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春秋战国史》作者:史仲文/胡晓林【完结】 > 春秋战国史.txt

  ① 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 .15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当前章节:15152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1:00

其肉刑有鞭、抶、贯耳、墨等。

鞭,就是鞭打。城濮之战时,楚将子玉在■治兵,曾鞭打七人。抶,是杖击。春秋时,楚左司马文之无畏曾"抶"宋君的车夫。贯耳,是以矢穿耳,战国时改称为"射"。楚子玉在■治兵时,也曾"贯三人耳"。墨,即黥,是在人面颊上刺字后涂以墨。在周代《■匜》文中的"■■"字样,就是"墨"刑。据《周礼·条狼氏》说,这是制裁军中小吏违犯誓命的一种刑罚。

财产刑,古称"赎刑",是以罚金抵罪。

据周金《师旅鼎》铭文,周初成周八师统帅白懋父曾判处不服从王命的师旅众仆交罚金"三百寽(lǜ,音虑)"。《国语·齐语》载,春秋时齐桓公曾下令:判重罪者可以犀甲一戟赎罪,轻罪者可以鞼盾一戟赎罪,小罪者以金赎罪,要求诉讼的交12 矢,才能立案。据《尚书·吕刑》,周代判定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赎金的数目,分别是"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千锾"。

自由刑。周代军事刑罚中的自由刑,主要是剥夺犯罪将士家属的自由身份,罚作奴隶。据《国语·吴语》,越王勾践对犯罪的将士,就实行"斩"其身,"鬻"其妻子儿女的严厉惩罚。这与夏殷周三代的"孥戮",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流刑,就是流放。周初,蔡叔因参加叛乱被"以车七乘,徒七十人"

流放到边地①</ZSBJ12000030_0189_0/ESPL>。春秋时,晋曾流放军犯"胥甲父于卫"②</ZSBJ12000030_0189_1/ESPL>。

周代实行的是奴隶制专制统治,君权大于军法。因为君是"礼乐法度"和"五刑"的制作者,又是最高执法人。所以军法的执行与否受君权的制约。这种情况必然造成执法上的"畸轻畸重"现象。如晋魏犨与颠颉同犯违命罪,但在量刑时,晋文公因爱魏犨之才,所以只杀颠颉了帐。又如晋赵穿与胥甲均不服从军令,但因赵穿是中军帅赵盾的"侧室",晋君的女婿,所以胥甲被处以流刑,而赵穿却逍遥法外。这种君权超越于军法的现象,后来也成为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军事刑罚的特点。

战国时期军事刑罚发展的更为完善,而且在性质上也发生了转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战场上军事刑罚条令更加完善。

战斗编队条令是构成战场上军事刑罚的组成部分。这种条令,《尉缭子》称为"经卒令"。它规定:"左军苍旗,卒戴苍羽;右军白旗,卒戴白羽;中军黄旗,卒戴黄羽。"各军具有不同的旗帜、羽志,主要是为保证部队的整齐划一,兵将相识,以利于指挥。《经卒令》又规定:"卒有五章,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分别置章于前、项、胸、腹、腰。每军的战斗行列又用不同的徽章相区别,这就保证部队在战斗时行列不发生紊乱。如果有"亡章者"、"乱先后"者,都要受到军法制裁。

统一军中号令是战场上军事刑罚的又一重要内容。在军中,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有妨碍执行军令的,一律诛杀。"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①</ZSBJ12000030_0190_0/ESPL>金鼓旗铃是将军指挥全军的工具,各有各的用途,如"鼓之则进","金之则止"。

在战斗中,"鼓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旗铃而动者有诛"

②</ZSBJ12000030_0190_1/ESPL>。保证军中号令的统一,是克敌制胜的必要条件。

束伍令是战场上军事刑罚的核心内容。据《尉缭子·束伍令》说,在战场上同伍战士有阵亡的,其他人必须杀死如数的敌人来抵偿,否则即处以"身死家残"的重罪。伍长、什长等下级军吏阵亡,也必须杀死敌方的伍长、什长,否则全伍、全什都要论罪。若将领阵亡,则应杀死敌将。如未能杀死敌将,即处其部下以临阵脱逃罪。倘若大将战死,其部下将吏职在五伯长以上未战死者,"大将左右近卒在阵中者",一律构成死罪。其余军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

