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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子沿革及被钱引取代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11758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官营交子产生以后,行用了八十多年时间,被钱引取代。在这八十多年中,交子也经历了许多变化。有形制上的变化,发行数额上的变化,也有发行范围上的变化。

一 四川交子的发行情况

这里讲“四川交子”,是因为宋廷先后曾在河东地区、陕西地区发行交子,以下拟分别专题叙述,这里先把讨论的范围局限于四川地区的交子。四川是交子的诞生地,在官营交子流行的八十多年中,交子也主要是在四川行用。

关于交子发行数量的增加情况,《蜀中广记》卷六七引费著《楮币谱》有较系统的记述:

自[天圣]二年二月为始,至三年二月终,凡为交子一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贯,其后每界视此数为准。交子旧以二月二十日起界,清献公(按:似指赵抃)为记时已迁至七月也。熙宁五年续添造一界,其数如前,作两界行使,从监官戴蒙之请也……引有两界……自蒙始……所印之数,自元丰元年兼放两界之后,绍圣元年增一十五万道,元符元年增四十八万道。祖额每界以一百八十八万六千三百四十为额,以交子入陕西转用故也。

但有些记载与费著所记不同。关于交子最初的发行额,李攸《宋朝事实》卷一五《财用》记:“天圣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朝旨?]到本府,至二年二月二十日起首书,旋一周年,共书放第二界三百八十八万四千六百贯。”李攸的记述有一个明显的疑点,即为什么一开始就发行第二界而不是第一界?所以,引文很可能是有阙误的,而所记数额也不太可靠。查《朝野杂记》、《古今源流至论》、《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等书均载交子最初发行每界125万余贯,大约费著的记述是可信的。

费著的记述有一令人不解之处,即前文讲熙宁五年始行两界,后文则讲“自元丰元年兼放两界”,到底何时始行两界呢?马端临记:“[熙宁]五年,二十二界将易而后界给用已多,诏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万以偿二十三界之数,交子之有两界自此始。”[8]南宋汪应辰等也谓:“至熙宁五年,已兼放新旧两界。”[9]大约交子始行二界是从熙宁五年开始的,所谓元丰元年兼放两界,并不是第一次。但马氏的记述又使人产生了新的疑问,即第二十二界收回后,似有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界交子同时流行,如此,我们只能理解为第二十三界此前已经流行,此时同时放行第二十四、二十五二界,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上引费著记绍圣元年每界增印15万贯,此事马端临《通考》卷九《钱币考》也有记述,且更详细,其谓:“绍圣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于陕西,而本路乏用,请更印制。’诏一界率增造十五万缗。是岁,通旧额书放百四十万六千三百四十缗。”

四川交子开始发行以后,并非一帆风顺,也是几经波折的。李攸《宋朝事实》卷一五《财用》记:“皇祐三年二月三日,三司使田况奏:‘自天圣元年薛田擘划兴置益州交子至今,累有臣僚讲求利害,乞行废罢,然以行用既久,卒难改更。兼自秦州两次借却交子六十万,并无见钱桩管,只是虚行印刷,发往秦州入中粮草。今来散在民间,转用艰难。已是坏却原法,为弊至深。转运司虽收积余钱拨还,更五七年未得了当,却勒第十三界书造交子兑换行用。凭虚无信,一至于此。乞今后更不许秦州借支。’奉圣旨依奏。”可知发行后不久就有不少人主张停罢。因为在秦州用交子籴买粮草,也引出麻烦。又有记载说,时人孙甫“[大约宝元年间]监益州交子务,蜀用铁钱,民苦转贸重,故设法书纸代钱以便市易。转运使以伪造犯法者多,欲废不用。公曰:交子可以伪造,钱亦可以私铸,私铸有犯,钱可废乎?但严治之,不当以小仁废大利”。后卒不能废(原注:欧公撰墓志。按:今本《居士集》卷三三《尚书刑部郎中……孙公[甫]墓志铭》只载其曾监交子务,不载反对废交子事)。[10]也言及有人主张停罢交子。又《范太史集》卷四二《朝奉郎郭君墓志铭》载,大约宋神宗时,郭子皋被“举监成都交子务,纸币之设,本与钱相权,至是大坏,价钱(贱)不售,法几为废。子皋讲求其病,钱币复称,官民利之。先是,交子务以二年为任,监司奏留半岁,遂著令以二年半为任。举者三十人,知昌州……元祐二年四月卒”。可知早在北宋中期,交子就曾发生过贬值和信用危机,绝非如有些南宋人讲的那样,是一帆风顺的。

