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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 .11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当前章节:15573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1:00

(3)鲁国赋税制度的改革公元前594 年鲁国"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这是鲁国土地、赋税制度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左传》宣公十五年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这就是说按西周的传统是用"藉法"即借民力助耕公田直接榨取剩余劳动的,开始实行的按亩收税制不合周礼。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初税亩"是对公田以外原不征税的农民私田和可供农民垦辟的国有土地也交农民耕垦,而后计亩征税。《左传》宣公十五年杜预注云:"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指公田以外的私田),复十收其一"。这就是说实行"初税亩"后,劳动者除了助耕公田时交纳十分之一的劳役地租外,在私田上又要按亩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税(租)。《谷梁传》也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也是申明"初税亩"并不是取消公田按亩收税,原来在公田上的劳役盘剥并未废除,而是在公田之外劳动者的私田上按亩而税。因此,可以说"初税亩"的实行是统治者的加重剥削和扩大剥削。所谓加重剥削,是指直接生产者除了在公田接受十分之一的劳役之外,现在又要在私田上交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税(租),他们受的盘剥增加了一倍,由原来的十分之一增加到了十分之二。所谓扩大剥削,是指统治者的税源扩大了,增多了。原来统治者只在公田上盘剥劳动者,此外在直接生产者的份地和井邑所属的大片草地、森林、荒地等等都无税收,这就是所谓"公田而收其入","而不税民之私也"。这样,统治者剥削收入的来源仅仅限于领地的一小部分公田上,对其余绝大部分土地都不能课税,没有剥削收入。实行"初税亩"后不同了,劳动者的份地要交税,不为农民使用的草地、荒地等公用土地也可以借贷、租赁方式归农民使用而由统治者收税。当统治者发现向农民征收实物税(租)是一种省力、省事、收入更多的剥削方式时,他们就会放弃公田上对徭役劳动的榨取,也改而采用实物税(租)制。这样就使整个社会剥削方式和制度发生了大变化,旧的制度

① 《左传》昭公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

衰亡了,新的封建的剥削方式和制度出现了。因此,"初税亩"出现的意义是重大的。

"初税亩"之后,《左传》襄公十一年(公元前562 年)鲁作三军三分公室时,季氏对分到的公室土地民户采征税制,叔孙氏还沿着旧剥削方法,孟孙氏旧的剥削方法和征税制各用一半。左传昭公五年(公元前537 年)三家四分公室时,三桓才都采用了征税制。即使这时,鲁国也还未完全放弃公田上的旧剥削方式。《论语·颜渊》载,鲁哀公问孔子弟子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

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注家们认为所谓"彻"就是周代通行的十分之一的税率。哀公说"二吾犹不足",即抽十分之二的税率还不够用。一般解释为鲁哀公在公田上榨劳动者十分之一的剩余劳动,又在劳动者耕种的私田(份地)上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租),二者加起来对直接生产者的盘剥为十分之二的税率。这一解释是据《左传》宣公15 年杜预注和《谷梁传》对"初税亩"的解释作出的。这说明春秋末鲁哀公在其控制的鲁国一些土地上仍然在公田上保持着旧的剥削方式。这些事实都说明"初税亩"这样的新生事物在鲁国是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逐步推行开的,在其他一些国家可能也是如此。

"初税亩"后的4 年,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 年)鲁国"作丘甲"

①。《春秋》:"三月,作丘甲"。《谷梁传》称:"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作丘甲,非正也。作丘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所能为也,作丘甲,非正也。"②按注家解释:周制,9 夫为井,4 井为邑,4 邑为丘,4 丘为甸。丘16 井,出戎马1 匹,牛3 头。甸64 井,出长毂1 乘,戎马4 匹,牛12 头,甲士3 人,步卒72 人。范文澜先生认为,作丘甲"就是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不同於公田制农夫出同等的军赋"③。"作丘甲"是继"初税亩"之后鲁国赋税制度的又一变化。

