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除交子、钱引、东南会子、湖会、淮交外,官方还曾发行几种纸币,它们是小钞、关外银会子、关外铁钱会子、四川银会子、四川宣抚司金银会子等。它们或行用地区狭小,或行用时间短促,在当时社会生活中影响较小。
一 小钞
前文已述,小钞是宋徽宗时期因回收当十钱而产生的。《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载,当局规定:“当十钱给以小钞,候铸到小平钱渐次归还。”所以,小钞的发行带有临时性,即因当时一时铸不出足够数量的小平钱,才用小钞过渡一下。
关于小钞始行时间,同书又载,崇宁五年十二月监察御史张茂直上奏中言:“今年六月十一日敕,当十钱可于京师、陕西、河东、河北行用,余路不行,并限一季于州县镇寨送纳,当日给小钞还之。”又载:崇宁五年(1106)六月“乙亥,诏:官所铸当十钱已令诸路以小钞换易,其私钱若不立法,使尽归官,须冒法私用,陷民深刑,朕所悯焉。可令亦限一季内纳官,计铜价加二分,以小钞还之。如或隐藏不换,以私铸法论”。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六亦记:同年同月,“诏当十钱惟京师、陕西、两河许行,余路并罢,令民于诸县镇寨送纳,给小钞,自一百至十贯止,并令通用行使,如川钞(钞应为钱之误)引法”。李惪《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六、《通考》卷九《钱币考》所载略同,惟《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小钞”作“小钱”,当是后人不解“小钞”为何物,误改的。这些记载都说明,官方下令发行小钞是在崇宁五年六月(十一日),实际发行时间也应距此不远。又据上引,京师、陕西、河东、河北地区既不收换当十钱,应也就没有小钞流行,此外各路则应都是小钞的行用地区。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载,此年七月,官方又下令:“小钞与钱相为轻重,法行之初,虑民间未信,或有远慢欺弊,或奸猾强抑买卖,并觉[察]施行。”并规定:“同间纳当十钱请钞者,访闻官司惮于书造,止给一贯小钞,致细民难于分擘行用。应以一贯请一百文小钞十,缗以下者听从便。”前段记载说明,官方为了维护小钞的法定地位,专门作了一些规定。后段记载则表明,此时小钞已在行用,这时至少有面额一百、一贯两种小钞。
又据同书引张茂直奏,崇宁五年八月十九日,宋廷曾下令以小钞兑收当十钱展限两月,而“民间所有当十、当五、当三钱尚自靳惜,多不赴官送纳请钞”,说明以小钞兑收大钱的事进展颇不顺利。到大观元年(1107)正月,宋廷又下令:“外路当十钱诏不行使路分民间私有当十、当五、当三钱,并限今来指挥颁到日限一月纳换,除官铸钱以小钞纳还外,其私铸钱计小平钱二文足,或愿依中卖铜价者听,并以小钞给之。如限满不纳入官,或限内私相交易者,依私铸钱法施行。”这等于又延展了期限,说明兑换事进展较迟缓。又时人周行己上书也谈道:“小钞之法,自一百等之至于一贯,民之交易,不能辨其真伪”,“东南之民不肯以当三易钞,而尽销为黄钱,此前日已行之弊也”[31]。即也说百姓不乐以大钱换小钞。
但南宋后期人谢采伯所撰《密斋笔记》卷一却讲百姓乐用小钞。他记:“崇宁五年敕节文:小钞,知通监造,书押、印造、样号、年限、条禁,并依川钱[引]法。军人请给不同(同当为用)外,买卖、仓场库务出纳,依见钱行用,三年为界。大观二年第一料,其样与今会子略同:上段印‘准[诏?]伪造钞已成流三千里,已行用者处斩。至庚寅九月更不用’;中段印泉山;下段平写‘一贯文省’、守倅姓押子(字?)……[会子行至]今九十余年,其弊极矣,而大观小钞民以为便者,造之有限而换之有信也。”谢氏讲百姓便用小钞,大约主要是相对南宋后期的会子而言的。我们读了上引谢氏的记述难免有如下的疑问:小钞既是“知通监造”,是否系各州分别制造?小钞既是崇宁五年敕文中就已讲到,为什么到大观二年才发行第一料?大观二年以前发行的小钞是第几界?形式图文与大观二年发行的是否一样?没有记载能为我们释去这些疑问。我们只能作如下推测:小钞可能发行了两界,一界(“界”也即“料”)是崇宁五年始行的,大观元年因蔡京复相而暂停发行。《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记:大观元年三月“乙卯,罢小钞换民私钱”。或许连换当十钱也一并停止了。另一界小钞是大观二年始行的,大约由于宋徽宗的坚持,官方决定重新用小钞收换旧(崇宁)当十钱。二界小钞的行用期各二周年(经历三个年份)。谢氏记载又表明:小钞上都有各州知州、通判的押字。
