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春秋战国史》作者:史仲文/胡晓林【完结】 > 春秋战国史.txt

  ① 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 .14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当前章节:15374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1:00

这个变化首先是由秦国开始的。商鞅变法"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①</ZSBJ12000030_0169_0/ESPL>破坏了传统的井田制度。商鞅又"集小乡、邑,聚为大县"②</ZSBJ12000030_0169_1/ESPL>,以新的行政编制取代了旧的村庄体制。随着新的行政编制的出现,春秋时的国野界限完全泯灭了。于是,一种在新的国家授田制和行政编制上的军赋制度诞生了。《史记·秦本纪》说孝公十四年:"初为赋。"《索隐》引谯周说:"初为军赋也。"所谓"初为军赋",与过去"因井田而制军赋"不同,是一种按户数按人口而征收的军赋。亦即秦墓竹简所说的"户赋"。以这种军赋为基础的兵役制度,是一种普遍兵役制。据《汉书·食货志》说是每一名到法定服兵役年龄的男子都要为国家服役二年,即一年为正卒,"给中都官"。一年当戍卒,戍守边疆,曰屯戍。又据《秦简·秦律杂抄》有罚服徭役,戍边四年的,可见服役期限可以超过一年。据《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载,29 岁的喜在秦王政"十三年,从军"。这就是依法服兵役。"屯戍"在《秦简·除吏律》中又曰"徭戍"。这种依法应征的"正卒"和"戍卒"已不再是民兵而是常备军。表明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在新的具有封建性的授田民的小农经济基础上,以新的行政编制为单位,实行了以普遍兵役制为基础的常备军制。这种制度是与以国野分制为基础的"兵农合一"的民兵制度根本不同的。

秦国的普遍兵役制是比较典型的。山东六国的情况虽因史料的缺失,没有秦国记载的这样典型,但它们在井田制和村社制瓦解的基础上,都实行了新的普遍兵役制,则是没有问题的。据《商君书·徕民篇》说,商鞅变法以后,在韩、魏、赵三国出现了大批上无户口、下无田宅的贫苦农民,这证明在三晋,井田制和村社制已均告瓦解。据《管子·问篇》,战国时期齐国也出现了一批"未有田宅者"、"债而食者"的农户,这是齐国井田制和村社制破坏的标志。孟子向齐宣王宣传的明君要"制民之产",实即要恢复井田制①</ZSBJ12000030_0170_0/ESPL>。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追述了一番井田制的优越性。这一切说明在战国中期以后,井田制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了。由于井田制的瓦解,兵役的负担就不能再与土地制联系在一起了,转而以户和人口为单位来计算。

凡是适龄的男子都在可征发之列。兵役不再是一部分人独占的权利,而成为全民应尽的义务。可见,由以国野分制为基础的"兵农合一"制度向以普遍兵役制为基础的常备军制的转变,包含着深刻的历史内容。它是构成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中国普遍兵役制的出现是与封建军制的诞生相联系的。

普遍兵役制的特点是全部适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如《战国策·齐策一》说:"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齐临淄有七万户,每户有三名男子可供征发当兵,一役可以发兵21 万,这当然是普遍兵役制。

《战国策·魏策三》说:"魏氏悉其百县胜兵,以止戍大梁,臣以为不下三十万。以三十万之众,守十仞之城,臣以为虽汤、武复生,弗易攻也。"魏国的"百县",可以征发30 万胜兵,这当然也是普遍兵役制。

《战国策·东周策》说韩国:"宜阳城方八里,材士十万。"《楚策二》说楚国东地"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战国策·赵策二》说赵武灵王"变籍而弃经",大胆"破原阳以为骑邑,"等,说的也都是普遍兵役制。

在普遍兵役制基础上所征发的军队已经是具有职业化性质的常备军,而不再是"兵农合一"的民兵。它征发的范围也突破了国人的小圈子而扩大到了全民。因此,这种兵役制度能组织成庞大的军队,以适应当时各种战争形势的需要。据《战国策》所说,七国兵力如下:秦:虎贲之士百万,车千乘,骑万匹。

