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两宋货币史(出书版)》作者:汪圣铎【完结】 > 《两宋货币史(出书版)》作者:汪圣铎.txt

第二节 提点坑冶铸钱司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962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所谓提点坑冶铸钱司,其名称大约是前后有变化的,记载中有“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司”“提点东南九路坑冶铸钱司”等。在它们的名称前面,有时有“都大”二字,有时则没有。它们的主要职责是管理铜钱铸造,但在个别时期,它也兼管过铁钱铸造(如南宋乾道年间),此外还兼管各种坑冶的开采等。

一 提点铸钱司的创设与独立

关于宋初铸钱管理,南宋章如愚谓:“自开宝平吴之后,因其旧置监于鄱阳,既而江淮荆浙闽广之地皆有监,系发运使兼提点。”[4]据此,似乎当时铸钱事是由发运使兼管的。但是,发运使正式创建于宋太宗淳化、至道之间,也没有记载证实它在最初阶段就兼管铸钱事。所以,发运使何时始兼管坑冶铸钱事尚有疑问。另一种记载说,宋初铸钱“漕轺兼统,肇于[太平]兴国”[5]。这却可以找到佐证,樊若水、张齐贤在江南转运使任上都曾管过本路铸钱事。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以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内供奉官白丞睿同提点[铸]钱事”[6]。这样,就有了超越路分管理铸钱事务的职衔,不过是由他官兼带的。

专门管理东南诸路坑冶铸钱事务的官司创立于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八月,不少史籍对此都有记载,而李焘所记似较详。《长编》卷一一七载:此年八月己卯,“初命朝臣为浙江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其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原注:诏朝臣提点银铜坑冶,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实录》在十月乙丑,今并书。《实录》是月己卯书徒知楚州、屯田员外郎魏兼为浙江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盖铸钱等事旧属发运使,既罢发运使,故别置官。然《两朝国史·志》及《会要·职官部》并不载提点坑冶铸钱,不知何故,姑存此,更加详考)。”所引注文中言及专设提点坑冶铸钱官与撤销发运使有关,这是较重要的。首先,此情况可以从《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所载景祐元年十月五日撤罢发运使的记载中得到证实。其次,它说明前此坑冶铸钱事确曾由发运使司兼管,只是兼管是在咸平三年以后而非以前。再次,它或许能为解释注文中所言《两朝国史》《会要》“职官”部分均不载提点坑冶铸钱疑问提供线索。因为同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景祐五年,恢复发运使司,坑冶铸钱事务重归发运使司兼管。这就是说,景祐二年创设的专职提点坑冶铸钱官只存在了约三年就遭罢撤。

提点坑冶铸钱官再次从发运使司中分出独立的时间,已难确考,唯《长编》卷一六七记:皇祐元年(1049)十一月“乙卯,诏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铸钱事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则提点坑冶铸钱重新成为专职官应在此前。此后提点坑冶铸钱官的活动不见记载,不知是否又有并裁事。此职务的不稳定,大约就是《两朝国史》、最初的《会要》不载此职的原因。

二 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分合

提点坑冶铸钱司独立以后,自身又有多次分合。

最初的“分”是与宋神宗时期的铸钱业大发展相关联的。据载,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七月,“三司言:江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旧管五钱监,近年江、池、饶州增岁铸额及兴国军、睦、衡、舒、鄂、惠州创置六监,提点官一员通领九路水陆巡按不周。欲增置官一员分路提点。从之。乃以太常少卿钱昌武领淮南、两浙、福建、江南东路,李棻领荆湖、广南、江南西路”[7]。前者置司饶州,后者置司虔州[8]。元祐元年(1086)二月二日,“新淮南等路提点坑冶铸钱事李深言:坑冶铸钱旧隶一司,至元丰二年以荆广淮浙分为两路。韶州岑水等场自去年以来坑场不发,欲乞两路提点铸钱通为一司。从之”[9]。这是第一次分合。

