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伪造纸币问题严重
从最早的纸币——官交子诞生之日起,官方就颁布了禁止伪造的法令,但究竟什么时候起真正出现了伪造现象则不得而知,估计是官交子发行不久就出现了的。大约宝元、康定年前后(时距官交子创行仅不足二十年),孙甫任监交子务期间,就出现了“伪造[交子]犯法者多”的情况,以致本路转运使都主张废罢交子。[9]但此后至北宋末,虽中间官方曾重申禁止伪造的法令,但史籍却未见有关于伪造现象的记载,或许此种现象已得到控制。
北宋末、南宋初,天下大乱,伪造纸币现象有所抬头。《宋史》卷三七四《赵开传》载,建炎年间,川陕“宣[抚]司获伪引三十万、盗[印者]五十人,[宣抚使张]浚欲从有司议,当以死,[随军转运使赵]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司印其上即为真。黥其徒使治币,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也。’浚称善,悉如开言”。50人伪造钱引30万,这个案子不可谓不大,但官方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办法,是因为当时处于非常时期。这样大的伪造,应是由较小规模的伪造发展而来,故此前应已有伪造现象存在。又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记:“胡子远(晋臣)之父,唐安人,家饶财,常委仆权钱,得钱引五千缗,皆伪也。家人欲讼之,胡曰:‘干仆已死,岂忍使其孤对狱邪?’或谓减其半价予人,尚可得二千余缗。胡不可……”所言既为现在人之父,则可能也是北、南宋之间时事。
绍兴六年,宋廷下令发行东南交子(详见会子一章),反对者几乎异口同声地讲到伪造难禁问题,说明当时人对此深有感触。《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三七载,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正月二十一日诏:武翼郎、门祗候、建康府屯驻官薛千虎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连州编管”。原因是“[薛]千虎用锡板伪造官会行用,大理寺鞫实,当重杖虎死。以千虎尝立战功,特贷之”。身为中级武官的薛千虎竟也伪造纸币,说明伪造假币问题的严重。
淳熙九年(1182),任提举浙东常平的朱熹对知台州唐仲友提出弹劾,指责他与伪造楮币犯罪有牵连。朱熹说,开字匠婺州人蒋辉于“淳熙四年在广德军伪造会子四百五十道,在临安府事发,断配台州。至淳熙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同黄念五在婺州苏溪楼大郎家开伪印六颗,并写官押及开会子出相人物,造得成贯会子九百道,与黄念五等分受”。淳熙八年蒋辉返回台州。在台州他又与唐仲友的侄子、贺选、金婆婆、金大等合伙伪造会子,前后二十余次,共伪造会子二千六百余道。婺州伪造会子事发,婺州官府派人来捕蒋辉,蒋辉又预先得到消息,试图逃跑,终于被抓到。[10]不知是朱熹在查证犯罪事实上有失误,还是因为唐仲友的姻亲宰相王淮有意包庇,此事最终作了如下处理:免去唐仲友现任江西提刑职务,提升朱熹担任此职,将蒋辉等人“尽行释放”[11]。
《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五之三八载,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十二月,知温州吕友直被罢官、降三级,原因是“纵容伪会”,说明伪造现象又在流行。《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五载,嘉定十六年(1223)正月,有官员上奏说:“年来伪楮日甚,丁卯(按:指开禧三年)旧楮缀补以为新者有之,蜀道楮纲潜易于中流者有之,小夫窭人之家盗天子之权私铸印文者亦有之。如一界之楮为数若干,行之数年之间,耗于水火、耗于破损、耗于遐方、逾界而不易者又不知其几也,及其界满而收也,其数常溢,则伪楮之多可知。今伪造有禁,刊之印文,编之敕令,非不严具,而愚民无知,抵冒自若。意者朝廷过于仁厚,前后犯禁之人,未必尽论如法。故小人犹得以玩之欤?乞条具累朝伪造官会之禁,严立黄板,揭示都阙,仍下逐路镂版。其有犯者,断在必行,官司或失觉察,并置典宪,仍重捕获之赏。”他的建议被采纳。
