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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3

作者:阎步克 当前章节:15360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2:20

类似的赐爵与补吏(或吏增秩)做法,汉代还有若干次。如:

1.《汉书》卷十《成帝纪》永始二年(前15年)二月诏: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14级爵),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

2.《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地皇元年(21年)七月:是月,大雨六十余日。令民入米六百斛为郎,其郎吏增秩、赐爵至附城。

由此人们再次看到,赐爵、补郎、补吏、增秩,是与“入谷”、“入米”相关的。对此类贡献的奖励,第一是“赐直”,第二是“赐爵”,第三是“补郎”或“补吏”(已为吏者则“迁等”);而这跟《墨子·号令》提到的“赐赏”、“赐爵”、“欲为吏者许之”三项,显有渊源关系,系战国秦汉以来的习惯做法。上引第1条永始二年的材料中,“民补郎”似与“五大夫”相关;第2条地皇元年的材料中,民“为郎”与郎吏“赐爵”无关(93)。到了东汉,入钱入谷补吏赐爵逐渐被视为卖官鬻爵了(94),反映了随官僚政治的发展,观念发生了变化。无论如何,汉代依爵补吏之事,几乎都发生在卖爵的场合,这足以否定如是论断:二十等爵本身是居官的条件,爵构成了官资。

朱绍侯先生看到:“研究汉代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根据”(95);于振波君分析燧长、候长和戍卒的爵位之后,认为不存在“什么级别的官吏与哪一级爵位相配”的制度(96)。西嶋定生也认为,“不可能按照爵级赐与来显示官爵的授与及其晋升。”(97)。唐人杜佑已经指出:“二汉并有秦二十等爵,然以为功劳之赏,非恒秩也。”(98)清人钱大昕亦云:“爵虽高,初无职事,非有治民之责也。官有定员,而爵无定员,故云:‘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盖假以虚名,未尝列于仕籍。”(99)因爵非官资,所以爵级与秩级间在官资上并无对应关系。高敏先生也这样说:“官与爵是互不相干的两码事了。”(100)

跟后代加以比较,情况就更清楚了。首先,在魏晋官品体制下,各级爵号置于各级官品之中,与职事官、散官、军号等同列,从而一体化了。进而,两晋以下以爵位起家之制逐渐发展起来:“晋世名家身有国封者,起家多拜员外散骑侍郎”(101);北魏宣武帝为五等爵拥有者制订了起家“选式”(102);唐制,“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103)。简言之,晋以下“资格”要素被配置于爵级之上,可以依爵起家了。在这时候“资格”就作为纽带,把爵级和品级联结在一起了。反观秦汉,爵级与秩级间并无这样一条纽带,爵级与秩级是“疏离”的。这种“二元性”,我们看成是秦汉帝国品位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

沿着“品秩要素配置”的思路,继续比较爵、秩两方的待遇配置。这时人们还能看到,秦汉辐辏在爵级上的特权与待遇,明显优于后代。首先是秦爵与汉爵的经济待遇比后代优厚,对此我以往曾有阐述(104)。此外后代很多附丽于官品的待遇,在秦汉时是附丽于爵的。为此再略举两端。

第一,依官阶授田还是依爵级授田。西晋占田制,“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105);唐朝均田制下,官僚占有永业田的特权依官品而定,封爵的永业田与官品不过略有参差,而且授田时爵与官不并给,只能取其多者。秦汉的授田或名田则与秩级无关,而是以爵为准的。其具体规定,可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106)。而且,汉初第7级爵七大夫(即公大夫)以上即有食邑(107)。汉武帝时,除列侯、关内侯食邑之外,至少第15级爵少上造以上仍可食邑(108)。依爵级授田或占田,应视作周制的历史影响,周朝的“爵禄”是体现在土地人民的直接占有之上的。

第二,用官阶减刑还是用爵级减刑。南北朝唐宋实行“官当”制度,就是用官阶减刑。秦汉的官贵则不能用秩级赎罪,而是用爵级赎罪的。《商君书·境内》:“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晁错:“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史记》卷三十《平准书》:“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此外,秦爵可以用来赎出隶臣妾,见云梦睡虎地秦《军爵律》。由《二年律令·钱律》等所见,汉初也可以用军功爵减刑免罪,一级爵位可免死罪一人,或免除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为庶人。朱绍侯先生因云:“一级爵位竟有这么大的作用,显示出军功爵在当时确有非凡的价值。”(109)爵可以免赎刑徒,其实也跟周制相关,周朝“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110)。

