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所述官方财政收支的各项金银收支,都属于非贸易性经济支付,而民间属于非贸易性支付范围的情况还有多种,金、银也被用来作储藏手段。以下一一试作分析。
一 金银用于贿赂
关于金、银用于贿赂,加藤繁先生共举12例,为节省篇幅,简述如下。
(1)司马光《涑水纪闻》卷三载,吴越王钱俶用瓜子金贿赂赵普事。
(2)《长编》卷八二载,眉州通判黄莹受贿黄金30两、夹江县令李干受贿黄金4两案。
(3)同上书卷一〇三载,吴植通过余谔用黄金20两贿赂王钦若案。
(4)同上书卷一二载,南唐主李煜以银5万两贿赂赵普事。
(5)同上书卷五一载,任懿以银七铤贿赂主考官王钦若案。
(6)同上书卷八六载,开封府户曹参军吕楷受贿银300两事。
(7)《宋史》卷三二五《任福传附桑怿》载,桑怿不用银贿赂枢密院吏事。按:加藤繁先生误解文义,谓“这是枢密院吏求银赠赂右班殿直桑怿之例”。请参见《欧阳文忠集·居士外集》卷一五《桑怿传》。
(8)《涑水纪闻》卷一〇载,余靖以银遗王仝事。按:此例余靖给王仝银不是贿赂,而是资助王仝令其逃走。加藤先生理解有误。
(9)陈师道《后山谈丛》卷四载,丁谓以银千贿赂使者使张詠不得重用。
(10)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三载,陈洪进以银贿赂胡旦事。
(11)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五载,僧道楷拒付“故事”银五十镒事。按:给使者“故事”严格讲不属贿赂,此例不甚合适。
(12)《夷坚丙志》卷一六《张常先》载,皇甫世通以银200两贿赂州指使吴成忠使宽待张常先事。按:加藤繁先生对原文误解,谓:“这是张常先友皇甫世通为保全信州差使吴成忠生命计……请张常先宽大办理之例。”将被救者张常先误为处理他人者,将看押犯人的吴成忠误为被救者。
金、银用于贿赂的事例是较多的,除加藤繁先生已列举的以外,我们还可再列举12例。
(1)《名臣碑传琬琰集》上编卷二三毕仲游《孙威敏公沔神道碑》载:“[宋仁宗时,知杭州孙沔]檄桐庐[县]捕[杨]日用属吏,其子私与钤辖吏宋升饮酒,酒酣,出黄金一斤以遗升。”
(2)《涑水纪闻》卷一六载:“王永年,宗室叔皮之婿也,……盗卖官文书,得钱,费于娼家,畏其妻知之,伪立簿云:‘买金银若干遗杨内翰、若干遗窦待制。’”
(3)《宋史》卷三四〇《苏颂传》载:“[知金州张]仲宣所部金坑发,檄巡检体究,其利甚微,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属仲宣,[请求]不差官比较。”
(4)《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二之三八载:“[隆兴二年八月五日臣僚上言]魏尚系左军统制……取到所管众军口食钱三千五百贯文,买金一百两……托黄自得寻讨关节求带阁职。”
(5)《宋史》卷二四四《宗室传》载:“[中书小吏]阎怀忠尝为[赵]廷美诣淮海王钱俶求犀玉带、金酒器,怀忠私受俶私遗白金百两。”
(6)同上书卷二七八《雷德骧传附子有邻》:“[王洞]令[雷]有邻市白金半铤,因曰:‘此令吾子知,要与胡将军。’盖谓[中书堂后吏胡]赞也。”
(7)释文莹《玉壶清话》卷三载:“知制诰王继恩平蜀有功,恃勋徼宠,潜溢怨,将加恩,以银数千两赂[胡]旦,托为褒诏。”
(8)《欧阳文忠公集·居士集》卷二七《尚书都官员外郎欧阳公[晔]墓志铭》载:“大洪山奇峰寺聚僧数百人,转运使疑其积物多而僧为奸利,命公往籍之。僧以白金千两馈公,公笑曰:吾安用此。”
