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韩非子·饰邪》。
专制权势的再建和推出的一系列宪令,引导那些重新被赋予法规效应的习俗,变为社会自觉的共同行为,并寄望通过君主指令性的变宜训教,消除恶俗,迫使异俗同化。
事实上,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政治,是由贵族等级世袭制向君主专制演进时代,各国国君相机有压抑世族,以扩张君权之举,且纷纷加尊王号。先自蛮夷之君如吴、越、楚诸国称王,后中原诸侯国相继效仿,凡魏、齐、秦、韩、宋、燕、中山、赵等国,均先后自称为王①。《战国策·秦策》云:"擅国之谓王,能专利害之谓王,制杀生之谓王。"加尊王号,即是国君握权的专制政治体现。
当时的礼制变革和移风易俗以改革社会风气,也与君主专制政治的强化紧相呼应,根本目的在于确立人主治国的权威性。如吴起助魏文侯进行变法革新,即是"治四境之内,成训教,变习俗,使君臣有义,父子有序"②,一方面重视王权政治的礼制规度,另一方面从变宜习俗入手,正社会风气,以深化这一礼制的社会运作基础。后吴起入楚辅助悼王变法,也是看到楚国之俗,"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③,于是"为楚悼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①,变法措施接近前例,把那些对楚王权力运作有碍的无能无用贵戚世族大加罢免,限制乃至取消他们的种种特权,又大力整饬吏治,杜塞官场不正风气。与此同时,还致力于改革社会风气,教民成礼,在国家范围内进行异俗同化,从而达到扩张君权以统治国民的目的,消除"逼主"的政治危机。
秦国商鞅助秦孝公"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②,几乎近于吴起在楚国变法的翻版,唯进行得更为彻底、更为深入广泛,在王权政治礼制的建立和移风易俗改革社会风气两方面,收到的成效,为后来秦统一中国、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政体打下了坚实基础。《韩非子·和氏》云:"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另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的理论思想出发点,是"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还是为了构建君主专制政治的礼制,即韩非说的"主以尊安,国以富强"。为此,在政治方面废除世袭贵族的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用军功作为赏罚升黜的标淮,贵贱之分,不复依据门第高低来定,使新起官员,徒成君主之雇员,政权遂集中于君主手中。在经济国策方面,则提倡耕织,抑制工商,"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在改造社会风气方面,实行"什伍而相收司连坐"的编户守闾之制,"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又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提倡小家庭分居,一改过去的"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据说"令行於国,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於公战,
① 齐思和:《战国制度考》,《中国史探研》,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118-119 页。② 《吕氏春秋·执一》。
③ 《韩非子·和氏》。
① 《战国策·秦策》。
② 《商君书·更法》。
怯於私斗,乡邑大治"。
赵国武灵王也曾在国中变宜习俗,移风易俗,推行胡服骑射以教化社会风气。此举遭到世族贵戚的反对,理由是"变古之教,易古之道",志淫乱民,"非所以教民而成礼",即有违于传统典章制度的贵族服饰等级礼制。但武灵王力排陈辞腐言,决不循守过时模式,认准改革开放的急所,指出"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故礼世不必一其道,便国不必法古","今胡服之意,非以养欲而乐志也",乃是为了"家听于亲,国听于君","子不反亲,臣不逆主","世有顺我者,则胡服之功未可知也"①。可见这场胡服骑射的推行,已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中新旧两种思想此长彼消的重大政治割替,实质上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改革。