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点铸钱独立设官前发运司经管坑冶铸钱事
关于发运司与坑冶铸钱的关系,《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官制·都大提点诸路坑冶》载:“国朝自开宝平吴之后,因其旧,置钱监于鄱阳,既而江淮荆浙闽广之地皆有监,系发运使兼提点。咸平三年(1000),以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至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一员……”[97]又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载,绍兴十二年(1132)十月提点铸钱韩球言:“坑冶铸钱,祖宗以来系发运司兼提点,至景祐元年(1034)专置都大提点坑冶铸钱一员……”这些记载很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至少宋初到咸平三年一直是发运司兼管铸钱事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太平兴国二年(977)经营东南铸钱的樊若水、太平兴国六年至八年(981~983)经营东南铸钱的张齐贤,其身份都是江南转运使[98]。而且,发运司太平兴国二年初创时设于京师,不大可能兼管坑冶铸钱事务。所以,宋初兼管坑冶铸钱事务的最初应是江南转运司而不是发运司。
前引《群书考索》之语又易使人误认为咸平三年(1000)以后一直是江南转运使兼管铸钱,这也是不对的。《长编》卷一一七记载景祐二年(1035)十月“初命朝臣为浙江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一段文字有注谓:“盖铸钱等事旧属发运使,既罢发运使,故别置官”。据此,提点铸钱司的单独设官与发运司被裁撤有直接关系,换言之,在发运司未被裁撤前铸钱事务是由发运司兼管的。
然而,我们却似乎很少见到发运司经管坑冶铸钱事务的实例,而且记载中发运使的系衔都是“江淮南两浙(后加‘荆湖’)发运使兼制置茶盐(或加‘矾税’)”,似未见以“坑冶”、“铸钱”或“坑冶铸钱”入衔的。当然,《长编》卷八七有一条记载与此事有关,即大中祥符九年(1016)五月,发运使李溥上奏说:“饶、池、江、杭四州钱监每岁共铸钱一百二十万贯,用铜四百五十三万斤。四监及产铜州军见管铜共一百五十二万一千二百余斤。又信州阴山寺处铜坑,自咸平初兴发,商旅竞集,官场岁买五六百万斤。采取既多,其后止及二三百万斤。望酌中定额。”发运使既言及四钱监的生产、原料用铜情况,又言及信州产铜定额问题,说明他与坑冶铸钱事务是密切相关的。但仅凭这一段记载就论定当时坑冶铸钱事务归属发运司,似还感欠缺。
北宋孙逢吉《职官分纪》似为我们进一步地探讨提供了线索。此书在“淮南浙江荆湖路都大发运使”项下记:“景德三年(1006)复置一人,后有二人。副使以诸司副使充,景德三年置。都监以门祗候以上充,天禧二年(1018)置……副使、都监不常备置。又有提点铸钱事。景德中,都大催纲一人,以京朝官充……”这说明,发运司的官员中,除了使、副使、都监等之外,还有“提点铸钱事”。这说明至少有一时期,发运使属官中有一员是专门负责坑冶铸钱事务的。
查宋真宗时期确有一种专门负责东南坑冶铸钱事务的官职。《长编》卷八○载:“[大中祥符六年(1013)三月]甲寅,江南路提点银铜胡则言,信州铅山县开放坑港,兵卒死伤甚众。诏遣使劾转运司规画乖当及提点刑狱司不即闻奏之罪,其役徒休息之。则尝为铸钱监,得吏所匿铜数万斤,吏惧且死,则……籍为羡余,释弗诛。”《宋史》胡则本传也记有此事,胡则的官衔却为“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且紧接此事后记:“改江淮制置发运使”。而《职官分纪》却记:“大中祥符中,屯田员外郎胡则自提点铸钱为发运使”。这说明,隶属于发运司的提点铸钱与《长编》《宋史》所记的“江南路提点银铜铅锡”、“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实际指的是同一官职,只是所记各有误差罢了。
又前揭《群书考索》在所引一段文字后又有:“按《四朝志》:荣宗范知铅山县,有诏罢民采铜,皆散为盗。宗范一切使如故,真宗嘉异,擢提点江浙诸路银铜坑冶。”《宋史》卷三三三《荣传》也记此事,但在“擢提点江浙诸路银铜坑冶”后,又有“历官九年”一句。荣宗范任职九年的“提点江浙诸路银铜坑冶”一职,或许与胡则担任的是同一职务,都是发运司属下的官员职务。宋真宗在位后期和宋仁宗在位初期,或许发运司就是通过属下的提点铸钱(其全称大约为“提点江浙诸路银铜坑冶铸钱事”)来实施管理的。
前文已述,发运司在宋太宗太平兴国末年以前是不大可能管理坑冶铸钱事务的。在宋真宗咸平三年五月委任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以后的一段时间,发运司也不可能再负责此方面事务。另,宋太宗端拱元年至至道元(988~995)间发运司罢不设,宋真宗即位初至景德三年发运事务由淮南转运使兼管。这两段时间坑冶铸钱事务也不可能由发运司经管。发运司经管坑冶铸钱事务,大约只可能在两个时期:一是宋太宗在位晚期,一是宋真宗在位中后期(即景德三年以后)。后者通过前文论证,大体已得落实,而宋太宗在位晚期,发运司是否经管过坑冶铸钱,还是悬案。唯时人王禹偁在《小畜集》卷一七《江州广宁监记》中讲,至道二年(996),他出守淮甸,“请分监署,章未报,会康州刺史杨允恭亦言其事,始分铸于池州”。查《长编》卷三四记杨允恭于前一年就任发运使,此事或可作为当时发运使经管坑冶铸钱的一个例证。
二 提点坑冶铸钱独立设官初期的反复
