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北宋与南宋的黄金产量相差较大(各种金属币材的情况基本都是如此)。北宋时期黄金年产量大约在5000~10000两(详见下表);南宋时期的产量没有记载,大约只有北宋时期产量的若干分之一。
金矿的产地经常变化。北宋时期主要分布于京东、广西、福建、江东、陕西、四川等地区,南宋时期主要分布于湖南、广东、广西、江东、江西。《长编》《通考》《宋史》都记北宋前期产金的主要有商、饶、歙、抚四州和南安军。但《长编》卷九七注文中又说:“《两朝志》有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却无歙、抚、南安。”笔者以为,《两朝志》可能经过后人修改,反映的是较迟的情况,因为登、莱等州产金不是在宋初,而稍迟(详下文)。而《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记治平年间产金的恰是上述六州。到了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记,产金州计有:登、莱、房、商、绛、饶、信、岳、沅、汀、邕、南恩十二州,另有金、衡、眉、嘉、雅、简、资、昌、利、龙、万、象、融十三州有土贡金,可能也有少量出产。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记,“渡江后,停闭金坑一百四十二”,存留者主要分布在湖南和两广。而《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记:“南渡……湖南、广东(按:疑遗广西)、江东西[原有]金冶二百六十七,废者一百四十二。”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八载:“金坑,湖南路兴发一百二十四处,停闭一百三十七处,广东路停闭一处,江东路兴发一处,江西路停闭一处。”这些记载似乎不太准确,但所反映的南宋时期金矿开采冶炼业的萎缩趋势却是真实的。
二 生产方法和课税办法
关于黄金矿的开采冶炼,主要有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七二《荆湖北路·靖州》对靖州金井生产的描述:“金井邪直深浅不等,或十丈、或二十丈、或三十丈、或五十丈,或直或曲或横或邪,因其苗脉所向而随之,至于水际而止。故春夏多为水所渰,秋冬则水泉收缩而可以取矣。然宝之所生,皆有石颤石,以为之墙壁,而矿取其中,善取者乃得其真矿,否则多杂颤壤,是故或厚或薄、或多或少,不能齐也。辨矿之术,铜豆为先,黄巢乌窠次之,若金星见于石,则兴废之兆也。炉院在金坞山之下,围以木栅,而臼杵布于四方,中为水池,而火堂环于其上,临池作亭,乃监官阅视之处也。每自井中凿来矿石,则载以柴而火之,淬以水而舂之,淘汰殆尽而金始见矣。”《方舆胜览》卷三一略同而简。另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卷六一《述金》记:“颗块金,即穴山或至百十尺,见作金石,其色褐,一头如火烧黑之状,此定是金也,其色深赤黄。”他着重讲怎样找矿,也讲到当时矿井的情况。或许其他矿产黄金情况也同上述记载类似。
宋代采金,还有一种溪流中淘取的方法。朱彧《萍洲可谈》卷二记:“两川冶金,沿溪取沙,以木盘陶,得之甚微,且费力。登、莱金坑户,止用大木锯剖之,留刃痕,投沙其上泛以水,沙去,金著锯绞中,甚易得。”朱氏讲的两川溪里取沙金,即属此种,但既言“登、莱金坑户”,则登、莱州大约只是用上述方法不淘汰杂质。又范成大《桂海虞衡志·生金》记:“生金出西南州峒,生山谷田野沙土中,不由矿出也。峒民以淘沙为生,抔土出之,自然融结成颗,大者如麦粒,小者如麸片,便可锻作服用,但色差淡耳。欲令精好,则重炼取足色,耗去什二三,既炼则是熟金。”谢维新前引书也讲到水里淘金,他记:“麸金即在江沙水中淘汰而得,其色浅黄。此等皆生金,得之皆当销炼,麸金耗折少,块(矿)金销折多。”
