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在贸易中发挥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但金、银却非常广泛地应用于非贸易性支付,前人讲金、银的货币职能时,所举的事例也大部分都是属于这个范围内的。
金银的货币职能,最重要的是它们在贸易中所起的作用。但是,我们若要讨论金银的法偿地位,却必须从分析金银在涉及官方的支付职能及交换媒介职能入手。宋代官方并没有直接对金、银的法偿地位作出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经济活动中官方对金、银的态度上间接地了解金、银的法偿地位,因为在一些经济活动中,金、银的地位是用法令的形式得到明确的。最能说明金、银地位的,是在百姓向官方纳税、购买专卖商品时官方的有关规定。
一 田赋中的金银
讲到田赋征金银,加藤繁先生引证了李焘《长编》卷四的如下记述:“[乾德元年四月辛亥]令诸州受民租藉,不得称分毫合勺铢厘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金银成钱。”《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赋税》的如下记载与上引记述有某些相似,“凡岁赋,谷以石计,钱以缗计,金银丝绵以两计”。这两段记载说明官方田赋收入中有一定数量的金银。又《通考·田赋考四》载,熙宁十年二税总收入为5201万贯石匹两等,其中有银6万余两,也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官方田赋收入中有一定数量的金、银,是否就表明金、银已成为一种硬通货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追寻金银是怎样成为官方田赋收入的。
如果我们考察宋代田赋制度,就可得知,宋代田赋主要由夏秋钱绢、秋苗及各种附加税组成,就可以察考到的税项而论,没有一项是以金银(两、钱)为数额的。但是实际征收却有征收金银的情况,这就是以金银折计现钱或实物。其中折征黄金的情况较少,计征白银的情况相对较多。
北宋时期,个别黄金产区征税征黄金。《宋史》卷二八七《李昌龄传附从子纮》记,宋真宗时,李纮任知歙县,“地产黄金,民输以代赋。后金竭,责其赋如故。奏罢之。”在李纮上奏以前,歙县百姓是以黄金完纳赋税的。又《长编》卷一八记:太平兴国二年(977)六月己未,“江南西路转运司言:‘诸州蚕桑少而金价颇低,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金估高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从之”。这说明江西是有以黄金折缴赋税的情况的,范围不详。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五月,知袁州何蒙上奏说:“本州二税,请以金折纳。”他的建议被宋真宗驳斥,未被采纳。[10]袁州属江西,当时是金产区,情况与歙县接近,但当局却不许折征黄金。
《系年要录》卷九五载,南宋绍兴五年,宋廷财计困竭,曾预借折帛钱,当时专门下令要求地方“毋得抑纳金银”。可知地方有抑纳金银的,但遭禁止。此外,南宋田赋直接征收黄金的事例似未查见。
南宋时期,官方的敕令中规定,某些地方向朝廷输送财赋,有一部分输送金银。如《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九一载,绍兴五年,创设总制司,征调总制钱,规定:“今来合发钱物内钱,如系沿流州郡即起发见钱,不系沿流州郡,仰所委官依市价变转轻赍金、银起发,仍仔细看验,不得夹带铜锡伪滥之物及不得虚抬、小占价例,如亏官私。”这种因交通不便而折输金银的情况不知此前是否有过,但此后确是长期实行的。又如,同书六四之一〇五载:“[淳熙]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广西安抚詹仪之言:乞将本路诸州递年合解行在及湖广总领所经总制钱,以三分为率,许用一分会子、二分金银解发。从之。”广西当时是金银产区,又与境外以金银为币的地区毗邻,情况与其他地区是有别的。地方向朝廷输送金银,这些金银的来源无非二途:一是直接取之于民,从记载看,这种情况较少,特别是征收黄金的情况更少;二是用税钱、税物“变转”金银,这种情况较为多见,当然也多是“变转”白银。
