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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初江南、福建铁钱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309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一 江南铁钱

北宋初年江南地区行用的铁钱,实际是沿用五代南唐末年铸行的铁钱,其行用时间很短。

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铜钱》记:“李煜据有江南之地,国用窘乏,建隆四年,其大臣韩熙载请铸,每十钱即以铁钱六权铜钱四而行。至乾德、开宝中,遂不用,铜钱十(编者按:十当为一之讹)直铁钱十。”而李焘记:“初,[南]唐废永通大钱,更用韩熙载之议,铸当二铁钱。熙载由中书舍人迁户部侍郎,充铸钱使。宰相严续数言铁钱不便,熙载争于朝堂,声色俱厉。左迁秘书监,不逾年,复拜吏部侍郎。是月[乾德二年三月],始用铁钱,擢熙载兵部尚书、勤政殿学士。民间多藏匿旧钱,旧钱益少,商贾出境,辄以铁钱十易铜钱一,官不能禁,因从其便。官吏皆增俸,而以铜钱兼之,由是物价益贵,至数倍,熙载颇亦自悔(原注:熙载拜户部侍郎,充铸钱使,《十国纪年》及《朔记》在建隆元年二月末,拜兵部尚书、勤政殿学士在此年六月,今并书于此)。”[4]根据这两条记载,南唐行用铁钱,是建隆四年(963)韩熙载提出建议,大约此后开始试铸,但到乾德二年(964)三月才正式发行。

又《十国春秋》卷一七《南唐后主本纪》注引陶兵《食志录》记:“韩熙载请以铁为钱,其钱大小一如‘开元通宝’,文亦如之……既而铁钱行,公私便之。”这一记载记述了南唐铁钱的形制。宋人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则记:“江南李唐旧用铁钱,盖因韩熙载建议,以铁钱六权铜钱四,然铜钱(铁?)之价相去甚远,不可强也。江南末年,铁钱十仅直铜钱一。”他的记述使我们了解了当时铜铁钱的比价变化情况。

宋朝灭掉南唐后不久,就着手在江南铸造铜钱,为停止使用铁钱做准备。李焘记:“李煜旧用铁钱,于民不便。[太平兴国二年]二月壬辰朔,[樊]若冰请置监于升、鄂、饶等州,大铸铜钱,凡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给官铸。诸州官所贮铜钱数,尽发以市金帛轻货上供及博籴麦。铜钱既不渡江,益以新钱,民间钱愈多,铁钱自当不用,悉铸为农器,以给江北流民之归附者,且除铜钱渡江之禁。诏从其请,民甚便之(原注:铸铁钱为农器,别本《实录》见七月丁亥,今并书之)。”[5]宋人曾敏行《独醒杂志》卷二讲:“国初,江西亦用铁钱。尝见玉笋山玉梁观所藏经卷尾有题字云:‘太平兴国三年太岁戊寅,新淦县扬名乡胡某,使铁钱一百二十贯足陌写经六十卷。’玉梁观后改为承天宫。”讲的应是铁钱将要退出尚未退出流通时的情况。

二 福建铁钱

福建地区行使铁钱的时间要比江南地区长。福建地区在宋朝灭掉南唐、闽后最初隶属江南路转运使,所以,宋朝关于禁止江南行用铁钱的命令本来也应适用于福建。但不知由于何种原因,福建似没有贯彻这一命令。不但如此,似乎整顿田税时,还部分地以铁钱立了税额。《淳熙三山志》卷一七《财赋·岁收》载:福州“夏税产钱三千余折细、裨布,小麦又折为钱,钱又征物外四千四百五十八贯三百二十文,纳铜、铁中半钱(原注:谓如产钱二百文纳一百文纳铜钱,更一半一百文,元纳铁钱,已准敕不行,每百文令将铜钱四十八文为折纳之类)计钱三千二百九十贯一百六十一文”。福州是福建路的首府,大约其他州军的情况应与之类似。

李焘记:“[太平兴国八年三月甲申]又以民乏铜钱,令于建州铸大铁钱与铜钱并行,寻罢之。”[6]史文又载:“是时以福建铜钱数少,令建州铸大铁钱并行,寻罢铸,而官私所有铁钱十万贯,不出州境,每千钱与铜钱七百七十等,外邑邻两浙者亦不用。”[7]这就是说,入宋以后,官方又曾在福建地区铸行铁钱,这同在江南其他地区只沿用南唐旧有铁钱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又上引记述讲福建公私有铁钱十万贯,铁钱与铜钱的比价是1∶0.77,这些都是关于福建铁钱的具体描述。但上引记载又存在疑问:所谓不出“州境”是指哪个“州”?如果指建州,则与实情不符。