南宋中后期,不但有境内私人伪造的情况,而且有境外伪造越境到宋朝统治区内使用的情况。南宋罗大经《鹤林玉露》甲编卷四《制置用武臣》记,嘉定、宝庆年间,李全在山东搞割据,“有士人教之以依朝廷样式造楮券,全从之,所造不胜计,持过江南市物,人莫能辨。其用顿饶,而江南之楮益贱,上下共以全为忧”。其数量究竟有多少,不见记载,大约当时也很难搞清楚。
南宋后期,会子发行数量巨大,又拖延兑界时间,因而伪造的楮币就更难识别。端平二年(1235),时人王迈在馆职考试的答卷中说:“去岁取还旧楮,所入反多于所出。继颂新楮,伪者与真而搀行,昔楮局黠吏能为之,今大室或效尤矣;昔都郡奸徒能为之,今遐氓亦抵禁矣。昔取纸于蜀,独可辨认,今新局造楮,真赝莫辨矣。”[12]又《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载:“[淳祐]三年(1243),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元额既溢,来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更印,已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况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乎?”他们都讲,改变用纸制度,对防止伪造产生了不利影响。另外,伪造会子已成为很具普遍性的现象。又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一一《知潮州寺丞东岩先生洪公》记,洪天骥淳祐七年(1247)担任福建建宁县尉,时“伪造成风,为楮币蠹。公密设方略,动中肯綮,李若聂凡三大党与,无不各就缚”。再《宋史》卷四五《理宗纪》载:“[景定二年(1261)二月]癸卯,诏诸路监司申严伪会赏罚之令。”宋廷颁此令说明伪会现象仍很严重。
伪会泛滥连皇帝也深感忧虑。《梅野集》卷一《四月十二日进讲》载,淳祐年间,宋理宗说:“伪造之禁不严,真伪莫辨”。《宋史全文》卷三六载,景定四年(1263),宋理宗又“谕辅臣曰:‘陈尧道言,销、伪造,当严加禁戢。’[宰相贾]似道奏:‘不禁销,则见钱愈少;不禁伪造,则楮币愈多,臣等仰遵圣训。’”
《宋史》卷四二一《常楙传》载,宋度宗咸淳年间,常楙“以刑部侍郎召”“辨伪关狱”“全活甚众”。说明发行见钱关子后也存在伪造现象。
二 官方的防伪立法
前文已述,《宋朝事实》卷一五《财用》载,宋仁宗在位初年官交子发行之始,官方就拟定了禁止伪造的法令,知益州薛田、转运使张若谷拟定的律条为:“若民间伪造,许人陈告,支小钱五百贯,犯人决讫,配铜钱界。”所拟似是被采纳了的。又《通考》卷九《钱币考》载,到宋神宗“熙宁元年,始令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所谓“官印文书法”究竟如何,则难以考详。所以,从上引记载中,我们无法知道伪造交子具体怎样定罪,比薛田等所拟相比,有何变化。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载,宋徽宗时,官方拟将交子推广于他路。“崇宁三年,置京西北路专切管干通行交子所,仿川路立伪造法。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据谢采伯《密斋笔记》卷一记,崇宁五年始发小钞时,曾规定“条禁”“依川钱法”,小钞上书“伪造钞已成流三千里,已行用者处斩”。这条法律应是沿用钱引的立法,而此条法律不知始立于何年。此条法律已有斩刑,显然较以前严厉。
《系年要录》卷一八八记:“[绍兴三十一年二月甲子]诏伪造会子及扇摇之人,并依见钱关子法。”按同书卷四八绍兴元年冬十月壬午诏:“有伪造[关子]者,依川钱引抵罪。”则依见钱关子法应即是依川钱引法,或与上述伪造小钞法是一样的。《通考》卷九《钱币考》载,次年,宋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伪造会子的刑法:“[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诏定伪造会子之罚(原注:犯人处斩,赏钱一千贯,如不愿支赏,与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窝藏之家,能自告首,特与免罪,亦支上件赏钱,或愿补前件名目者听)。”《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略同。进义校尉,是北宋改官制后无品级的下级武官,原称三班院借差,在进武校尉之下,仅比三班祗应高。告发者不领赏钱可担任此种官职。依马端临此一记载,此次官方明文规定,伪造会子者处斩,但李心传所记有异。