宋徽宗时,提点坑冶铸钱又分设二司,起始时间记载不一。《舆地纪胜》卷二三《饶州》谓“分于政和”,大约是对的。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尚书省上奏中就讲到“江淮荆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虔、潭两司”[10]。政和五年九月七日,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虔州司上奏讲:元丰二年分设二司后,“续奉朝旨,通为一司(按当指元祐元年事),通管九路,就洪州置司。又承敕铸钱司分为两司:提点荆湖南北淮南江东路坑冶铸钱事虔州置司,提点江西两浙福建广东西路坑冶铸钱事近承朝旨将潭州复移饶州,依元丰年所分路分。契勘本司所管坑冶场,昨因发运司申请,欲将提点铸钱官一员于虔州置廨宇,一员于潭州置廨宇。诏依。两司各认见今所管路分,已是劳逸得均,方成伦序。偶于去年潭州提点官丘括具陈,乞移潭州司于饶州置司。窃缘当时分两司各自任责管勾职事,今来饶州司不顾利害,申乞令虔州司更兼管湖南湖北两路坑冶铸钱事……诏所管职事、路分并依潭州置司日所得指挥施行”[11]。这说明在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前提点坑冶铸钱司已又分为二司,一司驻潭州,一司驻虔州,稍后潭州司移驻饶州。移驻后,饶州司离湖南北远,想将这一地区推给虔州司,遭到虔州司的反对。到南宋绍兴五年(1135)六月,因“提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坑冶铸钱司近岁所发额钱比旧十亏八九”,被认为是“两司并建”,责任“不专一”所致,所以决定将饶州司并入虔州司[12]。这是第二次分合。

绍兴二十六年(1156),宋廷下令撤销提点铸钱司(详下文),到二十九年决定恢复,虽拟定重设二司[13],但一般只任命一位提点,多驻饶州,赣州(原名虔州)只是巡历处。乾道六年(1170)提点司并入发运司(见前文),至乾道八年恢复。次年,宋廷又决定分设二司“江南、淮南、两浙、潼川、利路分隶饶州司,江西、湖、广、福建分隶赣州司”,后又略加修改,“于江西管内取拨江州、吉州、抚州、兴国军、隆兴府却隶饶州司”[14]。“淳熙二年(1175),并赣州司归饶州,而赣州止存主管官一员,总留司事。”[15]同年,“以王楫为都大提点坑冶”[16]。此后至南宋末,官称一直沿用(端平年间有吴渊、淳祐年间有程元凤先后担任此职),也没有再分置两司(当时坑冶铸钱业萎缩,分两司也无必要)。

提点司在北宋时期只是管理局部地区的机构,到南宋衔内加入四川诸路,而淮河以北地区又落入金朝辖下,所以提点司成了全宋性机构,故合二司为一后,提点衔前加“都大”就颇有名副其实的味道。

提点分为二司,每位提点官的管理范围缩小,易于管理,而且可减少朝廷对提点官权力过大的忧虑。其缺点是难以通融有无、合理调配资财人力。合为一司,管理范围较大,管理难度大,但有利于统一调度。

三 提点官的品阶、职权

宋仁宗景祐二年初设提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坑冶铸钱官(本题内以下简称“提点官”),曾规定其“与提点刑狱序官”,“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17]。皇祐元年(1049)十一月,宋廷又进一步明确:提点官“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18]。这就是说,提点官虽为跨路分监司,其地位却在转运司以下,相应地也在某些重要州府的知州(府)以下。提点司也不如同样是跨路分的发运司地位高,而发运司的地位比一般转运司(重要的转运司除外)要高。但是,提点司的地位又比一般知州(军、监)高,它属“监司”系列,这一点它比提举市舶、提举茶盐司的情况要好[19]。绍兴二十九年(1159)恢复提点司时,迫于对旧提点官事权太重的指责,宋廷决定将提点官降为与转运判官序官,其地位与一般知州相当。淳熙二年(1175)将二提点司合为一司,在提点官衔前重加“都大”二字,同时重又规定提点官与提点刑狱序官。在《庆元条法事类·官品杂压》明确规定:“诸发运使副在转运使之上……提点刑狱、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官序官仍各在发运判官之上,发运判官在知州朝议大夫、转运判官、提举常平茶盐官之上。”

关于提点官的职权,《哲宗正史职官志》云:“掌鼓铸泉货,掌收山泽之利,或鼓铸泉货以给邦国之用。凡地利所入及铸钱岁有定数,视其登耗而赏罚之。”[20]其实这里忽略了提点官的地域限制,尤其在北宋,这个限定(即东南九路)是不应忽视的。另外,“坑冶”的含义也要打折扣,即提点司不管金、银坑冶。所谓“自来铜铅锡铁隶提点司,金银坑冶隶转运司”,乾道三年到五年间(1167~1169)曾一度将金银坑冶归隶提点司,但随后就重新交给转运司[21]。