景祐元年,宋朝创置了专门负责东南坑冶铸钱事务的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一职,人们往往忽略,这一官职在数年后一度被裁撤。《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引文据宋本《长编》注文校补)载:“[景祐]五年(1038)八月,诏:‘复置江淮发运司。以兵部郎中杨日严为淮南转运使,度支郎中杨告为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矾税、都大发运使提点铸钱事。其提点铸钱魏兼、转运判官周陵令赴阙。合行事件三司限十日擘画条奏以闻。’先是,诏罢制置发运铸钱公事,令淮南转运兼领发运,茶盐矾税各归逐路转运,复置判官一员,铸钱亦别设官。上言者屡称不便,故复置焉。”可知,此官职被裁撤的原因就是发运司的恢复,此次发运使的系衔中明确增加了“提点铸钱事”的内容,于是刚刚担任此职数年的魏兼被调回京,坑冶铸钱事务重新归入了发运司的经管范围。
那么,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司此次被裁撤以后,是什么时间恢复的呢?史无明载。而此司最早重新见于记载,似是在皇祐元年(1049)。《长编》卷一六七记,此年十一月“乙卯,诏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铸钱事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则提点坑冶铸钱司的恢复当在此前不久。
三 熙宁、乾道两次发运司经管坑冶铸钱事
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此次恢复以后,发运司同坑冶铸钱的因缘并没有就此彻底了结。据史籍记载,发运司另有两次接管了坑冶铸钱事,从而导致提点坑冶铸钱司被暂时裁撤。
一次是熙宁二年(1069),当时宋廷拟以发运司行均输法,决定扩大发运司的职权范围。据载:(“熙宁二年九月)条例司言:‘银铜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费出诸路,故转运司莫肯为,课入滋失。今既假发运司以钱货,听移用六路之财,则东南经费皆当责办。请令发运使副兼提举九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之事,条具利害以闻。’乃诏发动使薛向、副使罗极兼都大提举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从之。”“于是置勾当公事官九员,分领九路,凡移用财赋、兴置坑冶、茶矾酒税、钱监、造船、雇籴、辇运等事。”[99]这里,发运使系衔内未言及“铸钱”,不知是否为记述者的疏忽。按宋朝的情况,坑冶与铸钱事务是紧密相连、难以分开的。大约与此同时,独立的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官又被裁撤(从记载看,此后至熙宁八年,不见一人担任此职)。《长编》卷二六七载:“(熙宁八年(1075)八月)中书言:‘江淮等路发运使、副并兼……都大提举江浙荆湖福建广南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铸钱(笔者按,请注意这里有“铸钱”)等事,职务至众,无由办集。请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盐矾兼发运使副结衔,余无得管勾。’”这就是说,从熙宁二年九月,至八年八月,近六年的时间里,发运使副一直兼管坑冶铸钱事务。
另一次是在南宋乾道六年(1170)。关于这次发运司职掌的变更,记载有些不完备,为了说明问题,以下引录四种文献的不同记载。
[乾道六年三月]己卯,诏……复置江浙京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以新知成都府史正志为之。夏四月辛巳朔,罢铸钱司归发运司。[100]
乾道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史正志除户部侍郎、江浙京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四月一日,史正志言……所管事务斛斗、催发纲运、茶盐矾、铸钱……二十四日,诏许子忠等,一、措置鼓置钱并入发运司,应铸铁钱职事并隶本司措置。[101]
[乾道]六年四月一日,诏铸钱司减罢,并归发运司。存留干办公事二员,二员归发运司,其减罢属官并依省罢法。[102]
[乾道六年三月]复都大发运司,江州置司……罢铸钱司,以其事归转(发?)运司。[103]
从上引记载可以粗略得知,此次复设发运司,又给它赋予了经管铸钱的事务,不但管铸铜钱,还管铸铁钱事。但此种状况仅维持了不足一年。《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载乾道七年正月“复铸钱司”。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三载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右朝请郎、直秘阁江璆除提点坑冶铸钱,填复置阙”。可知此次令发运司经管铸钱,裁撤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只施行了约十个月,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就又恢复了。