《左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 年),季孙在鲁国"用田赋"。

这里继"作丘甲"之后,鲁国军赋制度的又一变化。关于"用田赋"诸家解释虽多,然无确解,按其意思,应是按田亩数征收军赋的一种新的收赋方法。《汉书·刑法志》师古注云:"田赋者,别计田亩及家财,各为一赋。言不依古制,役烦敛重也"①。这一解释可作参考。这一改革值得注意的是除按田地征收军赋之外,用田赋后剥削加重了。《左传》哀公11 年载:"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私於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於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於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而何访焉?'弗听。"所以次年就有"用田赋"之事发生。从孔子私下与冉有的谈话中,可知"用田赋"不是西周传统的征赋方法,加重了对民众的盘剥。

① 《左传》襄公十一年。徐中舒:《左传选》,中华书局1963 年版,第338-339 页。② 《左传》昭公五年。徐中舒:《左传选》,第339 页。

③ 《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① 《左传》成公十四年。

《汉书·刑法志》说周代"税以足食,赋以足兵"。税就是田税(租),赋就是军赋。春秋时鲁国的赋税制度就是从这两方面进行改革的。"初税亩"是在田税方面实行按亩收税(租),"作丘甲"、"用田赋"则是在军赋方面实行按劳动者实际占有的田地数而收军赋的办法。这种赋税制度的变化是与当时土地制度的变化相适应的。

(4)楚国"量入修赋"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 年)载:"楚■掩为司马,子木使庀(治)赋,数甲兵。甲午,■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聚也)

薮泽,辨京(高地)陵(丘),表淳鹵(盐■地),数疆潦(水淹地),规偃豬(蓄水陂池),町原防(堤防间的可耕的小块地),牧隰皋(可为牧地的低湿地和近水高地),井衍沃(把平坦肥沃土地区划为井田),量入脩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

这是记载了楚康王十二年,子木(屈建)为令尹,■掩为司马。令尹子木让整治赋收,计算甲兵,也就是整理田制,军制。司马■掩书写、登记、测量了各种如平原、山地、低洼、沼泽、山林等各类土田,然后计量各种收入数量,而后修定赋税,这就是"量入修赋",并据此征收"车兵、徒兵、甲楯之数"。这样作的作用是打破了旧的田制、军制的框框,使占土地多收入多的富人多纳军赋,并提高其社会地位。

(5)郑国的"田有封洫"与"作丘赋"

公元前563 年,郑国执政子驷"为田恤"①,清理整顿田界,侵犯了一些贵族的利益。这些贵族发动叛乱,杀死了子驷等人。不久,平定叛乱有功的子产执政。公元前543 年,子产又进行改革,"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主要是"田有封洫",清理田界,承认个体农民合法,稳定其个体经济,在全国建立与此相应的制度,按什伍加以编制,并限制旧贵族势力,因此有些旧贵族曾试图发动叛乱。

子产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这说明子产改革时,确曾侵犯一些人的田地交给直接生产者去使用,所以他们咒骂子产,甚至说"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过三年以后,这些人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说明子产的改革确实见到了成效,这些人的田畴按子产的办法交给直接生产者使用后,垦殖得很好,他们的收入也因此增加,所以又怕子产死后,找不到合适的继承人,因此发出"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的感叹②。

公元前538 年,子产又"作丘赋"。国人骂子产:"其父死於路,已为■尾(蠍子尾巴)"。有人把这事告诉子产,子产回答说:"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法制),故能有济也。"①子产的"作丘赋"与鲁国的"作丘甲"相同,其办法应是以丘为单位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与共耕公田时直接生产者出相同军赋有别。这样作一些耕地多的国人出军赋多了,所以咒骂子产。

另外,"作丘赋"也承认了一些个体生产者有作甲士的资格,提高了其

① 《左传》襄公十年。

② 《左传》襄公三十年。

① 《左传》哀公十七年。

社会地位。这都促使阶级关系发生变化。

(6)秦国的"初租禾"与"制辕田"

