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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银形制、购买力、金银禁及金银的地位第一节 金银的计量与形制

一 金银的计量单位与成色

宋代金、银的计量单位通常是“两”,偶有例外,并不多见。

宋代虽有收税“金、银成钱”之说,但那主要是防止胥吏借畸零勒索,并不是讲金、银全以钱为单位,且记载中以钱为单位的事例实较为少见。据《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赋税》等,在税收统计上,“金、银、丝、绵以两计”,却是很常见的。当然,在税收之外,我们偶尔可以看到金、银以钱计量的情况。如《宋史》卷三三〇《张瓌传》载,宋仁宗时,三司向地方索要“羡余”,淮南转运使张瓌“独上金九钱”。又前引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六记:金朝使者沿途不参加官方宴席可折支金、银:“使副折银三两三钱,都管九钱一分,中上节七钱六分,下节四钱五分半。御筵不坐,折金七钱。”

金、银也有用“镒”计量的,例如前文述及陈洪进之子贿赂胡旦“白金数镒”。又述及宋徽宗时派中使赏赐僧人道楷法衣、师号,依旧例寺院“应以白金五十镒遗中使”(另见下引广西买马事记载)。这些都是金、银以镒计量的例子,但也较罕见,不排斥有文人以此显示文采的因素。白银则有用斤计量的,请看下引:

《长编》卷一八载:“[太平兴国二年二月庚辰]赐殿前都指挥使杨信、马军都指挥使党进银各六百斤,殿前都虞候李重勋、马军都虞候刘遇、神卫左右厢都指挥使杨美银各三百斤。”

《乖崖集》附钱易《宋故枢密直学士……张公[咏]墓志铭》载:“[淳化]五年八月,出知益州,中谢日,面赐白金一百四十斤。”按:《景文集》卷六二《张咏行状》所载略同。

《宋史》卷三二四《刘文质传》载:“[太宗尝谓内侍窦神兴曰:刘]‘文质,朕之近亲,又忠谨,其赐白金百斤。’”

另下引关于广西买马的文字中也有以斤计量白银的情况。必须说明,以斤计量,并不是因为涉及的白银数量大,就上引数量最多者而言,不过600斤,折9600两,不足万两,而宋朝一次赏赐万两白银的事并不罕见,仍以两计。宋朝财政上更是常出现银十万两、百万两的情况,也没有折计为斤。所以,以斤计量还是以两计量并不能说明银的数量的多少。不过,以斤计量实际仍属特殊情况。

宋代还有以“星”计量金、银的情况,加藤繁先生对此做了研究,他提出,宋代的一“星”就是一两。但关于一“星”究竟是一两还是一钱,长期以来就存在不同认识,仅凭现有记载,难定孰是,估存疑待考,此不赘述。[1]

关于银的计量,还应考虑到宋代的度量衡制度。《斐然集》卷一五《缴奏湖南勘刘式翻异》载,北宋末年,潭州湘潭知县刘式在征收免夫钱时,按亩摊征,三分之二征钱,三分之一征银。“其时银价踊贵,每两至三贯文。式用潭等取之于民,而以广等纳之于官。广等者,以十钱为两,见行法秤也。潭等者,以十钱两为两,湖南民间通用私秤也”。刘式由此贪污许多钱财。据此,当时有10钱为两的广等、法秤,又有13钱为两的潭等、私秤,不知是否另外还有什么“等”“秤”。潭州的衡制或许是特殊的,但这却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于黄金的成色,加藤繁先生认为,宋人有上、中、下之分。其中、上金又称紫磨金、精金。加藤繁先生关于上金又称紫磨金、精金的说法是可信的。他引证了宋人李石《续博物志》卷一〇的记述:“华俗谓上金为紫磨金,夷俗谓上金为杨迈金。”又引证了曾敏行《独醒杂志》卷一所载,苏轼称赞谢民师的文章如“上等紫磨金”,因而谢民师文集后称《上金集》等例子,是很有说服力的。

但加藤繁先生也承认,记载中没有“下金”的实例,而他征引的关于“中金”的例子也是有疑问的。关于“中金”,加藤繁先生引证三例,其中一例系宋以前的,余两例引录如下:

《邵氏闻见录》卷一载:“章献明肃太后,成都华阳人。少随父下峡至玉泉寺,有长老者善相人,谓其父曰:‘君,贵人也。’及见后,则大惊曰:‘君之贵以此女也。’又曰:‘远方不足留,盍游京师乎?’父以贫为辞,长老者赠以中金百两。”

