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宋代管理铸钱的机构,人们往往会想到提点坑冶铸钱司。然而,在北宋,提点坑冶铸钱司(其全称为“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司”)只负责东南地区的铸钱,西北、四川、二河、京东、京西等地区的铸钱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南宋时期,铁钱的铸造多数时间里也不在它的管辖下。所以,尽管提点坑冶铸钱司是宋代最重要的铸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铸钱管理机构。除它以外,还有一些与之并存或不并存的铸钱司、坑冶司以及虽不直接掌管铸钱却与之关系密切的官司。
一 提领诸路铸钱官
南宋绍兴二十六年(1156)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被裁撤。次年,在行都设提领诸路铸钱官。到绍兴二十九年(1159),提领诸路铸钱官被罢撤,又重设提点诸路坑冶铸钱司。这样,在绍兴二十七至二十九年中,又曾存在过一个提领诸路铸钱官。
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于绍兴二十六年被裁,是由于铸钱数少、支费数大。其年十二月十七日,“尚书省言:‘坑冶铸钱司近年以来所铸岁额全亏,而一司官吏所费不赀,理宜措置。’诏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吏、检踏官等并罢,令诸路转运司交割措置条具闻奏”[59]。于是,坑冶铸钱事就分别由各路转运司负责了。裁撤提点坑冶铸钱司一事,遭到以殿中侍御史王珪为代表的一些官员的反对,其理由是,铸钱是国家利权所在,很重要,不能因为花费多就放弃。也有人提出:“诸路铜料有无不等,运司不相统辖,无以通融鼓铸”,转运司实际难以担负起铸钱的重任。三省枢密院经磋商,于本年八月提出:“按唐制,户部尚书、侍郎官领铸钱使,国朝三司亦分管盐铁。今欲参酌旧制,置提领诸路铸钱官于行在,朝廷通行选差侍从或卿监一员,不妨本职兼领,仍许置属官二员,踏逐旧司通晓人吏使唤。其合系诸路运司知通拘催应副职事,并令依旧通管。应干合行事件,令提领官照铸钱司旧制审度因革,条具措置,申尚书省取旨。”此奏准行[60]。九月,正式任命户部侍郎荣薿兼任此职,机构称“提领诸路铸钱所”。属官二员,称干办公事,序位、请给、人从依发运司属官。
不久,宋高宗亲自召见荣薿,询问筹划情况。结果,宋高宗对荣薿很不满意,事后对大臣们说:“如此措置殆成虚文。当先会每岁所出铜料、所用木炭、所役工匠皆几何,然后可以责办。”荣薿闻听,赶忙提出辞职,于是改任户部侍郎赵令兼任此职[61]。以新提领官同旧提点官比较,提领品阶高而为兼任,提点品阶低而为专职,提领身在行都很少亲行各路州县,而提点官署设在坑冶铸钱基地,本人时时巡视各坑冶钱监。所以,提领较之旧日提点并没有优势,反而存在不少原先所没有的弊端。这正如当时左司谏何溥和中书舍人洪迈所批评的:“(提领司)创置属官,其捧檄一出,疾驰而归,第不过条具数端藉手以复命而已,其利害经久之策何从考究而得其实?况提领端坐省部,属官间走道途,而可以责办数千里之远乎?”提点官被裁撤的原因,是说其“事权太重”、支费太多,然而提领官“以侍从临之”,其属官“间一差出,州县承迎,甚于使命,则使权视前日又重矣。罢提点一人、官属十余人,而总以侍从,置在京官属四员,下至胥吏之类,额虽减而月给数倍,则官属视前日又不少矣”[62]。提领远离坑冶、钱监,更使吏人容易作弊,据时人周麟之讲:“至有一吏用白状就信州借请数百千,则铅山一场课利置而不问;赣州钱院供需不如意,则并通判厅例送取勘”等情况[63]。所以,当绍兴二十八、二十九年间申严铜器、收缴了大量民间铜器,急需用这些铜器铸钱时,提领司的缺陷就暴露得特别明显,于是,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间,宋廷终于下令撤销提领司,恢复提点铸钱司[64]。