占田和减刑,是官僚的两种最重要的经济特权和法律特权;而在秦汉之间,它们配置在爵级而非秩级之上。各种特权待遇在爵、秩两方的配置及变化,顾江龙君也有不少考察,兹不详论。之所以配置在爵级上的特权相对较重、配置在禄秩上的特权相对较轻,也要从二者的来源上加以理解。禄秩源于胥吏“稍食”,而在周朝,有爵就有贵族特权,无爵的胥吏则是一个很卑微的层次。在那时候,占有一块土地、管着若干人,才是地位和身份的标志;而做吏、做家臣,等于是自己没地可食、没人可管,只好到别人家当差混饭,跟臣妾差不多少。直到汉代,那种观念仍然残留着,所以官僚“因功封爵”没什么问题,但“以爵为吏”就不合古义了,等于让贵族去做臣妾了;所以依爵占田、依爵免罪没什么问题,但依秩占田、依秩免罪就本末倒置了,等于拿臣妾当贵族了。

至于平民拥有“公士”以上爵,其实也与周代政治传统有关。周代“士”还有另一个意思,就是军士。“士”本指成年男子,故“士女”可以并称。部族时代全民皆兵,成年男子作为“国人”都要执干戈而卫社稷,因而称“士”,当军士;非统治部族的男子则另为“野人”,只承担农耕但不能成为正式战士。《国语》中的“士乡”、“农乡”,也就是“国”、“野”之别,“士乡”之“士”就是国人、军士(111)。又十六国的若干政权,以统治部族的成员为“国人”,组成国人武装,专事战射,而以其他民族成员从事农耕(112),与周代国人制度也是很相似的。在国野制度下,“士”是高于野人的一个身份。而二十等爵的“公士”爵号,我们认为来自国人做军士的制度。“军士”虽非爵号,却是高于野人、高于未服军役者的正式身份,后来就在二十等爵制中化为爵号了。卫宏《汉旧仪》释“公士”:“赐一爵为公士,谓为国君列士也。”“国君列士”即军士。魏人刘劭《爵制》释公士:“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又不更:“不复与凡更卒同也”。“不更”的爵号,既是一种军士等级,也是相对于“凡更卒”而言的。颜师古释“不更”:“言不豫更卒之事也。”(113)“不豫更卒之事”是说只任军士,不承担其他更卒义务了。那么秦汉赐民爵,其实也与周朝身份传统有关。汉代不计功勋的赐民爵,很像是一种赋予国人身份的做法。

总之,二十等爵的直接来源是军职,其功绩制性质是对周爵的重大突破;但军职经“品位化”而变成了“爵”,并一度成为一种确认身份的手段,又在宏观上显示了周朝“爵本位”传统的历史惯性。在战国秦汉,王朝依然习惯于用“爵”来确认社会身份,官僚吏民对把待遇配置于“爵”做法依然喜闻乐见,认为理所当然。依爵占田、依爵赎罪,把众多礼遇配置于“爵”上,以及把“爵”视为最大荣耀的社会观念,都是周爵的余绪。以“爵”安排身份,就是以一种“拟贵族”的方式安排身份。甚至在整个传统中国,“爵”的荣耀都是一种贵族式的荣耀,秦汉去周未远,那种荣耀就特别夺目。

就品位结构而言,汉帝国的等级秩序就可以分成两块儿。第一块儿是“爵”,即二十等爵和封爵发挥作用的范围。对官僚来说,无论因功封侯晋爵,或通过“赐官爵”而晋爵,都等于拿到了贵族俱乐部的会员卡,成了帝国公司的股东了,享有多种特权礼遇,拥有了比拟贵族的荣耀,祭祀时还可以戴刘家的竹皮冠(114)。而对编户来说,赐民爵则是调整身份的良机,得爵就得到了与“国人”类似的身份;因若干年一次的赐爵而提高爵位,意味着成为国人的年头越久身份就越高、可享有的权益就越多。

