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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当前章节:15316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1:00

如郑襄公八年(公元前597 年),郑国被楚军包围,郑人本想同楚讲和,占卜时却不吉利,要郑人死守。郑国人又坚守了3 个月。人民苦不堪言,结果还是城被攻破,郑襄公只得袒着肩背,牵着羊向楚国投降。

宠幸姬妾也常有干预国政,左右国家大政的。晋献公的宠妾骊姬促使献公废太子,赶杀群公子,并在晋国立下一种制度:无畜群公子②。即国君的儿子,除太子外,他子不得留在国内。所以晋国由国君子弟构成的"公族"势力弱,贵族多是异姓,就与骊姬干政有关。鲁昭公被逐后,齐景公本信心十足地要帮助他打回国去,鲁国季孙氏向齐景公的宠臣梁丘据行贿后,也就不了了之③。

总之,春秋时期,一般来讲国君是国策的最后决定者,通过治朝和朝国人的形式,可以听取臣僚、国人的意见,而最后决断、取舍权还是在国君手里。晋悼公上台先就宣布,国君是"出命"④者,若臣下不赞同他这一要求,他宁可不当国君。晋文公责备寺人披执行献公、惠公追杀他的命令超前行为时,寺人披理直气壮地向文公说:"君命无二,古之制也。"⑤执行国君的命令不能有二心,这是自古以来的制度。"信不叛君"⑥,是当时人们信守的做人、为官准则。因此,议政是以加强国君地

① 《左传》哀公元年。

② 《左传》定公八年。

① 《左传》昭公五年。

② 《左传》僖公四年、宣公二年;《国语·晋语二》。

③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④ 《左传》成公十八年。

⑤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⑥ 《左传》成公十七年。

位为原则的,外朝、治朝,实质上的最后决断权在国君手中。

(三)春秋时期的职官制度春秋时期各国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各有自己的一套官制体系,因而使这一时期的职官变得纷繁复杂。大体说来,中原国家与西周王室关系密切,基本上是承袭西周设置而有所取舍。南方的楚国,官名多与中原各国不同,但所掌管的事类则相一致。西方的秦国,东南方的吴、越官职的设置、官职名称也大体上同于中原国家。

春秋时各国职官大致有三个系统:治事类职官;事务类职官和地方政权职官。

1. 治事类职官治事类职官即行政官,主要有四个部门:司徒、司马、司空和司寇。

司徒、司马、司空在西周金文中称为"三司",地位不甚显耀,到春秋时"三司"的地位突出,司寇地位也重要起来,这是与西周时王宫大臣及臣仆式的官吏,向治事职官转变,即职官成为国家官吏而不是王的仆从。

司徒的官是治理民事的。"司"是掌管,"徒"指徒役,即民众服劳役及军役,百姓的户口簿等由司徒掌管。在郑成公元年(公元前548年),郑国打败陈国时,"司徒致民"。"致民"即致送户口簿,是司徒主民政。"司徒"一职当是行政首脑,《周礼》中司徒下辖的官78 人。这78 人中,除大小司徒为首长外,所辖官的性质有两大类:一是各级行政长官,二是各种经济部门长官①。鲁国的司徒一官长期由季孙氏担任,而季孙氏又是三卿中的总领全国大政。可见司徒一职的重要。

司马是掌军事的职官。古代重车战,兵车用马牵引,所以掌军队的职官称为"司马"。军赋的征收由司马负责,所以司马还兼掌土地,以保证军赋的供给。如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 年)楚国的■掩为司马,令尹子木(屈建)让他整顿军赋,清点甲兵,■掩于是"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清查全国土地,然后实行"量入修赋",根据收入定出缴纳军赋的数额。楚国这一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是由司马进行的。《周礼》书中大司马下也讲到"令赋,以地与民制之"的内容,与《左传》载楚国司马■掩"书土田"之举相吻合。