一方面在于冲破传统观念,图强振兴,引进外来文化,彻底改变赵国那种积重难返的国情,即《战国策·赵策》说:"赵氏,中央之国也,杂民之所居也,其民轻而难用也,号令不治,赏罚不信,地形不便,上非能尽其民力,彼国亡国之形也。"同时武灵王的深层次政治用意,还有坐观其能否贯彻新兴的君主专制礼制,达到"国听于君,臣不逆主"的"顺我",系成败于一举。综览春秋战国时期习俗的推陈出新,实与君主专制的政治演进趋势相升沉,君本位的人治和废除等级制世袭贵族的特权,整饬吏制,辅以法令,乃是各国移风易俗、一正社会风气的普遍性举措。《申子·大体》②道出了其中的实质:"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若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君操国柄,臣视君主的法令(纲)举动(符)而行,则一国习俗(万物之情)可正,犹《吕氏春秋·圜道》所言:"令出于主口,官职受而行之,日夜不休,宣通下宪,瀸于民心,遂于四方。"而法对君并无约束力,"大君任法而弗躬",仅以驭下,君主随时可视需要变其法,即所谓"以役力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①。故当时的变法,只是用君主专制的新政治礼制,取代旧的贵族世袭等级礼制。《吕氏春秋·用民》云:"用民有纪有纲,壹引其纪,万目皆起,壹引其纲,万目皆张;"纪者,礼也;纲者,法令也;目者,君主专制政体下的职官行政系统。礼法并举,官人以为守,而国民以为成俗,即慎子所云:"法制礼籍立公义。"然则礼与法,皆系之君主裁制,法不能高于君而超然存立,实际仍是人治高于法治,真正的法治在春秋战国实难见到,此固由一代习俗的变宜轨迹可以审知。(二)部民齐俗春秋战国时期,"家富则疏族聚,家贫则兄弟离"②,血缘组织聚居的传统形式已经打破,"疏族聚"的非单纯血缘杂居以及"兄弟离"的庶民家族形态解体,成为社会构成的主流,至有"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
① 《战国策·赵策》。
② 《群书治要》卷三十六引。
① 《慎子·内篇》。
② 《慎子》。
③。故当时统治者的一民同俗,教民成礼,推行移风易俗,无不是顺应这种社会构成的变异而展开,即《荀子·荣辱》所云:"越人安越,楚人安楚,君子安雅(夏),是非知能材性然也,是注错习俗之节异也。"
调节社会的伦际关系和新的等级关系,理顺下层民间的习俗差异,实现一国的大治,按地域部民乃是当时的要务。如果说西周晚期周宣王"料民于太原"①,意图掌登民数,终因贵族世族世袭制过于强大,触动其根本利益而招致抵制,时机不成熟得以失败,那么到了这一时期则已势在必行。
《礼记·乐记》云:"化民成俗。"《战国策·赵策》云:"教民成礼。"习俗的教化,欲使下层民间习惯成自然,必得有其一定的社会构成根基。《鹖冠子·天则》说的"列地而守之,分民而部之","为化不因民,不能成俗",即是当时习俗教化的社会构成根基。其在《王鈇篇》中,更有周到的细拟:"制邑理都,使《王矔习者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以此部民教化,则"化立而世无邪,化立俗成,少则同侪,长则同友,遊敖同品,祭祀同福,死生同爱,祸灾同忧,居处同乐,行作同和,吊贺同杂,哭泣同哀,欢欣足以相助,■谍足以相止,安平相驯,军旅相保,夜战则足以相信,昼战则足以相配,入以禁暴,出正无道。"同样的内容,又见诸《国语·齐语》和《管子·小匡》等,当是周秦诸家说法的杂纂,其中部民的行政区划过于齐整,自难足信。但按地域部民,一民同俗,应有事实依据,并非虚语。秦简《语书》有云:"民各有乡俗",《大戴礼记·保傅》云:"无拂于乡俗",可知部民教化,下层民间得以约守一方成俗。
当时列国的部民教化,范围习俗节仪机制最基本最通泛的地域单位,主要有"里",城市和乡间皆然。《墨子·号令》有云,敌方围城时,"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左传》昭公二十一年有记华■居宋都卢门南里,华■居南门公里。昭公二十五年有记季氏居鲁城桐汝里。包山楚简有云:"熹之子庚一夫,居郢里。"甘肃放马滩秦墓出土竹简《墓主记》有言"垣雍里中",垣雍城在今河南原阳西,战国时属韩国①。《列子·仲尼》有言郑之"东里"。《左传》宣公三年又记有郑之"南里"。秦都咸阳城内出土陶文有"咸里"。齐都临淄大城内出土陶文甚多,有云:"左里"、"南左里"、"西酷里"、"北里"、"关里"、"豆里"(《季木藏陶》),等等,大率皆为城中所部之"里",又有"陶里",知城中还有按职业分划其民之"里"。至于乡间之"里",《晏子春秋·内篇谏上》说,齐国遭霖雨十有七日之灾,景公命按乡调查"坏室",按里统计"饥氓之家",由政府赈之"金"、"薪橑"和"粟米财货"。包山楚简有"灵里"、"安昌里","郛里"、"郭公里"、"緐丘之南里"等等。放马滩秦墓出土木板绘制地图有地名"杨里"、"真里"②。此等大体均为乡间之"里"。
