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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秦代的家庭教育

作者:马镛 当前章节:3097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1:54

公元前221年,秦灭齐,结束了200年间七国纷争的局面,建立起中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秦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统一的政策制度,为后世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这是它的历史功绩。但秦又推行严酷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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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策,对包括家教在内的社会生活各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秦代的家庭教育由此而具有极鲜明的特点。

一、商鞅的家教主张

商鞅对秦代政策的实施有很大影响,所以讲到秦代家教就不能不追溯商鞅的有关主张。

商鞅(约前390—前338年)姓公孙,名鞅,卫国人,因战功封于商,故称商鞅。他初为魏国公叔痤的家臣,后入秦说服孝公变法。秦孝公三年(前336年)用商鞅变法,主要是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用李悝《法经》为法律、行连坐法。

秦孝公十二年迁都咸阳,进一步推行变法,其变法包括废井田、允许土地买卖、按丁男征赋、统一度量衡等。商鞅的两次变法为秦国的富强和统一全国打下了基础。

商鞅变法的目的,在于鼓励耕战,他的家教思想也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

他提出“壹教”主张,即统一教化内容,摈弃仁义道德,专崇耕战,尤其是崇战:“所谓壹教者,博闻、辨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坚者被,锐者挫,虽曰圣知、巧佞、厚朴,则不能以非功罔上利然。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

①商鞅试图以富贵促使人勇猛善战,造成社会和家庭崇战心态:“是父兄、昆弟、知识、婚姻、合同者皆曰:

①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四,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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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之所加,存战而已矣。

‘“

①使“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

②家庭教育也是教子弟勇敢战斗,服从命令听指挥:“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

‘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

‘……是以三军之士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③商鞅实行连坐法,士兵不听命令,不仅自己得死,家里人也得死,以此促使家庭普遍教子听从军令、死不旋踵。这就是商鞅的家教主张和措施。

秦国当时的家庭文明程度落后于中原六国,为此,商鞅以法令推行其家庭伦理道德规范。他自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

④所谓大筑冀阙,是指他列出命令,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息,并将命令记于宫庭和百姓门上。

他还用法律形式强制实行成年男子分居别户,不分户则倍其赋。

商鞅虽然被奴隶主贵族诬为谋反而处死,但其思想和政策却在秦国扎下根来,秦统一全国后仍在起作用。尽管他以耕战为目的的家教主张随着统一而不再实行,但他以强制手段推行家庭伦理规范和家教主张的基本精神,却被秦代完全继承下来,形成秦代家教的特点。

①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四,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4页。

②同上书,第108页。

③同上书,第108页。

④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第八》,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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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代家教的特点

(一)强制推行家庭伦理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大力推行书同文、行同伦政策,规范家庭道德行为是其中重要环节。而家庭伦理的实行,又为家教的进行准备了必要的条件。秦始皇曾五次出巡,一方面向人民显示其权威和功绩,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匡饬异俗。如他在琅邪台上刻石曰:“端平法度,万物之纪。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匡饬异俗,陵水经地。”

①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他的第五次巡行(刻石)特别对男女节操提出严格的要求,如:“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成。”

②即严行男女之别,禁止淫乱行为,做到男女之间纯洁真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③男子淫乱他人之妻,杀之无罪。这体现出秦推行伦理规范的严酷性特点。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

④妻子逃离本夫而改嫁他人,所生子女不认其母。秦始皇希望上述条规使百姓“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保太平。”

(二)强制子弟服从家教秦统治者为了提倡孝道,维护其理想的家教秩序,从法

①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45页。

②同上书,第262页。

③同上书,第262页。

④同上书,第262页。

⑤同上书,第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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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上给予家长将不孝或不听从教育的子弟送官惩处的权利,(即送惩权)官府则应满足家长的惩罚要求。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这类例子。其一例为:“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即令史已往执。“

①意思是某里士伍甲控告说:“甲的亲生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请求官府处以死刑。”官府当即命令史前往捉拿。另一例为:“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于同里士五(伍)丙足,遷(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遷(迁)所,敢告。

‘“

②意谓某里士伍甲请求官府将其亲子丙断足,流放到蜀郡边远地区,使他终身不得离开流放地。结果官府满足了这个父亲的要求。

上述两个例子作为“封诊式”

,即刑事案例载于秦简,说明秦代是以此作为处理这类案子的范例的。秦代运用政权的暴力来解决属于伦理道德范围的问题,这充分反映秦代推行其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和家教主张的强制性特点。

秦代送惩权制度的实施,对后世影响深远。唐律和清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唐律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

③清律则定为:“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④上述处罚均须由父母告官,才予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5年版,第263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5年版,第263页。

③长孙无忌等:《唐律疏义》卷二十四,《丛书集成初编》第779册,第525页。

④徐本、三泰等:《大清律例》卷三十,影印《四库全书》第673册,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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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这些规定都脱胎于秦代的送惩制度,只不过比起秦制来有了客观的“标准”

,不让家长随心所欲地处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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