司空是掌管工程建筑和百工的。西周金文中称"司空"为"司工"。

宋国改"司空"为"司城",虽是为避宋武公的名讳而改。但改司空为司城,也反映司空与土木工程的关系。晋国士■担任献公时的司空,主持修建国都绛城和重耳的蒲城、夷吾的屈城。在修筑屈城时,筑城者在墙中参杂进柴草,以偷工减料,夷吾(后为晋惠公)不满,状告到献公处,献公责备士■。士■辩解说,公子城若太坚固,一旦发生变故就难于铲除。士■对献公的责备不满,但他已看出重耳、夷吾的势力强大,将威胁到国君,于是作一诗道:"狐裘尨茸,一国三公,吾谁适从。"①

① 《周礼》一书时代虽有争论,但其内容应是先秦制度的汇集。

①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僖公五年。

《周礼》一书中"司空"一官亡佚,汉人用《考工记》一书补上代替。

汉郑玄注说:"司空掌营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庙,造宫室,车服,器械,监百工者。"又说:"百工,司空事官之属。"

司寇是掌理刑罚狱讼案及纠察之责的。孔子在鲁国曾担任过司寇。

莒太子仆杀父窃国宝来献给鲁宣公,宣公要马上赏给他土地,季孙却要司寇立即将他驱逐出境①。因司寇管社会治安,不容杀父窃宝之人于国,故由它执行。司寇一名在当时还有不同的名称,晋国称为士、理、大士,周王室称为尉氏,楚国称为司败等。

司徒、司马、司空、司寇是中央的四大部门,在这四部门职官之上,有一人总领全国大政,当时有的国家称相,有的称执政,有的称当国,名称不同,实质一样。楚国称令尹,宋国多是右师充任此职,但也有他官,如司城担此任者。晋国由中军元帅任此职。东周王室初由卿士担任,后由太宰居此位。但是太宰这一职在西周地位很高,是王室总管,也是国事的总管。到春秋后期,各国太宰职权下降,有的仅为名誉职而无多大实权。它的地位不仅比相位低,甚至在"四司"之下。太宰地位的下降,反映了政事职官地位的上升和家臣仆役性职官地位的下降,是国家体制走向成熟的一种进步。

晋国和楚国职官在此时显得特殊。楚国职官的特殊处是名称上的差异,明显的特点是多以"尹"名官,这与商代的官名相近,而职官体制却与中原他国大致相同。晋国职官名称上不如楚国那样突出不同,但职官体制却很不一致。

晋国在晋文公时建立三军,以上、中、下为名。各军有将、佐各1人,中军将称为"元帅",其余上下二军称"将"和"佐"。中军元帅地位最高,统率三军。三军将佐都是卿担任,所以晋文公时就有6 卿,晋国曾一度扩大到6 个军,有12 位卿,大大超过礼制的规定。三军将佐的地位依次是中军元帅、中军佐、上军将、上军佐、下军将、下军佐。

中军元帅战时统率三军,为最高军事首脑,平时则治民,总领全国大政,是最高的行政首脑。这是一种军国主义式的官制体制。在各军中设有军大夫、军尉、军司马、军司空、舆尉、侯庵等官,分别掌管军政、军纪、后勤、侦察等事,爵为大夫。司马、司空的地位比他国低。

2. 事务性职官事务性职官,实指宫廷官吏,专为国君私人服役。太师、太傅、太保本是教育太子的老师和照顾生活的师傅、保,太子即位后它们就被尊为太师、太傅、太保。这三"太"在西周时被称为"三公",执掌国政,像周初,周公、太公就处在师保的地位。春秋时太保一职已不见,太师、太傅多属美称,像晋国阳处父和士会都曾授太傅衔,阳处父位在中军元帅赵盾下,士会则全是美称性质。楚穆王的太师潘崇,因拥立穆王有功,穆王另授他"掌环列之尹"①,职责是警卫王宫,太师却没有什么职权。宗伯是主管王或国君宗族事务的。西周时天子地位尊贵,所谓"宗之君之",天子既是宗族长,又是人君,故宗伯地位重要。春秋时只鲁国还有宗伯职官名,其他国家则称"宗人",职权是主管祭祀,向神祷

