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开火的条件
(a)对付按国际法行动的敌人。商船上的武器装备完全是为了自卫,它只能用来对付显然想捕拿或击沉商船的敌人。设想敌人在战争爆发时将按照国际法行动,因此只有当敌人明显表示出捕拿商船的意图时才可对其射击。如为了阻止敌人捕拿商船而显然需要进行抵抗时,可及时对敌开火。
(b)对付违反国际法行动的敌人。随着战争的发展,如敌人公然违反国际法,采取对商船不预先警告便实施攻击的方针,那末只要能阻止敌人占领有利的攻击阵位,则允许在敌开始攻击前或发出投降信号前对敌水面舰船、潜艇或飞机实施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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