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四川铁钱自身的变化
前文讨论四川铁钱重量及用料时已述及,四川铁钱的变化大抵是不断用虚价减轻钱取代实钱重钱的过程。宋初所行小钱每贯成重6斤半。景德年间铸行大铁钱以一当十,每贯成重25斤8两,若依小铁钱计,每贯重2斤8两半,比原来的小钱减重一多半。到大中祥符七年,再铸减轻大钱,新钱成重12斤10两,官方规定与景德大钱等值,而重量却减轻近一半。此后,至北宋末,记载中未见四川铁钱有大的变化。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川峡铸钱》载,南宋绍兴二十五年,“又诏利州铸大小钱各二万,凡大钱千重十二斤,小钱千重七斤有半。于是岁省鼓铸本钱三万”。这一新规定显然使铸铁钱用料较前有所削减。看了这一记载,我们会有两个疑问:一是新钱与旧钱的关系,二是所述大、小钱比价。所谓新钱与旧钱的关系,就是旧祥符大钱与新大钱等值(两种钱的重量很接近),还是与新小钱等值?笔者认为,旧祥符大钱与新小钱等值,理由是:其一,北宋神宗以后,四川以铁钱计物价及计与铜钱比价时,都是讲大铁钱(参见前文及下面关于四川铁钱购买力的讨论),说明每贯成重六斤半的小铁钱已经退出流通领域。其二,如果认为新大钱与祥符大钱等值、新小钱与每贯成重六斤半的小铁钱等值,则新法铸钱不但不能节省成本,而且新小钱还要增加成本,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所以,合理的解释是,新小钱是与旧行祥符大钱等值的,此次改钱法,实际上又是一次铁钱减重,即由原先的每贯十二斤十两减为七斤半。那么,新大钱与新小钱是怎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新大钱每枚不是折十枚小钱,而是折二枚小钱,换言之,新大钱就是新折二钱。理由是,据《系年要录》卷一六四,前此,绍兴二十三年,宋廷曾规定利州铸钱“并铸折二钱”,又据同书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宋廷又规定“四川诸路应系大铁钱,并依利州路作二文使用”。此后,记载中多次出现四川折二铁钱,淳熙六年又有折三铁钱,嘉定元年又有折五铁钱(详前文),此间却没有折十或当十铁钱出现。这说明,绍兴二十五年新钱法规定中提到的大铁钱是折二大铁钱。以小钱计,新大钱每贯重六斤,比七斤半的小钱又轻一斤半,其减重程度更加厉害。
到淳熙六年铸行当三钱,其用料只是比折二钱稍增铢两(究竟增了多少、增了没增,史言不详,见前文)。后嘉定元年又铸折五钱,其用料全与折三同。与此同时停铸小钱。这显然是四川铁钱的又两次减重。此后铸行当十、当百铁钱的情况,史书失载,很可能是继续减重。
四川铁钱的不断减重在某种意义上有循环特性,即小钱铸造赔本就铸减轻大钱,靠行政力量强制规定大小钱比价,经过一段时间,小钱绝迹,于是大钱成为新的小钱,再由官方铸行更新的大钱,强制规定新的大小钱比价,等等。这实际反映了四川铁钱购买力逐渐下降的过程。当然,在下降过程中也有反复,最大的一次反复是由铁钱暂时停铸、减铸和王安石变法造成的铁钱购买力回升。这一反复使问题复杂化,模糊了一些研究者的视线,但四川铁钱购买力下降的总趋势却是客观存在的。
二 四川地区粮价的变化
宋代四川地区的物价,与其他地区的物价不同,四川地区物价是以铁钱为核心的。但同时,四川地区物价与其他地区物价一样,在南宋时期由以铸币计价逐渐改为以楮币计价。当然,此间四川地区物价是以钱引计,而其他地区是以会子或淮交、湖会计。
关于宋代四川地区粮价,见于记载最早的是张咏镇蜀时的粮价。韩琦记:“公尝以蜀地素狭,游手者众,事宁之后,生齿日繁,稍遇水旱则民必艰食,时米斗直钱三十六,乃按诸邑田税,使如其价岁折米六万斛,至春籍城中细民计口给券,俾输元估籴之。”[39]张咏先后两次任知益州,首次为淳化五年至咸平元年,二次为咸平六年至景德三年。所述米价应是张咏第二次镇蜀时的情况,因为他首次镇蜀时四川尚行用小铁钱,其购买力是很低的(参见下文所述银、绢价),不可能有斗米36钱的情况。斗米36钱的“钱”,显然是景德大铁钱。[40]皇祐年间曾将张咏此事刻石,内言米“一斗止粜小铁钱三百六十”,可为证明。则所言米价约为景德二年(1005)的米价。