前文言及,交子起初面额分1~10贯10种,都是临时书填。到了宋仁宗宝元二年(1039)和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交子面额发生了两次变化,《蜀中广记》卷六七引费著《楮币谱》记述这一变化说:“每道初为钱一贯至十贯。宝元二年以十分为率,其八分每道为钱十贯,其二分每道五贯。若一贯至四贯、六贯至九贯,更不书放。熙宁元年,始以六分书造一贯,四分书造五百,重轻相权,易于流转。”李攸《宋朝事实》卷一五《财用》也记述了后一次变动:“熙宁元年,转运司奏:‘逐界交子十分内,纽定六分书造一贯文、四分书造五百文,重轻相权,易为流转。’奉圣旨依行。”这就是说,宝元二年时定为五贯、十贯两种,而熙宁元年则定为一贯、五百文两种。

《蜀中广记》卷六七引费著《楮币谱》在记述“大观元年五月,改交子务为钱引务”之后,又有如下记述:

所铸印凡六:曰敕字、曰大料例、曰年限、曰背印,皆以墨;曰青面,以蓝;曰红团,以朱。六印皆饰以花纹,红团、背印则以故事。监官一员,元丰元年增一员。掌典十人,贴书六十九人,印匠八十一人,雕匠六人,铸匠六人,杂役一十二人,廪给各有差。所用之纸,初自置场,以交子务官兼领,后虑其有弊,以它官董其事。

文中既言及“元丰元年”事,则此段记述不应视为讲交子改为钱引以后的情况,显然还是在追述交子改钱引以前的情况。其中讲到了印制交子要用六方印,四方墨色,一方青色,一方红色。其中红团、背印既“以故事”,则图案中必有不止一个人物,应是较为复杂的。引文又讲了交子务的人员构成,总数达186人。其中讲到原有监官一员,至元丰元年始增为二员,这与李攸所记不同,李攸《宋朝事实》卷一五《财用》记:“景祐三年(1036)置监官二员轮宿。”不详孰是。引文还讲到制造交子的用纸来源。大约其中讲到的造纸“场”,时人又称之为“抄纸院”,费著《楮币谱》又记“[熙宁五年,戴]蒙又请置抄纸院,以革伪造之弊。引(按:应为交子)有两界与官自抄纸,皆自蒙始。”如所记不误,则熙宁五年以前,交子应是用采购的纸印造,此年以后官方才设立专门的造纸机构,使用特制的纸印制,这在纸币发行上具有重要意义。

前述交子发行以后不久,就发现了伪造现象,这说明纸币几乎在发行之初就面临着如何防伪的问题。《通考》卷九《钱币考》又记:“熙宁元年,始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又《折狱龟鉴》卷四《姚涣》记:“姚涣大卿初监益州交子务时,发奸隐几万缗,主吏皆当死,涣请于使者,愿发其所欺而无及赏典,由是得全者众(原注:已上五事并见本传,涣治平二年终于光禄卿)。”

从记载看,宋神宗时期朝廷调用交子的情况较多。如《长编》卷二一九载,熙宁四年正月壬子“赐提举成都府路常平司交子钱二十万缗为青苗本钱”。同书卷二二〇载,同年二月戊辰“赐交子十万缗为梓州路常平籴本”。同年三月戊戌,“诏成都府路转运司支交子十万缗为梓州路常平籴本”。同书卷三三〇载,元丰五年十月乙丑,“梓州路转运司言:泸州军兴及修造所费不少。乞于成都府路给交子一十万缗。从之”。这大约给后来交子发行量过大作了铺垫。

