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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绢帛用作支付手段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6082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一 税收中的绢帛

宋朝赋税中绢帛所占比重相当大,但绢帛数量大,并不等于绢帛在这里是作为货帛起作用,税粮所占比重也很大,就明显不是货币。但四川地区情况稍有不同,这一地区是行用铁钱的,而铁钱是不能上缴朝廷的。所以,本地税收(含榷利)中有一部分是以银、帛代钱的。景德三年诏书中言及,“东西两川掌关征榷酤咸酉差之利者半输银、帛”。这项规定在较长时间内得到沿行,[25]虽是以绢代钱,但官方规定绢匹折计钱的价格。[26]

二 官方其他财政调拨中的绢帛

在宋代财政收入中,绢帛的数量仅次于钱币(含铜钱、铁钱、楮币)、粮食而居第三位,其数量往往达到数百万或上千万匹。这是白银的数量根本无法与之相比的(银岁入未见有超过百万两者)。如至道末年,“大凡邦国内外举一岁之费”,“银六十二万余两”,而“绢三百三十三万三千余匹,九十万三千余匹”。天禧末年,“天下总获”“银八十八万三千九百余两”,而“绢一百五十五万二千余匹,九百四十一万五千余匹”。“总费”“银五十八万余两”,而费“七十六万四千余匹,绢四千一百七十三万七千余匹”[27]。绢二者匹数之和都远远超过银两数。北宋中期以后,官方通过所谓“和预买”敛入国库的绢也达数百万匹。这些绢帛连同税收绢帛其数量非常巨大。相应地,在各种财政调拨中,绢帛就常常代替现钱被调用,数量也一般也就远比白银多。南宋时期,为了增加税收,官方将相当数量的税绢、和预买绢折征现钱,才使国家财政每年收支的绢帛数量大幅度减少,但仍不下百万匹。

记载中,绢帛用于边费的事例颇多,且数额往往较大。前述用于边籴的调拨自属边费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其主要部分,但边费调拨显然不仅仅用于边籴,其中有相当比例是用于军人衣赐和军赏的。用于边费的调拨中绢帛的数量往往较大,如:

[庆历二年六月甲戌,]出内藏库银一百万两、绢各一百万匹下三司,以给边费。[28]

[熙宁五年四月]壬子,诏三司出绢百万付陕西四路经略司变易以备边用。[29]

除边费外,其他财政调拨中也有大量绢帛,如:

[庆历三年八月]己亥,出内藏库绢三百万,下三司以助经费。[30]

[嘉祐八年四月癸酉]三司奏乞内藏库钱百五十万贯、绢二百五十万匹、银五万两,助山陵及赏赉。从之。[31]

[元丰五年十二月戊辰]户部言:“昨遣李元辅经制变运西川钱物赴陕西路,今具已到之数:金银物帛八百十六万一千七百八十匹两,钱三百四十六万二千余贯。”[32]

在上述财政调拨中的绢帛,也是作为钱的替代物,起特殊的支付手段作用。

三 官员军兵俸禄中的绢帛

宋代官员军兵的俸禄衣赐支给的构成很复杂,其中最基本的为四项,即料钱、衣赐、禄粟、各种名目的职务津贴(含添支钱米、贴职钱米、特支钱米、食钱厨料、职田租等)。从数量上看,以钱贯立额者最多(实际有时折支实物);以粮石立额者次之(实际支给时有的折支现钱);绢帛在禄格中虽地位显著,但数量却比钱贯、粮石少得多(衣赐一年支给二次,按月平均每月支给的数量就很少)。所以,我们无法确定获得俸禄绢帛者在多大程度上是利用其使用价值、多大程度上是利用其交换价值,换言之,官员军兵俸禄中的绢帛不能明确显示其是否具有货币职能(顺带讲,北宋时期禄格中完全没有支银的规定。南宋时期官员军兵俸禄虽有支银现象,但也并不普遍,且找不到制度性规定)。

四 例赐中的绢帛

宋代官员军兵有一种介于俸禄、赏赐中间的收入,即例赐。例赐不同于一般赏赐,它是有固定数额、有的甚至是定时的,是依“例”而行的。它也不同于俸禄,因为不是按年、按月支给的。例赐中与绢帛联系最密的且较常见于记载的是郊赉和赙赠。

