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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 .12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当前章节:15230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1:00

是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力量。"客"投靠主人后一般在法律上保留着平民身分,人身较为自由,可以离开其主人,如平原君的客与其美妾发生冲突,客以其爱妾贱士,去者过半,后杀美妾,宾客复归,再如孟尝君为齐相被废,宾客皆去,唯冯驩一人留,等等。然而,决不能由此类事实得出结论说,客的人身是完全自由的,和主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只要"客"投靠主人,接受其供养、馈赠,就必然要不同程度地丧失其人身自由,为主人尽种种的封建义务。客投靠主人后虽然在法律地位上还保留着平民身分,但和有种种封建特权的封君谈不上什么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客"的内部都有贵贱尊卑的等级之分,客与主人讲平等自然更非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客为主人而死节,如智伯的客豫让、信陵君的客侯嬴、田横的客五百壮士等等都是如此。这正说明客与主人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强烈的。因此,战国时封君的"宾客"、"食客"是一种封建依附人口。

总之,封君与封户、客民和宾客、食客的关系均属封建性的关系。

这点应无疑问。

3. 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相应的封建依附关系战国时,一方面封建国家实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又在发展。不承认这种矛盾的现象,许多史实无法解释。如银雀山汉墓出土《田法》在说明土地耕垦与国家盛衰的关系时说:"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伍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一人而田大亩廿(亩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

这里把劳动力数与从事农耕的人数比例与国家兴亡的关系分为四种情况:十人中有八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王;十人中有七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国家还可以存在;十人中有四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灭亡。同时又把每个劳力垦田的亩数与国家兴衰的关系也分作四种情况:一人耕田20 大亩的国家称王;一人耕田19 亩的国家称霸;一人② 《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

耕田14 亩的国家可以存在;一人而耕田9 亩的国家亡国。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有的国家从事耕田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了十分之七、八,而有的国家才达到十分之四、五。有的国家每个垦田的劳动力耕田20 大亩,而有的国家才耕田9 亩。这种状况的出现当然是和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战国时,各国都用田宅奖励战士,用田宅奖励有功之士,这对私有制的发展无疑起了重大作用。《管子·侈靡篇》:"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管子·八观篇》:"良田不在战士,三年而兵弱。"《荀子·议兵篇》:"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头盔)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这就是说魏国被选中当武卒可以得到上好田宅,并复免赋役。战国时魏国在几次战争中动用的兵力都在十万人左右,所以魏国的武卒是不会少于十多万人的。这十多万到二十万的武卒就成了魏国农民中条件好的富裕农民,如果条件具备,很容易上升为地主。《韩非子·诡使篇》也说"陈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也"。

这里说的应是战国时各国的一般情况,韩非是韩国人,韩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应无疑问。这里说"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应是指战士在战争中立功要用好的田宅来奖赏。这方面其他东方各国是如何作的不甚了解,秦国可以说是这方面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了。

秦在商鞅变法后奖励耕战。《商君书·境内篇》载商鞅变法后规定士兵作战时"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亩。"《史记·商君列传》说:"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此外,商鞅变法后又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而"致粟帛多"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扩大耕地面积。在上述情况下,秦国内立有军功的战士和军官,及耕织有成绩的人,都可以多占有土地变为地主。所以杜佑说秦在商鞅变法后"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②。此外,秦国还通过对高级官僚和将领的赏赐造就了一批大地主。《史记·王翦列传》载王翦灭楚前"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这一记载说明至少在战国末年,秦国一般不封功臣为列侯,衣食封邑中的租税,所以王翦要及时"请美田宅园池甚众。。为子孙业",也就是向秦王要土地作私有财产以传给子孙。这自然大大促进了地主阶级的发展。《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正说明商鞅变法在土地私有制发展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战国时,除秦国之外,赵国的土地私有制也比较发展。春秋末,赵鞅在前线誓师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③,开了军功赏田的先例。赵鞅(赵简子)曾赐名医扁鹊"田四万亩"④。按照