二 河东交子

宋神宗熙宁二年,决定在河东发行交子。关于此事有三种记载:

[熙宁二年闰十一月]壬寅,条例司言:“西京左藏库副使高遵裕等十一人各乞置交子。本司详:交子之法,[用]于成都[府]路,人以为便,今河东[公私]苦运铁钱劳费,宜试如遵裕等议,行交子[之]法。仍令转运司举官置务。’从之。”[11]

[同上年月]河东行交子法,置务于潞州,以搬运铁钱劳费也。[12]

[同上年月]壬子,置交子务。[13]

根据这三种记载,河东发行交子,是因为搬运铁钱不便,有十一位官员提出建议。于是,宋廷决定在河东路转运司所在地潞州设交子务发行交子。但《长编纪事本末》与《宋史》的系时相差十天(壬寅是初九,壬子是十九),清人《长编拾补》卷六按语调和说“或乞置在初九日壬寅,诏置在十九日壬子”,可作一说。当然,一字之差也可能是由抄录刊刻造成的错讹所致。高遵裕是外戚,《宋史·外戚传》不载他曾在河东任职。

河东交子刚开始行用就出了问题,大约前后只行用了半年左右。熙宁三年七月壬辰,宋廷下令“罢潞州交子务”。李焘又记述了罢止的原因:“以河东转运司言:‘商贩缘边以无回货,故入中粮草算请矾、盐。若交子法行,必不肯中纳粮草,不惟有害边计,亦恐矾盐不售。’故也。”[14]

《三朝北盟会编》卷五七引陶宣干《河东逢虏记》载:靖康元年九月间,河东汾州“战士每日支米二升半,止得一升八合,青菜钱七十文,铜、铁相半。是时官中已不使铁钱,但以此充数耳。或攒聚数日阙乏,止支钱会子,钱会子一纸止得三四百文”。这里讲的钱会子是否指交子,难以确定,因为也可能是见钱钞、钱关子一类的票据。如果是讲交子,则北宋晚期河东又曾发行过交子。

三 四川交子引入陕西

陕西地处宋、夏对峙前沿,经常有大量驻军,又物产不甚丰富、交通不便,军队的供应问题是使宋朝决策者经常感到头疼的难题。陕西矿产也不够丰富,所用铜钱中的大部分或由内地运入,或由内地运原料而在当地铸造。自宋仁宗康定年以后,陕西开始行用铁钱,但铁钱沉重,运输困难。每年官方都要把大量钱币运往边境地区,不但花费大,而且给百姓造成痛苦。这样,当人们看到四川行用交子的便利时,自然就会联想到是否能在陕西行用交子的问题。

由于宋廷每年从四川调运一部分钱物到陕西,就自然想到把四川交子用于陕西。开始是在陕西招募商人等入中粮草,而由四川支还铁钱和交子。《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八载,益州官交子务建立不久的天圣四年(1026)三月,三司就上奏说:“陕府西转运司勘会,辖下秦州所入纳粮草,取客稳便指射赴永兴、凤翔、河中府及西川嘉、邛等州请领钱数。准益州转运司牒:近就益州置官交子务,书放交子行用,往诸处交易,其(甚?)为利济。当司相度,辖下延渭环庆州、镇戎军等五州军依秦州例入纳粮草,于四川益州支给见钱或交子……据益州路转运司状,相度若依陕西转运司前项擘画事理,于益州支给见钱或交子,别无妨碍。若益州阙钱,当司亦自于辖下有钱处州军支般,或支交子,经久委得稳当。”三司此奏得准。但在陕西入中的商人等得到交子,是否携入了陕西,不得而知,而官方在陕西给商人等的毕竟也不直接是交子。