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了解到:在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设立以前的一段(或几段)时间里,坑冶铸钱事务是由发运司掌管的。具体地说,此项事务是由发运司内的提点铸钱官(它的全称似不清楚)来掌管的。在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设置以后,又几次被裁撤,其中有几次提点坑冶铸钱司裁撤以后,坑冶铸钱事务都是由发运司接管的。不过,各次发运司掌管坑冶铸钱的时间都不很长。
四 路级监司有关坑冶铸钱的职能
宋人所撰《四朝志》载:“坑冶,国朝旧有,官置场监,或民承买,以分数中卖于官。旧隶诸路转运司,本钱亦资焉,其物悉归内帑。”[104]《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则谓:“宋初,诸冶外隶转运司,内隶金部。”即是说,至少在宋神宗即位以前,坑冶事务在各路是由转运司统一管理的。
到了宋神宗时期,情况有所改变。这主要是因为西部用兵,需要筹措经费。在主要具备军事职能的熙河路建立以后,熙宁八年(1075)二月,知熙州王韶提出本路坑冶颇多,应当予以开发,宋廷令陕西路都转运司与市易司共同规划此事[105]。后来,为了加强对熙河路军费的管理,宋廷特设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此司侵夺了转运司的部分职权。大约它也插手了开发坑冶。到了元丰三年(1080)二月,经制司正式向朝廷提出:“秦凤路坑冶如不许本司经制,乞令转运司拨还已兴置本钱;如许经制,乞发遣陈述坑冶选人杨徽赴本司。其坑冶如系本司创置,并乞隶属本司。”[106]朝廷决定正式准许经制司参预坑冶管理事务,又于当年十月,“诏自今秦凤路告发坑冶,转运司一季不兴置,即令经制熙河路财用司管辖”[107]。这样,秦凤路的坑冶改由转运司、经制司二司共同管理,从而在各路坑冶统一由转运司管理旧体制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载,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十一月,“诏诸路提点刑狱兼提举坑冶事”。这一记载在理解上易生歧义,我们无法断定此命令颁下后转运司是否仍管坑冶事,也无法断定所谓“提举坑冶事”是指可以干预坑冶生产事务呢?还是只干预有关坑冶治安的事务。但次年二月二十二日,又“诏诸路应坑冶兴发处,并令提刑司差官检踏,如可采取,关转运司施行”。可知提刑司虽有了负责审定应否开采的职权,但开采仍由转运司负责。则坑冶事务似主要仍由转运司负责,而提刑司只是部分地参预此事。又《长编》卷四八九载,绍圣四年六月,户部上奏提出:“凡创置场冶处,知州、监官已有第赏之令,而钱本乃转运司应副,今不预赏,恐加沮抑,且无以激劝。请监官合得第一等酬奖者,本司官各减二等(年?)磨勘。”朝廷批准。说明此时场冶本钱仍由转运司应副。然而,同书卷四九九所载元符元年的户部奏,却使我们感到提刑司在坑冶生产方面的职权似又有加强:“户部言:‘提刑司、提点坑冶铸钱司,各据所辖州县坑冶催督敷办祖额,置籍勾考。每岁令比较增亏,提刑司限次年春季、提点坑冶铸钱司夏季,各具全年增亏分数保明闻奏,及申户部点勘。韶州岑水、潭州宝丰永兴铜场,逐路提刑司官每上下半年各巡历一到本场,按察点检讫,具措置利害及本钱有无阙备因依,条画闻奏及申户部。’从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了提刑司、提点坑冶铸钱司按定额催督矿产品、巡历到场,说明提刑司职权中有关坑冶铸钱的内容又有增多,但不知为什么没有讲到转运司。
宋神宗时,官方就对各路转运司不热心坑冶铸钱事有所觉察,即所谓:“银铜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费出诸路,故转运司莫肯为,课入滋失。”[108]当时的解决办法是将此事交发运司负责,在东南九路每路设一专勾官,但这一做法不久就被否定。宋徽宗时,由于各路转运司一般财计较为困窘,对投资开发坑冶不热情,而朝廷又因供应铸钱的铜产量下降而焦急,就想出让提举司以常平钱投资坑冶开发的办法来,于是在路一级就出现了转运司与提举司分管坑冶(含铜矿开采冶炼)的格局。(按,例如《通考》卷一八《征榷考》载“绍圣二年,江淮荆湖等坑冶司言:新发坑冶漕司虑给本钱,往往停闭不当,请令本司同遣官详度。从之。”“政和元年,张商英言:……漕司既乏本钱[买金],提举司买止千两,且无专司定额,请置专切提举买金司……”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转运司对开发坑冶的不热心。)《四朝志》载:“崇宁以后,广搜利穴。榷赋益备。凡属之提举司者,谓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为本,金钱等物往往皆积之大观库,自蔡京始也。”[109]《会要》又载:“[崇宁二年]八年二十九日,诏除坑冶专置司自合依旧外,逐路坑冶事并令本路提举司同共管勾。”[110]次年,朝廷又下文明确此种分工:“[崇宁]三年四月五日,户部状:据荆湖南路提举常平司申,近承符勘会坑冶事拨隶提举常平司管勾外,其转运司并提点坑冶更有是何领职。本司契勘,除旧管坑冶已系转运司应副过钱本去处合隶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管勾外,所铸到钱入常平库送纳。于近降朝旨即无明文许与提点坑冶铸钱司通管。诏自降指挥日,旧来坑冶自合属提点铸钱、转运司,自后新置合隶提点司管。余路准此。”[111]由于提举司上隶户部右曹,所以,户部右曹也就分管了部分原隶金部的坑冶事务。