(9)《长编》卷二六八载:“[熙宁八年九月]辛巳,命司农寺主簿王古鞫前秀州通判张若济赃罪以闻……若济受民吴湘等银九百余两”。
(10)《系年要录》卷上三七载:“[绍兴十年秋七月]丙辰,诏内侍陈腆送大理寺治罪。腆劳刘锜于顺昌,锜以例书送银五百两,例外又以六百五十两遗之。”
(11)叶绍翁《四朝闻见录》甲集《天子狱》载:“[罗点]笑曰:‘……陈同父(按即陈亮)狱事急,吾未尝识之,怜其才,援之吏手,箧内皆白金也。’”
(12)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上《林乔》载:“[理宗时]与蒲舶交,借地作屋。王茂悦为舶使,蒲八官人者漏舶事发,林[乔]受其白金八百锭,许为言之。”
贿赂使用金、银的事例比一般礼赠要多,这不是偶然的,贿赂是秘密进行的,所以体积小价值高是重要的,而这恰恰是金、银的特点。
二 金、银用于礼赠
日本加藤繁先生于“在私经济方面金银货币的用途”题下有“为请托的赠遗”、“为表示好意的赠遗”、“布施”、“谢礼”等项,似过于细碎,我们将其合称“礼赠”。礼赠的形式和动机虽多种多样,但其性质都是财富所有权的转移或转让,从货币学的角度看,都属一种支付行为。
加藤繁先生在上述三项下列举了13个事例,其中有一例述宋亡以后事,失当。余下的12例是(简述):
(1)《宋史》卷三七一《汤思退传》载,秦桧病重,赠参知政事董德元、汤思退黄金千两。
(2)《邵氏见闻录》卷八载,孙抃以德报怨,赠镇将黄金一两。
(3)《齐东野语》卷二〇载,吴潜赠下官刘震孙精金百星。
(4)《孙公谈圃》卷上载,赵光义被迫遣送陈学究,以白银送行。
(5)《涑水纪闻》卷一六载,郑侠遭贬,王师约赠银百两送行。
(6)《挥麈余话》卷二载,向伯恭救助寇准裔孙婿陈序,饷其银。
(7)《梁溪漫志》卷一〇载,范寥逃亡作园丁,园主赠银半笏。
(8)《长编》卷八五载,李行简为陈子美申冤,陈赠李黄金500两。
(9)《鸡肋编》卷中载,周邦彦拒受润笔银10斤。
(10)《癸辛杂识》续集卷下载,张孝祥拒受润笔银200两而索红罗百匹。
(11)《夷坚续志》卷二《登第气色》载,太学生陈道金酬林上舍代笔银二定。
(12)《鹤林玉露》卷一二《晏先》载,晏先因罪远流,其友强迫押送者释放,而赠银一笏给押送者。
除加藤繁先生已列举者外,我们还可再补充一些事例。《咸淳临安志》卷八八《恤民》载,苏轼《与某宣德书》中言:“蒙遣人致金五两、银一百五十两为赆……辄已移杭州,作公意舍之病坊。”这说明有人送苏轼金、银作礼物。晁补之《嵩山集》卷一九《寿昌县君刘氏墓志铭》记,某人“罢官青龙,邑民献果,衷籍黄金……诘其故,乃更数政不得直之冤讼来谢耳”。又曾敏行《独醒杂志》卷六记:“赵君贶为吉水宰……其母卒于官,贫无以殓……郡守遗金十两以为归资。”杨万里《诚斋集》卷一一九《中散大夫广西转运判官赠直秘阁彭公行状》记,南宋前期,“有武臣翟其姓者,秩满以事苛留”,彭汉老设法为其解脱。“翟德之,饷新茗二小缶,公发之,黄金也。公笑而归之”。以上为以黄金为赠礼的例子。
释文莹《玉壶清话》卷三记,名士胡旦到明州赴任途中经杭州遇同年薛映,向薛借钱2000缗以建别墅。“薛公不得已,赠白金三百星,聊为钓溪一醉”。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三记,名士柳开遇一士人要借资20万钱葬父母,柳开“罄其资,得白金百两、钱数万遗之”。另参《宋史》卷四四〇《文苑传》。又《宋史》卷二五七《李崇矩传附子继昌》载,郑申到李家行乞遭辱,惟李继昌善待之,“与白金百两”。又同书卷四四二《文苑传》载,“张知白守亳,亳有豪士作佛庙成,知白使人召[穆]修作记,记成,不书士名。