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金、银直接用于购买的情况较少,用作价值尺度的情况更少,所以,金、银的购买力主要通过它们与其他货币的比价得到反映。
一 黄金与铜钱的比价
秦汉时期有“一金万钱”之说,一金一说是黄金一斤,一说是黄金一镒(20两或24两)。这样算下来,一两黄金大约只值铜钱数百文。当然,秦汉时的斤两比后代要小,即使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重新计算,每两黄金价值的铜钱数量也不会超过2000文。这同宋代的金价有较大的差距。
宋代物价水平呈逐渐上升趋势,相应地,白银与铜钱的比价也呈逐渐上升趋势。黄金与铜钱的比价见于记载最早的,是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官方所定折税比价。《长编》卷一八载,此年六月,江南西路转运司上言:“诸州蚕桑少而金价颇低,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金估高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余以次增损。”其奏得准。这里的黄金与铜钱的比价,应是接近市价的。其中两折八千,或许略低于市价,而两折十千,则必高于市价。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四载,至道四年,官方为京东路登州蓬莱县规定买矿金价格:“凡上等每两支钱五千,次等四千五百,俱于在城商税务内置场收买。”按至道实无四年,所以,所载至道四年当是宋真宗咸平元年(998)。因为蓬莱金矿官方是实行垄断性经营的,禁止坑冶户将所生产的矿金私卖。故而这里的比价是垄断性比价,同时又是在黄金产区,则此处的金、钱比价应大大低于市价。
宋真宗时期,金价可能有所上涨,一些记载显示出此种趋向。《长编》卷五二载,咸平五年八月:“度支请增榷院入中金价,上曰:国家所急者军储,金非要切之物。罢之。”度支的建议虽未被采纳,但既提出增价建议,则可能黄金市价实际是增加了。同书卷六八又记,大中祥符元年(1008)正月“时京城金、银价贵,上以问权三司使丁谓。谓言为西戎辉和尔所市入番。乙亥,下诏约束之”。不管丁谓所言是否属实,当时金、银价格上涨应是肯定的。同书卷八五又记,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三司奏乏银支用,请令诸路榷酒课悉改输银。上曰:‘若此,民间银益贵矣。’因谓辅臣曰:‘咸平中,银两八百,金五千,今则增踊逾倍,何也?’王旦等曰:‘国家承平岁久,兼并之民徭役不及,坐收厚利,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以上,比比皆是,然则器皿之用,畜藏之货,何可胜算?此外则两蕃南海岁来贸易,有去无还,加之坑冶兴废有时,增价之由,或恐以此。’”宋真宗讲从咸平到大中祥符的十年左右时间金、银价都增长了一倍以上,照理他的话该不会有什么疑问,但同前面所引的两则记载比较,就使人怀疑他讲的咸平年间的金、银价或许偏低。前引文述咸平元年作为主要黄金产区的登州官买金价尚且每两五千,都城的市价理应高于此。况且早些时候江西的折税金价曾达到过每两十千呢!尽管宋真宗对以往金价的回顾可能讲得不准确,但他讲的大中祥符八年(即当时)的金价情况应是可信的,即此时金价每两应已超过十千。