楚: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

齐:带甲数十万。

赵:带甲数十万,车千乘,骑万匹。

魏:武力20 万,苍头20 万,奋击20 万,厮徒十万,车600 乘,骑5000 匹。

韩:卒30 万,除守徼、亭、鄣、塞,见卒20 万。

燕:带甲数10 万,车700 乘,骑6000 匹。

当然,《战国策》的记载为纵横家言,其中不免有夸张成分。但是,它可以说明列国当时无不实行普遍兵役制。而依这种制度,列国可以征发境内所有适龄男子当兵。

战国时征兵的年龄界限也较春秋时期相应扩大了。春秋时男子长到"七尺",即20 岁左右,才开始服兵役。但战国时期,因战争频仍,军队人数激增,所以一些国家把服兵役的年龄提前到16、17 岁。《秦简·编年纪》载喜17 岁即"傅"。这个"傅",就是服徭役。而当时服徭役与服兵役的年龄界限是一致的。当战争紧急时,列国甚至征发年14、15 岁的成童上阵。如长平之战时,秦曾"发年15 以上悉诣长平"。在燕、赵战争中,赵曾征召"未壮"的"孤儿"组成童子军,迎击燕军①</ZSBJ12000030_0172_0/ESPL>。楚国东地大司马昭常曾发"悉五尺至六十, 三十余万" 抵御齐军。" 五尺" 就是15 岁左右的成童②</ZSBJ12000030_0172_1/ESPL>。列国征召全部丁壮,甚至成童服兵役,以起倾国之师,体现了普遍兵役制的优越性。

在丁壮之外,由于战争需要,列国往往还征发妇女老弱。据《商君书·境内》篇说,秦国就曾将四境之内的男女都登记入军籍。又据同书《兵守》篇说,壮男编为一军,壮女编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编为一军。壮男之军主要从事战斗,壮女之军主要从事构筑工事,辅助作战。老弱之军负责放牧牛马,供给粮草。

齐、赵诸国甚至有妇女、老弱从事战斗的事例。公元前279 年,齐将田单在防守即墨时,就曾把"妻妾编于行伍之间,尽散饮食飨士","使老弱女子乘城"。当他纵火牛攻击燕将骑劫时,老弱又"击铜鼓"

①</ZSBJ12000030_0173_0/ESPL>助战,声动天地,大破燕军。公元前259年,秦攻赵国邯郸,平原君赵胜亦"令夫人编入士卒之间,分功而作,家之所有尽以飨士"②</ZSBJ12000030_0173_1/ESPL>。田单、赵胜是二位贵族,其妻、妾尚编入行伍,一般平民家庭的妇女,则可想而知了。

据《墨子·备城门》、《号令》、《旗帜》、《备穴》诸篇,战国时期列国用妇女老弱乘城防守,充当军中役徒,乃至直接参加战斗,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说明战国时期的列国的普遍兵役制能够动员各个阶层的广大群众参军、参战,从而保证了常备军组织所需要的兵员。

(二)将、相分离--职业军官的出现职业军官的出现是中国军制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在春秋以前,由于实行民兵制度,卿与将职责不分,卿是将,将也是卿,平日理政是为卿,战时统兵即为将。平日的各级乡官,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如春秋时晋国的执政卿,战时也就是中军统帅。楚国的令尹平时是最高行政官,战时也统帅军队。齐国的国、高二子平日为上卿,战时即分别为一军统帅。童书业先生指出的" 春秋以上, 贵族文武不分职" ①</ZSBJ12000030_0174_0/ESPL>,是很有见地的。

由于春秋以前将相不分,文武不分,所以春秋以前的教育也文、武并重。主要教育科目是礼、乐、射、御、书、数,其中礼、乐、书、数是文化教育,而射、御则是军事教育。

到战国时,随着常备军的出现,要求有一批具有军事专长的人来担任各级将官,并要保持军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寓将于卿"的制度始渐趋瓦解,文、武官职从此渐次分离,产生出职业军官。《尉缭子·原官》说:"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反映了战国时期列国官僚机构的特点。

以"将军"为代表职业军官队伍的产生,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将军"一名最早见于春秋晚期②</ZSBJ12000030_0174_1/ESPL>,是由晋国的"将中军、将上军、将下军"的三位军将简化来的。后来,"将军"一名就成了统帅军队者的专业名称。"将军"有时单称"将",是一军的将领。在春秋以前将军皆由命卿来担任。