士以白金五百遗修为寿,且求载名于记,修投金庭下”。又《醴泉笔录》卷上载:“令狐揆著书,数年乃成,托宋公序,投献李夷庾,夷庾问,何人作序,讯知其人,使送银二笏。”《宋史》卷四五六《孝义传》载,宋仁宗时,侯可“方天寒单衣而居,有馈白金者,顾[友人田]颜之妹处室,举以佐其具”。《彭城集》卷三九《孙氏母庄夫人墓碣并铭》载,孙洙家贫困时,“诸母之爱夫人(孙洙母)者,私以白金数百两予之,夫人曰:舅姑推财而己受之,是欺也,固辞不取”。《长编》卷二一六引范镇谓,宋英宗时,苏洵病死京师,韩琦赠苏轼银300两、欧阳修赠200两,“皆辞不受”。《折狱龟鉴》卷五引吕大防所撰墓志载,薛向兼任监京兆府商税,“有贾人过税务,出银二箧,书其上曰:枢密使遗泾原都监。向曰:此必伪也,岂有大臣饷人物乃使贾人致之耶!执诣府治之,果服诈。”《苏轼文集·苏轼佚文汇编》卷四《与友人一首》载,苏轼简帖中有一简:“知君贫甚,仆亦久客乍到,未有以相济,只有五两银(短二钱),且助旦夕薪水之费。不罪不罪。”《独醒杂志》卷三载,秦观子秦湛护丧北归,与黄庭坚遇,黄“遂以银二十两为赙”(按:此条为已故学者孙毓棠先生提供)。又洪迈《夷坚甲志》卷一八《李舒长仆》记如下一则传说:福州宁德人李舒长,政和初年与人共雇陈四为仆,待陈四很好。数年后又与陈四相遇,陈邀李吃饭,饭后李谈到家境困难,“陈遗以银一笏,曰:姑用之,不必外求也。越数日又遇……复出银一笏与之”。
与银常用作路费关联,人们往往也赠出行者银以助行。加藤繁先生所列例子中,有好几例都有送行的意义,我们还可补充数例:《西台集》卷一六《丞相文简公行状》载,王禹偁谪黄州,毕士安以“白金三百两赆禹偁,禹偁乃能为黄州之行”。又《宋史》卷四二七《道学传》载:“绍圣中,[程颐]削籍窜涪州。李清臣尹洛,即日迫遣之。欲入别祖母亦不许,明日赆以银百两,颐不受。”周《清波杂志》卷三记:“括苍管铨平仲监秦邸,坐事免官,秦丞相手封银一笏以助其归,恃此方敢留一二日。”又熊克《中兴小历》卷三四记:秦桧原与胡安国、胡寅有交,胡寅于绍兴十九年(1149)赴建州省母,再回湖南,“桧以白金助其行,寅书谢之”。因送行而赠银,与以银为路资的道理是一样的。
前列加藤繁先生各例中,例(9)至(11)是讲润笔银的。关于润笔金银,也可补充几例:《涑水纪闻》卷八载,宋英宗在被宋仁宗封为太子以前,先被宋仁宗任命为知宗正事,“英宗令教授周孟阳作《让知宗正表》,每一表饷之金十两。孟阳辞,皇子(英宗)曰:此不足为谢,俟得请,方当厚酬耳”。这是润笔得黄金的例子,当然情况有些特殊。刘攽《彭城集》卷三五《刘敞行状》记其兄刘敞事迹说,梅尧臣曾想为程丞相撰神道碑文,未撰即病重去世,刘敞代他写好了碑文,程家“饷白金五百两,公(刘敞)不发封,尽以赙梅氏。”《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四七载,另宋朝还有这样的规定:“[淳化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定降麻事例:宰臣、枢密使、使相、节度使特恩加官除授,学士事例银百两……覃恩加食邑起复例起复(疑有误),银五十两。”这里的润笔银是由朝廷颁降还是由受命者支付,似未交代清楚,如是前者,则此记载说明起草这类诏书,学士可得例赐银;如是后者,则表明学士所得润笔银数是由官方规定的。
加藤繁先生还举例说明金、银被用来向寺院宫观施舍,但是他没有说明为什么讲这些金、银是作为货币施舍的。事实上,作为货币还是不作为货币施舍,恐怕是很难区分的。
三 借贷和其他支付