提点司与辖境内的州县及坑冶钱监的关系一般不是直接隶属关系,提点司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有规划建议权。它可以向朝廷提出有关辖区内坑冶铸钱事务的各种建议,其中包括关于各坑冶钱监课额的建议,这些建议经朝廷批准后由有关方面实施。

二是监察权。它被称为监司,正是因为它有此权。就中又包括两个方面,即检查权和弹劾权。提点官每年巡视辖区内各州县坑冶钱监,有权检查有关簿账,并有权对不称职官员提出弹劾(宋朝不是随便一个官员就可以弹劾其他官员的,弹劾要经过授权)。如南宋孝宗乾道七年十月九日,提点坑冶铸钱江璆奏:“检准乾道七年五月六日指挥,逐州通判系专主管坑冶事务,内有不可倚仗及弛慢之人,令本司劾奏,差官对移。本司契勘,吉州通判赵壎自本司复置之后,牒令催趁铁课,修葺纲船,起发铁料等事,经及累月并无一字报应,积压铁料七十余万斤。窃恐其他州军递相仿效,难以责办。欲望睿旨将赵壎重赐黜责,以为慢吏之戒。”“诏放罢。”[22]这是提点弹劾通判的实例。又如,宋光宗绍熙元年二月十一日,“诏知饶州乐平县王裴放罢。以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宋之瑞言其天资阴险,专事唇吻,侵移木炭钱违限不解故也。”[23]这是提点弹劾知县的实例。

三是荐举权。宋朝规定监司可以荐举辖区内的官员,其数额是固定的。中下级官员要升迁,按规定一般需要一定数量的荐举书。所以,提点官可以用荐举权迫使中下级官员服从自己。有关提点官荐举官员数额现存记载很不完备,可以查见者,北宋大观三年(1109)规定虔、潭两司“各岁举承务郎已下大小使臣升陟通逐路共不过八员,承直郎已下改官不得过四员”,承务郎已上二员,大使臣三员[24]。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三月以前,朝廷规定提点官每年只许荐举改官四员,本司认为员数太少,“无以激劝”,请求增加到与江东提刑一样多(大约即下文所言“岁举改官七员、县令六员”),得到批准。到次年十月时,按规定提点官每“岁举改官七员、县令六员”,而当时发运使却“岁举改官二十员、县令十员”,提点官韩球认为自己举官员数定额仍过少,要求再增加,朝廷决定将荐举改官员数增为每年十员,荐举县令数不变[25]。

四是指挥属下官吏的权力。此外,提点司有时还有辟任某些下级官员以及调运铸钱原料等权力。有些县在坑冶铸钱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朝廷有时允许提点官辟差知县以下的官员。如宋高宗绍兴十二年“十月十日,[提点]韩球言:‘本司获奉今年八月十九日敕节文,将韶州曲江、潭州浏阳、信州铅山、饶州德兴四县令丞今后如点检弛慢不职,课利亏欠之人,并乞依上件四县令丞已得指挥,许本司一面先次对移取勘申奏朝廷,乞赐施行。所贵可以责办兴复坑冶早见就绪。’从之。十一日,韩球奏:‘应曲江、保昌、始兴三县知县自绍兴二年遭贼火残破之后,至今已经一十年,内曲江县绍兴六年一次差到正官外,自余年分前后差官权摄,久不交替,场冶利害,未尝究心,以致保昌、始兴两县亦然,是致课利亏欠,无缘兴复。欲乞详酌下吏部差注韶州曲江、南雄州保昌、始兴三县知县正官前来填阙。’诏令铸钱司奏辟一次。”[26]这次朝廷允许提点辟差曲江等三县知县一次,允许对曲江、浏阳、铅山、德兴四县的县丞先行对移再申奏。