上引宰相王旦在解答金、银价格上涨的原因时,讲了三点,一是富人多了,二是外流严重,三是产量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富人多了这一条,富人多了,用金的地方就多了,需求增加,价格就上涨。南宋人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也认为是风俗奢侈造成金价上涨,但他却归咎于统治者。他说:“祖宗立国之初,崇尚俭素,金、银为服用者鲜,士大夫罕以侈靡相胜,故公卿以清节为高,而金、银之价甚贱。至东封西祀、天书降、天神现,而侈费渐广,公卿士大夫是则是效,而金、银之价亦从而增……盖上以为重,则下竟趋之,求之者多,则价不得不踊。”又说:“真宗皇帝朝盛礼缛仪屡举,费金最多,金价因此顿长。”王栐的话可能有些偏激,但他讲宋真宗尊崇道教、搞迷信活动用金是导致金价上涨的重要原因,应该说是有道理的。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五载,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广南东路转运司上奏讲到,“恩州磨铜等处产金,自天圣五年十月至今年二月,共买四百八十余两,支价钱四千二百八十余贯……”据此推算,则此处官买金价为每两约8800文,低于大中祥符八年时京城的市价。又沈括《梦溪笔谈》卷二一记,“张文孝左丞始以数千缗买洛大第,价已定,又求‘掘钱’……累增至千余缗方售……及营建庐舍,土中得一石匣……发匣,得黄金数百两,鬻之,金价正如置第之直,斫掘钱亦在其数,不差一钱。”置第钱数千缗恰与黄金数百两等值,则一两金价应在钱十缗(贯)上下。大约在宋哲宗在位时期,文人孔平仲在其所著《珩璜新论》卷二中说:“今金两有直万者。”与沈括所言接近。另《永乐大典》卷一六三四三引数书《透帘细草》中讲“今有金一两,价钱一万文”,大约反映的也是这一时期的情况。
北宋后期,金价似有所上涨。据李焘记,绍圣四年(1097),宋廷规定陕西坑冶所得“铜一百斤权减作七十斤比金一两理赏”(《长编》卷四八九载)。既然奖赏相同,其价值也应接近,假定铜一斤价150文,则100斤即值15贯,70斤则值10贯500文,一两黄金的价格应在10贯500至15贯之间。又《独醒杂志》卷一载,苏轼于宋徽宗初即位时自岭南北归,谢民师携自己的著作拜谒,苏轼对谢民师的著作大加称赞,说:“子之文,正如上等紫磨黄金,须还子十七贯五百。”此处虽未明言计量单位为“两”,但显然讲的是一两的价钱。
《三朝北盟会编》卷三二载,北宋末年,金人向宋朝索要金、银,宋朝下令向民间强制收购,靖康元年(1126)正月定价每两黄金20贯。同书卷七二载,到十二月,增至每两32贯。这是特殊情况下的比价,比正常情况下的要高。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一二载,南宋绍兴二年(1132),知藤州侯彭老讲,他用本州卖盐宽剩钱一万贯文省,买到金160余两、银1800两,假定其中银每两价在2贯500文省至3贯300文省之间,则金价每两就约在25贯省至35贯省之间。又《金佗粹编》卷四载岳飞于绍兴四年派人到行在榷货务支取黄金5000两,“每两[折价]三十贯文”。又《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二之三八载,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将军魏尚以“所管众军口食钱三千五百贯文,买金一百两”。以此计算,金每两35贯。《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八载,南宋宁宗时,陈自强“从王家肆中见粟金台盏十具,重百星,以四千缗得而献之”,以此计算,每两金价约40贯,此为金器价,或较普通金价略高。又《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六《东南收兑会子》、《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载,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宋朝用黄金兑收部分旧会,定价“两为钱四十贯”,不过这次是兑收会子,应是以会子定价,而旧会贬值,只值原额十分之六左右,依此折算,则金每两只值铜钱二十四五贯上下。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南宋的金价比北宋明显上涨,每两价钱一般在30贯上下,比北宋正常时期超过一倍。其原因较为复杂,有铜钱质量下降的问题,有会子广泛行用的影响,有物价水平上涨的问题,等等。
