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陕西在宋仁宗康定年以前未行用铁钱
钱币学界有一种意见,即认为宋代陕西在宋仁宗康定年以前即已行用铁钱,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宋史文献中“川峡”与“川陕”颇多见,然一字之差,含义相差甚远。“川峡”为西川路与峡西路(简称峡路)之合称,“川陕”为四川与陕西之合称。不过人们对峡路较为陌生,它创立于宋代以前,宋代于开宝六年(973,一说开宝四年即971年)重设,到咸平四年(1001)四川改划四路,西川路和峡路的建制便都不存在了。所以,宋代峡路实际只存在了不足三十年,难怪人们对它感到生疏!峡路的建制没有了,但“川峡”的说法仍然长久存在。又有记载说,峡路、峡州的“峡”原作“硖”,在北宋前期一般写作“陕”,直到元丰年间才经大臣何洵直奏请正式改“陕”为“峡”[2]。后人不知有峡路,往往把“川峡”误为“川陕”。持陕西在康定年以前就已行用铁钱的学者,主要就是没有认识到“川峡”在史籍中往往被误为“川陕”。持这种观点的人引证的记载,往往即存在这种问题。
请看下面一例,《宋史》卷二七七《韩国华传》载:“[太宗时]改兵部员外郎、屯田郎中、京东转运使,徙陕西路。旧制,川陕官奉缗悉支铁钱,资用多乏,国华奏增其数。”钱币学界一些学者曾引录此一记载,证明陕西在宋太宗时即已行用铁钱。
对于此事,李焘却是这样记述的:“[至道三年冬十月]峡路转运使韩国华到阙,又言:川、峡州县幕职官等所请月俸铜钱一文止支铁钱二文,望增加铁钱分数。帝令支铜钱一文易给铁钱五文。”[3]李焘又于咸平五年七月癸亥条注文中引《韩国华传》云:“国华为峡路转运使。旧制,川峡官奉悉支铁钱,资用多乏。国华奏增其数,至今便之。”[4]将《宋史》卷二七七《韩国华传》的记载与李焘的(连同《宋会要》)记述做比较,显然《宋史》是把峡路讹为陕西、川峡误为川陕了。当然,有人可能对这个结论还不信服,因为史书上记述分歧的事颇多,不能轻易地用一处记载否定另一处记载。为了凿实此事,我们不妨再引录两处记载。宋仁宗时,尹洙曾为韩国华写过墓志铭,其中写:“至道二年,以屯田郎中充京东转运使,移峡路转运使。真宗听政,迁都官郎中还朝。”[5]这可证韩国华在任京东转运使后,是任峡路转运使而不是陕西路转运使。富弼为韩国华撰神道碑,其中说:“出为京东转运副使,即拜峡路转运使。峡为险远,一路官俸薄,不可责以廉,公奏益之,至今峡中官德公不已。”[6]此段记载一连讲了三次“峡”,可为是峡不是陕之最好证明。又尹洙、富弼都是韩国华的儿子韩琦的好友,对韩国华的事迹不大会搞错,其记述应是可信的。所以,上引《宋史》的记述错误是无可怀疑的。
《宋史》还有一处类似的记载,见此书卷二九三《张咏传》:“[太宗时,知益州。]会诏川、陕诸州参用铜、铁钱,每铜钱一当铁钱十……”这往往也被征引用以证明宋太宗时陕西已用铁钱。然而,查元代人费著《钱币谱》记此事作:“淳化五年(张咏始任知益州恰在此年),诏两川以铜、铁钱兼行,铜钱一当铁钱十,民颇便之。”[7]又《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也载:“[淳化五年]令川峡仍以铜钱一当铁钱十。”而李心传则记:“淳化间,仍令两川铜、铁钱兼用。”[8]三处记载或讲两川,或讲川峡,都未涉及陕西,可知《张咏传》的“川陕”也为“川峡”之误。
持陕西宋初就有铁钱流行观点的学者,还往往引证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川陕铁钱》中如下的话,“川陕旧皆行铁钱”。然而如果我们阅读《川陕铁钱》题下的全部文字,就会发现,除上引一句外,都是记述四川地区史事的,而没有记述陕西地区情况的内容。这就是说,不但所引一句中的“川陕”是“川峡”的勘误,而且“川陕铁钱”的题目也应校正为“川峡铁钱”。事实上,前人在校勘此书时,已指出有些版本中上述两个“陕”都作“峡”。
