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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白银的供给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1002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一 宋代的银产量

关于宋代白银年产量,像黄金产量一样,记载中提供的数据是不太准确的,通常是将官方课税数同实产数混同,将矿产以外的所得数与矿产采炼数混计,这是我们无法苛求于古人的。

现将有关数据汇表如下:

又《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载:“祖宗时……岁贡额银至一千八百六十余万两”。此岁额比上列岁入数最多的天禧五年数相差1700余万两,是天禧五年岁入数的20余倍,似有误。笔者不敢采信。

二 银产地的分布

白银产地要远远多于黄金产地,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像叙述黄金产地那样细致,而只需叙述其概貌。《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至三比较详细地记载了北宋神宗时期各地银坑、冶、务、场等,以此为基础,参以他书,分列于下,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宋代白银产区分布之大概。

陕西 (含永兴军路、秦凤路)

虢州 冶务,旧置(同书三三之七载本州有银煎冶、百家川、栾川、蜜崖冶、姚谷冶、石瓮冶、朱阳县七场)。

商州 丰阳县砂银冶,太平兴国元年置。

上洛县龙渴(涡)场,熙宁七年置(按:《元丰九域志》以下简称《九域志》卷三《商州》载本县又有镇北银场)。

洛南县麻地棱冶场,旧置(同书三三之七载,此场置于熙宁八年)。另本县又有镇北冶场,熙宁九年置。

陇州汧源县古道场,治平元年置。

凤州 开宝监,旧置。《九域志》卷三《凤州》载,建隆三年于本州两当县置银冶,开宝五年升为监,治平元年罢监官,隶本县。《长编》卷一三载,开宝五年二月庚辰,“以凤州屯银冶为开宝监”;而《宋史》卷三《太祖本纪》载同年月日,“以凤州七房冶为开宝监”;《皇宋十朝纲要》卷一载“以凤州七房镇银冶置开宝监”。《宋史》卷八七《地理志》载元丰六年此监被废。

按:同书三三之八载本地区凤翔府有横正银场。

同书三三之八秦州有子路、白石、黄檗、黄金、保安、谷、东毗、白花、白草、青阳、黄城、临金12场务。《太平寰宇记》以下简称《寰宇记》卷一五〇《秦州》载,秦州原有银冶8务,当时增为19务,均隶太平监。本监设都监官一员,驻大贾务,直辖五务,即大贾务、白石上务、白石下务、夹箭务、里谷务。一员监官驻距大贾务一百里的临金务,辖八务,即临金务、寨南务、碎石务、黄檗务、床谷务、子路务、青阳务、篚园子务。一员监官驻距小泉镇90里宋、蕃边界处的小泉务,辖六务,即小泉务、董城务、牛池务、西谷务、碗子堡务、隔瀍务。又本州陇城县有大阳山务。《九域志》卷三《秦州》载本州开宝初年于清水县置银冶,太平兴国三年升为太平监,在州城东70里。《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州有陇城务。

同书三三之七载陇州也产银。《宋史》卷八七《地理志》载,陇州汧源县有古道银场。《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州有银务。

《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太平兴国四年于兴元府五台置冶,后废。

两浙 (含两浙东路、两浙西路)

越州 诸暨县冶务,咸平中置,治平四年监官(按:《九域志》卷五《越州》称此冶为龙泉冶)。

婺州 东阳县场,治平元年置。

衢州 西安县南北二场,旧置(按:《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八三载南宋嘉定元年四月十八日罢南场监官,由县尉兼理。《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称此二场为“南山、北山”)。

按:《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州又有金水场,另旧有灵山场,大中祥符二年废。

开化县金水场,旧置。

处州宝丰场,旧置;钱溪场,嘉祐四年置;丁溪场,熙宁七年置,十年罢。

按:同书三三之八载本州遂昌县有永丰场,熙宁三年置;棱溪场,五年置,六年并入永丰。松阳县有竹溪场,熙宁六置,熙宁八年罢;高亭场,熙宁十年置;又有通泰场,不详置罢时间。《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三之一一载南宋绍熙三年时本州丽水县银矿兴发,不详是否为新矿。《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州有庆成场、望际场,不载置废。