这里应附带述及黄金同会子的比价。上文已言及,嘉定二年兑收会子时比价为一两黄金兑40贯会子。到了宋理宗端平二年(1235),据《鹤山先生大全集》卷二八《奏乞增支督府钱物》,魏了翁奉命开督府,在朝廷拨给督府的钱财中,有“金二千两,约计官会十六万[贯]”,则金一两约合会子80贯,所折会子数比嘉定二年增加了一倍,这自然主要反映了会子的贬值。又南宋晚期人秦九韶所著《数书九章》中有几次言及金价,分别是《均摊货本》:“金每两四百八十贯文”,《推求物价》:“八分金两价四百贯”,《炼金计直》:“十足成色金两价五百三贯七百二十四文余”。这些显然都是以会子计价的。
二 北宋时期银与铜钱的比价
关于宋太祖、太宗在位期间的银价未见记载。这样,前述宋真宗讲“咸平中银两八百[文]”,其所提供的银价在宋代就是最早的。《长编》卷六七载,景德四年(1007)十二月,宋廷“诏河东路所赐戍兵白金,每两之直以一千为限”。原因是这以前有人报告说:“本州无银,每两给钱七百五十,其实市价千钱。”据此,河东当时的银价是每两千文(一贯)铜钱,比宋真宗所言要高。又宋真宗讲,大中祥符八年(1015)时,银价比咸平年间“增踊逾倍”,则每两1600文。这似乎高得令人难以置信,如果宋真宗没有夸张,则也应是一时高价,很快就下落了。
到宋神宗时,银价仍是每两千文(一贯)上下,这从如下记载可知。南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〇《上周侍御札子》追述:“熙宁二年,始令[福建]买银,时价低小,一贯止得一两。”《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九载,宋神宗时,大臣彭汝砺上书反对市易法,讲到江南东路本年“银每两[价]不至千”。又《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二一记载元丰改制前的制度:“进马者依骐骥院估到价钱每一千赐银一两(原注:如是银价过钱一千以上即支本色钱一千)。”
北宋后期,银价可能有明显上涨。据《高峰集》卷一《投省论和买银札子》,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廖刚上书论福建和买银事,其中谈到“福建路往时银价每两不过千钱”,近年“银价倍贵”,官方买银每两支价一贯四百文足,但运到都城“颁给赏赉,得者货卖,每两不过一千六七百市陌(按:不详市陌是以多少为百)”。又据《斐然集》卷一五《缴湖南勘刘式翻异》,宣和六年(1124),湖南潭州湘潭县“银价踊贵,每两至三贯文”。这都表明银价的上涨。但也有例外,如《永乐大典》卷一一九〇七引《湟川志》载,产银地的连州元符年间(1098~1100)银每两只值600文,大观年间(1107~1110)“银价低小,每两只六百或七百文”。这大约有交通不便、与内地隔绝等原因。在北宋末年,为金人筹集金、银时,官方收购白银的价格(只给收据,许诺事后偿还)为:靖康元年正月每两1500文,当年十二月增为2200文,次年正月改为2500文省。[19]因其并非当时支价,故而所标价格应接近市价。以上价格陌数不详,通常应是省陌。
从上引记载看,北宋正常时期每两银以铜钱计算的价格大约为一贯省至一贯足之间。
三 南宋时期银与铜钱、会子的比价
