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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5章第2、3节。

(3)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50页以下。

(4)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5)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6)“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原作“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非”字据刘敏先生说删。见刘敏:《重释“高帝五年诏”中的爵制问题》,《史学月刊》2005年第11期。

(7)《汉书》卷八《宣帝纪》黄龙元年(前49年)夏四月诏:“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按,有些法制史的著作,据此而称黄龙元年开始实行吏六百石有罪先请制度。如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96页。其实,汉宣帝诏中所云“有罪先请”,是追述成制。《宣帝纪》注引韦昭曰:“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诏书的意思,是说吏六百石既已位在大夫,且有罪先请,就不必再举廉吏了。可见“吏六百石有罪先请”的制度,此前已有。

(8)《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仆亦尝厕下大夫之列,陪外廷末议。”韦昭注:“《周官》太史位下大夫也。”臣瓒注:“汉太史令千石,故比下大夫。”按东汉太史令秩六百石,西汉太史令的秩级不详。《汉书》卷八三《朱博传》:“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

(9)《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有“上大夫壶遂曰”一句,司马贞《索隐》释云:“遂为詹事,秩二千石,故为上大夫也。”又如《史记》卷十四《十二诸侯年表》有“上大夫董仲舒”云云,这应该是就董仲舒曾为江都相而言的,国相秩二千石。

(10)《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侍中董贤年二十二为大司马,居上公之位。”

(11)敦煌汉简1108A:“元始五年(公元5年)十二月辛酉朔戊寅大司徒晏、大司空少薄(傅)丰下小府,大师、大保、票骑将军、少傅、轻车将军、步兵▌▌、宗伯、监御史,使主兵主艸主客护酒都尉、中二千石九卿、▌▌▌▌州牧关二郡大守、诸侯、相关都尉。”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1页;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

(12)《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

(13)参看拙作:《王莽保灾令所见十二卿及州、部关系辨疑》,《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杨天宇先生称,新莽的三公九卿之制来自《礼记·王制》,所用为今文经说。见其《论王莽与今古文经学》,《文史》第53期,中华书局2000年版。其实新莽九卿又可以分为三孤卿和六卿,兼顾了《王制》、《周礼》,也有古文经的影响。

(14)《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执金吾原名中尉,系汉武帝所改。其官在中二千石,本来属于列卿,但两汉间为凑合“九卿”之数,将其排除在“九卿”之外,单列一官了。

(15)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6)《续汉书·百官志二》注引《汉官目录》,称太常、光禄勋、卫尉“右三卿,太尉所部”,太仆、廷尉、大鸿胪“右三官,司徒所部”,宗正、大司农、少府“右三卿,司空所部”。

(17)《通典》卷二十《职官二》:“太尉分主天,部太常、卫尉、光禄勋;司徒主人,部太仆、大鸿胪、廷尉;司空主地,部宗正、少府、司农。”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3页下栏。太尉、司徒、司空分主天、地、人,明有“天人感应”、“官制象天”的色彩。类似说法又见于《韩诗外传》的“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白虎通义》的“司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以及《尚书大传》的天公、地公、人公之说(《论衡》引),此不具述。

(18)参看拙作:《汉代乐府〈陌上桑〉中的官制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9)山东省博物馆等:《山东苍山元嘉元年画像石墓》,《考古》1975年2期;方鹏钧、张勋燎:《山东苍山元嘉元年画像石题记的时代和有关问题的讨论》,《考古》1980年3期;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山东汉画像石选集》,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42页;永田英正编:《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同朋舍1994年版,第111页;赵超:《中国古代石刻概论》,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赵超:《古代石刻》,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图版二○。

(20)蒋英炬、吴文祺:《汉代武氏墓群石刻研究》,山东美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朱锡禄《武氏祠汉画像石》误作“此丞相车”,山东美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109页。

(21)朱锡禄:《武氏祠汉画像石》,第110页。

(22)朱锡禄:《嘉祥汉画像石》,山东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页。

(23)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山东汉画像石选集》,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48-49页。

