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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一:“比秩”与“宦皇帝者”.3

作者:阎步克 当前章节:3401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2:20

(64)《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65)《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

(66)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234页以下。

(67)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以下。

(68)贾谊:《新书·等齐》,阎益振、钟夏:《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6页。

(69)《汉书》卷二《惠帝纪》惠帝诏:“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70)《汉书》卷九《元帝纪》初元五年(前44年)夏四月:“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令从官给事宫司马中者,得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应劭云:“旧时相保,一人有过,皆当坐之。”颜师古曰:“特为郎中以上除此令者,所以优之也。同产,谓兄弟也。”于振波云:“元帝取消了这些侍卫官员因父母兄弟犯罪而从坐的法令,无疑对他们是一种优待。”见其《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又“通籍”应劭注:“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做了从官近侍,连其大父母、父母、兄弟都有资格“通籍”入宫了。这制度并不奇怪。先秦有保质制度。战争期间,官吏及重要人物的家小要入居“葆宫”,有人质的意思。因战国战事频仍,“葆宫”往往长期存在。《墨子·杂守》:“吏侍守所者才(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又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守”即郡守,在郡守身边做“侍吏”,其家属要进入葆宫做人质。参看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8页。又可参张政烺先生:《秦律葆子释义》,《文史》第9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页以下;收入《张政烺文史论集》,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50页以下。曹旅宁先生也认为,秦代的“葆子”与汉代郎吏制度存在着联系,见其《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郎官等于是皇帝的“侍吏”,其实也有“质子”之意,依先秦旧俗,他们是可以与家属保持联系的。

(71)《韩非子·八经》:“县令约其辟吏,郎中约其左右。”语中的“郎中”当指郎中令,即郎中的长官。又同书《孤愤》:“当涂之人擅事要,则外内为之用矣。是以诸侯不因则事不应,故敌国为之讼。百官不因则业不进,故群臣为之用。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学士不因则养禄薄礼卑,故学士为之谈也。”其中“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一句中,“郎中”与“左右”为互文,正如前两句中“诸侯”与“敌国”、“百官”与“群臣”为互文一样。郎中系君王的“左右”,不在百官群臣之列。

(72)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四《上下通称》,《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下册第1086页。“汉人以郡守之尊称为本朝者”。

(73)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四《郎》,下册第1079-1080页。

(74)《三国志》卷二四《魏书·崔林传》注引《魏名臣奏》。

(75)《魏书》卷二一《高阳王元雍传》。

(76)按,承华门地在东宫,为东宫代称,参看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宋书札记·承华门”,中华书局1985年。

(77)参看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176-177页。

(78)曾敏行:《独醒杂志》卷二《祖宗官制同是一官而迁转凡数等》,《丛书集成新编》,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84册第380页下栏。

(79)孙机:《进贤冠与武弁大冠》,《中国古舆服论丛》(增订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以下。

(80)《清史稿》卷一○三《舆服志二》:“凡孔雀翎,翎端三眼者,贝子戴之。二眼者,镇国公、辅国公、和硕额驸戴之。一眼者,内大臣,一、二、三、四等侍卫,前锋、护军各统领、参领,前锋侍卫,诸王府长史,散骑郎,二等护卫,均得戴之。翎根并缀蓝翎。贝勒府司仪长,亲王以下二、三等护卫及前锋、亲军、护军校,均戴染蓝翎。”

(81)按,据陈登原考证,赐翎制度明朝已有,见其《国史旧闻》,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册第483页,“花翎”条。

(82)郑钦仁:《北魏官僚机构研究》,台湾牧童出版社1976年版,第187页。严耕望先生也指出,西汉郎官“颇多给事中都官诸署”,见其《秦汉郎吏制度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版。“中散”之制,又参张金龙:《北魏“中散”诸职考》,《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2期;收入氏著《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甘肃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以下。

(83)关树东:《辽朝御帐官考》,原刊《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古史文存》隋唐宋辽金元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以下;《辽朝的选官制度与社会结构》,收入《10—1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7页以下。

(84)《辽史·国语解》:“舍利也:契丹豪民要裹头巾者,纳牛驼十头,马百匹,乃给官名曰舍利。后遂为诸帐官。以郎君系之。”

(85)李桂枝:《契丹郎君考》,收入《民大史学》第1辑,中央民族大学1996年版,第273页以下。

(86)参看箭内亙:《元代蒙汉色目待遇考》,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66页;《元朝怯薛及斡耳朵考》,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8页以下;陈得芝、邱树森、丁国范:《元朝史》,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上册第307-309页。

(87)参看李治安:《怯薛与元代朝政》,《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

(88)姚燧《送李茂卿序》:“大凡今仕唯三途:一宿卫,一由儒,一由吏。由宿卫者,言出中禁,中书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则校官及品者,提举、教授;出中书;未及者则正、录而下,出行省宣慰;则十分之一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县,十九有半焉。”《牧庵集》卷四,《丛书集成新编》,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66册第628页。

(89)爱新觉罗·奕赓:《佳梦轩丛著·侍卫琐言》,民国刊本,第1页;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90)参看秦国经:《清代宫廷的警卫制度》,收入清代宫史研究会编:《清代宫史探微》,紫禁城出版社1991年版,第310页以下;陈金陵:《简论清代皇权与侍卫》,收入《清史论丛》,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以下。

(91)《清史稿》卷一一○《选举志》,“荫叙”。

(92)《清世祖实录》卷三一顺治四年三月庚申,《清实录》,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册第225-226页。

(93)《清朝文献通考》卷一八○《兵二》:“我朝以八旗统兵,不袭古制,而自与古合。侍卫之职……而统以三旗领侍卫大臣,即所谓郎卫也。”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6403页上栏。

(94)汉代宿卫郎官,最初是没有服役年限的,但可以由郎中升为侍郎,由侍郎升为中郎。秦与汉初有“宦及知于王”和“宦皇帝而知名者”的概念。就是说郎官若为秦王或汉帝特别赏识,则能得到“显大夫”的身份。

(95)侍卫补授相应品级的八旗、绿营官职,保送营官者俱加一等。侍卫还可以改文职。乾隆十三年(1748年)制,一等侍卫系三品,以三品京堂用;二等侍卫系四品,以四品京堂用。三等、四等侍卫系五品,以郎中、员外郎用;蓝翎侍卫系六品,以主事用。参看常江、李理:《清宫侍卫》,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0页。

(96)《清史稿》卷六《圣祖纪一》:“上久悉鳌拜专横乱政,特虑其多力难制,乃选侍卫、拜唐阿年少有力者为扑击之戏。是日,鳌拜入见,即令侍卫等掊而絷之。于是有善扑营之制,以近臣领之。”

(97)萧启庆:《元代的宿卫制度》,收入《元代史新探》,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59页;或《中国史学论文选集》第1辑,幼狮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5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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