对在战场上战败、逃亡或投敌的将领,"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男女公于官"。吏卒在战场上战败、逃亡、投敌,"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身死家残"就是杀头抄家。"男女公于官",就是鬻卖家属为官奴隶。秦将樊于期(即桓■)战败逃到燕,秦国就抄杀籍没了他的"父母亲族",并悬赏"金千斤、臣万家"

购求其头颅。对于临阵脱逃的士卒,后续部队一经发现可以就地诛杀。

"卒逃归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构成包庇罪,与逃兵同罪。对已上报死亡但又活着回来的士兵,要夺其军爵,惩罚其同伍之人,并罚他本人做奴隶。

在战场上的各级将吏,享有相当大的杀罚权力,称为"将诛之法"。

依此法,什长可诛杀什中之人,佰长可诛杀什长,千人之将可诛杀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可诛杀千人之将。左右将可诛杀万人之将。大将军可诛杀任何将领①</ZSBJ12000030_0191_0/ESPL>。在春秋以前诛杀地位较高的将军,权力操在国君手中。至战国时,这种情况改变了。军中一切生杀大权悉由大将掌握。战诛之法是列国保证军队服从长官,全军服从大将的有力法规。

其二,出现了常备军营区刑罚条令。

春秋以前实行民兵制度,军队无常驻营区,自然也就谈不上常设营区刑罚条令。战国时,随着常备军的出现,常驻营区刑罚条令也应运而生。

据《尉缭子·将令》,大将颁布发兵命令后,在国门外"期日中设营",将士必须按时报到,届时不到者受刑罚。将军入营后,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在军营中,前后左中右各军都有专门的营地,以行垣相别,不准逾越。在一军之中,将帅、佰也各有专门营地,以沟渠相别,禁止随便通行,违令者受罚。

在营区的纵横道路上,每120 步,设一标帜,派人分段把守。凡在营区通行须持有将吏颁发的符节,否则不准通行。军中采樵、放牧者出入军营要排成队列。军吏出入营区不持符节,士卒出入营区不排成队列,一经发现就地诛杀。这就有效地保持了营区的井然秩序。

在行军中所建的临时营地,也要"左右相禁,前后相待,垣车以为固"①</ZSBJ12000030_0192_0/ESPL>。对有逾越界线、扰乱驻地者,一律诛杀。

常备军对于自己的防区,要划分地段委派专人誓死坚守。

其三,充实和发展了军事训练中的刑罚法规。

在春秋以蒐狩活动为特点的军事训练中有一套"诛后至者",斩"不用命"者的刑罚条令。但这些条令很简要。

战国则不然,军事训练主要已转移到军营中进行。其方式是:先伍后什,先什后卒,先卒后伯,最后由大将总其成,形成了"兵教之法"

②</ZSBJ12000030_0192_1/ESPL>。在训练中无论哪一环节出了毛病,都构成"犯教之罪"。"兵教之法"的特点是"明刑罚,正劝赏",奖优罚劣。要求教练者做到"令民背国门之限,决死生之分,教之而不疑"。教练的成果要经受实践的考验。据《秦律杂抄·除吏律》说,发弩啬夫经训练后射不中靶,罚负责教练的尉二副甲,罚发弩射夫二副甲并免职,另行委任他人。驾驺(驭寺)已任用四年,但仍不能驾车,罚教练者一副盾,免驾驺职务,并补偿四年徭戍。战士在临阵时畏葸不前,不能"尽死于敌",就要惩处平日教练士卒的各级军官。军官对于训练结果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其平日对训练要求之严,也就不言而喻了。

什伍的教练因陋就简进行,"以板为鼓,以瓦为金,以竿为旗"。

对违令者,加"犯教之罚"。卒、伯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中期阶段,其程序与什伍训练大致相同。大将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最高层次,在中野进行,摆成阵势,"去百步而决,百步而趋,百步而骛,习战以成其节"。违令者,以犯教之罪论处。

经过严格训练,要求部队成为"守者必固,战者必斗"的铁军。

其四,军中什伍连坐法更加系统化。

军中的连坐法起于夏殷。据《尚书·甘誓》、《汤誓》,凡违犯军令者除自身遭受杀戮外,家属也要被罚做奴隶。但连坐的对象都与罪人有血缘亲属关系。对于非血缘关系的什伍连坐滥觞于春秋,春秋时列国军中即有:"不死伍乘,军之大刑也"①</ZSBJ12000030_0193_0/ESPL>的规定。