①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勾践世家》。

②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勾践世家》。

③ 《左传》哀公二年。

④ 《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列传》。

张政烺先生的解释这里的田是步为单位的,即一方步为一田⑤。周代一亩为一百方步。所以"田十万"应为一千亩。赐扁鹊"田四万亩",应为四百亩。《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战国初,赵襄子任中牟二贤士中章、胥已为中大夫,随"予之田宅"。此事在当地引起轰动,导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现在,有的研究者认为"弃其田耘,卖宅圃",说明当时耕地尚不能买卖,只能"卖宅圃"。

此论难以服人。因为,"弃其田耘"一语,并不能说明当时耕地不可以买卖。耕地可以买卖,但不一定什么时候都可以卖出去。由于当时中牟之人随文学者"邑之半",丢弃耕地的人很多,人们无法耕种,自然不必去买。况且,按照周代的惯例,授田宅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时赵国"宅圃"可以买卖了,而耕地不能买卖,又没有其他史实作根据,怎么能让人相信。战国后期,赵国是"田宅"连在一齐都是可以买卖的。如秦赵长平之战前夕,"(赵)括将行,其母上书言於王曰:。。今括一旦为将,。。王所赐金帛,归藏於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①,就说明田宅连在一齐可以买卖已成一种习惯。

大约从战国中期后,北方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日渐发展,并出现了中小地主,应无疑问。战国中期人苏秦曾说:"且使我有■阳负部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②这一记载所反映的时间是苏秦佩六国相印前的青少年时期,正是战国中期以后;所说的地区是东周王室的所在地洛阳郊区。这里土地肥沃、交通方便,有"二顷"土地可能就是个令人羡慕的小地主了,所以苏秦说他家如果有二顷地过安定富裕的生活,他就不会去从事政治活动"佩六国相印"了。这正反映了战国中期后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与中小地主的发展情况。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依附关系也出现了。《商君书·境内篇》载:"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子。"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有爵者可以得无爵者作庶子,每一级爵可得到一个;有爵者没特殊役事时,庶子每月给大夫服役六天;有爵者有特殊役事时,要供给服役的庶子粮食等生活用品。《商君书·境内篇》又载:战争中能斩敌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这说明秦代因军功得到爵位的人,不仅可以得到赐田,而且还赐给服役的劳动者庶子。这种庶子就其性质来讲应属农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贫富两极分化,社会上出现了"无立锥之地"的"至贫"者①。这些"至贫"者,有的就转化为"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的佃农。韩非曾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②这说明当时有"权势"的"贵人",利用他们可以使隐蔽的人口"复除"徭役,招诱大量苦于"徭役多"的民众逃归他们门下,成为他们奴役剥削的对象。这些封建依附者中自然不排除佃农的存在。此外,有的"至贫"者⑤ 张政烺:《"士田十万"新解》,《文史》1988 总第29 期。

① 《史记》卷八十一,《廉颇蔺相如列传》。

② 《史记》卷六十九,《苏秦列传》。

① 《国语·吴语》。

② 《左传》僖公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

则转化为雇工一类的"庸夫"、"庸客"。如齐湣王被杀,太子法章变姓名逃到太史家做"灌园的庸夫"③。《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卖庸而播耕"的"庸客",主人给他"美羹"、"钱布"(铜钱)是为了让他耕得深、耘得快。《韩非子·五蠹》载,"泽居苦水者,买庸而决窦(渎)"。《管子·轻重甲》载,齐国有"聚庸而煮盐"的现象。《商君书·垦令》载:"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这说明当时秦国雇工修缮房屋是比较普遍的。此外,还有充当"市佣"①和"庸保"②的。这都说明雇工的使用还是较普遍的。雇工虽然人身较自由,但为了生存,不得不受人役使,所以他们与主人是有一定的封建依附性的。另外,雇工受着封建国家的控制。所以,战国时的雇工从总的方面来考察仍然是一种封建依属人口。