关于黄金采炼的课税办法,《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四又三三之七载,北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宋廷对登州黄金采炼做了如下规定:百姓采炼所得黄金必须卖给官府,“凡上等每两支钱五千、次等四千五百”。严禁将采炼所得黄金“私卖及将出州界,许人告捉,一两已下笞四十,已上笞五十,四两已上杖六十,七两已上杖七十,十两已上杖八十,十五两已上杖九十,二十两已上杖一百。买者减一等。告人据捉到金色号全与价钱充赏,至百千止。应自前淘买到者,即限一月赴官中卖,限满不首,许人告捉,并依前项实行。应出金地主或诸色人,如立法后一年内淘取得金二百两已上中卖入官,与免户下三年差徭及科配,如并五次淘得各及两数,即永免差役科征,只纳二税。”这里官方实行全部收买的办法,寓税于价(官价显然大大低于市价)。同书三三之一五载,次年,宋廷对莱州也实行了类似的做法。登、莱产金数量大,情况是有些特殊的,不知其他地区是否也实行这个办法(从记载看,饶州似乎在大中祥符五年以后是不禁止私人贸易的,详下文),也不知登、莱是否此后一直实行这个办法。
同书三三之一六又载:“绍兴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黄岩县刘觉民乞将应金银坑场并依熙丰法,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今来江西转运司相度到江州等处金银坑冶亦乞依熙丰二八抽分,经久可行,委实便利。’从之。”《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所载略同。据此,北宋神宗在位时期,在某些地区曾实行官税十分之二后允许坑户自由贸易的办法。又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五二《成都府路·石泉军》记:成都府路的石泉军金窟,“崇宁三年十月,百姓赵畴告发,坑冶司榷定,十分为率,二分官课,不支钱;八分支钱收买。大观元年,诏川路坑冶并许人承买,自五月初一日立界,以五百贯为额”。据此石泉军先后实行了两种办法,即十分税二法和包税法。另《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均载:“宣和元年,石泉军江溪砂碛麸金许民随金脉淘采,立课额或以分数取之。”所述也仍是这两种方法。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六又载:“大观二年,荆湖南路提举常平司状:‘……今相度应有金银坑冶发泄,虽告言,或检踏未了辄私发坑口淘取者,计价以盗论赃,轻者杖一百。邻保知而不纠者减二等。所贵人知有禁,可以杜绝私采之弊。’诏从之。诸路坑冶并依此。”《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所载略同。这一诏令对私采的处罚比前述宋仁宗时登州的有关规定要严厉得多,前述登州私贩二十两以上才处杖一百,而此处私采“轻者”就要杖一百,重的就要依赃罪处治。诏令中强调了已申报而未得准这一时间界限,说明禁止私采的规定很可能前已有之,此时不过是扩大了时限而已。
前引南宋绍兴七年(1237)的记载说明宋廷决定在台州和江西路实行熙丰抽税十分之二而许民自由贸易的办法,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也记述了此事,然后又述:“然民间得不偿课本,州县多责取于民,以备上用。[绍兴]三十年,用提点李植言,更不定额(五月丙戌)。”这说明前此十分抽二有时不是依据实际采炼成品数,而是依据定额数,所以才对坑户有那样大的伤害。
三 京东登莱地区的黄金采炼
京东路登、莱二州是北宋最重要的黄金产地,其产量在许多年中一直占全宋十分之八九,甚至更多。例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二之七载,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时,金坑冶祖额7597两,本年实收10710两,而登、莱二州本年共收9523两。由于登、莱二州产金多,所以京东东路税收和上缴的金的数量也是全宋最多的。同上书三三之二七又记北宋某年“税总收”金37985两,其中京东东路13579两;“诸路上供”金17004两,其中京东东路9961两。
