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河东是所谓“三边(陕西、河北、河东)”地区,即处于宋辽、宋夏对峙的前线。河东与河北不同,河北只与辽朝交界,而河东与辽、夏都交界;河东、陕西都与西夏交界,但河东比陕西面积小、离内地近、物产较多,所以军队供应等问题不如陕西突出,货币危机也比陕西少。
一 河东初行铁钱
河东成为特殊货币区,比陕西稍迟,其确切时间记载模糊。司马光《稽古录》卷二○记庆历元年八月陕西行铁钱,“未几,并河东亦行之”。《皇宋十朝纲要》卷五却系陕西行铁钱于九月。《长编》卷一三三则记此年九月壬子,“知永兴军范雍请下三司举官于河东产铁州军铸大钱,以助陕西军费,仍罢兴元等处辇致小铁钱。从之”。《宋史》卷一一《仁宗本纪》则径记此年九月壬子,“命河东铸大铁钱”。《九朝编年备要》卷一一则记庆历元年九月,“令河东铸大铁钱(细文:从范雍之请也。初令陕西行铁钱,未几,并河东亦行之)”。从上引记载我们可以得知,河东先于庆历元年为陕西铸铁钱,随后本地也行用了铁钱,故河东行用铁钱,如果不在庆历元年(1041)当年,也不会相距很远。
《长编》卷一六四又记,庆历元年九月,陕西都转运使张奎等“以请因晋州积铁铸小钱”。庆历二年十月,张奎调任河东都转运使,“又铸大铁钱于晋、泽二州,亦以一当十,以助关中军费”。这些记载表明,庆历初年河东因为陕西筹措军费而铸铁钱,铸钱地点是晋、泽二州,即河东自此有晋州、泽州二铁钱监。大约所铸之钱不久就在河东境内行用。河东初行铁钱,有人就提出反对。苏颂《苏魏公集》卷五七《太常博士张君墓志铭》记:“河东行铁钱,君(张大有)再疏极陈利害,大略以官炉有数而私泻无艺,恐终为民患。自以言轻不足动朝廷,又为歌诗四百言上之,觊托民谣可以开悟于上。”然而,当时朝廷关心的是西北战事,对于张大有这样的小人物的意见是不会太留意的。
《长编》卷一四八载,庆历四年(1044)四月,因河东出现“民多盗铸”铁钱的事,宋廷派右正言、知制诰欧阳修到河东同转运使张奎商议处理办法。
欧阳修到河东,经过实地考察,坚决主张河东停用铁钱。他提出以下五条理由:
第一,河东路财政并不吃紧。河东“都转运司一年支收钱数:实收诸杂课利、客便、卖盐矾斗秤、夏秋税、出粜斛斗、卖匹帛丝绵银、进纳杂收等钱二百一十七万二千二百三十贯;实支系随衣添支、特支料钱、旬设公使、国忌、狱空、祭神、地里脚钱、买羊马粮草、客便、招军、人户和籴、矾本、杂支等钱一百九十九万八千四百一十四贯”,“每岁只将河东一路实收钱支遣自足外,尚有一十七万四千余贯剩数”。
第二,小铁钱利薄不值得铸,大铁钱利过厚势必引出盗铸,最终会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晋州小[铁]钱计用四万六千贯足陌铜钱官本,铸成一十一万四千五百余贯,凡用四万六千贯本得六万八千余贯净利,其利一倍有余”,“泽州小钱计用九百八十贯省陌铜钱官本,铸成四千余贯,凡用九百余贯本得三千余贯利,其利两倍”。欧阳修认为这里的利润较薄,意思不大。“晋州大钱计用一万七千八百余贯省陌铜钱官本,铸成得大钱二万八千八百余贯,当二十八万八千余贯铜钱,凡用一万七千余贯本得一十七万余贯利,其利约一十五倍有余”,“泽州大钱计用六千四百余贯省陌铜钱官本,铸成大钱一万六千余贯省,当一十六万余贯铜钱,凡用六千四百余贯本得一十五万三千八百余贯利,其利二十三倍有余”。这样大的利润,“议者皆谓其利厚于黄白术(按指道士点化金银之术),虽有死刑不能禁止”。欧阳修亲身感受到盗铸问题的严重,他说:“臣昨在河东于提刑司取索得犯私钱人已五火,自臣出界后又续供到新捉获二火。”
第三,对盗铸者杀戮过多,有不仁之嫌。若“急于捕察,则良民一例骚扰;纵而缓禁,则民不胜奸”,官方处于两难境地。
第四,盗铸泛滥势必引起物价上涨,官方开支增加,百姓花费增大,官民两受其害。
第五,河东新近增开49处卖酒的官酒务,一年可增收十二三万贯钱。河东驻军一部分马军回京。这样,河东收入增加,开支减少,更无须靠铸行铁钱补助财政。欧阳修还讲到,当时河东共铸行大铁钱4.48万余贯、小铁钱11.77万余贯,总共折计铜钱不足60万贯,如及早罢止,影响尚不太大[54]。欧阳修的建议大约被采纳,宋廷下令河东停止铸铁钱。
二 河东因铁钱贬值而引出事端