到了庆历年间,情况有了变化。《长编》卷一三七记:“[庆历二年六月]丙戌,以度支判官、刑部员外郎、秘阁校理范宗杰为直史馆、陕西河东京西制置解盐使兼管勾交子公事。”这里“管勾交子公事”的具体含义我们不清楚,但既冠以“陕西河东”,则表明宋廷有在这些地区行用交子的意向。据庆历七年文彦博的一份奏疏可以得知,此时期宋廷已直接以交子作为入中粮草的偿还物。文彦博奏言:

益州交子务所用交子,岁获公利甚厚,复又民间要藉使用,盖比之铁钱便于赍持转易。今秦州入中粮草,两次支却六十万贯交子,元有未封桩见钱准备向去给还客人,深虑将来一二年间界分欲满、客人将交子赴官,却无钱给还,有误请领,便至坏却交子之法,公私受弊,深为不便。伏乞朝廷指挥本路转运司于辖下诸州军内每月须管共收聚诸般课利钱三五万贯拨充益州交子务,准备给还客人交子钱,免致向去坏却旧法,官私困弊。取进止。[15]

《长编》卷一六〇也记:“[庆历七年二月己酉]诏取益州交子三十万,于秦州募人入中粮草。时议者谓蜀商多至秦,方秦州乏军储,可使入中,以交子给之。”官方虽在陕西以交子代钱行用,这些交子是否在民间也代钱行用了呢?则不无疑问。《宋朝事实》卷一五《财用》载,数年以后,皇祐三年(1051)二月,三司使田况说:“自天圣元年薛田擘划兴置益州交子务至今,累有臣僚讲求利害,乞行废罢。然以行用既久,卒难改更。兼自秦州两次借却交子六十万贯,并无见钱桩管,只是虚行印刷,发往秦州入中粮草。今来散在民间,转用艰阻,已是坏却元法,为弊至深。转运司虽收积余钱拨还,更五七年未得了当,却勒第十三界书造交子兑换行用。凭虚无信,一至于此。乞今后更不许秦州借支。”“奉圣旨依奏。”这一记载表明,自庆历七年到皇祐三年的五年中,陕西只有上述两次在秦州入中使用了交子,此后没有再使用。田况讲“转用艰难”“收积余钱拨还”,都没有讲是指陕西还是四川。如果是讲陕西,则表明交子曾在陕西民间行用。田况的请求得准,则用交子在陕西入中粮草的做法也就宣告中止。到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即二十多年后,永兴秦凤等路察访使李承之又上奏说:“庆历、皇祐中,秦州以盐钞、川交子令民间变卖,至今尚负钱万余缗,乞特蠲放,以宽远民。”其奏得准。[16]可知当时还有遗留问题留给日后解决。

四 陕西独立发行交子

陕西的再次行用交子,是宋神宗时期。李焘记:“[熙宁四年春正月]庚戌,诏陕西已行交子,其罢永兴军买盐钞场。”[17]这即是说,陕西行用交子,是在此时以前,究竟在什么时间,已无从考知。《长编》卷二二一又记:同年三月,老臣文彦博反对陕西行用交子,宋神宗辩解说:“行交子诚非得已,若素有法制,财用既足,则自不须此,今未能然,是以急难不能无有不得已之事。”王安石也讲:“交子事诚如陛下言,行之非得已。”按照宋神宗和王安石的说法,在陕西行用交子,是因为当时财政上急需。但此次行用交子,时间短暂。同书及《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五又记,就在本月十四日(己亥),宋廷下令“永兴军依旧买盐钞,罢行交子”。关于这次陕西行用交子,李焘又补述说:“先是,陕西军兴,转运司患钱不足,沈起请限以半岁,令民尽纳铜、铁钱于官而易以交子,候三五岁边事既息复还民钱,宣抚司奏行之。知邠州张靖数言其不便,会李评、张景宪出使延州,因令访利害。评等奏如靖言。景宪谓交子之法可行于蜀不可行于陕西,将使细民流离失业,无以为生,故罢之。”[18]据此,似乎宋廷原来是想在陕西暂时停止行用铜、铁钱,而代之以交子,这同四川交子与铁钱并行的情况是不同的。遭到张靖、李评、张景宪等人的反对,所以被罢。张景宪讲交子可行于四川而不可行于陕西,无非是四川没有钞引,而陕西行用大量钞引(此事另作专论)。但从上引记载中,我们无法得知此次陕西行用交子,是否另设了交子务,也就是说不知所行交子是否为独立四川交子之外的另一种交子。