《宋史》卷二五五《张永德传》载:“初,[张]永德寓睢阳,有书生邻居卧疾,永德疗之,获愈,生一日就永德求汞五两,即鼎中煮之,成中金。自是日与永德游。”

在第一例中,玉泉寺长老赠中金百两,这“中金”是不是黄金?须知宋代皇帝赏赐大臣黄金百两的事都不多见,长老怎能以如此多的黄金赠人?且黄金百两价值千贯以上,似也偏多,如是银百两,似更合情理。由此使人想到关于皇帝赏赐“中金”的如下记载:

《名臣碑传琬琰集》中编卷一晏殊《马忠肃公亮墓志铭》载:“[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溪蛮扰汉境]诏命[马亮]知荆南府兼荆北路兵马都钤辖,赐中金五百两。”

《道命录》卷三《尹和静以师程学之久辞经筵》载:“[宋高宗绍兴四年]有旨授[理学家尹焞]右宣教郎,充崇正殿说书,令宣抚司加礼敦遣赴行在。范侍讲[冲]又奏乞……给中金五百为行费……皆从之。”按:《宋史》卷四二八《道学传》作“范冲奏给五百金为行资”。

如前所述,宋代君主赏赐臣下黄金数量一般都较少。我们可以举一些立有大功者得赏的实例:大将石普平王均之乱有功,外戚李昭亮平保州兵乱有功,洪皓于南宋初出使金国多年且出生入死饱受苦痛,各得赐黄金300两。安丙在平定吴曦之乱中立有大功,仅得赐金器120两。再看因受命担任重要职务者所得赏赐:雷有终“景德初,徙为并代副都部署,赐黄金四百两”,并代副都部署,相当于前线副元帅,其时又正逢战时,故所得较多,是宋代见于记载一次得赏黄金数量最多者。治平年间,李参受命知瀛州(按:瀛州也是军事重镇)得赐黄金100两。南宋绍兴十一年,胡世将受命出任川陕宣抚使,得赐黄金200两。宋光宗时,张浚之子枃受命任宋朝中部重镇襄阳的知府,先后两次得赐金300两。以上所引者都是得赐较多的事例,另有得赐较少的例子。如:高志宁建议立皇储,宋真宗欣然接受,高志宁因而得赐黄金50两。康定元年泾州驻泊都监王珪在与西夏作战中充当先锋而身负重伤,于是得赐黄金30两(出处各见前引),等等。以上所举各例论功劳、论担当的重任、论重要性,都超过前引马亮、尹焞的情况,但得赐金的数量却都不如马、尹。可见马亮、尹焞得赐的“中金”,很可能并不是黄金。相反,如果我们把“中金”理解为白银,就要合乎情理得多,因为赏赐几百两白银的事例在宋代是不胜枚举的。

当然,我们仅凭以上的推想就断定“中金”就是白银,仍显得有些武断,下面的例子或许更能说明问题: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八《广马》载:“岁费黄金五镒、中金二百五十镒、锦四百端、绮四千匹、廉州盐二百斤,而得马千五百匹。马必四尺二寸以上乃市之,其直为银四十两,每高一寸增银十两,有至六七十两者。土人云,其尤驵骏者在其出处或博黄金二十两……但官价有定数,不能致此耳。”《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与此全同。

《系年要录》卷一六二载:“岁捐黄金五十镒、白金三百斤、锦二百、四千、廉州盐二百万斤,而得马千有五百匹。良马高五尺率直中金五镒,他以是为差。”按《宋史全文》卷二二所载与此略同,唯“黄金五十镒”作“黄金五镒”。

《中兴小历》卷三四载:“岁损金一百两、银五万两、锦二百匹、四千匹及于廉州石康仓拨墁二百万斤,皆资博马之直,岁额市一千五百匹,五尺为最高,价银一百两,下者四尺三寸三十两,四尺二寸二十六两。”

这三处(实为五处)记载讲的都是一件事,即广西买马,所述事实也彼此接近,文字互有差异。将三处记载进行比照,“黄金五镒”应即“金一百两”,“五十镒”应为“五镒”之讹。每镒应为20两。“中金二百五十镒”应折为“中金”5000两,与300斤(4800两)接近,“银五万两”似为“银五千两”之讹。依《朝野杂记》,每匹高五尺的马价120两;《系年要录》为“中金五镒”,可折“中金一百两”;《中兴小历》则为“价银一百两”(前一书与后二书所记稍有差异,或许系计算有误所致)。既然“中金二百五十镒”可粗略地折为“白金三百斤”,“中金一百两”与“银一百两”相当,那么,“中金”就是“白金”,即银,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附带讲,加藤繁先生说“唐宋文献中,所见之镒,不是20两,也不是24两,唐宋文献中之一镒大概是一金的异名。唐宋时金一两称一金”。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上引宋代文献表明,至少在这里,一镒就是指20两,而绝不是指一两)。

