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俸饷
根据《北洋海军章程》,可知其俸饷制度乃系仿照北洋现发饷银数,参以英德海军饷章,“衡度事任,略有增损”而成,而与绿营水陆各军之情形迥不相同。英国海军饷章分为常俸、膳俸、劳绩俸、责任俸四个部分;德国海军饷章计有常俸、房租粮食马匹膳银等项。此外二国海军尚有养老俸、养伤俸、恤赡孤寡名目,足示西方海军先进国家对于海军官兵之重视及其制度的完备。北洋海军于制定章程之始,即能以英、德二国为蓝本,认识到“海军为护国威远之大计,不宜过从省啬”,实为具有相当的远见。
比较起来,北洋海军之俸饷远较绿营为高。其所以然者,即以“兵船将士,终年涉历风涛,毕常劳苦,与绿营水陆性质迥不相同,不能不格外体恤”。(50)不过,由于中国海军创设伊始,饷力有所未充,虽然参酌英、德旧制,但亦未能全数援引,故较西洋仍有所不逮。
北洋薪饷银数主要的划分为十成,并区分为两大部分:以四成为本官之俸,视官职的大小而定;以六成为带船之俸,视船只的大小而异。其余兵匠夫役之月饷,差员之薪粮,行船之公费以及医药之费,均有定额。至官弁之老病俸,兵士之加赏酬应费等,亦参酌中外情形薄定其数目。此外,自提督以下至兵役应支俸饷,均仍加闰扣建,随时调整。至于其他所有八旗、绿营例支之养廉、薪蔬、烛炭心
提督丁汝昌
“致远”管带邓世昌
左翼总兵“定远”管带刘步蟾
“经远”管带林永升
图7-1 北洋舰队将领
红、纸张,案衣什物、马干等名目,则一概删除,以归简易。官弁俸银则分为“实缺”与“署事”两类,而本任官俸及船俸亦有不同的规定。(51)一般而论,舰长(管带)及轮机长(总管轮)皆可支领官俸及船俸的全额;大、二及三副等职官员除官俸外,则可支领船俸的三分之二 ;经制外委各员亦同。至于提督专属之官,则于官俸之外,仅可支领船俸
图7-2 北洋英籍总查琅威理(左)、德籍总查汉纳根(右)
图7-3 “镇远”美籍航海教习马吉芬(左)“镇远”德籍兵舰炮术教习赫克曼(右)
图7-4 北洋海军鱼雷学堂的官兵与教习(原藏北京图书馆,此处采自《清季海军史料》图7-4北洋海军鱼雷学堂的官兵与教习(原藏北京图书馆,此处采自《清季海军史料》)
的三分之一。惟有全军的总管轮为例外,而可以支领官俸及船俸的全额。士官以下兵员水手人等的月俸,虽然较低,但在扣除被服伙食诸费之外,仍较绿营乃至长江水师人员为优。淮楚各军的士卒月饷均为银四钱;长江水师舵工月支三两六钱,炮手月支三两,桨手月支二两七钱。而北洋海军中的一个一等水手即可月支十两,二等水手月饷八两,三等水手月饷七两。一等练勇月饷六两,二等练勇月饷五两,三等练勇月饷四两。惟其美中不足者,是即每舰应发之饷,应备之物,例由各管带官分向支应所(局)领银包办,因之弊窦遂亦由此而生,造成许多克扣军饷和贪污中饱的现象。(52)
在北洋海军中的洋员方面,他们的薪俸却与中国的官兵有所不同,而在《北洋海军章程》内亦无任何此类的规定。一般而论,此等洋员皆属专家或技术人员,其薪俸相当优厚,且依合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差旅川资等费亦不包括于内。自每月四五十两至二三百或四五百两不等;最高者每月且达六七百两。北洋海军总查琅威理的月薪初聘时为六百两,续聘即达七百两。而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的月薪则仅二百八十两,与船俸四百二十两合计方有七百两。左、右翼总兵的月薪仅一百三十二两,合船俸每月一百九十八两计,不过三百三十两,尚不如一个洋员教习之多,这恐怕也是造成中国海军军官嫉视洋员的原因之一。(53)
表7-8 北洋海军各级官员年俸表
单位:银两
表7-9 北洋海军僚佐人员月俸表
单位:银两
表7-10 北洋海军士兵水手人等月俸表
单位:银两
资料来源:佚名编:《北洋海军章程;日本海军参谋部编:《清季北洋海军实况一斑》,佚名辑。
二 刑赏章程
