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白银的货币职能,日本人加藤繁在其《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一书中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他将“宋代金银货币的用途”分为两个方面,下辖26项。于“在私经济方面金银货币的用途”题下有17项,即贿赂、为请托的赠遗、为表好意的赠遗、布施、谢礼、悬赏、赌博、赔偿、赎身、贷借、代替钱财以便运输远方、路资、物价的支给、物价的表示、赁费、蓄藏以及其他事项。于“在公经济方面金银货币的用途”题下有9项,即赋税、专卖收入、上供、进献、一般国费、军费、赏赐、纸币与金银的关系、从岁计中所看到的金银数字。我们的讨论或许可以以此为基础进行。
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看,加藤繁所列举的26项,涉及了货币的交换媒介(“物价的支给”)、支付手段(“赋税”等)、价值尺度(“物价的表示”)、储藏手段(“蓄藏”)职能,他举的实例中,有些也涉及了货币的国际经济交流手段的职能。粗看起来,他的分析似乎说明宋代金银已具备了货币的五种基本职能,可以被认为是合格的货币了。实际情况却与这一结论有不小差异。为了说明宋代金银还不是完全的甚至在长时间里不是合格的货币,我们以下就具体分析金银在发挥这五种职能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