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四〇之一七,南宋绍兴三年(1133)四月,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司籴粮,以绢帛、银支价,银的折支价为二贯二百文。同书二六之二二载,次年四月,有官员上奏讲:“广东上供白金,近岁每一两率为钱三千有畸,比至输于太府,准价以给官吏军旅,则为钱二千有畸。”《金佗粹编》卷五引《省札》载,同年岳飞军从朝廷支领银十万两,银折价“每两二贯三百文”。这三则记载说明,南宋初年官方银折价维持在二贯二三百文上下(应是省陌)。这与市价大约是接近的,广东上供银价高,可能是本地上供数额较大造成银价较高,另加入了运费所致。
洪迈《夷坚志支景》卷一〇《李氏二童》记载的传说中讲,绍兴二十三年(1153)麻姑山一童子遇道士得银,“将银卖与市铺,其重十两,得钱二十二千”。依此记载,当地银价为每两二贯二百文。但笔者总怀疑其中是否有“三”、“二”之误,因为此后不久官价就升为每两3300文。《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七六载,绍兴二十九年,中书舍人洪遵等上奏中言及“依旧料次银三千两计一万二百贯”,则此年官价已增至每两约三贯四百文。
每两3300文的官价可能是在绍兴末年确立的,它在较长的时期和较多的场合起过作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九载,隆兴二年(1164)官方文书中谈到榷货务算请钞盐是用此官价。《淳熙新安志》卷二《贡赋·折帛钱》载,乾道五年(1169)官员议论折帛钱征银时讲到用此官价折算。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一〇又六八之一〇载,此前后地方输银于左藏库也是用此官价计算。嘉泰年间李心传写《朝野杂记》,其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中也讲到“今诸道上供银两皆置场买发,蜀中银每法秤一两,用本钱六引,而行在左藏库折银才直三千三百云,然民间之直又不满三千”。宝庆年间所修《四明志》卷六《叙赋》中仍载:银“每两折钱三贯三百文省”,说明这一官价仍在起作用。另《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会计》载,宋理宗绍定元年(1228)朝廷规定:“江浙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愿以银折输者听,两不过三贯三百文。”似乎用的仍是这一官价。
在同一时期银的市价,各地仍有不小差异。《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五、《系年要录》卷一八六载,绍兴三十年(1160),广西官员上奏中讲到:“本路诸州上供钱买银,每两三贯或四贯以上,[买马]折与蛮夷,每两只作二贯文足。”所谓“二贯文足”,也接近三贯文省(约二贯三百文省),但比上述官价要低得多。又广西银价有时每两高于四贯,则又高出官价不少。《[王]双溪类稿》卷二三《申三省枢密院公札》载,宋金隆兴和议后,津遣北人北还,发给路费银,有官员预计费用时谈到“银价每两四贯二百文官会”,未见关于此时会价的记载,或许会子有贬值尚不严重,则此价也高于官价。《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之四八载,乾道八年(1172)二月,户部尚书曾怀等上奏提及,会子“一百八十万余贯可以收买银五十万余两”,则每两约合会子三贯六百文,此时会子刚刚经过整顿,贬值不严重,则此时市价与上述官价接近,或略高于官价。同书二八之二二载,淳熙十年(1183)十二月,广东提盐、同措置广西盐事韩壁等上奏说:“广东路奉行钞法,自绍兴间客铺赴广州卖钞库入纳,皆是用银每两价钱三贯五十文九十八陌算钞,以示优润。