所以,中金就是白银,不是中等黄金,讲黄金有上、中、下之分是靠不住的。实际上,大约宋代黄金只有上金(紫磨金)和普通金的区分,而没有分上、中、下三个等级。但这绝不等于说,宋人对黄金的成色毫无认识。相反,下例说明,宋人对黄金成色的认识是较为清楚的。秦九韶《数书九章·炼金计直》有如下内容:

“问:库有三色金,共五千两,内八分金一千二百五十两,两价四百贯文;七分五厘金一千六百两,两价三百七十五贯文;八分五厘金二千一百五十两,两价四百二十五贯文;并欲炼为足色。每两工食药炭钱三贯文,耗金九百七十二两五钱。欲知色分及两价各几何?”

“答曰:色一十分,两价五百三贯七百二十四文五百三十七分文之二百一十二。”

这说明宋人对黄金成色的区分已达到5%或更细微,而对不同成色黄金价格的定位也有相当的讲究,且对低成色到高成色的加工费用也有把握。可知宋人对黄金成色的认识远比分上、中、下等更精确。

关于银的成色,加藤繁先生引证了两条记载,很重要,有必要重加引录:

金漆花银(一百分足)、浓调花银(九十九分九厘)、茶色银(九十九分八厘)、大胡花银(九十九分七厘)、薄花银(九十九分六厘)、薄花细渗(九十九分五厘)、纸灰花银(九十九分四厘)、细渗银(九十九分三厘)、粗渗银(九十九分二厘)、断渗银(九十八分五厘)、无渗银(九十七分五厘)。[2]银之品,有纹如罗甲者,有松纹者,有中洼而郭高者,皆为精银。其绝品则色青,故官品有金紫、银青之目。盖金至于紫、银至于青,为绝品也。[3]

这二则记载表明,宋人对金、银成色的认识和鉴定能力都达到相当水平。如果确如上引记载特别是《宝货辨伪》所述,则宋人对白银成色的鉴定已很细致,这与当时白银应用的广泛是密切相关的。

二 金牌、金锭与金钗

加藤繁先生引录《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戊集《宝货辨伪》中的记载,讲宋代黄金计有马蹄金、沙金、橄榄金、瓜子金、麸子金、胯子金、叶子金七种。其实此七种中前六种大抵为黄金未精加工的形态,叶子金被称为“熟金”,是经过加工的半成品,大约是准备用于装饰的。这七种都不是代替钱币行用的黄金的主要形态,代替钱币行用的黄金,大约主要是金铤(锭)和金牌。

关于金银锭,南宋官修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三〇《上供》引“辇运令”中说:“诸上供金银,并以上色起发,内银鞘(销?)成铤(原注:大铤五十两,小铤二十二(二疑为五之残文)两,畸零凑数者听。如无上色去处,许用山泽),仍分明镌凿银数,排立字号、官吏职位姓名。”卷三七《给纳》引“仓库令”:“诸买纳金银铜铅锡皆铸为铤,各镌斤重、专典姓名、监官押字。”《三朝北盟会编》卷九七引《宣和录》载,北宋末年为金人准备金银,“开封府等处熔金银共四千炉,金银每锭各五十两……”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七载:“[绍兴]九年六月十九日,无为军申:‘勘会本军管下昆山矾场合用折纳金银法物,系蒙朝廷铸造镌凿花样给降下场使用。缘本场昨建炎之后,贼马侵犯,毁坏不存。前任知军吕云叟逐急措置下作院用生杂铜制造逐等法物一副,虑恐久远未得均当。乞行下工部下文思院制造给降。’从之。五十两法物一个,二十三两法物一个,二十两法物一个,十五两法物一个,十两法物一个,五两法物一个,一两法物一个,半两法物一个,一钱法物一个。”这里的法物重量似与金银锭的重量有一定关系。上引记载说明宋代黄金往往以金锭(金铤)的形式出现,而且有每铤(锭)50两的金铤(锭)。然而,这种50两的金铤(锭)在出土的宋代文物中却未见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安徽休宁、浙江杭州、安徽合肥三地先后出土金铤11枚,只有约39.5克和约19克二等,与上引记载中所述重量相差甚远。[4]

关于金牌,加藤繁先生引证了三处记载,现重引如下:

河间王夜饮,妓女讴歌一曲下一金牌,席终,金牌盈座。[5]