基于"里"的移风易俗,主要因人地结合关系牢固,容易收到治理成效。③ 《庄子·则阳》。
① 《国语·周语上》。
① 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 年4 期。
② 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墓出土地图初探》,《文物》1989 年2 期。《管子·小匡》云:"宣问其乡里,而有考验";《鹖冠子·王鈇》云:"为善于乡,不如为善于里,为善于里,不如为善于家,是以为善者可得举,为恶者可得诛,莫敢道一旦之善,皆以终身为期,素无失次。"用主观上的行政措施,将客观存在的地缘关系加以固定化,改变住民的流动性,使之控制在基本地域组织"里"中,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而存立,变成地域的简单附属物,这样就便于习俗宣化,随时案验,住民的行为,可长期受到官方里中的上下稽察和左邻右舍的直接感受,住民的伦际关系和社会关系,若其仅仅行"一旦之善",则很难说是真善,难在终身皆有善验。如此,则"民人不能相为隐","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①。"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②,人也就真正成为地域之民和社会之人,一方的习俗自然就得到规范。因此,《荀子·王制》有云:"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闻树艺,劝教化,趋孝弟,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晏子春秋·内篇谏下》曾强调说:"礼,民之纪,纪乱则民失",这种上层倡导而下层民间约成俗定的民纪之礼,即是本之"里"为基层部民单位实施的移风易俗,也即《管子·小匡》说的"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以为民纪"。
春秋战国时期的部民,常合数家乃至数十家为一"里",里中人家互为比邻。《周礼·地官·大司徒》云:"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讲的就是这种里中生活习俗。由于战乱和社会动荡不安,里通常在四周界以围墙,"里域不可以横通"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关于里的封闭性建制解释:"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指周垣)。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是说两巷相对,其间的墙可视为里与其他里之间的界墙,但若两屋相对,其间的墙则不能算是里的界墙,然这是就特殊状态而言,对多数"里"来讲,总是"垣为完",有其齐整的界墙。天水放马滩秦墓出土木板绘制地图,"里"都用方框标示,大概有这层含义。里有门,一称闾,《说文》:"闾,里门也",里门有专人守宿,"以时开闭"④。
由于是时住民的伦际关系和社会等级关系,常强调用成俗相维系,故里中社会生活随处可见这种成俗现象。《晏子春秋·内篇杂上》云:"景公饮酒,夜移于晏子(之家),前驱款门曰:君至";《说苑·正谏》同文,作"前驱报闾"。知里中守闾,惯为成俗。《战国策·齐策》记齐人朝出晚归,其母"倚(家)门而望";暮出而不还,其母"倚闾而望"。里门以时开闭,里人遵守,久之而变为人们自觉行动,一旦有违,反觉不安。如正常的朝出晚归,家人倚自家门而望,已为人之常情;如暮出不归,是谓违反守闾常俗,家人心焦,不免要跑到里门去候望了。至于一国之君,也得循于成俗,前驱款门报闾,才能在夜间破例开启里门进入。墨子"过宋,天雨,庇其闾中,守闾者不内",因其外来,身分不明,被拒之里门之外①。《战国策·东周策》有记"温人之周,周不内(纳)",守闾者问他是否是客,他谎报自己是里中住主,但细问他里巷情况,却又答不上来,"因囚之"。可见,"人无非
① 《商君书·禁使》。
② 《管子·禁藏》。
③ 《管子·八观》。
④ 《管子·立政》。
① 《墨子·公输》。
其里,里无非其家"②,已是当时里中社会生活习俗的构成特征。
《墨子·号令》曾提到,在战争状态下,"里中巷街皆无得行",违禁者斩;又说,"里正与父老皆守宿里门,吏行其部,至里门,正与开门内吏,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间无人之处"。这是讲非常态情况下里中的戒严措施,但由此可以看到,里中实际生活的头面负责人物有里正和父老。他们大概是由"乡里兴贤"的民主推举产生。里正,秦简中称为"里典",盖又为官方认可录于官典之故。又称"里长"。《墨子·尚同上》云:"里长者,里之仁人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
