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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铸钱用铁的供给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5165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一 宋代铁的生产概况

宋代铸钱用铁的供应同铸钱用铜的供应有较大的差异。当时所产的铜绝大部分用来铸铜钱,而当时产的铁用于铸铁钱的部分所占比重相对要少得多,因为造农器、兵器要用去相当数量的铁。铜在宋代是禁榷物品,铁在大部分时间和大部分地区都不是禁榷品。所以,铜是严禁私人开采和贸易的,铁在大部分时间和大部分地区是不禁止私人开采和贸易的。这样,官方关于铜的生产的统计数字与实际情况较为接近,而官方关于铁的生产的统计数字与实际铁的生产数量之间便存在很大差距。换言之,官方关于铁的生产的统计数字大抵是不很完整的。以下我们将文献记载中有关“岁课”或“岁收”的数字汇集开列如下:

宋代铁的生产同近代有一个明显的差别,即近代采矿同冶炼是分开的,而宋代采矿同冶炼基本上是结合在一起的。这种差异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世界各国也都是如此的。宋代这种采炼合一的生产单位就是铁坑冶。宋代铁坑冶的分布是不均衡的,李焘记宋真宗天禧五年前后的情况说:“产铁有四监,曰徐州之大通、利国,兖州之莱芜,相州之利成。莱芜废于大中祥符七年。又河南凤翔、虢同仪蕲黄袁英州、兴国军,有十二冶。晋、磁、凤、澧、道、渠、合、梅、陕、耀、坊、虔、吉、汀州有二十务。信鄂建连南剑、邵武等州军有二十五场。”[1]史文则载,宋英宗治平年间,“登、莱、徐、兖、凤翔、陕、仪、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铁之冶七十七”[2]。与天禧末年比较,少了河南、同、黄、晋、道、梅、耀、坊、鄂九州府,新增登、莱、泉、资四州。南宋时期,淮河以北地区的许多重要铁矿冶丧失,据李心传记,绍兴末年,除四川外东南共有二十州产铁,它们是:信州、抚州、吉州、建州、郁林州、兴国军、饶州、舒州、宾州、江州、潭州、惠州、韶州、广州、池州、洪州、辰州、处州、徽州、南雄州[3]。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至八、一二至一四记载了元丰元年铁的总收入(550万斤)和各产铁州当年的收入数。我们以下将年收入万斤以上的州及其收入数开列如下:徐州利国监(30.8万斤)、兖州(24.2万斤)、邓州(8.4万斤)、磁州(197.1万斤)、邢州(217.3万斤)、虢州(15.5万斤)、陕州(1.3万斤)、凤翔府(4.8万斤)、凤州(3.6万斤)、晋州(3万斤)、威胜军(22.8万斤)、袁州(4.1万斤)、兴国军(5.9万斤)、南剑州(1.3万斤)、英州(4.3万斤)。又同书二七引《国朝会要》记北宋中期某年的“山泽之入”,总入为565万斤,各路收入数依次(以多少为序)为:江南西路(174万斤)、永兴军路(125万斤)、河北西路(106万斤)、京东东路(47万斤)、荆湖南路(31万斤)、利州路(20万斤)、京东西路(19万斤)、秦凤路(13万斤)、成都府路(7万斤)、福建路(6万斤)、河东路(6万斤)、广东路(3万斤)、江东路(2万斤)、梓州路(0.5万斤)。

李心传记述了绍兴末年(也可能是乾道初年)南宋除四川外的东南地区铁的出产情况,其中岁产量在万斤以上的州有:信州(25.7万斤)、抚州(11.7万斤)、吉州(29万斤)、建州(4万斤)、郁林州(2.7万斤)、兴国军(2.4万斤)、饶州(1.7万斤)、舒州(1.5万斤)、宾州(1.4万斤)、江州(1.3万斤)、潭州(1.3万斤)、惠州(1.2万斤)、韶州(1.2万斤)(按:以上数字一律采取径去尾数法将零数删去)。

从以上所列可以看出,铁的出产比铜的出产分布要相对均衡,东部西部南方北方都有出产。产地较为集中的是京东路、河北路、江南西路、福建路等。但从各地产量上分析,却又显示出很不均衡的状态。从元丰元年的情况看,河北磁、邢二州的产量之和占当年全宋产量的约80%。而从另一年的“山泽之入”数看,河北的产量又大不如江西、陕西,不足全宋数的1/5,说明铁的产量同其他矿产一样,也是很不稳定的。但江南西路、永兴军路、河北西路的总和,仍为全宋的4/5,表明分布的不均衡性仍然存在。从南宋绍兴末年的情况看,江南东西路三州的产量之和占东南地区的约75%。