南宋初,停止执行令常平司投资开发坑冶的规定,隶属关系大抵复旧。《宋史·食货志·坑冶》载:“宋初,诸冶外隶转运司,内隶金部;崇宁二年,始隶右曹,建炎元年,复隶金部、转运司。”《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七所载更为具体:“建炎元年,户部言:山泽坑冶祖宗旧法在外隶转运司,在京隶金部。昨自崇宁二年将新发及漕司不急应副钱本旧坑,悉令常平司应副,始隶有(右?)曹。缘新旧坑冶皆系一事,而两司干办条令不一,乞依祖宗旧法,拨隶金部转运司。从之。”南宋中期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鼓铸》中对各路转运司管理坑冶铸钱事务的奖惩办法作了具体规定:“诸转运司奉行铸钱职事(谓旧铸钱司并入者)比元额鼓铸增亏分数岁终委提点刑狱司(分两路者每岁互轮)取索具职姓名限次年三月终保明申尚书工部。”其所载《转运司申铸钱计帐》可以使我们对转运司与坑冶铸钱事务的关系有更具体的了解(此不赘录)。
这里应顺带言及,在提点坑冶铸钱司所辖各路,其金银坑冶与其他坑冶的隶属关系不同。即金银坑冶一直归转运司,而铜铁铅锡等归隶提点司。南宋孝宗时一度想统归提点司,但不久即恢复了原隶属关系。请看如下记载:
[乾道]三年,晁公愚言:诸路出产坑冶之处,往往五金杂出,如铜坑有铅、铅坑有银、银坑有铁之类,盖是所产矿脉厚薄不等,自来铜铅锡铁即隶提点司,金银坑即隶转运司故事不归一,今乞尽委提点司拘辖,将诸路转运司逐年所收金银数目令提点司抱认实为两便。从之。[112]
[乾道]五年二月十一日,户部尚书曾怀言:“契勘诸路金银坑冶旧隶转运司。昨缘晁公愚陈请,尽委提点司拘催。本部窃详提点司系十一路坑冶阔远,何以机察?今欲依旧拨隶逐路转运司,免致失走课入。”诏依。[113]
除有效监察的问题外,金银坑冶的隶属还事关收买产品的本钱开支,改变隶属关系既牵扯到钱财收支、监察等复杂问题,所以不能轻易改变。
五 州县有关坑冶铸钱的职能
关于州郡与坑冶铸钱事务的关系,见于记载较早的是《长编》卷四八九载北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户部上奏言及,“凡创置场冶处,知州……已有第赏之令”。同书卷四九四又载次年二月:“户部言:‘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着为法。’从之。”这反映州郡长官对辖境内原铜开采冶炼负有一定责任,因而相应地有奖惩条例。南宋隆兴二年(1164)宋廷规定:“知、通、令、丞部内坑冶每年比祖额增剩者,推赏有差。”[114]乾道八年(1172)五月七日,知处州越善仁奏:“处州管下坑冶,乞令通判、令、丞依旧例于衔内带行主管铜银铅坑冶职事,候任满日无亏欠并巡、尉任内无私采透漏,即依条推赏施行。”此奏获准实行。次年三月,由户部和工部共同拟定推赏办法:“如通判、令、丞任满无亏欠,各与减二年磨勘;巡、尉官任内无私采透露,候任满令本州岛批书……县尉升六个月名次。”“诏依。”[115]又后“[嘉定五年]五月庚午,诏诸路坑冶州以通判、县以令丞主之”[116]。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州一级由通判来主管坑冶事务,这似是前此未有的新规定。另从《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州申铸钱计帐式”中,我们也可对州郡管理坑冶铸钱事的办法有进一步的认识。
关于县与坑冶铸钱事务的关系,“大观二年三月八日敕,诸有冶处并县令兼,与正官一等赏罚。九月十四日敕,诸路银铜坑冶,并令兼管,其赏罚各减正官一等”[117]。这显然是宋徽宗时期的新规定,它反映了原先坑冶有隶县不隶县两种情况,此时为了加强对坑冶的管理,通过此种规定使原不隶县的坑冶同县令发生了联系。又上引记载言及,南宋隆兴二年,宋廷规定县令、县丞部内坑冶比祖额增产,给予奖赏。《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二载,稍后乾道六年(1170),当时坑冶铸钱事务暂归发运使负责,发运使史正志奏:“契勘坑冶宝货所在有之,惟藉逐县令丞公共收趁。缘未立定赏格,今相度欲下所属,今从新发或停闭坑冶,若令丞措置招坑户一年内趁发过铜一万斤、铅三万斤、锡五万斤、铁十万斤,各减一年磨勘。更增及五分,减一年半磨勘。增及一倍以上,减二年磨勘。”“诏依。”而据上引记载,乾道八年,宋廷规定处州的县令、县丞“依旧例于衔内带行主管铜银铅坑冶职官”,次年又规定此州县令、县丞任满无亏欠,各与减二年磨勘,县尉任内无私采透露,升六个月名次。大约其他坑冶较多较重要的县也有类似规定。又前引记载言及,嘉定五年,宋廷明确规定,县一级坑冶事务由县令和县丞共管,这与同州一级统由通判主管是有差异的。之所以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有些县没有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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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工部》,另参《职官分纪》卷一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二、《通考》卷五二《职官考》。
[2] 《通考》卷五七《职官考》。按:《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少府监》载“旧”时“诸州铸钱监监官各一人”“并属少府监”,未明“旧”谓何时。
[3] 《长编》卷四二二。
[4] 《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都大提点诸路坑冶》,《通考》卷六二《职官考·都大坑冶》同。