《长编》卷一六四载,庆历四年宋廷下令河东停铸铁钱。不久,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宋廷又接受了张奎的建议,令“晋、泽、石三州及威胜军(原注:《实录》云在五年)日铸小钱,独留用河东”。这样,河东重又铸行铁钱。但是此后河东似乎就再也不铸行大铁钱了。
同书同卷又记:“而河东铁钱既行,盗铸者获利十之六,钱轻货重,其患如陕西,言者皆以为不便。知并州郑戬(原注:六年二月,戬知并州)请河东铁钱且以二当铜钱一,行一年,又以三当一或以五当一。罢官炉日铸,但行旧钱。知泽州李昭遘(原注:六年四月昭遘知泽州)亦言:‘河东民烧石炭,家有囊冶之具,盗铸者莫可诘。而北敌亦能铸铁钱以易并边铜钱而去,所害尤大。’”庆历八年(1048)六月,宋廷下令让陕西大钱贬值。七月,又根据知并州郑戬,翰林学士张方平、宋祁,御史中丞杨察,三司使叶清臣等人的建议,下令河东小铁钱像陕西一样,每三文折铜钱一文,“且罢官所置炉”。
同书同卷又载,这一规定小铁钱贬值的命令,引起了一些骚乱:
[庆历八年秋七月]戊戌,资政大学士、户部侍郎、知并州郑戬加吏部侍郎,留再任,寻改宣徽北院使、检校太保、判并州。初……自河东行铁钱,山多炭铁,鼓铸利厚,重辟不能止。戬乃请以三当一。令既下,兵民相煽动,数十(十或作千,似作千是)人邀走马承受诉。承受,中贵人,不能遏。又群噪州门,守门者拒,不得入。兵马都监孙惟忠虑变起,使人衣甲持兵,判官张伯玉谓曰:“此法乱,非百姓乱也,若纵兵杀一人,则事不可平矣。”戬闻,悉召至庭下,推首谋者数十人,黥隶他州。
《宋史》卷二九二《郑戬传》基本转录了这段文字,惟末尾增“事乃定”三字。时人胡宿为郑戬做墓铭,有关文字如下:
铁钱惟输关右,后河东亦施用其法。晋州产铁,人争冒铸,犯者殊(诛?)死日报,而奸不止。公论作法之弊,请用三当一,以消奸源。上选近臣通政事者参议经久,咸是公议。改币令下,奸人不悦,群诉公所,守卒不纳,有噪于牙门者。公坐黄堂前,谕以“币轻物贵,盗铸多死,朝廷所以改币使重、禁民为非者,正是全活汝辈,何乃敢拒明诏!”因执渠首不率教者,致之于理。是日,闾巷无赖者辄掠夺市物,公敕牙兵收捕,窜首恶十余辈。自是奸铸遂息,物价益贱,于今受其赐。[55]
胡宿所记与李焘略合,惟记当场只捕“为首不率教者”,似较李焘所记更合情理,而胡宿记此后又捕掠夺市物为首者“十余辈”,或许传闻将二事并为一事了。但是,胡宿把闹事者一概斥为“奸人”,似亦失当。时人刘攽所记此事有些处较李焘、胡宿更为详细,且对铁钱贬值给百姓造成的不便作了描述:
[皇甫鉴任大理寺丞、并州录事参军]河东用钱,铜、铁二品均等。铁钱轻,又盗铸者多。诏亦其法,以铁钱三当铜钱一,百姓夺货失业,市井欢噪。经略使郑公集众官谋之。君曰:“小民失职无聊,宜使人往慰之耳。”郑公使兵马都监谢云行出谕之,民因求见太尉。既入,郑公捕其唱率者,百姓告哭。君曰:“民以无聊故愿见公,公重困苦之,众怨且怒,将不可解。”郑公乃止。君又曰:“兼并之家典质钱,旧出十,乃今偿三十,何厚幸也。而贫民失业,又两倍输,此其所以患新法之变。本今使以旧数偿,虽不利兼并之家,可以悦众。”从之。而军中犹疑县官出钱方犹用旧法,相与谋变,郑公忧之。君曰:“兵今当给料钱,此文未具,更历勾院,犹二三日久,可不俟文书具给之,后徐入勾无害也。”于是人情始安。郑公以是甚重君。[56]
据刘氏所记,郑戬原拟捕人,后接受皇甫鉴的建议,并没有捕。这与李焘、胡宿所记不同,难定究竟。刘氏又记郑接受皇甫鉴建议,对偿还借贷事作出规定,则为李、胡二人所未言及。刘氏讲铁钱贬值给贫民造成痛苦,大约是可信的。因为铜、铁钱等值行用,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原理,民间流行者应多是铁钱,铜钱此时大约多为富人收藏,贫民所有大抵多是铁钱,所以铁钱贬值,贫民受损较富人更厉害。当然,盗铸者也受到较大打击。刘氏又专门讲到军队不稳思变的事。此事《宋史》卷三二四《张孜传》也有记述:“[张孜任并代副总管]河东更铁钱法,人情疑贰,兵相率扣府欲诉,闭门不纳,是日几乱。孜策马从数卒往谕之,皆散还营。迁济州防御使、侍卫马军都虞候。”可见士兵已在闹事,只是未酿成兵变而已。
闹事的地点也不只是郑戬等所在的并州。据《宋史》卷二九九《崔峄传》载,崔峄时任河东路转运使,“会更钱法,潞州民大扰,推其首恶诛之,人心遂定”,可知潞州境内也有骚乱。