二 川陕的坑冶铸钱司
上述提点坑冶铸钱司在北宋时期并不是全宋的提点司,它的全称是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实际是东南地区的坑冶铸钱司,其辖区不包括四川及淮河以北的广大地区。当然,宋朝重要的铜、铅、锡矿和铸钱监都在东南地区,所以,提点坑冶铸钱司确实掌握着宋朝铜钱铸造的主要部分。尽管如此,在北宋时期,毕竟还有不在它属下的铜、铅、锡坑冶和铸钱监,在这些地区,曾出现过另外的坑冶铸钱管理机构,最引人注目的是陕西路的坑冶铸钱官。
《长编》卷一四六记,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二月,都官员外郎皮仲容被任命为“提举陕西路银铜坑铸钱事”,这是陕西最早的专职坑冶铸钱官。在他之后范祥也曾担任此职。《宋史》卷三○三《范祥传》载:范祥“历知庆、汝、华三州,提举陕西银铜坑冶铸钱”。又据载,范祥于庆历五年“三月壬午乃自知华州提举坑冶铸钱”。在范祥以后,相当一段情况失载,而据《长编》卷二八○载,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诏永兴、秦凤等路转运使副、判官并兼提举银铜坑冶铸钱,提点刑狱司更不兼领”。这说明,此前的某一时间,陕西提举银铜坑冶已由本路提刑司兼领,即已不存在专职的提举银、铜坑冶铸钱了,此后此职又改由转运使副、判官兼领。大约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仍无专职的提举银铜坑冶铸钱官。
《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宋哲宗绍圣元年(1094),“户部尚书蔡京奏:‘岑水场铜额寝亏,而商、虢间苗脉多,陕民不习烹采,久废不发。请募南方善工诣陕西经画,择地兴冶。’于是以许天启同管干陕西坑冶事”。这样,陕西又有了专职的坑冶铸钱官(此处官称没有“铸钱”字,但据下引次年即已带此二字,故可能是《宋史》遗漏了此二字。)《长编》卷四八七记,绍圣四年(1097)五月,同管勾陕西坑冶铸钱许天启提出:“奉使陕西经画铜利,京西、川路亦许措置,该括六路,或躬自踏行,或委官相度。凡有兴发去处,而人未协力,盖由事权太轻,难以驱策州县。本司职事,今转运司官兼领,京西、川路州县别无统摄。欲乞应自来铸钱司所领职事,更不令转运司官兼领,通陕西、京西、川路自为一司,州县约束并依本司陕西已得前后画一指挥。庶几事权专一,州县之吏有法刺举,则功利可以速成。所有其余应干条制,并乞依提举常平司施行。”尚书都省将他的奏疏转给户部,户部批:“铸钱坑冶职事若同转运司兼领,缘事干本司财计,恐有牵制及议论不同,其运司人吏亦有畏避,显属未便。兼京西、川路铜苗既有圣旨许本官检踏措置,其逐路坑冶若不令专管,亦恐难为集事。本部今勘当,陕西、京西、川路应干坑冶职事欲令本官同领,余依所乞事理施行。”户部意见得到允准。同书卷四八九又记,不久朝廷下令明确规定:“应铸钱司所领职事,更不令转运司兼领。止为银铜坑冶鼓铸铜钱职事,令许天启通领,所有铸铁钱职事自不合干预。”这样,与东南九路提点铸钱司职权类似、地位也接近的管勾陕西京西川路坑冶铸钱司便创立了,正式的任命是在一个月以后。然而,本年八月,当许天启派人到泸州界“检踏”时,却遭到非议。同书卷四九○记,户部就此上奏说:“元降朝旨同管勾陕西路银铜坑冶铸钱许天启铜苗兴发如在京西、川路,许前去检踏,止为京西及川路与陕西相连接,取令本司委官乃至泸州界以来检踏,缘非陕西相连接处,又系靠边,虑致引惹。乞申明行下,应非与陕西接界州界,不许前去。”此奏得准。这一新规定把许天启的管辖范围大大缩小[65]。元符三年(1100)七月,管勾陕西京西川路坑冶铸钱司被裁撤。关于裁撤的原因,《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中书奏天启所领,首末六岁,总新旧铜止收二百六万余斤,而兵匠等费繁多,故罢之。”