关于小钞行用的下限,也是不见记载的,仅《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记:“[大观三年]八月丙子,罢福建路行小钞。”是否其他各路也相继停止行用了呢?又据谢氏所记,大观二年发行的小钞上写明此界小钞到大观四年(庚寅)九月停用,这是否就是小钞行用的下限呢?我们难以得到答案。小钞此后不复见于记载,所以将大观四年视为小钞行用的下限或许与事实相差不远。
二 关外银会子、四川银会子
关于关外银会子,《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关外银会子》提供了最基本的情况:
关外银会子者,绍兴七年(1137)春,吴涪王(玠)为宣抚副使,始创于河池(原注:二月丙午)。其法:一钱或半钱。凡一钱银会子十四万纸,四纸折钱引一贯,半钱银会子十万纸,每八纸折钱亦如之,但初行于鱼关及阶、成、岷、凤、兴、秦六州,岁一易,其钱隶军中。武安薨,遂属计所。十七年(1147)七月,复造于大安军,再岁一易。乾道四年(1168)四月,始增一钱银三万纸,九月,行于文州。其后稍益增,迄今每两年印给六十一万余纸,共折川钱引十五万缗。
从这一记载可知:(1)外银会子原是川陕宣抚司创行的,后改由四川总领所发行;(2)行用区域初为鱼关和阶、成、岷、凤、兴、秦六州,后增大安军、文州;(3)开始每年兑换一次,绍兴十七年改为二年一兑;(4)银会面额有两种,即一钱银、半钱银;(5)开始发行24万纸,折钱引4.75万贯;嘉泰初增为61万余纸,共折钱引15万贯。显而易见,银会子面额是以银计数的,但持银会是否可依面额兑得相应数量的银,却是值得讨论的。根据上引记载,每一钱银会可兑钱引250文省,则每两银会可兑钱引2.5贯省。而绍兴七年前后东南地区的银价,每两折铜钱2.2贯文省以上,依一贯铜钱折合钱引二贯的比价,[32]一两银应折钱引约4.4贯省,这与前述每两2.5贯省的兑价差距是不小的。这就是说,在银会创始之初似就不能按面额兑到白银或相当数量的钱引。
李心传另一部著作《系年要录》卷一〇九的注文中也有记述银会的内容,其中大部分与上引记载相同,唯最后一句为其所不载,即:“今总印一钱银二十三万纸,半钱银三十六万纸,共折钱引十万缗。”引文的“今”不详所指,照理应在此书开始写作的庆元年以后,从引文看,至少也应在乾道四年以后。那么,我们看到,在银会发行数十年之后,尽管四川银价已涨到每两折钱引6贯以上,而银会仍维持每两兑钱引2.5贯的最初比价。由此我们可以进而了解到,银会实际上贬值是较严重的,我们还可由此推想,银会的价值始终是同钱引挂钩的,而并不同白银直接挂钩。
《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六载,淳熙五年(1178),湖广总领周嗣武上奏:“今四川总领所又有制造钱粮会子接济民间贸易,比折成贯钱引,自是六十三万道。倘岁岁添印,一旦价例减落,则于四川钱引所系非轻。”其中“钱粮会子”,《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卷九、《宋史全文》卷二六均记为“钱银会子”,它究竟是指关外银会子,还是指关外铁钱会子,抑或是另一种会子呢?周嗣武讲淳熙五年时发行量已相当钱引63万道(贯),比李心传所记银会子的几个时期的发行数都多数倍,故大约所讲不是银会子。如果是讲关外银会子,则只能理解为宋廷接受周嗣武的意见,减少了银会子的发行量。
关于嘉泰年以后银会子的情况,殊少记载,仅开禧元年(1205)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二一《答馆职策一道》言及军将剥削士兵时讲:“帮给银会,或以铁钱兑给,而规其倍称之息”,说明此时银会比铁钱的信用要好。