秦国是个后进的国家,春秋时东方各国进行的改革,秦国则到战国时才开始进行。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 年)"初租禾",这是与鲁国"初税亩"相似的改革,是秦国开始对耕地收实物税(租),但在时间上却比鲁国"初税亩"迟了180 余年。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4 年)"为户籍相伍",也是在承认个体农民合法性的同时,按什伍组织把他们初步编制起来。这与子产在郑国改革时使"庐井有伍"是相似的,但在时间上比子产改革晚了160 余年。

公元前350 年,商鞅才废井田,开阡陌。《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旧井田制的田界打破,并按新的24O 步为1 亩的亩制把田地交给个体农民耕种②,这样就需要重新设阡陌和封疆。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关于商鞅变法后田间仍有阡陌封疆的内容。如:"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阡)佰(陌)。顷半(田半)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①这段话译成语体文为:"私自徙封,应赎耐刑。什么叫封,封就是田地的阡陌。一顷田的田界算不算是封?如私自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算封,判刑不重。"这就说明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之后,实行新的田制,田与田之间也需要标明田界,也有阡陌封疆。

那么商鞅废井田后在秦国推行的是什么田制呢?《汉书·地理志下》说:"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什么是"制辕田"

呢?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这里"开立阡陌"一语讲得非常好,就是商鞅在废井田开其阡陌时,还要"立"新的阡陌,只有如此,才能使"民各有常制"。孟康曰:"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这就是说商鞅废井田后实行的是"爰(辕)田"制,即让劳动者长期固定地占有使用耕地(自己在这块土地轮换耕种)的"自爰其处"的田制。这是与稳定个体农民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土地制度。然而,商鞅变法在土地关系上的变革绝不限于此,他还奖励耕战,实行名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这后一方面的内容下面还要谈及,此不赘述。

上述六个国家土地和赋税制度变化,可代表春秋战国时期变化的总的趋势。这一变化的结果,导致了旧的奴隶制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新的封建制社会结构的产生。

5. 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上述土地、赋税制度的变化所导致的第一个后果是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一般说来,到春秋末年,除了像秦国那样的后进国家,个体农民已广泛出现了。

② 《说文解字》说:"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说:"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

① 《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从齐国的情况来看,《管子·大匡篇》说齐桓公即位十九年,"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这就是说管仲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之后,按土地的美恶收税,两年收一次税,上等年景征收十分之三的税,中等年景征十分之二的税,下等年景征十分之一,平均收十分之一的税。齐国公室的剥削对象,在农业上就是向国家缴纳实物税的个体农民。此后还发生过什么变化不详。《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载:"■子乞(田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税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粟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而景公弗禁。"这一记载反映了齐国国君和田氏的主要剥削对象都是缴纳实物税(租)的个体农民。二者的区别在于:田氏以小斗收税,减轻了剥削;用大斗贷出粮食,解决一些民众的生活困难。

春秋末,晋国六卿专权时,剥削的主要对象也是个体农民。《左传》哀公二年载"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说明范氏在周人给的土地上征收实物税(租)。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吴问》为了解当时的个体农民提供了珍贵的资料:"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吻(亩),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次。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以二百步为吻,而伍税(之),其□田陕,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是故,故为智氏次。赵是制田,以百廿步为■,以二百■(四十)步为■,公元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敛)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①上述引文所说的"■"(畹)是什么呢?一般认为畹是土地面积单位。

《说文解字》说:"畹,田三十亩",另一说畹12 亩也。用这些说法解释《吴问》,均不通。《说文解字段注》载有一种意见说"田之长为畹"。笔者认为把畹理解为田之长或宽有道理,以之解释《吴问》可以贯通。