将“川峡”误为“川陕”的例子不少。除以上两例外,又如:咸平三年,西京左藏库使杨允恭上书言“川峡铁钱之弊”,讲的明明都是四川的事,但《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却把“川峡”误为“川陕”。《宋史》卷三○九《杨允恭传》可为佐证。又《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载:“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诏川陕四路赃钱、赏罚钱以小铁钱十当一。”四川在咸平四年已分为四路,连同陕西路无论如何也不会还是四路。引文中“川陕”为“川峡”之误无疑。
其实,从宋人撰文习惯看,北宋时期是很少把“川”与“陕”连在一起讲的,因为当时四川与陕西的特殊关系尚未建立。但南宋时期则不然,由于宋、金对峙的军事格局,四川与陕西(后来陕西各州陆续陷落)密不可分地连在了一起,人们对川陕的议论开始增多,“川陕”也就成为一个较为常用的固定搭配。所以,凡是古籍中记述北宋史事而使用了“川陕”一词的,或许都应谨慎对待。而被引用来证明北宋康定年以前陕西就行用铁钱的史料,大抵都存在把“峡”误为“陕”的问题。
当然,持宋初陕西就有铁钱行用观点的学者引证的记载中,有一则是与“川峡”、“川陕”关系不大的,那就是南宋人王栐著作中的一句话。王栐在记述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诏令禁止江南行用铁钱事后,紧接着就写道:“然川蜀、陕西用之如故。”不过,在下文中,他记述了四川在宋真宗时期行用铁钱的情况,而记述陕西铁钱,却是从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开始,对宋仁宗康定元年以前陕西铁钱的情况,则一个字也未涉及。[9]所以,上引王栐的那句话,或许只是撰文时的偶然失误。
总之,可以查见的宋史文献,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宋仁宗康定元年以前陕西行用铁钱具体情况的资料。讲宋初陕西就已行用铁钱,是没有可靠根据的。
二 陕西变成特殊货币区
陕西在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以前,一直同内地一样,是行使铜钱的,即是说它不是一个特殊货币区。陕西变为特殊货币区,是同宋、夏战争相联系的。宋初以来,宋、夏关系时好时坏,有时西夏向宋朝称臣,有时又反叛。宋真宗在位前期宋、夏关系紧张,自从李德明(赵德明)即西夏王位后,又向宋称臣,宋、夏关系转向缓和,直到宋仁宗即位后的前十年,宋、夏关系一直比较和谐。
但是,自从李元昊于宋明道元年(1032)即位做了西夏王以后,宋、夏关系又趋紧张。李元昊不愿臣服于宋,他于宋宝元元年(1038)年底正式称帝,并积极准备进攻宋朝。不久李元昊就率夏军进犯宋境,并连连取胜。康定元年(1040)正月,西夏在延州城外击败宋军,宋鄜延、环庆二路副都总管(即副主帅)刘平等被俘。随后,夏军又攻占金明县,宋将李士彬战死。此年九月,夏军又在三川寨等处战胜宋军,宋将杨保吉阵亡。庆历元年(1041)二月,夏军于渭州附近的好水川大败宋军,宋环庆路副总管任福战死。当年八月,夏军攻占宁远寨、丰州。次年闰九月,夏军于定川寨附近大败宋军,宋泾原路副总管葛怀敏战死。宋朝君臣为西线战况而忧心如焚,这就是陕西变成特殊货币区的历史背景。