今二广盐通行客钞,以逐州在市实价折钱请钞,缘逐州市价各不同,无一定之论,难以关防情弊。今相度欲将客人入纳算买广西钞引每箩钞面钱五贯省一例作每两价钱三贯五十文九十八陌折银。如广西转运司支拨诸州岁计,并照各州月申市价高下增减分数折支应副,不得拘执入纳价钱,庶免诸州折阅之患。若将广西运司支遣有些子折阅,本司自行抱认,实为经久可行利便。”这一建议被允准。从韩壁等人的上奏中可知,广东盐钞算请始终没有行用每两三贯三百文的官价,而是长时间沿用每两三贯五十文九十八陌(即二贯九百八十九文足陌、三贯八百八十二文省陌)的折算价,这一折算价既是优润算请者,应略高于市价,而两广各州银的市价所在不一,估计应在三贯五六百文左右。据《止斋集》卷一九《桂阳军乞画一状》,陈傅良淳熙末年在桂阳军任职,上奏中讲到:“今[税银]每两折钱二贯三百六十三文二分足,至与市价低平相等。”桂阳军是著名的银产地,银价应低于其他地区,此处讲的是以足陌计价,若折为省陌则为三贯六十九文。
据《朱文公文集》卷一九《乞蠲减漳州上供经总制额等钱状》,绍熙初年朱熹任知漳州,在上奏中说:“本州上供钱物一岁之数通及四万七千余贯,除一万七千余贯买银五千两解发,又有大礼年份银一千两,该钱三千五百余贯,不在常年解发数内。”据此推算,每两银价分别为三贯四百余文和三贯五百余文。又《朱子语类》卷一三三《夷狄》中有朱熹一段议论:“秦桧讲和时,岁币绢二万五千匹、银二万五千两。今岁绢减五千匹、银减五千两,此定数。每岁往来人事数,……所费不赀。大约等绢三千五百文一匹、银二千五百文一两,大数一百二十万缗。”此明记银一两价2500文,比上述银价及官价都低,但此处所述(不知是否转录者的)错误颇多,岁币数与实际数竟相差十倍,所以记述的银价是否可靠颇值得怀疑。
《江湖长翁集》卷二五载,宋宁宗时,陈造在《与杨总领书》中讲道,京西房州“为州束以乱山,舟车不通,商贾不由,凡百货材药物,邀无一有,其间最不易得者银与楮币,上司非不知,然亦上下皆不得已,常赋责是三(二?)者”。百姓买银“每两犹[铜会]四千八百,遇其亟窘或五千,余不暇计也。而有司未察,概以下品而裁其价”。房州既是如此情况,其银价必高于其他地区。据《后乐集》卷一三《应诏举真德秀章采赵崇模充廉吏状》,大臣卫泾荐举知汀州赵崇模为廉吏,在荐状中言及:本州“大礼年份进奉本色银二千两及支犒诸军八千余贯,两项共为一万五千缗”,往例科率于民,赵某却由州里自筹。依此推算,汀州银每两三贯五百文。但在时人陈耆卿《筼窗集》卷四《代上请乞输钱札子》中,却讲据汀州不远的泉州向民间科买上供银,“厥价微踊,每两科至二千八百,正钱之外,有头钱,有带钞发纳钱,有纲脚暗脚等钱”。据陈氏所写,泉州银每两市价应在2800文以下,但这与上述银价相差较大,或许又有文字讹误。较陈氏稍迟,大约在绍定、端平之间,真德秀在泉州任职,讲本州“合解上供银八千三百八十两,计价钱二万九千余贯”[20],据此推算,每两价约3贯461文,但不明是官价还是市价。
《敝帚集》卷一《禁铜钱申省状》大约撰于端平、淳祐之间,包恢在此文中请求加强禁止铜钱外流的设施,其中讲到沿海百姓多用铜钱向蕃舶买银,“凡一两止一贯文,得之可出息两贯文,此乃沿海浙东福建广东[沿]海之民无一家一人不泄者”。依他讲,当时蕃银一两价一贯、内地价三贯铜钱。吴泳《鹤林集》卷二二《奏宽民五事状》,大约是他宝祐年间(1253~1258)广东运使任上的上奏,其中讲:“照买银省价租例每两支钱三贯五十陌,数十年前银价每两只是两贯六七百左右,比之省价,每两尚争二三百钱,故前手漕计见谓从容。比年以来,银价日穷,今已增至三贯五百陌而未止……今来市价三贯五百文陌。”文中所言“陌”应是足陌,据他讲,数十年前,本地银市价仅为两贯六七百文足陌(三贯三四百文省陌),至此时增为三贯五百文。大约成书时间与吴泳上此奏时间相近的《三阳志》(《永乐大典》卷五三四三引)中载:“常平窠名纲运:坊场河渡钱二千一百一十八贯六百二十八文省,买银五百九十九两一钱二分三厘;官户不减半役钱一千五百单九贯八百三十八文省,买银四百一十五两二钱一分;新旧减下吏人食钱一百四十七贯七百文省,买银四十两六钱一分八厘……吏禄钱三千五百七十六贯二十一文省,买银九百八十三两四钱一分……锡本钱一千八百贯文省,买银四百九十五两。”