事,提举常平分管物价和社会救济等。就中转运使、经略使、安抚使(后二者多兼任重要州府的知州知府)的级别最高。产矿铸钱地设监和场、务,大的监与州平级,如桂阳监;一般则隶于州。场、务也有两种情况,较大场、务隶于州,较小的隶于县,但场、务与转运司的联系都较密切。除与州平级的大监设知监外,监、场、务各设监官,监官大抵都是由品级较低的文武官员担任。

宋代还有一些跨路分的监司,提点坑冶铸钱司就是这样的监司。与铸钱事务关系密切的还有发运司,发运司主要负责督运东南地区的财赋,有时朝廷把东南地区的盐茶榷卖事务交它办理,有时也把坑冶铸钱事务交它兼管。

二 元丰改制后的官僚体制与铸钱

宋神宗元丰年间对官制进行了重大改变,三司被裁撤了,中央恢复了省部寺监的唐代旧体制(有所修改)。所谓省部寺监体制,是指由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刑、兵、工六部,二十四司和司农寺等寺监,组成官僚体制。原三司负责的事务分别由尚书省户部、工部及太府寺、司农寺、都水监、将作监、军器监等瓜分。铸钱事务归入工部管辖,史载:“工部,掌天下城郭……钱币、山泽……之政。……籍坑冶岁入之数,若改用钱宝,先具模制进御请书。”又记:“[工部尚书]若诸监鼓铸钱宝,按年额而课其数,因其登耗以诏赏罚。”工部属下有虞部,史又载:“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凡金、银、铜、铁、铅、锡……皆计其所入登耗以诏赏罚。”[1]

马端临记:元丰改官制前,“诸州铸钱监并属少府,监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2]。如所记不误,铸钱事同时又归少府监管,但宋朝寺监多不理外事(不过也有例外,如都水监、司农寺都曾理外事),且记载中从未见有少府监过问铸钱事务的实例。所以,此事不无疑问。笔者怀疑少府主管铸钱监只是很短暂的一段时间,即宋神宗熙宁年间初步恢复诸寺监时,照搬唐朝的旧制而作了此种规定,到元丰改官制后少府监不理外事,此规定即废除了。

铸钱虽由工部负责,接受者却为户部及户部下属的金部,有时户部还要帮助筹措铸钱所用物资和钱款,所以户部也同铸钱有较密切的关系。宋哲宗时期曾加强户部权力,元祐四年二月,户部上奏,请求将少府监、太府寺等处“辖下应干申请……改铸钱料、兴废坑冶之数,并先申户部看详检覆”,朝廷准奏[3]。此后户部涉足坑冶铸钱事务的情况也时见记载。南宋绍兴年间,一度让户部侍郎“提领铸钱”,其原因也在于此。

元丰改官制,并没有涉及地方路、州、县及监、场、务的职事官制,转运使、提刑、提举等监司仍旧,路、州、县与监、场、务的隶属关系也没有太大变化。到了南宋,朝廷在户部与各路转运司之间又设立总领所一级机构,总领所共设四个,即四川、湖广、淮东、淮西各一。总领所主要负责供应军需,因当时戍边军队分为四部分,所以总领所为四个。因每部分军队的军用都需要由几个路来供应,所以总领所就负责几个路的财赋调配,其级别就高于各路转运司。总领所有发行纸币的权利,但除四川外,与铸钱没有多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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