李园者种圃为业,初甚贫,一日挥锄,忽粪土中有声,掘得一瓮,皆小金牌,满其中,李得之,遂转而货易。[6]

[中兴后,草后妃、太子、宰相麻,御前所列金器,如硬匣、压尺、笔格、糊板、水滴之属,几二百两,皆赐学士。]乾道以后,止设常笔砚而已,退则有旨,打造不及,例赐牌子金百两,立后升储倍之。[7]

笔者又查见《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三所载如下一则:

[宣和七年十二月己未]遣通直郎李邺使金,告以将内禅,且求和……邺奉使,乞金三万两,而朝廷颇难之,遂出祖宗内帑金瓮二,各五千两,命书艺局销熔为牌子以授邺。

另明代人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二五《委巷丛谈》记,南宋福州王生来临安省兄,止宿六和塔下。“次早起行,大雨如注,山水涌出,见空穴内推出金牌六面,拾而怀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出土的宋代金牌有相当数量,据初步统计,共有58枚,分别出土于安徽霍邱、浙江杭州、江苏茅山、安徽合肥、安徽当涂、湖北蕲春等地。这些金牌的重量惊人地接近,一般均在4克上下。牌子金在市面流通的情况似全不见记载。

在出土的金铤和金牌上,绝大多数都铭刻有标明成色的文字,但却全是“十分”“十分赤金”,而没有标其他成色的。[8]

金钗本是一种首饰,但在宋代似乎有时作为一种小金条来代钱使用。《河南程氏文集》卷四《故户部侍郎致仕彭公行状》《宋史》卷三二〇《彭思永传》载,北宋名臣彭思永年轻时,“始就举,持数[金]钗为资”。又洪迈《夷坚丁志》卷七《荆山客邸》记,乾道七年琼州秀才黎某赶考途经信州弋阳县,将行囊遗落,好心的店主将原物归还,囊内“凡银四十四两、金五两,又金钗一双”。《夷坚甲志》卷一五《晁安宅妻》又记南宋初战乱中,晁安宅与妻失散,其妻改嫁将军邵某,见到行乞的晁安宅,以金钗资助晁安宅,最后重与晁安宅团圆。这些记载使人联想到元代戏曲《争报恩三虎下山》中的戏辞:“我与你这金钗作盘缠,你去那银铺里自回倒……”以金钗作路资可能是宋代的习俗。

三 银锭

关于银锭,前引《庆元条法事类》讲到上供银须制成银铤,有50两、22(5?)两二等。又两宋、元之间人胡三省在《通鉴释文辨谈》中说:“今人冶银,大铤五十两,中铤半之,小铤又半之,世谓之铤银。”这二处记载虽有小异,但却勾勒出了宋代银锭重量等次的概貌,而且又得到文献记载和出土资料两方面的证明。加藤繁先生正确地指出,李焘《长编》卷五一和《宋史》卷二八二《王钦若传》两处记王钦若受贿事,一作银“七铤”,一作银“三百五十两”,这说明每铤银重50两。他还征引了张知甫《可书》中的如下记载:“米元章(芾)为吏部侍郎,徽宗召至便殿,令书屏风四扇,后数日遣中使押赐银十八笏,九百两也。”所述赐银一笏50两,他又证明了当时白银“铤”“笏”“锭”互用。关于银以50两为一锭,我们可以再补充三例:

建宁府松溪县瑞应场……煎成碎银,每五十三两为一包……他日又炼,每五十两为一锭,三两作火耗。[9]

江陵人张拱之,世以富雄乡里。政和中……命仆掘[梦中二十位白衣人]没处,才深三尺,得大银二十枚,各重五十两。[10]

[小夫人派一妇女到张主管房中]又向衣袖里取出一锭五十两大银,撇了自去……况且五十两一锭未动,正好收买货物。[11]

又上引《三朝北盟会编》记北宋末准备给金军送的银也是制成规格50两的银锭。以上都是每锭银50两的例子,其中也有少数几例是讲金锭的。此外,加藤繁先生还引征清人李世态《钱神志》卷二《官俸神所司》中讲宋人赵雄的例子,其中银一锭重25两。《夷坚志支甲》卷三《姜彦荣》记,鄱阳医者姜彦荣于淳熙十二年从地下挖出一小银锭,“重十有二两”。这些记载都与《庆元条法事类》及胡三省所言相符或接近。