田赋征收白银的现象要远远多于征收黄金。如上所述,一般田赋都不以银立额征收。但是个别地区有例外,如湖南桂阳监(后改军)百姓的各种税都是用银两缴纳的,原因是本地是白银产地。北宋人章侁在此地任职,写诗道:“官中逐月催租税,不征谷粟只征银。”[11]《止斋集》卷一九《桂阳军乞画一状》载,南宋陈傅良在此地任地方官时,也曾向朝廷上奏说:“本军自天禧(按北宋真宗年号)间行之,民以为便。但银价不等,折纳亦随时高下,官吏未免以意增损。绍兴奉行经界,本路漕臣见得银价太重,遂立条约,每两折钱二贯八百文足,自此始有定数。”又《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二八载,淳熙七年辛弃疾弹劾知桂阳军赵善珏将“百姓租赋科折银两赢余入己”。这些记载都说明桂阳监百姓是以银为税的(当然也可能是以钱、帛、粮立额,而折征白银)。不过陈傅良的奏文也表明,南宋时期此地的税银多折征铜钱,这是因为当地产银数大减的缘故。《长编》卷一二〇载,桂阳监既以银为税,则北宋前期的身丁钱也征收银。有人根据此种记载就得出身丁钱有时征收白银的一般性结论,其实是不精确的。像桂林监这样的情况,照理还应有,但史籍似失载。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八之一〇乾道元年十月五日条又载:“权户部侍郎曾怀言:乞下诸路州军,将应起纲运自来年正月十分为率,一分会子,九分见钱,内不通水路去处依旧起发银两。从之。先是,诸州纲运并要九分见钱、银,一分会子,怀恐逐州银价不等,以致折阅,因有是奏。”这项规定说明,至少在南宋,有些不通水路的州军上供可以以银代钱,但不知这项制度起始于何时。又从引文可知,南宋前期一段时间内似乎其他州军也可以银代钱,因户部官员怕官方吃亏,才又明确只有不通水路州军才可以银代钱。洪适在《盘洲集》拾遗《户部乞免发见钱札子》中具体讲了徽州为什么不适合向朝廷输送现钱,而要输白银。除交通不便这一基本情况以外,他又分析了徽州铜钱有出无进、运送成本高等情况。另叶适《水心文集》卷一七《蔡知阁墓志铭》记,宋孝宗时,蔡必胜知邵州,“至郡,言州起总领所钱岁捌万,溪恶舟败,诏易以银”。即邵州也因交通不便将输送总领所的钱改输银。但三处记载都没有说明上供白银是否直接向百姓征收。
从记载看,南宋折帛钱折征银的情况是较多的。前引绍兴五年的诏书禁止预借和买绸绢抑纳金银,说明地方上存在抑纳金银的情况,另外也表明,如果不是抑纳,而是民户情愿,则朝廷并不禁止。《系年要录》卷一八二载,绍兴二十九年五月己未诏书规定:各地折帛钱“除徽处州、广德军旧折轻赍(主要是金银)外,余州当折银者并发见缗,愿起银者听”。这里讲的“余州”究竟指哪些州含义不详,但显然有些州折帛钱按规定是可以上缴银的。《宋会要辑稿》食货一〇之二〇载乾道元年五月三日诏:“江浙州军每岁人户合纳二税物帛等内,温、台、处、徽州系不通水路去处,依指挥许人户依立定分数(按,指夏税绢等是按比率部分征本色、部分折钱的),并以银折纳。访闻州县却于数外妄有科折,显属违戾。可令逐路转运司行下逐州军,将人户今岁合纳折帛钱遵依指挥,自[照]立定分数及照应的实市价,即不得以加耗为名,大秤斤两,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将官吏按劾以闻。”事又见《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赋税》。诏书表明,不通水路的温、台、处、徽诸州,折帛钱是直接向百姓征银的。《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一〇载:“[乾道]五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受纳折帛银,照依左藏库价与民户折纳,不得辄有减降。令逐路转运司约束,不得违戾。’先是,递年民户输银于官者,每两折直三千二百,而输之左藏库,却折三千三百,每两暗赢人户百钱,臣僚言之,故有是命。”这一记载进一步证明了折帛银是直接向百姓征收的。绍熙元年,大臣郑兴裔上书讲:“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税绢]今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诏从之”[12]。