通过这里的记述,可以推算出五个银价数字,结果是第一个是三贯五百三十六文省,其余四个都是三贯六百三十六文省,估计坊场河渡钱二千一百一十八贯应是二千一百七十八贯,“一”为“七”之讹。这是潮州的情况。又记述连州情况的《湟州志》,讲到“今[银价]每两至三贯[足]陌”。以上三处记载都讲广东地区南宋晚期的银价在铜钱三贯文足上下,应是可信的。
又有一些记载是记用会子计银价的。《鹤山先生大全集》卷二八《奏乞增支督府钱物》,是魏了翁写于端平二年(1235)的奏札,其中讲时银15万两约计官会105万贯,则每两约计官会七贯。吕午于嘉熙二年(1238)上奏讲徽州原以银代钱输税,后许以会子代银,近年又复征银,“银价骤高,五倍于昔(原每两三贯),追纳既急,其价愈增”[21]。这里银每两15贯,应是以官会计。李曾伯在宝祐四年(1256)上奏讲及“东南银一两十七界七十五贯”,数年后再上奏,讲到银价已增为“每两八十贯文(十七界官会)”[22]。南宋末年秦九韶的《数书九章》卷一一《折解轻赍》中讲到,甲乙丙丁四郡买银上供,四郡银价分别为:甲郡二贯二百文足,乙郡二贯三百文足,丙郡新会九贯三百文省,丁郡旧会五十一贯省。旧会每贯折铜钱54文足,新会价为旧会五倍。这与上面所述及的银价也较为接近。
按:《杜清献集》卷一四《三月初四日未时奏》记当时军俸以银为额,实则折支,“旧例[每两]作三贯三百,今来银价高贵,特作六贯折支,如此则每两则有三两贯之赢余,亦足以优润军士”。他又于《四月十六日申时奏》中请求“银子每两价钱增作五贯”。二奏写作时间不详,又不明价钱系全支官会,还是钱会中半。又杨辉《算法通变本末》卷上讲到银“每两一十四贯二百八十五文”,于《乘除通变算宝》卷中讲到银“每两五贯七百”,不明是否全用会子,也不明新会旧会等。
从以上记载看,南宋时期的每两银的价格以铜钱计约为三贯省至三贯足之间。
四 银与铁钱、钱引的比价
四川自宋初(或更确切地说是从五代后蜀时)就行用铁钱,四川又是应用白银较多的地区,今天所能查见的关于银同铁钱的比价的资料,几乎都是取自四川地区的。
《长编》卷二三太平兴国七年八月戊寅条记:“伪蜀广政中(按:据考为广政十八年,即宋显德元年、955年),始铸铁钱,每铁钱一千兼以铜钱四百(按:今本《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蜀钱》作每钱一千以易铜钱四百)凡银一两直钱千七百。”这段话依据文字的差异可作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铜铁钱混用,一千铁钱中掺入四百铜钱,则后面的银价为这种混合钱的价格。二是理解为铁钱1000价值与400铜钱相等,则后面的银价每两1700即是用铁钱计的,同时还可进一步推出每两值铜钱680文足、883文省。《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载,太平兴国二年(977)八月二十五日,“法寺言:‘剑南诸州官市金银丝绢茶盐,悉以铁锡钱四当铜钱之一,他物价随时高下,不可以为准。自今本犯窃盗、强盗及他赃,并望以铜钱一千为银一两定其罪,亦犹内郡国以绢论。’从之”。据此,当时四川赃罪定刑系以银一两折铜钱1000、铁钱4000文计算,这应略高于市价。但比之前述四川未入宋时的银价已是明显地增加了,尤其是以铁钱计的价格增加尤多。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一载,天圣五年(1027)四月,知益州薛奎上奏中言及,当时官府令民输纳课利每钱五贯五百折银一两,“今缘益州街市银每两见卖小铁钱二十千足,若将比附盐酒[课利]折变,约是增长三倍以来”。此时四川已有景德大钱、祥符大钱和小钱三种铁钱,这里是以小铁钱计价。