刑赏为维持一军之风纪与战力的工具,盖以赏有功,则人始有奋进向上之思,勇于战阵而尽忠职守;罚有过’则人方可时常戒慎警惕,服从军令而不敢怠忽。二者相辅相成,实不可偏废。《北洋海军章程》在刑赏方面的规定,值得注意者有二:其一’在赏的方面’于记功之外,尤重保举与外擢;此一规定乃系参酌西洋海军按年擢升,无缺即升俸一条而来。惟以经费困难,势难完全仿办,不得已乃求其次,特定三品以上官员俸满应升而无缺可升者,准升他省员缺,并准保举升阶,开缺候补,另派别差,薄予官俸。如此则可劝励有功储备将才而免上下壅滞,阻塞海军后起上进之途。鸿章于制定章程之时,特就此一问题与醇亲王多方协商,明白建言。如谓:
鸿章尤有虑者,各国水师皆以水师练船为根本,按资升擢,武材辈兴,未有不学而能任海军者。中国风气未开,士绅争趋括帖,议论多不着痛痒,目前仅以公款设一、二学堂,造就实虞不广。若升擢保举两途仍如旧例,不能变通,实无以鼓励士心,启其观感。故稿中所拟外擢一门,将应升而无缺可升者,开缺当差,薄予官俸。简阅一门,遇三年军政,酌加奖叙。此乃作育人材之道,与俸饷一门同为此中扼要枢纽,尚乞察鉴。(54)
其次是罚的方面,规定相当严格,在题名为“军规” 一章之内,有如下的条文:
(一)凡管带官违犯军令,由提督随时妥酌呈报北洋大臣核办轻者记过,重则分别降级革职撤任。凡记一过者,停资一个月,记二过者,停资两个月,记三过者,停资三个月。遇擢升之日扣资,资不足者,不准升补。
(二)凡该船管带之属官,游击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随时酌办。轻则记过、停资,重则禀请提督究办,分别降革撤任。倘有酗酒聚赌不法等事,由管带官一面先行监禁,一面禀办,其记过停资之法与管带同。
(三)凡副将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获降革处分仍留任者,作为署事官,俸只给一半,仍全支船俸。
(四)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学堂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酌予记过停职,降革撤任与惩办。守备以上人员同。其应降革撤任者,豫先禀明提督批准。
(五)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水手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酌予棍责,不记过停资。事体重者,分别降革撤任,仍先禀请提督批准。
(六)凡副将以下,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记过降革处分,仍由提督按季汇册报请北洋大臣查考,并资报支应局、营务处备案。
(七)凡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参革撤任处分者,不准在原船当差,不准回籍,亦不准投效他营。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坞机械局等处效力,或调往别船效力。倘有私逃者,拿获照逃官例加等治罪。
(八)凡船上头目水手及一切无职人等,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惩处。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罚令不准登岸,仍以若干日为度。或鞭责,或械系,或革退;其革退遗缺即在本船水手内调补。
(九)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责八十,监禁一个月。临阵时逃亡者,斩立决。
(十)凡管带官遇罚办之事应报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应报明督队官,不得专擅。
(十一)凡船上官兵工匠人等损坏器械军火事件,由提督及管带官督查官讯明,实系疏懈不慎,分别轻重罚令赔偿。倘系有意损坏,按行军例,从重治罪。
(十二)凡船上官弁人等违犯军令,照以上所拟各条惩处外,其余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会典所载雍正九年钦定军规四十条,参酌办理。仍先恭录,行知各船,一体懔遵。