《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九九载,庆元五年(1199),臣僚上言论夏税折科,“自本色外,均其分数,折为钱会,或为银两”。所谓夏税,讲的也是折帛钱,其中讲有一部分是折征银的。
不通水路各州折帛钱纳银的制度实行了较长时间,《宋史》卷四一三《赵必愿传》载,嘉定年间赵必愿任知处州,曾“陈折帛纳银之害”,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但不详是指革除了纳银中的弊病呢,还是完全停止了纳银,据《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会计》,到绍定元年,官方仍规定“江浙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路不通水,愿以银折输者听”。《左史谏草》的《六月二十六日奏》和《左史吕公家传》载,南宋后期,朝廷曾允许徽州“免纳本色,以会代输”,到嘉熙元年,户部又命令本州将折帛钱连同茶租钱都改为银会中半,引起本地人的不满。
南宋时期地方向朝廷输送的经总制钱也常常折缴银。《系年要录》卷六七载,绍兴三年,大臣吕颐浩曾讲枢密院计议官、监察御史薛徽言违反制度“移用经制银”的事,说明当时经制钱已有折收银的情况。从前引南宋绍兴五年五月宋廷的规定可知,经总制钱与折帛钱一样,允许不通水路州军以银折纳。但经总制钱不同于折帛钱,折帛钱是一种税,直接取之于百姓;经总制钱却不是直接取之于百姓,而是由地方将许多种杂税收入汇集起来,按定额输送给朝廷的。所以,朝廷以二者的态度也略有差异。《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六一、《系年要录》卷一七一载,绍兴二十六年,“宰执进呈权刑部尚书韩仲通看详到知雷州赵伯柽所奏,广西州军经总制等银,皆是括率百姓随税均敷,欲令今后只依市价收买,不得依前均敷。上曰:此岂可不禁。”前引《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一〇五载,淳熙十五年宋廷规定广西“诸州递年合解行在及湖广总领所经总制钱,以三分为率,许用一分会子、二分金银起发”。这比以前大约增加了纸币和黄金的比重,但却并没有改变应输送的银要由地方官府收买的规定。所以,从制度上讲,自绍兴二十六年以后,广西经总制银应是不直接取之于民,而由地方官府用收税所得钱购买。洪迈《夷坚乙志》卷一九《贾成之》记,横州通判贾成之被人指责“每纳经总制银,率取耗什三以入己。”我们无法确定其时间是在绍兴二十六年之前还是之后,也无法确定纳银者是属县还是普通百姓。又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五三《刘克逊墓志铭》讲刘克逊任知潮州,“知铤头钱之害,始银价平,每丁赋钱五百,后银贵,加至四倍。无竞(刘克逊字)下教蠲之,曰:即因此乏绝,守得罪不敢恨。潮人德之”。讲的应也是广西经总制银的附加杂税。
宋代田税有折变,即官方可根据需要临时依等价原则改变税物的品类,如将米折变为钱、将麦折变为糯米等。《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七载,绍兴二十六年(1156)权刑部尚书韩仲通上奏又讲到广西“雷、化等州民间纳苗多折银,扰民为甚”,“欲令并纳本色”。他的意见得到宋高宗的肯定。出土银锭中有标明“怀安军金堂县免夫钱折纳银”的,有可能是北宋后期免夫钱的折变物(但也有可能是南宋折变物,因为南宋四川地区也有免夫钱)。但折变征银的事例并不多见。另又有记载替福建僧人叫苦说,南宋中后期福建普通民户“自二税之外,无所与闻”,而“僧寺则上供有银,大礼有银,免丁又有银”等等,负担颇重。[13]官府向寺院征收白银税(可能是科率性质)这乃是福建地区的一种特殊现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宋代田赋征收银两的情况较少,征收银两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本地出产白银,二是南宋时期折帛钱不通水路的州军一般折征银(有时折征纸币),三是南宋前期广西地区曾将经总制钱折银摊征于民,但绍兴二十六年被禁止。四是南宋有时有些地区赋税折变折征银。显然,赋税征银的现象南宋明显多于北宋。