大约在宋徽宗崇宁初年,为配合铸造当十大铜钱及夹锡钱等,河北、河东、广东及陕西等路分别设立了坑冶铸钱司。许天启此时重新受到重用,已任陕西转运使。因他首倡铸当十钱,又受命兼任提举陕西铸钱。陕西铸钱司的设立与蔡京钱法密切相关,所以当蔡京第一次罢相时,河北等路铸钱司大多被罢,其中提举陕西路坑冶铸钱司也被撤罢(详下文)。大观初年,又似曾出现过熙河提举措置坑冶钱监官和提举陕西坑冶铸钱司,因为有如下不尽一致的记载:
[大观二年八月]罢熙河提举措置坑冶钱监官。[66]
[大观二年]八月,提举陕西坑冶司改并入转运司。[67]
[大观三年六月辛卯]诏省提举陕西坑冶铸钱司并入常平司……[68]
大观三年(1109)以后数年,似乎陕西没有专职的坑冶铸钱官,到政和元年(1111)情况又有反复。《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三记,由于铸行夹锡钱,在陕西、河东又分别设提举铸钱官,朝散大夫胡简修被任命为“专切提举陕府西路铸钱”[69]。又据程俱记:“政和二年(1112),太师鲁公(按即蔡京)自钱塘召还,复当国,即以公(蒋彝)权提辖陕西坑冶催促铸钱事……改宣德郎以行。公下车,条析所应废置,言上,皆见施行。居无几,坑冶鼓铸之利不赀,及代去,计所铸息,无虑数百万缗。凡所采金银丹砂汞铅铜铁称是,宝货入中都相属。于是朝廷嘉其能,诏迁通直郎。又复以十监五院施置就绪,迁奉议郎、赐朱衣银鱼;又以岁课迁承议郎。”[7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二亦载:“政和二年七月,差官一员,充陕西提举措置兴复坑冶,及差勾当公事官一员、检踏一员。”这说明,此时陕西又有了专职的坑冶铸钱官,担任此职的蒋彝似乎颇取得了一些成绩。程俱此处未记,蒋彝似不久又兼管起四川的坑冶铸钱事务来了。据载:“[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尚书省勘会:‘昨会(陕)西路提辖坑冶铸钱官系提举京西、陕西路银铜坑冶铸钱事务,今来除陕西、京西路已各差官专一提辖措置外,其川路即未曾专行差官。缘川路甚有金、银等坑冶兴发,窃虑无专差官提辖措置,因循隳废,走失山泽利源,深为可惜。’诏令陕西路提辖措置坑冶官兼提辖措置。川陕坑冶应有合行事件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三十日及今年陕西已得指挥施行。”[71]这样,又出现了新的跨路分的坑冶铸钱官。
不过,据《宋史·食货志·坑冶》所载,到政和六年(1116),四川和陕西的坑冶铸钱又分别设官了。又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不久,宋廷又下令陕西路提辖官只管坑冶不管铸钱;又不久,因陕西河东宣抚使童贯的建议,宋廷又下令裁撤了陕西路提辖坑冶铸钱官,其事务改由本路常平司兼领(“宣和元年十二月指挥复置,宣和二年十月奉御笔陕西坑冶司罢”)[72];到了临近北宋灭亡的宣和七年(1125),宋廷又曾拟在各路设专职坑冶铸钱官,陕西在内,且又有反复(详下)。
三 其他坑冶铸钱官
在宋徽宗即位以前,除了东南九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提点江浙(江南)银铜铅锡和陕西坑冶铸钱司以外,记载中还曾出现过宋神宗时期的“江南西提举铸钱”、“江东提举铸钱”。《长编》卷三四八记:“[元丰七年八月]诏江南西提举铸钱钱昌武致仕,江东提举铸钱、朝议大夫李棻冲替。昌武坐妄奏棻处置乖方,当徒二年;坐不实,当徒一年;各会赦,而昌武年七十二故也。”但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元丰三年提点东南诸路坑冶铸钱初分二司时,系“以太常少卿钱昌武领淮南、两浙、福建、江东(“东”当为“南”)东路,李棻领荆湖、广南、[江南]西路”。二相比照,使人怀疑李焘所言二个铸钱司,即是提点东南诸路坑冶铸钱分置的二个司,只是官名记得不够准确罢了。宋徽宗即位以前,除提点东南诸路坑冶铸钱司、提点江浙诸路银铜铅锡、提举(管勾)陕西路银铜坑冶铸钱司外,似乎没有其他专职的坑冶铸钱官司,但宋徽宗即位以后情况有了变化,出现了许多坑冶铸钱官司并存的新情况。