里中正常情况下的社会生活成俗,《尚书大传》有云:"上老平明坐于右塾(指里门之右门房),庶老坐于左塾,余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余子皆入。父子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颁白者不提携(指头发花白的老人不必负重物),出入皆如之。"上引《公羊传》何休注亦有点滴勾绘:"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里门),莫(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同样的内容,也见诸《汉书·食货志》,其云:"理民之道,地著为本","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春秋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挚。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此类里中社会生活成俗,语出汉代人之口,然被指为"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当本之周秦时的部民齐俗和导民成礼,固乃统治者汲求的移风易俗所臻境界。
(三)名事邑里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实施的"列地而守之,分民而部之",移风易俗,进行习俗宣化,其中固定住民同地域联系的人口统计登记,是重要的系统环节。人口统计登记,始起甚早,商周时已有专名,称之为"登"。《甲骨文合集》第795 片云:"贞我登人,迄在黍不■,受□年",知商王有在耕作前或收获季节召集族众进行人口登记,或者按人口造册核登人数,以便农事力役。《史记·周本纪》记武王灭商,对周公讲道:"维天建殷,其登名民三百六十夫,不显亦不宾灭,以至今。"名民三百六十夫,当指原商王朝有名的三百六十个族氏及其族尹,不显不灭而仍活动于周初,数目详核,应征自商的人口登记旧册。《周礼·秋官》称负责民数的官员为"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去)其死生。"《地官》有云:"闾师,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征其赋。"早期人口统计登记,常就自然政区或固有族组织体进行,是以人口数量、人口性别、人口年龄以及人的生死存亡为核登统计内容,重视纯人力的可任因素,统计对象主要为具有劳动能力和战斗力的人口,尚未形成以户② 《管子·禁藏》。
籍作为编制造册单位。①真正的编户部民,殆肇自春秋以降。齐桓公时(公元前685-前643)管仲在齐国首先实行以个体家户为编制单位征收赋税的户籍制。《管子·国蓄》云:"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离籍;以正户籍,谓之养赢。"这是说按宅落征税,会导致毁弃房屋;按家畜征税,会发生畜业衰落;按田亩征税,会出现农业停滞;按人口征税,会造成人情涣散;若按户籍征税,则家户大利。他主张这五者应兼而行之。鲁国成公元年(公元前590)有"作丘甲"②,大概是按丘里家户出军赋。楚国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蒍掩书土田","井衍沃,量入修赋"①。郑国简公二十三年(公元前543),"子产使都鄙有章","田有封洫,庐井有伍"②。盖均有编户部民的改革内容。晋国顷公时(公元前525-前512)赵简子使尹铎治晋阳,"尹铎损其户数"③,既能免除部分家户的赋税,自当先已有户籍簿册作依据。战国魏文侯时(公元前445 一前396)李悝"作尽地力之数","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④;又集诸国刑典,著《李子》三十二篇⑤,是书今已亡佚,然《唐律疏议》有云:"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三篇,谓《九章之律》",原注:"《户》者,《户婚律》。"是知魏国亦有编家户为籍之举,其法至唐代犹存,唯已有增损而已。秦国献公十年(公元前375),也"为户籍相伍"⑥,实行编户部民。编户部民,是将个体家庭直接置于国家户籍制度管辖之下,以家户为单位进行名籍、身分等内容的登记注册,作为国家征纳赋役的根据和民刑诉讼或习俗整合的依凭。