南宋后期,关外各州失陷,四川地区曾发行又一种银会。宝祐四年(1256)担任蜀帅的李曾伯在给朝廷的密奏中讲:“宝祐二年,更印银会以一当[钱引]百,一时权于济用”,“自宝祐二年至宝祐四年正月,两年之间乃共造二千八百万八十六石(按:八十六石应为八千六百之讹)七十贯”,“银一两实计银交七十五贯,亦如东南银一两十七界七十五贯无大相远”[33]。他所言说明此时的银会面额以钱贯为单位,而不是以银两为单位,它与钱引的比价是一比一百,至宝祐四年正月,发行量已达2800万贯,它是与钱引并行的,其行用地区是整个四川(蒙元占领区除外)。
李曾伯又言及,银会贬值也很迅速:“蜀之银交去年比东南十八界每贯贴换犹不过一二百,今一年之间已增为十八界一贯可换银交五贯,是银交直与东南十七界会等矣。”[34]
三 关外铁钱会子、四川小会子、宣抚司金银会子等
关外铁钱会子,也称小会子(因其面额小、价值低)。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铁钱会子》记:
铁钱会子者,兴元府、金、洋州用之,创自隆兴元年(1163),其法自三百、二百至一百凡三等,迄今每二年印给二百四十万缗,共折川钱引四十万缗(原注:始是总领赵郎中沂奏获,其年十月四日癸巳指挥造六十万缗,折钱引十万贯,行于金州。至隆兴二年六月、乾道四年正月累增乃及此数)。
据此可知,关外铁钱会子是流行于四川东北数州之地的一种纸币,这一地区北宋时期分属于陕西(秦凤)、京西(南)等路,南宋陕西、京西大部分地区归入金朝版图,残存部分加上川北少数地区组成了所谓关外地区。这种纸币面额很小,竟然没有300文以上的,这在宋代纸币中是很特殊的。另外,从上引记载看,它发行不久就贬值得相当严重,因为它同钱引的比价是一比六,不知为什么会这样。又不知前文所述淳熙年间的钱粮会子、钱银会子是否讲的就是它。
关外铁钱会子虽然发行量不大、行用地域也很小,但寿命却较长。《宋史》卷四〇九《高定子传》载:“[宝庆(1225~1227)中]制置使郑损强愎自用,误谓总领所擅十一州小会子之利,奏请废之,令下,民疑而罢市。定子力争,谓:‘小会子实以代钱,百姓贸易,赖是以权川引,罢则关、陇之民交病,况又隆兴间得旨为之,非擅也。’乃得存其半。”此言关、陇,则为关外地区,又言隆兴间得旨为之,说明所言确实是关外铁钱会子。但文中讲此种会子的行用地区为十一州,说明关外铁钱会子的行用地区可能有所扩大。究竟是哪十一州则无从得知。同书卷四四九《忠义·高稼传》又载:“[高稼]知绵谷县。制置司以总领所擅十一州会子之利,请尽废之,此盖绍兴、隆兴之间得旨为之者。令下,民疑,为之罢市。稼亟出私钱以给中下户。稼弟定子时为总领所主管文字,相与征其误而力救之,得存其半,公私仅济。”这里所记与前引记载都述停罢关外铁钱会子的决定不得人心,引起混乱。经过一些官员的力争,宋廷同意存留一半。则此后仍有关外铁钱会子行用,不知所终。大约宋理宗时关外地区失陷,此种楮币也就随之停止发行了。
关外铁钱会子因其面额小而被称为小会子。而据李心传记,四川此外另有一种小会子。他记:
东南会子有四品,自一贯至二百,盖便于转用也。川钱引则分一贯及五百而已,丁卯(按:即开禧三年,1207)岁,陈咸以用不足,始创小会子,杨辅为制帅,深不乐之,故西州皆不用。吴猎代镇蜀,与陈咸厚,下令官民悉许流转,然州县务场赋输悉不肯受,由是不能行。后但以其五万缗收兑旧引于剑外诸州,已而亦废。是时宣抚司又为金银会子,后亦不行。[35]
据此,这种小会子是因钱引没有小面额而派生出的,开始因为制、总两司的矛盾发行受到阻碍,后来又因为没有解决官方受纳问题而不能流行,发行时间不长就被停废了。李心传此处又记宣抚司曾发行一种金银会子,也未长久流行。除他在这里讲到这种金银会子外,未见其他书言及此种会子。
此外,《中兴小历》卷一四载,绍兴三年总领四川财赋赵开言:“起建炎己酉(三年,1129)至绍兴癸丑(三年,1133)……兼陕西茶驮及陕西造铜钱引纽计川钱又八百三十余万缗。”这里讲的铜钱引也有可能是一种发行时间不长的纸币(当然也可能是便钱券),然记载仅此一处,不得其详。
* * *
[1] 《诚斋集》卷七〇《乞罢江南州军铁钱会子奏议》。
[2]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两淮会子》。按:关于此事,各书记载不同,《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二、《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卷一一均书“增印两淮会子”,《宋史》卷三六《光宗本纪》则谓:此年八月“诏两淮行铁钱交子”。《水心集》卷二四《兵部尚书徽猷阁学士赵公[师]墓志铭》又讲:“造交子,行于江南诸州,稍流通官钱。”