到了熙宁七年(1074)六月,由于宋廷急于筹措西线军费,印行盐钞过多,造成盐钞出售困难、贬值。《长编》卷二五四载,政事堂又提出在陕西行用交子的建议,中书的奏疏说:“陕西缘边熙宁六年入纳钱五百二十三万余缗,给盐钞九十万二千七百一十六席,而民间实用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一席,余皆虚钞。虽有条约须纳钱方给钞,以钱市粮草,缘官中阙钱,监籴之官务办年计,不免止以钞折兑粮草。虽有臣僚上言乞复行交子,多云每年出钱可百万缗,此不知行交子之意。今若于陕西用交子,止当据官所有见钱之数印造。假如于边上入中万缗,却愿于某州纳换,即须某州军纳换处有钱万缗,画时应副支给。如此则交子与钱行用无异,即可救缓急,及免多出盐钞、虚抬边籴之弊。”于是宋廷“诏永兴军路[转运使]皮公弼、秦凤路[转运使]熊本并兼推行本路交子,仍以知邠州宋迪提举永兴、秦凤两路推行交子”。同书卷二五六载,当年九月,宋廷又下令,将宋迪的官衔改为“制置永兴、秦凤路交子法”,即将规划发行陕西交子的事正式委托给宋迪。本月内宋廷又下令:“知同州、度支郎中赵瞻管勾陕西制置交子”,即用赵瞻取代了宋迪。但据同书卷二六〇,次年二月,赵瞻请求“令东路都转运使谢景温、西路转运判官刘定各兼制置交子事”,请求得准。此处“东路”“西路”的说法较为罕见,不详所指,但此二人也参加了陕西交子的规划则是肯定的。

宋廷此后为陕西行用交子采取了一些措施,见于记载者,如《长编》卷二五六记,熙宁七年九月辛酉,“诏永兴军路支折二钱二十万缗付秦凤等路转运司市粮草及推行交子本钱”。又同书卷二五九记次年正月:“权永兴军等路转运使皮公弼言:‘交子之法,以方寸之纸飞钱致远,然不积钱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今商、虢、鄜、耀、红崖、清远铁冶所收极广,苟即更铸折二钱,岁除工费外,可得百万缗为交子本。’并上可行十二事。上批:‘可如所乞,委公弼总制营办。’”同书卷二六一又记,三月,宋廷又“诏秦凤等路都转运司相度所铸大铁钱,约补足所废监钱数及充交子本钱外,不须广铸,委熊本总制营办”。说明秦凤路也因准备交子本钱而在铸大铁钱。

这时,事情发生了变化,反对在陕西行用交子的意见逐渐抬头。主持陕西交子事务的赵瞻与永兴路转运使皮公弼之间发生分歧。时人范祖禹在为赵瞻写的神道碑中记:“[熙宁]七年,朝廷患钱重欲置交子以权之,命公制置。公以谓交子恃本钱法乃可行,如多出空券,是罔民也。转运使皮公弼议不合,章交上,朝廷方以事委公弼,移公京西南路转运使,以亲老不行。”[19]显然,赵瞻主张严格限量发行,而皮公弼主张大量发行,当权者之间也有分歧。所以,据《长编》卷二六八记,王安石主张多发行盐钞,然后由官方在内地买回超额部分,等于以多余盐钞作为便钱券。吕惠卿则支持发行交子。吕惠卿曾记录下宋神宗同执政大臣关于陕西交子的一次议论,见《长编》卷二七二注引《日录》:“[王安]石曰:‘到了妨盐钞。’上曰:‘交子自是钱对,盐钞自以盐对,两者自不相妨。’石曰:‘怎得许多做本?’上曰:‘但出纳尽使民间信之,自不消本。’佥曰:‘始初须要本,俟信后然后带得行。’余曰:‘自可依西川法,令民间纳钱请交子,即是会子。自家有钱便得会子,动无钱谁肯将钱来取会子。’石曰:‘终是妨盐钞。’”这番议论,显示出当时君臣对交子的认识已有相当深度,但实际执行时却没有像议论时讲的那样,在开始阶段先建立好的信用。《长编》卷二七〇载,熙宁八年下半年,赵瞻担心的情况出现了:“时以交子出多而钱不足给,致价贱亏官。”于是宋神宗批示:“永兴、秦凤等路缘边出交子籴买粮草有折钱多处,交子毋得出多。”