4. 战国时的官、私奴婢战国时期,与上述土地占有关系和封建依附农并存的还有官私奴婢。

战国时的奴婢的来源有以下几种:一是俘虏,当时的战争已不以掠取俘虏当奴隶为其目的,这从战争中大量斩杀敌人而俘虏很少可以看出,然而战争有时也有把对方的民众虏掠为奴的现象。《墨子·天志下》说,大国进攻他国时,攻入国境后割农作物,砍树木,毁城廓,焚祖庙,掠牲畜,对顽强不顺从的民众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为"仆、圉、肯靡",女为"舂、酋"。这里,仆是家内服役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奴隶,胥靡是用绳索牵连着被强迫做筑城等土木工程的奴隶③。舂是舂米的奴婢,酋是制酒的奴婢。二是罪犯,这是战国时奴隶的主要来源,胥靡就是一般罪犯的通称。《韩非子·六反篇》说:"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其意思是说,对偷盗用刑,是针对其罪,不针对其人;如针对偷盗的人,就等于对胥靡这样一般罪犯用刑。三是官府把罪犯的妻子、子女一起没收为奴。商鞅变法就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没为官奴婢作为一种处罚办法。四是债务奴婢,《韩非子·六反篇》说农民在"天饥岁荒"和官府盘剥下,有的"嫁妻卖子"。五是奴婢的子女仍为奴婢,如《左传》僖公17 年载:"梁嬴。。将生一男一女。。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再如战国时秦国有"奴产子"。

春秋时,任意杀害奴婢还是常见的。《左传》僖公23 年载,重耳至齐,齐桓公以齐女姜氏为其妻,重耳的侍从在桑树下密谋让重耳离齐他去,婢女在桑树上听见,"以告姜氏,姜氏杀之"。秦穆公死时,有一百多人殉葬。《墨子·节葬下》:"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

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一般说来,战国时用奴隶殉葬比春秋时是大大减少了。春秋末期魏颗和孔子都反对殉葬。不过,到战国时期杀人殉葬的习俗仍然存在,如在考古发掘中,在三晋和两周地区就发现了战国的殉人墓葬。山西侯马乔村战国中晚期墓地,十六座墓周③ 《左传》昭公二十年。

① 《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② 《国语·齐语》。

③ 《左传》成公十八年。

围都有殉人沟,沟内殉葬的人少者四人,多者十八人。在河北邯郸和河南辉县、汲县、洛阳都发现有殉人墓,殉葬的有一人至四人,多为服侍或近幸的奴婢。

有的国家有一定数量的官奴婢。秦国的"隶臣妾"主要是秦的官奴婢。"隶臣妾"与称为"鬼薪"、"白粲"、"司寇"、"城旦"、"舂"的刑徒不同,刑徒有刑期,期满可获自由。"隶臣妾"是终身服役的官奴,必待赎取方能恢复自由。从秦律看,隶臣、隶妾可以买卖、赏赐,也可借给人使用,也可作礼品送人。如秦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义渠君①。隶臣妾为官府服役,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发给。隶臣作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①。总之,隶臣妾为官府服役,按劳役种类、年龄、性别发给不同标准口粮;如隶臣妾使用的器物和照管的牲畜丢失,要"以其日月减其衣食"三分之一偿还。秦国的官奴隶可以赎身,但条件苛刻,按规定:两名壮年男子赎替一名隶臣,一名壮年男子赎替一名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或年幼的隶臣,不允许赎替做针线活的隶妾。壮男戍边5 年,可免除母亲或姊、妹一人隶妾身分。士兵归还两级爵位可免除父母的隶臣妾身分。隶臣从军,可按"斩首"这种军功来免除奴隶身分。"大隶臣"因本人和别人的军功免除隶臣身分后,还要以平民身分从事"工"。隶臣妾从事农、工、筑城、畜牧等官府差役。