郊赉是指每三年一次南郊祭典后所行的赏赐。各种人赏赐的数额有详细规定,大抵为银、绢、钱和器物等。高级官员(含军将)以银、绢为主,辅以器物;兵士以钱为主。文官自宰相枢密使银一千五百两、绢一千五百匹以下递减,至幕职州县官银五两、绢五匹,分若干等。武臣自在京使相、殿前都指挥使(数同宰相)以下递减,至奉职、借职银三两、绢三匹,分若干等。从规定看,郊赉支用的银、绢数额应基本是对等的,但从官方的统计数看,绢却比银多许多。如:《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会计》载:“天圣以后,……三岁一赉军士,[内藏]出钱百万缗,绢百万匹,银三十万两……以佐三司。”又蔡襄治平年间任三司使,上奏讲郊赉费用的准备情况称,根据需要备有:现钱一百二十万贯,银四十万两,绢一百四十万匹,有五十万匹。[33]又李心传记:“渡江后郊赏,建炎二年,用钱二十万缗,金三百七十两,银十九万两,帛六十万匹……”[34]可知历次郊赉用的绢帛都比银多数倍。

赙赠是宋代官员士兵死后官方支给的抚恤钱物。官兵赙赠是有固定数额的,但对特殊情况往往有数额不等的加赐。一般性赙赠数额规定,熙宁七年曾作较大变动,大抵此前有钱、绢、其他实物三部分;熙宁七年颁行新式,不再支钱,改为只支绢和其他实物。如宰相死,旧赙钱五百贯、绢五百匹,另有酒、烛、香、米、面等,熙宁七年改为绢八百匹、布三百匹,另加香、烛、茶、酒、米、面等。(宰相的母、妻、兄弟、子、侄等死亦有赙,数额另有规定。)又如,翰林学士旧赙钱百贯、绢百匹、酒十五瓶、羊十口,熙宁七年改为绢一百匹、酒十五瓶、米面各五石、羊五口。[35]这样,熙宁七年以后赙赠中绢的比重大大增加。由于赙赠规定数额中有大量实物,所以很难讲绢帛在此一定是完全代钱使用的。但无论是熙宁七年以前还是以后,绢帛始终是赙赠的主要构成部分,而赙赠说到底仍是一种财赋的支付。所以,我们从中仍能体会到绢帛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的货币职能。

额外赙赠以绢和银对等地赐给是较常见的形式,如:

[皇祐四年八月,广东都监张忠与侬智高作战战死,]丙戌,赠张忠为感德节度使……别赐银四百两、绢四百、布二百、钱三百千。[36]

[治平三年六月壬辰]赠故霸州文安县主簿、太常礼院编纂礼书苏洵光禄寺丞……赐其家银、绢各百匹两。[37]

绍兴八年四月十三日殁于书堂正寝……诏赠四官,赙银、绢二百匹两……继又降诏旨……特赐银、绢三百匹两。[38]

[嘉泰]四年十月庚寅朔薨……赠太师,赙银、绢各千。[39]

[绍定六年]卒……特赠中书令,追封卫王……户部支赙赠银、绢以千计,内帑特颁五千匹两……[40]

[度宗时,以资政殿学士致仕]遗表闻,帝辍朝,赠少保,谥文肃,赙银、绢五百。[41]

额外赙赠也有只赐绢帛或钱绢并赐的,如:

[咸平三年秋七月]荆湖江浙都巡检使、西京左藏库使、康州刺史杨允恭……卒于升州。……赙钱二十万、绢二百匹,又以钱五万、帛五十匹给其家。[42]

[熙宁九年十一月癸酉]又诏安南诸军及应募人病死者,常赐外加赐绢二匹。[43]

[熙宁十年春正月己酉]右正言、宝文阁待制、权判西京留御史台常秩卒,……赙绢三百匹。[44]

[元丰元年二月庚午]诏:“应诸军阵亡赙绢:阵胜,将校三十匹,兵二十匹;不胜,各减半。民兵准此。”[45]

[元丰二年三月辛酉]赐故陕西都转运使、屯田郎中皮光弼家绢三百匹……以转运使范子奇等言光弼因出巡致疾,乞优恤其家故也。[46]