这时,措置熙河财利孙迥上奏说:“缘边交子价钱(贱?),商人自永兴军载钱赴秦州以来买贩,多赢官钱。又永兴军、秦州相去不远,商人贪贩交子,少肯买钞,故钱(钞?)价更减。今以秦州脚户载钱及百姓买卖交钞文字较重,官支交子比般钱每千折二分以上,比未行交子以前,盐钞每席减一千以上。若出官钱不已,则官折钱无穷。而朝廷立法意,本以运钱费多及向来钱(钞?)贱,故用交子行钱,兼助钞法。今此(比?)运钱既有折耗,又深害钞价,只作以资兼并商贩之人。况熙河路将来年计未办,固宜爱惜见钱。”[20]这使宋神宗原先支持发行陕西交子的立场改变。于是,据《长编》卷二七二载,熙宁九年(1076)正月甲申,“诏陕西交子法更不行,官吏并罢,已支交子委买(卖?)盐官纳换”。这样,宋廷在陕西行用交子的努力又一次受到挫折。不过,这次陕西交子毕竟行用了一年有余的时间。

在陕西另发行一种交子的努力虽然受挫,但宋廷却仍在陕西境内行用交子,即行用四川交子。前文已述,官方在陕西境内行用四川交子的做法由来已久,但中间停止了,什么时候恢复的难以详考,应在熙宁七年十二月以前。因据《长编》卷二五八,此时有秘书丞、提举成都府利州路买茶公事蒲宗闵奏:“伏见成都府转运司每年应副熙河路交子十万贯,客人于熙河入纳钱四百五十或五百,支得交子一纸,却将四川中交子务请铁钱一贯文足见钱。今来川中创置茶场,乞回本钱买银及交子、盐钞等却充茶本。臣欲乞候茶场将来般运茶到熙河永宁寨等处日,将合买回货本钱便于成都府交子务兑支上件交子十万贯,却勘会本处合买交子时价留充熙河路支用,关报川中茶场,其茶场只理会铁钱为课利数目,所贵两路更不差人往来管押般运交子等,兼熙河交子迟缓,无人收买,间不积压在彼虚占钱数。”此奏得准。由于我们对蒲宗闵将川茶贩运于陕西边境的具体操作过程难以了解清楚,所以对他的上引奏文也难以确切地予以说明,但我们却可从他的奏疏中了解到两点:一是此时已有每年支给熙河路十万贯川交子的规定;二是由于蒲宗闵的请求,这十万贯川交子全由川茶司来支配。《长编》卷三〇八载,到了元丰三年(1080)九月,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上奏:“乞以年额川交子一十万贯并支赴本司移用,更不兑卖与茶场。”这样,十万贯川交子就改归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使用了。