司马光记,周沆在宋仁宗时期任河东路转运使,“自庆历以来,河东行铁钱,民多盗铸,吏以峻法惩之,抵罪者日繁,终不能禁。公(周沆)乃命高估铁价,盗铸者无利,不禁自息”[57]。因其事发生在广南侬智高事之前,则也应为庆历、皇祐之间。这就是说,除对铁钱实行贬值外,当地官员还采取了提高铁价的办法。官方所以能采用这个办法,是因为重要铁矿资源都控制在官方手里。
三 宋仁宗在位末年至北宋末的河东钱币
河东铁钱,自从庆历末年的危机之后,较少见于记载。这大约是因为河东与陕西大抵货币制度彼此接近,而陕西战事较多,钱币危机也较多,一直是朝廷关注的重点地区,所以当时对河东的钱币往往有所忽略。由于史料缺乏,以下的叙述便存在不连贯的问题,这是很无奈的。
《长编》卷二六○载,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二月丙子,宋廷诏令“河东转运司依前诏铸钱七十万缗外,增铸小钱三十万缗”。这说明此时河东每年共铸钱100万贯,但我们无法知道其中铜钱、铁钱、大钱、小钱各多少。如果河东当时岁铸铜钱数与元丰初年垣曲监的数额相同,则铁钱应为74万贯,但这些铁钱是哪个钱监铸的,则不得而知。同书卷二七九载,次年十二月丙申,知太原府韩绛言:“询问民间疾苦,其大者有三……二曰铁钱盗铸者广,滥杂而不可除,贫民尤被其害。盖贫民者急于日求之赢,所卖之直,良钱不过五分,岂暇择之。其买于坐贾,则贾多豪,而不汲汲于速售,必择其滥者,所失率四五分,故贫者日益困也。”他建议铸钱要“本重而模精”,又“以交子灌输流通”,同时下力禁绝盗铸。他的话表明,当时河东盗铸铁钱的情况较为严重。
毕仲衍《中书备对》记“铜、铁钱二路行使”,即陕西路和河东路。又记“河东铜钱有折二、折三钱”,其中折三钱从未见于记载,不但未见河东的折三钱,也未见此时期其他地区有折三钱。《备对》记河东只有一铜钱监,即绛州垣曲监,定额26万贯,而《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二则载此监定额为13万贯大钱,可知此监实际铸的是折二钱。《备对》、《元丰九域志》、《宋史·地理志》均不载河东路有铁钱监,这是很令人不解的。
关于宋哲宗时期河东钱币方面的情况,史籍中有如下彼此矛盾的记载:
[绍圣元年正月辛丑]罢河东大铜钱之禁。[58]
[绍圣元年春正月辛丑]罢河东大铜钱。[59]
这两种记载一说允许河东行用大铜钱,一说罢止河东行用大铜钱。由于前者二书成书较早,后一种又有遗字的可能,所以前一种记载或更为可信,即前此河东不许用(折二?)大铜钱的,自绍圣元年后解除了禁令。
又《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四记载:“[绍圣三年]夏四月,命河东铸当三铁钱。”此事只此书有记载,如果所记不误,则河东此时铸行了一种陕西、四川都不行用的铁钱。
另《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七之一四载:“[绍圣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集贤殿修撰、知潞州吕陶落职差监潭州南岳庙,通判范钺特追一官,令吏部与监当。以粜常平斛斗纳下私小钱三万余贯,容纵私铸、惠奸民故也。”吕陶被贬,可能与他是“元祐党”有关,但这里讲他的罪名却是容纵私铸,或许也表明当时河东盗铸又有所泛滥。不过,此后也未见宋廷的其他举措,或许未至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地步。
宋徽宗在位时期,河东也受到蔡京大变钱法的影响,先后行用了当十大铜钱和夹锡铁钱。崇宁五年二月,东南各路当十大钱改为当三,而陕西、河东等处当十大钱改为当五。同年六月宋廷下令:除河北、河东、陕西外余路夹锡钱并罢。大观三年除京畿、河北、陕西、河东外,余路罢用当十钱。四年,令陕西、河东等路新置钱监罢铸当十钱;此年二月,令河北、河东等路罢铸夹锡钱。政和元年二月,宋廷下令陕西、河东设提举铸夹锡钱官,复铸夹锡钱[60]。但到了四月,据《宋史》卷二〇《徽宗本纪》载,宋廷又下令“罢陕西、河东铸夹锡钱”。同时下令:“应陕西诸路旧系行使铁钱地分,并依元丰年大铁钱折二公私通行。所有夹锡钱与大铁钱一等行用,不得分别称呼”,“河东路官司当二夹锡钱依此,所有三当一小铁钱听仍旧”[61]。这些记载表明,河东和陕西等路一样,都是行用当十铜钱、夹锡钱时间最长的地区,这与这些地区原来就行用铁钱有直接关系。