[5] 《平斋集》卷一《大冶赋》,《通考》卷九《钱币》同。
[6] 《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官制·都大提点诸路坑冶》引《国朝实录》。事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又五引《九朝通略》《长编》卷四六本年五月庚辰。
[7] 《长编》卷二九九、《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
[8] 参《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都大提点诸路坑冶》《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提举坑冶司》。
[9]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长编》卷三六五。
[10]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九。
[11]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四。
[12]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七。
[13] 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三。
[14]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八、《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一。
[15] 《舆地纪胜》卷三二《赣州》,参《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提举坑冶司》,另《通考》卷六二《职官考·都大坑冶》作“三年”。
[16] 《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四、《宋史全文》卷二六,参《舆地纪胜》卷二三《饶州》。按:《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一《提点坑冶铸钱》《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四均载加“都大”头衔在淳熙五年,难定孰是。
[17] 《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都大提点诸路坑冶》,《长编》卷一一七。
[18] 《长编》卷一六七。按:南宋绍兴六年,又重新规定“与提刑序官”。见《通考》卷六二《职官考·都大坑冶》。
[19] 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八、四四之二○。
[20]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八、《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六八《都大坑冶》引。
[21]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九。
[22]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四。
[23] 《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五六。
[24]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二。
[25]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四、一二二、一四九至一五○。
[26]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
[27]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四。
[28]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八。
[29] 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六等处记载。
[30]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七。
[31] 《系年要录》卷一八二。
[32]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二。
[33]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九。
[34]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五。
[35]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九、《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都大提点诸路坑冶》。
[36]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四。
[37]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四。