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系统化的表现,一是军中士卒以伍、什、属(五十人)、闾(百人)为单位实行连坐。凡属同一伍、什、属、闾的战士,有一人"干令犯禁",如未得到揭发,整个伍、什、属、闾成员全部连坐,与犯禁者同罪。

军官中的连坐,是过去闻所未闻的,而今也实行了。据《尉缭子·伍制令》,军中上至大将,下至什长,"上下皆相保",形成一套连保体系。不论在哪一级出了问题,都要累及上下级。依据这套连保制度,军中做到了"父不得私其子,兄不得私其弟"。"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

军中连坐法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举荐人与被举荐人连坐。如奏昭王相范雎,曾举荐王稽为河东守,后王稽"与诸侯通,坐法诛"。依连坐法,范雎受到牵连,被免去相位。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的系统化,说明随着奴隶制度的崩溃,宗法制度日益瓦解,过去那种过分依赖血缘关系来维持军队的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作法已经失去了效力。新的连坐法要求军中将士不论有否血缘关系,一律在法律的基础上实行连保,以使互相监视,互相揭发。军中连坐法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军队组织内部的政治关系和阶级关系,远比传统的血缘关系更加强而有力,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整军经武的重要手段。

其五,出现了内容复杂的城防刑罚条令。

城防刑罚条令的出现是战国时大规模围城战的产物。其条令规定:一旦敌人围城,全城物质、粮食、人员即由国家统一调用。有敢于逃避守城责任者,处以族诛的酷刑。

军队按什佰编制在城上划分防区,称为"署"。每署吏卒都实行连坐,左右相保。吏卒出入署区必须佩戴标志。防区不准会客、传递信件、处理家事。有离署聚语、大声喧哗及处理家事者,杀。发出敌情警报后,要立即进入战斗岗位,行动迟缓或掉队者,斩。敌军来袭时,守城吏卒要肃静。有欢呼叫嚣、擅自行动者,杀。有相聚、并行、相视、相哭、举手相探、相指、相麾、相踵、相投、相击者,杀。

城受围攻时,全城即戒严。城中按街道划分戒严区,设将吏负责管理,纠查"往来不以时行"及"行而有异者"。通行者必有信符,四人以上要有大将信符。发现信符不合及号令不应者,立即拘留。有无信符而擅自通行者,斩。

城防期间,实行宵禁。"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入夜,大将派人巡守。夜间通行者,必有符节,否则处斩。

城防期间,士卒不得欺侮他人,横行霸道。后勤人员要保证物质供应,违令者罚。对于趁火打劫、偷盗、强奸妇女、扰闹滋事、做反宣传者,一律诛杀。

在城防中,乘城防守的将吏,必须把家属送到"葆宫",名曰由国家保护,实际上是当作"人质"。

在城防战斗中,士卒失其令、丞尉,必须俘获敌方令、丞尉,否则论罪。而令、丞尉损失部下十人,"夺爵二级"。损失百人以上,革职遣戍边。只有杀获同样数目的敌人,才可以免罪。将士有临战后退或脱离战斗岗位者,杀。

凡城防期间有与敌人通信、通言、响应敌人友好表示的,杀。城中吏民有敢"以城为外谋"者,处以通敌罪,车裂其本人,斩其父母妻子同产,灭其三族。主管将吏或里正等未及时发现者,亦斩首。如能及时发现并报告者则免罪。

守城的士卒,有踰城投敌者,其同伍之人未能捕获,斩。有佰长投敌的,斩队吏。有队吏投敌的,斩队将。凡投敌者,其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守城的军吏、士卒、百姓有敢于"谋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从战国充实和发展的军事刑罚中,可以看出,在死刑中,车裂和灭族的条款增多了,并出现了处分犯罪者"父母妻子同产"的条文。在肉刑中,出现了耐刑和劓刑。在赎刑中,罚甲、盾,罚戍边和罚服徭役的条文,已经很普遍了。

战国时军事刑罚的完备,一方面是它自身体系的不断系统化;另方面也是它向更高阶段发展演变的标志。

春秋以前的军事刑罚,主要以士卒为对象。依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奴隶主贵族在刑罚中享有"八辟"亦称"八议"特权。就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在量刑时可以减免刑罚。如晋中军将荀林父丧师,未受刑罚,是以贤免。晋悼公弟杨干扰乱军行,魏绛仅戮其仆,杨干是以亲免等。