在战国初期这种将、相分离的制度还不十分明显。但是在战国中期以后,确切地说,在列国变法以后,将相分离的趋势则加强了,而且列国普遍设立了"将军"一职。

秦国,魏冉、白起、王翦、王龁、李信、王贲曾先后为"将军",白起还做过"上将军"。齐国,有将军田忌、田婴、田单。赵国,有大将军廉颇、李牧,将军赵奢、乐乘、司马尚。魏国,有上将军太子申、将军庞涓、晋鄙。韩国,有将军韩举、■、中差。燕国,有上将军乐毅、将军市被、骑劫、栗腹、秦卿等。

楚国官制别具一格,其统兵之将称"柱国"或"上柱国",而不称将军。柱国的地位仅次于令尹。杨宽先生说:"战国时代楚国柱国的职位相当于他国的将军。"①</ZSBJ12000030_0175_0/ESPL>至于《史记·楚世家》所说楚"大将军屈匄、裨将军逢侯丑"等,是以他国制度比附而言的。

"将军"一词,实有两种涵义:其一指三军统帅,位高权重,所以又称"大将军"或"上将军"。其二指一般军事将领,如将军市被、将军司马尚等。在一国之中,大将军的地位仅次于相,是最高武职人员,是王的左右手。在军中,大将军地位最高,是三军统帅。在大将之下设副将,是大将的助手,亦曰"裨将"。在长平之战中,秦王即以"白起为上将军,而以王龁为尉裨将。"裨将以下又有"左右将",是左右各军的将。《尉缭子·束伍令》说,"左右将得诛万人之将。"说明左右将之下还有"万人之将",再以下是千人之将、佰长(即百夫长)、什长、伍长等。

由上至大将下至伍长所组成的一支庞大的军官队伍,与《周礼》所说春秋时代的"军将、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伍长"等旧军官已有明显的不同。前者是一批专门化的职业军官,而后者则是临时性的军官,他们本为政府和村社的各级行政长官,一身兼备文、武二职。

在战国时,"军中之事,不闻君命,皆由将出"。"国不可从外治,军不可从中御。"②</ZSBJ12000030_0175_1/ESPL>军、政基本上分家了。大将、裨将,由国君亲自任命,直接对国君负责。大将受命后,军中一切号令皆由大将指挥。新的军官系统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军官多从立有军功的行伍中选拔,它与春秋以前军官多由乡官或贵胄子弟担任有了重要区别。所以职业军官的出现,是与新的军事制度相联系的,它标志着旧的"寓将于卿"制度的瓦解。

当然,战国时的将、相分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它不可能是完善的,而且也不可能是绝对的。如秦国的庶长、大良造等爵秩,就既管理政务,也可以被任命为统军将领,率军作战。商鞅在任大良造时,就既主持变法大时,又统兵攻打过魏国。至于列国的地方长官,则大多数仍文、武不分。如魏吴起任西河守,就兼管军政、民事,使"秦兵不敢东乡"。

余如齐国的檀子、盼子、黔夫等地方官,也都兼管文、武二事。

(三)春秋战国间军事训练制度的变化春秋时代军事训练制度的特点是在农闲时进行,名为"春蒐、夏苗、秋狝、冬狩"。这种与田猎结合在一起的训练形式,又称为"教于田猎以习五戎",是殷周时代传统的军事训练方式。在旧时的军事训练中,以"冬狩"最为隆重,时间也最长,因而这种制度又被称为是"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每隔三年,必有一次大的军事演习,叫做"三年而治兵"。这种训练方式是由军事制度所具有的"兵农合一"性质决定的,也是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

战国时期,由于常备军的出现,经常化的军事训练已被列入军队建设中的首要问题,所以"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的古老训练方式宣告中止。

旧的军事训练由司马和各级村社组织实施,通过"蒐狩"活动,采用集团方式训练。而新的军事训练则是在各级军官的指挥下进行,抛弃了"蒐狩"活动的形式,直接按军事编制系统进行。"伍长教成,合之什长。什长教成,合之卒长。卒长教成,合之佰长。佰长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 合之裨将。裨将教成, 合之大将。" ①</ZSBJ12000030_0177_0/ESPL>这是一种分级训练方式,即先由"什伍"