(24)李发林:《山东汉画像石研究》,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99页。

(25)叶又新、蒋英炬:《武氏祠“水陆攻战”图新释》,《文史哲》1986年第3期。

(26)吴荣曾:《新莽郡县官印考略》,《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收入《先秦两汉史研究》,第322页以下。

(27)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97页。

(28)蒙文通:《论经学三篇·乙篇》,《中国文化》,三联书店1991年第4期,第60页。

(29)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38页。“通佐”之制,他书所无。

(30)《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

(31)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317:“敦德步广尉曲平望塞有秩候长敦德亭间田东武里五士王参秩庶士新始建国地皇上戊元年十月乙未……”见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51页。

(32)参看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九《史林·敦煌汉简跋九》,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21-422页;或《王国维先生全集初编》,台湾大通书局1976年版,第3辑第848页。

(33)参看王人聪:《古玺印与古文字论集》,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页以下。

(34)《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

(35)《太平御览》卷六八五《服章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册第3056页上栏。

(36)《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李贤注引。

(37)参看《宋书》卷十八《礼志五》及《隋书》卷十一《礼仪志六》。

(38)《通典》卷七五《礼三五》,第409页。

(39)皮锡瑞等学者指出,汉儒重《仪礼》而魏晋以下重《周礼》。近年梁满仓先生的研究,又推进深化了这一认识,见其《论魏晋南北朝时期五礼制度化》,《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这是就整个礼学来说的。如果专论政治制度,则汉儒重《礼记》主要是重《王制》。魏晋以下,《周礼》的政治影响大大升温了。当然,新莽兼用《王制》、《周官》,是一个例外。

(40)《礼记·郊特牲》,《十三经注疏》,第1456页。

(41)“县主”当作“县王”。魏晋及萧梁有县王,参看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4页。

(42)《通典》卷七十《礼三十》引,第386页中栏。

(43)《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决疑要注》。

(44)大司马,曹魏黄初二年(221年)始置,位在三司上;大将军,建安二十五年(220年)魏国初置,位为上公。洪饴孙谓:“案魏制,大司马或屯合肥,见《曹仁传》;或屯皖,见《明纪》,以备吴。曹植《求自试表》:‘若东属大司马,统偏师之任。’即指此”;“曹魏制度,大将军每屯长安以备蜀。曹植《求自试表》所谓‘西属大将军’是也。”《三国职官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289、1293页。曹植《求自试表》见《三国志》卷十九《魏书·陈思王曹植传》:“若使陛下出不世之诏,效臣锥刀之用,使得西属大将军,当一校之队,若东属大司马,统偏舟之任,必乘危蹈险,骋舟奋骊,突刃触锋,为士卒先,虽未能禽权馘亮,庶将虏其雄率,歼其丑类!”也反映了当时的大将军和大司马,是设以备蜀备吴的。曹仁于黄初二年由车骑将军迁大将军,屯临颍,是年转大司马;曹真在黄初七年由中军大将军迁大将军,假节钺,太和四年转大司马。可见曹魏大司马在大将军之上,是防吴之任重于防蜀也。

(45)“二王后”就是山阳公和卫国公。山阳公即汉献帝刘协,是汉朝之后。卫国公被用作周朝之后,其人应即姬署,或其父祖。《宋书》卷六十《荀伯子传》:“晋泰始元年(265年),诏赐山阳公刘康子弟一人爵关内侯,卫公姬署、宋侯孔绍子一人驸马都尉。又泰始三年,太常上博士刘憙等议,称卫公署于大晋在三恪之数,应降称侯。”此“卫公姬署”,即高堂隆《瑞贽议》所云“卫国公”。姬署死于西晋泰始七年,见《通典》卷七四《礼三四》,第405页下栏。