加藤繁先生引征宋代出土文物资料较少,近年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出土的宋代银锭有相当数量。近有黄成先生统计了新中国建立以后出土的南宋银锭情况,共含11次,347件。他得出的结论是:“南宋银锭大都呈两头圆弧、中间束腰的线板状,重量大小不一,据出土实物测重分析,似可分为五等:第一等:五十两,实测1850~2030克。第二等:二十五两,实测914.2~988.9克。第三等:十二两半或十二两,实测418~507克。第四等:六两,实测225~245克。第五等:三两,实测114.5克。”[12]在黄成先生此文之后,1990年赣州市博物馆收集到、而实际于1969年发现于信丰玉带桥下水中的一宋代银锭,重443.4克,铭文为“壹拾贰两半”“真花铤银”等,外形也是两头圆弧、中间束腰的线板形。[13]1994年3月,湖北黄石陈伯臻出土南宋银锭12件,据鉴定,其中3件为“宋制二十五两的中铤”,9件为“宋制十二两半的小铤银”。外形也是两头圆弧、中间束腰的线板状。[14]1994年10月,江苏赣榆博物馆收集到一件银锭,形状同前,重2000克,铭文为“密州侯家”“真花铤银”“伍十两”等,它被认为是南宋文物,但密州是北宋地名,北宋灭亡后入金朝境。[15]1964年内蒙巴林左旗出土银锭3件,重均约2000克,形状同上,其中2件铭文标明重“五十两”,又铭文说明是北宋徽宗时期文物。这些出土资料进一步证明,《庆元条法事类》和胡三省的记述是基本可信的。当然,事情不可能是如记述的那样整齐划一的,肯定也存在一些不规则银锭。如出土文物中也有少数例外,四川、湖南发现的“赏赐银”,形状就类似镇纸,重量也仅一两上下。[16]但《庆元条法事类》的胡三省所记述的情况应是当时的主流情况。

四 关于金银铺

关于金银铺,加藤繁先生用专章作了论述。他把金银铺与交引铺放在一起,且多向引申,涉及了例如行会等的讨论。这与本书的结构不符,我们在此专门叙述金银铺,由于内容减少,所以无须再立专章。

记述宋代金、银铺最集中的,是描述宋代都城景象的两部著作,即《东京梦华录》和《都城纪胜》。《东京梦华录》卷二记:

“自宣德东去东角楼,乃皇城东南角也。十字街南去姜行,高头街北去,从纱行至东华门街,晨晖门宝录店,直至旧酸枣门,最是铺席要闹,宣和间展夹城牙道矣。东去乃潘楼街,街南曰鹰店,只下贩鹰鹘客,余皆真珠匹帛香药铺席,南通一巷,谓之界身,并是金银、采帛交易之所,屋子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这里虽没有提到“金银铺”三个字,但讲的显然是不止一所金银铺。其中讲每一交易动辄千万,述及了经营的规模。书中又讲到两所金银铺,即景灵东宫南门大街附近的“唐家金银铺”和建隆观附近的“枣王家金银铺”。《都城纪胜·铺席》载:“都城天街,旧自清河坊南则呼南瓦,北谓之界北中瓦,前谓之‘五花儿’。中心自五间楼北至官巷南御街,两行多是上户金银钞引交易铺,仅百余家。门列金银及见钱,谓之‘看垛钱’,此钱备入纳算请钞引,并诸作匠炉纷纭无数。”《梦粱录》卷一三《铺席》有一段与此大同小异的文字,另又记和剂惠民药局前有“沈家、张家金银交引铺”,李博士桥头有“邓家金银铺”。临安既有金银钞引铺百余家,数量似较北宋时多,说明南宋时金银铺可能多于北宋。

关于金银铺,还见于以下三种记载:

《文献通考》卷九《钱币考》引蔡絛《国史补》记,大观三年(1109)“初议改[当十钱为]当三也,宰执争辇钱而市黄金,在都金银铺未之知。不两月命下,时传以为讪笑”。

又宋人丁特起记:“[靖康元年十二月十四日,宋朝为金人搜集金银献纳,]朝廷又命开封府及使臣等(按:《三朝北盟会编》作‘开封府曹官、使臣’,差强),于交质库金银匹帛诸铺(按:《三朝北盟会编》作‘交引质库金银采帛诸铺’),家至户到,摊认拘籍,一铺动以千万两。”[17]

另《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七载:“[淳熙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提领榷货务都茶场言:‘客人赍银赴诸务场算请茶盐钞引,在法许经所属陈状,召保给据照般,免纳沿路税钱。近来入纳稀少,询访得有客人赍到银两,谓见入纳官司许令在外变转会子,是致将银变卖与金银铺户,将客算请银两及会子就用公据客名入纳销籍,不惟场务入纳稀少,兼是脱漏沿路商税不便。乞下诸路提盐司行下所属州县,才遇出给公据,即便飞申行在、建康、镇江务场照会,以凭籍记稽考。’从之。”