① 《左传》文公十八年。

① 《左传》文公元年。

告,所以又称为"祝宗",地位不高。

掌占卜的称为卜,如鲁国有"卜楚丘"、"卜■",秦国有"卜徒父",梁国有"卜招父",晋国有"卜偃"等②。"卜"是职名,即掌占卜和卜筮事务。一般称为"卜人",楚国则称为"卜尹"。观从在楚平王夺取王位时,功劳卓著。楚平王上台后对他说:"唯尔所欲"。观从说:"臣之先佐开卜",平王"乃使为卜尹"①,即是掌占卜的卜师,爵为大夫。占卜系统的职事之人当不少,如有整治龟壳备用的,有在龟骨上钻凿孔隙的,有在上面刻字的,占卜时有记录的,如"开卜"、"卜史"之类,皆属卜师下从役人员。

史官是在国君的身边,记录国君言行,《礼记·玉藻》称"天子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汉书·艺文志》"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左右史的分工与《玉藻》相反。古时国君言行有专门史官记载,这是我国的传统。我国古代史料丰富,是中华民族具有强大凝聚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君举必书"

的制度②,对国君行为也起一定的监督作用。如周定王十八年(公元前589年),周定王接待晋国使臣巩朔,为了讨好大国使者,定王破格招待他。事后定王派人对史官说,此举不合礼制,不要记录下来③。我国古代史官具有追求真实的优良史德,如晋国赵穿杀了国君灵公,当时为中军元帅执晋国政的赵盾,听到赵穿发难就往国外逃,还没有走出国境,晋灵公就被杀死,赵盾于是回到国都。这件事,晋国史官却记下"赵盾弑其君"。赵盾说:"你记得不对。"史官说:你是正卿,逃亡没有出国境,回来后又不讨伐杀死国君的凶手,杀死国君的罪责不是你是谁呢?孔子读到这一段史实后说:董狐,是从前的优良史官,记事不隐瞒实情④。董狐就是记下此事的晋国大史。董狐不畏权势,记下历史真实,所以后世称为"董狐直笔"。为记下真实史事,有时史官要遭杀身之祸。齐国的权臣崔杼杀死齐庄公,齐国的大史记载道:"崔杼弑其君。"崔杼害怕留下杀君的恶名,就将大史杀死。大史的两个弟弟接替哥哥的职事,同样记下"崔杼弑其君"的事实,崔杼又把两个弟弟先后杀掉。大史的第三个弟弟接替前三位兄长的职事,同样一字不改地记下"崔杼弑其君"的字样。崔杼只得让他写下,没有再杀。南史氏听说大史氏兄弟全被杀死,就在竹简上写下"崔杼弑其君"的事实,拿着竹简前往大史官署。走到半道听说已记下来了,才返回①。我国史官这种不阿世,不畏强权,敢于秉笔直书的优良传统,往往使一些昏君和权臣畏惧。他们害怕恶名遗留后世,被后人千古责骂,对其行为有所收敛。

史官在西周时有大史和内史之分,唐孔颖达说,大史为左史,内史为右史。《左传》一书中记载有"大史","内史"只见于周王室,"左史"见于楚国。楚国有左史倚相,楚灵王称赞他能读《三坟》、《五典》、② 分别见《左传》闵公二年,文公十七年,僖公十五年,僖公十七年,僖公二十五年。

① 《左传》昭公十三年。

②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

③ 《左传》成公二年。

④ 《左传》宣公二年。

①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新序·节士篇》。

《八索》、《九丘》等古书②。我国著名哲学家老子,是东周王室的柱下守藏史,也是一种史官。可见史官不仅具有优秀的品德,还有很深的文化造诣,方能成为好的史官。

乐官也是国君宫中的一种职官。乐官称为师、大师或舞师,晋国著名的乐官师旷,是一位盲人。楚国称从事宫中演奏的乐人为"泠人",乐工主管官称为"乐尹"③。乐器有钟、磐、琴、竽、笛等,以钟、磬为贵。钟为青铜作,磬为玉石作成,故称为"金石之声。