关于陕西钱法的改变,李焘做了如下的记述:
[康定元年十二月]戌申,屯田员外郎、通判河中府皮仲容知商州兼提点采铜铸铁钱事。仲容尝建议铸大钱,一当十,既下两制及三司议其事,谓可权行以助边费,故有是命。初,韩琦安抚陕西,尝言陕西产铁甚广,可铸钱兼用(原注:此据琦《家传》)。于是,[三司使]叶清臣从仲容议铸当十钱。翰林学士承旨丁度奏曰:“汉之五铢、唐之开元及国朝钱法,轻重大小,最为折中……昔汉变钱币,盗铸死者数十万;唐铸乾元及重轮乾元钱,钱轻币重,严刑不能止。今禁旅戍边,月给百钱,得大钱才十,不可以畸用。旧钱不出,新钱愈轻,则粮刍增价。臣尝知湖州,民有抵茶禁者,受千钱,立契代鞭背。在京西,有强盗杀人,取其敝衣,直不过数百钱。盗铸之利,不啻数倍。复有湖山绝处,凶魁啸聚,炉冶日滋,居则铸钱,急则为盗。民间铜铅之器悉为大钱,何以禁止乎(原注:本志云:军兴,陕西移用不足,始用皮仲容议,采洛南县红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铜,置阜民、朱阳二监以铸钱。按《实录》,乃铸铁钱,与本志不同,当考……)。”[10]
这段记载表明:首先,改变陕西钱法的首倡者是宋代名臣韩琦和时任屯田员外郎、通判河中府皮仲容。其次,陕西钱法的实际改变是以皮仲容担任知商州为开端的。再次,翰林学士丁度从一开始就反对在陕西铸行大钱。
皮仲容何时提建议已无可考,韩琦出任陕西安抚使的时间是康定元年二月,即是说从他提建议到任命皮仲容知商州,只相隔约十个月的时间。
上述记载也表明,李焘已无法搞清,皮仲容在商州是先铸了大铜钱还是先铸了大铁钱,抑或二者同时开铸。皮仲容的官名是以铸铁钱系衔的,韩琦也是建议铸行铁钱,但注文引《食货志》却讲皮仲容去商州后是采青铜铸钱。
上引文中丁度没有讲到铁钱。又《宋史》卷三三〇《任颛传》载,任颛任三司盐铁判官时,“陕西铸康定大铜钱,颛曰:‘坏五为一,以一当十,恐犯者众。’卒如其言”。其中明确讲到康定大铜钱,而且似乎是先铸铜钱。但司马光记,庆历元年正月戊辰,“初令陕西行铁钱”[11]。从这则记载看,有可能先铸了大铁钱,此时才能正式发行。司马光又记,宋仁宗时曾任知商州的薛仪曾上言说:“朝廷前置阜民监,于洪崖冶铸铁钱,未数年铁已竭。”[12]则商州阜民监最初却是铸铁钱的,与前引“本志”文字有异。或许铸大铜钱、大铁钱的时间是相差不远的。
上述引文中提到,皮仲容到任后奏请创设阜民、朱阳二钱监,这似是宋代陕西地区最早出现的钱监(稍后庆历四年,又于仪州竹尖岭设博济监铸大铜钱)。《长编》卷一三三记,朱阳监的正式命名是在庆历元年九月,它在虢州朱阳县,而阜民监正式命名时间不详,它在商州洛南县。
然而,《长编》卷一六四后来又作了与前引文不尽相符的另一则记述:
初,陕西军兴,移用不足,知商州皮仲容(原注:康定元年十二月)始献议采洛南县红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铜,置阜民、朱阳二监,以铸钱。既而陕西都转运使张奎(原注:庆历元年五月查为陕西都漕)、知永兴军范雍(原注:庆历元年五月,雍知永兴军兼漕事)请铸大钱与小钱兼行,大钱一当小钱十。
依此处记述,铸大钱是庆历元年五月以后根据张奎、范雍的建议而实行的,同前引李焘文字比较,不但建议人不同,而且时间也推迟了(当然也与《宋史》卷三三○《任颛传》关于“康定大铜钱”的记载矛盾)。又文中没有说明所铸大钱为大铜钱还是大铁钱,据《宋史》卷二八八《范雍传》,范雍“在陕西尝请于商、虢置监铸铁钱,后不可行”。这似乎又与引文中在二州铸青铜钱的记述矛盾。