政和二年四月的命令似乎九月才下达到河东地区。《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之二五至二六记载:“[政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转运副使王勤送吏部与远小处监当。以臣僚上言:‘近隆德府(按即潞州)黎城等县抑配等第户乔智等津般夹锡钱赴晋宁军等处交纳,不及时支与脚钱,致津般到逐州在政和元年九月颁降不行使夹锡钱之后。本府勾追乔智等禁勘,监勒出卖家产陪纳。诏并放,仍免纳,当职人吏并冲替。臣有以见陛下爱民之心至深切也。然臣体访得河东路政和元年九月内承受朝旨不行使夹锡钱,委官措置,实勤专领其事。勤措置乖方,一路受弊。应本路州军勾追津般夹锡钱人户追纳见行使钱,差人监勒出卖产业并系受勤节次公牒,今隆德府官吏并已冲替,独勤偃然……故有是命。’”这表明转运副使王勤没有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致使出现夹锡钱运到边疆晋宁军时已被废罢,当局不甘自负损失,竟勒令运输者赔偿损失,造成冤案。
政和六年六月宋廷下令,陕西、河东仍旧行用夹锡钱及旧铁钱,不久又下令罢铸夹锡钱,[62]大约此后河东路不再铸夹锡钱,但仍然行用旧有的铁钱和夹锡钱。
陕西在宋哲宗时期曾两次禁用铜钱,河东似没有这种情况存在。所以,自宋仁宗庆历元年以后至北宋末,大约河东始终是铜、铁钱兼行的。北宋末,河东地区被金人占领,从此被划出宋朝版图。
* * *
[1]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三二。
[2] 参周必大《二老堂杂志》卷四载“陆务观二说”。此段史料由高纪春先生提供,然此说与《舆地纪胜》所记不同,待考。
[3] 《长编》卷四二、五二,另《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二四所载略同。
[4] 《河南先生集》卷一六。
[5] 《河南先生集》卷一六。
[6] 《金石萃编》卷一三五。
[7] 《蜀中广记》卷六七引。
[8] 《系年要录》卷一六九。
[9] 《燕翼诒谋录》卷三。
[10] 《长编》卷一六四。
[11] 《稽古录》卷二〇。按:《皇宋十朝纲要》卷五系此事于同年九月壬子。
[12]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七七《殿中丞薛府君墓志铭》。
[13] 《长编》卷一七二。按:“傅永”或作“傅求”,待考。
[14] 《旧闻正误》卷二。
[15] 《乐全集》卷三六《宋故龙图阁学士朝散大夫尚书工部侍郎……傅公神道碑并序》。
[16] 《苏魏公集》卷五八《朝散大夫累赠户部侍郎赵公墓志铭》。
[17] 《郧溪集》卷一九《右谏议大夫充天章阁待制知沧州兼驻泊马步军部署田公行状》。
[18] 《涑水记闻》卷一〇。
[19] 《文潞公集》卷一七《奏陕西铁钱事》。
[20] 《稽古录》卷二〇,参《九朝编年备要》卷一三、《皇宋十朝纲要》卷六。
[21] 《长编》此文今失,现存《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陕西折二钱》。
[22] 《长编》卷一八九。
[23] 《稽古录》卷二〇,《皇宋十朝纲要》卷六同。
[24] 《彭城集》卷三五《故朝散大夫给事中集贤院士权判南京留司御史台刘公行状》。
[25] 《彭城集》卷八《关西行》。
[26] 参见《长编》卷二九四、二九六。
[27] 《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陕西折二钱》。
[28] 《增广司马温公文集》卷一〇四《日录》。
[29] 《栾城集》卷四一《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首》。