登、莱二州大约在宋以前是不产金的。新旧《唐书》《元和郡县图志》以及成书于宋初的《太平寰宇记》都不载登、莱州产金,《宋史》《长编》等记载宋初产金五州军中也不含登、莱二州。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五《登、莱州产金》记:“登、莱产金,自太宗时已有之。”或许二州产金起始于宋太宗时。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载:登州“天圣二年(1024)置场,官自收买,禁人私贩。至明道二年废,许民取便采淘货卖。”同书三四之一四载,天圣四年(1026),“京东转运副使上官佖言:奉诏相度登州蓬莱县界淘金利害,今检视淘金处各是山涧河道及连畔地土闲处,有沙石泉水方可淘取得碎小片金。”他具体拟定了寓税于价的官买办法(已见前文)。《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财用·坑冶》载,天圣五年(1027),宋廷决定“买金逐等第每两各添[支价]钱一贯,自是金数多”,大约这时登州采金开始进入兴盛时期。次年,据《长编》卷一〇六,宋仁宗同宰相王曾之间有一番对话:“上谓辅臣曰:‘登州采金,岁益数千两,其官吏宜降诏褒谕。’王曾对曰:‘采金既多,则农民皆废业而趋利,不当更诱之。’上曰:‘诚如所言,然官吏勤事,亦不可不劝也。’”说明这时登州采金已有相当规模,年产量已达数千两以上。
莱州产金似比登州又迟,《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五载,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上封者言:‘登州生金置官收市,今闻莱州莱阳县亦产金。’诏委转运使覆按诣实,乃请各置官收市及设巡逻,勿听私相贸易。从之”。
上引文中提到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废罢登州金场,但《长编》和《宋史》都记景祐四年十一月“罢登、莱买金场”[1]。前一种说法与宋仁宗亲政联系,后一种说法与大灾荒联系,或许后一种记载更为可信。
登、莱州买金场虽然撤销,但黄金产量却并未减少。欧阳修记,庆历六年(1046)夏,河北、河东、京东发生地震,“而登、莱尤甚”,大臣胡宿上奏言:“登、莱视京师为东北隅,《易·艮》少阳之位也。今二州并置金坑,多聚民以凿山谷,阳气损泄,故阴乘而动”云云。[2]他的话恰可说明二州采金较兴盛。又吴曾记:“皇祐中始大发,四方游民废农桑来掘地采之,有重二十余两为块者,取之不竭。县官榷买,岁课三千两。”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登州实收4701两,又土贡10两;莱州实收4872两。[3]
朱彧《萍洲可谈》卷二又记:“元祐中,莱州城东刘姓茔地金苗生,官莅取焉,乃发墓,凡砖瓦间皆金色也。刘葬才十数年,不知气脉蒸陶如此之速,累月取尽,地为深穴,得金亿计。自官抽市、匠吏窥窃外,刘所得十二三焉。京东诸郡之钱尽券与刘氏。”所记应来自道听途说,多失实之处,但仍能说明元祐间莱州产金还是较多的。
北宋灭亡,京东路登、莱地区归于金朝统治区内,不再属于南宋。
四 广西路的黄金生产
广西地区是宋代又一个黄金重要产区。南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七记:“广西所在产生金,融、宜、昭、藤[州]江滨与夫山谷皆有之,邕州溪峒及安南境皆有金坑,其所产多于诸郡。邕管永安州,与交趾一水之隔尔,鹅鸭之属至交趾水滨游食而归者,遗粪类得金……凡金不自矿出,自然融结于沙土之中,小者如麦麸,大者如豆,更大如指面,皆谓之生金。昔江南遗赵韩王(赵普)瓜子金,即此物也。亦有大如鸡子者,谓之金母,得是者富固可知……今峒官之家,以大斛盛金镇宅,博赛之戏一掷以金一杓为法,其豪侈如此。”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下金紫银青也记:“广西诸洞产生金,洞丁皆能淘取。其碎粒如蚯蚓泥,大者如甜瓜子,故世名瓜子金。其碎者如麸片,则名麸片金。金色深紫,比之寻常金色复加二等,此金之绝品也(按,谓紫金为绝品令人怀疑,但却是古代流行说法)。”可知广西产金在当时是远近闻名的。
《宋会要辑稿》食货载元丰元年各地岁收黄金数中,除登、莱州外,广西邕州慎乃场岁收754两是最多的(尽管比登、莱二州数相差很远)。
广西产金最著名的是邕州慎乃金场,它是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建立的,设在距州城西北方向400里处。但李焘《长编》卷二四九将此事系于次年年初,谓:“广西经略司言:‘邕州右江溪峒田州、填乃等峒产金,可置场冶,乞就差知邕州宣化县邓辟监金场。’从之。”然而,《元丰九域志》、《宋会要辑稿》食货、《宋史·地理志》都记此场创设于熙宁六年,大约李焘的系时不够准确。《长编》卷二五六又载,当年九月,慎乃场监官邓辟因“岁课得金为钱十万缗”(以每两折15贯计,岁得金约6000~7000两)而由节度推官晋级为著作佐郎。本路经略司奏请朝廷批准,委派武官使臣2人率军兵300人负责本场的防护任务。同书卷二八〇载,熙宁十年(1077)年初,宋廷曾命令本路提刑司“提举”本路金银坑冶,这同原先由经略司负责的现状发生矛盾,经略司提出,“慎乃金坑自兴置博买金宝,变转回易,收趁利息以助经抚蛮夷”,即此项收入事关边境治安,于是宋廷明确慎乃金场仍旧由经略司管理。[4]
