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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韩诗外传》卷九第十八章。 .4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当前章节:15470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1:00

⑦ 《孔子家语》。

①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② 《孟子·离娄下》。

③ 《左传》成公十一年。

④ 《论语·公冶长》。

百事吉,以取妻,男子爱";"胃,。。吉,以取妻,妻爱"(分见简82-84)。这里,同视几种星相诹日成婚,可以夫妻生活恩恩爱爱,夫爱妻和妻爱夫,均属于吉,反映了当时男女择偶有共同的对等因素。又如云:"春三月季庚辛、夏三月季壬癸、秋三月季甲乙、冬三月季丙丁,此大败日,取妻不终"(简1 背),视四时四个月里的八个十干季日为婚姻忌日,否则娶妻将不能相守偕终,这也与前述女子仰望良人而终身是相同的。是时父母嫁女出门,有叮咛其"往之女(汝)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①,亦以相敬偕老为祝。唯男子的择偶寄望着点,却与女子有所异,天水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云:"占男子望妻,女子吉,夫百事望"(简249),夫百事望,盖指望"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②,云梦秦简《日书》甲种也说:"宇多于东南,富,女子为正(家政之谓)"(简20 背贰),即妻能善操理家内事,夫得以安心劳力外事。此当是中下层社会平民普遍追求。由于春秋战国世,男性的社会地位大大高于女性,故针对女性的选择挑剔实甚苛刻,择偶标准有生理性的、性行上的、伦理范畴的、占有性质的、宗法意识上的,等等。如符合生理意义的择偶,已确立了男大女小的年龄参数,《礼记·礼运》说:"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但这里又伴生着成年男性对年龄娇巧、容姿端丽女子的偏好心态和爱美心理,甚至某种潜意识的占有欲望。《诗》言"有女如玉"、"彼美淑姬,可与晤言"、"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正反映了男子的这种择偶追求。孟子直说:"好色,人之所欲","知好色,则慕少艾"①,《楚辞·少司命》云:"怂长剑兮拥幼艾。"少艾即幼艾,是指豆蔻年华的美艳少妇。《招魂》有用"■容修志"、"蛾眉曼■"、"靡颜腻理"、"长发曼■"等辞咏"二八齐容"、"二八侍宿",二八亦指少艾,这也是楚地美艳青春女子的标准。云梦《日书》甲种云:"■衣,丁丑媚人,丁亥灵(福),丁巳安於身"(简26 正贰);"内居西南,妇不媚於君"(简15 背伍);所谓媚与不媚,说明男子择偶,有取女子能否具光彩姿色和柔情姣态 得悦于夫。

能择一楚楚动人的美少妇为佳偶,于男子固然理想,但艳福中有时亦内伏祸象,《日书》以媚、福、安身同诹,即有避忌就吉之意。春秋时宋国大司马孔父之妻"美而艳",岂料在路上被国君戴公之孙华父督碰上,"目逆而送之",生出邪念,致攻杀孔父而夺取此美妇②。贵族社会如此,则平民家庭择偶尚美更难有安日。以女色而误国误身的事在当时实不鲜见。如鲁国"公父文伯卒,其母戒其妾曰:吾闻之,好内,女死之(女色致死),好外,士死之。今吾子夭死,吾恶其以好内闻也",规定其妻要"无瘠色,无洵涕,无■膺,无忧容,有降服,无加服,从礼而静",免得造成死于女色的外象。这位母亲还把哭亡儿的时间放在夜间,把哭已故丈夫的 时间放在早晨①。《礼记·坊记》中也说:"寡妇不夜哭。"《战国策·韩策》记颜率见韩相公仲,公仲不见,后因听到斥他"好内",乃遽起见之。凡此均表明了社会舆论对"好色"的有所排诋。齐国晏子之妻"老且恶(丑)",景公"有女少且姣",