[3]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三六载:“[绍熙]三年闰二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令淮东提盐司将客人合纳盐本等钱权用四分会子、六分见钱,候会子流通日,却用钱、会中半入纳。其亭户本钱亦合照所收分数支给。’诏:‘淮东提盐司将收到客人钱、会,除各起桩管等名色外,其余数目、须管照分数尽实支还亭户,不得减克违戾。’”这里没有提到淮交。
[4] 《后乐集》卷一四《上留丞相札子》。按:留正任宰相系在绍熙年间。
[5] 《诚斋集》卷七〇《乞罢江南州军铁钱会子奏议》。
[6]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按:《通考》卷九《钱币考》仅载“至嘉定十五年,增印及三百万,其数日增,价亦日损,称提无其术也”。
[7] 《洺水集》卷四《进故事》。
[8]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二光宗时淮东运副虞俦被召上殿札子。
[9] 《蒙斋集》卷四《戊戌风变拟应诏封事》。
[10] 《朱子语类》卷一一一《财》。按:《群书考索》别集卷二〇《财用·钱币》记此事谓:“论淮西铁钱交子本是代钱,今朝廷却只以纸视之。今视是铜钱交子不得用于淮、铁钱交子不得用于江南、又须江南官司置场兑换铜钱交子乃可行耳(原注:文公)。”
[11] 《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六六《楮币》“琪”均作“珏”。
[12] 《平安悔稿》卷九《寄湖北张总领六绝句》。
[13] 《昌谷集》卷九《湖北提举司申乞赈济赏格状》。
[14] 《黄文肃公集》卷三一《申京湖制置司办汉阳军籴米事》,《申制司再乞给米》。
[15] 《黄文肃公集》卷三一《申京湖制置司办汉阳军籴米事》。
[16] 《黄文肃公集》卷三一《申制置司为赈粜米价太高事》《申省赈粜月日及米价》。
[17] 《许国公奏议》卷一《应诏上封事条陈国家大体治道要务凡九事》。
[18] 《止堂集》卷一《论雷雪之异为阴盛侵阳之证疏》。
[19] 《陆九渊集》卷一六《与张元善书》。
[20] 《水心集》卷二五《朝请大夫提举太平兴国宫陈公墓志铭》。
[21]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七《司农卿湖广总领詹公行状》。
[22]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一五、六四之四〇。
[23]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一七。
[24] 《东坡奏议》卷二《论河北京东盗贼状》。
[25] 参《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三五,《金佗续编》卷五绍兴二年省札。
[26] 参见拙著《宋代的官营便钱》,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宋代的关子》,收入《宋辽金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1985。
[27] 《左史谏草》附《监簿吕公家传》,参见《宋史》卷四〇七《吕午传附子沆传》。
[28] 《九峰先生集》卷一《奏宰臣矫诏行私朋奸害政疏》。
[29] 《徐文惠公存稿》卷三《上丞相贾似道言限田》。
[30] 《元文类》卷四〇《经世大典序录》《砚北杂志》卷下。
[31] 《浮沚集》卷一《上皇帝书》。
[32] 参见本书关于白银、钱引购买力的有关章节。
[33] 《可斋续稿》后集卷三《救蜀楮密奏》。
[34] 《可斋续稿》后集卷三《救蜀楮密奏》。
[35]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四川总领所小会子》,参见《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