《长编》卷二五八载,自熙宁七年以后,“五年又得金为钱十五万缗(约相当得黄金1万余两,《宋史》记为25万缗,则约相当1.7万两)[邓辟]迁太常博士”。元丰初年,宋朝与安南之间发生战争,对广西采金产生不良影响。经抚司上奏说,以往本司“用钱兴置邕州慎乃等洞金坑,每年采买金三千两上供。昨因军兴后人民贫乏,回易利息全少,金坑所出亦微细,每年支费反倍于往日”,因而请求赐给度牒,卖钱以增加投资。宋廷没有同意,但取消了经抚司每年上缴3000两黄金的任务。[5]南宋王明清《清波杂志》卷八记,宋徽宗政和年间“邕州等处产金宝,共收到金二千四十六两,数内采到生大黄金不经烹炼者”。又《舆地纪胜》卷九六《肇庆府》记,北宋徽宗时梁顺孙“监邕州横山峒金坑。旧制,监官多需扰,峒丁叛服不常,为朝廷患……梁至,抚以恩信,故输金悉从其便”。据此可知,北宋后期邕州的黄金生产仍有一定规模。
南宋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宋廷先后下令停闭广西藤州平罗、古社及昭州的数处金坑,[6]说明这以前这些金坑还在生产。另前引范成大、周必大都记广西产金情况,说明南宋时期广西黄金生产仍在进行。
这里应顺带言及,广源州(今属越南)在宋代一定时期内也隶属广西,它出产的黄金也有一定数量流入中国内地。
五 江东、江西路的黄金生产
江东的饶州是宋初产金五州军之一,北宋中期产金六州中也有饶州。在整个宋代,饶州产金数量虽不多,却较稳定。元丰元年(1078)时,祖额34两,实收35两,位居第八。《太平寰宇记》载:饶州乐平县“汰金洲在县西十五里,平沙临水,先有麸金,开元以后废;又有五里水口,亦出麸金。”《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三引录南宋人所撰地志中记,北宋时“鄱阳乐平、浮梁、德兴岁和买金五百四十二两八钱”,“有买金场,一在城下,一在利阳务,一在德兴县”。同书三三之一又记载:“鄱阳县利阳场,旧置;德兴县场,庆历二年置;浮梁县(按以下文字不辨)……庆历六年陈献金宝,至和三年罢。”
《宋会要辑稿》食货、《长编》、《通考》、《宋史》等均记在凌策任江南转运使期间(大约在大中祥符五年前后),因饶州所产金以前“禁商贾贩鬻,或有论告,逮系满狱”,造成严重社会问题。这时江西地区又发生灾荒,凌策就上奏请求“纵民贩市,官责其算”[7]。
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财用·坑冶》记,宋仁宗天圣三年(1025),“都官员外郎柳宏奏:‘朝廷于饶州置金坑,虽累更条而其弊尚深,遂使豪商操其权,贫民受其困,虽差衙前户请钱散买,每一次充役,遂至破竭家产。又大商富贾,多自京师入便饶州钱,此州别无轻货,止买生金,官钱既少,私价转增,是致一方久罹其弊。今请住诸处商客入便饶州钱,二三年间验其损益,金价必减,民力稍苏,其利归公家,用制商贾。’遂从之”。柳宏讲衙前役人因买金而破产,是由于豪商操纵了黄金生产的大权,这恰好表明饶州产金还有相当规模。另外,柳宏讲从京师便钱到饶州,导致金价上涨,为了平抑当地金价,宋廷决定暂停这一业务,说明对饶州采金的重视。
不知什么时候开始,饶州每年皇帝生日要贡金1000两。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洪迈上奏谈及此事,[8]洪氏是本州人,却已不知事始。据《通考》卷二二《土贡》,北宋时全宋圣节贡金一共才1300两,而饶州却独贡1000两,这一比例确实是太大了。经洪迈建议,宋廷当年即下令裁减本州圣节贡金十分之七。[9]
除饶州外,江东的徽(歙)州和信州也曾产金。歙州是北宋前期产金五州军之一。又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载:“信州贵溪县黄金场,熙宁四年置,八年罢监官。”既曾置场,自有一定生产规模。北宋前期产金五州军中,抚州、南安军都属江西路。《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载:“南安军南康县连塘[金]场,旧置,康定中罢。”又《长编》卷一四九载:庆历四年五月甲戌,“抚州上金溪县所得生金山,重三百二十四两”[10]。这说明两处在北宋前期都曾是较重要的产金地,但后来衰落了,北宋中期的产金六州中已没有抚州和南安军,说明它们已经相形见绌,或者已不产金。
