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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银在贸易中发挥的作用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14432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所谓货币职能,最重要的是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两方面的职能,我们就先分析金、银在这两方面如何发挥作用。

一 金、银用为价值尺度

金、银用为价值尺度的事例是较为罕见的。加藤繁讲的“物价的表示”大约可以理解为讲金银“价值尺度”的职能。加藤繁关于金、银作为“物价的表示”,只举了四个例子(有删减)。

(1)欧阳修《归田录》卷二:“庆历中,蔡君谟(襄)为福建路转运使,造小片龙茶……凡二十饼重一斤,其价值金二两。”

(2)周《清波别志》卷下:“西京多汉唐王公冢墓,历代宝物,每自此出。亲党丁石韫,顷监花靥榷场,一日数胡儿用锦裹一物至,玉注碗也,非但表里莹澈无纤瑕……云得于长安古圹中,繁银百笏酬十之二,不售。”

(3)《西湖老人繁胜录》:“乡民争捉[促织]入城货卖,斗赢三两个,便卖一两贯钱。苕生得大,更会斗,便有一两银卖。”

(4)《系年要录》卷一八八:“[中书请许重卖度牒]立定价数,分降诸路州军。诏户、礼部措置。户部乞每科给降二千道。每道价五百千、绫纸钱十千,皆省陌……愿以金银计直者听。从之。”

上引诸例中,(2)是属于境外贸易的,境外贸易具有特殊性,不宜用来说明一般(下文专述)。关于(4),加藤氏曾作如下说明:“所谓‘愿以金银计直者听’意思是欲购买度牒的人民,若愿以金银计算其价格者听其自由之意”,这种解释显然是牵强的。引文的本意只是讲,度牒每道价510贯省,愿意折计为金银用金银代钱支付者也可以。所以,这里根本没有以金银作为价值尺度的意思。

近年又有学者认为南宋人赵彦卫的如下记述中金、银含有价值尺度的意义。

《云麓漫钞》卷六:“[金朝使者沿途不吃饭折给钱财]若折钱,使、副折银三两三钱,都管九钱一分,上中节七钱六分,下节四钱五分半。御筵不坐,折金七钱。”

其实这里也是一种涉及境外人的问题,虽不是同境外人贸易,但支给境外人恐怕金、银比铜钱更合适。所以,用这一事例作为金、银是价值尺度的例证同样是不合适的。又有一些事例表明有时用银作交换媒介时要折算成钱,即是说,在这些场合下银还不能作为价值尺度。笔者亦曾努力搜寻宋代以金、银作为价值尺度的事例,迄无新的发现(出境贸易除外),所以,似可断定,在大多数场合,金、银是不能作为价值尺度的。

二 黄金用于交换

关于金银的货币职能,最重要的是考察金银是否具有交换媒介职能。这就要考察一下金银在贸易中的具体情况。

关于黄金“作为物价的支给”(似可理解为用作交换媒介),加藤繁列举了七例,为说明问题,现转录如下(为了节省篇幅,文字有删减;另校正了错字和错误的标点)。

(1)《长编》卷一二〇:“[景祐四年三月丙申]内出章惠太后阁金千余两,市庄园邸舍,以给万寿观。建广爱殿,奉安章惠御容故也。”

(2)施彦执《北窗炙輠录》卷下:“游议师雄……知真定县。时朝廷新得燕山,其仓廪虏人皆席卷去,燕山大饥。朝廷命府州县输粮……然议寂然无所为……已而诸县皆行,议乃口召其民曰:‘输粟事如何?’民皆曰:‘晚矣!’……议曰:‘……汝每乡“议”应改作“[立义]”止择能办事者数人,赍轻赀往籴之。’民皆惘然。遂敷出金银,一一为区处毕,临行又谓其人曰,有余金当盛买牛车以归。民至燕山,所在粮运坌集,米价顿落焉。河北等路米有余,遂籴纳之。先至者以粮兑,又不得纳,皆卖牛车以自给。其人遂以余金买之,皆乘而归。”

(3)方勺《泊宅编》卷下:“天圣中,侍中冯拯薨。次年,京城南锡庆院侧人家生一驴,腹下白毛成‘冯拯’二字。冯氏以金赎之,潜育于槽中。”

(4)孙升《孙公谈圃》卷上:“赵参政抃悦道,初好神仙术……后有道士献紫金盂,悦道拒不受,道士求金三两易之,悦道曰:吾以三两凡金换奇金,不可。”

(5)《系年要录》卷一九一:“[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己丑,殿中侍御史杜莘老论枢密使周麟之的罪恶,其中讲道]士人有浚井而得古砚,麟之欲偿以百金,得其砚而弗偿也。”

(6)《癸辛杂识》续集卷下《打聚》:“阛阓瓦子专有不逞之徒,以掀打衣食户为事,纵告官治之,其祸益甚。五奴辈苦之,窃视其所溺何妓,于是敛金以偿其直,然后许以嫁之……”