二 上供银中相当部分源于购买和科买
古人往往财、税混淆,即将百姓向官府纳的税与地方官府向中央朝廷输送的财混为一谈。这种糊涂认识也影响到现今,于是有人看到地方上供中的银两便认为一定是税收的银两;看到宋仁宗景祐二年规定福建、两广应上供钱共28万贯改征银,就认为是田赋开始征银;看到出土的带“经总制”字样的银锭便认为一定是百姓纳税缴的银铸成的,其实是不对的。事实上,宋代地方向朝廷输送的银两中相当一部分都是买来的。我们对宋代官府如何买银的情况做些分析,或许有助于对宋代白银在经济生活中地位认识的加深。
宋朝财政收入中的白银,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坑冶课利,二是榷货务收入,三是收买。地方官府收买白银上缴,以福建、广东、夔州三路最突出。前面言及,《长编》卷一一七载,宋仁宗景祐二年诏令“福建、广东各十万[贯钱]……并市银上供”。后来,福建上供银的数额又有增加,对于增加的数量,有两种不同的记载。北宋政和六年廖刚上奏札讲:“福建路往时银价每两不过千钱,故有司以每岁上供之钱买银入贡……逐年二十七万两数并系于五等税户配买取足。”[14]
南宋孝宗时韩元吉在信札中则说:“某尝仕于闽……所谓上供银者,祖宗以来,福建有岁额钱二十万贯,熙宁二年,始令买银,时价低小,一贯止得一两,故为银二十万两。其后银价虽增,而银额不减。蔡京修崇宁上供格,遂定为福建路上供银。”[15]大约廖刚所言较为可靠,一是因为他是福建人,对本地情况可能较为熟悉;二是韩氏讲“熙宁二年始令买银”,显然有误,说明他对有关情况不很清楚;三是南宋初曾将福建上供银数削减三分之一,韩氏所言可能是削减以后的数额。
据淳祐末年担任本路运使的吴泳讲,广东每年要上缴白银约11万余两,其中输送京师4.2万余两,输送湖广总领所7万余两。[16]夔州路每年上缴的白银数额不详,宗室赵不在担任本路转运判官时,曾代各州输上供银1.5万余两。[17]考虑到夔路还要负担一部分买马用银,则本路每年上缴的银应多于此数。
各路、州郡上缴(包括直接上缴朝廷即输送京师的和输送总领所的)的白银的来源如何呢?大略有几种情况:一是官方置场购买的,这种办法扰民较轻;二是直接科敛于民,这种办法扰民较甚,但一般官方也要支付银价,只是所支价钱远远低于市价;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各种办法,如官方向百姓收取一部分钱而由官方统一代购或朝廷特许以钱、会代银等。
廖刚讲:福建上供银“法虽不得科配抑勒、并须差官置场和买”云云。又《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讲“今诸道上供银两皆置场买发”,这说明按最初的规定,上供银是应置场购买而不能科敛于民的。廖刚又讲,虽有规定不许科敛于民,但因为官方规定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且相差较大,所以北宋政和年间福建上供银已是“于五等税户配买取足”。“每岁科买,自占产分文已上皆不免。故少不下一二两,至有合买数百两者。其所居城邑,或有三五程至十数程者。以十数程之远,卖三二两银入官”,于是便有银铺户通过代民输银而牟取大利。这里所讲的,是较为典型的科敛,即官方支给较低的价钱,要求民户输送价值较高的物品。福建上供银南宋时仍然科敛于民,韩元吉讲:“下四州之银取于僧寺,上四州之银取于民户。其取于僧寺者,不过削其徒之食,犹未为害;取于民户者,则以盐折之,而仅偿取半价,拘催督迫,铢两毕输,器物钗珥,杂然并陈,受纳之际,恻然可哀。”此时不支钱而折支盐,大约又加重了对百姓的盘剥。此后可能有些州连盐也不再支给民户了,淳熙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岁为台、信等州代纳上供银二万四千两,系常赋外白科,苦民特甚。”[18]陈耆卿代泉州地方官写的奏札中,讲到本州科买银负担不合理的情况:“祖例产钱一缗以上合输银钱,无官民之分也。其后祝圣道场(按指某些寺院)及逃绝户得免,免者犹未重也。其后一命以上咸得免,而免者始众矣。又其后士凡荐于天府而籍于太学者咸得免,而免者愈众矣。免者愈众,则科者愈寡。故以官户士户合科之数并于贫弱之家,赀不满百,例行科配。厥价微踊,每两科至二千八百,正钱之外,有头钱,代钞发纳钱,有纲脚、暗脚等钱。”[19]陈氏讲此为“上供银钱”,又讲有“正钱”、“头钱”、“脚钱”等,所言既均为钱,可能泉州上供银是向百姓征收钱而官府自己置办银两的。
