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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华府会议的参与

作者:吕思勉 当前章节:2364 字 更新时间:2026-6-12 21:05

《对德和约》,既经英、法、意、日等国,相继批准后,日本公使小幡,于1920年一月十九日,致牒外部,说:“日本依《媾和条约》一五六至一五八条的规定,继承胶州湾的租借权和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1915年五月二十五日的《中日条约》,规定日后日本向德国协定权利利益的让与,中国概行承认。同日《交还胶州湾的换文》中,说战事终了,胶州湾全由日本处分时于左列条件之下,交还中国……特提议从速开始交涉。”这时候,我国舆论,都主张提出国际联盟。四月初十日,日本又提出第二次通牒。外交部于五月二十二日答复,说:“《对德和约》,我国未曾签字,未便依据该约,径与贵国开议。”又说明全国人民对于本问题态度的激昂。末说:“目前情状,胶济环界内外军事设施,没有继续保持的必要。胶济沿路保卫,应从速恢复战前状态。此节与交还青岛问题,截然两事;想必不执曾否开议,以延缓实行之期。倘果愿将军事设施收束,自当训令地方官,与领事接洽办理。”日本说:“处理此问题的根本原则,中日间已有条约。中国政府以为便于商议之时,日政府便允与商议。铁路沿线警备,俟中国巡警队组织完备后,由中日各该官宪,协定交替手续撤退。至于胶济环界内军事设施,日本所以要交涉,正是为此。只要交涉完成,这个问题,就不解决而自解决了。”交涉到此就告停顿。

1921年,美国为筹议限制军备和远东问题,发起华盛顿会议。于八月十三日,正式照会外交部,请中国参与。中国于十六日表示赞成。

九月初七日,小幡向外交部提出《交还青岛的节略》九条,称为《山东善后处置案大纲》。中国于十月初五日,答复拒绝。日本于十月十九日,又加以驳复。并申明中国政府,若更能反省,再示欲开交涉之意,日本政府亦必应之。中国于十一月初三日答复,要求日本再加充分的考虑。

华府会议,我国于十月初六日,派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伍朝枢充全权代表。该会议于十一月十四日,正式开会。其中限制军备委员会,由英、法、意、美、日五国代表组织;远东问题委员会,由中、英、法、意、美、日、葡、荷、比九国代表组织。远东问题委员会开会之后,我国代表,首先提出大纲十条。旋经美代表罗德,提出四大原则。

一、尊重中国的主权独立和土地上行政上的完全。

二、给与中国以极完全而无障碍的机会,以发展并维持稳固有力的政府。

三、用全力确立各国在中国的工商业机会均等的原则而维持之。

四、不得利用现状,攫取特殊的权利。

经一致通过,认为讨论各问题的标准。旋又提出“关税自主”、“废除领事裁判权”、“撤销外邮”、“撤退驻兵”、“撤销外国无线电台”、“维持中立”、交还租借地等案。而山东问题,亦即在会外解决。华府会议所成条约,共有八种。《中日鲁案条约》外,便是英、法、美、日《四国太平洋条约》(《四国协定》)、《五国海军条约》、《五国潜艇毒气条约》、《六国海底电线支配条约》、《九国中国关税条约》、《九国条约》(《九国协定》)。而罗德四原则和许多有关中国的问题,都包括在《九国条约》中,和我国关系最大。

九国条约第一条:列举《罗德四原则》。第二条:说缔约国不得缔结违背此项原则的条约。第三条:为适用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主义,不得在中国要求优先权或独占权。第四条:缔约国不得相互约定,创设势力范围,或实际上排他的机会。第五条:中国全部的铁路,不得自行,或许他国“对于各国为差别的待遇”。第六条:中国不参加战争时,应尊重其中立权。《关税条约》,见第八章第四节。此外关于中国的事情,还有许多议决案。

(A)撤退外国驻兵案。未经条约允准的,如日本在汉口的驻兵,各国应即行撤退。其经条约允许的,如各国在北京的驻兵,允于中国要求时,训令其驻在北京的代表,会同中国政府所派代表三人,共同调查;报告各关系国政府,再行斟酌。

(B)撤废领事裁判权案。议决闭会后三个月,各国各派代表一人(中国亦在其内),组织委员会,考察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的现状和中国法律、司法制度、司法行政的情形。于一年内报告各关系国。并得向中国政府提出改良司法意见书——但中国政府得自由承诺拒绝其一部或全部。非署名国在中国有领事裁判权的,亦得于组织委员会以前,委美国通告各署名国加入。

(C)关于中国的条约公开案。议决以前所立条约、协约、换文、他之国际协定、以自国国民为当事者与中国所结契约,限事情之所许,从速提出本会议总事务局,移牒于参加各国。以后订立的,应于订立后六十日内,通知署名国及加入国。与中国有条约关系,而未参加本会议的,可招请其加入。

(D)撤废在中国的外国邮政局案。除租借地及条约特别规定者外,于(一)中国邮政业务之有效的管理,(二)中国政府,保证外国人邮政总办的地位,并保证对于现在邮政无变更之意的条件下,赞成撤废。于1923年一月一日实行。

(E)撤废外国在中国的无线电台案。因1901年九月七日国际议约规定所设立,及由事实上外国使馆所设立,以收发官电为限——但其他一切电信有故障,由中国交通部以公文证明时,得暂收发私电。由条约或中国政府特许的外国政府或人民所设无线电台,以收发其条约或条件所规定的电报为限。其未经条约或特许者,由中国政府买收。

(F)中国铁路统一案。于在华铁路之扩张,与其既得适法的权利两立的最大限度,使中国政府,得于其所管理的铁路网,统一诸铁路。中国政府,因此需用外国财政技术时,应即许之。

(G)希望中国裁兵案。并非有意干涉中国内政;不过以友谊的关系,谋中国的利益,及一般通商利益,希望中国树立强固政府。又本会议的精神,在于减少世界军备,以减轻人民负担;本于同一的精神,希望中国的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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