此后相当一段时间,未见有关粮价的记载,直到宋仁宗至和元年(1054)十月,赵抃上奏言益州路科买事,内言:“近岁米贱,每斗只直大钱二百至一百三四十文以下。”[41]他讲米贱,而米价却比景德二年时高了三五倍,说明铁钱购买力下落是明显的。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之一二载,熙宁初年,权御史中丞吕诲、御史知杂刘述奉诏同均定四川职田,“遂计实直纽作稻谷一色,每斗中价百有二十”[42]。通常,稻谷价只有米价一半强,则四川米价大约每斗200文以上,前述至和元年米价是以大钱计,此谷价也应是以大钱计,不过此时大约小钱已退出流通领域,故叙述中便不讲是大钱了。《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一一载,熙宁九年(1076)十一月,侍御史周尹上奏论四川盐价,内言:“日近成都府路盐价涌贵,每斤二百五十文足,更值丰岁,以二斗米只换一斤盐。”据此,成都府路当时丰收年米每斗125文足。《净德集》卷一《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载,熙宁十年吕陶上奏论新法,内言:“臣伏见二年以来,川中见钱绝少,物价减半,银每两、绢每匹各只直一贯四五百文,米每石一贯二三百文(按:即折每斗一百二三十文)。”这时期粮价下落的原因,如前所述,有两方面:一是嘉祐四年宋廷下令四川铁钱停铸10年,熙宁六年又规定减半鼓铸;二是推行新法,货币税大量增加。这种下落一直持续到元祐初年。刘挚此间上奏言及,成都府路“民间米每斗六七十文”[43]。吕陶上奏中也讲:“蜀中比年米谷极贱……米一石直七八百文(按:即折每斗七八十文)。”[44]则此时米价约只相当至和元年时的一半。此后至北宋末,四川粮价应有回涨,但史籍关于此时期粮价,似全无确切记载,故只好暂付阙如。
《系年要录》卷九七记,南宋绍兴六年时,四川驻军“折色米麦,各以军屯所在之直为准,故米每石少者八九千,多者至十二千。议者患其不均,然沿袭既久,终莫能革也”。则驻军所在地米价为每斗八九百至一千二百文之间。这相当前述元祐年间的米价10倍以上,真可谓有天壤之别了。此年夏季四川大饥,每斗米的价格更达到二贯至三贯。[45]这种米价也是前所未见的。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三至一四载,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四川蠲除对籴米,由此造成的官米亏欠改由和籴解决,籴本由总领所根据各路米价支给,“成都府路每石五道四分,潼川府路每石五道半”,则两路米价每斗已回落至五百四五十文(钱引),当时钱引贬值尚不严重,则折为铁钱也在每斗500文上下。当然,这时计价的基本单位已不是每贯12斤多的大钱,而是每贯七斤半的新小钱了。绍兴三十年十一月,知黎州冯时行上奏说:“本州税米并无正色,每石理钱引十三千,重困民力。已令百姓充土丁者每石输八千,不充者输十千,乞为定直。”其奏准行官米折征钱,总是要多计的,大约黎州米价每石在钱引8贯上下,即每斗800文左右。若以铁钱计,应更少些。乾道初年,四川旱,朝廷两次下文令四川奏报有关情况,四川负责官员汪应辰上奏申报情况中言及各地粮价如下:利路剑州“目今米价每石钱引十二三道”,夔路“夔州每常米价止是钱引五道左右,今已十道以上”[46]。“据剑州申,赤米每石计钱引十一道半,缘住罢科籴之后物价渐减,今赤米每石止计七八道左右”;由于秋收后灾情缓解,广安军“其在市米价每石钱引五道左右”;夔路“诸州米价每石止钱引五道上下”[47]。据此,四川此时期常年米价大约在每石钱引5道(贯)上下,而灾年要达每石钱引10道(贯)以上。此时期钱引贬值仍不严重,大约比钱引数略少。《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八之七又五九之四六载,乾道五年十二月,知成都府晁公武上奏讲,广惠仓赈粜米价为每斗350文。《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五五载,淳熙八年四川制置使陈岘奏:“黎州极边,重山复岭,物产荒薄……理宜优恤。契勘本州米价每石不过五六千,而百姓税米自来不令输纳本色,却每石估钱一十三贯文。”陈岘所言事与前引冯时行所言彼此相连,但陈岘言及本州米价,它与汪应辰讲的常年米价也较为接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一之一二载,淳熙十一年,官方于兴元府附近籴米,“每石价钱七道”,这应接近市价而比市价稍高,也是以钱引计价,比以铁钱计价略高。同书九之一四又六八之一四载,绍熙二年三月,宋廷下诏规定,潼川府支移赴隆庆府(二府相距二百至五百里)三仓送纳米,改征钱引,“每石连耗并头子、勘合钱共纳钱引八道”。扣除运费、损耗、头子钱、勘合钱,每石米的折价也应在钱引五道上下。庆元五年袁说友上奏说,四川三路15州籴米约12万多石,用钱引47万余道。[48]每石用钱引三贯半至四贯。上引数例说明从宋孝宗即位到庆元年间,四川米价大抵较为平稳,以铁钱计,每石价格约在三贯至五贯之间,以钱引计则略多于此。