(7)周《清波杂志》卷上(《宋史》卷三三八《苏轼传》略同):“苏文忠知杭州,以私帑金五十两助官缗,于城中置病坊一所,名安乐,以僧主之。”

我们仔细分析这七个例子,就会感到有一些疑问。在例(3)(5)和(6)中,“金”是否就是黄金是令人怀疑的,因为在宋代,铜钱、白银在一定场合下都可以称为“金”,如通常讲的“金帛”中的“金”一般就是指白银。在例(5)中,以黄金百两作为古砚的酬价似太高,而用白银百两作为酬价似更合理。在例(4)中,以原金换金器,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中国直到近代仍存在的以废铁换犁头、以废铜换铜锣的交换方式,用金换金器会不会也是这种性质的交换呢?另外,这些例子都不是具体地描述直接用黄金买物,使人怀疑具体操作时,是否会是先以金易铜钱,再用铜钱购物。当然,下面的例子较上列加藤繁七例更接近直接以黄金购物。

(1)《系年要录》卷二七建炎三年闰八月壬辰:“和安大夫、开州团练使致仕王继先尝以黄金三百两,从故秘阁修撰赵明诚家市古器。”

(2)《舆地纪胜》卷一四六《成都府路》:“景德中,内府又出黄金三千两,[给嘉定府普光寺]设斋及增修堂殿。”

除上述九例外,我们可能很难再找到类似的记载,而以铜钱购物的实例,却多得大有引不胜引的味道,这使我们可以体会到,即使在宋代黄金偶尔被用为交换媒介,也是很不普遍的。

三 白银用作交换媒介

关于在贸易中涉及白银的事例,加藤繁先生在“物价的支给”项下列举了二十余例,但其中大多数都不够贴切,或者属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事例,我们从中选择较为贴切的数例,并补充若干事例。

(1)《图画见闻志》卷三《王齐翰》:“开宝末,金陵城陷,有步卒李贵入佛寺中,得齐翰所画罗汉十六轴,寻为商贾刘元嗣以白金二百星购得。”

(2)《河南集》卷二五《分析公使钱状》:“洙先于庆历三年七月内差知渭州……体问到前来张亢在任日并邻近州郡泾州郑戬、庆州滕宗谅将银往西川收买罗帛……郑戬将银于西川及秦州收买罗帛……回易。”

(3)《图画闻见志》卷六《慈氏像》:“[有僧进慈氏菩萨像,据辨认左为宋真宗,右为章宪皇后]仁宗以白金二百星赐答之。”

(4)《苏轼文集》卷六一《与参寥子》:“今有奠文一首,并银二两,托为致茶果一奠之(僧辨才)。”

(5)同书卷五〇《与范元长》:“某忽有玉局之除……有银五两,为[秦]少游斋僧,托送与超度也。”

(6)《系年要录》卷一八八:“[绍兴三十一年正月壬辰,侍御史汪澈等论刘宝罪恶,其中讲]其在军中搜买珠玉珍奇之物以为苞苴,动辄用银至三五百铤,前后所用不知其数。”

(7)《夷坚三志》辛卷第六《胡廿四父子》:“乐平永丰乡民胡廿四开旅店于大梅岭。乾道元年冬,弋阳某客子独携包袱来宿。至夜,买酒邀胡同饮……客既醉,出白金两小瓜授之云:‘明日烦主人分付籴麻打油,归乡转售。’”

(8)《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八;“乾道九年正月二十六日权发遣处州姚述尧奏……[坑户]将净铜就官卖,约计工费,乞纳铜四斤,请官银一两……诏并依(按,处州恰好同时出产银、铜两种矿产品)”。

分析以上各例,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是交易中用银的一般交易额较大,所列各例很少有用银一两以下的;二是多数事例,如(4)(5)(6),没有交代清楚是否直接以银作交换媒介。在宋代,大额交易用铜钱过于沉重体积也过大,很不方便,而用银即可避免这些问题,所以大宗交易使用银的情况可能稍多。下文述榷货交易中用银较多应即与此有关,上引图画、茶具用银也是如此。除上引诸例外,宋代官方买茶有时也使用白银,但买茶支银也是以钱折算的。[1]

另外购买住宅等可能也多用银。史载宋太宗曾赐“武宁节度使陈洪进银万两,令市宅”[2]。《宋史》卷二七四《田钦祚传》载,赐田钦祚“白金五千两,令市宅”。同书卷二五七载,赐楚昭辅“白金万两,令别市第”。又《长编》卷三二、《宋史》卷二七五《刘福传》载,赐刘福之子“白金五千两,使市第宅”,宋仁宗赐郭劝“银使市田宅”。《长编》卷五四载,宋太宗时,襄王(即后来的宋真宗)喜欢美女刘氏,却不敢留在宫内,“乃以银五百两与[张]旻,使别筑馆居之”。《宋史》卷二五五《向拱传》载,向拱“表献西京长夏门北园,诏以银五千两偿之”。又明代人撰《西湖游览志余·委巷丛谈》记,传说南宋初有人掘地得白银窖藏,交官一半,自己“得银五千两,即日买屋以居”。这些记载虽然都不是正面记述用银购买住宅田园的,但却表明当时买卖住宅田园使用银的可能性很大。