我国从商周以来,音乐水平就不低,春秋时到达一高峰。大凡祭祀、朝会、宴飨时都要有音乐相伴以助兴。此制大致在商代就已兴起实行,甲骨文中就有关于祭祀用乐的卜辞。收入《诗经》中的300 篇诗,原本都有乐谱可供演唱,相当于今日歌曲的"词"部分,曲谱早已失传,只留下歌词。在何种场合,演奏何种歌曲,要相协调,所谓"必称《诗》以谕其志"者①。因此演唱什么歌曲,由主人或客人点,犹如今日的"点歌"。如我们在前章"动荡不安的卫国"一小节中已指出过,卫国孙林父与卫献公发生矛盾,孙林父害怕献公惩罚他,就回到封邑戚,派他的儿子孙蒯入朝听政。卫献公设宴款待孙蒯,在宴席上,献公特别点了一首《巧言》的最后一章歌曲,让乐师演奏。以暗示孙蒯的父亲居于戚要作乱。《巧言》一诗,是《诗经·小雅·小旻之什》中的一篇,今犹存。替国君掌管财物的有廪人、府人。鲁昭公流亡在外,临死时向跟随他的人赏赐衣帛玉饰等宝物。待昭公死后,受赏者都把所得的物品退给"府人"②,是府人掌玩好细软等物,在国君身边。宫的守卫者称为司铎。铎是一种铃,手执敲击以守夜。国君的后宫由司宫主管,名称各国有异,或称巷伯、寺人、竖等,多由阉人充任,后世称为"太监"的。古时有"刖者使守门,宫者使守内"的制度,"宫"就是宫刑,男子去势刑,汉代称为"腐刑"。

宫中总管称为仆大夫。晋国韩厥在景公时统帅新中军,位列第七,而兼为仆大夫。在讨论迁都的朝会上,因不能决断,景公退朝后回到起居的路寝,"献子从"③,韩厥跟随景公进入内寝。顾炎武说:"仆大夫者,君之亲臣,故独令之从公而入寝庭。"杨伯峻以为"亲臣"不确,朝会时,群臣退后,仆大夫要引导国君退朝,这是此官的职责,不是亲不亲的问题①。杨伯峻说当为合理。

3. 地方政权职官春秋时期国家体制仍然是国野制。国是指国都,野是指农村,犹如今日的城乡之别,只是乡中居民的社会地位不似今日都是国家的公民,野人地位比国人低。因为春秋时期军队的成员来自国人,故国中的居民都按什伍的军事编制起来,层级建制,一直到乡。记载翔实的是管仲在齐国的"参国五鄙"制,从此制可以了解当时各国地方级政权的组织情② 《左传》昭公十二年。

③ 《左传》成公九年,定公五年。

① 《汉书》卷三十《艺文志》。

② 《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③ 《左传》成公六年。

①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826 页。

况和职官的设置。管仲将国分为21 乡,每乡2000 家,设乡长治理。乡下是连,每连200 家,设连长治理。连下是里,每里50 家,设里有司治理。里下是轨,每轨5 家,设轨长。

野中即农村中的建置和设官情况是:全国分为五属,设属正,爵为大夫,每属9 万家。属下是县,每县9000 家,设县帅。县以下设乡,每乡3000 家,设乡帅。乡以下设卒,每卒300 家,设卒帅。卒以下是邑,每邑30 家,设邑有司。

管子说,他是"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②,不是创新,即这样的建置是沿西周时旧制,管子只是把它加以重新整顿,使它健全起来。

春秋时期各国大致还是继续这一行政组织。

春秋时期由于贵族的势力恶性膨胀,在野中的不少地方成为贵族的采邑。像鲁国的费邑就成为三桓之一季孙氏的封地。晋国的大贵族往往拥有几个县的地盘,每个县能出100 辆兵车。贵族的封地内有类似于国都的城,称为"都"。所以国君对野中控制的地区在逐渐减少,相应的是中央政权的实力随着贵族封地的扩大而削弱。于是各国在进入春秋中期以后,一种新型的地方组织"县"就产生了。

这种县最初设在一国的边境地区,多是在灭亡小国或从别国夺来的土地上设置。这是它与过去设在野中以9000 家为一县的旧县区别之一。

同旧制县的另一个区别是,县的长官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县的事务直接由中央管理。春秋后期,县也开始设在一国的内地,如晋国灭祁氏、羊舌氏后,以其封地设10 县,由中央选派县的长官①。