① 《孟子·滕文公下》。

② 《国语·鲁语下》。

① 《孟子·万章上》。

② 《左传》桓公元、二年。

① 《国语·鲁语下》。

欲以嫁给晏子,遭到晏子婉言拒绝②,可见男子择偶美否,在当时并非是主要标准。

男子择偶而愿为之有室,恐怕主要基于生物学意义的子孙有后观念或伦理、宗法意识上的考虑。《礼记·昏义》即说婚姻目的在于"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里亦包括了孝养父母,如孟子所说:"娶妻非为养也,而有时乎为养"③,这于中上层社会通见的复合家庭甚要紧。而平民阶层因"子壮出分",择偶大都直接属意女子的生育能力。云梦秦简《日书》言"取妻吉,以生子"、"取妻多子"、"宇多于西北之北,绝后"、"井居西北■,必绝后"、"内居西北,毋子"等等,均是这种心态的反映。《礼记·哀公问》云:"大婚,万世之嗣也。"《管子·小匡》云:"立无后,则民殖矣。"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④。春秋时卫庄公娶齐东宫得臣之妹庄姜,美而无子,就又娶了陈国的厉妫和其娣戴妫⑤。齐桓公有王姬、徐赢、蔡姬三人,皆无子,也再娶了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赢、密姬、宋华子六人,各生子一人⑥。可见关心有后嗣,乃是古代社会男子择偶的普遍心态。

不特唯是,男子择偶还有对女子性格行为上的种种苛求,因婚前难周察,大都徵之婚后生活,故有出妻逐妻之俗。如"齐侯(桓公)与蔡姬乘舟于囿,荡公,公惧变色,禁之,不可,公怒,归之,未绝之也,蔡人嫁之"①就为荡舟玩乐唬吓了桓公,被逐回娘家,娘家人又把这位蔡姬改嫁了出去。鲁人曾参出妻,理由只是黎蒸不熟②。卫人吴起出妻,仅因织布幅狭不中度③。《吕氏春秋·遇合》说起,一位女子婚后常藏私财于外,被舅姑知之,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另外又有不聘不媒结合而被夫家出逐的,鲁宣公之弟未经聘礼娶妇,宣公夫人穆姜即不承认其为妯娌,待其生下声伯后,就把她逐回了娘家④。男子弃旧爱新,也是常有之事,如有所谓"不思旧姻,求尔新特,成不以富,亦祗以异"⑤,有了新欢,就无所顾忌把结发妻子逐出家门。

对于男子出妻,古代曾归纳成七条:"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⑥。但就列国之俗言,却未必都如此。比如,据云梦秦简《日书》甲乙两种,列为"凶"的取妻,有妻悍、妻多舌、妻不到(疑指无妻道,孟子有云:"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⑦,如不顺舅姑不敬夫,均无道之谓)、妻善病、喜宫斗、绝后毋子六项,而"吉"的取妻,却有妻贫生子巧、妻不宁生子为吏、妻■生子必有爵三项。可见是②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③ 《孟子·万章下》。

④ 《孟子·离娄上》。

⑤ 《左传》隐公三年。

⑥ 《左传》僖公十七年。

① 《左传》僖公三年。

② 《孔子家语》。

③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④ 《左传》成公十一年。

⑤ 《诗·小雅·我行其野》。

⑥ 《大戴礼记·本命》。

⑦ 《孟子·滕文公下》。

没有把淫、妒、窃盗当成多大一回事。秦俗淫,在秦简中多有反映(参见本书第二章四节)。史书还载有秦宣太后大言不惭讲述自己的性生活:"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困不支也,尽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她还与魏丑夫私通,公然出令要魏子以后为她殉葬①。可知秦社会不太以淫为耻。既然崇淫,妒就失却了社会根基。至于窃盗,在世之走利社会,更难成为出妻理由。

倒是东方地区的鲁、齐等国,比较注意对妇淫的抵制,已粗粗有了些贞节观念的萌生。《国语·鲁语下》有规戒"妇不淫"之言。《管子·五辅》云:"为人妻者劝勉以贞。"卫国太子共伯死后,其妻共姜不顾父母之愿,誓不再嫁②。楚文王灭息国,掳息侯夫人息妫归,虽后为楚子生了二子,却始终沉默寡言,问她为什么,他说:"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③赵襄子以其姊为代王妻,当她得知代王被襄子击杀于酒宴上后,用"摩笄以自刺"殉夫④。说明矢忠于爱情的贞节观念对淫风的否定。

