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五十二节秩序问题之定义秩序问题与权宜问题之别者,在直接关系当议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备其进行之手续者。如言语离题,或动议不当其序,或论及个人,或破坏议法,皆其类也。主座亦有出乎范围者,如接其所不当接之事,或不接其所当接之事。以上各种破坏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问题也。此问题除权宜问题之外,超出各顺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节主座之职务维持秩序及议额,为主座第一之职务。此非独指全体之风纪而已,各会员有破坏秩序及违背议法者,皆当纠正之。若主座于此稍有忽略,则会员当提出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四节秩序问题之效力当秩序问题发生时,在议之各事皆为之间断,至解决之后乃再复原。若会员在发言中而被搁止,则问题解决之后,彼仍复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决而为秩序范围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对之者,则彼不能再事进行矣。
秩序问题进行之道,一如权宜问题焉。当时机之至,会员不待正式请得地位,可直起而发言曰:“会长先生,我提出秩序问题。”遂被请述之,述毕则坐。主座当酌断其问题为适当与否,曰:“本主座以为此秩序问题发之适当或发之不适当。”此宣布谓之为主座之判决,而问题以之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诉。惟此问题初不付讨论,不呈表决,此其所以异于动议者也。
因秩序问题为直接关于当议之事者,是故必须立提出于其事发生之时;倘事过情迁之后,则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节申诉若会员有不服主座之判决者,可起而申诉曰:“我将主座判决申诉于众。”此申诉须有附和,如其无之,则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则此问题由主座之判决,而移归于众人之表决矣。其呈此问题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决,可否即为本会之定论?”讨论随之。对于此之讨论,主座有优先权。彼可不必离座而发言,详陈其判决之理由等等而后呈之表决,而宣布之曰:“主座之判决成立。”或曰:“主座之判决打消。”随事而异。此表决即为最终之决议而不能复议矣。由此观之,一切事件,最终决议之权则在会众,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议法家华氏之言曰:“申诉之权,为一切团体自由行动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则会长乃会场之公仆而不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节申诉表决之同数票前一成例,动议之表决得同数票者,则动议为之打消。但在申诉之案,得表决之同数票者,则效力适为相反:此乃维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则主座之判决,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为主座之判决,若无推翻之者则作为成立,而同数之表决票实为无效,则不能推翻主座之判决也。如此,则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维持其判决之成立者。兹定此为例如下:“对于申诉案之表决同数票,乃成全‘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之问题”。
一百五十七节顺序今复统括附属动议之顺序,列之如下: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散会动议
四搁置动议
五停止讨论动议
六延期动议
七付委动议
八修正动议
九无期延期动议
除此之外,更有他种事件,可于独立动议在议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动议及分开议题之动议;举发不足额之问题,规定表决法之动议;限制或申长讨论时间之动议;定时停止讨论之动议;定时散会及定时开会之动议;搁起规则之动议;暂作休息之动议。以上各动议,若发于需要之时,皆为合秩序,其顺序在当前之独立动议之前。
一百五十八节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适会议之际,序及于新事件,随生如下之行动:
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动议于会期告终之日,本会举一午餐会,以联吾人友谊,想诸君必乐从也。”
主座曰:“诸君听着,有动议本会举一午餐会于会期告终之日。”
己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称之为早膳?我动议修正删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诸君听着……”
乙君曰:“会长先生,我欢纳此议,我总求其有耳,如何称谓所不计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纳,而今之问题为当举一早膳为会期之结束。”
甲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对此议,因将必多所破费,我知会友中多有力不能胜者,愿本会为城中独一不以饮食为题之会!试观彼之好古会、诗人会、棋客会等常设晚餐会,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主座起而言曰:“请该会员进归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题目之外,盖批评他会之行为非在秩序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会长先生。我当勉而进于秩序,但我绝对反对此议!”
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绝对赞成之!吾人总需多少交际性质之物,乃可联络会友感情,使之亲切如一家焉。盖把盏言欢,每生同气之感,舍此则结会鲜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议将此问题搁置案上。我个人以为……”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是故该会员为越出秩序矣!诸君准备否?”
寅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请君言之!”
寅君曰:“主座既言搁置之议不能讨论,又问吾人准备否,按此则为请人讨论矣!”
主座曰:“此足见我会员大为省觉,但出之不甚妥贴耳。本主座所问‘诸君准备否’,乃以机缘使散会动议或他秩序问题,顺序在搁置动议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诸君准备否?诸君之赞成搁置动议者,请曰‘可’!”续而宣布曰:“此议打消。”
戊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延期此案之讨议至一星期。”
主座曰:“已有提议延期一星期,诸君准备否?”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提议将此事付委。其委员会由……”
戊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议中也。”
主座曰:“此举出之甚当。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议之顺序在前也。诸君准备表决延期之议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此议打消。”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动议,其委员会由会长、理财、书记三人组织之。”
主座曰:“诸君听着,此动议,本主座当从而分开之。先呈付委动议,诸君预备否?”