然而令人颇感困惑的是,在上述天禧末年的产铁州中,行用铁钱的四川只有合州、渠州二州;在上述治平年间的产铁州中,只列了四川的合、渠、资三州,而且这三州与设监铸钱的邛州、利州、成都、兴州等距离均较远,而有铁钱监的几个州恰恰都没有列入产铁州的行列。《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至八、一二至一四记载的元丰元年各州岁入铁数中,四川仅列二州,即荣州收295斤、资州收7254斤,数量之少,令人惊叹。此书还记载了四川的雅州名山县蒸矿炉三所、梓州通泉县三冶、东关县一冶、兴州铁炭场,却不载收数。这使我们不能不产生如下的疑问:会不会用于铸铁钱的铁当时都不计入官方的铁岁课数内?会不会当时生产铸钱用铁的州都没有列入上述产铁州的行列?

二 铸钱用铁的供给

关于宋代铸钱用铁如何供给,史书上没有概括性的记述,更见不到官方的明文规定。从文献中对具体钱监的分散记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钱监的用铁都是取自本州或邻近州的。例如,《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川峡铸钱》说:“祖宗时,益、利、夔三州(路?)皆有铁冶,故即山铸钱。”《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钱》引费著《钱币谱》说:“嘉、邛州岁科衙前以铁,科民以炭,颇以为扰。”又《宋史》卷二八六《薛奎传》载:“[兴]州有钱监,岁调兵三百人采铁。”另吕陶《净德集》卷四《奉使回奏十事状》载,元祐元年时兴州济众监“所用生铁,并在衙前酒场和买”,“本州劝诱炼铁之家,通抵产预借钱,每斤支三十文,彼时山林不远,可以就便置炉炼铁”,“现今本州与三泉西县炉户拖欠额铁四百余万斤”。再有《长编》卷三三五载,元丰六年,夔州路转运司言:“万州铁矿甚多,乞创钱监……从之。”同书卷二五九载,熙宁八年正月皮公弼言:“今商、虢、鄜、耀、红崖、清远铁冶所收极广,苟即冶更铸折二钱。”同书卷二六○载,同年永兴军等路转运司言“商州、洛南、华、虢[各钱监]最近铁冶,可以久行”。同书卷二六八载,同年,“岷州铁冶暴发”,于是置滔山监。《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七引《吏部条法》载,南宋绍定元年时,汉阳监、蕲春监是靠“鄂州江夏、咸宁、通城县,兴国军大冶、永兴县,寿昌军武昌县,安庆府怀宁、太湖、宿松县,蕲州黄梅、广济、蕲春县”的铁来供应的,等等。这些都是铸铁钱用本州出产的铁或邻近州所产铁的实例。相反,钱监铸钱用铁靠长途运输的实例在记载中却一例也见不到。

北宋时期,四川在正常情况下,每年铸50万贯小铁钱或20余万贯大铁钱。小铁钱以每贯5斤计,50万贯要用铁250万斤;祥符减轻大铁钱每贯约用铁13斤(成重12斤10两),20万贯也要用铁260万斤。这样多的铁大抵接近前列北宋岁课铁数的一半。这样大数量的铁似不会从河北磁、邢二州或京东路长途运输入川的,大抵如上所引,都是就近取之于本州或邻近州军的。所以,由此可以推断,宋代铸钱用铁是不计入铁的岁课统计数内的。

附:铁禁

铁在宋代也是制币材料,但它与铜、铅、锡不同,用途广泛,尤其为农业必不可少,铁的出产也较多。所以,官方对原铁的管理办法与对铜铅锡有较大差异。在多数情况下,官方对铁矿产品没有采取统购统销的禁榷法,但在少数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或一定范围内实行过禁榷法。

北宋前期没有实行铁的禁榷,但对于铁的应用和贩运,有些限制性规定。《长编》卷一三载,宋太祖开宝五年正月“丁酉,禁民铸铁为佛像、浮屠及人物之无用者。上虑愚民多毁农器以邀福,故禁之”。同书卷五九载,此规定是出于重农的目的,与钱币铸行关系不大。宋真宗景德二年二月,“上闻边民乏农器,诏弛铁禁”。这说明此前边境地区有铁禁,大约是防止铁出境被敌方制成武器。同书卷六一,同年九月,“丙寅,诏许河中府民赍铁器过河,于近郡货鬻,其缘边仍旧禁断”。此记载说明官方又恢复了边疆地区的铁禁。《淳熙三山志》卷四一《物产·铁》记官方对贩铁器下海,也有限制,当也是出于同样动机。边境的铁禁也同钱币铸行关系不大。