前面讲的有些见于记载较多的如赏赐、礼赠等,其实并不是典型的支付,相比之下,金、银用于借贷和偿欠,倒更具有典型性。加藤繁先生于“贷借”项下共举六例,它们是(经删减):
(1)前文已引,宋孝宗微服出访,对许志仁讲曾参政欠阆州太守黄金20两事。
(2)《泊宅编》载,和州乌江县高望镇升中寺“僧有负主僧金而不偿”事。
(3)《长编》卷五三载:“翰林学士宋白就向敏中假白金十铤,向敏中靳不与。”
(4)同上书卷八六载:“知[开封]府慎从吉请对,言其子锐先假[知泰康县高]清白金七十两。”
(5)同上书卷九六载,知开封府王随“尝假周怀政白金五十两”。
(6)《东园友闻》载,太学生唐珏“货家具,得白金百两许,执券行贷,又得百两许”,用以葬被毁宋陵尸骨。
这六例中例(2)“金”是否确为金、银存疑,例(3)至(6)都是借贷白银的实例。这里再补充二例:《苏轼文集》卷六〇《尺牍》载,苏轼在《与子由弟十首之九》中写道“程德孺兄弟出银二百星相借,兄度手下尚未须如此,已辞之矣”。又《长编》卷二四〇记,熙宁五年十一月判渭州郭逵审王韶案,言及王韶部吏元仲通(即原商人元瓘)“称韶借智缘银二百两”。
关于偿欠,似仅可查见一例,加藤繁先生将其入“赔偿”项:佚名《东南纪闻》《宋史》卷四一二《杨掞传》载,南宋理宗时杨谈(按:《宋史》作杨掞)在荆湖帅孟珙幕下掌茶局,结交豪杰,将所掌钱耗尽。此钱管辖权在总领所,总领贾似道限令杨谈偿欠,孟珙“以白金六百两与之,[令]急还元逋……”总的来讲,以金、银借贷和偿欠的记载都不多见,说明这种情况并不普遍。
记载中还有一例系以银作学费支付的:南宋人刘愚,是林光朝、叶适友,《宋史》卷四五九《隐逸传》“尝怀白金归,[妻]徐[氏]怒曰:‘我以子为贤而若是,亟具归。’愚出书以示,束脩得也,乃已。”这倒是较为典型的以银支付的实例,可惜仅此一例。
加藤繁先生在“布施”项下引了四个例子,实际都不是很恰当的。其中两例引自日僧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成寻本人是僧人,他给中国寺院中的人金、银,有酬劳性谢礼的意义,与一般俗人的布施是差异很大的。其中又一例引何薳《春渚纪闻》卷三中僧人要求沈生“量出数金为衬施”,这里“数金”是否一定指数两金、银是很有疑问的。另一例引苏轼《与范元良书》中苏轼以银五两托人给僧求为秦观超度,似应视为作法事的费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布施。当然,以金、银布施的事或则有之,也较罕见,且难以说明一定是把金、银作为货币来布施,因为布施的东西种类很多,未必都是货币。
加藤繁先生还举了一个以金、银赎罪的例子,见李元纲《厚德录》卷一,原文如下:“窦禹钧,范阳人……尝因元夕往延庆寺,于后殿阶得遗银二百两、金三十两,持归。明日侵晨,诣寺候失物者。须臾,一人果涕泣而至,禹钧问之,对曰:‘父罪犯至大辟,遍恳亲知,贷得金、银,将赎父罪。昨暮以一亲置酒,酒昏忽失去,今父罪不复赎矣。公验其实,遂同归以旧物还之。”然而,这当中存着一个疑问,即官方是否以铜钱定赎罪标准,而将金、银折计成钱来收纳?而这对说明金、银是否作为货币在使用恰恰是很重要的。当然,应当指出,此例用以说明金、银用于借贷是很合适的。
至于加藤繁先生讲的金、银用于赌博、用于悬赏、用于聘礼、用于赎身等,就更难讲其中金、银是否是在发挥货币的作用了,因为在这些场合用货币固然可以,用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也都可以。所以,用这些来说明金、银在发挥货币职能似是缺乏说服力的。
四 金银作储藏手段