登记名籍的簿册,各国的称法可能有所不一。齐国有"户籍"之称,见前引《管子》书,籍者,即《释名》说的"籍也,所以籍疏人民户口也"。包山楚简中称之为"典";名籍册上有其名者称"有典",反之,查无其人者,称"无典";若故意不向政府申报名籍,或官员替他人隐匿名籍,此等行为称作"■(没)典",要受到查处。"典"按行政隶属关系分级收藏,故有"契之玉■之典"、"漾陵之参鉨间御之典匮"等属名①。另外,《战国策·楚策》记吴国攻占楚郢都,人皆逃散,唯蒙谷入大宫,背负"鸡次之典",浮江逃于云梦之中。及楚昭王返郢,"蒙谷献典,五官得法,而百姓大治"。疑此"鸡次之典",乃是楚国家级名籍簿册。《战国策·燕策》又有记汗明见楚春申君,春申君"召门吏为汗先生著客籍"。齐平原君养士,客籍也有上、下之别(《史记·平原君列传》)。知是时各国钜公大臣之门,亦藏有在籍士客的登记簿册。
① 别详拙作:《夏商人口初探》,《历史研究》1991 年4 期。
② 《左传》成公元年。
①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② 《左传》襄公三十年。
③ 《国语·晋语九》。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汉书·艺文志》。
⑥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彭浩:《包山楚简反映的楚国法律与司法制度》,《包山楚墓》(上),附录二二,文物出版社1991 年版,第548-550 页。下引不另注。
春秋战国之际,齐、楚、越等国还有"书社"②之称。旧说"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③;一说"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④。包山楚简138 有记"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证",疑社为里中的户籍编制小单位群,书社指社的户口名籍登记。
秦国的名籍登记,有"名事邑里"的专称。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云:"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籍。"一称"名事里",《封诊式》云:"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此称后大体为汉代所习用,如居延汉简有云:"鞫系书到,定名县爵里",《汉书·宣帝纪》亦有"名县爵里"的习称,演成中国封建社会名籍登记的专名。"名事邑里"或"名事里",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记下在籍者的姓名、身分、籍贯,现履历表或例行表格等仍习用,可谓数千年不变之恒式。当时凡因某种原因除去名籍者或已故者除名,称为"削籍",如秦简《游士律》云:"有为故秦人出,削籍";《商君书·境内》有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从包山楚简得知,楚国规定人生下来就要登入名籍,在籍之人有"少僮",即未成年人,对"所幼未征"者,均须补充登记。登入名籍者有国君、大夫、士等所谓"君子",以及"邦人"即国民,还有奴仆之类的"倌人"。在名籍中,同一家户者登在一起,并说明各人间的关系,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主仆关系等等,故有"同室与不同室"之记,可见其名籍制实即户籍制。秦国也是以家户为单位登记名籍,秦简《法律答问》有云:"可(何)谓'匿户'及教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是其证。《傅律》有云:"匿敖童(未成年儿童,即楚简之少僮)及占癃(残疾人)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是知秦国对于隐匿孩童,及申报残废不确实的,或应否免老(年满60 岁者)而弄虚作假的,都有相应的处罚条例。明法令,申教化,家户在名籍,"生者著,死者削",有变故者以时报请,官人以为守,而百姓遂约为成俗。