关于广东上供白银,《定斋集》卷一《乞代纳上供银奏状》载,南宋淳熙五年担任广东运判的蔡戡讲:“本路诸州每年所发上供银,除减放外总计钱下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九贯文省,自来均下一十三州府,于岁入系省等钱内置场买银起发。后缘诸州县累经盗贼,人户逃移,赋入无几,诸州县将所买上供银科敷人户买纳,每年转运司虽蒙朝廷于广州卖钞钱内支拨五万贯省贴助充本,往往实惠初不及民,并依旧例尽行科买。甚者藉此为名过数抑敛,以供州县他用。”显然,此时期广东各州上供银同福建情况类似,也是科敛于民的。但淳祐末年吴泳却讲当时广东运司的上供银是置场收买的:“广州非产银去处,本司逐时买银起纲,铢积寸累,极是艰辛。置场非一所,无缘逐处差官,只得责之吏辈,未免并缘为奸。近日本司觉察,已将场吏张祥刺配静江府……然银场则不可罢,盖无此场则银两无所从买。”据他所讲,运司每年为此要贴许多钱。他又讲,本路每年支银本钱4.6万余贯给各州,各州要用此钱置办银4.2万余两上供。“以银本而纽在市之银价,多寡自是不侔”。“今诸郡凋瘵,在在筑底。诸郡既无所从出,则只得责之属县,县道又无所从出,只得敛之于民,为民巨蠹,莫大于此”。看来各州上供银与路不同,大约仍是科敛于民的。《宋史全文》卷三一载,宋理宗绍定三年,有臣僚奏:“乞明诏户刑部严行约束二广监司郡守……买银须依时直,不得低价敷买……从之。”尽管官方有此命令,是否行得通是很可怀疑的。
关于夔州路所属上供白银,《宋史》卷四二六《循吏传》载,北宋仁宗时,赵尚宽任知忠州,“转运使持盐数十万斤,课民易白金,期会促,尚宽发官帑所储副其须,徐与民为市,不扰而集”。这说明当时忠州(不知是否还有夔路其他州)是采取以盐易银的方式征银于民的。这是宋代科敛的一种形式。《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五六载,南宋乾道四年“四川总领所、夔州路转运司言:夔路岁发上供等钱物、支降盐茶下逐州拘收,自行变卖充本,收买金银绢帛起发,偃折人户输纳数目。其州军如有侵移挪兑欺隐、不行尽实偃折,乞比附擅赋敛法科罪。诏如有违戾,即将官吏依非法擅赋敛条,以违制论,依律徒二年科罪”。官方这样严刑禁止官吏利用置办上供金银绢帛扰民,大约本路上供银此后是不会科敛于民的。此后地方官用大宁监盐息结余到湖北买银代输上供银(见前引关于赵不事迹的记载)。淳熙六年,更决定此后“将[大宁监]盐课趱剩之钱买金银发纳总领所及茶马司,尽蠲免九州民间岁买之弊”。[20]但《宋会要辑稿》兵二三之二二载,到了绍熙年间,据权发遣大宁监郭公益奏,本监大昌县每年负担博马银4000余两,“本路州县为额独多,尝契勘官破本钱支俵民间每两不过支引半,而在市银价却当五引半,民间每一两而遂有四引亏折,其名下科敷少者亦自难办,而数多者其困可知……逐司照会……今欲将大宁监日后合拨银数再与裁减钱引半道,止理四道五分,每两除发监本钱一道半外,止理民间三道……从之”。这一记载表明,夔路的上供银并没有全部蠲免,大宁监的博马银仍然科敛于民。不过,从引文看,百姓缴纳的不是银而是钱引,大约也是由官方另行置办博马银的。阳枋《字溪集》卷二《与绍庆太守论时政书》中谈到,宋理宗时,绍庆府(黔州)“日来上供银色官价固已酌平,支予未必尽实,况后数月出入不无夤缘。乞自今官买民物悉宜公平,令民自操量度权衡并及时对面支直”。这说明当时绍庆府仍有上供银,也是买来的。
别路情况见于记载者,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一载,北宋仁宗天圣五年十一月六日,三司奏中提到“广南西路每年上供钱八万贯近令收买银货上京”,不知这是一时之制还是长久沿行的制度。《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四五载,南宋孝宗时“均州岁进贡银七百两,缘边本非产地,往往运米麦于金州回易起发,每麦一斛得银一两”。则似是官方统一办理的。南宋中期陈造于其所撰《江湖长翁集》卷二五《与杨总领书》讲,京西房州上供银每岁科买,“若吏若民无免者”,“科之吏民,每两犹四千八百[铜会],遇其亟窘或五千,余不暇计也。而有司未察,概以下品而裁其价”。似是科敛于民的。湖南武冈军南宋后期“每遇大礼,例进奉银二千二百十一两一钱四分,随纲别进奉银三百八十四两五钱二分五厘,所有价钱系照指挥截拨及划刷杂色窠名应副外,尚且不敷,旧来弊例,或敷之质库、墟户,或敷之军县吏胥……质库墟户往往停闭以避科买,市井萧然日甚一日”[21]。这里讲敷之质库墟户,是向商户科敛,与向普通百姓科敛有差别,大约与数量不多有关。