值得注意的是秦官府的"隶臣妾"有其私有经济。秦律规定:"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②这里规定: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在官计服役的隶)无妻者要缴钱,冬天每人110 钱,夏天每人55 钱。这说明其尚有私人钱财。"隶臣有妻,隶更及有外妻责,责衣"③。这里又规定:有妻的隶臣,其妻是更隶妾及有外妻(身分自由),要收取衣服。这说明隶臣、隶妾是有家室和私有经济能向政府缴纳衣服的劳动者。此外,秦律中还规定,隶臣妾不能任意屠杀。秦律中规定:"主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法律称杀死"奴妾"、"臣妾"为擅杀,和称之为"家罪",说明是不许任意杀害的。

战国时封君、大官僚、大商人及至一般地主、商人私家也有奴婢。

《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对其父田婴说他们家"富累万金","仆妾余粱肉而士不厌糟糠",就说明他家有奴婢。战国末年,秦文信侯吕不韦有家僮万人,长信侯嫪毐有家僮数千人。《史记·货殖列传》载大商人白圭"与用事僮仆共苦乐"。辛垣衍对鲁仲连说:"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①奴婢有被用于农业生产的现象,《韩非子·喻老篇》说:"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

① 《左传》哀公七年。

①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②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③ 《左传》哀公十五、十六年。

① 《左传》宣公十七年。

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讲到在大丰年,臧获(奴隶)种田也能丰收,表明臧获种田是效益最差的。所以,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的剥削方式在当时是发展不起来的。

当时有一部分奴婢专门用于服侍主人、宾客,供娱乐、享乐用。《国语·齐语》载齐襄公"陈妾数百,食必粱肉,衣必文绣。"《吕氏春秋·分职篇》载:"今有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乐己者而拜主人,主人使之也。"再如吕不韦把他的美妾送给秦公子异人,平原君为收买宾客杀死自己宠爱的美妾,这类奴婢都是供统治阶级享乐用的。另外,有些奴婢则服家庭杂役,如赶车、养马等等。

春秋战国时期奴婢的价格很不一致,晋献公灭虞国时,虞大夫百里奚被俘为奴。晋献公把女儿嫁给秦穆公时,晋又把百里奚作为陪嫁奴隶送给秦国,半路上百里奚逃亡,又沦落为楚国的奴隶。秦穆公用了5 张羊皮把百里奚赎回。这说明当时一名奴隶值5 张羊皮。春秋末齐晏婴到晋国,见齐人越石父为奴,用一匹拉车的马赎回他。这说明一个奴隶值一匹马①。战国时,卫嗣君有个胥靡逃到魏国替魏襄王治病,卫嗣君先用100 金要赎回他,魏王不答应。后来用了一个叫左氏的邑才把他换回来②。战国时还有一种和奴婢很接近的贱民叫"赘婿"。云楚秦简中载魏户律和魏奔命律载,赘婿是不能立户、受田的受歧视社会地位低下的贱民。《汉书·严助传》载:"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食。"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这种解释说明,"赘婿"和奴婢尚有不同,他处在向奴婢过渡的地位,如果到期赎回来就是平民,到期不能赎回就沦为奴婢。

从上述土地占有和阶级状况来看,战国应为封建社会,而且是属于封建地主制社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其一,战国时庶民地主发展虽不充分,但各国统治者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地主阶级发展,整个社会在发展方向上是向着地主制轨道前进的。其二,国家是最大的地主,受田制下的广大农民就是国家的封建依附农。其三,战国时的各级封君、官僚衣食封邑中的租税和俸禄,是封建地主制范畴中的特权者与官僚。

封君与既掌握着领地上的土地占有权又掌握着领地上的行政、军事、司法等大权的封建领主是有区别的。因此战国属于封建地主制社会。战国时社会上虽有役使奴婢的奴隶制经济成份存在,但不占统治地位,决定不了社会性质。