从以上军规十二条看来,可以发现以下几点特色:第一,管带官之权甚大,他是一船的长官,执掌全船官兵的刑罚之权,虽在章程内规定遇有罚办之事,必先禀明提督或督队官,不得专擅,但亦不过是一种形式。第二,官兵的惩罚办法颇有不同;军官的处罚之法,高级者仅有记过、降级、革职、撤任和扣资五种。中级者,除上述五种外,尚有酗酒、聚赌二项,违者即可先行监禁。至于千总以下人等,则分为三类,由学堂出身者比照其他军官办理,由水手出身者酌予棍责而不记过、不停资,遇有事体重大者始行将之降革撤任。其对学堂出身者之优待,于兹可见。第三,由第八、第九两条之规定,可见其对于水手的管束远较军官为严。对于军官的处罚,并无体罚(棍责)及禁足、械系之规定,借以维护军官之人格与尊严。第四,在第十二条内所说的雍正九年(1731) “钦定军规四十条”,其中约有二十六与海军有关。此二十六条又有十八条可以判处死刑,而与战阵有关者计有十条。其次,则为逃亡、泄密、怯懦及煽动军变等。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士兵,而且也适用于一切军职人员。
北洋海军虽有恤赏之法,规定员弁遇有病故或阵亡,给予恤赏,惟其规定殊为简略。直至甲午战争前夕,方应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之请,匆匆地补订一个〈海军赏恤章程〉,上奏朝廷:
近日倭人构衅,战局已开。海战之艰危,较陆军为尤甚。以全舰性命争胜负于风涛弹雨之中,一船被沉,即全营覆没。自非严明赏罚,难以鼓励军心。(55)
这份章程的详细内容如何?因文献缺乏,已不得而知。然仅据鸿章的奏折而言,已可略知在惩罚方面仅有一条。严申:“如有临阵退缩,贻误军机者,立按军法治罪,决不姑宽。”同时,对于勇于战阵者则提高赏恤,“其有奋勇立功、捐躯死事者,应优予赏恤,以昭激励”。依据折中所拟“奖格”,计有:
(一)有能击破敌人大舰一只,赏银一万五千两;小舰五千两。夺获船只者按照大小加倍计赏。
(二)其阵亡各员、副将、参将、游击给恤银六百两;都司、守备四百两;千总、把总、外委及管驾、管轮教习、炮目等二百两,受伤者按照官阶减半给予养伤之费。
(三)文员在船当差者,道府照副参游同通;州县照都守,佐杂教职举贡生监,照千把外委之例核给。
(四)匠役兵勇阵亡者,给恤银一百两;头目一百五十两;受伤者分别等差酌给伤费;一等六十两;二等四十两;三等二十两。(56)
此一章程诚如鸿章所言,主要的乃在为“激励戎行起见”,且系“临时酌定”者,故其有欠完备,自亦为意料中事。其中特别是“临阵退缩”及“贻误军机” 二条,最堪争议。一则因为军情复杂,变数甚多,孰轻孰重,界定困难,必须经过长期的详细审讯、调查、搜证、研判,始可定谳,否则即易造成冤狱。再则赏罚之权操于提督一人之手,在主观认定上,亦易导致不公之处,而使人心不服。如同甲午战争期中“济远”舰长方伯谦之因“临阵脱逃,贻误军机”而被杀,便曾引起史家的质疑。甚至在当时也曾有其同事为之不平,著成《冤海述闻》流传于世。是是非非迄今犹为聚讼不已,其原因殆即在此。美人卢麟森(John L.Rawlinson)认为北洋海军缺乏军事法庭(courtsmartial),既无检查官可以调查,又无被告上诉之规定,仅依管带及提督调查设备的损坏程度作为处罚的依据一条,与西方的军事法庭殊相径庭。(57)此一观点自然不无道理,殊不知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与西方根本即不相同。中国的司法向来与行政合而为一,审检不分。一个行政区的长官如知县、知州或知府之类,即兼有该一地区的司法责任。此一传统极为可能与中国的家族伦理及社会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亦可能受到重人治而轻法治、重道德而轻制度的儒家政治文化的影响,结果遂使中国的政治带有一种浓厚的家长制色彩。由于父亲在家族社会中具有无上的权威,而知县、知州乃至皇帝的权力又转为父权的投射(projects),具有父亲的意象(father's image,诸如称知县或知州为父母官,称皇帝为君父之类)。故军队之中亦于无形之中受其感染,士兵视长官如父兄,而官长亦视士兵如子弟(袍泽);具有私军性质的勇营固然如此,而北洋海军恐怕也不例外。
【注释】
