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以后,五百石以下县长就频繁出现了。《汉书·百官公卿表》:“成帝阳朔二年(前23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八百石、五百石被合并于六百石、四百石,则八百石县令、五百石县长,又遭遇了一次秩级下降。合并后的令长,为千石令、六百石令、四百石长、三百石长。据李昭君统计,东汉县级长官中“令”约500个左右,约占县、邑、道数1180个的42%。千石令大概很少。东汉的洛阳令也不过千石。西汉长安令大概也是千石。“令”的绝大部分应是六百石,其余为“长”。总的说来,《秩律》时代,县级长官全部处在千石至六百石段落;而至东汉,半数以上的县级长官在四百石以下。那么县级长官的平均秩级逐步下降的趋势,是确实存在的。
汉代郡县长官秩级下降或相对下降,当然也跟国土拓展、经济繁荣、人口增殖造成的郡县普设、同级行政单位大大增加有关;不过王朝本来也有另一种选择,即增设郡县而不降其秩。但王朝没那么做,非压低其秩级不可,那就不是没有意义的了。
总之,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变化线索:中央官秩级扶摇直上,王国郡县同类官职的秩级却相形失色,二者成反比。史载:“孝文时……其二千石长吏亦安官乐职,然后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其后稍稍变易,公卿以下传相促急,又数改更政事,司隶、部刺史察过悉劾,发扬阴私,吏或居官数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错道路。中材苟容求全,下材怀危内顾,壹切营私者多。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或持其微过,增加成罪,言于刺史、司隶,或至上书章下;众庶知其易危,小失意则有离畔之心。”(51)随司隶校尉和十三州部刺史的设置,中央对郡守二千石控御与监管的大为强化,二千石长官“益轻贱”,战战兢兢,临渊履薄。王国官也逐渐沦为“左官”,员额惨遭削减、秩级不断下降。由此,中央朝廷对地方的政治强势,全面确立。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1953—1957)》,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488页以下。
(2)韦正等:《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墓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8年第8期。
(3)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遣策,记有安车一乘、大车一乘、辒车二乘、辌车二乘,是“驾六马”的,见何介钧主编:《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2页。
(4)马王堆一号汉墓遣策,记有“酑羹九鼎”一套,参看俞伟超先生的讨论,《马王堆一号汉墓用鼎制度考》,收入湖南省博物馆编:《马王堆汉墓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5页。
(5)按陈直先生怀疑王国“郎中令秩六百石”的记载,认为“郎中令秩二千石,在王国则秩千石,不应为六百石,故知原文有脱落”。见其《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6页。我想郎中令的秩级不妨有变,若无确证,还是不能断为脱落的。
(6)《续汉书·百官志五》:“郎中令一人,仆一人,皆千石。”则东汉郎中令复为千石了。
(7)《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8)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7年版,第100页。
(9)《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注引《续汉书》、卷十四《宗室四王三侯传》注引《续汉志》等,均称中大夫秩比六百石。又《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注引《续汉志》作“中大夫,秩六百石”,不脱“中”字而脱“比”字。
(10)萧亢达:《从南越国“景巷令印”、“南越中大夫”印考释蠡测南越国的官僚政体》,《广东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1)赵平安:《秦西汉官印论要》,《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3期。
(12)《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勾承益先生认为此事在惠帝元年之后。见其《西汉前期刘氏诸侯王的“相”》,《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3)当然也要看到,王国“丞相”虽降为王国“相”,实权反倒增大了。马雍先生指出:“自从景帝改‘丞相’为‘相’以后,诸侯王的直接统治权完全被剥夺,王国朝廷的高级官吏统统由中央任命,似乎级位稍降,而权力却大为提高,实际上已成为王国最高的统治者。”见其《轪侯和长沙国相国——谈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主人身份和墓葬年代的有关问题》,收入湖南省博物馆:《马王堆汉墓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页。改名“相”、给其秩级,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增大王国相的实权,也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两个措施的目的是一致的。
(14)参看《汉书》卷六《武帝纪》。
(15)《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
(16)孙慰祖、徐谷富编:《秦汉金文汇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17)《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
(18)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仍把这些条文放在《置吏律》部分。第38-39页。
(1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0-11页。
(20)《汉书》卷八《宣帝纪》、卷八九《循吏黄霸传》。
(2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郡太守不尽二千石》条及《郡有美恶守有高低》条,第281页以下。
(22)参看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39页;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收入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23)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9页。
(24)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第31页。
(25)杨际平:《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和乡亭里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26)《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
(27)据葛剑雄先生研究,汉武帝时人口负增长的年份居多,其人口的最低点是3200万。按正常的年平均增长率计,汉武帝时期损失人口1558万。当然人口不等于户口。汉昭帝初年核定户口,可能只有2000多万。是所谓“户口减半”。汉宣帝地节元年(前69年),户口上限已达约4700万左右。见其《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以下。
(28)可参看崔在容:《西汉京畿制度的特征》,《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但此文没有涉及京畿官职的秩级问题。
(2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98页。
(30)《汉书》卷五十《郑当时传》。
(3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329页。