等基层单位开始,然后逐次提高,直到全军。分级训练在军营中进行,最后才"合之大将",进行全军训练,陈三军于"中野",从事实战演习,称为"教成试之以阅"②</ZSBJ12000030_0177_1/ESPL>。

经常性的专门训练,使列国培养出的士兵各具特色,战斗力很强。

荀子说:"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锱金。""技击"即武艺,齐国的士卒个人技艺很高。但齐国的技击之士,不如魏的"武卒"。魏国的武卒,能"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置戈其上,冠轴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而魏国的武卒还抵不住秦国的"锐士"。"夫秦卒之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③</ZSBJ12000030_0177_2/ESPL>秦国勇猛顽强、天下无双的锐士,是经过更加"酷烈"的方式训练出来的。

军事训练的经常化为选拔勇士作突击部队的作战方法,提供了有利条件。战国时列国在军中都要建立突击部队。《吴子兵法·料敌》称他们为军中的"虎贲之士"。《孙膑兵法·威王问》把他们称为"选卒之士"。《吕氏春秋·简选》称他们为"选练角材"。列国的突击部队无不是冲锋陷阵、赴汤蹈火的主力军,身系战争胜负之任,所以被称作"军命"④</ZSBJ12000030_0177_3/ESPL>。他们自然都是由经常化的军事训练培养出来的。

战国军阵的复杂化也要求军事训练的经常化。战国时的军阵已相当复杂,有方阵、圆阵、疏阵、数阵、锥形之阵、雁行之阵、钩行之阵、玄襄之阵、火阵、水阵等各种形式。并且每一处军阵又有"圆而方之,坐而起之,行而止之,左而右之,前而后之,分而合之,结而解之"①</ZSBJ12000030_0178_0/ESPL>等多种变化。士卒只有熟练掌握军阵阵法,才能执戈上阵,从事战斗。如果士卒缺乏训练,不掌握军阵作战的技能,是注定会吃败仗的。

战国的军阵训练是相当严格的。首先,它要求士卒能够适应各种阵法的变化和高山、大川等各种复杂的地形条件。不论敌人布下方阵、圆阵、斜阵,都要勇于去争取胜利。不论敌人在山、在渊,都能敢上敢下去攻击,"求敌,若求亡子"②</ZSBJ12000030_0178_1/ESPL>。其次,它要求战士熟悉军中的各种号令,掌握各种战斗动作。作到"出卒陈兵有常令, 行伍疏数有常法, 先后之次有适宜" ③</ZSBJ12000030_0178_2/ESPL>。在战斗时"位欲严,政欲栗,力欲窕,气欲闲,心欲一",全力以赴去争取胜利。

战国时期军事训练的经常化,还促进了一些军事体育活动的发展,如"技击"、"角力"、"蹴鞠"、"扛鼎"等,培养出了像乌获、孟贲、任鄙这样一批勇士,也训练出了新的骑兵、弩兵等技术兵种。而这一切,都是旧的、"农隙讲事"的训练方式所办不到的。

(四)城邑和关塞要津的设防春秋以前,列国除国都以外,一般城邑和关隘要津多不设防。这从军事上说,主要是由当时的民兵性质决定的。如秦穆公袭郑,从华阳(今陕西华阳县东南)出兵,一路经过函谷关(今河南宝灵县东北),二崤山(今河南济宁县西北。崤山有二:曰东崤、西崤)、环辕、伊阙,而后到河南偃师,行程二千余里,途中遇到郑商人弦高始被发觉,所有周、晋的关隘要道均无兵防守,就是很好的一例。

但是,战国时代由于战争频繁和常备军的出现,过去那种"津梁未发,城险未修,渠答未张"①</ZSBJ12000030_0179_0/ESPL>的情况已成为历史了。

战国时的城邑一般都驻有重兵。据《商君书》、《战国纵横家书》、《尉缭子》等,一个万家之邑或百丈、千丈之城,即有一万战士防守。

如遇敌人来攻,还要动员全城男女老弱上城助守。

设防的城市,城墙要修得"厚以高,壕池深以广"。城上每隔一定距离设有一个候楼,既是守城的屏障,又便于监视敌人。各设防的城市应能独立作战,又应互相支援,做到内有坚守之兵,外有救援之军。