开禧北伐前后,钱引较严重地贬值,米价较前有较大变化。《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一载,嘉定元年(1208)年初,利州以每石钱引七道坐仓回籴军兵饷粮,而“其实市直乃十余千”,于是造成士兵哗变。市价比前述常年价格高了约一倍,时人魏了翁记嘉定年间虞刚简在梁、洋及关外五州推行屯田的效果,谓“始时麦石为缗十有五,粟二十有五,期年,麦十有二,粟十有六,边实人足”[49]。麦每石钱引12~15贯,粟每石钱引16~25贯,这与米每石钱引十余贯的价格较为接近。但如是以铁钱计价,上述粮价应减半或更低些。此后四川的粮价极少见于记载,偶尔有记载也是以钱引、新川会,而钱引与铁钱的兑价则全然失载,故无法作比较了。
三 四川铁钱与银、绢的比价
淳化二年(991)十一月,宗正少卿赵安易出使四川回朝,言称“见铁钱轻而物价踊,市罗一匹为钱二万”[50]。这反映了宋初小铁钱的购买力。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宋代罗的价格比绢高,前者价约为后者的二倍。则绢价每匹约在一万上下。范镇《东斋记事》卷四记,景德二年张咏镇蜀时,“绢匹三百文”,这是以新铸行的景德大铁钱计价,若折成小钱,则为3000文。这反映了小铁钱购买力的下降。《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一载,天圣五年四月,知益州薛奎讲,四川“诸州军监盐酒场务并是衙前公人买扑勾当,其年额钱内有分数折变送纳细绢,每匹六千五百”。此折算价似以小铁钱计,则小铁钱购买力又有下降。《长编》卷一五八又记,庆历六年以前某时(究竟何时失载)缴纳盐课细绢一匹折钱九百至一千二百,到庆历六年五月,据三司议,“细绢直视旧”“增至三千以上”。则此时细绢价已涨至每匹四贯以上。此折价当以祥符大铁钱计,这从下面所引一则记载得到证明。至和元年十月,赵抃上奏批评四川益州路转运司令百姓将秋苗米折征绢,官方折算办法是“苗米每七八斗折纳官绢一匹”,而“近岁米贱每斗只直大钱二百至一百三四十文以下,官绢每匹直大钱三贯以上”[51]。这是北宋记载中祥符大钱购买力最低的时段。
熙宁以后,四川大铁钱的购买力开始回升。熙宁十年,吕陶上奏讲:“二年以来,川中现钱绝少,物价减半,银每两、绢每匹各只值一贯四五百文。”[52]与之时间相距不远,刘挚上奏讲:“每米一石二斗折纳绢一匹,民间米每斗六七十文,而绢价每匹一贯七八百文,当壅并限逼之际有至二贯文者。”[53]尽管刘挚讲的价格比吕陶讲的高,但比起前述宋仁宗后期来,仍低了许多。《长编》卷三〇一载,元丰二年十二月,成都府、利州路钤辖司言:“往时川峡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编敕估赃两铁钱当铜钱之一。近岁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匹之罪……法寺乞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此奏得准。则比吕陶所言又低。元祐年间,大铁钱的购买力似仍维持在较高水平。此间吕陶上奏中又言:“蜀中比年……绢一匹乃为钱千四五百。”[54]但北宋后期,大铁钱的购买力似已明显回落。《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八○载:崇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户部状……黎州……绢……每匹止折一贯二百文……约本处价例,仅是半价支折与卖马蕃部。”则黎州绢价已为每匹二贯四百文上下。
南宋前期,四川铁钱自身有较大变化,同时,铁钱购买力也有较大变化。绍兴二十六年八月,左朝散大夫景篪言:“四川绢直一匹不及五千,而官估取十千,他物之估率皆称是。”[55]则绢价每匹已为五贯上下。《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三至一四载,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宋廷下令蠲减四川畸零绢估钱。前此畸零绢估“成都府路每匹理见钱引九道(贯)半,潼川府路每匹理见钱引九道,比市价高大”,此时各减钱引一道,分别征收八道半和八道。说明此时四川绢价每匹应在钱引八道(贯)以下(与八贯相差应不很远)。官方还特别规定:“若纳见钱,即随钱引市价折纳,谓如街市钱引每道八百五十文。”可知此时钱引相对铁钱大约贬值七分之一强,若以铁钱计,绢价或在六七贯上下。此后四川绢价似未见记载。
北宋初期银价未见记载。《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一载,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知益州薛奎上奏言及,“今缘益州街市银每两见卖小铁钱二十千足”,而官方沿行以往盐酒课折征绢计价则是每五贯五百文折银一两。假定官方折价规定反映的是宋初银价水平,则此时银价已比宋初增长约二倍半。若此时银市价以祥符大钱计,则是每两二贯足。而康定元年(1040)官方规定,四川盐酒课“愿入钱,二千当银一两”[56]。或此折价即以天圣五年市价为依据。又《长编》卷一五八记,在庆历六年以前,盐酒课折征计价银一两同绢一匹都折为900~1200文。这同上述天圣五年银市价相比,显然低了许多,庆历五年官方规定,此后折价“从时估”,或是针对官价与市价相差太远而作出的。