但是在战国时,新兴阶级提出了"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虽贵重必杀之, 是刑上究也, 赏及牛童马圉, 是赏下流" ①</ZSBJ12000030_0196_0/ESPL>的新型刑罚原则,取消了奴隶主贵族享有的"八辟"特权。显然"刑上究,赏下流"与奴隶主阶级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对立的。这说明战国时的军事刑罚象当时上层建筑领域的其它社会制度一样也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七)募兵和骑兵的出现1. 募兵的出现募兵是战国中期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军队。募兵与传统的征兵不同,征兵是依法服兵役制度,这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募兵是国家用金钱和其它物质条件雇佣的军队,是"赁市佣而战"的雇佣兵。募兵与国家则是金钱与契约的关系,有钱则战,无钱则散。

据《秦律杂抄·敦表律》记载,有"冗募",即募集的军队。他们为国家服役,国家根据他们服役期限的长短和任务的轻重,给予报酬。

双方签定契约,如果冗募背"致",即契约规定的日期,提前返回,便要受到惩处。

据《荀子·议兵篇》,战国时也有"近招募选",即以钱财而招募的募兵。荀子在评论齐、魏、秦三国军队的性质时指出"是数国者,皆干赏蹈利之兵也,佣徒鬻卖之道也"。又说他们"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这说明战国时列国雇佣"市中佣作之人"当兵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据《庄子·人间世》,有位叫支离疏的人,身体残疾,在"上征武士"时,可以"攘臂而游于其间"。这也可以说明战国时募兵的普遍存在。但是,战国时招募的军队规模很小,在当时的兵制中不占主导地位。2. 战国时期的骑兵传统看法认为,中国古代骑术出现于战国,赵武灵王是介绍骑术入"中国"的第一人。但是这种说法并不确切。于省吾先生依据对甲骨文中的"先马"和"马射"等辞例的研究,认为中国的骑射早在殷代已经产生了①</ZSBJ12000030_0197_0/ESPL>。

《诗经·大雅·绵》中的"走马"一辞,顾炎武释为"单骑之称",说明西周时期仍保持着殷代单骑的传统。春秋时,晋大夫赵旃曾以良马二,供他的叔父与兄弟做单骑,救了他俩。郑大夫子产听说诸大夫想杀公孙黑,忙从外地乘单骑而归。鲁大夫左师展也想乘单骑从齐回国。可见,春秋时也有单骑的习惯。

骑术虽然在殷代已经出现,并经历宗周、春秋数百年,但却没有发展成为骑兵部队,这是有深刻社会根源的。

首先,古代中国是一个农耕民族,殷周社会的组织形式是个集政治、经济和军事为一体的农村公社制度。农耕民族的保守性,农村公社的封闭性都没有为大规模的骑兵的出现提供必要的社会物质条件。

其次,中国古代的战争还保存着"结日定地"的原始形式,在大平原上排好方阵进行决战,战争的胜负往往取决于一次性的冲击。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战争,骑兵的威力还不如车兵,"一车当十骑,十骑当一车"①</ZSBJ12000030_0198_0/ESPL>。所以在车兵盛行的时代,骑兵派不上用场。

其三,骑兵是一支灵活机动的力量,擅长散兵作战,可以"踵败军,绝粮道,击便寇"。而春秋时的战争规模小,时间短,机动性差等特点处处限制着骑兵的发展。

其四,骑兵要求将士有高超的骑术和良好的个人技艺。这对于非游牧民族来说,是需要长期训练和培养的。春秋时那种"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的民兵制,也培养不出具有专门技艺的骑兵。所以尽管殷、周时代中国已有单骑出现,但它始终未能转化为大规模的骑兵。

战国时,由于农村公社瓦解,民兵制为常备军制所取代,由于战争规模和战争方式的转化,大规模野战和围城战的频繁发生,要求部队具有快速、灵活和突击性,这就促进单骑迅速发展成为骑兵。

最早建立骑兵部队的国家是赵国。史称赵为"四战之国",周边强国林立:东南为齐、中山;南为韩、魏。西为秦、林胡,北为楼烦、东胡,东北为燕。林胡、楼烦、东胡号称三胡,是崛起于大漠南北的游牧民族,勇猛骠悍,擅长骑射,对秦、赵、燕构成很大威胁,赵国受害尤烈。