(1)李鸿章:《海军函稿》,卷3,页7—8,〈议拟海军章程奏底〉。
(2)如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及美国驻华使馆人员何天爵都曾有此评论,分见英国外交部档案,F.0.17/782,pp.172—173,No.152Thomas Wade to Salisburg,Peking,Aug.27,1878。
(3)North China Herald,Dec.10,1876,p.624,The Chinese Navy。按该报记者曾前往福州船厂及江南制造局访问,并至广州参观各地的海军训练,故对中国当时的海军情形,多有深入的了解。至于福建海军他以为属于闽浙总督管辖,似稍有误。
(4)如丁日昌于同治六年(1867)在江苏布政使内即曾提出“三洋水师”之议,主张组织南北洋及中洋三支水师,设立三洋水师提督统一指挥。同治九年两江总督曾国藩亦曾于其所订之〈洋防章程〉内,主张沿海七省沿江三省归并设防,统一沿海防务。同治十三年及光绪五年日本先后侵台并琉,两江总督沈葆桢又联合北洋大臣李鸿章奏请沿海七省水师合操,使南北洋联为一气,仿照长江水师之例,以松江水师提督李朝斌为外海兵轮统领,皆可证明,参看拙著:《中国近代海军史论集》,台北,文史哲出版社出刊,1984年,页200—203,〈清季的海军衙门〉。
(5)参看拙著:《中国近代海军史论集》,页206—211。清廷设立海军衙门诏书见《光绪朝东华续录》,卷72,页14;《德宗景皇帝实录》,卷215,页4—5,〈上谕〉。
(6)英国的海军部甚至早于中国三百余年,时在1546年。参看Oliver Warner,Navy,pp.15—16,London,1968。海军衙门于甲午战败后一度撤销,至宣统二年(1910)方又恢复。
(7)参看拙著:《清季的海军衙门》,《中国历史学会集刊》(台北,1973年),第5期,页1—32,后辑入《中国近代海军史论集》,页199—238。
(8)设立中英银行等三事见英档 F.0.17/954,Oct.10,1885,0'Conor to Salisburg;F.0.17/985,Oct.24. O'Conar to Salisburg。
(9)李鸿章:《朋僚函稿》,卷20,页60,光绪十一年十月五日,〈复曾沅甫宫保〉。按鸿章此次奉召入京系在是年八月中旬,在京停留二十余日,活动频繁。除与醇亲王及军机大臣,总署大臣等交换意见外,慈禧太后亦曾召见五次,详加垂询。北洋海军名虽归属中央,实则仍由鸿章负责,即其会商结果。
(10)参看《北华捷报》之访问报道:North China Herald,Feb.15,1884,p.185,Mr。 Norman,An Interview with the Uncrowned King of China。
(11)朱寿朋:《东华续录》,卷22,页2-3,黄体芳奏人大臣会办海军,恐召贻误,请电谕使臣!按指曾纪泽)遄归练师折〉,为清廷斥责,降二级处分。另光禄寺卿屠仁守亦曾上章反对李鸿章出任海军会办大臣,见《屠光禄疏稿》,卷3,页16-17。
(12)参看拙著:《中国近代海军史论集》,页235,附注68。
(13)North China Herald,Feb。15,1889, p。185; The Chinese Times,Tientsin,Jan。4th,1890,〈社论〉。
(14)参见张一鏖:《心太平室集》,卷8,页24:金梁:《四朝佚史》,页59;徐珂:《清代野史大观》,卷1,页92。按当时持此论者颇多,咸认为甲午战败,与此有关。关于醇亲王奕澴与慈禧之间矛盾,可参看拙著:〈醇亲王与晚清政局 〉,文载拙著:《清史研究论薮》(北,文史哲出版社,1994年),页415—421。
(15)屠仁守:《屠光禄奏疏》(民国十一年刊),卷3,页1,〈奏请收回醇亲王会办成命疏〉。
(16)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页481,同治十二年二月闽浙总督英桂曾上〈轮船训练章程十二条〉。其后沈葆桢及曾国藩均曾制定过轮船章程,然均过于简略。参看拙著:〈清季南洋海军的创建与演变〉,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期,1991年6月,页7—8/12—14。