① 《左传》襄公十九年。

② 《左传》隐公八年。

●  三、春秋战国的商业、城市与货币(一)商业与商人1. 春秋时的商业与商人中国在商、西周时期,已有专门的商业与商人。《尚书·酒诰》载:"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诗经·大雅·瞻澂》载"如贾三倍,君子是识",意思是说经商获利大。上述两处记载说明商周已有专门的商业活动。中国古代称"通物曰商,居卖货曰贾",也有说"行曰商,处曰贾"的。实际上二者很难分清,所以后来称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为商人,也可称贾。

春秋时期,商业较前发展。齐国是商业发展很早的一个国家。《史记·齐太公世家》载,西周初年姜太公封齐后,"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①。齐国商业发达,商人的地位也较高,至齐桓公时,辅佐齐桓公称霸的管仲、鲍叔牙都经营过商业。《史记·管晏列传》载管仲的话说:"吾始困时,尝与鲍叔贾,分财利多自与,鲍叔不以我为贪,知我贫也。"齐桓公当政后任用管仲,重视商业的发展。《国语·齐语》载齐桓公问:"成民之事若何?""处士、农、工、商若何?"管子对曰:"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夫令商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资,以知其市之贾(价),负、任、担、荷,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旦暮从事于此,以饬其子弟,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商之子恒为商。"从管仲的对话中可知商人之处境有二点值得注意:其一,商人已专业化,专门经商,早晚经商,一生经商。而且还通过"父兄之教",传之子弟,使"商之子恒为商";其二,商人受着官府的控制,控制的办法不让士、农、工、商四民杂处,因为四民杂处了言论就混乱,事情就容易发生变化。所以要"处商就市井",使他们不见异思迁等等。上述两点反映了商人还未能从"工贾食官"的格局下解放出来。春秋时期,郑国也是个商业较发达的国家,春秋初年郑桓公与商人盟誓:"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①由于春秋初郑国刚建立不久,需要商人的合作,所以郑桓公与商人订立了上述盟誓。从盟誓的内容看,商人不能背叛郑国国君,郑国国君不能"强贾",也不能乞求夺取;商人有在市场走销宝物,郑国国君也不要求知道。这说明郑国商人的处境有所改善。但这一盟誓是郑国国君为求得商人支持的产物,总的看来商人仍处在郑国国君控制之下。春秋后期,晋国商人地位依然低下。《国语·晋语八》载,晋国都城"绛"的富商虽然富有,但乘的车子只能用皮做的车帷、木做的车檐遮挡起来,才能经过朝市,这是因为他们没有功劳。虽然他们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衣服上绣着花纹)",

① 陈厚耀:《春秋世族谱》,光绪丙戌徐干刊本。

①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交通诸侯,但是由于他们无一丁点俸禄,对民众无大功,所以只能如此①。从上述这一段话中,可以看出春秋后期,商人虽富,但其地位依然卑下。春秋时郑国商人是很活跃的。这与郑国所处地理位置有关。郑国北接晋,南邻楚,西通周、秦,东边则有齐、鲁、宋等国。春秋中叶郑国一个最著名的商人是弦高。《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7 年),郑商人弦高去周经商,在滑遇秦师,遂以郑国使者名义,送4 张熟牛皮、12 头牛犒秦师②。春秋中期,另一位郑国的大商人,曾企图把在囚的邲之战楚国俘虏的晋大夫荀罃密置在货车中,从楚国营救出去。这需要用金钱买通楚国的有关看守人员方能实现,可见其财力的雄厚。关于此事,《左传》成公三年(公元前588 年)载:"荀罃之在楚也,郑贾人有将置诸褚(绵)中以出。既谋之,未行,而楚人归之。"这位商人后来到了晋国,受荀罃的"善视",后又去齐国经商。春秋末还有一位郑国贩玉器的珠宝商,晋国的韩宣子至郑,想得到这位商人的玉环,"买诸贾人,。。商人曰:'必告君大夫。'韩子请诸子产。。子产对曰: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吾子得玉而失诸侯,必不为也。"③在这种情况下,韩宣子买玉环的企图只好作罢。以上三位郑国商人都从事政治活动,尤其是晋国韩宣子买玉环的那位商人,遇事还要向郑国执政者报告,说明他们还不是独立自由经商的商人,而是受郑国执政者控制的商人。