场冶监官是由朝廷任命的,有时也允许提点辟差。如宋孝宗淳熙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提点“(王)楫又言:‘诸处场监官乞从提点官选择辟差一次,如有败事,举官同坐。’从之”[27]。又据载,宋宁宗庆元元年十二月三日,右正言兼侍讲刘德秀言:“坑冶司凡所总管属自主管文字而下至于监辖坑场几三十员,随事之轻重、职之崇卑,莫不皆有责任。……冶司旧有辟差窠阙凡六,近以其一归堂除,而今所存者尚有五阙:吉州置司检踏官、监潭之永兴场、监建宁之瑞应场,与夫处之石堰库山场监辖使臣是也。乞废罢前两监官,少宽州县冗食之患,举后五阙皆归吏铨,以听公选。”“诏:吉州检踏官、潭州永兴场、建宁府瑞应场三阙今后堂除……”[28]则此前有五监官由提点官辟差,此后削减三员,还有二员由提点官辟差。

按照规定,提点司有时也可选差下级州县官员担任临时性差使[29]。又据载:南宋高宗绍兴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提点坑冶铸钱赵伯瑜言:“窃见茶盐司文移准敕州县并限一日回报,如违,以违制科罪。欲望应本司文移应本报稽违及辄不应报去处,亦乞详酌立法。”“诏铸钱文移州县并限二日回报。如应干稽违及辄不应报者,各杖一百。”[30]这表明,提点司给有关州县的公文,各州必须回应,这也是提点司执行公务所必需的。

提点官的职权大小,是宋朝朝廷感到不易处理的问题。时人一般认为,提点司权过重,就会侵害州县;权过轻,又无法驱使有关州县完成相关任务。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中书舍人洪遵等曾言及朝廷一度裁撤提点司的原因,即:“自中兴以来,置都大提点官,事权太重,官属太多,动为州县之害。”[31]裁撤后又感到提点司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且将官署设在矿区也是必要的。但对提点司权重权轻,朝廷仍然时有议论,因而提点官职权范围也时有变化。

四 提点司的属官

关于提点官的属官,《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提举坑冶司》载:“其属有干办公事二员,检踏官六员,称铜官、催纲官各一员。”《通考》卷六二《职官考·都大坑冶》则载:“属官有干办公事一员,检踏官三员,催纲官一员。后检踏官增置六员,各分认专管职事(原注:一员饶州本司,一员建州,一员都(疑误)州,一员潭州。笔者按:检踏官六员分驻各州事,似为绍兴十一年情况,见下文)。”两处所载不同,且未说明是何时的情况。

宋仁宗、宋英宗时期的提点官属官情况似失载。关于宋神宗时期提点官的属官情况,据宋徽宗宣和七年五月都省上奏中讲:“熙、丰旧置提点坑冶铸钱官下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虔州置司,提点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检踏官四员。”[32]但这里没有讲,元丰二年分设两司后属官增加的情况。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大约是刚刚重新分立二司)尚书省建议“江淮荆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虔、潭两司各差检踏官三员”,“检踏官并许于承务郎以上或选人、大小使臣内踏逐谙晓坑冶有心力人充”,“以二年为一任”。这个建议被采纳[33]。南宋绍兴二年(1132)提点司上奏说:“本司昨被旨许置干办公事一员、检踏官五员、催纲官二员,后来与诸司属官一例减罢。缘所隶九路不可阙官。诏复置干办公事一员、检踏官三员、催纲官一员。”[34]到绍兴十一年(1141),检踏官已增至六人,此年,根据提点官韩球的建议,对检踏官作了如下安排:“一(疑当作“二”)员在饶州本司,一员在信州,一员在建州,一员在韶州,一员在潭州”[35]。

到绍兴二十六年提点司被裁撤前,其属官计有主管文字、干办公事各一员,检踏官九员,秤铜官、催纲官各二员,共十五员。由于撤裁前提点官因属官过多受到指责,所以绍兴二十九年恢复时便作了压缩,改为:“饶州置[主]管文字一员,赣州置干办公事一员,请给、人从、序位并依转运司主管文事(字)、干办公事例。韶州、建州各置检踏官一员,并依准备差遣例。别置秤铜官、催纲官各一员,专差武臣。”[36]比裁撤前属官员数减少过半,此后时有增减。