熙宁十年,吕陶上奏批评四川推行免役法及榷茶害民,言及:官方“若将银色准折[茶价]每两须高抬四五百文(原注:臣窃闻蜀州熙宁八年银每两官折二贯三百文足,市价一贯六百文;九年银每两官折二贯二百文足,市价一贯四百文)。或多支交子,少用见钱,交子所支既多,钱陌又须亏折”[57]。据其言,蜀州熙宁八年银市价为一贯六百文足,九年为一贯四百文足,比天圣五年下降了约四分之一,而九年与八年比,银价也呈下降趋势,反映了此间铁钱购买力的回升。
北宋后期,银价大约也是回升的。《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八〇载,崇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户部状言及,黎州支蕃部马价,银“每两止折一贯二百五十文”,“约本处价例,仅是半价支折与卖马蕃部”。则黎州此时银市价已升至每两二贯五百文上下。
南宋前期,银价与绢价一样,变化较大。《系年要录》卷一七一记绍兴二十六年二月,宋高宗曾对臣下言及:“朕闻蜀中银价高,比江浙间过一倍。”时江浙间银价每两约三贯省上下(铜钱),则四川银价约六贯省(铁钱)。时在四川任要职的王之望绍兴末年在书信中讲:“有铁钱一百二十万贯,川价约买得银十七万两而止”,则据他所言时银价每两约七贯[58]。《宋会要辑稿》兵二三之二二载,绍熙(原书误为“绍兴”,据上下文校正)元年十二月,权发遣大宁监郭公益奏:官方科买银,每两只支价钱钱引一引半,“而在市银价却当五引半,民间遂有四引亏折”。所谓“五引半”即五贯五百文,可知当时大宁监(今四川巫溪)的银价为每两钱引五贯五百文。大宁监在川东,远离成都,似应比成都价低。《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谓:“今(应指撰写《朝野杂记》甲集的嘉泰年间)蜀中银每法枰一两用本钱[钱引]六引,而行在左藏库折银才[铜钱]三千三百云。”如李心传所言确为嘉泰年间四川银价,则此时银价与绍兴末年较为接近。当然,当时钱引贬值的情况我们不清楚,如果贬值严重,则银价在嘉泰年间相对绍兴末年是减低了的。《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六《四川收兑九十界钱引本末》载,到嘉定元年十一月,官方收兑九十界钱引,以银收兑的兑价为银每两兑钱引六贯二百文,当时钱引每贯仅兑铁钱四百文足以下,则兑铁钱的价格则应为二贯五百文足上下。但此兑价是否与市价接近,则不得而知。
由于篇幅限制,同时也受记载的限制,我们无法将四川各种各类的物价一一与内地作比较,也无法将各种物价一一依时序作分析。但我们似可粗略地讲,自从铸行景德大铁钱以后,大铁钱与铜钱折比价较多时间似在一铜钱等于二铁钱的基准线上下浮动。而从时间延续看,各种物价似都表明铁钱购买力有逐渐下落的趋势,中间也都经历了宋神宗在位时期的反复和震荡。
* * *
[1] 《长编》卷二三。
[2]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钱议》。
[3] 《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引《钱币谱》。
[4] 《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按:李焘记成肃言:“准开宝六年诏,川峡诸州犯窃盗计铜、铁钱满万,强盗满六千者,并弃市。川峡铁钱四直铜钱一,愿均定其法。”又记“有司请以银一两为强窃盗赃铜钱一千、杂犯绢一匹论罪。从之”。与《会要》记述有差异,见《长编》卷一八。
[5] 《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钱》引费著《钱币谱》。按:《长编》作“令民输租及榷利每铁钱十纳铜钱一”。
[6] 《长编》卷二三。按:原书此段文字后有注:“……又《实录》……覃,太平兴国初进士,累官至右补阙、直史馆、东川转运使,太宗厚之,为权臣所摈抑,换诸司使……据此,则宋覃未尝真决也,所称权臣亦不知谓谁……覃及聂咏杖脊,范祥、卜伦除名,《实录》在十二月壬子,今并书。”
[7] 按:《长编》卷二三记此事谓:“其后,西川转运使刘度请以铁钱四百易铜钱一百。既从之,盐铁使王明曰:‘若此,重铜钱而轻铁钱,则物价弥贵矣。望罢之。’诏可。”