(46)梁武帝把汉代的九卿增加到了十二卿,即太常卿、宗正卿、太府卿、卫尉卿、司农卿、少府卿、廷尉卿、光禄卿、大匠卿、太仆卿、鸿胪卿、大舟卿。

(47)而且,梁朝的宗正卿“位视列曹尚书”,司农卿“位视散骑常侍”,太府卿“位视宗正”,少府卿“位视尚书左丞”,太仆卿“位视黄门侍郎”,卫尉卿“位视侍中”,大匠卿“位视太仆”,光禄卿“位视太子中庶子”,鸿胪卿“位视尚书左丞”,太舟卿“位视中书郎”。诸官的“位视”并不相同,同样反映了它们品级相同但官资不同,所以“班”也不同。

(48)以上所叙梁制,参看《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及《通典》卷二七《职官十九》。

(49)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版,下册第462页。

(50)见《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所叙陈制。

(51)《通典》卷七五《礼三五》引,第408页中栏。

(52)《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第32页。《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

(5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七《职官考一》,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38页上栏。

(54)《司马光奏议》,山西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页。

(55)《宋史》卷一一八《礼志二一》,卷一六八《职官志八》。

(56)按,《宋史》卷一六八《职官志八》所列“建隆以后合班之制”,龚延明先生认为“实为仁宗庆历以后之制”,见其《宋史职官志补正》,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94页。

(57)可参看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618页。

(58)薛梅卿、赵晓耕:《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59)如《宋史》卷一六八《职官志八》所叙:“内客省使视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视将作监,引进使视庶子。宣庆使、四方馆使视少卿,宣政、昭宣、阁门使视少监。客省等副使视员外郎。皇城使以下诸司使视郎中,副使视太常博士。内殿承制视殿中丞,崇班及阁门祗候视赞善大夫,供奉官视诸卫率,侍禁视副率。殿直视著作佐郎……”

(60)《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一·官品杂压》:“诸序位以职事杂压,从一高;同者,异姓为后(谓非国者)。次以贴职,贴职同,以服色;服色同,以资序;资序同,以封爵;封爵同,以勋;勋同,以转官;先后转官同,以出身;出身同,以齿。……诸杂压高下相妨者,先以差遣;差遣同或高者,序官。”《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第86-87页。

(61)《明史》卷五三《礼志七》。

(62)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卷四四《礼部二·朝仪》;徐一夔:《明集礼》卷十七,《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49册。

(63)可参看《光绪大清会典图典》卷二六。

(64)陈立:《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95、126页。

(65)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3页。

(66)据郑玄注和孔颖达疏,其大意是天子吃的瓜要削皮,四析再横断,形成八块,再蒙上一块细葛巾;诸侯的瓜只切成两半再横断,形成四块,蒙上一块粗葛巾;大夫的瓜也切成四块,但不蒙巾;士吃的瓜只切掉瓜蒂,再横断,形成两块;庶人吃的瓜,只削掉瓜蒂而已。《十三经注疏》,第1243页下栏。

(67)转引自胡志宏:《西方中国古代史研究导论》,大象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又宫崎市定《古代帝国的成立·总论》:“即使说历史的理解是始于时代区分且终于时代区分也并不过分。……参考欧洲史的研究方法,我们想把东亚史的时代区分为第一期古代帝国的成立、第二期贵族社会、第三期独裁政治时代、第四期东亚近代化进行时代这样4期进行考察。”京大东洋史1,创元社1952年版;《宫崎市定全集》第17卷,岩波书店1993年版,第11页。转引自礪波護:《中国历史研究入门》,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18页。

(68)李毅:《美国教科书里的中国》,广东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69)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页。这个论点遭到了若干大陆学者批评,他们认为,新中国“宣告了‘王朝循环论’的历史终结,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金春明主编:《评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70)伊佩霞:《剑桥插图中国史》,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年版,中文版序言。

(71)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7-18页。虽然法国的沙义德不同意这一说法,说是欧洲历史也有连续性(引自李零:《传统为什么这样红——20年目睹之怪现状》,互联网,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660634&PostID=9581630)。但西方历史的连续性,终究不能跟中国相比。