[38]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六。
[39]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九。
[40] 《古今事文类聚》遗集卷一三洪迈《江淮诸道都大提点司兴造记》。
[41] 楼钥:《攻媿集》卷三九《福建提举张涛提点坑冶铸钱》。
[42] 许应龙:《东涧集》卷八《赵师楷授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制》。
[43] 邹浩:《道乡集》卷四○《故朝请郎张公[次元]行状》。
[44] 汪藻:《浮溪集》卷二七《赠左太中大夫陈君[彦恭]墓志铭》。
[45]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
[46] 《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五七。
[47]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九之一七。
[48] 《攻媿集》卷三九《知湖州赵不迹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制》。
[49] 《古今事文类聚》遗集卷一三洪迈《江淮诸道都大提点司兴造记》。
[50] 《海陵集》卷四《论革泉司弊札子》。
[51]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七至一二八。
[52]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四。
[53] 叶适:《水心集》卷二四《兵部尚书徽猷阁学士赵公[师]墓志铭》。
[54]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六至一六七。
[55] 《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四之九。
[56] 《宋史》卷四一《理宗本纪》。
[57] 《宋史》卷四一《理宗本纪》。
[58] 《宋史》卷四一八《程元凤传》。
[59]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一。
[60]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二、《系年要录》卷一七七、《中兴小历》卷三七。
[61] 《系年要录》卷一八○。
[62]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三至一五五、《系年要录》卷一八二。
[63] 《海陵集》卷四《论革泉司弊札子》。
[64] 参《系年要录》卷一八二。
[65] 按,前此,绍圣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朝廷允准许天启检踏京西、川路坑冶,因《长编》记载绍圣元年至绍圣三年的部分佚失,故无法知道此时段许天启的确切官职。另参《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财用·坑冶》引《长编》。
[66]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
[67]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
[68]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
[69]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政和元年二月“乙巳,置陕西、河东提举铸夹锡钱官”。不知此陕西提举铸夹锡钱官与上述铸钱官是否为同一官。又记本年六月,提举陕西铸钱许天启因议铸当十钱“贻害于民”,降官二级。
[70] 《北山小集》卷三○《朝散郎直秘阁赠徽猷阁待制蒋公墓志铭》。
[71]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参《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
[72] 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六、一四二。
[73]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一。
[74]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二。
[75] 以上并见李《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
[76] 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至一三一、一四三、六八之二九。
[77]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六。按:《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八载同年十一月己亥“置提举坑冶官”。
[78]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七。
[79]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八。
[80]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二。