县的职官除主一县事务的县大夫外,以下有县师、司马、司寇等,以掌管一县的教育、民政、军事、治安。

战国时期大量盛行的郡,在春秋时也已出现。鲁哀公二年(公元前493 年)晋赵鞅在铁之战前宣布赏格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是此时的县大于郡。这与战国时县在郡下不同。

(四)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主要是指官吏的选拔、爵位、俸禄、考核和退休等制度。

1. 职官的选拔制度春秋时期职官的来源主要是世官、举荐和学校培养这样三种途径。

(1)世 官世官是指一家族中的人世代当官。春秋时期各国官吏的来源,特别是国家的高级职官,主要来自世官。像卫国的宁氏,子孙"七世卿族"。齐国的国氏、高氏世代为卿。鲁国的"三桓"、郑国的"七穆"、宋国的华氏、乐氏、向氏等,晋国的韩、赵、魏、荀、范、知等卿族,皆是世代为官。像晋国的赵氏,赵衰跟随晋文公出亡,文公即位后赵衰先为大夫,晋文公让他为下军将,他推让给别人。后为新上军将,升为中军佐,位列第二。其子赵盾为卿,赵盾子赵朔为下军佐,亦是卿。赵朔死后,赵氏发生变乱,族被灭,赵朔子赵武年幼,因其母是晋成公的女儿,② 《国语·齐语》。

①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随母躲藏在舅晋景公的宫中得以幸免。后韩厥劝说晋景公,还给了赵氏家产,赵武又在国家中担任职务,后来升到中军元帅地位。赵武的子孙都是担任重要官职,后竟至成为三家瓜分晋国的一家。

大贵族的族长,都是在国家担任要职,他们死或退休,就由他们的儿子补官。如士会退休后,由其子士燮代替他上朝"听命"①。韩厥告老退休,长子韩无忌因有病,由次子韩起替补其父,韩厥"使宣子(韩起谥)朝,遂老。"②晋国在悼公时本有4 军,8 位卿官。晋悼公十三年(公元前560 年)中军元帅荀■、下军佐士鲂死去,荀■的儿子知朔先于其父6 年死,其孙知盈只有6 岁,不能接替祖职上朝。士鲂的儿子彘裘也年幼,"皆未可立",两卿的接班人都不能替补,于是晋国将新军撤销③。可见晋国的卿是世袭的。贵族年轻的子弟接替父亲任官的,当不在少数。当赵武年轻补官时,晋国的苦成叔子感叹地说:"抑年少而执官者众"①,就道出了这种状况。

晋国的范宣子(士匄)向鲁国的穆叔炫耀他的光辉家族史,说范氏的祖先在舜时为陶唐氏,在夏代为御龙氏,在商代为豕韦氏,在西周为唐杜氏,在春秋晋国为范氏,可以称得上"死而不朽"了。穆叔反驳说,这只能称为"世禄",不是不朽。那些"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禄之大者,不可谓不朽。"②类似的"世禄",在当时是"无国无之"的,有"世官"才有"世禄",可见"世官"制的普遍性。"世官"的基础是"世族"。有累世的大族,故有累世的官爵。这正如宋国的公孙寿所说:"弃官则族无所庇"③。大族之子为官,官又反过来保护贵族,成为连环套式的纠结在一起。

(2)举 荐举荐是非贵族出身的士人进入仕途的一条道路,所谓"选贤举能"

就是这种任官途径。

举荐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位的人知某人有才能,直接向国君推荐,国君采纳即被任为要职。像齐国鲍叔牙向齐桓公推荐管仲,齐桓公任管仲为相治国。百里奚向秦穆公推荐蹇叔,穆公任蹇叔为卿参与国政,都是著名的例证。晋国的胥臣出使经过冀(今山西河津县东北冀亭)时,见到郤缺在田中除草,其妻送饭到田间,夫妻相敬如宾。胥臣回到国都后就对晋文公说:恭敬,是德行的集中表现。能够恭敬的人一定有德行。有德行的人一定能治理好百姓。请您任用郤缺吧。晋文公于是任命郤缺为下军大夫。在晋襄公三年(公元前627 年),晋国讨伐狄人,郤缺功大,俘虏了白狄的首领。此时已是文公子襄公为晋国君,他特别奖赏胥臣一个县的土地,并对他说:"推举郤缺,是你的功劳",还提升郤缺为卿①。