前文言及,宋徽宗即位以后,蔡京变钱法,可能在北方各路增设多员坑冶铸钱官。当蔡京初次罢相,崇宁五年(1106)二月十五日,就有如下的诏令:“内外冗官颇多,不能振举事,徒费禄廪。提举措置河东坑冶铸钱司、提举陕西路坑冶铸钱司、措置河北路铁冶坑冶、措置广东路坑冶铸钱司、专切管勾韶州岑水场买铜事、措置磁邢相怀州铁冶公事、河北铁冶铸钱司准备差使管勾踏逐窟眼官、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检踏坑冶使臣,以上可并入逐路转运使官兼管勾,其官吏并罢。”[73]
这说明,此前已有河东、陕西、河北、广东等多个坑冶铸钱司,此时都被罢撤。但当蔡京重新入相后,这些专职坑冶铸钱官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又被恢复,其中河北路坑冶铸钱司是大观二年五月复设的,另外至少还有京东西路坑冶铸钱司,因为有如下记述:
吏、户、工部供到……河北路,大观二年五月差官一员,充提举措置河北路坑冶铸钱,差检踏官二员,政和七年八月指挥罢。[74]
[大观三年七月]丙寅,省提举河北铸钱司入转运司,见任提举措置官并罢。罢京畿铸钱局并措置京东西路坑冶铸钱司。
[政和六年十月]甲戌,用童贯言,罢提辖陕西、河东路铸钱坑冶官。
[政和七年八月]丙子,罢京东西、河北路坑冶铸钱司。[75]
引文中言及河北铸钱司不但有提举,还有检踏官,说明机构较为健全。上引又言及京东西路坑冶铸钱司、京畿铸钱局,说明前此它们存在,是否还有别的类似官司存在,则不得而知。《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九载,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二十六日,尚书省上奏中又言及“河东、陕西、河北、京西、京东路所委提辖措置坑冶铸钱官下,各降朝旨许差检踏官二员”,随后记载中又出现了河东坑冶钱监司、提辖措置京东路坑冶司、提辖措置河北坑冶铸钱司,可知大观三年被罢的河北、京东路坑冶铸钱司又一度在稍变换名称后恢复[76]。
又据记载:“[政和六年]五月十四日,尚书省言:诸路措置坑冶及鼓铸铜钱未有令是何人管勾。诏除铸夹锡钱监院依已降指挥废[罢]外,其诸路提辖措置坑冶官吏并依旧存留。”[77]这说明,当时政局涉扯钱法及相关制度又有较大变化,坑冶铸钱官司受到冲击,但诏令存留,暂时没有被罢。然而,到了次年九月,又宣布裁撤一些坑冶铸钱官司。据载,其时中书省上奏说:“勘会近到朝旨,为诸路坑冶事务稍已就绪,并催促上供柴炭不须专置官司,遂降朝旨:京东、京西、河北路坑冶铸钱司,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专切根刷催促上供柴炭所并罢,令逐路提举司、辇运司兼领。今来上为诸路所置专司官属稍多,虑州县艰于应办,又缘条令各已完备,事法皆已就绪,即比事初不同,理合裁损。窃虑外路官司并不体认朝廷意旨,妄意观望,便将逐司已成法令公然废弛,不为奉行,则使山泽地利不归公家,在有蠹散。又况诸司前后所得朝旨等自合一一遵奉施行。”于是宋廷依中书省的意思下诏令给各路提举等司官吏要求他们遵行已有规定,不得懈怠[78]。中书省奏文表明,京东、京西、河北各路的坑冶铸钱司以及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专切根刷催促上供柴炭所都被裁撤。其中催促柴炭所前所未见,当是专门为保证冶炼铸钱所需燃料供应而设置的。又次年(重和元年,即公元1118年)十一月,宋廷先是诏令“诸路元罢坑冶官并复置”,随又诏令“除陕西、京东、河北、河东坑冶官不置外,余并依旧,内东南九路坑冶司减勾当公事二员”[79]。究竟复置了哪些坑冶铸钱官则不能尽知,但京西路是复置了提辖检踏坑冶铸钱司的[80]。