按:《长编》卷四四一载户部言处、台、婺、衢银坑兴发,则台州也曾产过银。《嘉定赤城志》卷七《场务》载,台州临海县原有“高梁银场,在县西北六十里,今废”;天台县有“赤岩银场,在县西一十里,元祐四年因矿发而建,今废为铅坑”。

江东西 (含江南东路、江南西路)

饶州 德兴县市院,太平兴国元年置(按:《九域志》卷六《饶州》载,本县有市银院、银场各一。《方舆胜览》卷一八《饶州》载,元祐四年本县银场废)。

虔州 宝积场,旧置。

雩都县场,景祐四年置。

瑞金县九龙场,熙宁五年置。

赣县蛤湖场,十年置。

南安军 大庾县隐下务,太平兴国年中置,熙宁十年罢。

建昌军 马茨湖场,至道二年置;看都场、太平场,景祐二年置;蒙池场,治平三年置(按:《九域志》卷六《建昌军》载此四场均在本州南丰县。《宋史》卷八《地理志》则记此四场在南城县。《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四二载南宋开禧元年十月七日,罢太平场监官)。

按:同书三三之八载本地区信州上饶县有丁溪银场,熙宁七年置,熙宁十年罢;又有铅山县场。《长编》卷一一四载,景祐元年二月丁酉“废信州玉山县韩村银场”。《九域志》卷六《信州》载信州有四银场:上饶县丁溪银铜场、弋阳县宝丰银场、贵溪县黄金银场、铅山县铅山银场。

《寰宇记》卷一一〇《抚州》载,本州有金溪银场,后周显德五年置,在临川县。《舆地纪胜》卷二九《抚州》载,淳化五年改金溪场为县。

《舆地纪胜》卷三三《兴国军》载,兴国军军治所在的永兴县有银山产银。

湖南北 (含荆湖南路、荆湖北路)

潭州 蕉溪场,庆历六年置(按:《宋史》载浏阳县有旧溪银场,疑即此场)。

衡山县 黄竿场,治平元年置,熙宁九年罢。

浏阳县 永兴场,熙宁七年置。

衡州 常宁县茭源场,明道二年置;上下槽场,太平兴国八年置。

永州 鲁家源场,庆历八年置,熙宁九年罢。

郴州 新塘场,天圣四年置。

桂阳县延寿坑,康定元年置;流江坑,庆历三年置;浦溪坑,嘉祐七年置;雷溪坑,熙宁八年置。

按:《九域志》、《宋史》载郴县有新塘、浦溪二银坑。

桂阳监 大凑山、大板源、龙冈、毛寿、九鼎五坑系大中祥符年以前置;□锡平、太嵒、小白竹、水头、石笋、大富六坑系景祐年以前置(按:《寰宇记》卷一一七《桂阳监》载本监烹银冶处:“太宜坑在监西南城内,石燕场在监北城门外二里,毛寿坑在监西北二十里,大龙、西塘、方仓、龙冈、武全等坑共一处,在监西南晋岭下八十里。大凑冈在监西出银铅矿砂。白竹冈在监西南八十里,出银铅矿砂。九鼎冈在监北七十里,出银铅矿砂,今废。兰岭在监西一百里,出银矿,今废。潭流岭在监西北一百里,出银矿,今废。”《九域志》不载□锡平、太嵒二坑,系余九坑于平阳县)。

按:《九域志》载,道州宁远县有上下槽银场。《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州有黄富场。

四川(含成都府路、梓州路、夔州路、利州路)兴元府冶务,旧置。

福建路

福州 宝兴场,旧置;保德场,庆历三年置。

永泰县黄洋场,嘉祐七年置。

长溪县玉林场,熙宁七年置。

建州 龙焙监,旧置。

建安县 永兴场,太平兴国七年置(按:同书三三之九载,本县又有石舍场,熙宁元年置,丁地坑,熙宁二年六月置,与下文浦城县石合坑、丁池场很相像)。

关隶(政和)县 天受场,至道元年置;大闾山,大中祥符六年置。

浦城县 通德场,天圣三年置;潘家山,庆历六年置,熙宁八年并入通德场。

余桑场,嘉祐元年置;余生坑,嘉祐二年置,后并入通德场;蕉溪坑,嘉祐六年置;监库,嘉祐七年置;斤竹坑,嘉祐七年置;石合坑,熙宁元年置;丁池坑,熙宁三年六月置。

建阳县 武仙场,熙宁三年十一月置;黄柏洋场,熙宁四年置;瞿岭场,熙宁五年置。

按: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二载,南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本州(时已改称建宁府)松溪县创建瑞应场。