春秋时期的商人"服牛轺马,以周四方",跨国经商。齐国出产的盐要运销至梁(魏)、赵、宋、卫等国。郑国商人去周经商,携带熟牛皮、牛等物资,说明东周王室统治区用的这些物资是从别国贩运来的。

晋国所用的木材皮革有的是从楚国输入的。《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楚国两个大臣对话时谈到晋国,说"杞梓皮革,自楚往也,虽楚有材,晋实用之"。中原华夏诸国与少数民族也有商业往来,晋国就用贵重的货物交换戎狄的土地。《左传》襄公四年载,魏绛说晋与戎狄可通过"贵货易土"的办法得到土地。当时大商人,在进行大宗交易时往往采用以货易货的办法,上引《国语·晋语》所说商人"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就说明了这点。但是,春秋时期货币在商业来往中已经使用。《国语·齐语》载管仲的话:"而重为之皮币,以骤聘眺于诸侯,以安四邻。。皮币玩好,使民鬻之四方。"这说明"皮币"

一类作货币用的通货,已经出现。

秦秋后期商人的地位逐渐提高,出现两位私人经商的大富豪。最初的富商是从官僚士大夫转来的。一位是孔子的弟子端木赐(子贡)。《史记》载子贡"学於仲尼,退而仕於卫。废(发,卖出)著(贮,买进)

鬻财於曹、鲁之间。七十子之徒,赐最为饶益。。。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①。又载:"子贡好废(发,

① 《左传》昭公元年。

② 《左传》宣公二年。

③ 《左传》昭公十六年。

①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卖出)举(贮,买进),与时转货运。。。相鲁卫,家累千金,卒终于齐。"②从上述记载来看,子贡原是孔子弟子,其后曾在鲁、卫两国作官。他喜爱买进和卖出货物,一般在曹、鲁之间经商。他可能经营为各国统治者所需的生活消费品、侈奢品,而且是大宗生意,所以"结驷连骑。。聘享诸侯"。各国诸侯为买进或卖出自己的物品,就要与子贡谈生意,所以双方"分庭抗礼"。子贡富至"家累千金",成了全国著名的大富豪。子贡经商的艺术在于能"与时转货运",也就是掌握贱买贵卖的时机而经商致富。春秋末年另一位富豪大商就是越国大夫范蠡,即后世奉为商人祖师的陶朱公。范蠡原是越王勾践的大臣,帮助勾践振兴越国。

范蠡曾著《计然》一篇①,专门探讨国家富强的道理。《计然》中提出使国家强盛的七策,勾践采用了五策,就振兴了越国。《计然》中提到经商的艺术主要三项:一是出售货物要把握时机,要从预测年景的丰歉来预测市场物价的贵贱,要从市场货物的"有余、不足"来判断物价的贵贱,贵时抛出,贱时收购,要作到"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二是收购货物后要贮藏好,不使腐败,这叫"务完物"。三是资金流转要迅速,叫做"无息币"。范蠡在越国灭吴后"乃乘扁舟浮于江湖,变名易姓",后定居于陶。陶即定陶(今山东曹县西南)。这个地方原是曹国国都,交通发达,范蠡定居于此的原因是因为"陶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也"。范蠡在这个地方"治产积居,与时逐而不责于人。。。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此所谓富好行其德者也。