周代1 亩宽1 步,晋国6 卿范、中行、智、韩、魏、赵分别以80 步、90步、100 步、120 步为畹(宽)。周代1 亩长100 步,晋国6 卿分别以160步、180 步、200 步、240 步为亩的长度。所以1 畹分别为80 亩、90 亩、100 亩、120 亩。1 畹就是1 夫或1 户小农的耕田面积。可以看出,各家的亩制均比周代井田制下百步为亩的亩制为大,各家一户个体农民耕田面积分别为周代一夫百亩制的1.28 倍、1.62 倍、2 倍和2.88 倍。这说明旧的井田制已遭破坏。除赵氏外,范、中行、智、韩、魏都按"伍税之"的办法征税。所谓"伍税之"就是征收五分之一的税。赵氏的"公无税焉",是说赵氏没有新增税而是按原来的低税率收税的。这些事实说明,随着各国的改革,耕种国家土地并缴纳实物(租)的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了。

战国初期,李悝曾详细讲述了魏国个体小农的情况,内容如下:"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日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

① 《左传》成公七年。

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①"

从李悝上述话中,可以看出:当时魏国一个5 口之家的小农,种田100亩,每年亩收一石半,共收粟150 石。每年缴什一之税15 石,5 人共食90 石,还余有45 石。一石粮值30 钱,45 石值钱1350,每年社闾之祠用钱300,余下钱1050,每人每年穿衣用钱300,五人用钱1500,不足450.

此外,疾病死丧之费及国家其他的赋敛,还未包括在这个数目之内。这就是农民所以常常困苦而不安心耕田的原因。李悝这一段话表明,战国初期东方各国的主要生产者已经是个体小农了。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的主要生产者也是个体农民。整个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赋税的承担者是个体农民,这对于认识战国社会无疑是重要的。

农民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赋税承担者是个体农民,就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出现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战国的阶级结构与社会性质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以什么为标准来区分呢?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考察就是要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阶级结构区分为不同的形态。战国社会是个建立在以个体农民为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社会。个体农民与不同的土地占有关系相结合就产生了不同的封建依附农,这些封建依附农就是当时的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被剥削者,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性质。

1. 受田制下的土地关系与个体农民战国时,周天子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实际所有权。这表现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国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汉书·食货志》载周代实行"受田制",一夫百亩,"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管子·乘马篇》强调"均地分力",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的目的也是要把田地分授给服兵役的民户。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录魏安■王25 年(公元前252 年)的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段律文译为今文是:从现在起,商贾(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赘壻"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说明对平民是让立户和授给田宅的。秦国也实行受田制,《秦律十八种·田律》载:"入顷芻槀,以其受田之数,。。顷入芻三石、槀二石。"①这一律文说每顷地应缴芻槀按所受田地数量缴纳,每顷缴纳芻3 石、槀2石。这条律文是秦曾实行过受田制的明证。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500 家为1 州,10 州为1 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这些

① 《吴越春秋》卷二《吴王寿梦传》。

① 《吴越春秋》卷三《王僚使公子光传》、卷四《阖闾内传》。阖闾又作阖庐,下同。材料都说明战国时受田制是确实存在的。在受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对土地有占有权与使用权。

这里需要说明受田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并不绝对矛盾。这从两方面可以看出:一方面受田制是早已存在的制度,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在春秋时已经产生,上引《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下的农民就是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个体农民产生后,就不免发生贫富两极分化,随着某种程度的土地转让或某种程度的买卖就可能发生。而那些贫困、破产的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去后,遇到适当时机又会从国家控制的土地得到一份受田。究竟中国的土地私有制是何时产生的,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不过有材料说明春秋末已出现了买卖土地的事例。《越绝书·计倪内经第五》载范蠡经商理论时说:"阳且尽之岁,亟发籴,以收田宅、牛马,积■货财,聚棺木,以应阴之至也。此皆十倍者也。"这里所谓"阳且尽。。阴且至",是范蠡预测市场供求关系和商品价格的理论,这里无法评论,重要的是范蠡主张时机到来之时,要迅速粜出粮食,收买田宅、牛马,到一定时机又卖出田宅、牛马,就可获利10 倍。这说明春秋末年范蠡经商时土地已可买卖。这条材料可能因为《越绝书》成书晚不为人所重视,不过从春秋末年商品经济发展到出现了范蠡这样的大商人,买卖土地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另一方面,从中国封建社会发生、发展的历史看,国家对土地是有最高所有权的,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控制权,并不妨碍在这种权力下土地私有制的不同程度的发展①。这个问题有许多事实可以说明。因此,不能因为战国时受田制材料的发现,否定土地私有制一定程度的产生、发展。