① 《左传》宣公十七年。

② 《左传》襄公七年。

③ 《左传》襄公十三年、十四年。

① 《国语·晋语六》。

②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③ 《左传》文公十六年。

①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举荐的另一种方式是地方政权向上级推荐所辖区内的贤才。这种方式可以管仲在齐国推行的"三选"制为代表。

这种"三选"制的程序是:各乡官将本乡好学、有才德和有武功的人,推荐出上报给国家,是为一选,称为乡选。乡选出的人才经过国家的有关部门一段时间的考核试用,将优秀者选出推荐给国君,这是二选。国君亲自对二选出的人才审核、面试,交给一定的事做,合格者由国君任命为上卿的助手,这是第三选②。这样选出的人才,其出身地位低微、或虽富而无政治地位。他们进入政权中,就扩大了统治基础。

管仲在齐国推行的"三选"制,在其它国家当也是实行的。

(3)学校培养学校培养是国人阶层进入仕途的主要途径。所谓"庶人之在官者"

的"庶人"③,此地即指普通的国人。春秋时期学校有"国学"和"乡学"之分。国学在国都,是国君和贵族子弟所进的学校。乡学是国人子弟所进的学校。在学校学习认字以外,主要是各种礼节和射箭、驾车的技术。学校每年要定期进行射箭比赛,既是娱乐,也是考核。其中优秀者即补为相应的官职,"古者以射选诸侯、卿、大夫、士"④。这国学和乡学,都是官府办的,称为官学,所谓"学在官府",春秋以前所有的学校都是官学。

私学出现是在春秋晚期。第一个以办私学显名后世的是鲁国孔丘。

春秋晚期各国政治动乱不定,官学实际已垮了。而此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一批新兴的富人出现,且一般人家由于生产力提高,耕食已有余,学习文化知识便提到他们的日程上来。孔丘适应形势的要求,创办了私学。相传到孔子门下就读的先后有3000 人,"受业身通者七十有七人,皆异能之士。"①孔子的办学方针很明确,就是做官,即"学而优则仕"。他说:"三年学,不至于谷,不易得也。"②所谓"谷"就是做官吃谷物俸禄。他的一批高才生都到各国做了官。

2. 爵位制度爵位是官吏等级的标志。春秋时官吏的爵位,是沿袭西周时的制度。

孟子说周时颁爵的情况是:"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③此"君"指诸侯国君。对周天子讲,诸侯国君是臣,故孟子列为官爵的一个等级。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皆独立成国,"君"这一位就不计在爵位中,应从卿算起。

大体来讲,春秋时爵分为三大等第,即卿、大夫、士。卿爵是高等,国家的高级官吏如相、"四司"的长官,各军的军将,一定由卿担任。

大夫是中级爵位,国家的中层官吏,由它们充任。士是低等爵位,充任基层官吏。

孟子讲士爵有上、中、下三个级别,实际在卿和大夫等中,也有级② 《国语·齐语》。

③ 《礼记·王制》。

④ 《礼记·射仪》。

① 《史记》卷六十七《仲尼弟子列传》。

② 《论语·泰伯》。

③ 《孟子·万章下》。

别之差。卿有上、中、下三级。鲁成公三年(公元前588 年),晋国的荀庚(中行伯)与卫国的孙良夫同到鲁国签订盟约。鲁成公问臧宣叔:荀庚在晋国位次第三,孙良夫在卫国为上卿,位第一,签盟时,谁在先?臧宣叔回答说:"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①是卿有上、中、下三个级别,大夫有上下两个级别。大夫没有中大夫级,只有上大夫、下大夫之分。晋定公十九年赵鞅宣布赏赐时说:"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也没有中大夫。中大夫的设置在战国,班固说是"秦官"②。

爵位还要"受命"。"受命"就是表示国君选择任命此人可以担任官职。"命"有两种,一是周天子"命",一是国君命。周天子"命"

的人,是得到王室承认的,在名义上就为周王的臣。这是西周时,周王控制诸侯国的手段,所以他们称为"天子之守"。而受国君"命"的人,与天子没有直接关系,周王未予承认。各爵等受命的情况与国家的大小相关。《礼记·王制》载,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郑玄注说:"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郑玄说是正确的。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则一卿命于国君。