第二块儿则是禄秩支配的行政秩序。这个范围中以“事”为中心,贯彻“职位分等”原则。禄秩之下,官员的品位保障不但远少于先秦贵族,甚至少于后代官僚。如果无“爵”而只有“职”、只有“秩”,就只是个给皇帝打工的,皇帝以“吏”视之,用干得多吃得多、干得少吃得少的方式管理之。汉廷不为个人官资设置品位序列,官吏能上能下,官职可大可小,失去了职位就不再是官儿,无级别可言了。这种“重事不重人”的等级手段,减少了在官僚官资上耗费的行政资源,进而提高了行政效率。

与后代相比,秦汉官僚组织很简练,秦汉官僚的“服务取向”也很突出。秦汉官僚头衔相当简练,大致是一人一官,与后代官贵结衔的叠床架屋相比,是很不一样的。“公”、“卿”都由职能性官职组成,而不是品位性虚号。虽然有“任子”制度,给了官僚子弟一定优待,但秩至二千石方能任子弟一人,那比魏晋南北朝和唐宋的官贵荫叙范围,小得多了;而且“任子”只是让子弟去做郎,郎是要服役的,承担宫廷宿卫;服役之后才能获得候选资格,并不是直接给官做。不许依爵起家,就阻断了官贵及其子弟仅凭爵位占有官职的渠道,从而保证了“选贤任能”。

爵、秩疏离,依爵不能起家,爵、秩间缺乏一体性和可比性,附丽于爵的待遇较优厚,附丽于秩的待遇较简薄——由这种种情况,我们论定“爵—秩体制”含有一种“二元性”。“二元性”并不是说统治集团分裂了,也不是就社会结构来说的,它仅就爵、秩疏离而言。两种等级面对的是同一批人,大多数官吏既有“秩”又有“爵”。爵、秩疏离,意味着帝国等级制中的身份制因素和官僚制因素,是以一种特殊的样式两存并立的。“爵—秩体制”既显示了秦汉官僚政治的强劲势头和巨大动能,它催生了一种富有“职位分等”特色的、“重事不重人”的禄秩等级手段,也显示秦汉帝国去古未远,周朝以“爵”安排社会身份的传统,依然残留在人们的脑海之中。无论人或制度都不能超越时代,制度优劣和效力只能在具体历史条件下讨论。当周爵依然拥有浓厚传统影响力的情况下,利用它“旧瓶装新酒”,让它发挥“余热”,对帝国的制度规划者来说是顺理成章的。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说,那种同时融合了传统因素与变革因素的“爵—秩体制”,就是秦汉官僚制蓬勃活力的来源之一。

最后要说明的是,没有一种制度是一成不变的。汉代的禄秩、尤其是爵制,也处于变迁之中。上面“爵—秩体制”的讨论,只是就其典型形态而论的。两汉二十等爵在逐渐衰落,帝国的品位结构也在缓慢演化着,向“官本位”演化。详见上编第六章。

【注释】

(1)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74页。

(2)互联网新闻,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1/11018264644s.shtml。

(3)胡厚宣先生这样评论殷代之封建:“知殷代已有封建之制,则其土地之所有形态,即可得而言。盖殷代既有封建之制,则其土地或本为国家所有,经王之分封,乃属于封建侯白(伯);或土地本为诸部落国族所有,经王之封而承认其为自有之土地。”见其《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台湾大通书局1972年版,第88页。对周代封国和采邑,也不妨作如是观,即,有因君主封授而得到的,也有本来就是其所有,而由君主的封授册命正式承认的。

(4)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325页。

(5)齐思和:《周代锡命礼考》,收入《中国史探研》,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0页;又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6)段志洪:《周代卿大夫研究》,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9-14页。

(7)晁福林:《先秦时期爵制的起源与发展》,《河北学刊》1997年第3期。

(8)丁山先生说:“禹为后土,弃为后稷,皋陶作士,垂作共工,伯益为虞,伯夷作秩宗,夔为典乐,这都不过说明中国文物的创造者,也就是文物制度之神,拿初年社会学和史前神话学来解剖这类创造神话,都可作合理的解释。”见其《商周史料考证》,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页。