在上引事例中,确有几例是直接以银作交换媒介的(多数则令人怀疑),但事情并不总是如此的,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表明银不能直接作交换媒介:例如宋仁宗时欧阳修上奏,讲到三司调拨银十万两下河东路各州军配卖现钱,所得钱用于籴军储粮。[3]又《夷坚丁志》卷一〇《秦楚材》:“秦楚材政和间自建康入贡京师……逢黥面道人……探篮中白金一块,授之……挽诣肆,将货之以供酒食费。肆中人视金,反复咨玩不释手,问需几何钱,曰随市价见偿可也。”秦楚材得到银,要以之“供酒食费”,须依市价“货之”才行。又《夷坚志支景》卷一〇《李氏二童》:“[李元佐侍童说]道士掷一物与我,拾取视之,乃银也……将银卖与市铺,其重十两,得钱二十二千,就寄铺中,时取以供衣食之费……是岁绍兴癸酉。”侍童得到银,须先卖与市铺,然后就寄存在这个铺里时时取用。这几例都是讲要先将银变为钱才能使用的。这些事例说明至少银在宋代并不是随时随地都能直接作为交换媒介的。

四 榷货算请与金银

加藤繁先生在其书中有“专卖收入”一项,其中举例说明了宋朝榷货算请中官方收受金银的情况。但他未能将榷货算请与其他禁榷收入相区分,实际上,禁榷收入(加藤繁先生称之为“专卖”,似不够确切)中,其他方面收入的金银很少,禁榷收入的金银,绝大部分来自榷货算请。

宋代商人等算请榷货(盐茶矾等)可以按比例缴纳金银代替部分铜钱,这起源较早。《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矾》载:“……建隆二年,命左谏议大夫刘熙古诣晋州制置矾,许商人输金银、布帛、丝绵、茶及缗钱,官偿以矾……太平兴国初,岁博缗钱、金银计一十二万余贯……端拱初,银、绢帛二万余贯……至是(淳化元年),言者谓:‘……商人以陈茶入博……’诏今后惟听金银、见钱入博。”这说明宋初就有算请矾许以银(可能是部分地)代钱的规定。《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六《财赋·茶盐》载:“太祖乾德二年,诸州民有茶,附折税外,官悉市之,许民于京师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货务以茶偿之。”如果所记无误(《长编》《宋会要辑稿》均未言及此),则商人算请官茶以金银代钱始于乾德二年或更在此前。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载宋太祖开宝三年八月,令建安军榷货务移于扬州,且令“自今客旅将到金银钱物等折博茶货及诸般物色,并止于扬州纳下”。也表明商人算请茶以金银代钱起始很早。又同书二三之二载:太平兴国“八年三月,金部员外郎奚屿言:奉诏相度泉福建剑汀州、兴化邵武军盐货,请许通商,官为置场,听商旅以金银钱帛博买……从之”。据此可以断定宋代算请盐准许以金银代钱当不会迟于太平兴国八年。福建盐行通商法时间较短,罢通商法后商人似乎就不能以银代钱了。《长编》卷四〇载,至道二年十一月,发运使兼茶盐制置使杨允恭“又请令商人先入金帛京师及扬州折博务[请盐]者,悉偿以茶”。所谓“金帛”,一般指金银与绢帛。这些记载使我们感到宋太祖、太宗二朝榷货务算请以金银代钱已经广泛存在。

到宋真宗即位以后,以金银代钱算请盐茶的情况就更为多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二四载,咸平四年秘书丞、直史馆孙冕上书讲:“若令江南荆湖通商卖盐,缘边折中粮草,在京纳金银钱帛,则公私皆便。”同书五五之二二又载:“景德元年正月,诏榷货务入中金银并纳内藏库。”也说明此前榷货务已接受入中的金银。《长编》卷六〇载,景德二年,朝廷命林特等议定新茶法:“于京师入金、银、绢帛直钱五十千者,给百千实茶。河北缘边入金帛刍粟如京师之制,而茶增十千;河东缘边、次边亦然。”这说明在缘边入中可以金银代钱,而入中事务也是由榷货务来掌管的。此事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五,后者载陕西亦同。此书又载同年“十二月监榷货务、供备库使安守忠等言:解盐元许客人从本务入中金、银、丝帛博买交引,就两池请盐”。可知前此解盐也已可用银代钱算请。这样,至迟在宋真宗时期,京师、沿边,请茶、请盐,都许以金、银代钱了。另外,《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三载,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诏书中言及“榷货务便纳金银钱帛粮草合支香药、象牙者”云云,说明纳金银于榷货务算请香药等物在此前业已存在。又宋仁宗庆历年间欧阳修奉使河东,曾上言:“欲乞依已前体例,指挥在京榷货务及本州折博务出榜告示,招召诸色客旅投状,在京入纳见钱,及取便于晋、潞等州入纳茶货、金银、钱帛、丝布、斛斗。”[4]既是依以前体例,则以金银算买矾在此前已实行很久。