"关梁",在春秋以前本是阻绝交通、雍塞道路的障碍,而战国时却忽然发现是"邦国之固,而山川社稷之宝也。"《盐铁论·险固篇》说:"诸侯之有关梁。。盖自战国始也。"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统计,七强的主要关梁达四十余处。如秦的商、洛、殽、函,楚的巫山、方城,齐、赵的常山、河、漳,韩的巩、洛、成皋、商阪之塞等。魏在七强中无"名山大川之限",地势平坦,无险可守,被人看作是"四分五裂之道"。总之,战国时"备边境,充要塞,谨关梁,塞蹊径"已经成了当务之急。同时,列国还纷纷在边境修筑长城,驻兵御敌。

楚国的长城号曰方城,以鲁关(今河南鲁山县鲁阳关)为中心向东经犨县(今鲁山县东南),到达瀙水,折向东南,到达沘阳(今河南泌阳县),由鲁关向西,东北连翼望山(今河南栾川县南),南向达穰县(今河南邓县)①</ZSBJ12000030_0180_0/ESPL>。特点是东西两面有城,南北与山连接,故号曰"方城"。

齐国的长城规模也很大。《齐记》说:"齐宣王乘山岭之上,筑长城, 东至海, 西至济州, 千余里, 以备楚。" ②</ZSBJ12000030_0180_1/ESPL>据杨宽先生考证,它起于平阴县的防门,东向经五道岭,绕泰山西北麓的长城岭,经历泰沂山区,一直到胶南县小朱山入海。

魏国的长城有二条。一条在西北,南起华州郑县(今陕西华县),经渭水、洛水,北到上郡(今陕西北)与秦接壤之地。另一条在魏国西南部,起于卷(今河南原阳县西),经阳武(今原阳县东南),折向西南, 到达密( 今河南密县西北) , 全长六百余里③</ZSBJ12000030_0180_2/ESPL>。

燕的长城有南北两条。南长城称易水长城,按易水走向,西起河北易县,东到文安,长达五百余里。北长城西起造阳(在上谷,今属内蒙赤峰市),东至辽宁襄平(今辽宁辽阳),蜿蜒2000 余里。

赵国也有南北两条长城。南长城在漳水以北,赵南界,大体在今河北武安县西南,经今磁县,到今肥乡县南。主要用于防御魏、秦。北长城东起于代(今河北宣化)经云中、雁门,西北折入阴,至高阙(今内蒙乌拉与狼山之间的缺口),全长1300 里,主要防御燕和三胡。

秦的长城在西北境,主要防御胡人。据杨宽先生说它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东到今渭源县北,又西北到古狄道(今甘肃临洮),又北到今皋兰, 经兰州市东北行, 入于今宁夏①</ZSBJ12000030_0181_0/ESPL>。

除七强而外,位于今河北中部的中山国也筑有长城。罗哲文先生说:"中山长城的位置在今河北、山西交界的地区,纵贯恒山,从太行山南下,经尤泉、倒马、井陉、娘子关、固关以至于邢台黄泽关以南的明水岭大岭口,全长五百余里"②</ZSBJ12000030_0181_1/ESPL>。主要防御赵、齐。

与关塞要津设防相适应,战国时出现了"符节"制度。符,一般用于军事行动,称"甲兵之符",是金属所制,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右半在君,左半在将,是调动军队的信物。如信陵君救赵,夺晋鄙军权,就是先盗得存在魏王处的半个虎符。又据秦新郪虎符铭文,在边境有突发事件时,虽无兵符,也可以便宜从事。"节"用金属或竹节制成,上有铭文,是往来使者和行旅通过关塞要津及城邑的通行证件,现存的鄂君启节是最好的实物证明。据桓谭《新论·离事》说,公孙龙"乘白马,无符传,欲出关,关吏不听"。战国时,不但城邑的四门设有专门检查行旅符节的官吏,而且在遇有战事时,在设防的城邑中"巷术周道、必为之门。门二人守之, 非有信符, 勿行。不从令者斩之" ③</ZSBJ12000030_0181_2/ESPL>。

(五)军功爵制的确立军功爵制的出现和确立,在先秦军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春秋以前列国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国家在选拔人才,包括军事将领时,实行一条"亲亲尊尊"的路线,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中选取。平日村社的各级首领,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战场上的军功一录于村社首领名下,普通士兵无论在战争中立下多大功劳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军功不会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