[元丰七年二月一日]诏……阵亡诸军赙绢,军员三十匹,下至递铺二十匹。[47]

[元符元年八月戊寅]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威州刺史、权管马军司事张整卒,赙赠外特赐绢三百匹。[48]

额外加赐一般没有茶酒米面等杂物,上述事例中的绢,其货币属性似更强。应当指出,赙赠用绢(主要是银、绢并用)的做法一直到南宋晚期仍然十分流行,似并没有受到官方绢帛收入减少的过多影响。

五 赏赐中的绢帛

宋代绢发挥货币职能最多的场合是赏赐,其事例多得简直难以统计。赏赐可分二大类:一类是奖赏官员,多数是个别人;一类是赏军,通常一次许多人同时受赏。颇耐人寻味的是,仅从记载看,北宋初期,赏赐以赐钱、赐银为多,赐绢的情况相对较少。但到了宋仁宗即位以后,官方赏赐中用“银帛”(有时称“金帛”,“金”或泛指金银,或指“白金”,即银)的情况逐渐增加,成为最为流行的一种形式。所谓赏赐银帛,其中银和帛的数量通常是对等的。如:

[嘉祐五年五月戊申]赐国子博士、新通判明州赵至忠银百两、绢百匹,至忠数以契丹机密事来献故也。[49]

[熙宁五年春正月丁酉,因开洪泽河竣工,]赐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皮公弼银、绢二百,仍赐敕奖谕。[50]

[熙宁九年春正月,安南报捷。]甲辰,赐[宣徽南院使、雄武军留后、安南道行营马步军都总管、招讨宣抚使]郭逵银、绢各千。[51]

[元丰二年八月]戊戌,赐故祠部郎中、同提点在京仓草场刘昭远家银、绢各百。以提点沈希颜言其家贫故也。[52]

[徽宗立,召范纯仁入觐]遣中使赐银、绢各五百,以继道路之费。[53]

[建炎四年十一月戊申]上(宋高宗)以[秦]桧初归用乏,赐之银、绢各二百。[54]

自绍兴以来,朝廷每遣使往北境贺生辰、正旦,使、副……[赐]银、帛各二百两匹,上节银、帛共三十,中节二十五,下节一十五。[55]

[嘉定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诏燕王宫冀王位,故修职郎、福州永福县尉希瓐令户部支赐银、绢二百匹两。[56]

上引事例中刘昭远例、秦桧例均同受赐者贫困有关,尤使人感到绢帛于中起作用的不是它的使用价值,而是它的一般价值。

对立有军功军队官兵的奖赏用绢比对一般官员的奖赏用绢更加常见,特别是对普通士兵的赏赐用绢的多。笔者曾对《宋会要辑稿·兵·军赏》中赏赐物做过粗略地考察,看到北宋时期赏赐绢的次数要远远多于赏赐现钱的次数,也略多于赏赐银的次数。但到了南宋,赏绢的情况急剧减少。北宋军赏银、绢并用的情况较多,但在一次赏赐中,往往级别高者银绢并赏,而级别低者只有绢而无银。只赏绢不赏银的情况也不乏见。请看下引诸赏军用绢的事例:

[熙宁十年春正月己巳]诏以内藏库绢十五万匹、银五万两赐熙河路经略司,以备军赏。[57]

[元丰二年六月戊申]阁门祗候、知雄州归信容城县李泽迁一官,仍赐绢五十匹。时北界巡马犯边,泽与格斗重伤故也。[58]

[元丰四年]十一月九日,内降赏功格:……[获敌]大首领[迁]四官,赐绢五十匹;首领三官,赐绢三十匹;小首领两官,赐绢二十匹,蕃丁一级转一资,赐绢二十匹。一、当战重伤一次转一资,赐绢一十匹。斗敌捉获强壮蕃丁一名转一资,赐绢二十匹……[59]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东上阁门使、文州刺史、鹿延路经略副使、权副总管]种谔言米脂川败西贼有功人。令学士院降诏,赐谔银、绢各二千匹两。……传宣抚问汉蕃将士及等第支赐:禁军都指挥使钱七千、绢七匹,都虞候以下有差,其下军卒支绢或一匹。[60]