以上记载都没有涉及是否可以用金银全部代替现钱,《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四载:“[天禧元年四月]八日,定夺所言:‘欲晓示客旅如要海州新茶,依近定到入中则例,每百千数内入见钱四十千,余六十千许以金银匹帛丝绵等依时价算买,更无加饶,或入一色见钱亦听。’从之。”同书三〇之五记述了宋仁宗天圣元年关于商人算请茶叶的如下规定:算请淮南十三山场茶,“于在京榷货务纳净利实钱,每百千为则,内五十千见钱,五十千金银绸绢小绫,如无今色,即纳见钱”;算请蕲口、真州、无为军、汉阳军四务茶,“即于榷(榷为在之误)京榷货务入实钱百千,内四十千见钱,六十千金银绸绢小绫”;算请“荆南、海州两务茶,即入实钱百千,内四十五千见钱,五十五千金银小绫”。如果不到京师,“只就逐处榷货务入纳钱物,如愿请蕲口等四榷务茶,即入中实钱百千,四十千见钱,六十千金银绸绢小绫等……愿请荆南等两榷务茶,即入中实钱百千,内四十五千见钱,五十五千金银绸绢小绫等。”此记载表明,当时算请茶叶商人以金银代钱是受到限制的,具体规定较复杂,最多不能超过十分之六,不但金、银可代钱,绸绢也可代钱。这种在一定比例内可以金、银代钱的规定大约具有普遍性。金银等代钱使用受到限制,而使用铜钱却不受比例数的限制,这至少说明在这里银的法偿能力是不完全的。

南宋时期在三榷货务算请淮浙盐以金、银代钱也是受到限制的。《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九载:“隆兴二年十月七日,榷货务言:……淮浙文钞系三务场分定州府给卖,内行在卖通、泰、高邮军、楚、秀、温、明、台州钞,以十分为率,内四分用见钱,六分轻赍;建康[卖]通泰州、高邮军、楚州钞,每袋通货钱五贯文用见钱外,余许用轻赍;镇江卖临安、平江、绍兴府钞,并许用轻赍,系是金、银、会子之类,比之见钱大段省便。”这表明当时三榷货务有关规定各不相同,多者可全用“轻赍”,少者十分之六可用“轻赍”,然而对“轻赍”中金、银、会子等各占多大比例是否另有规定,则不得而知。据同书二七之四二载,乾道八年十二月宋廷规定,行在、建康、镇江三榷货务算请茶盐,“六分轻赍内须管用二分银两”。由于会子、关子等毕竟是纸币,在当时的信用一般不如金、银,所以这里的规定似应理解为六分轻赍内银所占的比例只能比二分大,不能比二分小。同书三一之二一记,次年五月曾一度把银的比例调高为四分,但到十二月末,重又降低为二分。从上引记载看,“轻赍”全用银似乎是被允许的,如果确实如此,则南宋算请茶盐方面白银的法偿能力较北宋时有所增强,因为无论在哪个榷货务,都可以用银代替十分之六以上的钱,而在某些时候则可以全部以银代钱。除了上面提到的镇江榷货务外,广南盐在实行钞盐制度时情况也类似。同书二八之二二载广东提盐、同措置广西盐事韩璧,广西运判兼提盐、同措置广东盐事胡庭直言:“广东路奉行钞法,自绍兴间客铺赴广州卖钞库入纳,皆是用银……今二广盐通行客钞……今相度欲将客人入纳算买广西钞引,每箩钞面正钱五贯省,一例作每两[银]价钱三贯五十文九十八陌折银,如广西转运司支拨诸州岁计,并照各州月申市价高下增减分数折支应副……从之。”引文明载广南钞盐可全部以银代钱。《宋史》卷四六《度宗本纪》载“免广东提举司盐箩银三万两”,说明算请广盐可以银代钱的规定到宋末仍在实行。

南宋时期算请矾沿用北宋之制,也许(可能是部分地)以金、银代钱。

五 关于白银用于官籴

官方使用白银籴粮,也属于白银用于贸易的范围,但也有其特殊性。加藤繁先生在“一般国费”项下提到了这方面的事例,但未作专项,似重视不够。

为了说明官籴用银的情况,我们将史籍有关记载汇为下表:

将上表反映的情况与史籍中记载的宋代官籴的其他情况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得知:(1)宋代用银籴买有一定数量,这表明宋代白银确有货币化的趋向。(2)同用钱、用票据(交引等)籴买比较起来,其数量就近乎微不足道,因为用银的数量一般都在50万两以下,而且并不是年年都有,而每年官籴的数量都在数百万贯、千万贯以上(折为银两也在百万以上)。(3)宋代用于籴买的,不但有钱、银,还有绢,用绢的数量比用银要多得多,所以,仅仅以官籴用了一定数量的银就得出白银已经完全货币化了的结论是有欠说服力的。