后年衰老而听其子孙,子孙修业(学习、研究商业)而息之,遂至巨万(万万)。故言富者皆称陶朱公"②。范蠡是个对中国以后的商业活动有深远影响的人物。《史记》卷41《越王勾践世家》对范蠡经商的事迹有一段详细的记述:"范蠡以为大名之下,难以久居,且勾践为人可与同患,难与处安,。。乃装其轻宝珠玉,自与其私徒属乘舟浮海以行,终不反。。。范蠡浮海出齐,变姓名,自谓鸱夷子皮,耕于海畔,苦身戮力,父子治产。居无几何,致产数十万。齐人闻其贤,以为相。范蠡喟然叹曰:'居家则致千金,居官则至卿相,此布衣之极也。久受尊名,不祥。'乃归相印,尽散其财,以分与知友乡党,而怀其重宝,间行以去,止于陶,以为此天下之中,交易有无之路通,为生可以致富矣。于是自谓陶朱公。复约要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居无何,则致赀累巨万,天下称陶朱公。"

从上述记载中,范蠡的经商活动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越国至齐,"父子治产。。数十万",齐国任之为相。又"归相印,尽散其财"。第二个时期至陶定居经商,"致赀累巨万"。范蠡不仅有治国和经商致富的理论,而且实践也获得成功,同时他能"尽散其财"周济贫人,博得美名。所以被后世商人奉为祖师,对以后中国的商业活动有重大影响。

2. 战国时的商业与商人战国时期由于农业、工矿业的发展,人口增加,城市扩大,私人工商业者广泛出现等原因,商业出现了大发展的景象。从商业发展的角度② 《史记》卷六十七,《仲尼弟子列传》。

① 《左传》哀公元年。

② 《左传》定公八年。

来考察,春秋近似西周,而战国则近似秦汉。战国时期商业的发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1)经商理论的普及与发展春秋时期子贡、范蠡经商的基本理论是"因时取舍",贱买贵卖。

这一点在战国时大为普及,为更多的人所掌握和实践。《管子·治国篇》载:"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束,十匹也),是又倍贷也。"这就是说秋收时粮价贱,用布帛五匹,籴入若干石粮食;至第二年青黄不接的春天粮价贵时把这些粮食祟出,便可换回布帛十匹,即获得加倍的赢利。

《国策》载希写对建信君说:"夫良商不与争买卖之贾,而谨司时。时贱而买,虽贵已贱矣;时贵而卖,虽贱已贵矣。"①这说明商人"因时取舍"的经商理论,已为社会上的人们所了解。战国时商人的经商理论有所发展,这从《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白圭的经商理论和实践中可以看出:一是"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夫岁熟取谷,予之丝漆;祀出取帛絮,予之食。"二是用天文学的知识预测年景的丰歉,太阴在卯,那年丰收,次年歉;太阴在午,那年干旱,次年收成好;太阴在酉,那年又丰收,次年歉收;太阴在子,那年大干旱,次年收成好,有水涝。后又回到太阴在卯之年②。在预测年景丰歉的基础上,为其经商活动寻求物价贵贱的规律,以作为经商致富的根据。三是白圭经商时能吃苦耐劳,即所谓"能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四是经商时看准时机,要有勇有谋,有决断、迅速,即所谓"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故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白圭由于经商有理论、有实践,也被后世奉为"治生祖"。白圭的经商理论中第一条"乐观时变"是子贡、范蠡"因时取舍"贱买贵卖的继承。第二条用天文学知识预测年景的丰歉以作经商致富的根据,虽然不一定符合实际,但说明战国时由于商业发达,人们从各个方面寻找经商的理论,从这个角度看,白圭从天文学角度预测年景丰歉的经商理论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条经商时要有勇有谋、有决断,甚至把经商与伊尹、吕尚治国、孙吴用兵,商鞅行法相提并论,正说明商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这说明战国时,人们对商业重要性的认识已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2)商业中货币的使用战国时金属货币日渐确立,物价之计算,开始以金为标准,便利了商业活动,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孟子·公孙丑下》载陈臻问孟子曰:"前日于齐,王馈兼金一百而不受;于宋,馈七十镒而受;于薛,馈五十镒而受。"说明贵金属已作为一般等价物而出现,作为货币而使用。黄金已作为衡量财富标准而出现。《管子·轻重甲》载:"粟价平,[釜]四十,则金价四千。粟贾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为八千也。金贾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