子君坐而言曰:“我以为吾人当在会中结束此事。”
未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未先生述其问题。”
未君曰:“最后之发言者未曾起立而称呼主座!”
主座曰:“本主座为之断定此点举得甚当。务望一切讨论,必当以正式出之。”
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会长先生,我反对付委案,因过于假权与少数人也。”
主座曰:“会众当可训其委员于被委之后。诸君预备否?”
戊君寅君同时并起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
申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述其秩序之点。”
申君曰:“会长先生!寅先生先戊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远,而主座不之觉也。彼岂不应先于戊君而得地位乎?”
主座曰:“本主座当断定此秩序之点提之不适当。本主座见两会员同时并起,而已以地位与戊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让耳!”
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则不欲让之!会长先生,我动议……”
申君曰:“我将主座之判决诉之于众。”
主座曰:“申先生诉主座之判决,今之问题,为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为会中之定论。讨论可随之。诸君赞成主座之判决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可决!主座之判决,成为确立。戊先生请复发言!所议问题为付委动议。”
戊君曰:“我动议本会此时散会。”
主座曰:“散会之议已提出。诸君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诸君赞成付委动议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今本会欲再办何事?”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见得本会有等会员专图打消彼所不乐之议案,而毫不假以讨论之余地,有一发言者为达此目的几于无所不至也。”
戌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戌君曰:“最后之发言者,侈言个人之事,殊出范围!”
主座曰:“此秩序之点,举之适当。请酉先生就本题范围!”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诉此判决!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则并未有毫厘违及秩序也。”
主座曰:“申诉提出矣。主座之判决能成立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不成立。酉先生已得表决为合秩序,可继续言之。”
酉君曰:“我只欲重要问题能得公平之讨论,而我以为……”
亥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亥先生!”
亥君曰:“我动议散会。”
主座曰:“有动议……”
寅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寅君曰:“会员发言之地位,不能由散会动议夺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断定此点提出甚当,而散会之议为违反秩序。酉先生请复言!”
酉君曰:“我动议将全案由今天起延期两星期。”
卯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吾人岂非已经表决不延期乎?岂第二之延期议在秩序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间之矣。第二延期议当合秩序也。诸君预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通过。而举一早膳会之问题,延期作为两星期开会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会员到时当黾勉齐集,以得详为讨论为是。兹已次及散会时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会。”
主座曰:“赞成者请曰‘可’!”宣布曰:“本会散会。至下星期此日午后二时半再开。”
○结论
以上各章所详论之原理方式,足为领率议场者作指南之用矣。然欲为良议员者,徒诵读之、研究之犹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须习练成熟,而后乃能左右逢源,泛应曲当也。欲议场之步调整齐,秩序不紊,则非常时开会演习议法不可。其演习之道,有假设议场以专行练习者,然不若乘开会之期而兼习练之,则更为一举两得也。凡社会其事由少数董事或委员办理者,则会员鲜有机会以习练;倘另行随时开执行会,使全体会员在场,而将事件提出加之讨论与修正,而后处以最终之动作,则会员一年之所得,必胜于五年之研究及演习也。此书可备为个人研究及会场参考之用,且可备为同好者常时集合玩索而习练之。一社会中,其会员人人有言论表决权于大小各事,则知识能力必日加,而结合日固,其发达进步实不可限量也。
凡团体欲以此书为津梁者,可于其规则加定一条如下:“本会集议规则以《民权初步》为准。”如是则有疑点,皆以此书为折衷也。若有团体不欲全照本书所定之规则,便可另立专条,规定其会所欲行者,如是则关于此种事件可不必照此书所定也。此等专条,不必包括于规则之内,一记录之表决案亦已足矣。譬如一会已采择本书之规定为例,而又欲以动议须有附和,或以复议动议不当加以限制为适宜者,便可立例如下:“本会定以所有动议,须得附和,而后能接述之。”或:“本会定以凡会员皆能提出复议动议。”但凡欲成为一纯粹议范之社会,则不当舍去普通认定之议事规则也。