五 交子发行范围的再扩展及改为钱引

宋徽宗时,蔡京大变钱法,他也起了扩大交子行用范围的念头。崇宁元年(1102)他上奏说:“茶马司将川交子通入陕西,民已取信。今欲造三百万贯,令陕西与见钱、盐钞兼行,仍拨成都常平司钱一百万贯充本。”此奏得准。[21]又《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载:“崇宁三年,置京西北路专切管干通行交子所,仿川峡路立伪造法。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这说明,交子又被推行到京西北路。随后,宋廷又下令在淮南推行交子,陈均记:“崇宁四年四月,诏淮南许通用交子。六月,又诏交子并依旧法路分,兼通行诸路,惟不入京。”[22]这后一句令人费解,或许是指交子在旧时已行用地区行用,而其他地区行用钱引,不过不许在京师使用。《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崇宁]四年,令诸路更用钱引,准新样印制,四川如旧法。罢在京并永兴军交子务,在京官吏并归买钞所。”大约与“交子并依旧法路分,兼通行诸路”是一个意思。这里讲钱引不准在京师行用,但据记载,钱引是曾一度在京师行用过的。马端临记:“钱引崇宁间行于京东西、淮南、京师诸路,惟福建、江浙、湖广不行,赵挺之以为福建蔡京之乡里也,故免焉。”[23]如所记不误,则钱引曾在包括京师在内的淮河以北广大地区行用,或许崇宁四年四月以前京师曾行用过钱引,此后便不行用了。

上引史文中,讲到行用钱引以前,京师也有交子务。此次撤销,并入买钞所。又《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一八载:“[崇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榷货务买钞所言:奉旨交子并依旧法路分,兼诸路通行,其在京及京畿行用等指挥更不施行。钱引依此印造,诸路用钱引,四川依旧施行,其已行交子,渐次以钱引兑换。官吏等并归买钞所,共为一局,合用榷货务买钞所朱记。所有旧交子务铜朱记一面乞下少府监毁弃,所有‘在京提举交子官印’铸印十一面,今合改作‘提举钱引之印’六字为文。‘在京交子务交子记’八字铜朱记一十面,今改作‘榷货务买钞所钱引记’九字为文。乞下本监改铸降下。从之。”这段记载可视为前引记载的补充,它除了包括前引记载的主要内容外,还向我们提供了如下情况:交子改为钱引后,钱引由京师榷货务买钞所发行。原京师交子务有印十一面、记十面,改为钱引后印、记文字随之改变,数量似无变化。

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四川钱引》记,崇宁、大观年间,交子发行数量不断增加,他说:“崇观间,陕西用兵,增印至二千四百三十万缗(原注:崇宁元年增二百万,二年又增一千一百四十三万,四年又增五百七十万,大观元年又增五百五十四万),由是引法大坏,每兑界以四引而易其一。蔡京患之,大观元年夏,改交子为钱引(原注:四月甲子),旧交子皆毋得兑。三年秋,诏复以天圣年额为准(原注:七月)。”依其所记,大观元年始行钱引,比上引各书迟二年,这是因为他是专讲四川交子,四川交子改钱引比其他地区迟二年故尔。费著所记与之略同,惟崇宁二年增数为“一千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四年增数为“五百七万五千”,大观元年增数为“五百五十四万五千六百六十六”,与前引小异。又记:“寻有诏自四十一界至四十三界更不许换,四十四界依天圣旧额,仍不得越铜钱界。”[24]指明不得兑者为四十一界至四十三界交子,以天圣旧额者为四十四界钱引。费著的记述又表明,交子与钱引的界数是彼此连贯的。又《通考》卷九《钱币考》记:“成都漕司奏:‘交子务已改为钱引务,欲以四十三界引准书放数,仍用旧印行之,使人不疑扰。自后并更为钱引。’从之。”成都漕司此奏显然是在改交子为钱引和宋廷决定不收兑四十三界交子以前。

仅仅把四川交子改名为钱引,并不能解决问题。改名不久,大观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宋廷即下诏说:“川蜀四十二界以后钱引,访闻官司奉法不谨,纵民减价,慢令失职,莫此为甚。令逐路转运司分析闻奏。自今如纵而不治,与同罪,仍当重行黜责。”[25]这说明钱引贬值很严重。同年十月,宋廷又诏:“陕西、河东数路引直五千至七千(按:千当为十之误),而成都才直二三百,豪右规利害法,转运司觉捕扇惑之人,准法以行。民间贸易十千以上,令钱与引半用。言者谓钱引杂以铜、铁钱,难较其直增损。诏令以铜、铁钱随所用分数比计作铜钱闻奏。”[26]说明不但四川钱引贬值,陕西、河东的钱引贬值更甚。由于此种情况,故《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载:“[大观]二年,而陕西、河东皆以旧钱引入成都换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陕有道途之艰,豪家因得以损直敛取。乃诏永兴军更置务纳换陕西、河东引,仍遣文臣二人监之。”