在北宋临近灭亡的宣和七年(1125)一年内,宋廷因对某些重要问题举棋不定,导致对坑冶铸钱司的置罢也摇摆不定。此年二月二日,诏:“诸坑冶兴复之初,全藉官属专一提振。诸路各置提举坑冶官一员,仍并理提刑资序,所用钱物并仰运司应副……”[81]但此讲“诸路”并不是每路一员。本月二十四日,又诏:“陕西、河东、京西坑冶,见三路共差一员官提举,路远山僻,巡按不能周遍。今伊阳银坑兴发,可分两路。京西差陈修,免谢辞,令疾速前去。”则此前三路共差一员,此时改为陕西、河东共差一员,京西差一员。三月十二日,宋廷对各路坑冶司事作了较细致的布置[82]。到五月初,实有坑冶官如下:提举荆湖南北路坑冶、提举京西路坑冶、提举陕西河东路坑冶、提举广南东西路坑冶、提举江南东路、提举京东淮南路坑冶、提举两浙福建路坑冶提举官各一员(共七员),每处各有管勾文字一员(共七员),每处有勾当公事一至二员(共十三员)每处检踏官十员(共七十员)。本月七日,“诏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属依熙、丰员数,余路坑冶官属并罢”[83]。这样,刚刚设置的坑冶官又被裁撤。
除了上述路级和跨路的坑冶铸钱官司外,宋徽宗时期还有所谓“提举措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铜事司”、“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等,名称前后虽有异,但其所管事务却大体相近。此官职似始于倡导胆铜的游经,他于建中靖国元(1101)年四月被任命为提举江淮等路措置铜事。[84]崇宁五年(1106),由于铸钱用铜缺乏,宋廷又“差承议郎苏茂提举措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铜事”。[85]大观四年(1110)三月,“罢江淮等路铜事并入铸钱司”,[86]所撤并的当就是提举措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铜事司。
政和五年(1115),又出现了措置东南坑冶宝货司,宋廷置此司的意图不详。[87]次年十一月,宋廷宣布“置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官,命仓部员外郎徐禋为之。”[88]陈均谓:“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其后罢复不常”。[89]此司大约就是在措置东南坑冶司的基础上建立的。徐禋似乎起得作用不好,御史中丞王安中在奏疏中批评他说:“顷者朝廷遣徐禋往东南措置铜事,其后又益以宝货。禋复命于朝,图绘之数增旧十倍,乃奏请分所部,盖不虞朝廷使之自行也。方禋为此数时,峻文移,禁锢人吏,逼监司守令承认开掘。江西洪州有严阳场,苗脉久不兴发,禋必欲有得,不复爱惜人力,开掘深入,至命官何摭者暴露得疾以毙。最后禋遣属官监守烹锻,仅得锱铢,州县不得已承认数十两之额。”王安中请求裁撤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90]。政和七年(1117)八月,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被裁撤。政和八年正月十三日,“诏仓部郎官徐禋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庐州编管。以禋被官措置东南九路铜锡及坑冶宝货,专事欺罔,邀功幸赏,所至逼胁州县,俾丞虚数,致言者论列,故有是命”[91]。