这样,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只能模糊地断定:大约在康定元年和庆历元年间,陕西地区开始铸行大铜钱和大铁钱,从而使本地区的钱法发生了深刻变化。
这里,还应指出,除在陕西本地铸大铜钱和大铁钱外,宋廷还令陕西以外地区铸铁钱运到陕西行用,这也是促使本地区钱法变化的重要因素。《长编》卷一三三记,庆历元年九月壬子,“知永兴军范雍请下三司举官于河东产铁州军铸大钱,以助陕西军费,仍罢兴元等处辇致小铁钱。从之”。同书卷一三四载,同年十一月壬子,“诏江、饶、池三州铸钱监铸铁钱三百万缗,以备陕西军费”。据此,宋廷曾下令从兴元调运小铁钱入陕西,后又从河东和江南调铁钱入陕西。又据同书卷一六四记,宋廷又曾“敕江南铸大铜钱”“辇致关中”,则从外地调入陕西的既有铁钱又有大铜钱,而且数额巨大,这对于使陕西迅速成为铜、铁钱混用地区起了重要作用。
这样,陕西因铸行大铜钱(大铜钱在陕西以外不能流行)、大铁钱,行用小铁钱,而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成为一个特殊的货币区。
三 庆历八年陕西大钱贬值
陕西铸行大铜钱和大小铁钱是在军情急迫之时,为筹措军费而采取的饥不择食的措施,它的不良后果,或许可以讲在朝廷采纳此种建议之初人们就预见到了。而在铸行大铜钱和大小铁钱不满三年的时候,其弊病已开始显现。《长编》卷一四三载,庆历三年九月,担任参知政事的范仲淹上言说:“臣窃见陕西、河东边计不足,遂铸铁钱以助军费。而民多盗铸,日犯极刑,为法之弊,久将不堪。”他建议用赎罪的办法回笼铁钱,以抑制物价上涨。次年三月,宋廷派盐铁副使鱼周询等同陕西都转运使程戡讨论本路铸钱事,但似乎没有立即采取行动,直到庆历八年(1048)才着手整顿陕西钱币。
关于此次整顿陕西钱法,《长编》卷一六四记:
[朝廷于商、虢、仪州置监铸大钱,并从河东、江南调铁钱入陕西,]数州钱杂行,大约小铜钱三,可铸当十大铜钱一,以故民间盗铸者众,钱文大乱,物价翔踊,公私患之。于是查复奏晋、泽、石三州及威胜军日铸小铁钱独留用河东……朝廷……数命官议(原注:[庆历八年]正月己酉、四月甲午)。于是翰林学士张方平、宋祁、御史中丞杨察与三司使叶清臣先上陕西钱议曰(原注:六月乙未):“关中用大钱,本以县官取利太多,致奸人盗铸,其用日轻。比年以来,皆虚高物估。始增直于下,终取偿于上。县官虽有折当之虚名,乃受亏损之实害。救弊不先自损,则法未易行。请以江南、仪商等州大铜钱一当小钱三(原注:《宋史·食货志》‘三’作‘二’)。”又言:“奸人所以不铸小铁钱者,以铸大铜钱得厚利,而官不必禁。若铸大铜钱无利,又将铸小铁钱以乱法。请以小铁钱三当铜钱一。”……朝廷皆施用其言。自是奸人稍无利,犹未能绝滥钱也。
从上引记述可知,宋朝在陕西铸行大铜钱、大铁钱及行用小铁钱,导致了市场混乱和通货膨胀。但是,在停止从河东输入小铁钱后,最突出的(至少在当时人们看来)问题却不是行用铁钱,而是盗铸大铜钱。于是宋廷先后采取几项措施:首先于庆历八年六月下令,改当十大铜钱、大铁钱为当三小铜钱,小铁钱三文折小铜钱一文。随后于皇祐二年二月,下令停止商州铸青铜钱。最后于嘉祐四年二月,陕西大铜钱、大铁钱并一当二小铜钱。
李焘又记述了在陕西大钱贬值过程中官方嫁祸百姓的情况,谓:
庆历末,[傅]永自梓州路转运使移陕西(原注:庆历八年正月自梓州徙),时关中用折十铁钱,盗铸不可胜计,公私患之。永献策请变钱法。至境问民所乏,贷以种粮,令麦熟纳偿而薄取其息,民大悦。永亟檄州县凡散二百八十万缗,大钱悉尽,乃以闻。已而朝廷变法,遂下令以小铁钱三折大铁钱一,民出不意,破产失业自经死者甚众,而盗铸亦以衰止。所贷得麦四十万斛。商人入粟于边而受钱于中都,岁五百万缗,时河北奏乞钱,朝廷未有以给,永言:“本道仓廪实,请以所当钱畀之。”上嗟赏。自康定用兵,陕、华以西移输税于边,民力大困。永令输本郡而转钱以供边籴,储亦无乏。王尧臣详定课绩,上其事,又赐诏褒之。寻召入……于是权副三司(原注:《傅永传》云:永献策请变法,既悉贷民大铁钱,遂下令以一折三,小民多破产失业,而盗铸亦止。按变法在庆历八年六月,乃用三司议,或因永献策亦未可知。若谓遂下令以一折三,则是永擅作法罔民,初非朝廷变法也。朝廷变法适与永贷民大铁钱相先后,盖永悉贷民大铁钱,大钱虽折小钱十,而小钱十可铸大钱五且有余,即郑戬所云,盗铸获利十之六也。永前贷民大钱,今但用小钱,又以小钱三折当十大钱一,其名似优贷者,其实阴夺盗铸之利也……)。[13]
李焘这里没有说清楚,贷民大钱后,大钱贬值,本来百姓还贷应更容易,为什么却出现了“破产失业自经者甚众”的情况。他在注文中作了解释,仍然不能使人明白。李心传发现了这个问题,作了如下辩驳:
傅永设策以罔民也,解之误矣。永初议废大钱,以官积大钱多,虑亏国计,故先以贷民而后更法。方其贷时,出大钱二百八十万,寻遂更制,则民间实止为八十四万缗尔。其后县官但按原籍取偿,故民不意破产失业,至于自经。使永出十而取三,则何用亟檄州县尽散大钱乃以上闻?使贷者得大钱万,而偿以小钱三万,则当乐输矣,而何为失业、自经耶?……永之策大抵使官无所亏,而民受其患,实甚误矣。[14]
这里,李心传也只是从情理上推论,似乎并没有其他资料作根据,但他推理得较有说服力。傅永坑害百姓的方法是要求借贷者按出贷时的旧钱数还贷,从而把贬值的损失转嫁给借贷者。当然,其责任也不在于傅永一个人,傅永在一定程度上不过是代朝廷受过罢了。
李焘先讲改当十为当三是张方平、宋祁、叶清臣、杨察等共同拟议的,后来又说出自傅永的建议,为了自圆其说,故在注文中讲“[变法]乃用三司议,或因永献策也未可知”。其实参加讨论的张方平为傅永写过神道碑文,记述了此事,现引录如下:
[改刑部尚书、陕西转运使]初,夏戎阻命,犯延安、蹂平凉,暴师鄙上,兴费不赡。夏文庄竦始建更币以振边,置炉商税(当为“州”之误),铸钱一准十。既又就河东山泽,遂及江南诸监,并铸铁为钱,转以资关右。民溺于利,则冶熔盗铸,淆杂为巧,死罪积多,法不能胜,四民失业,朝廷患之,议所云救。公请大泉一当三,货物始平,民称便。建榷铁法,奸铸遂衰止。[15]
张方平明确地讲傅永曾建议改当十钱为当三,应是可信的。他还记傅永“寻建榷铁法”,则为李焘所未述。
当然,在这次钱法变动中,也有些地方官与傅永的做法不同,他们比较照顾百姓的利益,例如记载中的赵温瑜即是如此。
苏颂记赵温瑜在知晋州任上的政绩说:“初,更铁钱法,以大钱一当三,公以为货币骤亡十之七,贫者必先受其弊矣。因密召诸军校,令军中有质贷者约以三日尽赎归,毋得蓄钱于家。日满,然后颁行其诏。又诱诸豪发粟储囷窖以平物价,艰窘者获济矣。”[16]赵温瑜的这些做法只能使人们受有限的益处,但他同傅永那种坑害百姓的做法已是大相径庭了。
四 大钱的再次贬值
关于庆历八年至嘉祐四年间宋廷为解除陕西钱法危机所采取的措施,《长编》卷一六四记:
[庆历八年以]后诏商州罢铸青铜钱(原注:皇祐二年二月),又令陕西大铜钱、大铁钱(笔者按,“大”原作“小”,据《宋史全文》卷八等校正)皆一当二(原注:嘉祐四年二月),盗铸乃止。然令数变,兵民耗于资用,类多咨怨,久之始定。
又据郑獬记:“至和元年,[田况]除天章阁待制、陕西都转运使。关右盗铸铁钱甚恶,法不能胜。公(田况)更为大钱,肉好精致,伪者莫能杂。以一当三,尽收恶钱付炉官,市易以为便。”[17]这表明,在田况任都转运使期间,曾铸行新式大钱,回收恶钱,以求改变钱币混乱局面。
