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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绢帛用为交换媒介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2313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一 绢帛用于官方籴买

早在三十年代,日本加藤繁先生就在论述宋代金银货币职能问题时,顺带就宋代绢的货币职能问题作了如下议论:“绢在宋代仍继续充作货币的用途。例如《宋史·真宗本纪二》:咸平六年九月丙申条云:出内府缯帛市谷实边。……不过,在宋代文献中所看到的关于这类的记事比之唐代文献要少得多。盖在宋代银使用发达的结果,绢帛使用的范围被银所侵占,银货币的地位,凌驾于绢帛之上。”[1]

加藤繁先生所言“绢在宋代仍继续充作货币的用途”,无疑是正确的,当然,似加上一限制词,即“有时”或“一定场合下”或更准确。而加藤繁先生讲宋代记载比唐代少,就未必妥当。因为加藤繁先生举的例子是关于籴粮实边的,而宋代以绢代钱籴粮实边的事实频见记载,试仅就李焘《长编》所载引录十例:

[景祐二年六月]丁卯,出内藏库绢一百万下三司市籴军储。[2]

[景祐三年冬十月丁未,]诏三司以二十万下河北路、绢五十万下京西路市籴军储。[3]

[皇祐二年]闰十一月丙辰,出内藏库缗钱四十万、绢六十万,下河北便籴粮草。[4]

[至和二年]十一月丙辰,出内藏库绢三十万,下并州市籴军储。[5]

[嘉祐六年七月]甲午,出内藏库绢二十万匹,下河北助籴军储。[6]

[熙宁四年五月]己亥,诏给榷货务封桩……绢万七千匹赴陕西转运司籴军储。[7]

[熙宁五年九月]丙辰,诏江淮等路发运司……支……绢一十五万匹与陕西转运司计置镇洮、通远军粮草。[8]

[熙宁七年八月丁卯,]赐河东转运司绢十万市粮草。[9]

[元丰元年八月]戊辰,诏赐银绸绢共为钱二十万缗付鄜延路经略司……市粮草封桩。[10]

[元祐三年五月辛酉]又赐陕西路银、绢共四十万,乘时收籴,以广蓄积。[11]

类似记载还有不少,不便赘列。还应言及,调到边疆的绢帛有时除籴粮外,还用于购买别的东西。如熙宁六年冬十月庚辰,“诏三司出绢二十万付王韶买熙河路蕃部余田。”[12]元丰五年五月甲辰,“诏泾原路经略司给封桩军赏绢二十万匹与转运司准备筑城修堡。”[13]前一例绢用于买田,后一例绢用于购置建筑材料等。

二 官民禁榷品交易中的绢帛

在榷货(茶、盐、香、矾等)算请中,绢与金银类似,常常可以代钱行用。如:“建隆二年,命左谏议大夫刘熙古诣晋州制置矾,许商人输金银、布帛、丝绵、茶及缗钱,官偿以矾……端拱初,银、绢帛二万余贯……”[14]“乾德二年,诸州民有茶,附折税外,官悉市之,许民于京师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货务以茶偿之。”[15]“[太平兴国]八年三月,金部员外郎奚屿言:奉诏相度泉福建剑汀州、兴化邵武军盐货,请许通商,官为置场,听商旅以金银钱帛博买……从之。”[16]至道二年十一月,发运使兼茶盐制置使杨允恭“又请令商人先入金帛京师及扬州折博务[请盐]者,悉偿以茶”[17]。咸平四年秘书丞、直史馆孙冕上书讲:“若令江南荆湖通商卖盐,缘边折中粮草,在京纳金银钱帛,则公私皆便。”[18]景德二年,朝廷命林特等议定新茶法:“于京师入金、银、绢帛直钱五十千者,给百千实茶。河北缘边入金帛刍粟如京师之制,而茶增十千;河东缘边、次边亦然。”[19]景德二年“十二月监榷货务、供备库使安守忠等言:解盐元许客人从本务入中金、银、丝帛博买交引,就两池请盐……”[20]大中祥符二年诏书中言及“榷货务便纳金银钱帛粮草合支香药、象牙者”云云。[21]天禧元年四月“八日,定夺所言:‘欲晓示客旅如要海州新茶,依近定到入中则例,每百千数内入见钱四十千,余六十千许以金银匹帛丝绵等依时价算买,更无加饶,或入一色见钱亦听。’从之”[22]。天圣元年关于商人算请茶叶的如下规定:算请淮南十三山场茶,“于在京榷货务纳净利实钱,每百千为则,内五十千见钱,五十千金银绸绢小绫,如无今色,即纳见钱”;算请蕲口、真州、无为军、汉阳军四务茶,“即于榷(榷为在之误)京榷货务入实钱百千,内四十千见钱,六十千金银绸绢小绫”;算请“荆南、海州两务茶,即入实钱百千,内四十五千见钱,五十五千金银小绫”。如果不到京师,“只就逐处榷货务入纳钱物,如愿请蕲口等四榷务茶,即入中实钱百千,四十千见钱,六十千金银绸绢小绫等……愿请荆南等两榷务茶,即入中实钱百千,内四十五千见钱,五十五千金银绸绢小绫等……”[23]上引事例都说明算请榷货可依规定比例以绢代钱,即绢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起了交换媒介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准许以绢代钱的同时,有时也许以绫、茶、丝绵等代钱,后面这几种物品显然不能视为货币。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因为绢帛在上述可以代钱使用,就断定绢帛具有完全的货币功能。不过,从所引史料可以看出,绢帛的应用要比绫、茶、丝绵更多。从有关记载看,相比而言,以绢代钱的情况要少于以银代钱的情况,官方规定银可以算请而不接受绢帛的情况也时有存在。特别是南宋时期,这种情况就更加多见。这说明在宋代,绢帛在禁榷品交易方面作为交换媒介发挥作用不如银广泛。

三 日常生活中以绢帛代钱作交换媒介的情况

日常交易中,也偶有以绢代钱的情况。如郭若虚《图书见闻志》卷六《慈氏像》记,景祐年中于市中购得慈氏菩萨像一幅,持献入内阎都知,阎都知认出此画为宫中旧有,“乃以束缣偿之”。阎都知即用缣购画。又王诜曾致书苏轼称:“吾日夕购子书不厌,近又以三缣博两纸。子有近书,当稍以遗我,毋多费我绢也。”[24]另外,民间马匹交易也有以绢为交换媒介的(详下“以绢计马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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