受田制下,1 户农民一般耕田100 亩。《管子·轻重甲》说:"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臣乘马》:"一农之量,壤百亩也。"

《管子·山权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汉书·食货志》载战国时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孟子·梁惠王上》说战国时的个体农民是"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王制》则说"百亩一守"。这种农民一般为数口之家。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孟子·万章》:"耕者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孟子·尽心》说:"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这样的农户,经常下地干活的应有一个劳动力和一个乃至两个半劳力。据《田法》记载可知,一个男劳力的年龄在16 岁到60 岁之间。年60 以上和14 至16 岁被算作半劳力。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国家赋役不太繁重,年景不太坏,这样的农民可以得到温饱。《孟子·梁惠王上》说:"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荀子·大略》说:"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

这种耕田百亩的个体小农,每年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约为收获的十分之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说魏国的农民每年缴"什一之税"。

前引《管子·幼官篇》也载齐国平均每年收十分之一的田赋。《管子·大匡图篇》说:"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五取

① 《左传》昭公三十年。

一。"联系上下文看是讲齐桓公九合诸侯时,每次都实行一些惠政,三会诸侯时令"田租百取五"云云,显然是临时措施,并非经常如此。《管子·治国篇》说:"府库之征,粟什一",说明一般征收十分之一为田赋。农民所负担的力役十分繁重,《管子·臣乘马篇》说:"不夺民时,故五谷兴丰。"《管子·山国轨篇》主张"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芸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荀子·富国篇》说:"罕兴力役,无夺民时"。这都说明当时的力役征发十分繁重,常常侵夺农时。为征发力役,据《管子·度地篇》说,国家常在每年秋天登记户口,未成年人、老人可以免役,成年服役,废疾者可免除,轻度的残疾人半役①。除田赋、力役的负担之外,还有"布缕之征"。《孟子·尽心下》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这说明"布缕之征"与"粟米"、"力役"的负担并列,是农民三大负担之一。这些负担,再加战国时战争频繁,临时性的征发繁多,所以农民的生活是很困苦的。这些农民人身受着国家的控制,不许逃亡。《管子·治国篇》说"逃徙者刑",说明对逃亡农民的惩处是很严的。对不耕田的游惰者,也要严加处罚。《管子·揆度篇》说:"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谇)之,当壮者遣之戍边。"这就是说对于能耕作而又不耕作的人,老的要受责难,青壮年要遣送戍边。商鞅变法的法令中规定:"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即没入官府作刑徒,为官府服役。《吕氏春秋·上农篇》说:"民不力田,墨(没)及家畜(蓄)",即不力耕者及家中积蓄均没于官。银雀山汉墓出土《田法》说:"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鲸刑以为公人。"《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说的耕田百亩的农民,每年生产粟150 石即1500 斗,每年缴纳田赋15 石即150 斗。《田法》中说:"中田小亩,亩二十斗",则百亩共收2000 斗,每年缴纳什一之税为200 斗。每年如少纳税100 斗,就罚"为公人一岁";少纳200 斗,罚为"公人二岁"。每年少纳300 斗,受鲸刑后为"公人"。所谓"公人"就是在公家服役之人,服役年限分别为一、二年和终身等。