[30] 《龙川略志》卷八《议罢陕西铸钱欲以内藏丝等折充漕司》。
[31] 《龙川略志》卷八《议罢陕西铸钱欲以内藏丝等折充漕司》。
[32] 《尽言集》卷八《论陕西盐钞铁钱之弊》。
[33] 并见《长编》卷五一二。
[34] 原文见《长编》卷五一二,文繁不录。
[35] 《长编》卷四七〇、四七二。
[36]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引《长编》。
[37] 《鸿庆居士集》卷三三《宋故左中奉大夫致仕柳公墓志铭》。
[38]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四。
[39]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六。按:《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也述及此事,而《宋史》一九《徽宗本纪》不恰当地记为同年月“庚申,铸当五钱”,失书“陕西”。
[40] 《东都事略》卷一〇《徽宗纪》。
[41] 《龟山集》卷三三《钱忠定公墓志铭》。
[42]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六。
[43]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引《长编》。
[44]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〇《财用·铜钱》,参《宋史》卷三四八《沈畸传》。
[45] 《浮沚集》卷一《上皇帝书》。
[46]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陕西铁钱折二公私通行诏》。
[47] 《龟山集》卷三三《钱忠定公墓志铭》,参《宋史》卷三一七《钱惟演传附诸孙即》。
[48] 《鸿庆居士集》卷三三《宋故左中奉大夫致仕柳公墓志铭》。
[49]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一《财用·铁钱》引《长编》。
[50]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
[51] 《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另《三朝北盟会编》卷五七载此年“官中已不使铁钱”。
[52] 《系年要录》卷一三一。
[53] 《浮沚集》卷一《上皇帝书》。
[54] 参见《欧阳文忠文集》卷一一五《乞罢铁钱札子》。
[55] 《文恭集》卷三六《宋故宣徽北院使……赠太尉郑公墓志铭》。
[56] 《彭城集》卷三八《故朝散大夫……皇甫君墓铭》。
[57]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七九《户部侍郎周公神道碑》,另参郑克《折狱龟鉴》卷八及《宋史》卷三三一《周沆传》。
[58]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三,《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四所记略同。
[59] 《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纪》。
[60]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宋史》卷二〇《徽宗本纪》、《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二五。
[61]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陕西铁钱折二公私通行诏》,另参《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
[62]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