(9)《史记》卷二《夏本纪》正义引《帝王纪》。

(10)《左传》哀公元年、隐公十一年、襄公二十五年。

(11)对“世官”概念,学界用法不一。杜正胜先生云:“由贵族世代执政,谓之世官。”见其《周代城邦》,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93页。杜先生所用“世官”,跟“世卿”是一个意思。按《左传》隐公八年:“官有世功,则有官族。”《国语·楚语下》:“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是为百姓。”韦昭注:“能言,能言其官职也。物,事也,以功事赐之姓。官有世功,则有官族,若太史、司马之属。”可见“官”特指具体官守,如太史、司马之类,其官名还可以用为姓氏。所以世官制与世卿制应有区别,后者指世代执政的制度,前者指世代承担特定官职。铜器铭文中所常见的“司乃祖考事”,就是“世官”。

(12)《左传》成公九年、定公五年、襄公二十九年、昭公十三年、昭公十五年。

(13)《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

(14)陕西周原考古队:《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以下;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页以下。

(15)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史林二·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外二种)》,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

(16)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295-304页;黄盛璋:《西周铜器中服饰赏赐与职官及册命制度关系》,《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第1期。

(17)顾炎武:《日知录》卷七《周室班爵禄》:“为民而立之君,故班爵之意,天子与公、侯、伯、子、男一也,而非绝世之贵。代耕而赋之禄,故班禄之意,君、卿、大夫、士与庶人在官一也,而非无事之食。是故知天子一位之义,则不敢肆于民上以自尊;知禄以代耕之义,则不敢厚取于民以自奉。不明乎此,而侮夺人之君,常多于三代之下矣!”《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572页;花山文艺1991年版,第332页;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257页。

(18)如白刚先生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一卷(总论卷),就采用了“等级君主制”概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又张荣明先生称:“周代国家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具有方国联盟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贵族等级君主制色彩。”见其《商周的国家结构与国家宗教》,《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2期;《殷周政治与宗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5章。徐中舒先生称周朝为“君主等级制”,以与战国秦汉以下的“君主集权制”相区分,见其《孔子的政治思想》,收入《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中华书局1998年版,下册第1172页。

(19)分见《战国策·魏策》,及《汉书》卷一《高帝纪》汉高祖诏:“爵或人君,上所尊礼。”颜师古注:“爵高有国邑者,则自君其人,故云或人君也。”

(20)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八《桓帝》,中华书局1975年版,上册第210页。

(21)《国语·晋语八》:“是故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自卿以下不过其族。”《国语·楚语下》:“天子遍祀群神品物,诸侯祀天地、三辰及其土之山川,卿大夫祀其礼,士、庶人不过其祖。”《礼记·曲礼》:“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礼记·祭法》:“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荀子·礼论》:“郊止乎天子,而社止于诸侯,禫及士大夫。”(“禫”原作“道”,据钱大昕说改,参看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下册第350-351页。)《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天子祭天,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无所不通。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内者,则不祭也。……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则曷祭?祭泰山、河、海。”

(22)《左传》成公十三年。

(23)《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24)“庶人在官者”的概念,参看《孟子·万章下》:“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礼记·王制》:“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

(25)《说文解字》:“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犹背也。韩非曰背厶为公。”高鸿缙认为:“按八为八,乃分之初文,口为物之通像。”以此来解释“平分”之义。参看周法高等:《金文诂林》,香港中文大学1975年版,第479页。

(26)王献唐:《黄县▌器》,127-128页;转引自周法高等:《金文诂林》,第482-483页。

(27)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非三公不得称公》,卷二三《称王公为君》,《日知录集释》,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697页以下、第835页以下。

(28)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29)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341页。

(30)郭沫若:《金文余释·释白》,收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94页。

(31)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

(32)参看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收入《董作宾先生全集·甲编》,台湾艺文印书馆1978年版,第901页;杨升南:《甲骨文中的“男”为爵称说》,《中原文物》1999年第2期。

(33)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收入《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台湾大通书局1972年版,第95页。

(34)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兼论“侯”、“甸”、“男”、“卫”等几种诸侯的起源》,《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12页。裘先生认为,侯的本职是为王斥候,甸的本职是为王治田,卫的本职是为王捍卫,男的本职是为王任事。“后来,这些称号好像就只有区分等级的作用了”。