战国时列国推行的变法运动,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特权。而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就为新的军功爵制的出台准备了社会条件。

魏国变法最早,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吴起在楚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

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秦的军功爵制最典型,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

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这项规定,造成了战国时"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时代特点。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示了勃勃生机。

在变法运动的推动下,赵、燕、韩、齐等国也实行了新的任官制度。

如:赵孝成王依据赵襄子时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规,下令对降赵的韩上党守冯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 吏民能相安, 皆赐之六金" ①</ZSBJ12000030_0183_0/ESPL>。在燕国,实行了"公子无功不当封"。

乐毅破齐有功后,"燕昭王大悦,亲至济上劳军,行赏飨士、封乐毅于昌国,号昌国君"②</ZSBJ12000030_0183_1/ESPL>。并以上功、中功、下功、无功来区别赏赐的等差。在韩国,申不害创立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 的任官制度, 规定" 见功而与赏, 因能而授官" ③</ZSBJ12000030_0183_2/ESPL>。在齐国,齐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封赏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杀逢迎取誉的阿大夫。赵、燕、韩、齐实行的这套新制度,也就是新的军功爵制的不同表现形式。

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其原则之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韩非子·定法》说,商鞅制定的秦法是:凡战士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及与之相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斩敌人首级五颗,还可以役使隶臣五家。总之,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

其原则之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多加赐几千钱、几个奴隶而已,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其原则之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秦国军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据《商君书·境内》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所以秦军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必须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方能获得。这样一来,士兵要想获爵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新的军功爵制是以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它不同于旧的份地制。旧制度以"份地"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禄"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禄"制较之"份地"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事实上,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魏国实行军功爵制最早,所以战国初魏国以武力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便"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

①</ZSBJ12000030_0184_0/ESPL>,国势大张。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国的军队战斗力最强。据《荀子·议兵篇》,齐国的技击之士冒死战斗,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战斗力有限。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享受免税免徭役的优待。一旦身衰力竭,优待条件并不改变,所以不但军队更新不易,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会造成国库空虚。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则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因此战斗力不强,是"危国之兵"。只有秦国将士有功既赏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为军功地主。如果不断立功,还可以不断受赏,直至获得高官厚禄,所以能"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军功爵制与旧的"爵禄"制度也有本质上的不同。据《孟子·万章下》说,周代的"班爵禄"制度分为两级: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这种"爵禄"制度实质上是分封制的一个内容。虽然在诸侯和卿大夫有功时,天子和诸侯也有因功行赏的"分职、授政、任功"等赏赐形式,但在这种爵禄制度中始终贯彻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这就使得军功不可能完全与爵禄统一起来,而且依军功班爵禄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只能在少数奴隶主贵族中进行,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所赐爵禄的世袭。换句话说,这种因军功或事功而获得的采邑爵禄最终仍表现为卿大夫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是,在新的军功爵制中,"亲亲尊尊"的原则已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原则所取代。在量功录入时坚持以"功"为主要标准,是"见功而行赏,因能而授官"。在新的军功爵制下,即使贵如赵国的长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亲也",也要再立新功。"犹不能恃无功之尊,无劳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①</ZSBJ12000030_0185_0/ESPL>。

由于军功爵在原则上排斥血缘宗法关系,所以赏赐的范围远较以前扩大了,不再局限于少数奴隶主贵族,所有参战的将吏、士卒,只要立有军功,都在赏功酬劳之列。军功爵制的爵秩也由原来的"卿、大夫、士"等少数级制扩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关内侯"、"彻侯"等二十余级。如果说春秋以前的爵禄制度是一种贵族制度,那么战国时的军功爵制则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条件。《盐铁论·险固》篇说:"庶人之有爵禄,非升平之兴,盖自战国始也。"正道出了春秋、战国两个历史时期爵禄制度的根本不同。

新的军功爵制造就了一批爵禄及身而止,不再传给子孙的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战国时期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将、相,大多已不是出身于旧贵族,而是出身于微贱者了。如著名军事家孙膑是刑徒,吴起是游仕,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赵奢是田部吏;名相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其他如苏秦、张仪、陈轸、范雎、蔡泽等,不是鄙人,就是贫人,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这在客观上,对于旧的"世卿世禄"