"命"还有数的差等。《礼记·王制》又说:"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据孔颖达说,大国的上卿三命,中卿二命,下卿一命。次国上卿二命,中卿一命,下卿不受天子命。小国上卿一命,中、下卿天子不命,由国君命。大小国大夫皆一命。

无论是天子或国君对卿大夫授命时,都要举行一定的仪式,把加命的事写在简册上,同时赐给相应的车服器用。因命数不同,地位也不一样。命数越多,地位就越高,所穿的服饰,乘的车马就不相同,命数多的尊贵,车服也随之华丽。鲁成公二年晋援救鲁,在鞌大败齐军,齐人退还侵占鲁国的"汶阳之田"。鲁成公为了感谢晋国军将,"赐三帅先路三命之服,司马、司空、舆帅、侯正、亚旅皆受一命之服。"郑简公十九年(公元前547 年)"郑伯赏入陈之功,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晋襄公元年,晋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将中军,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以一命命郤缺为卿。"可见命数多少与地位的高低相应,车服作为贵贱差等的标志,随命数不同而有别。爵位的授予是与官职相应的。《王制》说:"凡官民材,必先论之。

论辨,然后使之。任事,然后爵之。"论辨,即辨别出优劣。辨别优劣由司马主其事。《王制》在另一处说:"司马辨论官材。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是先做官而后爵随之。

3. 官吏的俸禄做官就有俸禄,以维持生计,养家糊口,故是"位定,然后禄之"①,位指爵位。春秋时的官禄是根据爵位定的。

官吏的俸禄,在西周及以前是以土地作为职官的禄。所谓"大夫食

① 《左传》成公三年。

② 《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

① 《礼记·王制》。

邑,士食田"。邑指"采邑",即收取邑中人民的租税。春秋时仍是以土地为俸禄。

据孟子讲,大国"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小国"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禄是以为差"①。"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②,上农夫一年的耕种可养活9 个人。就是说一个下士的俸禄可以养活9 个人。接着这个比例,大夫的禄可养活57 人,大国卿相当于三个大夫,则可供171人生活。但是事实上还远不止此,宋国的免馀说卿可以有100 个邑,宋平公赐给他60 邑,免馀不接受,说他已经有60 个邑了。平公坚决要给他,他接受了一半,30 个邑,是免馀有90 个邑。免馀是大夫爵,宋平公想任命他为卿,免馀也不接受③。可见大夫可以拥有60 个邑。邑最小的有10 家,若按井田制的四井为邑,则一邑有32 家。百邑则拥有1000 家或3200 家。

春秋晚期出现了以谷物为俸禄。孔子说:"三年学,不至于谷,不易得也"④。又说"邦有道,谷。邦无道,谷,耻也"。⑤这里的"谷"是指做官。做官称"谷",是做官可以得到谷为俸禄。在孔子时代,实物俸禄已较普遍出现。这些拿谷物俸禄的,是出身寒微的"士"。

4. 考核制度官吏政绩的优劣,要加以考核。齐国从齐桓公时就建立了考核制度,每年的正月,国中21 乡的乡长和野中五属的属大夫,都要到朝堂"复事",即回报工作。乡长所回报的工作是有关人才的推荐和社会治安的管理问题。国君责成乡长不要压制有才德的人不上报,不要包庇坏人不惩处。

对五属大夫回报政绩时,则要考察赋税的收入情况,人才的推荐及对坏人的惩处。在朝会时,齐桓公看了各属的赋税完成数额后,要选一个最差的加以批评,并对他说:你属的土地和人口都与别的属一样,为何只有你属的收入少?这是由于你教导不好,治理不善。一次两次可以宽恕,若三年连续如此,就要治你罪,不得赦免。这样乡长和属大夫就各自回去努力工作,从而达到国家大治①。

5. 职官的退休制度春秋时的职官,年老就自动退休。据古书记载年七十为退休的年限,所谓"七十致仕"②,"致仕"就是退休。到了年龄一般是自动请求退休,称"请老"、"告老"或"老"。如晋国的士会、祁奚、韩厥都是自动"请老"。晋国祁奚请老,晋悼公问他谁合适接替他的职务,祁奚推荐