宋仁宗时,陕西开始铸行铁钱,官方一度有实行榷铁的意图,但未被采纳。《宋史》卷三○四《曹颖叔传》载:“[仁宗时]为陕西都转运使。自庆历铸大铁钱行陕西,民盗铸不已,三司上榷铁议。颖叔曰:‘铁钱轻而货重,不可久行,况官自榷铁乎?请罢铸诸郡铁钱,以三铁钱当铜钱之一。’从之。”又王称《东都事略》卷六〇《赵师民传》记:赵师民“[仁宗时]知耀州,民有盗铁禁者(编者按:文不通,疑有误),师民曰:‘鄣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一切不问”。据此记载,或许官方在某些地区实行过榷铁,但似不持久。

宋神宗元丰六年,京东都转运使吴居厚曾对徐州利国监、兖州莱芜监实行官营,并在邻近地区实行榷铁。《长编》卷三三九记:“[元丰六年九月丁卯]京东都转运使吴居厚奏:‘本路徐、郓、青三州都作院及诸州小作院,每岁制造诸般军器及上供简铁之类数目浩瀚。今将徐州利国监、兖州莱芜监年计课铁充使外,所少极多,欲乞将两监铁冶就逐处监官依邢、磁二州例,并从官中兴扇,计其所得,比旧可多数倍。’从之。”两监既实行官营,民间所需铁器自然要官方制造出卖。《通考》卷一八《征榷》记:“自是官榷其铁,且造器用以鬻于民,至元祐罢之。”《长编》卷四九三载,曾布追忆元丰末年情境道:“臣自江西还朝,见[吴]居厚卖铁器榜道中比比有之,此事不虚也。”此事与吴居厚铸铁钱有关,而二监在宋代铁的生产中也居重要地位,但时间仅有两年。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载,宋徽宗大观元年九月,宋廷下令“禁铁冶私相交易”。《通考》卷一八《征榷》又记:“大观初,泾原皇城使裴绚上言:‘石河铁冶令民自采炼中卖于官,请禁民私相贸易,农具、器用之类,悉官为铸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输官而偿其直。’乃诏毋得私相贸易如所奏,而农具、器用勿禁。于是,官自卖铁,唯许铸泻户市之。”不过,此时仍未实行铁的禁榷。

大约真正实行铁的禁榷,只是政和八年一年。《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政和八年]令诸路仿茶盐法榷鬻,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听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于官,私相贸易者禁之……臣僚复以为言,故严贸易之禁,而铁利尽榷于官,然农具、器用从民铸造,卒如旧法。”“政和初,臣僚言:‘盐铁利均,今盐策推行已备,而铁货尚未讲画。请即冶户未偿之钱,收其已炼之铁,为器鬻之。兼京东二监所出尤多,河北固镇等冶并官监,其利不赀,而河东铁、炭最盛,若官榷为器,以赡一路,旁及陕、雍,利入甚广,且以销盗铸之弊。又夏人茶山铁冶既入中国,乏铁为器,闻以盐易铁钱于边,若官自为器,则铁与钱俱重,可伐其谋。请榷诸路铁,择其最盛者,可置监设官总之,概诸路不越数十处,余止为铸泻之地,属之都监或监当官兼领。凡农具、器用皆官铸造,表以字号,官本之余,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铁引以通诸路,储其钱助三路钞本。’诏户部下诸路漕臣详度。”

《通考》卷一八《征榷》记:“政和间,臣僚言:‘诸路产铁多,民资以为用,而课息少。请仿茶盐法榷而鬻之。’于是户部言:‘详度官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令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于官,毋得私相贸易。’从之。”据上引,此时期曾发行过铁引,原铁贸易由官方垄断,铁器初不许民自制,但不久就放宽了限制。《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又载:“会次年,广东路请以可监之地如旧法收其净利,苗脉微者召人承买,官不榷取,遂并诸路详度之旨不行。”据此,禁榷在次年即解除了。

南宋时期,铁钱的铸行量比北宋时期增加,且铁为胆铜生产的原料,但未见官方有明确的榷铁规定。《系年要录》卷一七七记:“[绍兴二十七年五月庚午,秘阁修撰、新知福州沈调]言:‘福建路产铁至多,客贩遍于诸郡,而官监坑冶决然稀少。今若尽令中卖入官,则无所用;纵之,则利不归上,深为可惜。乞令转运司措置申省。’从之。”但转运司如何“措置”,却未见记载。又《宋史》卷三六《光宗本纪》载:“[绍熙二年八月]甲申,宽两浙榷铁之禁。”两浙榷铁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也无从考知。《庆元条法事类》卷八〇《杂犯》载:“谓(诸)乡村非居人要会处辄置炉造熟铁器用者,杖一百,许人告。”官方限制乡村置炉造熟铁器是否与榷铁有关,也无从考明。另《宋史》卷四一三《赵必愿传》讲,宋宁宗时,赵必愿曾在泉州罢“差吏榷铁”,官方为什么要在泉州这一局部实行榷铁,也令人费解。总之,尽管有如上记载,我们仍然不能判定南宋官方曾实行过全面的铁的禁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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