六 川陕地区黄金生产
前文述及成都府路石泉军的金窟,又述及两川溪水沙中取金,说明四川地区既有矿金又有沙金。《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七记北宋某年的“税总收之数”中,“成都府路一十三两,梓州路七十四两,利州路六十七两,夔州路八百五十四两”,其中夔州路数仅次于在京、京东东、京西南路,而居第四。这虽不是各路的黄金产量,但却与各路的黄金生产有一定联系。同书三三之七又载,元丰元年时四川地区有八个州土贡有黄金,其中眉、雅、资、昌、利州各五两,龙、万州各三两,嘉州六两。
《宋史》卷四〇六《洪咨夔传》记,洪咨夔于宋宁宗在位末年或宋理宗在位初年任知龙州,“州岁贡麸金,率科矿户,咨夔曰:‘将奉上乃厉民乎?’出官钱市之”。这说明龙州在南宋仍生产黄金。另《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六《四川收兑九十一界钱引本末》记,南宋每年“输黄金千五百两”给总领所。或许这之中有一定数量是本地新生产的。
陕西最著名的金产地是商州,在北宋前期的产金五州军和中期的产金六州中,都有商州。《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载,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商州咨南、商路、上津、丰阳县课金元额三十九两,元年收五十六两”。
宋初,成州也曾产金,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因完不成定额,被下令停废。[11]
宋徽宗时曾由官方掀起一次找矿、采矿高潮。《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政和三年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六载,同年(大约是年底)“权提辖措置陕西路坑冶催促铸钱等司蒋彝奏:‘陕州阌乡县自绍圣三年金课每年以七百两为额,近岁所纳止百余两,知县聂敏修政和三年正月到任,措置收趁,比之政和元年、二年各增五倍,已及祖额。’诏敏修转一官。如所收金数大增广,令铸钱司具数保明闻奏,别加赏典”。如果蒋彝不是虚报胡说,则北宋后期陕西黄金产量比前期有所增加,而陕州则成为比商州更重要的黄金产地。陕州自绍圣年间就产金数百两,后来产量减少,却仍能产百余两,而政和三年,又恢复到年产六七百两的水平,这是很可观的一个数目。但不久后北宋灭亡,陕西随就割出宋朝版图了。
七 湖北湖南路的黄金生产
宋代湖北、湖南的许多州军都产金。其中湖北的沅州、靖州,湖南的潭州、岳州最为出名。《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七载,元丰元年(1078),各路“税总收”数中,“荆湖北路二百一十六两,南路一千二百四十七两”,是各路中较多的。同书三三之七载,沅州当时元额167两,实收151两,也是各州中较多的。前引《舆地纪胜》卷七二《靖州》文中记述了靖州的金矿井情况,同书又记:“宝溪山:在州城之东北,属永平,其下有溪,大抵洞中诸溪皆产金,故以宝名。”“旺溪山:在会同县,四山相照,二十余里内皆产金宝。”这些记载说明靖州产金区域较为广阔。《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记:崇宁“四年,湖北旺溪金场,以岁产金千两,乃置监官”。则靖州于此设置了有监官的金场,岁产金千两的州在宋代也是不多见的。