由于中国北部多山地,特别利于三胡的轻骑,而不利于中原的车战。

赵武灵王为对付三胡的侵扰,毅然"变服骑射",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吸取胡人长处的基础上,首先建立了强大的骑兵部队。

赵自建立骑兵以后,"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并阴山,至高阙为塞。而置云中、雁门、代郡"①</ZSBJ12000030_0199_0/ESPL>。

又"灭中山,迁其王于肤施,起灵寿,北地方从,代道大通"②</ZSBJ12000030_0199_1/ESPL>。赵国的骑兵部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列国望风景从,也纷纷建立大规模的骑兵部队。骑兵作为新兴的技术兵种,对骑士的选拔十分严格。《六韬·犬韬·武骑士》的标准是:年纪在四十以下,身长在七尺五寸以上,体魄健壮,超过常人,善长骑射,矫捷灵便,进退周旋,敢于"登丘陵、冒险阻、绝大泽、驰强敌、乱大众"。凡被选中为骑士的,都享有很高的待遇。《六韬·犬韬·均兵》说,战国骑兵的编制是五骑一长,十骑一吏,百骑一率,二百骑一将。但在山地作战时,也有编为三十骑一屯,六十骑一辈的。这也与步兵的编制大体相同。战国时步兵编制基本上采取十进制,是:"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在什、卒之间,经常还有" 属" , 为五十人。" 卒" 也称为" 闾" ③</ZSBJ12000030_0199_2/ESPL>。据秦始皇兵马俑的骑兵方阵,则四骑一组,三组一列,九列一百八骑为一阵。可见骑兵的编制因地形或国别不同,也有差异。战国时列国的骑兵兵种作为步兵的辅翼力量,配合车、步兵深入长驱,绝敌粮道,追敌败兵,或袭击敌人之两翼,或掩袭敌之前后,成为了当时一支最活跃的军事力量。

(八)军事后勤保障和武器装备的进步军事后勤保障系统是军队的生命线,是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春秋时,军用物资和武器装备统由国家供给。国家专门设有收藏和发放武器装备的机构和官吏。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文"兵农合一"一节中已经谈过。战国时列国仍承春秋之制,由国家设立的少府、府库等机构负责武器装备的统一制造和统一管理,定期发给军队使用。如果府库对武器装备管理不善,还要受到处罚。发放武器时,往往还要在武器上刻记"某库授某某"字样。

军事物资被统称为"委积",由国家统一以"军赋"的名义征收。

关于春秋时的军赋及春秋战国时军赋征收的变化情况,前文我们也谈过。国家将所征收的军事物资,设专门机构管理,战时统一供应部队。

据《周礼·地官·司徒》,其《委人》之职,掌管供应军旅所需的"委积薪刍"。《廩人》之职,掌管"有会同、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其食"。而各地收藏"九谷之物"的仓人,则负责供应大军在国内行军用的粮食。当大军深入敌境作战时,武器装备虽然要依赖国内供应,而粮食最好是就地征用,这叫"因粮于敌"。军用马匹,则由校人、廋人、圉师等喂养、管理。

春秋战国时,军中专门设有负责供应军需物资的部队,叫"辎重"。

辎重部队随大军一道行动。公元前597 年,楚"荆尸而举",讨伐郑国,"军行:右辕,左追蓐,前茅虑无,中权,后劲"。其中所谓"左追蓐",杜预释为"追求草蓐为宿备",应是对的,就是"辎重部队"。辎重部队以大车运送给养,故《易》曰:"大车以载"。大车一般用牛挽驾,所以孙子称它为"丘牛大车"。大车所运载的粮秣、物资、衣装,重可达三十石,所以又称重车。据郑玄《周礼·车人》注,大车是平地的运输车。此外,还有在山地使用的小型辎重车,曰"柏车"。挽马的辎重车叫"广车",以人力驾挽的辎重车曰"辇车"。

春秋战国时,一乘战车要配一辆重车。所以,《司马法》说:"轻车七十五人,重车二十五人。"①</ZSBJ12000030_0201_0/ESPL>轻车就是战车,七十五人制是春秋中期以后和战国时的制度。重车就是辎重车,它有二十五位成员,即: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装五人,厩养五人,樵汲五人。他们被称为军中的役徒,在春秋以前,多由野人充任。战国时国、野界限消失,统由征发的农民担任了。因此,一乘战车就是百人。如果出动革车千乘,就是十万之师,其中有辎重部队两万五千人。辎重部队是大军后勤供应的保障。