宋代人以金银为储藏手段的情况是存在的,这是因为,金银不易锈蚀、价值稳定、体积小,比铜、铁钱及纸币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宋末元初人袁采《袁氏世范》卷一《同居不必私藏金宝》载:“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则买金银之属而深藏之。”宋末元初人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上《倪氏窖藏》记述,他的家乡名流倪文节生前富有,死后“子孙有分析窖藏不平之讼”,原来是因为“一日骤雨,屋舍漏水,壅不泄,遂呼圬者整之。得大箧于檐溜中舆下,视之皆黄白也。或窖于墙壁间,凡数处。以此兴讼,数年不已……”这些都是宋人有储藏金银习惯的例证。
关于黄金作为储藏手段,我们还可以查见以下三例:
《夷坚丁志》卷六《叶德孚》:“建安人叶德孚……建炎三年……时叶二十一岁矣,祖母年七十不能行,尽以所蓄金五十两、银三十铤付之。”
《夷坚支庚》卷一〇《姚时可》载:“张邦昌族弟某[入狱]自料必死,乃嘱推吏姚时可曰:‘吾自分必死,敢有请于君……吾藏金百两在某室箧中,君往取之,烦为密营毒药十数服,俟诛命下,即与子弟辈共引决,以后事累君。”
《夷坚丁志》卷九《龙泽陈永年》载:“乾道三年秋,临安大雷震……有严州人陈永年同其兄开银铺于临安市,狂游不检,母私储金十数两,规以送终。”
在这三例中,叶祖母、张邦昌族弟、陈母都是积蓄了一定数量的黄金,以此作为储藏财富的手段的。
当然,从记载中看,储藏白银的事例要比储藏黄金的事例多得多,这是因为白银比黄金容易得到。
宋人著述中,有不少处都讲到挖到地下窖藏白银的事,有人把这些统统视为白银作为储藏手段的例证,其实是不甚恰当的。因为只有证明这些窖藏都是宋人藏的,才能说明白银在宋代是作为贮藏手段的。
洪迈在《夷坚志》中记述的传说故事中,有一些是讲到了宋人窖藏白银的。例如:
《甲志》卷一八《余待制》载:“福州余丞相贵盛时,家藏金多,率以银百铤为一窖,以土坚覆之,砖蒙其上。其子待制日章将买田,发其一窖。”
《丁志》卷七《夏二娘》载:“京师妇人夏二娘死,经年见梦其子杜生曰:‘我在生时,欠某坊王家钱十二贯……坐谪为王氏驴……日与之负麦……吾昔日瘗银百余两于堂内户限下,可发取以赎我。’”
《丁志》卷一九《张客奇遇》载:“余干乡民张客,因行贩入邑寓旅舍,梦妇人鲜衣华饰……曰我故倡女……我当以始终托子,忆埋白金五十两于床下,人莫之知,可取以助费。”
《支丁》卷六《证果寺习业》载:“[明州士人王某当科举之岁到证果寺习业,夜半梦见已故旧友对他说:]吾生时,积馆舍所赢白金二百两,埋于屋下某处,愿为语吾儿,发以治生这些事例说明宋代确有以窖藏白银作储藏手段的现象。《三朝北盟会编》、丁特起《靖康纪闻》等载,北宋末年,官方为了筹集金银奉献给金人,屡次下令禁止百姓埋藏金银,这说明当时人为了渡过战乱而埋藏金银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也是在特殊情况下将金银用为储藏手段的实例。
窖藏是储藏的一种方式,但储藏也不一定非窖藏不可,以下三则便是非窖藏而储藏白银的例子:
《宋史》卷三四七《郑穆传》载:“元祐初,召拜国子祭酒……故人张景晟者死,遗白金五百两,托其孤。”
《宋史》卷四五九《卓行传·巢谷》载:“[熙宁中,友人韩]存宝得罪,将就逮,自度必死,谓谷曰:‘我泾原武夫,死非所惜。顾妻子不免寒饿,囊中有银数百两,非君莫可使遗之者。”
佚名《木笔杂钞》载:“[止斋]死之日,囊橐枵然,仅余白金数十两,以殓。”