户籍登记本之地域进行,按照住民相对固定的居处编部。如包山楚简126、127 有记子左尹命漾陵的邑大夫核查州里人阳某是否与其父阳年同为一户,查对结果是阳某居郢,不与其父同室,而是与其季父阳必同室。又如秦简《封诊式》8-12 有记查封"某里士伍甲家室",计有"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又查问里典及士伍甲的四邻公士,问甲是否还有"脱弗占书",遗漏未加登记的,如果有,则"且有罪",回答已无,"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待令"。由此可见,户籍登记和"名事邑里",把人民相应束缚在一定地域,使之成为地域的简单附属物。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晏子对齐景公说:"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淊。"同样,"名事邑里"的推行,反映在习俗的变宜上,民间出现了注籍自己居住地的风气,惯在人名前冠以籍贯。除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谓"士孙之里"和包山楚简谓"司马之州"等,州里名用人姓或官名为称外,《管子·问》有云:"州之大夫也,何里② 见《左传》襄公十五年、《史记·孔子世家》、《吕氏春秋·高义》等。③ 《史记索隐·孔子世家》。
④ 《荀子·仲尼》,杨琼注。
之士也,"留意于其人的身分籍贯。至于居地、人名连称更是风行,如(东周)"雒阳乘轩里苏秦"①、(齐)"轵深井里聂政"②、"宋阳里华子"③、"大梁人王里□□曰丹□"(放马滩竹简《墓主记》)。云梦秦简中有云:"某里公士甲"、"某里士伍甲、乙"、"某里士伍妻甲"、"士伍居某县某里"等。秦陶文中有"咸亭右里道"、"咸亭完里丹"、"咸完里夫"、"咸高里喜"、"咸广里高"、"咸卜里院"、"咸芮里喜"、"咸■里骄"等。齐陶文中有"绍迁蒦易南里叕"、"绍鄙去匋里郑"、"西酷里陈何"、"关里马柉"、"豆里賹"、"北里五"等。包山楚简中有云:"陈午之里人蓝"、"坪阳之枸里人文"、"安陆之下隋里人屈犬"、"緐丘之南里人龚■、龚西"、"罗之壦里人湘■"、"■之己里人青辛"、"灵里子州加公文壬"等等。另外又有泛其地域称人者,如《战国策·赵策》记赵王称郑国人郑同为"南方之博士",郑同也自称为"南方草鄙之人"。
不过,注籍风气的生成,虽与"名事邑里"诸户籍登记制度的推行,关系至密,但其中也自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和礼缘人情的观念形态在起作用。如出生于鲁国陬邑(山东曲阜)的孔子,"去齐,接浙而行。去鲁,曰:迟迟吾行也,去父母国之道也"④,他离开齐国时,无所眷顾,不等米淘好,说走就走;但离开父母国鲁国时,却牵肠挂肚,别情依依,迟行恋恋。战国早期《哀成叔鼎》铭记郑国出生的嘉,亦不无家乡感情声称"余郑邦之产,少去母父"。因此,与其说注籍是住民同地域关系的紧箍,毋宁说是开放社会人心意蕴风气的产物。
由于这一时期以个体家户为本位的谋生能力大大加强,已使传统血缘家族形态遭到松懈和瓦解,"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①,战乱、灾荒或强者暴敛,均可能加剧匹夫匹妇襁负其子辗转四方的人口流动现象,而各国的徕民政策,出现了"自诸侯来徒家,期下从政"②,出现了"用贫求富,用饥求饱,虚腹强口来归我食,若是则必发夫掌窌之粟以食之,委之财货以富之,立良有司以接之"③。故民间的注籍风气,大致正与这种社会的动荡、人口的流徙、家户与家户没有亲属关系的杂居、人心思安的家乡观念或地域意识等等相适应。再者,思国恋家的感情色彩,地缘民风的向背认同,人文素质的自我荐举,以及强调家户谋生能力和社会崇尚产地名产心理的"物勒工名,以考其诚"④,错综交杂,在"名事邑里"的政治经纬中,各个为注籍风气的养蕴而推波助澜"。
(四)礼贤风气
① 《战国策·赵策》。
② 《战国策·韩策》。
③ 《列子·周穆王》。
④ 《孟子·万章下》。
① 《礼记·王制》。
② 《礼记·王制》。
③ 《荀子·议兵》。
④ 《礼记·月令》。
春秋以前,宗法家族制度严密,贵族世卿世禄,"官人以世"①,等级森然。"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畏),礼不逆矣"②,在上者终归是贵族君子,在下者始终为平民小人及奴仆,演成一时代的成俗。非贵族不得受封,平民小人不能为官,"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③,君之举同姓,必于亲近支系。举外姓,则必选于世臣旧族。
但随着家族制度的瓦解,这一成俗也发生动摇。如《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记郑国的游眅将到晋国去,还未出国境,途中遇到百姓娶亲队列,他顿起淫念,夺下此新妇"以馆于邑",后新妇的丈夫打来,杀了游眅。执政子展听说后,认为"国卿,君之贰也,民之主也,不可以苟",以游氏品行不端,而废除了游眅之父游良的爵位,改由其叔父游吉继承,又使人找到新妇丈夫,告诉他不必躲逃,放心回乡里安居。可见,"贵有常尊"、"贱不妨贵"的习惯观念已不再维持。又如《左传》昭公三年说,晋国世卿栾、郤、胥、原、狐五氏,及大夫续、庆、伯三氏,"降在皂隶"。又说"晋之公族尽矣,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还说齐国公孙氏也都有无禄者。