除属官外,提点司还有吏人,其数额也是有规定的。绍兴二十九年洪遵等关于恢复提点司的建议中讲道:“提点司手分、贴司、军典旧额二十二名,今欲以手分十名、贴司二名、军典一名为额。属官下手分、军司旧系十六名,今欲逐官下各破手分一名,请受依旧铸钱司则例。”[37]即是说,提点司吏人由二十二名减为十三名,属官下吏人由十六名减为六名。次年,宋廷批准了提点官李植的请求,提点官连同主管文字“通置手分十人,贴司、代军典各五人,共二十人为额”[38]。乾道九年(1731)提点官提出:“铸钱司旧管吏额孔目、职级、手分、贴司、代军典三十四人。昨因废罢后复置,共三十人,今来分置二司,人数不敷使用。”工部却只同意以二十六人为额,此意见得到朝廷肯定[39]。这些吏人之所以有定额,大约与他们也享受俸禄有关。

五 提点司的管理活动

提点司的管理活动是由它的职权派生出的。提点司管理上的特点与其职权上的几方面特点密切相关,即涉及的地域广、需要处理的事务较为复杂、事关财计。提点司管理涉及的地域,或称东南六路,或称东南九路(因路分的划分前后不一,提点司的管理范围也有变化),南宋时或称十一路,总之是涉及若干个路分。据宋人统计,大约包括一百余个州郡、四五百个县。宋人常常言及此,如谓:“铸钱置使,治所在番阳……然北距淮,南傅海,西接巫三巴,东际吴闽之会,部郡邑四五百所,分提封半,临制莫盛……”[40]如讲:“惟货泉之寄,总六道百郡之权,归于一大有司,视汉之钟官辨铜,其重甚矣。”[41]委任制书或称:“今举九路百八州之计并于一大有司,汝其为朕抳弊奸、集公利,使宝冶之藏饶羡……”[42]提点司管理在地域上这样广,就派生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下,在这样大的区域内实施管理,难度很大。二是由于涉及的路州县多,提点司与路州县官的关系较难处理。

提点司管理在地域上很广,而且有坑冶的地区大抵都是山区,按规定提点官要按时巡视所部,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检查工作、账籍,考核和提出奖惩有关官吏的建议,真正认真实行是很辛苦的。在下引宋人关于二位提点官事迹的记述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这一点:

改除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事。坑冶散布九路,多在山谷险绝中,使者罕到,弊久益深,公不以为惮,躬自按之,期年遍五路,以其所见条利害四十有三事,请于朝,书可行者三十有五,至睦州感疾,犹欲东去,浸剧……然而经画鼓铸谆谆在口……(编者按:张次公死于绍圣四年)。[43]

[陈彦恭,字子愿,莆田人,父侗,元祐三年进士,曾任州通判、提辖河东路坑冶铸钱,因忤蔡京党被罢。]久之,除提点九路坑冶铸钱。九路地绵百余州,异时居官者惮江湖岭海之艰,率家居可否事,君周行万里,冒风波瘴疠而前,至课赢十余倍,入大理为正,拜尚书刑部郎中。[44]

两处记载都讲到提点官巡视所部的辛苦,前者甚至因此殉职。但真正要履行好职责,就必须如上引所述那样亲自接触实际,付出较大代价。南宋绍兴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提点官韩球上奏讲:“……提点司所管九路坑场五百一十三处,球近已措置过数内以采兴坑冶一百七十九处……”[45]如果所言属实,他为此也一定付出了相当的代价。

因提点司经管钱财事务,所以官方在选择提点官时特别注意选清廉官员。《长编》卷四九一记,宋哲宗绍圣四年九月,朝请大夫朱彦博被任命为提点官,权殿中侍御史蔡蹈上奏反对,说:“臣伏见近降除命,以朝请大夫朱彦博为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事。臣谨按,彦博天资倾邪……提点之职,实关诸路,况今坑冶多事,必得向公奉法、洁廉详敏之人乃能举职,付之彦博,未协众论……”结果朝廷收还成命,改换他人。南宋光宗绍熙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新除都大提点坑冶铸钱赵善悉罢新任。以言者论其素无贤誉,专事交结,今为泉司,必且妄用铜本、妄行举辟故也”[46]。赵善悉被罢免也是因为他不够清廉。而记载中也可查见提点官因贪赃被惩处的事例,如宣和七年四月十八日,提点铸钱王阑被除名勒停,就是因为他“贪墨因巡历贾贩盗取官钱,提刑廉访验治有迹故也”[47]。