令人遗憾的是,上引记载所提供给我们的金银铺具体经营情况很有限,我们只知道:(1)它们经营金、银的“买”、“卖”(或用今天的话讲经营金、银与铜钱等的兑换);(2)它们资金较为雄厚;(3)它们有销熔金、银的设施;(4)它们有的同时经营钞引业务;(5)不但都城内有,外地也有。至于如何“买”“卖”(兑换)则均未涉及。

记载中还可见到银铺和金肆。如洪迈《夷坚丁志》卷一〇《秦楚材》记一则传说:“秦楚材,政和间自建康入京师……逢黥面道人……探篮中白金一块授之……诣肆将货之以供酒食费。肆中视金,反复咨玩不释手,问需几何,曰:随市价见偿可也。人曰:我家累世作银铺,未尝见此品。转而之他所,言皆然。秦亦悟神仙之异不肯鬻。”

这则记述说明银铺有鉴定银的成色的能力。洪迈《夷坚丁志》卷九《龙泽陈永年》述传说故事又言及,宋孝宗乾道初年,有“严州人陈永年同其兄开银铺于临安市”。另《居家必用事类全集》辛集《为政九要》中第八讲“司县到任”后,要使“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坊、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云云。这则记载又表明银铺有相当数量,以致连县城都有银铺开设。

记载中又有北宋时“天下第一”的栾家金肆。宋何薳《春渚纪闻》卷一〇《点铜成庚》述:“[四人同学道,崇宁三年(1104)相会于某地,其中一人学得点铜为金之术,当场试验得金。]更相惊喜,袖市肆中,云良金也。众复相与谋曰:‘常闻京师栾家金肆为天下第一,若往彼市之无疑,则真仙秘术也。’袱被而行。至都,以十两就市,栾氏取其家金较之,则体柔而加紫焰,即得高直以归。”这表明栾家金肆知名度很高,有很强的鉴定黄金成色的能力。又赵与时《宾退录》卷九引《夷坚戊志·裴老智数》记传说故事中讲到,绍兴十七年(1147)临安火灾,裴老不顾设在通衢的“质库及金珠肆”,却急命手下人着手贩运建筑材料。加藤繁先生认为“金珠肆”是金肆与珠肆的合称,固可作为一说,然而如果理解为经营黄金和珠宝的店铺似亦无不可。

记载中又有所谓“货金银”者。黄休复《茅亭客话》卷六《金宝化为烟》中讲到北宋王小波、李顺农民暴动时,有益州“城中货金银魏氏子妇被虏在于贼所”,则所谓“货金银”者似就是开金银铺的人,不过因地区不同有不同的称呼罢了。

记载中又有“银行”,大约是银作坊一类的铺户。《淳熙三山志》卷三九《土贡》载,蔡襄于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在福州“教民十六事”,其六为“银行辄造次银出卖,许人捉”。又《朝野遗记》记:“李太宰(邦彦)家起于银行,既贵,其母尝语昔事,诸孙以为耻。母曰:汝固有识乎?宰相家出银工则可羞,银工家出宰相正为嘉事,何耻焉!”可知银行是银工劳动的处所,应就是造银器的地方。

记载中还有“金银市”,《西湖老人繁盛录》中就讲到“金银市”,当是金银铺户的行业组织或同行业集中的街区。[18]

五 金银钱

金银质圆形方孔钱不始于宋代,近年出土的有金质汉五铢钱和金银质唐开元通宝钱,文献中记载有南北朝时期的金钱和银钱,也有隋唐时期的金钱。宋代金钱和银钱比过去更多地见于记载,近年也有出土发现。

宋代金银钱主要见于以下场合:(1)节庆助兴;(2)婚嫁生子;(3)释道功德;(4)取信凭证。

关于金银钱用于节庆助兴,《宋史》卷五《太宗本纪》载,雍熙四年四月丁未,宋太宗“习射琼林苑,登楼掷金钱、缯采于楼下,纵民取之”。南宋张知甫《张氏可书》记:“宣和预赏,每掷金钱于楼,上以为戏笑。”《大宋宣和遗事》前集(一作亨集)中描写宣和六年正月十四夜撒金银钱的具体情景道:“这四个得了圣旨,交撒下金钱、银钱,与万姓抢金钱,那教坊大使袁陶曾作一词,名《撒金钱》。”除撒于万姓之外,也分赐身边大臣等。《武林旧事》卷三《岁除》记,南宋时过年,“随年金钱一百二十文,旋亦分赐亲王、贵邸、宰臣、巨珰”。