(17)《李文忠公朋僚函稿》,卷15,页16,〈复沈幼丹制军〉。
(18)张佩纶:《涧于集》,庚辰三月廿六日记:“夜请合肥定北洋水师规模,以阻浮议,戒因循,合肥遂以相属。”
(19)薛福成:《庸庵文外编》,卷1,页24—30, 〈酌议北洋海防章程〉。
(20)北京图书馆藏’佚名辑:《北洋海军章程》,总理海军衙门原奏。光绪十四年八月廿五日(1888年9月30日),〈海军衙门奏为拟定北洋海军章程,缮具清册恭呈慈览折〉。
(21)《李文忠公海军函稿》,卷3,页7,光绪十四年六月七日,〈议拟海军章程奏底〉
(22)周馥:《秋浦尚书(玉山)全集》,〈 自订年谱 〉,卷2,页34,光绪十四年记。
(23)光绪十四年八月廿六日,〈邸钞〉,〈皇太后谕旨〉,见李慈铭:《荀学斋日记》,亥集上,页39。
(24)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月折档册》,光绪十四年八月份下。
(25)《朋僚函稿》,卷15,页33。
(26)同上书,卷17,页19、24—25;卷19,页6。
(27)按薛斐尔为美海军少将,美卸任总统葛兰特(General Grant)的随员。1879年葛氏于环球政治旅行中访问北京,在天津受到李鸿章的热烈欢迎,希望葛氏支持中日琉球争执的立场。同时也表示中国可能聘请一位美国军官在中国海军服务。报界且传言如果薛氏被聘,其地位可能成为中国海军部门中的首领(参看F.0.17/895,p.1,Wade to Sranviile,Peking,Jan.16,1882)。又薛斐尔曾经投函《旧金山日报》,对于李鸿章公开指控。美国署理公使何天爵(&ester Holcombe)恐影响中美邦交,亦曾特别向其政府提出报告。参看胡适:《美国对华政策百年来要件选读》,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China,Diplomatic and Public Documents(1839—1939),Paul Clyde,1940,pp.159—168。
(28)参看 F.0.17/898,No.35,Sir Thomas Wade to Lord Sranviile. June3,1882. Tientsin。关于法德英各国对于中国海军训练权之争夺,可参考E.V.S.Kiernan,British Diplomacy in China,1880—1885,pp.215—216。
(29)李鸿章之决心延聘琅威理来华,丁日昌、曾纪泽对琅之称许皆有影响,而鸿章本人亦曾于天津接见过琅氏一次,留下良好的印象。认为:“其人虽近刚毅,而办事似尚尽心,或可勉强就范。”《朋僚函稿》,卷19,页6,光绪五年十月廿七日,〈致曾劼刚星使〉。
(30)参看拙著:《中国近代海军史论集》,页62—69,〈琅威理之应聘来华及其辞职风波〉。
(31)参看North China Herald,Mar.30/87,pp.350—351;拙著:《中国近代海军史论集》,页70—72。
(32)参看 F.0.17/1170,British Naval Officiers in the Chinese Service,1885—93,No.242,Walsham to Earl of Roseberg,29July,1886。
(33)参看 F.0.17/1034,July6,1886,Chinese Legation to( British) Foreign Office;拙著:《中国近代海军史论集》,页74—75。
(34)《李文忠公电稿》,卷12,页12,光绪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辰刻电。
(35)按当时外人亦以琅与丁汝昌同为北洋海军之提督,而有“co-admi-rals”之称。
(36)参见 〈琅威理之借聘来华及其辞职风波〉,原载1978年5月《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6期,后收入《中国近代海军史论集》,页61—94。
(37)参看拙著:《中国近代海军史论集》,页82—86。