制度和宗法制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六)军事刑罚制度的发展军事刑罚制度是我国古代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军事刑罚产生于夏殷时代,从古代文献上看夏代有《禹誓》,殷代有《汤誓》。所谓"誓"就是一种临战而设的简约军事刑罚条文。西周春秋时,军事刑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种类趋于复杂化,内容趋于多样化。

周代军事刑罚的复杂化主要表现是军"誓"的种类有所增加。夏、殷两代的"誓",主要是临战设誓,周代保持了这个传统,如《尚书》所载的《牧誓》,《国语·晋语》所载的"韩原之誓"和《左传》所载的"铁之誓"①</ZSBJ12000030_0187_0/ESPL>等。但是,周代增加了:(1)战前总动员的"誓",如《尚书·费誓》。这是周初鲁公奉命征讨管、蔡等叛乱时所做的"誓"。是一篇总动员令,其中提出对违令者要处以"常刑"和"大刑"。(2)军事训练和军事演习中的"誓"。据《周礼·夏官·大司马》,西周和春秋时,在春、夏、秋、冬四时之田中,都用"誓"来约束民兵,对于违犯军令者,一律惩处,重者诛、斩。(3)出现了各种军事禁令。如春秋时郑国遭火灾,执政子产为预防敌国打劫,令"城下之人伍列登城","使野司寇各保其徵"、"使司寇出新客,禁旧客勿出于宫"②</ZSBJ12000030_0187_1/ESPL>。据《周礼·士师》规定,凡有军事行动,士师要"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者"。《乡士》要"各掌其乡之禁令"。《布宪》要掌邦的"刑禁号令"。《掌戮》专掌"军旅田役"中的"斩杀刑戮"事宜。

军事刑罚种类的增加使军事犯罪的名目随之增多。

其一,战争失败,将领未能赴敌战死,即构成犯罪,这叫"军败,死之"③</ZSBJ12000030_0187_2/ESPL>。春秋时列国因兵败被杀或自杀的将领,不胜枚举。如楚莫敖屈瑕因伐罗失败被杀;楚将子玉因城濮战败自杀,楚大夫阎敖因失守那处被杀,晋中军佐先穀因邲战之败而被杀等。

其二,在军事活动中,不服从或违背命令,构成"违命"罪。如春秋时,晋下军佐胥甲因拒绝追击秦兵,晋人处以"不用命"罪。越王勾践伐吴,对军中"不从其伍之令"与"不用王命者"皆"斩以殉"。晋将颠颉、魏犨违犯文公命令,火焚僖负羁氏,构成违命罪等。

其三,在军事活动中,将士不能克尽职守,构成渎职罪。如春秋时晋大夫祁瞒在城濮之战,"因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犯玩忽职守罪。鲁公子买戍卫,不能胜任,鲁以"不卒戍",即不能克尽职守罪,杀了他。晋中军帅荀罃限令荀偃、士匄七日攻克偪阳,否则以渎职论罪等。

其四,在战场上,将士脱离战斗行列,构成"失次犯令"罪。将领被俘、部下面上无伤,构成"将止不面夷"罪。说假话贻误士众,构成"伪言误众"罪。同乘共伍的战士有战死者,其他人构成"不死伍乘"

罪。

其五,里通外国,构成通敌罪。如春秋时在鄢陵之战中,晋大夫郤至可俘而未俘郑君,又接受楚王聘问,即犯了"战而擅舍国君,而受其问"的通敌罪。晋中军佐先榖勾结赤狄伐晋,犯通敌罪而被灭了族。

春秋时的军事刑罚包括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和流刑等一整套刑罚体系。其死刑有戮、杀、斩、车辕、灭族等。

戮,即杀的一种。在春秋时,晋司马韩厥曾"戮"赵孟的御者,司马魏绛曾"戮"晋悼公弟杨干的御者。"杀",是砍头。如春秋时楚武王曾杀败将阎敖,晋文公曾杀违令的颠颉、祁瞒、舟之侨等。"斩",是斩腰,也可以是斩首、折首。春秋时军中斩杀犯人的事例很多。如靡笄之役,晋韩献子斩人。韩原之战后,晋惠公使司马说斩庆郑等。"灭族",又云族诛。晋处分通敌的先穀,即"尽灭其族"。"车辕",就是车裂,是分解肢体。春秋时虽有其刑名,但未见到军中有车裂犯人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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