《长编》卷二四记:“[太平兴国八年夏四月]先是,陈洪进发漳、泉丁男为馆夫,给负担之役。洪进既献地,转运使犹计佣取直,凡为铜钱二千一百五十贯、铁钱三万一千五百三十贯……壬辰,诏除之。”漳、泉州百姓所欠佣直,虽是五代时期遗留,但取直似是宋朝官员所计,至少说明此二州在宋初还行用铁钱。同书卷二四又记,同年“[十二月己酉]福州言:‘本州兼用铁钱,铜钱三直铁钱一。计赃为重轻。请自今悉以铜钱定罪。’从之”。可知至太平兴国八年时,福州仍在兼行铁钱。但他记铁钱比铜钱价高,令人怀疑。查《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记此事谓:“[太平兴国]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福州言,先是,铜铁钱兼用,铁钱三直铜钱当一,吏受赇盗用官物参以铜铁钱,计其赃差重,自今望悉以铜钱定罪。从之。”而《宋太宗实录》卷二七记此事也谓“铁钱三直铜钱一”,可知此处李焘把比价搞颠倒了(或为勘误)。

实际上,福建行用铁钱(即铜、铁钱兼行)的时间是相当长的。从记载看,至少到宋仁宗在位时期,福建仍在兼用铁钱。《长编》卷七七记:“[大中祥符五年二月癸丑]诏福州支诸军俸,自今悉用铜钱,勿以铁钱参之。”说明此前军俸还兼支铁钱。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九又六三之一六七载:“天圣三年,[张]希颜又奏:‘……福州[官庄田佃户]只依私产纳税,复免差徭,显是幸民,乞相均米数,依州价折纳见钱,铜铁中半。’从之。”可知此时福州官庄佃户纳租税还部分使用铁钱。李焘又记:“[庆历五年六月丙辰]降前福建路转运按察使、金部员外郎高易简知衢州。福建伪命时行铁钱,本朝因之。时泉州青阳等场铁大发,易简遂置务于泉州,欲移铜钱于内地,初不以闻,坐是得罪。”[8]高易简擅置铁钱监,这也表明铁钱当时在福建仍能为人们接受。

又龚明之《中吴纪闻》卷三《程光禄》记载说:“熙宁中……交趾为寇,遂以公直昭文馆、知福州……铁钱乱币,公为罢之。”这里讲的铁钱,不详是旧有铁钱还是私人盗铸的劣币,无论如何,这说明宋神宗时期一度福建又有铁钱流行。

附:宋代关于禁止铁钱越界及在铁钱区行用铜钱的规定

宋代往往有数个货币区同时行用铁钱,但各个货币区行用的铁钱往往形制有别,官方虽然有时允许不同货币区间的铁钱互相流通,但是有时也禁止不同货币区的铁钱互相流通。官方又明确立法,禁止铁钱区行用铜钱,及禁止铁钱区的铁钱流入铜钱区,这从下引官方文书中可以得到较充分的体现:

诸川陕(峡?)路铁钱与陕西、河东路铁钱侵越行用者,论如博易私钱法,将铁钱入铜钱界行用者,减二等,并许人告,钱没官(原注:下二条许告没官准此)。

诸将铜钱入川陕(峡?)界者杖六十,二百文杖七十,二百文加一等,二贯徒一年,二贯加一等,过徒三年十贯加一等。诸于陕西路[用]铜钱者徒二年,配千里。

告获川陕(峡?)铁钱与陕西、河东路铁钱侵越行用及将铁钱入铜钱界行用者:杖罪,钱一十贯;徒罪,钱二十贯;流罪,钱三十贯;编管,钱四十贯;配,钱五十贯。获将铜钱入川陕(峡?)界者:杖罪,钱五贯;徒罪,钱十贯;流罪,钱二十贯。告获于陕西路用铜钱者,钱二百贯。[9]

上引立法的详密程度令人吃惊,说明官方对不同货币区间的货币流通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些规定可能是经常变化的,我们已无法详细了解其变化细节了。

上引北宋时期的规定同禁止铜钱外流关系不大,或至少官方未加强调,而南宋时期铁钱区的设立从一开始就同禁止铜钱外流相联系,所以禁止铁钱区内行使铜钱就同禁止铜钱外流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了。此外,官方也多次下令,禁止江北铁钱流入江南(详参见第四章“南宋江北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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