又司马光记:“文彦博知永兴军。起居舍人母湜,鄠人(一作鄂人)也。至和中,湜上言:‘陕西铁钱不便于民,乞一切废之。’朝廷不从,其乡人多知之,争以铁钱买物,卖者不肯受,长安为之乱,民多闭肆。僚属请禁之,彦博曰:‘如此是愈使惑忧也。’乃召丝绢行人,出其家缣帛数百匹,使卖之,曰:‘纳其直尽以铁钱,勿以铜钱也。’于是众晓然知铁钱不废,市肆复安。”[18]文彦博的文集中也收有他此时期关于陕西铁钱的奏疏,其中讲:“陕西私铸铁钱虽严行禁捕,抵法者甚众,终不能止绝。盖以铁本至贱,获利甚厚,以致见行钱货薄恶者居多,物价增长,稍禁行用,或令拣选,则井市嚣然,买卖难阻,其弊已极……不若使铁价增贵,即私铸无利,薄恶之钱亦将熔为器用,欲乞令陕西转运司依河东路事体擘画,权住铁冶三五年,或恐伤冶户,郡官数年增起铁价,公私有利,候钱法平定,即弛铁禁。”[19]他的这篇奏疏说明直到至和二年,陕西的货币混乱仍然存在。文彦博提出的建议侧重在禁私铸铁钱,为此他主张权住铁冶和实行铁禁。这使人联想到傅永的榷铁法,看来当时他与傅永在这一点上看法是接近的,大约宋廷接受了他们的意见,采取了某些控制原铁的措施。
司马光又记,嘉祐元年八月庚辰,“罢陕西小铁钱”[20]。从字面讲,一是可能讲陕西停止行用小铁钱,但此后有记载讲小铁钱仍在行用;二是可能讲陕西停铸小铁钱,但陕西何时开铸小铁钱却不见记载。此种记载过于简略,使我们难以了解详情。联系到李焘有如下记述:“庆历中陕西、河东皆用铁钱,后用张奎议,小铁钱独行于河东,而陕西许用铜钱及大铁钱以一折二,然小铁钱积同、华二州者凡四十万缗,熙宁初,诏赐河东,以铁偿之。”[21]则陕西后来确实停止行用小铁钱,或命令下于此时,完全停用则较迟。
关于嘉祐四年大钱的再次贬值,《长编》卷一八九又记:
[二月]己卯,诏:“如闻陕西民间多滥铸大钱,以至市易不通。其见行当三大铜钱(一本无‘大铜钱’三字)、大铁钱并当小铁(笔者按:‘铁’疑为‘铜’之误)钱之二。本路官员已支三月俸者,即计其数贴支。”先是,议者欲变大铁钱当一,提点刑狱、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陆诜言:“民间素重小铜钱而贱大铁钱,他日以一当三犹轻之,今令与小钱均直,则大钱必废。请以当二,则公私所损无几,而商贾可以通行,兼盗铸计其物直无赢,则必自止。而陕西旧藏饶州大钱,闻民间久不敢用,今既无盗铸,则可以兼行,四者皆便。”又言,既更钱法,前日民负官缗者,法应加数追纳,望三分蠲一。诏悉行之(原注:此据《陆诜传》)自是盗铸乃止。然令数变,兵民耗于资用,类多恣怨,久之始定(原注:此据本志)。
根据此记载可知,嘉祐四年大钱再次贬值。朝廷原本是想让大铁钱与小铜钱等值使用的,后来接受了陆诜的建议,才改为当二。另外,朝廷又接受陆诜的建议,大约同时也是接受上次坑害百姓引起不良后果的教训,这次比较注意照顾贫苦百姓的利益,凡官债适当减免。但我们今天看到的李焘关于嘉祐四年大钱贬值的两次记述文字,都在关键处出现疑问。为了澄清事实,须再查考其他记载。查司马光记此事作“诏陕西大铜、铁钱并当常钱之二”[22]。章如愚又记:“嘉祐四年,以陕西民间多盗铸大钱,于是以见行当三大钱折小铜钱二,谓之折二钱。”[23]根据这些记载,再联系前次大铜钱大铁钱一当小铜钱三、小铜钱一当小铁钱三的情况,可以判定:这次和上次贬值后一样,大铜钱、大铁钱间的等值关系并没有改变,只是大铜钱、大铁钱同小铜钱间的关系改变了。小铁钱废止后,陕西只行用三种钱,即当二大铜钱、当二大铁钱和小铜钱,大约此后小铜钱越来越少,市面上主要流行当二钱。
陕西此次大钱贬值及大小钱法定比价的变化,也给当地百姓造成了一定的痛苦,李焘较客观地记述了这一情况。另外,时人刘攽在记述其兄刘敞事迹时也讲:“[陕西]民苦大钱数变法,疑惑,公(刘敞,时任知永兴军)使官吏俸钱一皆中给,民因知官不复变法矣。”[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