上述这些农民耕种着国家的土地,赋役负担繁重,人身受着国家的超经济强制。所以,他们是封建国家的封建依附农。

除上述封建依附农之外,国家还有一种叫做"新甿"(新民)或"宾萌"(客民)的封建依附农。这种人是外来人,所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也是国家授给的。《周礼·地官·旅师》说"凡新甿之治(所求)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美恶为之等"。郑玄注:"新甿,新徙来者也。治,谓有所乞求也。使无征役,复之也。。。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这就是说对新民要像对旧民一样授与土地。此外,新民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复免徭役。《管子·问篇》载:"外人之来从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外来人都是会得到田宅的。《孟子·滕文公上》载:"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

① 《左传》定公六年。

行仁政,愿受一廛(住所)而为氓(田民)'。"这里虽只说授与住宅,但宅与田地是连在一起的。《周礼·地官·遂人》说周代授田时"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云云,表明授与住宅、田地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只授给住宅,不授给田地,这些外来人是无法生存的。因此,在"受一廛(住宅)"的同时,也就得到了相应的田地。战国时,有的国家招诱了大量的新民或客民,秦国就是这样一个很典型的国家。《商君书·徕民篇》说:秦国地广人稀,"田数不满百万"。这里的一田应是一户农民耕种的100 亩之田。

"田数不满百万",表明农户也不满一百万。而邻近的三晋地区地少人多,有"寡萌(宾萌)贾息民(租房住的人),上无通名(在官府无户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这就是说三晋地区有大量"宾萌"(客民)无户籍又无田宅而靠"奸务末作"维持生活。针对此情况,《商君书·徕民篇》提出从三晋招诱百万民夫来秦的计划("足以造作百万夫"),其办法是"利其田宅","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即给与田宅,复免兵役,令其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人被秦招徕之后,就成了一种基于"对土地的依附"而产生的秦国家的封建依附农。《文献通考·兵考一》说秦"诱三晋之人,优利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这说明战国时一些国家招诱的客民曾在政治、经济生活中起过重大作用,因此是值得引起重视的。

此外,战国时有的国家还保留着公田,农民还要到公田上"公作",在个人土地上"私作"。《商君书·垦令篇》载:"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这就是说,在《垦令篇》的作者看来,农民不受饥,不作表面的应酬,对农田上的"公作"会努力,对私作也不荒废,因此农事必然取胜。实际上,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公作"必然被"私作"所代替。《吕氏春秋·审分篇》所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这反映了农业方面当时变化的总趋势。

战国时国家控制下的农民,在重重盘剥下生活是很苦的。《管子·治国篇》说:"上征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关市之租,府库之证,粟什一,厮舆之事:此四时亦当一倍贷矣。故以上之征,而倍取於民者四。夫以一民养四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无积也。"这段话的大意是说:官府急征暴■无时,耕种时为趁墒情好适时播种,官府秋收时以"五"籴糧,春天缺糧时又以加倍价钱粜出,再加上关市之租,府库之征等等农民又要加倍出钱对付。所以,以上的征取,"倍取於民者四"。这就等于"以一民养四主",因此,民众逃亡而被判刑者很多,而官府不能阻止,原因就在于粟少而民无积蓄。《韩非子·六反篇》也说:"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

2. 食封制下的土地关系与封建依附农战国时在国君之外,最有势力的封建主是封君。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是食封制度。封君不像西周的奴隶主贵族、西欧的封建领主在封邑和领地上握有军事、行政、司法、经济等大权,也不像地主那样有土地私有权。封君分享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对封邑有不同程度的土地占有权。

封君对封邑享有衣食租税的收入,并让封户承担其他相应的封建义务和服徭役等等,对封户进行着超经济强制。战国时封建主的食封制度在各国很盛行。如:孟尝君"封万户于薛"。赵国平原君封于"东武城"。