另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官籴时用银往往还折算成钱,请看下面各例。

《长编》卷二六五载:“[熙宁八年六月]丁巳,诏权秦凤等路提点刑狱郑民宪,相度熙河路以见钱、茶、银、绢分数增籴,茶、银、绢并平估,毋亏弓箭手。”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二五载:“[熙宁九年]五月十八日,中书门下言,乞令三司支银绢依市价折算钱十五万贯,赴熙河路趁时计买粮草……从之。”《长编》卷二七五所载同。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〇之一七载:“绍兴三年四月十一日,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使张公济又言:今约度所籴粮米马料于市价上量增价,收籴米五十万石……令户部于桩管高丽绢内支一万五千匹,每匹作六贯……余不足钱三千贯并以银折支,每两作二贯二百。”

《系年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五月癸酉]右正言都民望言:近降旨依户部措置储蓄收籴米斛……以银折钱,须依市价折支方使人无词说。”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一之五载:“[淳熙四年五月三日户部措置以新印会子品搭钱、银和籴。其中]镇江府……本钱二十万贯,会子一十四万贯,银五万五千贯,见钱五万五千贯;建康府……五十万贯,会子二十八万贯,银一十一万贯,见钱一十一万贯;池州……银二万七千五百贯。”

这些例子说明,官方计算籴价时,是要把银数折为钱数的,这至少表明银只是钱的代用品,银的货币功能不如钱币,特别在价值尺度这方面更是如此。

六 金银作同境外经济交流的手段

由于宋朝严禁铜钱外流,又禁止行用境外铜钱,且在境外行使宋朝铜钱有时也有不便,所以宋辽、宋金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使用金、银。《宋史》卷三二六《张昭远传》载,北宋真宗时,张昭远任知雄州,“献言岁会四榷场入中银”。《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四载,北宋末年有人曾讲:“祖宗虽徇契丹捐银、绢五十万匹两之数,盖榷场与之为市,以我所不急,易彼所珍藏,岁相乘除,所失无几。”这似也说明宋朝输送辽朝的岁币银,有一部分就是通过榷场贸易从辽境获取的。南宋周《清波别志》卷下记,几个金朝人到花靥榷场卖长安古墓中出土的玉注碗,“索银百笏”。《金史》卷四九《食货志》载,金宣宗元光二年(1223)有大臣上奏讲由于金朝商人买贩宋朝境内产的茶,造成每年白银外流,还讲“今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货而资敌乎?”这些记载说明宋辽、宋金榷场贸易中使用白银的数量较大,大约与此有关,宋朝后来制定了禁止白银外流的法令(详下节)。除榷场贸易外,走私贸易也使用金、银。欧阳修在上宋仁宗的奏疏中就讲到河东路百姓为了减少运粮费用,“遂赍金、银、绢、铜钱等物就缘边贵籴北界斛斗”[5]。

在宋辽、宋金的非贸易往来中,也常常用金、银。如《长编》卷三一一载,北宋神宗元丰四年(1081),知雄州刘舜卿想募人刺探辽朝动静,“乞银千两、金百两,诏三司给之”。这表明募人去刺探军情的费用是以金、银支付的。在南宋初年,宋徽宗、钦宗被金朝俘虏,宋朝向金朝乞和,不断地派人到金朝去,这些使者出境一般都携带金、银作为各种费用。《系年要录》卷五八载,绍兴二年(1132),宋廷派人到金朝,携有捎给“上皇(宋徽宗)金三百两、银三千两,渊圣(宋钦宗)减三之一,宁德、宣和二后又减半”,同时赠送金军左副元帅宗维金200两、银1000两,右监军希尹金100两、银500两,赐给滞留金朝的宋朝大臣宇文虚中金100两、银500两。《宋史》卷三七一《王纶传》、卷二九八《司马池传附玄孙朴》载,绍兴八年(1138)宋廷派王纶出使金朝,“附进太后、钦宗黄金各二百两,仍以金帛赐宇文虚中、朱弁、孙傅、张叔夜家属之在金国者”。还捎去赐给司马朴的黄金。同书卷三七三《朱弁传》同年金朝使者回访,宋高宗令其“附黄金三十两”赐给朱弁。《系年要录》卷一四六载,绍兴十二年(1142)宋、金议和,金朝向宋朝索要宇文虚中的家属,宇文虚中的妻子路费不足,宋高宗“赐黄金百两焉”。这些场合都使用金、银,固然有金、银便于携带的原因,而金、银适合出境使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宋朝西南的少数民族居住区,由于不在宋朝直接统治下,货币制度也与汉族居住区不同,这些少数民族往往使用金、银作货币,所以,涉及与这些少数民族交往的事,也多使用金、银。如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九《禽兽门·蛮马》讲:广西“长鸣鸡,自南诏诸蛮来,一鸡直银一两。”说明当地向南诏蛮族买长鸣鸡可能是用银的。又宜州溪峒出产山獭,“一枚直金一两”。也表明溪峒贸易可能用黄金。《宋会要辑稿》兵一八之七载,宋神宗元丰四年募人掩杀蕃族首领乞弟,宋廷即悬赏“真金五百两、银五千两、锦五百匹、采绢五百匹”。宋朝用金、银向少数民族买马,也属此类,下面专题述之。