虽然徐的结局很糟,但宣和元年(1119)宋廷又重设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官。据载,此年二月十五日,“新差提举东南九路检踏坑冶徐绍密奏:‘前官徐被差之初,有申请到画一朝旨已经勘当,今来复置,合行照用。欲乞先次并依徐已得指挥施行。’诏:序位、请给、支赐、人吏、人从、舟船、递马、驿券、荐举、按察、公使钱等并依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条例施行”[92]。从徐绍的奏疏可知,新设的官司与徐的旧官司是有承继关系的。从诏书的内容可以看出,重设的提举九路坑冶司似乎比过去权力更大,其地位已完全同东南提点坑冶铸钱司相等。这一官司在宣和七年五月应也被裁撤。
四 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
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是南宋时期专门为管理供应京湖淮南所用铁钱的生产的机构,其长官称提点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公事。李心传记:“[淳熙五年]后又置提点江淮铁冶铸钱公事,以淮西漕臣兼之。”[93]李心传所记官衔中没有“湖北”二字,或为此后所加。近年出土的宋墓埋铭内,言及时人张同之以淮西“提点刑狱兼提点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公事”[94]。讲此职由提刑兼,与李心传微异,或许也是稍后的改变。
绍熙年间,叶适曾上书批评并请求撤销此司,其言:
臣窃以臣僚初议,专置铁冶一司。是时私铸炽盛,铁钱流入浙西,内地骇愕,专官讲求,诚合权道。及其方略禁奸,摧遏锋锐,虽伤猛骤,亦中事机。今观冶司陈请三十余事,皆已施行矣。然终是论建太广,行移束湿,至使诸司乖戾,州郡掣肘,人心惊疑,异论蜂起。自有各路监司任责指挥,人情少安,方敢向前措置……且如舒、蕲两监,鼓铸之政,旧责守臣,其增造减工,粗恶生弊,走弄文历,支用自由,当职官吏,固宜黜罚。为冶司者,但当督察稽考,总其大柄而已。取而自铸,遂致怨咨,以为破坏两州,事起仓猝。至于碎置干官检踏,创造廨宇营房,列属徒多,控制州郡。况铁炭中卖,处处增足,非比铜坑,苗脉须要寻求,坐食端闲,冗长无用。以臣所见,私钱既蒙朝廷收换,若民间照样行使,则官钱通流;州郡严禁夹带,则私铸止绝。铸造并遵旧法,而新旧钱不疑;称提出于均平,而江南北如一;逐路自有监司任责,则提点江淮、湖北,空令取会迂回,更乞圣慈与宰执商量,数月之间,合与未合结局……[95]
叶适的批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铁钱事自有各路监司州郡管理,此司之设大抵多余,且会造成混乱。其二,冶司措置失宜,前后不一。前者有合理成分,但似也包含身为淮西监司的叶适的个人偏见。后者实际所言不是设此机构本身的问题,而是具体官员不得力的问题。大约也是因为如上所述的原因,朝廷似没有接受他的建议。时人黄干于嘉定八年上奏论汉阳铁钱监时,仍言及此司[96]。又《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七宋《吏部条法》载:“绍定元年十月十八日敕,淮西提刑、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公事刘洙状:证得铁冶铸钱一司,统属江淮湖北三路鄂州江夏……并系应办铁课,汉阳、蕲春两监,则掌管鼓铸……”这说明,绍定元年时仍有提点江淮湖北铁冶司存在,系由淮西提刑兼任,江淮湖北各铁冶及二铸钱监都归他管辖。又同书载:“淳祐元年十二月空日,尚书省札子,照得江淮湖北冶司文字,元降指挥许举三路五州十二县措置买纳官,寿昌军正系冶司所部,合该受举。奉圣旨,令吏部向后寿昌军买纳官许令受举。”其所言冶司,应即是“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公事”,则说明此司存在时间较长,但多由他官兼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