关于金银钱用于生子,洪迈《容斋四笔》卷六《洗儿金钱》载,刘敞在宋仁宗嘉祐年间上奏说:“……又闻[因皇女出生,]多作金银、犀象、玉石、琥珀、玳瑁、檀香等钱,及铸金银为花果,赐予臣下,自宰相、台谏皆受此赐。”《长编》卷一八九也引录了刘敞的话,并于注文中引《江休复杂记》云:“公主诞庆三日,宰臣以下,包子有金银玳瑁犀角檀香象牙钱。”蔡絛《铁围山丛谈》卷四也记:“祖宗故事,诞育皇子、公主,每侈其庆,则有浴儿包子并赉巨臣戚里。包子者,皆金银大小钱、犀玉钱、犀玉方胜之属。”上述习俗到南宋时仍然延续。洪迈又记:“车驾都钱塘以来,皇子在邸生男及女,则戚里、三衙、浙漕、京尹皆有饷献,随即致答,自金币外,洗儿钱果,动以十数合,极其珍巧。”

此处虽未明言金银钱,但下文引刘敞奏及韩偓《金銮密记》,都讲到洗儿金银钱,则此处所言“洗儿钱果”内当也包括金银钱。周密《武林旧事》卷八《宫中诞育仪》又记,南宋时期后妃凡怀孕七个月,“照先朝旧例三分减一,于内藏库取赐银绢等物”,其中包括“银钱三贯足”。这些记载都表明皇宫内生子要使用金银钱。

又《长编》卷七三记,大中祥符三年,知开封府周起到宫内向宋真宗奏事,恰好赶上后宫李氏为宋真宗生了儿子,宋真宗“即入禁中,怀金钱出,探以赐起”。这大约是来不及作“包子”,就直接赏赐金钱了。

不知是否受皇宫影响,民间生子也使用金银钱。孟元老记北宋民间东京风俗,孩子“至满月,则生色及绷绣钱,贵富家金银犀玉为之,并果子,大展洗儿会”。“生色及绷绣钱”令人费解,疑有错讹,比照刘氏、蔡氏所言,以“金银犀玉为之”的“绷绣钱”,应即是洗儿钱。又吴自牧《梦粱录》卷二〇《育子》记,南宋行都临安民间风俗:“[孩子]满月,则外家以采画钱、金银钱、杂果以及采段……送往其家……亲朋亦以金钱、银钗撒于盆中,谓之添盆。”这一习俗似乎与前述得子家以金银钱予人相反,竟是他人以金银钱作礼物给得子家了。孟元老记北宋东京民间育子风俗时也讲到,小孩满月时,宾客“各撒钱于[香汤盆]水中,谓之添盆”,但没有讲用金钱添盆。

生育子女时以金银钱为礼物,婚嫁时也以金银钱作礼物。《宋会要辑稿》帝系八之五载,宋朝制度规定:公主出聘订婚后,被选中的驸马入谢,皇帝要赐给他许多物品,其中有银钱二十千,重2000两。公主出嫁时,“又赐宰臣、亲王、枢密、参知政事、两制、侍从、内职阁门祗候以上、诸军副指挥使以上金银钱胜包子(胜疑是盛之假借)各有差”。周密《武林旧事》卷二《公主下降》记,宋理宗时周汉国公主出嫁,“依熙宁式”,“赐宰执、亲王、侍从、内职、管军副都指挥使已上金银钱盛包子有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娶妇》记北宋京城民间风俗:“[新婚夫妇]拜毕就床,女向左、男向右坐,妇女以金钱及采果散抛,谓之撒帐。”据《梦粱录》卷二〇《嫁娶》,南宋时这时习俗仍然存在。

1989年,五台山发现了“淳化元宝”金钱,被认为是供养钱。笔者以为大约也是皇家所赐。金人元好问《续夷坚志》卷一《神霄丹宝》记:“宣和方士,烧水银为黄金,铸为钱,在神霄者,其文曰‘神霄丹宝’,五福者曰‘五福丹宝’,太一者亦如之。汴梁下,钱归内府,海陵[王]以赐幸臣,得者以为帽环。”则道教徒可能也造了一些金钱(当然说是用水银造的是骗人的)。这使人联想到《长编》卷九四所载,宋真宗于天禧三年召集道释1.3万余人大会于天安殿,“亲临视,以药银铸大钱面赐之”。这药银铸的大钱大约也是一种银质钱。上述几种金银钱都是与宗教有关的。