宋朝与海外各国的贸易,大约也较多地使用金银。《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四九载,南宋大臣林光朝在直宝谟阁轮对札子中讲:“东南有海道,所以捍隔诸蕃,如三佛齐、大食、占城、阇婆等数国,每听其往来,相为互市。遂于岭南之广州、福建之泉州各置市舶一司,诸蕃通货,举积于此。荆淮湖外及四川之远,商贾络绎,非泉即广,百货所出,有无相易,此亦生人大利也……近闻蕃客十十五五,尝在都下自卖蕃物,而以金银为回货。今又闻转而之他……夫金银可贵,吾之所宝……若之何弃其所可贵者于化外穷发之乡!此物一去,即不复相流通,岂不重可惜也……”不过,宋朝于淳熙年间颁令禁止金银出境,或许此后银的外流受到限制,数量有所减少。

顺带讲,西方中世纪很早就流通金银,中国则长期行用铜钱,这种差异显然同西方当时长期处于分裂状态、而中国却处于中央集权状态有直接关系。铜钱的铸行含有较多的政治成分,它不适合用于互不统属的不同政权统治下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贸易。如上所述,尽管宋朝境内行用铜钱,但宋朝与周边地区的贸易除物物交换外,较多地使用金、银。西方中世纪是处于小国林立状态的,当时跨国、跨地区贸易使用金、银是一种客观必然。而在中国各封建王朝统治下的广大地区,铜钱已满足了人们日常交换的需要,在交换数额尚未达到足够高的情况下,使用金、银就显得不那么迫切。

七 关于用金银支偿马价

宋代向蕃族购买马匹,主要以茶叶支付,这就是所谓“茶马贸易”,但除茶叶以外,有时也用丝织品和金、银。用银支付马价,可以追溯到北宋仁宗时期。《宋史》卷一九八《兵志·马政》载:“至和元年(1054)……又诏陕西转运司以银十万两市马于秦州,岁以为常。”又记,嘉祐元年(1056)稍前,“诏议买马利害。吴奎等议于秦州古渭、永宁砦及原州、德顺军各令置场,京师岁支银四万两、绢七万五千匹充马直,不足,以解盐钞并杂支钱给之。”据《宋会要辑稿》兵二二之六,到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京师岁支银4万两的规定还在执行,但此年由于陕西银坑冶兴发,宋廷决定这4万两银由当地解决,不再由京师运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八〇载,北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二月二十九日户部上奏讲四川黎州买马事,其中谈到“黎州见买四岁至十三岁四赤(尺)四寸大马,每匹用名山茶三百五十斤,每斤折价钱三十文,银六两,每两止折一贯二百五十文”,此外还用绢、絮、青布等,这些物品的折算办法,“约本处价例,仅是半价支折与卖马蕃部”,很不合算。因此,户部要求减少黎州买马数,增加秦州买马数,减少黎州买马用茶比率,增加用绢、银的比率。请求得准。这说明北宋后期四川买马也有一部分以银偿价。

对于蕃族的上贡物品,宋朝一般采取论价依价支给赏赐的办法。对于蕃族进贡的马匹,也是如此。《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二一细文载,北宋元丰年收制前的某一阶段,宋朝规定:“进马者,依骐骥院估到价银(钱?),每一千赐银一两。如是银价过钱一千以上,即支本色钱一千石(石为衍文或为省之阙文),若银腰(价?)不及钱一千,即依原宣内所定支赐银一两。”这说明支偿贡马价的“赏赐”,也往往用银。

北宋买马似只用银而未用金,南宋时有了买马用银也用金的记载。这可能与走私贸易有关。《系年要录》卷五五记:绍兴二年,广西经略司上奏言及“比岁不逞之徒多以金、银市马,鬻于群盗,故马直踊贵”。《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八《广马》又记,“绍兴七年(1237)……[广西]市马二千四百匹,诏赏之。其后马益精,岁费黄金五十镒、中金二百五十镒(按《系年要录》作白金三百斤,近是)、锦四百端、绮四千匹、廉州盐二百斤,而得马千五百匹。马必四尺二寸以上乃市之,其直为银四十两,每高一寸增银十两,有至六七十两者。土人云,其尤驵骏者在其出处或博黄金二十两……但官价有定数,不能致此耳。”[6]这里不但用金、银买马,而且用金、银作为衡量马价的价值尺度。熊克也记,当时广西买马“五尺为最高,价银一百两;下者四尺三寸,三十一两;四尺二寸,二十六两,以是为差”[7]。此也讲以银为衡量马价的价值尺度。以上两例是讲官方买马,私人买马也有用黄金的,《岭外代答》卷九《禽兽门·蛮马》记:有一蛮王骑一淡黄色马到溪峒,马“偶病黄,峒官以黄金百两买而医之。后蛮王再来,见之叹息,欲以金二百两买去,勿予之矣。”此是用黄金买马的实例。同书又讲,南马虽一般不如北马,但也偶尔有超过北马的好马,“一匹直黄金数十两”,这是以黄金作为价值尺度。