[8]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钱议·蜀钱》。另参《宋史》卷二一六《赵普传附弟安易》、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卷四三九《文苑传·梁周翰》、《历代制度详说》卷七《钱币》、《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
[9]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钱议·蜀钱》,另参《宋史》卷二一六《赵普传附弟安易》、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卷四三九《文苑传·梁周翰》、《历代制度详说》卷七《钱币》、《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
[10] 《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引《钱币谱》,参《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系年要录》卷一六九。
[11]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二四。参《长编》卷四二。
[12] 《宋史》卷三〇九《杨允恭传》,参《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引《会要》《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钱》引元费著《钱币谱》。
[13] 《宋史》卷三〇九《杨允恭传》,参《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引《会要》《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钱》引元费著《钱币谱》。
[14] 《长编》卷四七、《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二四。
[15] 《长编》卷五九,参《系年要录》卷一六九、《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引《会要》《历代制度详说》卷七《钱币·铁钱》引《会要》《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钱》引元费著《钱币谱》。按:与《长编》比较,“益、邛、眉等州”《系年要录》作“益、邛、嘉、眉等州”,“景德二年”作“景德三年”。
[16] 《安阳集》卷五〇《故枢密直学士礼部尚书赠左仆射张公[咏]神道碑铭》。按:张咏《乖崖集》附录此文。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前集卷三《张咏》收录了此文。
[17] 《河南先生文集》卷一二《中大夫守太子宾客分司西京谢公[涛]行状》。
[18] 《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长编》卷八〇同年月癸亥所载略同。
[19]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引《会要》。
[20] 《系年要录》卷一六九。按:《宋史》卷七《真宗本纪》载:“益州铸大铁钱。”
[21] 《居士集》卷二六《资政殿学士尚书户部侍郎简肃薛公[奎]墓志铭》。
[22] 《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载兴元府西县钱监名济远监,疑是。
[23] 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后录卷四《王素》引录此文,文字有小差异。
[24] 《长编》卷二四五。按:《系年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八月甲午条记述此事后有“后废嘉州丰远监”一句。又见《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钱》引元费著《钱币谱》。
[25] 《净德集》卷四《奉使回奏十事状》。
[26] 《长编》卷三七一。
[27]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川陕(峡)铸钱》也述及此事,但却谓铸本用“四路称提钱十四万缗”,与此有异。《系年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八月甲午”条则记:“绍兴十五年,郑刚中为宣抚副使,始复利州绍兴监,铸大、小钱岁各五万。”