《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东南会子》记:“[乾道四年]秋,曾钦道奏:伪造会子人籍其赀充赏,再犯,依川钱引法。从之(原注:八月癸卯)。”又《皇宋中兴圣政》卷四九载:“[乾道六年]十二月丙辰,监左藏西库周权进对,奏增减伪会罪赏,上曰:期于必行。又奏行赏罚。上曰:当先赏而后罚。”据此,当时对伪造者的刑、对告发者的赏有所变更,详情失载。李心传又记:“淳熙十三年(1186)秋,诏今后再犯伪造会子虽印文不全成,但已经行用,论如律(原注:九月乙巳)。”[13]这里讲“再犯”,与前引他记述的乾道四年的规定彼此吻合,都讲犯二次方处斩。到底是初犯即斩还是再犯方斩,两种记载有异,不详哪一种更可靠些。
对于犯伪造纸币罪者如何处理,在统治集团内部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意见,即存在从宽还是从严的争论。主张严办的官员有相当数量,如南宋中期官员汪义和即主张从严。袁燮《絜斋集》卷一八《侍御史赠通议大夫汪公墓志铭》记:汪义和“[庆元五年(1199),以左司兼检讨玉牒]中都会子之狱,抵罪者数人,集议欲轻之,公又曰:‘伪造者斩,法也。犯而轻之,是不信于民也,何惮而不犯?请论如律。’公平时居官,虽鞭扑未尝轻用,而于是独严奸宄、护善良”。与他大致同时的李浃,也主张要“戮伪造”,可见持此意见者颇多。
上述蒋辉不止一次参与伪造会子,却未被严处,这或许不是个别现象。洪迈《容斋三笔》卷一四《官会折阅》讲:“伪造[会子]者所在有之,及其败获,又未尝正治其诛,故[会子]行用愈轻。”《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五载,嘉定十六年有官员言及:“今伪造有禁,刊之印文,编之敕令,非不严具,而愚民无知,抵冒自若。意者朝廷过于仁厚,前后犯禁之人,未必尽论如法。”王迈《臞轩集》卷一《乙未馆职策》也讲:伪造会子“一有败露,纳贿求免,不曰字画之不尽摹,则曰贯不尽类,法当重戮,仅从末减,似此姑息,何以戢奸”。朝廷尽管一再声称要依法严办,但一旦案发,却又手软,究其原因,无非是两方面:一是伪造会子者多与社会上层有各种联系,因为伪造会子是需要有一定财力、一定文化技术做保障的,贫困百姓往往不具备这些条件。二是每次案子都涉及很多人,对这样多的人都处以极刑或重刑,宋廷不能不有所顾虑。
三 官方为防伪采取的其他措施
除了颁行严惩造伪的法令外,官方还多方采取措施防伪。宋代纸币定期换界,换界时检验真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南宋袁甫《蒙斋集》卷七《论会子札子》说:“其法始于蜀中,当换界之时,差内外两场官吏辨验真伪,互相考核,方与交收,外场辨验到一贯伪会,追赏至七十贯,内场辨验到一贯伪会,所追赏钱视外场又倍之。凡赏钱皆置历拘催,专以激犒官吏,断断不敢侵移他用。民间知将来换会之时,伪会必不逃两场辨验,自然伪会不至通行。今白札子乃欲新会不立界限,是盖未知立法防奸之深意,彼伪会何其幸耶!”他讲这项制度始行于蜀中,但不详始于何时,是否当初交子换界时已是如此。
《通考》卷九《钱币考》载,会子创行不久,于乾道四年兑收旧会时就规定:兑收会子,“内有假伪,将辨验人吏送所司,其监官取朝廷指挥。每验出一贯伪会,追究元收兑会子人钱三贯与辨验人,如官吏用心,讫事无假伪,具姓名推赏”。这大约就是借鉴了四川钱引的换界检验制度。
要落实防伪的立法,就必须使奖惩条例得到贯彻,宋廷在这方面作了一定努力。《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三八载:“[乾道八年]十月十六日,诏保义郎孙文亮……韶州编管……坐任临安府缉捕使臣部下捕获伪造官会人,文亮将特犒设钱收受入己。”这是惩治贪污奖励款者的事例。又《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榷禁·铜铁金银出界》载:“淳熙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敕:告获伪造会子赏钱依指挥于所在有管经总制钱内先次支给,官吏非理阻抑者,许经朝省越诉,取旨责罚。”此项规定旨在防止有关官吏刁难因告获伪会而立功应受赏的人,防止他们克扣奖金。