[81]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
[82]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一。
[83]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三。
[84] 《玉海》卷一八○《食货志·钱币》,另《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游经于崇宁元年上书言事。
[85]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按:“苏茂”,《玉海》作“苏庄”。
[86] 《玉海》卷一八○《食货志·钱币》,《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作“罢措置铜事司”。
[87]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三。
[88]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
[89] 《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八。
[90]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按:《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也记徐“凿空扰下,抑州县承额”。另参《宋史》卷三五二《王安中传》。
[91]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之四○。
[92]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九。
[93]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一《提点坑冶铸钱公事》。
[94] 南京市博物馆《江浦黄悦岭南宋张同之夫妇墓》,《文物》1973年第4期。
[95] 《水心文集》卷二《淮西论铁钱五事状》。
[96] 《黄文肃公集》卷二四《汉阳军条奏便民五事》。
[97] 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六八《监司·都大坑冶》《古今事文类聚》遗集卷一三《都大坑冶》所载略同。
[98] 分别参见《长编》卷一八、《景定建康志》卷一三《年表》《长编》卷二四、《九朝编年备要》卷三。
[99] 《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三司条例司》。事又见《长编》卷二一二注。
[100] 《宋史》卷三四《孝宗本纪》。
[101]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五六。
[102] 分别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五六、四三之一六○。
[103] 《宋史全文》卷二五。
[104]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财用·坑冶》引,又以《通考》卷五《征榷考》校正。
[105] 《长编》卷二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
[106] 《长编》卷二九六、《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
[107] 《长编》卷三○○、《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
[108] 《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三司条例司》。
[109]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财用·坑冶》,参《通考》卷一八《征榷考》。
[110]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
[111]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八。
[112]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六。
[113]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
[114]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九、《通考》卷一八《征榷考》。
[115]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一,另参一六五。
[116] 《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四、《宋史全文》卷三○。
[117]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三。按《通考》卷一八《征榷考》则载:“[大观二年]九月,银铜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令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