看来这时小铁钱已贬值很严重。《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盐》载,康定元年(1040)淮南提刑郭维建议:“请听入银京师榷货务或陕西并边州军,给券受盐于川峡,或以折盐酒岁课,愿入钱,二千当银一两。”“诏行之。”此时官定折价应是以大铁钱计,与天圣五年的市价大致相同。《长编》卷一五八又记:庆历六年(1046)五月以前,四川“盐课听以五分折银、、绢,盐一斤计钱二十至三十,银一两、绢一匹,折钱九百至一千二百……梓州路转运司请增银、、绢之直。下三司议,以为银、、绢直视旧虽增至三千以上,然盐直亦非旧比,鬻于市,斤为钱百四十”。原文没有说明银一两折钱900~1200的确切时间,从上文所述情况看,似是在宋初铜、铁钱混用的时期。而庆历六年时,银每两已增至4000文以上,这里原文没有说明是否以小铁钱计,从上文天圣五年银每两已值小铁钱二十千足的情况看,这里应是以大铁钱计价的,估计这时四川已基本不流行小铁钱,故此时和以后计价,都直接用大铁钱计了。
宋神宗熙宁末年,吕陶在四川任职,在奏状中两次提到银价。其一讲:“臣伏见[熙宁]二年以来,川中见钱绝少,物价减半,银每两、绢每匹各只直一贯四五百文。”其二讲:“臣窃闻蜀州熙宁八年银每两官[作为茶价支给百姓]折二贯三百文足,市价一贯六百文;九年银每两官折二贯二百文足,市价一贯四百文”[23]。从前段文字看,熙宁二年以前,银价约为一两三贯(从后段文字看,是足陌),这同上文述庆历六年银一两值铁钱四贯的价格接近。后来因为现钱少,竟减至银每两值铁钱一贯四五百文。后段文字进一步说明了这里用的是足陌,而且显示出银价仍在下落的趋势。当然,这一时期的银价,也是不太稳定的。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八〇载,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二月,户部上奏议论买马问题时讲到,黎州买马时所用银“每两止折一贯二百五十文”,“约相处价例,仅是半价支折与卖马蕃部”。据此,当时黎州银价约为每两二贯五百文。
《系年要录》卷一七一、《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载,南宋绍兴二十六年(1156)二月,宋高宗曾讲:“朕闻蜀中银价,高比江浙间过一倍”,所以认为让四川上供白银是不经济的,但“户部以铁钱折半为词而止”。前文已述,此时江浙银价约每两三贯省,则四川银价约为六贯省上下。《汉滨集》卷九《与徐左司论军须钱书》是绍兴末年王之望在四川任总领时写给友人的书信,其中讲到“铁钱一百二十贯,川价约买得银十七万两而已”。据此,当时银每两价约七贯。又叶适《水心文集》卷二六《故昭庆军承宣使……赵公[不]行状》记,宋孝宗乾道年间,“夔路银两估六千”。
南宋孝宗即位以后,四川钱引大行,计价多用钱引而少用铁钱。《永乐大典》卷八四一三载《范石湖大全集》文,有范成大淳熙年间《论蜀兵贫乏札子》,其中讲到“强弓手元添支银三钱,止折得钱引七分五厘,委是微不能济用”。据此,添支银每两仅折钱引二贯五百文,这同关外银会子的折算价恰是一样的。大约是绍兴初年的规定,规定之初大约就低于市价,后来已离市价越来越远了。《宋会要辑稿》兵二三之二二载,宋光宗绍熙三年(1192)三月,户部转述绍熙元年权发遣大宁监郭公益奏中讲,本地科买银“官破本钱支俵民间,每两不过支引半,而在市银价却当五引半,民间每一两遂有四引亏折。”宋宁宗嘉泰年间李心传写《朝野杂记》,其甲集卷一六《金银坑冶》中讲到“蜀中银每法秤一两用本钱六引,而行在左藏库折银才三千三百,然民间之直又不满三千”。大约宋高宗末年至宋宁宗前期,四川银价每两在铁钱五六贯上下,当时钱引贬值不太严重,比铁钱略多。《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六《四川收兑九十界钱引本末》又记,嘉定元年十一月,四川官方用金、银兑收九十界钱引,标价为银每两折钱引六贯二百,实际兑收时支给银往往不足量,故标价与实价有差距。由于当时每贯钱引只能兑得铁钱四百文以下,所以依此推一两银折铁钱约二贯五百文足上下。这几乎与东南地区一两银折成铜钱的数量相等。大约官方的标价是低于市价的。