造伪者往往是知情者,或者即是原先官方印制纸币之人。据《攻愧集》卷八五《先兄严州行状》,当宋孝宗一度要废罢会子时,任主管都茶场会子库的楼锡就提出应对造会者妥善处理,“此曹无聊,若冒为之,智者不察”。这项建议立即被当政者采纳。叶适又记:李浃“在军器监,言:[会子库]造会子者二百人,放作则散处于外,稍久则兑卖名役,恣其自便,诲其为奸,宜置营区聚,老而后代,死而后收”[14]。也是着眼于防止原在会子库服役者或熟悉内情况者造伪。防止犯伪造纸币罪者重新犯罪也是官方考虑到了的。《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六一载:“庆元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刑部镂版启遍下诸路州军,将犯配伪造会子人须管责令本营每日酉点,严切关防,常令存在,不得差出借事,致令走逸。如有违犯,即将兵官合干人等重行降责。”此即针对防止伪造者再次犯罪或传授技术于他人的。
宋代除伪造纸币以外,还存在以旧改新或楷改面额等情况。《宋史全文》卷三三载:“[淳祐元年(1241)七月乙酉]诏敕令所修伪造新会、楷改旧会、盗卖会纸之令。”这当中就有“楷改旧会”的内容。
为了防止伪造纸币兼防止铜钱外流等,官方加强了保甲制。《宋史全文》卷三四载:“[淳祐十年(1250)二月]乙巳,都省言:‘铜钱泄漏,伪会充斥,奸民无所忌惮,诏令沿海州县山隩海岛,结为保甲,互相纠察,如有犯者,及停藏家,许告推赏,不告连坐。”在不少地方官员的官衔内,也加入了有关防止伪造纸币的文字。如《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二引《吏部条法》载,宝祐年间,枢密院文书中言及“武冈军永和寨巡检以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伪造会子、销钱宝系衔”,“太平寨监押作武冈军太平寨兵马监押兼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伪造会子、销钱宝系衔”,“建昌军新建县两处巡检仍于衔内系带兼……私铸铜钱、伪造会子、销钱宝”等。
尽管官方为防止伪造纸币从各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但由于南宋王朝的统治日益衰坏,各方面的问题堆积如山,可谓病入膏肓,外有强敌,内部危机四伏,国家的统治已难以为继,纸币的管理也就不可能搞好,防伪的问题也就不可能很好解决。
附录 第七十至七十九界钱引用印图案等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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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咸淳临安志》卷九《行在所》,参见《梦粱录》卷九《监当诸局》。
[2] 《通考》卷九《钱币考》。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所记同。
[3] 《通考》卷九《钱币考》。《宋史》卷一五四《舆服志·印制》则记隆兴二年铸“湖广总领所覆印会子记二钮”。
[4] 《通考》卷九《钱币考》。按:《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之五四也言及湖会铜版。
[5] 《宋史全文》卷三六,《宋季三朝政要》卷三所载略同。
[6] 《钱塘遗事》卷五《银关先谶》。
[7] 《方舟集》卷七《乞减科买墨烟札子》、卷一《黎墨》。
[8] 《观堂集林》卷一八《宋一贯背合同铜印跋》。
[9] 《五朝名臣言行录》卷九、《长编》卷一三七、《宋史》卷二九五《孙甫传》。
[10] 《朱文公文集》卷一九《按唐仲友》第四状、第六状。
[11] 《朱文公文集》卷二二《辞免进职奏状》,参见《勉斋集》卷八《朱熹行状》。
[12] 《臞轩集》卷一《乙未馆职策》。
[13]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东南会子》,参见《宋史》卷三五《孝宗本纪》。
[14] 《水心集》卷一九《太府少卿福建运判直宝谟阁李公墓志铭》。
第五编 金银与绢帛
金银在宋代一定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具有货币功能。但是,与铜钱、铁钱、楮币不同,金银在宋代尽管有一定的法偿能力,却不是官方的法定货币。由此,造成了金银在流通时的许多特性。绢帛在我国古代的某些时段及某些范围内,曾发挥过货币功能。特别是唐代,绢帛发挥的货币功能尤为显著,以致有学者认为唐代是“钱帛兼行”的时期。到了宋代,绢帛的货币功能比唐代大为减弱,但仍有残存,在不少场合,绢帛仍是铜钱的替代者。而以绢匹计赃,更表明绢帛作为价值尺度,有时其可靠性甚至超过铜钱。绢帛在宋代流通领域发挥的作用,与一般货币相比,更为独特。故而也使本书在本编的论述上有不少有异于他编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