凡社会采定一书为范围者,则凡于未规定之事,皆当遵守之。而其为专条所规定之事,则皆以专条为定衡。各会对于其所事或方法,当采专条以规定之。此等专条,或具于规则中,或立特别条例均可。惟须注意:切不可订立条例与通行议场公例抵触者,方为妥善。
更有一事当为各社会之忠告者:则切不可因一时情面或他种理由,而设一先例,以致将来有碍一会之自由行动者。而于选举职员更宜留意,庶免蹈此弊。如有不觉中陷于此等之恶习,则速改为佳。盖先例非一成不变者也,其效力只行于未得良法之前而已;如一旦得更良之法,则当以代之也。
再者,若一社会察觉其前时所行之事有不合通则者,则尽可由之,而不必追加改正,只宜慎重不必行之于下次足矣。盖当时既无人反对其事,则当视为正当,所谓“遂事不谏,既往不究”也。
○附录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章程
第一条会名本会名为地方自治励行会。
第二条职员本会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记录书记一人,通信书记一人,理财员一人,核数员一人,董事若干人,演说委员若干人。每年选举一次,如规则所定。
第三条会议本会每年三月某某日开周年大会一次,每月某某日开常期会议一次。会中一切要务,当在常期会议决之。除规则所定者之外,只有会员方能到场会议。议场额数,至少七人。凡常期会,当由某某报登广告通知。而特别会议,可由会员五人申清,会长即得召集,但每会员当专牒通知。
第四条经费每年某月某日起为预算年期,会员经费每人若干元,限入会或预算期一月之内交足。如得过期,通告犹不交者,则停止会员资格。
第五条会员凡入会者,须得满一年资格之会员二人介绍,于常期会议时报名。待一星期后,乃按名投票,如不过三票之反对者,则为当选。如有落选之人,则本年之内不得再报名。本会会员以若干名为限。
○规则
第一条职员之义务:
一节会长副会长会长当主持一切会议,并领率会员就事体之正式秩序,当担任周年大会之演说,并办理属于其职务之各事。若遇会长有事不能到会,则副会长代理其职务。而副会长须随时助会长办理各事。
二节书记记录书记办理开会事宜,并记录所议决各事,作一议事录。通信书记当收会中各信,开会时向众读之;并答复一切信函,保存会中文件,通知会员得被举者,函催会员欠费,署名给发会员凭票,编掌会员名册居址,并管理一切关于会员事件及文件。到周年大会之期,彼当将一年所经过之事及现在情形作一详细报告,向众宣读。以上各事,亦可责成记录书记分任之。议事录及文件,可随时与会众察阅。如会中有与他会及团体常通书信者,可多设一交际书记,专理与他团体交际之事。
三节理财员理财员当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会中银钱,并当将所有收支银钱开列详细数目,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四节核数员核数员当查核一切单据及理财员之帐目符合否,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若有董事会者则董事规则列于此。
五节演说员演说员分三部,每部设一演说员长。第一部,各国地方自治之历史规模;第二部,关于地方自治之科学及经济学;第三部,中国地方自治应办事宜。某月某日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三部之期。各演说员长当将其部一年之经过作一报告,呈报于年会之期。
六节选举在某月之常务会期,会长当于职员之外,委派委员三人为指名委员,将来年职员指名造册。指名委员当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辞却,则当另指名以代之。于后三期会议,当将完备指名册呈报于众。至周年大会之期,当行投票选举。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选者,当另选至职员满数而止。凡入会不满一年者,无被选资格。
七节任期除书记及理财两职外,其他任期不得连任两年,而一人不得同时兼两职。惟隔任期一年之后,则可再得复其被选之资格。所有职员任期,至周年大会之日为满。
第二条会员凡被选为会员者,签名于章程并缴会费之后,则可领受本会之凭票而为会员,得享本会一切之权利,至年期末为止。此后再纳年费,便可继续为会员。每期会议,会员须当呈票,方得入场。
名誉会员可由会中酌量选择。旧会员居于远方者,可得为通信会员;倘来本城欲与会议者,可纳临时费便得入场。
凡会员欲除名会籍者,当致书通告通信书记便可。
第三条来宾凡会员可领朋友同来会议,但须纳临时费若干,而每会员每次会议只得许领二人。演说员每人给免票六条,不收临时费。
第四条会议法则地方自治励行会一切会议,皆以《民权初步》为法则。书记之外,非有本会特别命令,不得将本会会议报告发印。
第五条本会章程及规则,在正式常务会议可以到场会员三分之二之表决而修改之。但至少须于一会期前将欲修改之条正式通告,使众周知方可。
第六条搁起条例本会之章程、规则内之条例,其可暂时停止者,遇有需要时可由全体一致而临时搁起之,以便他事之进行;但不能搁起过于一会期以上。
议事表
说明有、无者,有可、无可之谓也。如申诉,有可讨论、无可分开是也。数目者,例外之符号也。符号之说明,另列于表下。
符号之说明:
一、凡出此两问题外所发生之急要动议,则处分之动作与独立动议同。
二、得主座之许可可作评议,但除申诉事外,不能有讨论之权利。
三、申诉问题之自身,无可付委、无可延期、无可搁置者也。惟可随申诉之本题,一同受此三种之动作。
四、若在不定下会开会之期而散会等于终止者,则此议有可讨论。
五、得为有限时之讨论,而其讨论只范围于停止讨论之自身,不能牵入于本题。
六、只有属于时日者,乃有可修正。
七、只有属于有附训令之付委,为无可分开者也。
八、只有属于有训令之付委及委员之人数,有可修正者也。
九、委员已开始进行,则无可复议。
十、只有删去而加入之修正案,为无可分开。
十一、有种修正案,其本题尚悬而未决者,有可付委者也。
十二、复议已受搁置者,不能抽出其问题作为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