[元丰六年闰六月]十四日,泾原路经略使卢秉上姚麟月去乙丑部诸将讨堪哥平功状。诏……走马承受二人各银、绢五十……诸班直各绢十匹,诸军敢勇效用弓箭手蕃兵等绢五匹……[61]

[元丰八年]十月十二日,诏:“定西城守城汉蕃诸军并百姓妇女城上与贼斗敌者,人支绢十匹,运什物者七匹,城下供馈杂役者男子五匹,妇人三匹。”[62]

[元符元年冬十月己亥,因守平夏城有功]诏章次呆特除龙图阁学士、左中散大夫,赐茶药及银、绢一千匹两。又诏平夏城将官皇城使、康州团练使郭成为东上阁门使、雄州防御使……赐银、绢三百匹两,知城以下等第支赐(原注:……余二百、一百五十、一百、五十凡四等……士卒自二十匹至十匹凡三等,老少妇女经城上役使者五匹)。[63]

[宣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枢密院言:宣抚司申,统制王涣申,前去收复处州,其获级有功合转资别作施行外,其余一级合支绢七匹。刘义、张彦忠各三级,今比拟支绢共二十一匹,何择五级,今比拟合支赐绢三十五匹。关请施行。从之。[64]

[靖康元年闰十一月]十五日,虏以洞子屋负土填壕,募能焚之者,赏绢二千匹、银五百两……[65]

诛[吴]曦犒赐共用……银六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两,绢六十一万六千九百二十四两,钱八万二百五十引。[66]

[嘉定]十二年正月十八日,诏武翼大夫、京东路兵马副都总管李全……仍令楚州于桩管银、绢内支银五千两、绢一万匹充激犒人兵。[67]

[开庆元年九月]壬戌,诏出内府缗钱千万、银五万两、帛五万匹给宣司,缗钱五百万、银三万两、绢三万匹给沿江副司犒师。[68]

从上引文献可以看出,绢被非常广泛地用于赏赐(包括普通赏赐和军赏),在北宋时期,其广泛程度不但超过白银,甚至超过铜钱。可以说,在整个北宋,仅就赏赐一个方面而言,我们丝毫看不出绢帛有被白银取代的迹象。至于南宋时期,赏赐中绢的骤然减少,那是同官方推行折帛钱制度所造成的(详下文),似与白银流通也无直接联系。

六 关于岁币用绢

宋朝支给辽、夏、金的岁币,主要是以银、绢立额的。给辽的岁币起初是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后庆历二年增为银二十万两、绢三十万匹。宋给夏的岁币(岁赐)为银七万二千两、绢十五万三千匹。宋给金的岁币起初为银二十五万两、绢二十五万匹。隆兴元年改为银二十万两、绢二十万匹。开禧二年又增为银三十万两、绢三十万匹。岁币是一种特殊的支付,且具有同境外经济交往的意义。从上列数字可知,在北宋所纳岁币中,绢的数量比银多,南宋时期银、绢数量相等。这也从一个小侧面说明了在宋代经济活动中绢的生活应用比银要广泛,或至少旗鼓相当。

七 偿还入中者绢帛

官方也时时以绢代钱作为入中者的偿价物。如:“庆历二年,又诏:‘入中陕西、河东者持券至京师,偿以钱及金帛各半之……’”[69]大观四年,侍御史毛注言:“……自崇宁来……边郡无人入中,籴买不敷,乃以银绢、见钱品搭文钞为籴买之直,民间中籴,不复会算钞直,惟计银绢、见钱……”[70]入中制度带有异地汇兑的因素,也含有贸易成分,是一种较特殊的支付,但此处绢帛确是作为钱的替代物被使用的。

八 日常生活中以绢帛作支付手段的情况

苏轼又曾致书释辨才谓:“某与舍弟某舍绢一百匹,奉为先君霸州文安县主簿累赠中大夫、先妣武昌郡太君程氏造地藏菩萨一尊并座及侍者二人……”[71]又据载,秦桧少时曾穷困乞讨,曹泳以俸余绢二匹接济秦桧,以致秦桧做宰相后厚待曹泳以为报答。[72]在以上三例中,都是以绢代钱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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