据《商君书·兵守》和《墨子·备城门》诸篇,在战国,设防的城邑受到进攻时,还要征发妇女充当军中役徒,而由老弱供应粮秣。又据《六韬·龙韬》,后勤部队分工很细:除有负责粮草,银饷和筑路、修桥的辎重部队外,还有专门负责医疗救护的人员。这应是战国时后勤保障体系的一个进步。

春秋时期,武器是由青铜制作的,分进攻性武器和防卫性武器两大类。据《周礼·司兵》记载,战车上的武器有戈、酋矛、夷矛、戟、殳五种长兵,还有刀、剑等防卫短兵。

戈是一种装有长柄的兵器。主要适于在战车上抡动作战,所以,战国时随着战车的衰落,戈也逐渐失去作用,为戟所取代。

矛是尖形的刺杀兵器。矛头分为身、骹两部分。身一锋两刃,锋、刃下端用来安柄的空筒叫骹。矛也是西周、春秋战车上最常见的兵器。

从殷周到春秋战国,矛的进步主要在于矛身逐渐加长,两翼逐渐缩小,以利于深中要害,加强杀伤力。《诗·鲁颂·閟宫》讲春秋鲁车兵兵器即有"二矛重弓"。二矛,就是酋矛和夷矛。酋矛长二丈(约为今4 米),矛头带有脊角。夷矛长二丈四尺(约为今4.8 米),矛头扁平无脊角。

矛柄的长短,可任人调整,以适应长距离刺杀。战国后期出现了铁矛,《荀子·议兵篇》说楚国的"铁釶(矛)惨如蜂虿",是很厉害的武器。戟是由戈、矛联体发展来的复合兵器,兼有戈、矛二者的杀伤能力。

河北藁城台西村商代墓出土的戈矛联体青铜兵器,就是"戟"的前身。

西周的戟,是戈、矛合铸在一起的,兼有啄、刺、勾三种功能。春秋中期以后, 出现了一种联装二至三个戈头的戟①</ZSBJ12000030_0202_0/ESPL>。戈和柄的夹角加大,内和胡上加刃,以增加杀伤力。战国时,戟除了在上述方面有所改进以外,还出现了钢铁制造的戟。锋刺与援变得更为窄长尖锐,杀伤力也更大了。戟不仅适用于车战,也适用于步兵和骑兵作战,是军队最主要的攻击武器。

殳,是打击武器。由棱形的金属头和竹、木竿装配而成。湖南长沙浏阳桥楚墓出土的春秋时的殳,长3.1 米,有棱无刃。战国时,殳的金属头往往带刺或带棱,以加强打砸杀伤力。

除战车五兵以外,车上的甲士还配有弓矢、刀或短剑。弓矢是远距离杀伤兵器。一般来说,一辆战车甲士三人,中间是驭手,左边的主射,右边的执戈、矛。甲士佩带刀或剑,以便在近距离时肉搏。剑在商代已经出现,但无格、无首。西周后期,剑出现了圆柱形的茎和圆形的剑首。春秋以后,剑形日渐完备。战国时出现铁剑,杀伤力很大。《史记·范雎列传》说"楚之铁剑利",韩的铁剑、戟能"陆断马牛,水击鹄雁,当敌即斩"(《战国策·韩策一》)。剑也就成了各级军吏随身佩带的短兵和士兵的护身武器。

步兵使用的攻击型武器与车兵一样,也是弓矢、戈、矛、戟、刀、剑之类。只不过戈、矛、戟等长兵的柄比车兵的短而已。

在远射武器方面,弓箭是殷周以来使用的传统的武器。据《周礼·司弓矢》,弓有强弓二种:王弓、弧弓。中弓二种:唐弓、大弓。弱弓二种:夹弓、庾弓。共六类。战车配备的一般是王弓和弧弓,射程远,杀伤力大。所以,选拔武士任车左,主射。