① 《周礼》一书时代虽有争论,但其内容应是先秦制度的汇集。

②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载其原文,为:"太阴在卯,穰,明岁衰恶。至午,旱,明岁美。至酉,穰,明岁衰恶。至子,大旱,明岁美,有水。至卯。。"

十钟,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则钟四千也,十钟四万,二十钟者八万。金贾四千,则十金四万也,二十金者为八万。"

这段话的大意是说:粟价一般平价是,1 釜(量器名)粟值钱40,这时金价则1 金值钱4000,按齐国的量制10 釜为钟,所以钟粟则值钱400,10 钟粟则值钱4000,20 钟粟值钱8000. 而1 金值钱4000,2 金则值钱8000. 一户农民耕田百亩,百亩之收最好时1 年收20 钟粟,这与2 金的钱财是相等的。由于粟的价格和黄金的价格二者不平衡,粟贵重时黄金轻,反之亦然。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提高粟的价格,如粟价提高10 倍,釜粟值钱400,则钟粟值钱4000,10 钟粟值钱40000,20 钟粟值80000.

金价是1 金4000,则10 金40000,20 金为80000. 这样,一户农民每年耕田百亩收20 钟粟就值20 金或80000 钱了。这里要说明的是:按价值规律粟和其他货币的比价是由其内部所含的价值量而决定的。黄金、铜铸币在完成其向符号货币转化之前,二者与粟的比价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其内部所含的价值量所决定的。所以粟价是不能任意提高的。《管子·轻重篇》的作者以为可以任意提高粟价,如果粟价提高10 倍,则一户农民的收入就可以提高10 倍的主张是不科学的。这是《管子·轻重篇》的作者不懂价值规律,造成难免的错误。

不过,《管子·轻重甲篇》的作者在这里记载了金、钱与粟的比价,还载有盐的价格。据《孟子·公孙丑下》赵注云:"古者以一镒为一金。镒,二十两也。"知道了上述这些数字就可以算出粟、金、钱之间的比例关系,一釜粟、一钟粟值金多少金、多少钱;一户农民耕田百亩产多少粮食值多少金、多少钱也都可以算出。这说明战国时黄金和金属货币去计量粟、盐的价格已成为一种惯例。如果与春秋时期商业中还多用以物易物的办法,则战国使用黄金与金属货币不能不说是商业交换中的巨大进步。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生产品销售,也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同时,它也有利于商人积累财富和对直接生产者的中间盘剥。《战国策》载弱顿说秦王曰:"天下有其实而无其名者,商人是也,无耙铫推耨之势,而有积粟之实,此有其实而无其名也。有无其实而有其名者,农夫是也,解冻而耕,暴背而耨,无积粟之实,此无其实而有其名也。"这一记载就说明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农民卷入商品流通,粮食等产品有销路,农民家中的粮食被商人买走,这自然能刺激生产发展。另一方面商人富了,有"积粟之实";农民穷了"无积粟",则说明商人对农民进行着中间盘剥。

(3)战国时的商业利润战国时商人经商的利润率如何呢?文献有不同记载,《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载,春秋末、战国初范蠡定居于陶后,其父子"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①。这说明当时商人经商的利润率为十分之一。《史记·苏秦列传》载:"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这说明苏秦生活的时代周王室统治区洛阳一带商人经商的利润率为十分之二,即百分之二十。前引《管子·治国篇》所说秋收粮价贱时用5 匹布帛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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