其际,各国相继对贵族世袭特权加以限制,乃至否定废除,起而网罗天下才俊,用人唯贤新风渐有取代"远不间亲"、"小不加大"的陈规旧典④。《大戴礼记·主言》引孔子论习俗的大势说:"明主之治民有法,必别地以州之,分属而治之,然后贤民无所隐,暴民无所伏,使有司日省如时考之,岁诱贤焉,则贤者亲,不肖者惧,使之哀鳏寡,养孤独,恤贫穷,诱孝悌,选贤举能,此七者修,则四海之内无刑民矣。"墨子明确提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王公大人骨肉之亲",不得"无故富贵"。主张平民可以登庸,"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予之令"①。孟子也说,国君在不得已时应选拔贤人,"将使卑踰尊,疏踰戚",要把卑贱者和远来者提拔到尊贵者和亲近者之上。选贤的标准,不能以左右世卿大夫说了算,只有凭据"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②。荀子直截了当指出,那种"先祖当(傥)贤,后子孙必显,行虽如桀纣,列从必尊"的世卿世禄下的所谓"以世举贤",如再一味不改,必然乱世,应该"尚贤使能,等贵贱,分亲疏,序长幼"③,做到"内不可以阿子弟,外不可以隐远人"④,若"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⑤。《尸子·分》说:"择其贤者而举之,则民竞于行。"《韩非子·难四》还直斥世族贵显的"千金之家,其子不仁"。如果说春秋时出现了"贵贱无
① 《尚书·泰誓上》。
② 《左传》宣公十二年。
③ 《左传》宣公十二年。
④ 齐思和:《中国史探研》,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105-107 页。
① 《墨子·尚贤》。
② 《孟子·梁惠王下》。
③ 《荀子·君子》。
④ 《荀子·君道》。
⑤ 《荀子·王制》。
序"⑥的成俗变化,那么到战国时期,由于用人唯贤的大行,已使贵贱观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有才智者虽在野而见举,庸碌者虽在权门,犹遭世俗非之,贵无常尊,贱者亦不见得常卑,以"羁旅起贵"的民间贤士,可以"陵故常者"⑦。"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⑧。立于朝的贤士,每都为"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能屈能伸,"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①,即"道合则服从,不可则去"②,保持了在官场可进可出的弹性立身原则,截然有别于旧典的"官人以世"。
破除世卿世禄制,不以贵贱论人才的优礼贤俊之风,盖始盛于东部滨海地区诸国,后渐扩大到中原及南方楚国,而西部秦国因长期贯彻,成效也最为显著。
春秋时齐国桓公,起用"鄙人之贾人、南阳之弊幽、鲁之免囚"③管仲,卒成霸业。晏婴相齐灵、庄、景公三朝,有"越石父贤,在缧绁中,晏子出,遭之途,解左骖赎之,载归"④。东南吴国纳贤,打破国界限制,寿梦时用楚亡大夫申公巫臣,教习射御,"于是吴始通中国,而与诸侯为敌"⑤。齐人孙武,楚罪臣伍子胥,分别以兵法、计谋见用于吴王阖闾,乃能西破强楚,北威齐晋,显名诸侯。越国勾践,用楚宛令文种和楚三户"佯狂倜傥"范蠡⑥,终报吴国灭国之仇。燕王哙好贤,有用隐士厝毛寿。燕昭王曾"卑身厚币,以招贤者",为谋士郭隗"筑宫而师之",于是"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凑燕",因而使"燕国殷富,士卒乐佚轻战",大破齐国,"尽取齐宝"⑦。
中原地区在战国初期,以魏国最为人才济济。魏文侯礼贤田子方、段干木,师卜子夏,用魏成、翟璜为相,举屈侯鲋为太子傅,使西门豹治邺,吴起守西河,北门可守酸枣,乐羊攻中山,白圭理财,皆一时之彦。又用李克变革旧制,剥夺世族贵族子弟从老子那儿承袭来的"出则乘车马,衣美裘以为荣华,入则修竽瑟钟石之声"的特权,招揽四方贤士,"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①。中原北部的中山国,也曾一味模仿华夏的礼贤风气。七十年代中后期河北灵寿中山国故城西发现的一号大墓,出有《中山王■方壶》,铭中有云:"古之圣王务在得贤,其即(次)得民,故辞:礼敬则贤人至,博爱深则贤人亲,籍敛中则庶民附"②。解放前在故城西南出土的19 字河光石刻文,"监罟尤臣公乘得守丘,其齿将曼,敢谒后叔(俶)贤⑥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