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举一例,某位作家声称:“伪装诡计会像旧式女装的裙撑一样退出历史舞台。”
而我的回应如下:“亲爱的先生,那是一种偏见,更何况它与事实南辕北辙。堪为反例的小说名足足能写满半张纸,其中,G.K.切斯特顿的《带翼的匕首》、R.奥斯汀.弗里曼的《安吉丽娜.弗鲁德之谜》、Q.帕特里的《S.S谋杀案》、埃勒里.奎因的《荷兰鞋之谜》、菲利普.麦克唐纳的《幽灵》、E.C.本特利与H.W.艾伦的《特伦特自己的案件》、安东尼.伯克莱的《顶楼谋杀案》、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三幕悲剧》都堪称上品。伪装诡计是军械库中最精良的武器之一。考量一条诡计的标准,并非其是新是旧,太阳底下本无新事,关键在于如何在诡计的基础上造就富于新意的情节转折。
那么,接下来是我个人开列的“应为”与“禁为”清单,其中部分取自前述作者的成果,部分则源于我的心血结晶。
(一)凶手不得设置为侦探或任何助手或任何我们能够直接了解其内心思维活动的人物。
(二)真箱大白之前,任何时候都不应将凶手置于重度怀疑之下。即便你不具备将他的身份保密到最后一刻的天才技法,至少也要做足表面文章。倘若在早先的章节中刻意为凶手“澄清”,到头来再为此向读者致歉,那效果反不如被读者提前看破真相、导致结局的意外性付诸东流来得好。
(三)犯罪应由一人独立完成。某些情况下,允许为凶手设置一名同谋,但如果共犯的人数达到两名、三名甚或四名,小说就将彻底崩溃。侦探小说的精髓在于一个罪犯愚弄七个无辜之人,而非七个罪犯欺负一个无辜的家伙。
(四)罪案务必确切落实。如果某个角色下落不明、已被推断为遭谋杀,那么就应明确描述他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倘若他并未遇害,那很遗憾,但读者有权听取对谜团的清晰表述。
以上四条金科玉律我都深以为然。而你将会发现,其中每一条都在最“优秀”的侦探小说中被击碎了——碎于一柄重锤之下,碎得体无完肤,碎得令人肃然起敬,而读者唯有尽情喝彩。因为它们并非真正的规则,仅仅是偏见而已。
评论家所能陷入的最伟大的圈套,是坚称某些元素在当下那一年已臻完善,仿佛在裹尸布或者帽子中也能提炼出某种风格,又或者坚称某些元素早已被潮流所唾弃。当卡罗琳.威尔斯的《悬念小说之技巧》于1913年首次出版时,已故的威尔斯小姐便已经讨论了陈腐诡计的问题。可是,没有什么东西已经过时,将来也没有什么东西会过时,毕竟从前的诡计还能旧瓶装新酒。昨天的潮流也许风光不再,但较之现今的流行也许并不逊色;恰相反,可能还要高明得多。
所以就让他们的笔锋自由驰骋吧,承载希望的年轻一代!让那最可怕的拦路虎——所谓“创新变革”的责任感飞到九霄云外去吧!请牢记,对思维技能的真正考验,在于游戏中的动力、灵敏与策略,而非将球安放在场地中央,或是带着并不存在的球冲杀过半场。那么,你我便能安然静坐在安乐椅中、捧读一本崭新的推理小说,幸福地延续这古老的游戏,无与伦比的游戏,世界上最伟大的游戏。
十七年之后的第一次反思
当年文思泉涌、一挥而就以上文字的时间与情境,依然历历在目。那是1946年,我在伦敦哈弗斯托克山的公寓中倾听风声呼啸的冷冽春天。尽管当时的住房供给十分紧张,我还是得到了那间公寓。除了我那苏格兰人的幸运庇佑之外,更有其他原因。1943年我迁居此处时,阿道夫.希特勒仍在地球上横行无忌,他还没有放松那些所谓的闪电战、飞弹、火箭以及由他那永不枯竭的幽默感所衍生出的其他奇谈妙论。
然而我们都对此充满期待。而且除了你那俯首帖耳的仆人,没人会傻到想要一间位于顶楼的公寓。
如果我再次提笔开列最心仪的侦探小说,我会修订在上文中所作的选择吗?不会改动任何一处观点,也不会调整任何一位作家。十七年来,不曾涌现更为杰出的作家,而且(别将这不幸的消息告诉敌人)连上文那些作家一半的实力也无法企及。也许对其中四位作家,我应当为他们选择另一部更有代表性的作品,例如A.E.W.梅森的《箭屋》,菲利普.麦克唐纳的《铿刀》,埃勒里.奎因的《中国橘子之谜》;以及多萝西.L.塞耶斯的《剧毒》。
但这只是细枝末节而已,关键仍在于作者本人以及他笔下的侦探。“你依然相信那些?”善意的好友附耳问道,“难道这么多年来你没有其他心得?”原因在于,我并未从其他方面领悟到智慧,也就不必在此多抱什么希望了。何况一个人总该乐于为自己的偏见辩护吧。
时光荏苒,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之中,最令他心满意足的部分,也许就是由那些偏见所构成的——或许事实就是如此。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