(35)李雪山先生说:“商王分封的诸侯爵称,尚无等级的划分。卜辞中还未发现哪一种爵称级别较高,哪一种级别较低。”见其《商代分封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对周代的五等爵,潘英先生认为:“虽有尊卑之分,但无等级阶次,虽有大小之别,但无主属之分。”见其《中国上古史新探》,台湾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325页。

(36)李雪山先生云,商代爵称有侯、伯、子、男、任、田、亚、妇8种,见其《商代分封制度研究》,第36页。

(37)白寿彝总主编,徐喜辰、斯维至、杨钊主编:《中国通史》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37-838页。

(38)参看周法高主编:《金文诂林》,第5608页,第1213号“卿”。

(39)杨宽:《西周史》,第749-751页。

(40)潘英:《中国上古史新探》,台湾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330页。

(41)《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

(42)《秦律十八种·仓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43)裘锡圭:《啬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46页。

(44)平襟亚:《旧上海的娼妓》,收入《旧上海的烟赌娼》,百家出版社1988年版,第160-161页;武舟:《中国妓女文化史》,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320页。

(45)以报酬为级名,要跟另一种财富分等区分开来。古罗马王政时期,塞尔维·图里阿打乱贵族平民界限,按财产标准,即10万、7.5万、5万、2.5万、1.1万阿司以上,把罗马人分5等,分别组成为百人团,以此为表决单位。参看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4章第4节,及第15章第3节;于贵信:《古代罗马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页;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1-123页。顾准先生称之为“金权政治”。孟德斯鸠评论说:“与其说是人在选举,毋宁说是资产与财富在选举。”《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页。那种财富的级称,所显示的就是富有者的社会权势了,正像“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含义一样。

(46)孙诒让:《籀庼述林》卷二《官人解》,《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164册第174页上栏。

(47)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求贤诏:“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汉武帝元朔三年(前126年)诏:“朕嘉与士大夫日新厥业,祗而不解,其赦天下。”见《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及卷六《武帝纪》。语中“士大夫”为他称。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策贤良制:“今子大夫褎然为举首,朕甚嘉之。子大夫其精心致思,朕垂听而问焉。”元光五年策贤良制:“子大夫修先圣之术,明君臣之义,讲论洽闻,有声乎当世。敢问子大夫:天人之道,何所本始?”见《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语中“子大夫”为对称。可见他称时用“士大夫”,对称时用“子大夫”。

(48)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4页以下。

(49)《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注引。

(50)《左传》成公十三年(前578年):“晋师以诸侯之师及秦师战于麻隧。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左传》襄公十一年(前562年):“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史记》卷五《秦本纪》:(宁公十二年,前704年)“宁公卒,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废太子而立出子为君”;怀公四年(前425年)“庶长晁与大臣围怀公”;出子二年(前385年)“庶长改迎灵公之子献公于河西而立之”;卷四三《赵世家》:献公十三年(前372年)“秦献公使庶长国伐魏少梁”。又同书卷十五《六国年表》:秦厉共公十年(前467年)“庶长将兵拔魏城”,秦厉共公二十六年(前451年)“左庶长城南郑”。

(51)陈直先生说:“秦爵二十级……一般人认为商鞅创法,证以本文,秦当春秋初年,即有此制度。”见其《史记新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页。朱绍侯先生说:“秦国在春秋时期已建立了军功爵制度。……从春秋直到商鞅变法前,在秦国都有实行军功爵制的记录。”见其《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高敏先生说:“这里的‘不更’与‘庶长’,都是不同于旧的封爵制的新爵名。”见其《秦的赐爵制度试探》,收入《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4页。又《墨子·号令》:“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令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高敏先生于是又说:“墨子是稍晚于孔子的春秋末期人,在他的著作中出现了不同于旧的封爵制的‘公乘’及‘五大夫’两个新爵名,而且恰恰也是后来的赐爵制的两个爵名。由此可见,春秋后期不同于旧封爵制的新爵名的出现,已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情况,不独秦国为然。”按,《墨子·号令》篇非墨子所作,而是秦惠文王以后一批活动于秦的墨家人物——所谓“秦墨”——的作品。可参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三,“田鸠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上册第353-355页;蒙文通:《墨学源流与儒墨汇合》,《古学甄微》,巴蜀书社1987年版,第215页;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所以,《号令》篇不足以证明春秋末年之秦爵。