同书又记:“政和元年,张商英言:‘湖北产金,非止辰、沅、靖溪洞,其峡州夷陵、宜都县,荆南府枝江、江陵县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钱,提举司止买千两,且无专司定额。请置专切提举买金司,有金苗无官监者,许遣部内州县官及使臣掌干。’诏提举官措画以闻,仍于荆南置司。”可知宋廷此时曾于荆南府设专切提举买金司。另文中提到提举司只买千两,张商英认为太少,则当时湖北产金必定远多于千两。当然,北宋末年的开矿多有虚张声势者,张氏所言是否言过其实难以考知(其他引征北宋末年史料均有此种疑问,恕不一一)。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七又载:政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奉议郎、措置荆西坑冶时君陈奏:‘询究得坑冶利源,招置窑户请射检察,兵匠开采,已置成官冶,催督收趁到金七百两……差勾当官刘充管勾赴都省呈纳。’诏时君陈转一官”。所谓“荆西”不知是否指湖北西部,抑或为“荆南”之讹,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一记载都反映了当时湖北黄金生产的状况。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载,北宋元丰元年时,湖南有“岳州平江县土灶一场(按《元丰九域志》亦载此场)”。又据载:“绍圣二年,湖南转运司言:‘潭州益阳县金苗发泄,已差官检视视置场,今体访得先碎矿石方淘净金,抽分榷买入官,窃恐坑户及夫匠等私出地理,合禁止,乞修立条制。’从之。”[12]又前引文中言及大观二年潭州湘阴县、岳州平江县产金和官方立法情况。另南宋周《清波杂志》卷八记北宋政和年中“潭州益阳县莲荷场掘得金四块,总计重一千七百八两”。这些都记述了岳州、潭州黄金生产的情况,但是没有留下有关年产量的数字,使我们难以准确了解其生产规模。另《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记:“政和六年五月,中书言:‘刘芑计置万、永州产金,甫及一岁,收二千四百余两。’诏特与增秩。”所述为四川夔路的万州和湖南的永州,统计数字是二州的,我们无法知道二州各自的收获数,尽管如此,2400两,这总是个不小的数目,表明永州也产黄金。
八 福建路及其他重要产金地
在北宋治平年间的产金六州中,有汀州是属于福建路的。《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载,元丰元年(1078)汀州产金“元额一百六十七两”,当年实收“一百五十一两”。在当时各州中,仅次于登、莱、邕三州而居第四。又《元丰九域志》卷九《福建路》载:汀州上杭县有“钟寮一金场”。而《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记钟寮场是庆历元年设置的,还有州城“旧置”的安丰场。《方舆胜览》卷一三《汀州》记汀州有金山,“在上杭县西十里,康定中产金,因名”。这些都说明汀州是福建最重要的黄金产地。《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载,除汀州外,本路还有“福州古田县宝兴场,天禧二年置,□□五年罢……邵武军归化县磥磜场,端拱元年置”。
除上述地区外,还有一些地方产金。
见于记载者,广东路的南恩州和端州(肇庆府)曾产金。南恩州是北宋中期六产金州之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又载:“南恩州阳江县磨峒场,天圣四年置,熙宁十年罢。”又同书三四之一五载:“天圣六年,三司使范雍言:‘恩州阳江县出产金货,虑不切尽公收买,已牒本路转运司选差职官往彼监当。’诏令三司钤辖,不得骚扰。广南东路转运司言:恩州磨峒等处产金,自天圣五年十月至今年二月,共买四百八十余两,支价钱四千二百八十余贯。”当时不到半年时间产金400多两,数量较可观,但北宋中期以后不再见于记载,可能已经停产。《宋史》卷三七七《李朴传》载:李朴于宋徽宗时任肇庆府(端州)四会县令“有奸民言邑东地产金宝,立额买扑,破田畴,发墟墓,厚赂乃已。朴至,请罢之”。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记,京西路的房州“课金元额六十六两,元丰元年收五十七两”。则房州曾产金。同书又记:“元丰四年,河东都转运使陈安石言:‘绛州曲沃金坑今已措置就绪。’诏官吏减磨勘、循资有差。”[13]同书三三之一还记,元丰元年时,有“绛州买金场一”。则绛州也曾产金。又同书三三之七载,元丰元年京西路的金州“土贡麸金八十两”。而又据载,宋神宗时金州“所部金坑发,[知州]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属[知州张]仲宣”[14]。说明金州也有少量黄金出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