概言之,宋代地方向朝廷输送的白银,有些是置场买来的,有些是科敛于民的,南宋时尤以后者更为多见。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白银都不能简单地视为货币税。南宋时期科买银成为受到广泛批评的弊政,究其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银价上涨,二是买银困难,这二者尤其是后者与银的流行不广、尚未成为十足货币有关。
三 官方其他收入中的金银
宋朝除了田赋、算请榷货收纳金银以代钱外,其他方面也有作为钱的替代物而收取金、银的情况,这里首先要言及四川盐、酒、商税等征收金、银的情况。
四川盐、酒、商税征收金、银由来已久。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六月,“诏:比者三司奏请东西两川掌关征、榷酤、咸鹾之利者,半输银、帛外,其半以二分准市价入金。近闻州郡非产金处颇为不便。其入二分金宜停罢,如愿入听”[22]。说明此前不久,宋廷规定:四川盐、酒、商税十分之五输银、帛,十分之二折收黄金,其余十分之三收现钱(应是铁钱)。此后,折收黄金的部分由强制改为自愿,即这十分之二仍允许以金代钱。《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〇载,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四月,知益州薛奎上奏说:四川盐、酒、商税等都是衙前役人承包,“其年额钱内有分数(按即依固定比例)折变送纳绢,每匹六千五百;铤银,每两五贯五首”。由于本地没有出银坑冶,所须银都是到内地购买。近来益州市场上银价上涨到每两20贯足,与官定折算价6500相比已是超过三倍。原因是入川重要关口处对白银强制低价收买。薛奎请求下令各关卡停止买银。这说明当时盐、酒、商税按比例征收银、帛等的制度仍在沿行。《长编》卷一五八载:“初,[四川]盐课听以五分折银、绢。盐一斤计钱二十至三十,银一两、绢一匹,折钱九百至一千二百(按:折价与前比差异较大,应主要是铁钱自身变化所致)。后尝诏以课利折金、帛者从时估,于是(庆历六年,1046)梓州路转运司请增银、绢之直……后邛州亦以为言,三司亦以此折之。于是,邛州听减银、绢一分,论者为(谓)岁损县官钱二万余缗。”这说明此时银、帛折价有调整,另邛州减少了征收银、绢的比例。又《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盐》载,宋仁宗时,四川卖盐“计所入盐直,岁输缗钱五分,银、绢五分”。这一制度大约南宋时仍在沿用。《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六《四川收兑九十一界钱引本末》记:“今(南宋中叶)四川诸郡岁输黄金千五百两,银十六万余两,而总所大率有收无支。”这些州郡上缴的金、银,大约主要是盐、酒、商税收入。
四川盐、酒、商税按比例折征金、银、帛的情况是其他地区所未见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四川行铁钱,朝廷不愿四川向朝廷上缴铁钱,上缴铁钱运费多,可用地区少,不宜储藏,于是就让四川盐、酒、商税征金、银、帛,以便朝廷调用。这反映了四川与内地因币制不同造成的经济交流上的困难,即如《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所言:“吴蜀钱币不能相通,舍银、帛无以致远”。
在宋朝财政收入中,田赋收入以外,最多的是榷盐、榷酒、商税三项。上述榷货务算请中包含了部分榷盐收入,但除了榷货务算请外,榷盐还包括官卖盐收入,然而记载中却完全找不到官卖盐收入中有关银的内容。关于榷酒、商税收入中的金银,有关记载也极稀少。下引《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九文字是仅有记载中最有价值者:
凡赋入之数……银一百二十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七两。口课成都府路一千三百四十两,梓州路一万九千六百一十四两,夔州路四千三百十(?)十三两,榷场四万一千七百四十九两,诸路茶税二千七百三十三两,杂税二千四十六两,买扑三千三百五十九两,酒曲买扑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两,房州二百九十两,市舶二千二百五十四两,入中博买卖一百一十二万二百五十八两。
这则记载没有系年,估计讲的是北宋中期的情况。上引记载中四川各路数似是上述盐酒商税收入数。此外,此处又记有榷场收入数、茶税收入数、酒曲买扑收入数及市舶收入数,但都少得令人惊叹。上引又有“入中博买卖”一项,数目是最多的,似就是榷货务入中所得之数。如果以上判断无误,则除榷货务入中以外,官方其他方面的收入数均很少。
又《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范西堂《漕司送下互争田产》载,“绍兴十一年正月敕:人户典卖田宅,每百收勘合钱十文,如愿以金银绢帛准折者听从便,依在市实直定价”。勘合钱从性质上讲与商税接近,但宋代属杂税,且多向务农者征收,南宋时期更归入经总制钱名下,所以,此记载反映的情况其实与前文所述经总制银相联系。
除上述各项外,官方有时还有收取金银的特例,如出卖度牒等。
据载,南宋绍兴三十一年(1161),重新出卖度牒,规定每道收纳钱五百贯,另收绫纸钱十贯,“愿以金、银计直者听”[23]。又《系年要录》卷一八五载,绍兴三十年五月,“令榷货务给降诸州军见钱关子三百万缗,为楮币张本”,“听商人以钱、银中半请买”。这一记载说明可以用半数的银代钱兑换有价证券关子。
四 金银的法偿地位
从以上考察我们可以看出,金银在北宋时期的法偿能力是较差的。大抵赋税是不允许以金银代钱的。在官方榷卖中,官方允许百姓按比例以金银(主要是银)代钱入中,但不允许全部以金银代钱。这大抵是同官方在铜钱与金银二者之间更乐于接受铜钱相联系。当然四川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四川行用铁钱和纸币交子(钱引),朝廷如果要将收来的铁钱、纸币用于四川以外的地区,存在较大困难。所以,金银特别是银,在四川的法偿能力要高于其他地区。
南宋时期与北宋时期不同,在宋孝宗即位以后,纸币在全宋逐渐推广,在金银与纸币二者之间,无论是官方还是百姓,通常都会选择前者,这一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七一则记载表述得很清楚:“[乾道六年]二月五日,臣僚言:‘比年以来,冶铸不登,泉货稀少,权以楮币,而富家豪室收藏见镪,公私窘匮……臣窃谓楮币可行于无事之时,而不可行于有事之际,或边方有风尘之警,则楮币难行,银价增贵,见镪必出,以银代钱,无往不可。当今国家闲暇之时,银价低平,宜广行收买,或以度牒折纳,除岁币及经常大军券食支用、圣节支赐外,其余非泛并以楮币行使。令诸路监司随处收买,别立库眼安顿,以备边为名,积之五年,数必大赢,缓急支用,以代楮币,实佐国用之要务也。”其建议得到采纳。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官方特别是地方官是乐于向百姓收取金银而不乐收取楮币的。因此,为了防止官吏骚扰坑害百姓,朝廷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下令禁止强迫百姓缴税以银代楮币。这时,赋税、榷卖收入中金银所占比重没有明显增加,其原因主要已不是官方的限制,而是百姓不愿意缴纳金银,换言之,此时赋税、榷卖收入中金银比重没有明显增加,已同金银的法偿能力没有直接关系。官方限制赋税征收银,同时适当扩大征收楮币的比重,这是因为官方必须努力维持楮币的法偿地位,这在客观上限制了赋税中银的比重的增加。这就形成了官方在银和楮币二者之间的矛盾态度:官方愿意多收银却不能多收,愿意少收楮币却不能少收。换言之,官方既强制推行楮币,就不能使银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定货币。所以,前人指明楮币的发行阻碍了银的货币化进程,这一点是很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