泉州 清溪县龙崇场,熙宁三年置。

南剑州 顺昌县 新发场、玉丰场、瞻园场、青铜场、招化场、丰岩场、新菩萨场,旧置。安福场,旧置,熙宁七年罢(?)。剧头、永乐、鼓坑、永吉、将乐、万足、黄金、宝兴、永丰九场后均停废。梅营场太平兴国年中置,熙宁九年罢;龙边场,太平兴国六年置,熙宁九年罢。

尤溪县 宝应场,淳化三年置;杜唐场,至道三年置;安仁场,咸平元年置;小安仁场,咸平三年置;新丰场,景德元年置;叶洋场,天圣年中置(按:同书三三之十载漆坑场在本县,本县又有梅营场、龙逢场,均于熙宁九年罢;另有龙泉场、石城场、新兴场,不载置罢时间)。

将乐县 古牌场,天圣四年置;龙门场,庆历六年置(按:同书三三之十载本县有安福场,旧置)。

剑浦县 大演场,皇祐四年置;漆坑场,熙宁七年置。石城场。

按:《宋史·地理志》载,沙县有龙泉银场。

《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州有龙逢、宝应、王丰、杜唐、高才、赡国、新丰、岩梅营、龙泉、顺昌十场。

汀州 宁化县龙门场,乾德三年置;龙门新场,雍熙三年置。

长汀县 归禾务,太平兴国七年置;拔(税)□务,天禧三年置;张源坑,乾兴元年置,康定二年罢;宝丰场,康定元年置,皇祐元年罢;永丰场,宝元元年置,庆历三年罢;凤凰场,庆历二年置,庆历三年罢;连源场,庆历三年置,庆历六年罢。

长汀县 上宝场,庆历七年置。

宁化县 长永坑,皇祐元年置。

上杭县 赤水场,皇祐元年置,熙宁九年罢;大庇坑,熙宁四年置,熙宁五年罢;太平场,熙宁八年八月置,十二月罢。

按:《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州有黄焙、龙门、宝安三场。

漳州 兴善场,旧置;毗婆场,旧置。

龙岩县大济场,宝元二年置;宝兴场,熙宁六年置。

按:《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州有兴善、毗婆、大深、岩洞四场,场名与此有异。

邵武军 三溪坑、焦坑、龙门坑、小杉坑,均旧置。

建溪县 青安(女)场,雍熙二年置;黄土(上)场,天圣四年置。

归化 (泰宁)县江源坑(场)庆历八年置;三溪场,至和元年置。

邵武县 黄分坑,治平元年置,熙宁九年罢。

光泽县 太平场,熙宁二年置。

《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军又有同福场和磥磜场。

两广(含广南东路、广南西路)

广州 怀集县上震(云)场,旧置;大利场,熙宁二年置。

清远县天(大)富场,熙宁五年置。

按:同书又载本州有钱纠场、桂角场、香山崖场,未载置罢时间。《九域志》载,桂角场、香山崖场均在东莞县。

韶州伍汪场,咸平二年置;虚源场,大中祥符二年置;浙桥场,天圣元年置;□带场,景祐二年置,皇祐二年罢;象鼻坑,皇祐二年置,皇祐三年罢;岑水场,庆历七年置。翁源县大湖场,皇祐四年置;黄坑场,治平四年置;郢冈场,熙宁二年置,熙宁五年罢;石膏场,熙宁七年置。

按:《九域志》卷九《韶州》载灵源场、石膏场、岑水场在曲江县,太湖场在翁源县,伍汪场、黄坑场在乐昌。《长编》卷一〇九载,天圣八年二月戊子,复置韶州乐昌县银铅场。《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本州有乐昌场、螺阮(坑)场和灵源场。

循州 兴宁县夜明场,治平二年置。

潮州 程乡县乐口场,治平三年置。

海隅(阳)县丰济场,淳化二年置;阳山场,熙宁五年置。

按:同书三三之一一载本州又有丰济场,熙宁六年置;乌斗场,熙宁七年置,熙宁十年罢;石院场,未载置罢时间。《九域志》卷九《潮州》载,本州海阳县有强丰济场。

贺州 临贺县宝应(盈)场,咸平二年置,大中祥符七年罢。(按:《九域志》卷九《贺州》载本县有太平银场。《宋史》卷二《太祖纪》载,开宝四年六月乙酉,“罢贺州银场”。)