正当宋廷为四川钱引贬值而焦虑时,有人提出关于扭转现状的建议。《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载:“[大观二年]八月,知威州张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仅直十之一,若出入无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旧并用引,请稍给钱便用。’擢持为成都府路转运判官,提举川引。后引价益贱,不可用,持复别用印押以给官吏,他无印者皆弃无用。言者论其非法,持坐远贬。”史文中“流通用之”一句令人费解。而《通考》卷九《钱币考》记“知威州张特奏:‘钱引元价一贯,今每道止直一百文。盖必官司收受无难,自然民心不疑,便可递相转易通流,增长价例。乞先自上下请给不支见钱,并支钱引,或量支见钱一二分,任取便行使,公私不得抑勒,仍严禁止害法不行之人。’从之”。马氏所记“张特”当系“张持”之讹。所记张持奏前半部与史文义近,而后半部意思近乎相反。令人不解的是马氏记官奉增支钱引,且“公私不得抑勒”,怎能使引价上升呢?或许还是史文所言较为可信。又史文述张持最终被贬也是属实的,《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之二〇载:“[大观]四年正月十七日,前知成都府路转运判官张持送吏部与远小监当。以臣僚论持欺诞,擅以私意变更钱引故也。”这说明无论如何,张持的办法是行不通的或无济于事的。

据《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在这种情况下,宋廷被迫下决心宣布第四十一至四十三界(似既包括交子也包括钱引)不再收兑,而四十四界依天圣年间旧额发行。[27]宋廷的下决心,可能与曾担任知成都府席旦进谏有关,《宋史》卷三四七《席旦传》载:“[宋徽宗时,席旦自知成都府卸任入见]言:‘蜀用铁钱,以其艰于转移,故权以楮券,而有司冀赢羡,为之益多,使民不敢信。’帝曰:‘朕为卿损数百万虚券,而别给缗钱与本,业可乎?’对曰:‘陛下幸加惠远民,不爱重费以救敝法,此古圣王用心也。’自是钱引稍仍故。”这里所记未免太轻松了,但宋徽宗下决心整顿钱引与席旦进谏有关应是可信的。又《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载:“[大观]四年,假四川提举诸司封桩钱五十万缗为成都务本,侵移者准常平法。”这应是此次整顿钱引的措施的一部分。大约在这次整顿钱引当中,四川以外地区的钱引也都停止行用了。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又载:“政和元年,户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输官之引,以十分为率,三分用民户所有,而七分赴官场买纳,由是人以七分为疑。请自今无计以三七分之数,并许通用,愿买纳者听。民间旧以本钱未至,引价大损,故州官官钱亦减数收市;今本钱已足,请勿减数以祛民惑。又请四十三界引俟界满勿换给,自四十四界为改法之首。’而户部详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听于界内续增其新引给换之,余如旧鬻之,或于给钱之所易钱储以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桩钱法。诏可。”这说明四十三界钱引大约应在政和元年(1111)或稍迟兑收,眼下官方决定不再兑收,但似仍可持以纳税。经过此次整顿,似乎四川钱引暂时恢复了正常状态,此后数年未见有大的变动。同书又载:交子和钱引“大凡旧岁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贯,新旧相因。大观中,不蓄本钱而增造无艺,至引一缗当钱十数。及张商英秉政,奉诏复循旧法。宣和中,商英录奏当时所行,以为自旧法之用,至今引价复平”。史文中的“今”,应指宣和年间,张商英死于宣和四年,张商英上奏当在此前。同书还记载:“靖康元年,令川引并如旧即成都府务纳换。以置务成都,便利岁久,至诸州则有料次交杂之弊,故有是诏。”这一记载表明,可能有人提出要在成都以外的地方印发钱引,这种意见遭到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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