南宋晚期,钱引大幅度贬值,官方又在四川发行银会,与钱引的比价为一比一百,《可斋续稿》后集卷三《救蜀楮密奏》是宝祐四年(1256)李曾伯的上奏,其中讲道:“银一两[市价]虽曰七千五百引,实计银交(按即银会)七十五贯。”以钱引计量的银价上涨了一千多倍,显然,这主要反映的已不是银价上涨,而是楮币的严重贬值了。
五 白银在同境外贸易时的购买力及其他
前文已述,银在宋朝同辽、夏、金以及西部少数民族政权统治区的经济往来中发挥货币职能较为突出。
这首先表现在宋朝同蕃族的买马交易中,前文已述,宋朝向蕃族买马有时用银计价。现在我们把有关记载再摘录如下:
马必四尺二寸以上乃市之,其直为银四十两,每高一寸增银十两,有至六七十两者。[24]
五尺为最高,价银一百两;下者四尺三寸,三十一两;四尺二寸,二十六两,以是为差。[25]
元每马四尺一寸算银三十六两,每高一寸加一十两。[26]
每低一寸,减银十两。如四尺四寸者银四十一两,三寸即三十一两。[27]
乾道元年二月十日,枢密都承旨张说言:广西邕州横山寨马,每匹价直大约用银四五十两。[28]
上引记载有同有异,其原因无非有传写错误、取价时间不同等。另外,总的讲,可能如同我们引录的记载中最后一条所言,南宋时期通常用银四五十两可以买到一匹中等马。
前文也述及,宋朝在同金朝经济交往中常常使用银,其中有些记载我们也可从中体察到银的购买力情况。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三六载,淳熙十六年(1189)宋朝规定,赐给金朝使者的某些物品折给银:“正使杂色绫罗采绢共折三百两,马二匹折银一百两,鞍辔二副折银二百两;副使杂色绫罗采绢共折银二百八十两,马二匹折银一百两,鞍辔二副折银一百两,盖碗五副折银一百两。上节共七人,杂色采绢共折银四十两,盖碗一副折银二十两。”由此我们至少可以知道:马一匹折银50两,鞍辔一副有50、100两之别,盖碗每副折银20两。周密《齐东野语》卷一二《淳绍岁币》又记,隆兴和议以后,每年派人向金朝官吏送岁币等,由于金朝官吏非理刁难,宋朝另备物品贿赂官吏,其中“金三十五两、木绵三十六匹,白布六十二匹,酒三百四十石,共折银六百二十两”。这些记载都反映了银的购买能力。
有些记载反映了银与他种物品的价值关系。如《长编》卷二七八载,熙宁九年(1076)永兴军等路转运司上奏:“本路军装绢阙少,乞于市易或内藏库兑拨绢一十万匹,以本路新兴镇所收北银冶所输银十万两折还。”此奏得准。这说明当时一匹绢与一两银基本是等值的。《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八载,乾道九年(1173)正月,权发遣处州姚述尧奏:本州银、铜矿正在兴发,坑冶户“将净铜就官卖,约计工费,乞纳铜四斤,请官银一两”。这似乎说明,当时当地铜四斤与银一两是等值的。但是,这当中也有疑问,造一贯铜钱也需要将近四斤铜钱,此外还要费人力、柴炭等,所以一贯铜钱的价值应是高于四斤铜的。但是,按照前述铜钱与银的比价,这一时期是三贯铜钱与一两银等价,这岂不是矛盾!所以,四斤铜与一两银等值的结论至少是不具普遍性的。又《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四五载,淳熙十三年(1286)十一月,有人上奏论均州上供银,系运米麦到金州换银,“每米一斛得银一两”,这说明当时当地米一斛与银一两是等值的。这一例子也有特殊性,即金州是一缺粮地区,粮价是高于一般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