(32)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志二八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34页下栏。
(33)《三国志》卷二四《王观传》。
(34)《续汉书·百官志一》注引应劭《汉官仪》录世祖光武帝诏:“丞相故事,四科取士……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这“四科取士”中的“才任三辅令”,就是西汉的“治剧”。卫宏《汉旧仪》记西汉制度:“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又《后汉书》卷三一《王堂传》:“初举光禄茂才,迁谷城令……三府举堂治剧,拜巴郡太守。”王堂举“治剧”而任巴郡太守,则巴郡时为“剧郡”。又《续汉书·百官志二》注引蔡质《汉仪》:“(侍御史)公府掾属高第补之。初称守,满岁拜真,出治剧为刺史、二千石,平迁补令。”是州郡县都用“治剧”,那么州郡县都有剧、平之别。
(35)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327页以下。
(36)《后汉书》卷三一《苏章传》、卷四一《第五伦传》。
(37)《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属官之差,如“上上州府,州属官佐史,合三百九十三人。上中州减上上州十人。上下州减上中州十人。中上州减上下州五十一人。中中州减中上州十人。中下州减中中州十人。下上州减中下州五十人。下中州减下上州十人。下下州减下中州十人”。
(38)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页。《明史》卷七一《选举三》:“其繁简之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七万石以上,县以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冲要供给处,俱为事繁。府粮不及十五万石,州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处,俱为事简。在京诸司,俱从繁例。”等级与前书所述有异,这是不同时期制度变化造成的。
(39)《清世宗实录》卷一一三,雍正九年(1731年)十二月戊申,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0页下栏。
(40)《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三年(27年)七月庚辰诏。这个制度其实来自新莽。《汉旧仪》卷下:“哀帝时长相皆黑绶。亡新吏黑绶,有罪先请,与廉吏同。”《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2页。
(41)《汉书》卷三十《艺文志》:“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颜师古注云:“稗官,小官。《汉名臣奏》唐林请省置吏,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是也。”而潘建国先生认为,“稗官”相当于《周官》中的土训、诵训、训方氏,在汉代则是待诏、侍郎之类。见其《“稗官”说》,《文学评论》1999年第2期。按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注释》谓:“稗官,属下的小官。”《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63页。又云梦龙岗秦简第一○号简:“取传书乡部稗官。”《云梦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4页。刘信芳、梁柱等取《汉书·百官公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以释之,见其编著:《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结合睡虎地简、龙岗简,加之《秩律》所见“稗官”,潘先生的说法恐难成立,颜师古所云应是正确的。
(42)《汉书》卷九《元帝纪》。
(43)《尹湾汉墓简牍》,第79页。东海郡的郡尉秩真二千石,朱绍侯先生认为是战争时期的特殊安排,见其《〈尹湾汉墓简牍〉是东海郡非常时期的档案材料》,《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谢桂华先生则以东海郡是“大郡”释之,见其《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第31页。
(44)《汉书》卷八八《儒林传》:“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可知左右内史、大行的卒史是二百石卒史,郡卒史是百石。另参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二节。
(45)严耕望先生说:“掾史秩一百石,则守属书佐盖斗食之奉矣”;“功曹虽秩仅百石,然于守相自辟之属吏中地位最高,且职统诸曹,故特为守相所任委。”见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6页、第119页。又尹湾汉简有“属”,《集簿》记东海郡太守府有“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都尉府有“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五人”;《东海郡吏员簿》谓太守府有“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九人,用算佐一人,小府啬夫一人”,都尉府有“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四人,用算佐一人”。见《尹湾汉墓简牍》,第77、79页。这所反映的是汉成帝前期的情况。谢桂华先生说,汉初所见郡属吏主要是卒史和书佐,“属”乃后来新增之一级:“在卒史和书佐这两个等级之间,增设了属这个等级。”见其《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第26页。杨际平先生则认为,“属”亦百石吏,与卒史同级,见其《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与乡、亭、里关系——东海郡尹湾汉简研究》,《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46)《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又云:“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这句话的意思是,若官阙不足,则以比二百石治礼掌故,补中二千石之比二百石属;以比百石文学掌故,补百石(或比百石)的郡属。
(47)《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注引。
(48)《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洛阳令秩千石……员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又云:“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严耕望参照洛阳令的例子,指出河南尹府中“十二人百石”的“百石”之前应有一数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1页。邹水杰君认为“十二人百石”的“百石”前夺一“四”字。又《续汉志》“百官奉”条注引《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与河南尹及洛阳员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岂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则四百石秩为太优而无品,若共进奉者人不过一斗,亦非义理。”邹水杰君认为,这“四百二十七人奉”一句中夺一“石”字,当为“四百石二十七人奉”,因为比四百石俸月四十五斛,正好可以说通。“由此可见,京师之制,与常制异。”见其《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其说可取。
(49)陈乃华:《论齐国法制对汉制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50)李昭君:《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1)《汉书》卷八六《王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