提点官在考核时有许多“硬指标”,特别是铸钱数量更是含糊不得,因此,作提点官是不容易滥竽充数的,客观上要求任此职者必须是“才吏”“能吏”,即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这正如南宋文人楼钥起草的某提点官任命书中所讲的:“惟时钟官,究山泽之利,兴鼓铸之饶,以佐国用,非心计优长、风力强敏之士,不足以当之。”[48]由于坑冶铸钱事务涉及许多方面,涉及许多制度。这样“文书益目毛渫大,健吏不能观厥终”[49]。在提点司内,由于长官经常替换,而吏人往往长期供职,所以也存在官弱吏强的情况。南宋时官员周麟之曾上书议论此事,讲:“盖泉司职事散在诸路,旧例分遣官属催督采铸,置局他郡,往往有终任不识官长面者。每有申请,必为吏辈所格,舞文弄法,为害非轻,炉户铸工刊剥殆尽,百端规取,必至充其所欲,然后为之行移,官司递筒积而不拆,或盗发以窥事宜,或随意以生沮抑,属官俯首唯唯听命,至以书问与之往来者比比皆是。”[50]

提点官的奖惩同两方面的情况联系最密切,即铸钱数量与铸钱质量。宋徽宗政和二年十二月,宋廷订立提点司奖惩办法,规定:“提点坑冶铸钱官以两司应管钱监每岁总计合铸钱数比较,增一分以上减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减三年磨勘,五分以上转一官;亏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五分以上降一官。右入江淮荆浙福建广东路提点坑冶铸钱格。诸提点铸钱轮委提点刑狱司(原注:谓非提点铸钱置司所在路分者)索取两司应管钱监总计合铸钱年额,岁终衮同比较,具增亏实数,拟定合该赏罚保明闻奏。右入江淮荆浙福建广东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并提点刑狱司令……”[51]在此之前是否有类似规定不得而知,南宋时期此规定是否仍旧执行也不清楚,但记载中有提点官因铸钱超额而得到奖励的事例。如淳熙元年二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提点铸钱王楫兴复坑场鼓铸精致,各行推赏。”“诏王楫转一官,更减二年磨勘。”[52]后赵师知吉州,“铸钱以贯数积二三十万。复选都大提点,取铜廊场矿再变而成,宿逋岁课俱足,赢铜钱数万钧。着《宝司撮要》五卷,上尤喜,召为户部郎官”[53]。铸钱质量不好,提点官也是要受处罚的,有关的规定细则未见记载,但记载中却有提点官因铸钱质量不好而受处罚的实例。《长编》卷二八三记,北宋熙宁十年秋七月壬申,因“改置永平监大炉铸钱怯薄”,“诏提点浙江等路铸钱坑冶、太常少卿钱昌武罚铜十斤”。南宋孝宗乾道八年十一月,因新铸铜钱质量不佳,提点官江璆受到“特追三官勒停”这样严厉的惩处。[54]

南宋后期,提点官侵凌百姓的事屡见记载,请看下引: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三日,提点坑冶铸钱司徐辉放罢……以侍御史陈谠言,辉为泉司肆为侵暴……[55]

[绍定五年五月]辛卯,臣僚言:“积阴霖淫,历夏徂秋,疑必有致咎之征。比闻蕲州进士冯杰,本儒家,都大坑冶司抑为炉户,诛求日增,杰妻以忧死,其女继之,弟大声因赴诉死于道路,杰知不免,毒其二子一妾,举火自经而死。民冤至此,岂不上干阴阳之和?”诏都大坑冶魏岘罢职。[56]

[端平元年四月]丁酉,臣僚言:“江淮、荆襄诸路都大提点坑冶吴渊,恃才贪虐,籍人家赀以数百万计,掩为己有。其弟潜违道干誉,任用非类。”诏吴渊落右文殿修撰,……诏并落职放罢。[57]

除了官员个人的原因以外,似与提点官履行职责越来越困难有一定关系。因为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铸钱成本增加,管理坑冶铸钱事务越来越困难。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这时期担任提点官者,就会发现,此时期担任提点官的人中不少人后来都成为宰执或侍从大臣,如吴潜、贾似道、赵师、刘克庄等。这说明,同北宋时期相比,南宋更加重视选择提点官,提点官的地位也相应地提高了。

当然,也有提点官为百姓做了好事的。如史载:“[淳祐七年,程元凤自知饶州]进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都大提点坑冶,仍兼知饶州,冶司岁有冬夏帐银,悉举以补郡积年诸积敛之不足者。”[58]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