战国时期在远射武器方面的最大进步是列国普遍采用了弩。弩由弓与柄两部分构成。柄又称为臂,有"矢道",尾部装弩机。弩机由郭、牙、悬刀和望山组成。弩射程远,杀伤力大,是当时的重武器。弩出现在春秋末期的楚国,世有楚琴氏造弩之说。《孙子兵法·作战篇》、《势篇》等多次提到"弩"。《周礼·司弓矢》将弩分为唐弩、庾弩、夹弩、大弩四种。战国时又发明了"连弩"和"超足而发"的"蹶张弩"。魏国武卒携带的弩有十二石的拉力。而韩国的"强弓劲弩",竟可以射六百步之外。战国末年还出现了"连弩之车",如《六韬·虎韬·军用》载有"大黄参连弩大扶胥",就是这种战车。车上的连弩,可发十尺长的箭,单是铜制机郭就有一石三十钧(合现在34 公斤)重。

箭,又称矢,是古老的武器。殷周时的矢,主要由青铜制作。据《周礼·司弓矢》载,矢有八种之多。最常用的是"兵矢"。春秋战国时代,矢的样式很多,有双翼、三棱、四棱、镂空翼等形。它的进步主要是两翼逐渐狭窄,以便能深入命中,增加杀伤力。

战国时,在过去的攻城工具如轒辒、临冲等器械之外,发展起了一批新式的攻城器械。据《墨子·备城门》讲,是临(新式临冲)、钩(飞构梯)、冲(新式冲车)、梯(云梯)、轩车等。据《六韬·虎韬·军用》则有"震骇"、"武翼大橹"、"大扶胥冲车"等各种重型战车。

使攻城的威力大大提高了。

防卫武器有盾、甲和胄。

据《周礼·司兵》,春秋时战车有盾。重型战车上的大盾叫"橹",安装在战车两旁。战国时出现的能"陷坚阵,败强敌"的"武翼大橹",就是由春秋时的架橹战车发展来的。一般的战车装备两张盾,作战时,车左、车右各持一盾。

甲、胄是车兵或步兵常用的防卫装备。甲披在身上,形如衣服。胄戴在头上,形如帽子。最早的甲胄是皮制的,用一片片长方形甲片编缀而成。《周礼·考工记》说有"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属即排,五、六、七属即甲由五、六、七排甲片组成。周代还出现了铜甲,如山东胶县西庵西周车马坑即出土过一件铜胸甲。

战国时,随着冶铁技术的发展,出现了铁胄和铁甲。《战国策·韩策》载有"坚甲铁幕",《史记·苏秦传》索隐即说是"以铁为臂胫之衣"。河北燕下都出土的燕国铁胄,共用八十九片铁甲编缀而成①</ZSBJ12000030_0204_0/ESPL>。《吕氏春秋·贵卒篇》说:"赵氏攻中山,中山之人多力者曰'吾丘鸠',衣铁甲操杖以战",也说明战国时出现了铁甲。金属甲胄的出现,加强了防卫功能,当是军事装备的一大进步。

七、战国时期的军事思想的军事著作战国时期,战争频仍。争城争地之战,往往历时久,用兵多,又有步、车、骑兵协同作战,采取奇袭、包围、伏击、强攻等各种灵活的战略战术。因此,在丰富的战争实践中,产生出了一批优秀的军事思想家和军事将领,如魏国的吴起、庞涓、尉缭,赵国的廉颇、赵奢、李牧,秦国的商鞅、白起、王翦、王贲,燕国的乐毅,齐国的孙膑、田忌、田单,楚国的庄蹻等。而在这些优秀的军事人才中,吴起、孙膑、尉缭等,则发出耀眼的光芒。因为他们善于总结战争经验,并把这些经验升华为理论。他们传世的军事著作,如《吴起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和不知作者的《六韬》等,则是战国时期军事理论和军事思想的代表。在我国古代军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

(一)吴起和《吴子兵法》吴起是战国著名军事家,原为卫国左氏人,是孔子弟子曾参的学生。

后来弃儒学军事,在鲁国做过将军,并统兵大破齐军。魏文侯时,吴起入魏,文侯委任为将,率军击秦,夺得五座城邑。吴起做将军,与士卒同甘共苦,清廉公平,深得军心,又善用兵,文侯遂任命他为西河守,抗拒秦、韩。吴起治军任事很有名声,秦兵畏惧,不敢东侵。

魏武侯时,吴起与魏相公叔痤发生矛盾,公叔痤用计逼走吴起。

公元前390 年前后,吴起由魏入楚,受到楚悼王赏识,一年以后,被任为令尹。他实行改革,打击旧贵族,培养战斗之士,使楚国国势振作,"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公元前381 年,楚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乱,攻杀吴起。