(72)余英时:《关于中国历史特质的一些看法》,收入《文史传统与文化重建》,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39页,第146-147页。

(73)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29页。

(74)余英时:《十字路口的中国史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75)参看拙作:《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吴宗国主编)第三章《变态与融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6)西方人的“政治文化”概念指政治态度、信仰和情感。我所使用的“政治文化”,则指中国古代处于政治与文化交界面上的各种事项。“士大夫政治”则被定义为一种政治文化体制和模式,它同时体现在政治、制度和文化方面。参看拙作:《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

下 编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1)一书出版伊始,就引起了广泛注意。竹简所见各种文书,大约形成于汉高祖五年(前202年)至汉吕后二年(前186年);而墓主大约是位低级官吏,去世在汉吕后二年或其后不久。其中的《二年律令》里面,包括二十七八种“律”(2)和一种“令”。这些法律文献,为研讨汉初制度提供了宝贵材料,给了学者“美不胜收”之感。秦汉传世文献的数量跟研究者的数量不成正比,所以每当有地下文献新出,人们总是应声而至、接踵而来。

《二年律令》中有一种《秩律》。书写《秩律》的竹简约有34枚,录文约1700多字,残缺不算太多;内容是中央王朝对各种官吏秩级的法律规定,从而展示了汉初官员的禄秩序列原貌。《秩律》看上去未免单调乏味,不过是些官名和秩级的排列而已,通篇都由“某官,某官……若干石”这样的语句构成。这1700多字能够告诉人们什么呢?

首先,《秩律》提供了汉初禄秩的基本结构,显示了禄秩序列是由哪些秩级构成的。本来先秦的秩级记载就很稀少,汉初的秩级情况非常暧昧;而《秩律》补上了汉初秩级这一缺环,并显示这时的秩级比后来为简,并由此可以推知早期禄秩的重心,相对于官职等级架构来说是比较偏下的。那么由先秦秩级进化到汉初秩级,再进化到西汉中后期和东汉秩级,禄秩在结构上的由简而繁、其重心上升的变迁历程,就更清晰一些地呈现出来了。

其次,观察《秩律》可以看到,汉初的某些官职没有列在其中。例如,在《二年律令》中多次提到一种“宦皇帝者”,他们大致就是后世的“郎、从官”,这类官职就没列在《秩律》之中。没被列在《秩律》之中的官职,我们认为没有秩级。还有文学之官,也不在《秩律》之中,由此我们推测,这类官职当时也无秩级。而这就告诉人们,当时采用禄秩手段所管理的职类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职类都用禄秩做官阶,最初主要是“吏”,即行政人员职类使用禄秩。而这就有力强化了我以往的禄秩是“吏禄”的论点。

进一步考察还能看到,因不载于《秩律》而被我们判断为无秩的那些官职,后来逐渐有秩级了,但大抵分布在“比秩”之中。所谓“比秩”,就是冠以“比”字的秩级,如“比二千石”、“比千石”、“比六百石”之类。根据种种迹象我们判断,“比秩”是由原先无秩的官职,通过“比”于某个秩级,而形成的。这主要发生在“宦皇帝者”职类,以及“文学”职类。此外,军职在后来也列于“比秩”。那么禄秩序列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横向扩张”,即向更多职类扩张的过程。更多职类被纳入禄秩,就意味着更多职类被用针对“吏”的方式管理了。那是汉代官僚等级管理的重要进化。

汉代禄秩的秩级中有“比秩”,这是一个非常显眼的结构性特征;然而两千年来,几乎无人对“比秩”问个究竟。秦汉官制被梳理了两千年,没被研讨过的制度寥若晨星,而“比秩”就是其中的一个。不过现在,我们可以对它提出一个初步解释了。看似单调枯燥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其实潜藏着若干有价值的信息,可以丰富人们对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的认识。

【注释】

(1)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根据原书为27种“律”。李均明先生认为,现《二年律令》中的《具律》应分出《囚律》。见其《〈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若是加上《囚律》,那么今见《二年律令》中,就应该包含28种“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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