(52)马非百:《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76页,“封爵表”序。

(53)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7页。

(54)陈直:《史记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页;或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页。

(55)参看郭子直:《战国秦封宗邑瓦书铭文新释》,《古文字研究》第14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7页以下;又收入党怀兴等主编:《中国古典文献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以下。李学勤:《战国时代的秦国铜器》,《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第8期,第39页以下。

(56)《大良造庶长鞅造殳》:“▌▌▌▌▌造庶长鞅之造殳雝骄▌。”见《双剑誃古器物图录》49,图一三○,2。高明先生称“造字之前有五字不清,复原当为‘大良造庶长鞅’”。见其《中国古文字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6页。《大良造庶长鞅戟》:“十六年大良造庶长鞅之造雝矛。”见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49页。释文参看罗福颐:《三代吉金文存释文》,香港华风书局1983年版,卷二十“杂兵”部分。又见《殷周金文集成》第11911号,第18册第283页;释文参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1年版,第6册第731页;或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52页。《大良造庶长鞅造殳鐓》:“十九年大良造庶长鞅之造殳犛郑。”咸阳塔儿坡M27063墓1995年出土。参看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塔儿坡秦墓》,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4页。王辉先生考定为秦孝公十九年(前343年)商鞅监造的秦孝公仪仗器,见其《十九年大良造鞅殳考》,《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5期。相关图片又见张涛、王齐秀:《秦汉寻梦:咸阳出土文物精华》,《荣宝斋》2004年第6期。

(57)赖非主编:《山东新出土古玺印》,齐鲁书社1998年版,第3页,编号007。这部书有可能不恰当地收录了一些伪印,参看陈根远:《山东新出土玺印献疑》,收入王人聪、游学华编:《中国古玺印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0年,第103页以下。但对这枚“右庶长之玺”没见人质疑。这枚战国“右庶长之玺”若不伪,似以理解为官印而非二十等爵印为好。

(58)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334、358页。按,在《商君书·境内》中,“军爵”与“公爵”是有区别的。高亨认为公爵对军爵而言,是文官或无官者的爵位。见其《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7页。安作璋、熊铁基认为军爵是军队中的爵制,包括公爵的最低几级,其下还分若干级。见其《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版,下册第433页。高敏认为军爵面向将士,属于军功赐爵;公爵面向军队以外的人,属于事功赐爵。见其《秦的赐爵制度试探》,《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12页。其中安作璋、熊铁基的解释较为深入,如依其说,则《商君书》的“军爵”与二十等爵并不相同。当然,睡虎地秦简的《军爵律》的“军爵”所指,就是二十等爵。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2-93页。

(59)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209页。

(60)西嶋定生:《中国古代统一国家的特质——皇帝统治之出现》,《中国上古史论文选集》(下),台北华世出版社1979年版。

(61)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447页。

(62)《后汉书》卷八六《南蛮西南夷列传》:“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刘攽认为“其民爵比不更”句衍“民”字:“巴氏之君可有爵耳,民何故辄得之。”徐复先生认为“民”字不误:“此当在‘其民’二字处一逗,直冒下‘爵比不更’二句,不更,秦官爵名,言不豫更卒之事。”见其《后读书杂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0-51页。因有爵级,巴民就可以“不豫更卒”、可以“有罪得以爵除”了。

(63)《晋书》卷五十《庾峻传》。

(64)《二年律令·贼律》。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65)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7-468页。

(66)好並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未来社1978年版,第250页。

(67)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89页。

(68)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7年博士论文,第58页。

(69)从中二千石的赐爵看,赐右庶长的有3例,赐左更的有1例。还有1例,是汉宣帝元康元年“次赐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郎吏至五大夫”,有学者推测,这“中郎吏”可能是“中更”之讹,当然也可能是左更之讹。以通赐右庶长推论,其下到五大夫,只隔“左庶长”一级而已。而这就意味着,即令在“赐中二千石至六百石爵各有差”的情况下,其“各有差”的“差”,所可以使用的只有左庶长一级而已。我们推测,左庶长这个居间的“差”其实是没有的。只有中二千石才能进入“卿爵”,二千石以下到六百石通赐五大夫,所谓“差”就是这两个“差”。其例又如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赐御史大夫关内侯、中二千石右庶长,同时列侯给钱20万,五大夫10万。可见就“赐官爵”而言,右庶长之下就是五大夫。二千石在汉人观念中属于“上大夫”,不是“卿”,所以不会被授予“卿爵”,“赐满”时只能是赐五大夫。