当然,无论官私,买马用银比用黄金的情况要多。买马用银,时间长了,负责买马的官吏想出用银中夹铜的办法来谋求私利,这对卖马的少数民族固然是一种坑害,对宋朝的长远利益也有不良影响。《宋会要辑稿》兵二二之二八载,宋孝宗刚即位不久,就有人上书说:“市马之弊,每与蕃蛮博易,则支与铤银。或要器皿,以铤银打造。今者多集银匠,以铤银销夹入赤铜。元法每盐一箩计一百五斤,算银五两折与蕃蛮,今则以二箩分作三箩,折银壹拾伍两。元每马四尺一寸,算银三十六两,每高一寸加一十两,今市马作两样赤(尺)度等量。”其结果,造成蕃人对汉人的不信任,卖马价格逐渐抬高。这一记载表明,买马以银计价,而实际偿价有时以盐抵银。《黄氏日抄》卷六七《范石湖文》载,范成大于乾道九年(1171)担任广西安抚使、知静江府,他在上奏时也讲到“买马久弊,银则杂铜,名四六银;盐则减斤,百得七十,皆为边吏干没”。为此,范成大曾设法杜绝这些弊端。他又讲到,当时商人们走私锦缎很严重,致使蕃人卖马后不要锦作抵偿物,从而“独一色银易马不足”。这说明,当时锦、盐、银三者仍是买马支偿马价的主要物品。范成大还讲到买马价格为“每低一寸,减银十两。如四尺四寸者银四十一两,三寸即三十一两”。这同上引熊克的记述是相合的,也是以银计价的。南宋时期每年买马用多少白银,不见有统计数字。据《竹洲集》卷一《论邕州化外诸国状》,淳熙四年(1177)自杞使者到宋境请求允许以“乾贞”为年号,权知邕州吴儆斥责他说:“汝国本一小聚落,只因朝廷许汝岁来市马,今三十余年,每年所得银、锦二十余万,汝国以此致富,若忘朝廷厚恩,辄敢妄有需求,定当申奏朝廷,绝汝来年卖马之路。”自杞只是宋向之买马的一个少数民族政权,所用银、锦已如此多,其总数应也相当可观。

买马用银,造成白银大量流出宋境,这导致一些士大夫的忧虑。《宋会要辑稿》兵二三之九、《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一均载,乾道八年(1172)有官员上奏议论此事说:“窃见祖宗以来马政系茶马司专用茶、锦、银、绢博易,蕃、汉皆以为便。近来茶马司不以茶锦,专用银币博买,甚非立法之意……银宝多出外界,甚非中国之利。”于是“诏令四川宣抚司参照祖宗旧法更切详审措置经久可利便申枢密院。”《宋会要辑稿》兵二三之一九载:“[淳熙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赵汝愚等奏,相度到边场用银买马利害。上曰:所买阔壮马与纲马何异?却用银二万两,可行下权住买阔壮马,仍令茶马司每岁用银买马,不得过乾道五年以前之数。”同年“八月十一日,枢密院进呈赵汝愚、李大正奏到增添银两买马事。上曰:用银买马,宜以渐革,使诸蕃互市由之而不知,当以此意谕与两司。”次年二月十五日,宋孝宗下诏:“四川茶马司权住收买淳熙十五年分阔壮马,其银两令项桩管不得妄用,岁终具数闻奏。”淳熙十六年(1189)“诏更住一年”。同时“诏州郡互市去处买马银两,可更措置减省者以闻”。这表明宋孝宗对白银因买马而外流的事很重视,而且采取了限制性措施,但这些措施的细节及实施效果我们却无从知晓。

值得注意的是,宋朝用银到境外买马,金朝有时也用银到宋朝境内买马。《宋会要辑稿》兵二六之一二载,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镇江府副总管刘忠言:伏见频年以来,北界用兵日,在两淮、汉上用银收买淮马,贪利冒禁者纷纷,我空彼盈,利害不细,乞下帅司禁戢……从之”。