《系年要录》卷四一、《宋史》卷三六九《刘光世传》载,南宋初,宋朝大将刘光世与金朝大将完颜昌两军对峙,完颜昌部有很多宋朝降兵,刘光世为了瓦解对方军心,铸造金、银、铜质钱。钱文为“招纳信宝”,凡俘虏对方军兵不杀,给予这种“招纳信宝”令其携归散发,相约凡持有这种“信宝”的,边界宋军一律放行,给予优待。这样,不少完颜昌手下的原宋朝官兵都持“信宝”前来投降。

宋朝还有一些从域外(宋朝统治区外其他政权统治区或中国以外地区)流入的金银钱,洪迈《容斋随笔》卷四《南夷服诸葛》根据亲历者辛怡显所撰《云南录》记,北宋淳化年间,四川发生李顺起义,宋朝派雷有终率军入川镇压,由于某种需要,雷有终派辛怡显出使南诏。辛怡显到达南诏的姚州,南诏节度使赵公美派人迎接,并带来礼物和信,信上说到所派人携有“金龙二条、金钱三十文”。这30文金钱似是南诏铸造的。又《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一载,大中祥符九年十一月,“大食蕃客截沙蒲黎以金钱、银钱各千文来贡,且求朝拜天颜。诏入内侍省引对崇政殿,优给其直遣之”。这些贡来的金银钱应是海外造的,但不知是否是方孔钱。

从记载看,宋朝金银钱宫廷里用得最多,数量也大。前引记载中,述宫廷者居多。又《系年要录》卷二注引《宣和录》载,北宋灭亡,金人从宋皇宫中查获物品中有“上皇(宋徽宗)阁分金钱四十贯、银钱八十贯,皇帝(宋钦宗)阁分金钱二十贯、银钱四十贯,皇后阁分金钱一十贯、银钱二十二贯”。民间的金银钱,可能多数也来自宫廷。如苏轼《东坡后集》卷五《两桥诗·西新桥》有“探囊赖故侯,宝钱出金闺”句,自注云:“子由之妇史顷入内,得赐黄金钱数十助施。”也是金银钱来自宫中一例。又周密《武林旧事》卷三《西湖游幸》记,淳熙六年,宋高宗(时已为太上皇)与宋孝宗同游西湖,“时有卖鱼羹宋五嫂,对御自称,东京人氏,随驾至此,太上……赐金钱十文、银钱一百文、绢十匹……”同书卷八《皇后归家谒庙》载,咸淳年间全皇后归家谒庙,赐本府亲属宅眷干办使臣等金钱(500两)、银钱(数不详)颇多。《四朝闻见录》戊集《冑师旦周筠等始末》载,南宋韩侂胄一党的苏师旦家被抄,抄出的物品中有“金钱六十辩”,其金钱当也来自皇家赏赐。

在上述事例中,金银钱都不是作为货币使用的。那么,金银钱在宋代是否曾作为货币使用呢?言及此,人们不会忘记《张氏可书》的一则记载:宋徽宗退位以后,离开皇宫,“见卖蒸饼者,于筐夹中取金钱十文,市一枚以食”。这不是用金钱买物吗?类似的事例还有《都城纪事·市井》所载宋高宗元霄节买市:“帘前排立内侍官,帙行堆垛见钱,宣押市食歌叫,支赐钱物或有得金银钱者。”这里金银钱也用于买物。又周密《武林旧事》卷三《西湖游幸》记,淳熙六年宋高宗、宋孝宗同游西湖,朱静佳有六言诗咏云:“柳下白头钓叟,不知生长何年。前度君王游幸,卖鱼收得金钱。”他记元夕召卖食者进宫,引姜白石诗:“贵客钩廉看御街,市中珍品一时来。帘前花架无行路,不得金钱不肯回。”也都讲宫中有时用金银钱买物。但这些买物者都是皇家中人,没有一例是普通百姓。而且有时金银钱是当作铜钱被使用的,用这些事例来证明金银钱曾作为货币使用,是缺乏说服力的。

《宋人话本七种·志诚张主管》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开线铺的张员外,娶了一位小夫人。张员外开的店铺里有两位“主管”,即30岁的张主管、50岁的李主管,小夫人对张主管情有独钟。有一次小夫人赏了二位主管各十文钱,后来得知:“原来李主管得的是十文银钱,张主管得的却是十文金钱”。这里金银钱确是作为支付手段出现的,而且它们分别体现的都是它们自身的价值,但是仅此孤证,恐仍不能说明金银币在当时曾作为货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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