端州 (肇庆府)高要县沙利场,皇祐二年置。

按:《舆地纪胜》卷九六《肇庆府》载,“太平场在四会县东三十里,元丰五年尝置银冶,元祐七年废。”

康州 双流场,熙宁七年置,熙宁九年罢。(《宋史》:泷水县有罗磨场、护峒场)

南恩州 阳江县海(梅)□场,景德二年置,皇祐元年罢。

英州 尧山场,咸平二年置。

浛光县 竹溪场,咸平四年置(按:《九域志》载,本县另有贤德场、尧山场、师子场)。

真阳县 钟峒场,景德三年置;师子场,庆历三年置;大叶峒场,皇祐四年置,至和三年罢。

惠州 归善县 西(酉)平场,嘉祐八年置;流沆(坑)场,嘉祐八年置。

藤州 岑溪县常(棠)林场,庆历三年置;宝锡场,熙宁五年置。

宜州 富仁监,乾德二年置(按:《宋史》卷四九五《抚水蛮》载此监有银冶二)。

河池县 宝富场,熙宁五年置。

按:《舆地纪胜》卷一二二《宜州》载,本州“自河池而西五十里”有宝积监产银。

高州 电白县高北监,大中祥符七年置。

按:同书三三之七又载有:连州阳山场,熙宁五年置;同官场,置罢时间不详。

《九域志》卷九《梅州》载,梅州程乡县有乐□银场。

《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载,春州有阳江场。

同书三三之七及《九域志》卷一、卷二又载:

西京 伊阳县场。

登州 场一。

莱州 无场,但产银

唐州 湖阳县花山场。

邓州 长安坑场。粟平冶场。

卫州 共城县场。

按:有些产量少而又开采时间短的坑冶忽略不载。

三 重点产银区

从上列产银地情况可以看出,宋代产银主要集中于福建、两广、陕西、荆湖、江南、两浙地区,河北、河东、京东、京西、两淮、四川地区或不产,或出产很少。大抵长江以南产银地要远远多于长江以北地区。又从记载看,福建地区是宋代最重要的产银区,在下文所列产银最多的22州郡中,有5州郡是属于福建的。又据《元丰九域志》载,福建共有银场务(银坑在外)42所(《宋史·地理志》载40所),也是各路中银场务数量最多的。其次是广东路,下文所列产银最多22州郡中,有4州郡是属于广东的。据《元丰九域志》载,广东共有银场务23所(《宋史·地理志》所载同),也是各路中较多的。福建、广东与陕西不同,陕西地区南宋时期基本不在宋朝辖区内,而福建、广东仍属宋朝,因而对宋朝产银的影响时间更长。当然,应当说明,银的开采同其他矿产一样,很不稳定(或许可以讲是更不稳定),官方所设监、务、冶、坑等经常变化,或兴或废。而现有文献记载不可能全面地反映整个两宋时期的变化情况,所以,文献记载中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差距。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至一一记载了元丰元年(1078)时各州产银的“元额”和实“收”额,它为我们了解各产银州军的银产量提供了重要资料。我们从中将“元额”和实收额超过万两的州、监抽出,它们是:

其中信州是元额最多的,本年收居第二,而南剑州本年收最多,而元额居第四,是各州军监中最优者。虢州、潭州元额及本年所产均逾万,显示出产量高而稳的特征。陇州元额居第二,说明曾经很兴盛,但此时有衰落迹象。令人不解的是,桂阳监因产银而设,本年产量却如此少,不知是何原因。这九州、监应是宋代产银较多的。

除上述9州、监外,元额和本年实收超过5000两的有7州、军:

此外,赣(虔)州、郴州、汀州、邵武军、连州五州、军元额和本年实收都超过了2000两。

以上21州、军、监大抵是宋代产银最多的。然而也有遗漏,主要是北宋中后期及南宋时期新开发的银矿没有反映进去。如据《淳熙三山志》卷一四《炉户》载:福州的不少银场务都是元祐年以后建立的,其中宝瑞场“元祐中发,绍圣元年以官监,盛时岁收银四十四万两、商税五百余缗,绍圣四年名宝瑞。靖康中宝山十八所停废,惟西山六坑岁犹收千二百六十七两”。如所记不误,则宝瑞场应是北宋后期最重要的银场。