在以上三例中,张景晟、韩存宝在临死前将自己平时积攒的银交给好友,嘱其照顾家人,止斋身死之日仅存银数十两,可见这些白银都是他们往日作为一种储存手段应用的。
顺带言之,官方也储存部分金银以备急需。北宋时,内藏储存的银时时用于边籴。《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载,南宋淳熙十三年时,左藏封桩库有“金至八十万两、银一百八十六万余两”。《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川收兑九十一界钱引本末》讲,四川各州“岁输黄金千五百两,银十六万余两……掌计者谨视而善藏之”,可以作为发行钱引的保证金。官方库存的金银也发挥着储存手段的职能。
五 关于岁币银
宋朝是个屈辱的王朝,北宋时向辽、夏纳“贡”纳“币”,南宋时又向金朝纳“贡”纳“币”,这里统称为“岁币”。岁币是一笔财赋,但却不是铜钱,不是楮币,也不是黄金珠宝,它的构成主要是两种,即银和绢。银用为岁币,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支付手段,即充当宋朝与境外特殊经济往来的手段。在这种场合,楮币的不适用是不言而喻的。铜钱也不适用,这不仅是因为宋朝不愿使铜钱外流,同时从对立一方讲,也不会同意接受,因为钱币上的文字具有政治意义,使用宋朝的钱币就等于承认宋朝的正统地位,这自然是不可以的。使用银、绢没有这些障碍,于是银、绢就充当了这一特殊角色。
宋真宗景德元年(1004),宋与辽(契丹)签订了“澶渊之盟”。据《鸡肋编》卷中载“两朝誓书”,盟约规定每年宋朝向辽朝输送绢20万匹、银10万两。宋仁宗庆历二年(1042)九月,辽朝乘夏朝与宋朝战事未了之机,以索要旧土为名对宋朝进行威胁,宋朝屈服,增加向辽朝输送岁币的数量,银、绢各增10万。[32]
庆历四年九月,宋、夏议和,西夏效法辽朝向宋索要岁币(岁赐),盟约规定:“朝廷岁赐[西夏]绢十三万匹、银五万两、茶二万斤,进奉乾元节回赐银一万两、绢一万匹、茶五千斤,贺正贡献回赐银五千两、绢五千匹、茶五千斤,仲冬赐时服银五千两、绢五千匹,及赐臣生日礼物银器二千两、细衣著一千匹、杂帛二千匹”,合计银7.2万两、绢帛15.3万匹、茶3万斤(25.5万两、匹、斤)。[33]同宋朝给辽朝的岁币相比,除数量外,突出的是增加了茶叶。
从北宋时期给辽朝、夏朝的岁币看,其中绢的数量明显地多于银(二者合计,绢帛共45.3万匹,而银只有27.2万两)这或多或少表明了银在当时的应用还不是十分广泛。
《宋史》卷二九《高宗本纪》载,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宋朝“与金国和议成,立盟书”,“岁奉银二十五万两、绢二十五万匹,休兵息民,各守境土”。到了绍兴末年,宋、金重又开战,隆兴二年(1164),宋、金再次议和,因金朝内部不稳,和约对宋朝较为有利,规定岁币银、绢各减5万。[34]同北宋相比,银所占比重有所增加,表明银的应用比北宋稍广。
岁币用银,固然可以理解为是将银作为钱的代用品应用,但是,岁币中又有绢、茶叶,这说明不能简单地以银用为岁币证明银已经完全的货币化了,或许恰好相反,倒是表明银与绢、茶一样只是具有若干货币职能的商品罢了。
* * *
[1] 《净德集》卷一《奏为役钱乞桩二准备支用状》。
[2] 《长编》卷一九,事又见《宋史》卷四八三《漳泉陈氏世家》。
[3] 《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五《乞减配卖银五万两状》。
[4] 《河东奉使奏草》卷上《论矾务利害状》。
[5] 《国朝诸臣奏议》卷一〇五《上仁宗论募耕河东缘边之地》。