魏国信陵君封于"信陵"。春申君封淮北"十二县"。商鞅变法后,秦国设二十等爵制,到第九等爵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即有300 家封邑的租税。十六等爵大上造到二十等爵彻侯食邑更多,如商鞅爵大上造,因军功封"於、商(二县名,在弘农)十五邑"。文信侯吕不韦食河南洛阳10 万户,《国策·秦策五》则说食蓝田十二县。从封君与封邑内封户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彼此之间无疑是一种封建关系。

封君除剥削封邑中的封户分享国家的赋役外,有的封君在封邑内招收了大量客、客民一类人供其盘剥。齐国的孟尝君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大封君。《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太史公曰:吾尝过薛,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问其故,曰:"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余家矣。"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太史公在这里指出的孟尝君在其封邑"薛"中招致的这"六万余家"是些什么人呢?从有关记载中可以看出:第一,这"六万余家"不可能是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孟尝君时相齐,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封邑内的收入要养活脱离生产的"食客三千"还有困难,要养活这"六万余家"自然更非可能,所以这"六万余家"不可能脱离生产。第二,这"六万余家"与奴婢也不同。孟尝君家有奴婢,这些奴婢不仅不生产,生活还很奢侈。孟尝君曾对其父田婴说他们家"富累万金","后宫蹈绮縠而士不得短褐,仆妾余粱肉而士不厌糟糠",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三,这"六万余家"

是属于客民、客一类的人。太史公所说"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就说明了这一点。这"六万余家"客民被招诱到封邑后,占有、使用的土地是孟尝君给的。在孟尝君庇护下,他们逃避了国家赋役。孟尝君招这些人是为了壮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所以这些人应对孟尝君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这些人当然是孟尝君隐庇下的一种封建依附人口。《韩非子·诡使篇》说:"悉租税,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孟尝君正是这样一个隐蔽大量客民、客的典型封建主的代表人物。

此外,封君还养了数量可观的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这类客春秋时已出现,晏子以越石父为"上客",就是明证。战国时养客之风日盛,尤以封君养客最令人注目。客是由贫苦平民、市民和"士"阶层转化而来的。封君则是以封建特权的享有者和对封邑内土地占有者的身分而养客的。养客的数量动辄数千。《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在薛,招致诸侯宾客及亡人有罪者,。。顷天下士。食客数千人",又载孟尝君有"食客三千人"。这说明"食客三千"是食客很多之意,并非确数。其他,如平原君"宾客盖至者数千人",信陵君、吕不韦各有"食客三千人",春申君则有"客三千人"①。称谓上虽有"宾客"、"食客"、"客"之分,实际上均指同一身分的人。《说文解字》:"宾,所敬也",所以称"宾客"是从主人对客的态度方面讲的。而称"食客"则是从主

① 以上引文均见《史记》各封君本传。

人需供给"客"衣食等生活费用方面讲的。因此,称谓的差别并不表示"客"的身分性质有什么差异。客有等级之分,孟尝君的客分上、中、下三等。分别住在"传舍"、"幸舍"、"代舍"三种房间之中,衣食器用均有差别。其他封君也皆如此,如春申君其"上客皆蹑珠履",毛遂被平原君奉为"上客"等等。"客"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充当封君剥削压迫民众的工具:《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其舍人魏子为孟尝君收邑入(租税)"。"舍人"就是宾客或从宾客中选任的小吏。再如孟尝君曾让宾客冯驩去封邑为其收高利贷等等。"宾客"日常的另一作用就是充当封君的武装侍从:如孟尝君过赵,赵人说他"乃眇小丈夫耳",其客"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②。封君能在封邑内收租税并进行有效的统治与这种武装侍从是有关系的。在封君进行的政治、军事、外交活动中,宾客常常出谋划策、参与执行、奔走效命,在其中起重大作用。如,孟尝君使秦就是靠宾客中的鸡鸣狗盗之徒而逃离秦国的,平原君与楚合纵、信陵君夺晋鄙兵权救赵等等都是靠"客"的力量取得成功的。此外,"客"还有种种其他作用。这些事实说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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