① 《孟子·万章下》。

② 《礼记·王制》。

③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④ 《论语·泰伯》。

⑤ 《论语·宪问》。

① 《国语·齐语》。

② 《礼记·王制》。

与他有仇怨的解狐。解狐还没有上任就死了,晋悼公又问他,祁奚于是推荐他的儿子祁午③。祁奚这种"远举不避仇,近举不避亲"的行为,很受人们称赞。

古时人的寿命比今日短,生活艰难,贵族做官虽是"肉食者",也是老得快的。到70 岁已是高龄了,当时的官,除国君外,无论地位高低都得退休,像士会、韩厥都是晋国的中军元帅,位居宰相位,也主动"请老",没有在位上老死而后已,把着权柄不放的现象。

(五)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时期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当时人常称国有"常刑",即是指法律。此时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沿袭西周旧制,而为适应时势的需要而有所变化。

1. 春秋时期所行的法典春秋前期,各国所使用的法典,大都是沿袭西周时的并根据形势略有变化。鲁文公十八年(公元前609 年),季文子向刚即位的鲁宣公呈述必须立即驱逐杀父窃宝来投奔鲁国的莒太子仆时,就是引用周公所作的《誓命》原文为依据的。季文子在引用周典后说,莒仆之罪"在九刑不忘"。忘即妄。是莒仆的罪在九刑之中。所谓《九刑》,是指西周时的刑法。晋国叔向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①。是西周的《九刑》在鲁国仍据以为法典。鲁庄公十四年(公元前680 年),郑国的付瑕杀国君子仪而迎立逃亡在外的厉公返回,郑厉公上台后,就把付瑕杀掉,并对人说"付瑕贰,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是郑厉公杀付瑕,仍用西周时的"常刑"定罪。

法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春秋时各国一方面依据西周的旧法典,一方面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制定新法典。《晋书·刑法志》说,战国初年李悝师魏文侯,著《法经》。他的《法经》是"撰次诸国法"

而成。严格来说,李悝不是创制,而是编纂。李悝依据各国法典撰写《法经》,是战国初年各国都已有自己的法典。这些法典,其中主要是春秋时期的旧法。而这些春秋时的法典,则多是在春秋这一时期制定的。

晋国尚法精神突出,常制定、修订法律。晋献公时士■为司空,制定有"士■之法"①。晋文公四年(公元前633 年,鲁僖公二 十七年),"蒐于被庐",制定"被庐之法"②。晋襄公七年(公元前621 年),晋"蒐于夷",有"夷蒐之法"。夷蒐因阳处父改易元帅,提升赵盾为中军元帅。赵盾执政即"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捕逃、由执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推行晋国,"以为常法"③。士■的孙士会,在晋景公七年(公元前593 年)为中军元帅兼太傅,执晋国政,③ 《左传》襄公三年。

① 《左传》昭公六年。

① 《左传》成公十八年。

②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③ 《左传》文公六年。

他死后谥号为武子。在执政时制定新法,称为"范武子之法"④。士会的孙子范宣子,在晋平公四年(公元前554 年),任中军元帅执晋政,制定有"刑书"。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是依据夷地蒐礼时的旧本,在晋顷公十三年(公元前513 年),赵鞅、荀寅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一只铁鼎上,加以公布⑤,其目的是推行范宣子时制定的法典,正如蔡史墨所说,他们"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春秋晚期晋国搬出范宣子的法典加以公布,当是宣子的法典切合时用,故被称为"晋国的乱制"。所谓"乱制",实为适合于新形势下的新法典。

楚国在楚文王时(公元前689-前677 年在位),制定"仆区之法"

⑥。楚庄王时(公元前613-前591 年在位)有"茅门之法"①。郑国子产"制参辟",并把它铸在鼎上加以公布②。"参辟"即三种法律。《晋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子产所制三种刑法,当是这三类③。齐国管仲相桓公,"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④。韦昭注说"业,犹创也"。是管仲采择前代的法典,加以改造,以适用于春秋时期的齐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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