(70)此处食邑问题的相关史料与探讨,可参顾江龙的引述和评议,前引文第59页。

(71)《墨子·号令》:“而胜围,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令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孙诒让:《墨子间诂》,第594-595、600页。

(72)邢义田:《汉代画像中的“射爵射侯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1本第1分,2000年3月。

(73)关于禄秩的“职位分等”性质及其意义,仍请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4章。

(74)福井重雅:《汉代官吏登用制度の研究》,创文社1988年版,第352页。

(75)《二年律令·传食律》:“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吏官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分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0、49页。

(76)《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传》:“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婕妤视上卿,比列侯。娙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视三百石。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娛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上家人子、中家人子视有秩斗食云。”

(77)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78)《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第205-206页。

(79)《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80)例如高敏先生说:“于此可见,商鞅之制,确系爵与官合一,每一级爵,相当于一个五十石俸禄的官职。……这样获得爵位,就等于获得职官。”见其《秦的赐爵制度试探》,收入《秦汉史论集》,第16页。柳春藩先生说:“士兵得爵即可取得在军队或政府中作官吏的资格。……反映爵与官是紧密相关的。”见其《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17页。朱绍侯先生说:“按此原则规定,凡立有军功的人,不仅能得到爵位,而且还可以得到与爵位相适应的官职。”见其《军功爵制研究》,第181页。等等。

(81)《墨子·号令》又云:“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珮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一句,孙诒让认为“禄”前夺一“爵”字,即作“构赏、爵禄”。见其《墨子间诂》,第611页。张纯一先生赞成其说,据补“爵”字,见其《墨子集解》,成都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541页。若依此说,则“为吏”与“受构赏、爵禄”,是二中取一的可选项,要了这个就不能要那个。孙波先生也认为夺一“爵”字,但他的标点是“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见其《墨子》(全文注释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若是,则“受赐”与“为吏”二者变成了可选项,二者取一;要么“为吏”,要么“受赐”,但两种情况下都有“爵禄”,“爵禄”不在可选项中。我们认为,从《号令》前文“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看,以“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是说“不为吏”才给“赐赏、爵禄”,然则“为吏”与“赐赏、爵禄”鱼与熊掌不能兼得,选择了“为吏”就不能选择“赐赏、爵禄”。若是,则“爵不构成官资”的论点,就得以强化了。

(82)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24页,第361、362简。

(83)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22页。

(84)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8页。

(85)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年第9期。

(86)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87)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88)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69页。

(89)程大昌:《演繁露》,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93-94页。

(90)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81页。

(91)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8页。

(92)马总《意林》卷五引,《指海》本,第12页;又崇文书局丛书本,卷五第12页。

(93)我曾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课上讲过这一观点。我的学生顾江龙这样分析:“赐爵与补吏(吏迁秩)是二选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目前难以断定。不过,感觉这里的‘补吏三百石’、‘补郎’还是理解为直接用官作为奖励内容为妥。……与其说这条材料可以证明爵位仍有候补官吏的资格,倒不如说它是爵位与职事基本丧失联系的例证。”见其2007年博士论文《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第53页。这是个很好的阐释,与我的意见相近。

(94)《后汉书》卷五《安帝纪》:“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谷,得为关内侯、虎贲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缇骑、营士各有差。”《后汉书》卷八《灵帝纪》光和元年(178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后汉书》卷八《灵帝纪》中平四年(187年):“是岁,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传世,入钱五百万。”在这时候,“入钱谷”逐渐变成卖官卖爵了。

(95)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1页。

(96)于振波:《居延汉简中的燧长与候长》,《史学集刊》2000年第5期。

(97)西嶋定生:《二十等爵制》,第89-95页。

(98)《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汉官秩差次》本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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