四 银的生产和官方的管理

关于宋代银的生产情况,记载不多,其中南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二所记建宁府松溪县瑞应场的情况稍详,引录如下:

建宁府松溪县瑞应场去郡二百四十余里,在深山中。绍兴间,乡民识其有银脉,取之,得其利。在隆兴初,巡辖马递铺朱姓者言于府,府俾措置,大有所得,事不可掩,闻于朝,赐名瑞应场,置监官……初,场之左右皆大林木,不二十年,去场四十里皆童山。场之四畔,围以大山,虽盛夏亦袷衣,日正中方见日光……取银之法:每石壁上有黑络,乃银脉,随脉凿穴而入,甫容人身,深至十数丈,烛火自照。所取银矿皆碎石,用臼捣碎,再上磨,以绢罗细,然后以水淘。黄者即石,弃去,黑者乃银。团面糊团入铅,以火锻为大片,即入官库。俟三两日,再煎成碎银,每五十三两为一包,与坑户三七分之,官收三分,坑户得七分。铅从官卖,又纳税钱,不啻半取矣。它日又炼,每五十两为一锭,三两作火耗。坑户为油烛所熏,不类人形。大抵六次过手,坑户谓之过池,曰过水池、铅池、灰池之类是也。

引文中言及银坑冶耗用了大量燃料,以致造成方圆40里的树木都被砍光。又言及矿井因故崩塌的悲惨景象(未录)。文中又讲了开凿矿井和采矿以及矿石加工和冶炼的方法。其中对矿石加工方法记述尤详。但对六次过池的记述稍略。此文所述银冶炼等或具有一定普遍性,苏颂《本草图经》记白银冶炼过程也谈到“入铅”和过“灰池”,其言:

其初采矿时,铜银相杂。先以铅同煎炼,银随铅出。又采山木叶烧灰,开地做炉,填灰其中,谓之灰池。置银铅于灰上,更加火大锻,铅渗灰下,银住灰上。罢火,候冷出银。

据他的描述,入铅的目的是将银同铜等分开,而过灰池的目的则是再将银与所入之铅分开。又银矿井一般都较深,赵彦卫讲瑞应场深十数丈,而《舆地纪胜》卷一二二《宜州》记广西宜州附近的宝积监,“坑户穴地深五十丈”,比瑞应场矿井更深。

前引赵彦卫文谈到坑户“不类人形”,却未讲到坑户中是否有雇主和雇工的区分。又《北窗炙录》卷下记载坑户姜八郎发家经过。姜八郎原为富人,后破落,逃债来到信州,一天他新娶的妻子拾得一块“灿然照人”的石头,姜八郎估计是银矿石,“因思曰:吾闻信州多银坑,向之穴非银坑乎?遂与妻往攻之,果银坑也。其后竟以坑冶致大富”。这里仍没有讲姜八郎开矿时是否曾雇工。所以,仅凭现有记载,我们很难了解银坑冶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关于银坑冶的课税办法,在上文述黄金课税办法时已经言及熙、丰时期金、银坑冶都是二八分成的。又李焘记:“[元祐元年十月丙申]陕西转运兼提举银铜坑冶铸钱司言:‘虢州界坑冶户听得银货,除抽分外,余数并和买入官,费用不足。乞依旧抽纳二分,只和买四分,余尽经冶户货卖。’从之。”[15]这表明,虢州银坑冶所得,元祐元年十月以前一度实行抽税外全部由官方强制收买的办法,此时因官本不足,改为抽二分、买四分、余四分由坑冶户自行处置。文中讲此法是旧日已有办法,此“旧”不知确切所指。

赵彦卫讲银矿所得官民三七开分成,这与前文所述熙丰法、元祐元年虢州法及绍兴七年所定金银坑冶所得二八分成法有异,说明二八分成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另外,从记载上看,银坑冶同金坑冶一样,也还有定额课税法。如《淳熙三山志》卷一四《炉户》就记载了福州许多银场、银坑的定额,有按月计的(如小叶坑月收银四两),有以岁计的(如钱马坑岁收19两、宝兴场北宋仁宗明道元年立额岁收银925两)。同书又记,福州在南宋初坑冶遭受严重破坏,后来情况有所好转,“抽收拘买立数之外,民得烹炼,于是诸县炉户籍于官者始众云”。大约只有定额合理,使坑冶户在完成定额及纳课税后有盈余,坑户才有开矿的积极性。