《吴子兵法》是吴起留给后人的一部重要军事著作。在战国末期,《吴起兵法》已经流行。《韩非子·五蠹》说:"境内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说:"世俗所称师旅,皆道《孙子》十三篇,吴起兵法,世多有。"说明在汉代《吴起兵法》与《孙子兵法》一样,流传也很普遍。《汉书·艺文志》说:"《吴起》四十八篇",可见它的内容很丰富。

但在《隋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中,《吴起兵法》仅剩一卷,证明它在流传过程中,内容多有亡佚。在《宋史·艺文志》中,有《吴子》三卷,即今本《吴子兵法》三卷六篇。

至清代,桐城派古文家姚鼐以《吴子兵法》中有"笳笛"二字,认为这是魏晋以后才有的,从而断定《吴子兵法》为伪作。其后,章炳麟、梁启超等学者从之。郭老在《青铜时代·述吴起》一文中说:《吴子兵法》"辞义浅屑",有多处袭用《孙子兵法》,还有的袭用《曲礼》和《淮南子·兵略训》。并以"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四兽为例,说四兽出现在战国末年,非吴起所宜用,"故今存《吴子》实可断言为伪"。

但是,这些怀疑的说法,像当年有人判断《司马法》、《六韬》、《尉缭子》为伪书一样,都没有确实的根据。近年,王式金、李硕之两同志著《吴子浅说》。在"吴子的作者和成书"一节中,分别从:史料著录《吴子》的沿革考察;考证《吴子》一书中所提到的器物;今本《吴子》中有些内容与吴起有关的史料记载相吻合;今本《吴子》中的有些内容,在汉以前的其它兵书中又有反映;今本《吴子》的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时期的战争特点与吴起的军事思想等五个方面论说今本《吴子兵法》不伪,是战国前期吴起所著,只不过在流传过程中有后人的润色加工而已。其说很公允, 符合历史实际①</ZSBJ12000030_0207_0/ESPL>。

《吴子兵法》虽然保存六篇,但也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军事思想。

首先,它提出了一套政治、军事并重,而以政治为先的战争观念。

《吴子兵法·图国》说,要富国强兵,必须"内修文德,外治武备"。

文德,指政治教化而言。武备,指军事战争而言。它强调两者必须并重,不可偏废。并说历史的经验证明,承桑氏(古代部落)只修文德,不重武备,结果灭亡了。相反,有扈氏(夏代部落)恃众好战,不修文德,也灭亡了。这种战争观是正确的。

在政治、军事并重的前提下,《吴子》更重视政治教化。它说:"昔之图国家者,必先教百姓而亲万民。"教化的结果要做到四和:国家和睦,军队团结,上阵统一,战斗协调,这样君才算有道之主,民才"以进死为荣,退生为辱",国家才能够出兵出战。教化百姓的内容,主要是"道、义、礼、仁"四德。这四德关系国家兴衰,"修之则兴,废之则衰"。

《吴子》还试图通过对战争起因的分析,来探索战争的实质。它说:"凡兵之所起者有五:一曰争名,二曰争利,三曰积恶,四曰内乱,五曰因饥。"以今日的观点来看,这种对于战争起因的认识是肤浅的。但在战国初期,《吴子》能注意到战争因"争利"等经济原因而引起,也是难能可贵的。由战争的五种起因出发,《吴子》又探索了战争的性质,把它区分为"义兵"、"强兵"、"刚兵"、"暴兵"、"逆兵"五类,并指出"义兵"是"禁暴救乱"的,"暴兵"是"弃礼贪利"的。这表明《吴子》试图对战争的性质进行分类,以探求正义性的战争。虽然它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但这无疑较《孙子》的认识前进了一步。

《吴子》在战争观上的另一贡献是它提出了"战胜易,守胜难"的问题。因为战争是用军事手段解决问题,所以要取得胜利相对来说是容易的。而保守胜利成果,则不仅需要军事手段,还需要政治、经济、思想等各种手段,相对来说是困难的。何况胜利以消耗大量人力、物力为代价,所以他认为:战争胜利的次数越多,消耗人力、物力越大,而保守胜利的希望也就越小。由此出发,提出国家应该慎战。这种观点无疑也是进步的。

其次,吴起提出了一套首先加强战备,然后依据敌情,"见可而进,知难而退",施行"审敌虚实而趋其危"的战略战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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