(38)其后西方学者多以此责备李鸿章具有排外思想,殊不正确。但谓其为闽人所谗,则似接近事实。另此举亦与李鸿章之不欲为外人所胁之个性大有关系,故其后鸿章亦颇有悔意。参看拙著:《近代中国海军史论集》,页87—88。至于北洋海军总查一职,则自此一度中辍。甲午战争时,方又先后任命汉纳根及马格禄协助丁汝昌帮办军务,并予副提督衔或提督衔,临时主管总查职务,如汉纳根即被称为“汉总查”。
(39)《李文忠公海军函稿》,卷1,页2,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覆陈海军规模筹办船坞〉。
(40)《李文忠公奏稿》,卷72,页25—26, 〈覆奏停购船械裁减勇营折〉。
(41)参看佚名辑:《北洋海军章程》(台北,文海书局影印本),页7—159。
(42)本规定员额为363员,此处仅有314员,相差将近50员,可见并未补足额。主要的还是各类技术人员管驾,大、二、三副,管轮、锅炉、及升火、大管旗等的缺乏。分见《奏稿》,卷55,页18;卷64,页1—3。
(43)此处所统计之人员及各类比例数字与作者前刊之(李鸿章与北洋海军)一文所作之分析稍有差异。主要的是资料问题,此详彼略而已,实际上大前提并无多大改变。拙文请参考(美)刘广京、朱昌崚合编,陈绛译校:《李鸿章评传》(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1995),页312。
(44)%奏稿》,卷57,页18,光绪十二年四月十日(洋员资费请准销片)。
(45)薛福成:《庸庵内外编》,(海外文编),卷2,页31。
(46)魏源:《海国图志》,卷2,(筹海篇三),“议战”。
(47)海关交与洋人办理,一切组织及人事均照西方模式办理,清政府甚少干涉。
(48)《奏稿》,卷79,页22,(海战请奖恤洋员)。《张荫麟文集》(1977,台北),页49S-496,(泰莱甲午海战见闻记)。“惟以英汉对音不同,二者颇有差异。如哈卜们,张则译为赫克曼(Heckman)。另张氏译文内尚有普菲士( Purvis),为英国工程师,则未见李鸿《奏稿》。此外,在威海卫保卫战时尚有德国之瑞乃尔(Schnell,张氏译为斯奈尔;山东练军洋教习),美国人满宜生(Mannii)及英国人汤玛斯(Thomas)、华尔浦尔(Walpole)、海军工程师好域(Howard,或浩威Howe)、医生克尔克(Kirk)、马格禄(McClure,张氏译作玛克莱尔)等七人。
(49)《奏稿》,卷79,页38,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管驾运船洋员请奖片)。
(50)佚名辑:《北洋海军章程》(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册4,页1,(俸饷)。
(51)佚名辑。《北洋海军章程》(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册4,页2—4。
(52)参看日本海军参谋部编:《清国北洋海军实况一斑》,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7月刊,页47-48;《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27,页27—39。又北洋海军船主包领粮银一事,可见美人林乐知摘译(蔡尔康劄记),( 英斐利曼特而水师提督语录 ),文载《甲午战献汇编》,册7,页543。
(53)关于洋员薪俸可参考《李文忠公奏稿》,卷57、61、63、71等卷内之( 海防经费报销、各折,但陆军中的洋员待遇则不如海军之高。
(54)《李文忠公海军函稿》,卷3,页7(议拟海军章程奏底)。
(55)《李文忠公奏稿》,卷78,页50上,光绪廿年七月廿二日(酌定海军赏恤章程折〉。
(56)同上折,页50下。
(57)参看 John L.Rawlinson,China's Struggle for Naval Development,1839—1895,pp.192—195,197,203—204,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