[6] 文又见《系年要录》卷五五、一六二,《宋史全文》卷二二。
[7] 《中兴小历》卷三四,原文注:此据陈家《贡马须知》修入。
[8] 《五朝名臣言行录》卷一引录。
[9] 《晁氏客语》。按:此条史料为已故孙毓棠先生提供。
[10] 《长编》卷七七,参《宋史》卷二七七《何蒙传》。
[11] 《方舆胜览》卷二六《桂阳军》。同书又引《类要》:“户只贡银,无忧秋税。”
[12] 《郑忠肃公奏议遗集》卷上《请罢取折平籴疏》、《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赋税》。
[13] 《竹溪鬳斋十一稿》续集卷一〇《重建敛石寺记》。
[14] 《高峰集》卷一《投省论和买银札子》,按下文凡引廖刚语均出此,不另注。
[15] 《南涧甲乙稿》卷一〇《上周侍御札子》,下文引韩元吉语均出此,不另注。
[16] 《鹤林集》卷二二《奏宽民五事状》,下文引吴泳语均出此,不另注。
[17] 《水心集》卷二六《赵不行状》、《宋史》卷二四七《宗室传》。
[18] 《通考》卷五《田赋》。据周必大《文忠集》卷六二《程公大昌神道碑》记为:“自南渡后,泉为台、信、建昌、邵武四郡代输银二万二千两,诸县并缘苛敛预借。”
[19] 《筼窗集》卷四《代上请乞输钱札子》。
[20] 《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七、《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会计》。
[21] 《陵阳集》卷八《创大礼例库申省状》。
[22]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四又一七之一四,另参《长编》卷六三。
[23] 《系年要录》卷一八八。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三之三四作“如愿以金、银依市价折算者听”。
[24] 《长编》卷二八九、《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四一
[25] 《后乐集》卷一五《知福州日上庙堂论楮币利害》
[26] 《杜清献集》卷一四《三月初四日未时奏》《四月十六日申时奏》。
[27] 《吹剑三录》。按:此条史料为已故孙毓棠先生提供。
[28] 参见《蔡忠惠文集》卷二六《乞封桩钱帛准备南郊支赐札子》。
[29] 《系年要录》卷五、一四七,《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九二。
[30] 《宋史》卷四〇二《安丙传》。按:此实为赐金器,因以两计,故录于此。
[31] 按《邵氏闻见录》后录卷二四、《五朝名臣言行录》后录卷六《王安石》记为50两。
[32] 参见《长编》卷一三七。按:方勺《泊宅编》卷一〇载“岁赐大辽银三十万两、绢三十万匹”,银30两当为20两之误。《宋史》卷二九二《田况传》卷三五一《郑居中传》、《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等均载宋给辽的岁币为50万可证。
[33] 《长编》卷一五二。按:《宋大诏令集》卷二三三《赐西夏诏》略同。《宋史》卷一一《仁宗本纪》作“岁赐银、绢、茶、采凡二十五万五千”。
[34] 《宋史》卷三三《孝宗纪》、卷三八五《钱端礼传》、《魏杞传》,《齐东野语》卷一二《淳绍岁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