[28] 《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八,另参《系年要录》卷一七六。
[29]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之四六。
[30]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之五二。
[31]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志》。按:《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七《给纳》引《给赐令》载:“承直郎以下任川陕路移于内地者,每一贯二百文支铜钱一贯。”疑这一规定是沿录北宋某一时期的规定,不反映南宋时期的实际情况。
[32] 《系年要录》卷一八八,参《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川陕(峡)铁钱》。
[33] 《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钱》引《钱币谱》,另参《皇宋十朝纲要》卷二五、《宋史全文》卷二三。
[34] 《蜀中广记》卷六七《方物·钱》引《钱币谱》。《宋史》卷三五《孝宗本纪》《系年要录》卷一八八绍兴三十一年二月戊申条注文均系此事于当年十月。
[35] 李佐贤:《古泉汇》,《考古》1959年第2期;陈德润等:《四川雅安出土宋代窖藏铁钱》,《中国钱币》1990年第4期。
[36] 《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四、《宋史全文》卷三〇。
[37] 参见《考古》1959年第2期;《古泉汇·利集》卷一二。
[38] 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11月版第411页。
[39] 《安阳集》卷五〇《故……张公[咏]神道碑》,参范镇《东斋记事》卷四。
[40] 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三《张咏赈粜法》,《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七之一六。
[41] 《清献集》卷一《奏状·蠲减益州路民间科买》。
[42] 参《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七《职官·职田》、《宋史》卷一七二《职官志》。
[43] 《忠肃集》卷五《乞体量成都漕司折科税米奏》。
[44] 《净德集》卷四《奉使回奏十事状》。
[45] 《系年要录》卷九九、卷一〇九,《宋史》卷六七《五行志》,《宋会要辑稿》职官七〇之一八。
[46] 《系年要录》卷一八七,参《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四九。
[47] 《文定集》卷四《御札问蜀中旱歉画一回奏》《御札再问蜀中旱歉》。
[48] 《东塘集》卷九《补籴蜀路十五州创籴七州广惠仓米疏》。
[49] 《鹤山先生大全集》卷七六《朝请大夫利州路提点刑狱主管冲佑观虞公墓志铭》。
[50]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蜀钱》、《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
[51] 《清献集》卷一《奏乞减省益州路民间科买》。
[52] 《净德集》卷一《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
[53] 《忠肃集》卷五《乞体量成都漕司折科税米奏》。
[54] 《净德集》卷四《奉使回奏十事状》。
[55] 《系年要录》卷一七四、《中兴小历》卷三七、《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五。
[56] 《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盐》。按:原文意欠明,前文讲在陕西、京师入中银事,此句不详“入钱”是在陕西、京师还是在四川,如是讲在陕西、京师,因此二处当时尚用铜钱,则折价太高,待考。
[57] 《净德集》卷一《奏为役钱乞桩二分准备支用状》,另参同书同卷《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奏具置场买茶施行出卖远方不便事状》。
[58] 《汉滨集》卷九《与徐左司论军须钱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