记载中有不少因完不成定额而使坑冶户破产的事例。如北宋真宗时,“秦州小泉银坑矿久不发,而岁课不除,主吏破产备偿,犹未尽。[知州马]知节三奏其事,得请蠲之,仍许以日收为额。”[16]又《长编》卷四八记:“[宋真宗咸平四年四月辛亥]秦州太平监所籍主吏柳延义等赀产悉还之。初,延义等专主银冶,岁输定课,更三岁,亏常额者四万二千余两,有司籍其家产以偿,上悯之,故有是命。”王安石《临川集》卷九二《司封郎中张君墓志铭》记:“[张式]主南剑将乐簿。有银冶,坐岁课不足,系者常数百人。君(张式)籍其人,使富贫财力相兼,课遂有羡,无系者。”又《读史方舆纪要》卷八五引宋程迥《厅事记》载,江东饶州德兴县邓公场,“宋天圣间,山穴倾摧,而银课未除。范仲淹守郡,奏罢之,时元祐(按:当作景祐)四年。”楼钥《攻媿集》卷一〇〇《朝请大夫致仕王君墓志铭》记:“[王正功庆元四年知蕲州]有言银矿发于山者,君欲遏之而未得其说。耆老诉云:往岁尝有此事,官不熟计而遽行之。非徒无益,冶户以亏额坐深文,鬻产以偿者数百家,痛犹未定也。君为奏罢之。”既然一旦定额完不成有关的人要破产甚至坐牢,而一旦开矿又要向本地人摊征银本钱,征派燃料等,还要让当地人服某些劳役,却不能给本地百姓带来多少好处,所以,当地百姓对开银矿多采取消极态度,地方官也往往不热心,因为开银矿也有可能给当地引来很多麻烦。这样,开银矿的事往往受到抵制。例如前引设置瑞应场,也是因“事不可掩”,说明当地人是很不情愿的。这使白银的开采冶炼受到不利影响。

* * *

[1] 《长编》卷一二〇。另参《长编》卷一一四、一一九,《宋史》卷一〇《仁宗本纪》、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

[2] 《居士集》卷三四《胡宿墓志》,另参《宋史》卷三一八《胡宿传》。

[3] 此为《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所载。按:《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引《中书备对》载“莱州金四千一百五十两”,“登州金三十九两”,其中莱州数据上引《宋会要》实为本州“三县和买金元额”数,而登州的“元额”为“三千九两”,故《通考》所载“三十九两”疑系为“三千九两”的误录。

[4] 参《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五、《长编》卷二八一。

[5] 《长编》卷三一二、《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

[6]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〇、《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卷一〇。

[7] 《长编》卷七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五、《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宋史》卷三〇七《凌策传》。

[8] 《洪文敏公文集》卷四《减贡金札子》。

[9]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九、《中兴圣政》卷二九、《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财用·坑冶》。

[10] 《舆地纪胜》卷二九《抚州》记金山重25.5斤,“郡守王周上之,有诏褒美”。

[11] 参《宋太宗实录》卷七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三等。

[12]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五。参《通考》卷一八《征榷·坑冶》。

[13]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五,参《长编》卷三一四同年秋七月己亥。

[14] 《东都事略》卷八九《苏颂传》,另参《宋史》卷三四〇《苏颂传》。

[15] 《长编》卷三八九。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〇引录与本文有重要差异:“提举银铜坑冶铸钱司”作“提举铜坑冶铸钱司”而无“银”字,“听得银货”作“所得铜货”,“抽纳二分”后多一“外”字。考虢州元丰年间为宋朝主要产银地之一,见前文,而产铜量很少,所以,引文所述应为“银”坑冶事,而非“铜”坑冶事。但《宋会要辑稿》食货文字也有可取,如“听得银货”应依其校作“所得银货”,“抽纳二分”后应补“外”字。

[16] 《长编》卷四九,参释文莹《玉壶清话》卷五、《临川集》卷八七《马知节神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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