宋朝买马部分地用银偿价,以往有人便以此作为白银用为交换手段和价值尺度的例证,其实是有问题的。首先,北宋时买马用银只是茶、锦的附属品,茶、锦都不是货币,银也不宜就肯定是作为货币使用的。南宋时白银确实是作为货币用于买马的。但宋朝同蕃族的这种贸易,与境内贸易性质是不同的,这种贸易是不同政权统治地区间的贸易。这种贸易牵扯到如下问题:一是宋朝的铜钱禁止出境,而境外地区又不是处处都通行宋朝铜钱的;二是蕃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始终都行使不同的货币,换言之,蕃族地区始终都在行使白银。所以,是不能用宋朝以银两向蕃族买马这件事来说明宋朝境内白银货币化程度的。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经略司买马》讲:“[宋朝]岁拨本路(广西)上供钱、经制钱、盐钞钱及廉州石康盐、成都府锦付经略司,为市马之费。经司以诸色钱买银及回易他州金、锦彩帛,尽往博易。以马之高下,视银之重轻,盐、锦、彩缯以银定价。”他虽肯定了在买马时白银的价值尺度作用,但同时又讲明了,官方是先用“诸色钱买银及回易他州金”,即是说,宋朝境内是不以银为币的,为了买马,官方才用钱“买”银和“回易”金。

八 关于以金、银为“路资”

加藤繁先生列有“路资”一项,项下举八个例子(简述)。

(1)《系年要录》卷六三载,知应天府凌唐佐死于国事,宋高宗命其从孙凌宪往颖昌接其家属,“且赐金五十两,为道路费。”

(2)同书卷七八载,杨安被派到金人占领的云中府找宇文虚中送信,见后“得矾书二张、盘缠金三两,亦不敢说话,便回至汾州”。

(3)《独醒杂志》卷六载:“赵君贶为吉水宰……贫无以殓,囊中之绵,不能具一衣,郡守遗金十两,以为归资……却不受。”

(4)《邵氏闻见录》卷一四载,宋徽宗初立,拟召范纯仁,“遣中使,赐银绢各五百,以继道路之费”。

(5)《四朝闻见录》丙集《韦居士》:“朱文公语门人,[绍圣以后]贬逐正人贫无以为路费,居士率致白金以邀诸路。”

(6)《夷坚乙志》卷九《二盗自死》载,一县胥醉酒独行,腰下有端砚,“有二人视其腰下,疑为白金也,杀之”。

(7)《夷坚丁志》卷七《荆山客邸》载,韩洙在信州弋阳开酒肆客邸,乾道七年,琼州举人黎某将一小布袋遗落邸中。“急回寻找……[韩洙]以还。封记如初,解视之,凡银四十四两、金五两、又金钗一双”。

(8)《北狩见闻录》载,宋徽宗成为金人俘虏北行,曹勋随行,“以银二两博换饮食,卖人知是徽庙,即尽以炊饼藕菜之类上进,反银而去”。

在这八例中,例(2)讲的是金朝境内事,且涉及过境,情况特殊,不宜列此处;例(3)除“路资”外,还应有安葬等费用,也不纯是“路资”;例(8)原文讲“博换”,即以物易物,此例用以证明银在当时人观念中不是货币或许更贴切。

关于以金、银为“路资”,我们可以再补充数例。《杨文公谈苑》言及:“金陵之陷,后主以藏中黄金分赐近臣办装”云云。[8]所谓“办装”似近“路资”。《宋史》卷三三一《沈遘传》载,翰林学士沈遘“丁母忧,英宗闵其去,赉黄金百两,仍命扶丧归苏州(此亦似含安葬费用)”。《长编》卷三四九载,元丰七年(1084)知枢密院事韩缜自言买马未亏价,讲他除准备偿还马价外,还以银十两偿代买马者的“道里费”。这道里费自是路费。晁说之记,范祖禹拟到许州探望从祖父范镇,“上以手诏抚问蜀公,并赐茶药,又遣中使赐纯夫银百两为路费”[9]。洪迈《夷坚续志》前集卷一《遇贵升迁》记一则传说:一次宋孝宗与参知政事曾某微服私访,遇到穷困潦倒多年得不到差遣的蜀士许志仁,双方处得很好,宋“孝宗曰:曾参政欠阆州太守黄金二十两,明日以书荐汝去彼处受差辟,汝可移此金作果囊归”。《崔清献公言行录》卷二载,南宋理宗嘉熙元年(1237),召崔与之进京,“宣赐路费金三百两,曲示优崇延立宁之意”。《宋史》卷四一八《陈宜中传》载,南宋灭亡前,宰相陈宜中请迁都,“太皇太后乃命装俟升车,给百官路费银”。

“路资”无非是用于沿路购买和支付住宿、交通工具费用,其中购买属于贸易范围。金、银被用于“路资”是相当的普遍性,是有其原因的,这就是金、银的价值高、便于携带。试以一贯铜钱与一两白银相比,前者的价值一般低于后者。但前者重达70~80两,重量为后者的七八十倍,体积也大几十倍。以铜钱比黄金就更无须言。金、银如此多地被用为“路资”,无疑说明了金、银货币职能的增强。然而,以金、银为“路资”的记载虽多,但却少有记述这些“路资”具体是怎么用的。是到适当地点兑换成铜钱呢,还是直接用它们“博易”物品呢,抑或是真正作为货币购物呢?我们无从得知。所以,仅凭金、银作了“路资”,就断定它们一定是完全作为货币在使用,则未免失之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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