不过,当时对于妇人的口舌多言、流长飞短而生造是非,各地区均较一致地作为男子择偶的否决因素。《诗·大雅·瞻■》即有云:"妇有长舌,维厉之阶",可见厌恶于此由来已久。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秦简《日书》亦有云:"口舌者,□非为头。。。"其实,这岂止对妇,对男人也同样见斥。孔子说:"■人以口给,屡憎于人,不知其仁"⑤,"恶利口之复邦家"⑥。"巧言如簧,颜之厚矣",不祗可耻,令人憎恶,且易"乱之又生"⑦,徒起无数事端。唯古代家庭,男子务外,妻子理内,若妻多舌而喜拨弄是非,则家内上下、亲属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难有安稳,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这样的个体家庭则很难周旋得过来,这恐怕就是男子择偶,要求其女不多舌的原因所在。

总之,开放社会的春秋战国世,男女择偶观念出现了若干共同性的对等因素,讲究现实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使择偶心理和择偶标准紧紧适应着时代变革的大潮,其灵活的应变性和对男女择偶自由持一定程度的宽松,一方面撼摇着传统的家族本位包办婚,同时也以其一些合理成分呈现出人文主义的进步色彩。但由于在等级社会的当时,男性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故婚姻习俗中的男权意识,复又使开放意义的择偶观带进了大量针对女性的歧视取向,排斥着那些本就微弱的对等因素。就妇女的社会地位来说,尽管在那种开放社会,也仍处于压抑封闭的循环状态。

(三)婚姻禁忌在风云际变的春秋战国时期,传统婚制正处于以整易乱、由宽而严、自繁返约的阶段。一方面是择偶社会面的开放扩大,另又是近亲间通婚的排斥缩小,至确立起种种既重视人伦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且赋予功利价值观的婚姻禁忌。

① 《战国策·韩策》、《秦策》。

② 《诗·鄘风·柏舟》,毛诗序。

③ 《左传》庄公十四年。

④ 《战国策·燕策》。

⑤ 《论语·公冶长》。

⑥ 《论语·阳货》。

⑦ 《诗·小雅·巧言》。

禁止亲属间的择偶通婚,在人类学上称做乱伦禁忌①。如《礼记·曲礼上》有把"父子聚■"违反常伦的母子通婚,斥为"禽兽无礼"。春秋时卫宣公卒,庶子公子顽与宣公夫人宣姜私通,卫人疾之,作诗谴责,有"言之丑"、"言之辱"之语②。可知,是时人们还把排斥血缘关系上的母子通婚,进而推约到凡为生母或庶母,子辈即不能与之通婚。

另外,同胞兄妹间婚配的禁止也更加严厉。据《礼记·内则》说,为了防范兄妹间发生不轨行为,七岁伊始,便应"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小女十岁便应轻易不出门,"执麻■,治丝茧,织■组■,学女事",即所谓"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以正男女之别。甚至姊妹嫁后回门省亲,"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①。如春秋时齐襄公与同父异母妹文姜屡屡私通,史笔以"奸"谪责②,世人又讽为"雄狐绥绥"的兽行相刺③。

除母子不婚、兄妹不婚的禁忌外,还有一种姻亲间的姑舅表婚,即姑母的子女与舅父的子女间的近亲婚配,也因其种种弊病,而开始引起人们的反感,产生了一些心理障碍,乃出现不娶母党之说。如春秋时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叔向母却要他娶舅家女(母党),叔向回答说:"吾母多而庶鲜,吾惩舅氏矣",言自己庶母多而庶兄弟少,有■于舅家女不生育,故不欲娶母党④。可见姑舅表婚在当时已不是一种制度化的婚姻方式,多半出自家族或当事者的意愿而便宜为之,具有稳固联姻的明显特征,然在生理和心理因素方面,却开始遭到时俗的非议⑤。

当时婚姻禁忌范围最通泛的原则应数"同姓不婚"。如《礼记·坊记》云:"取妻不取同姓"。《管子·君臣下》云:"国君聘妻于异姓。"这里所谓同姓、异姓的姓,据杨希枚先生研究,系指姓族,是同出一祖的包括若干宗族及各宗若干家族的单系(父系或母系)外婚亲族集团①。换言之,姓或姓族,乃是一种实体性的有具体社会功能属性的血缘亲族组织标志,姓世代不变,具备一定社会身分的人均有姓。据说早先曾有过"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②,但姓实因生而得,并非经命赐手续取得,故"赐姓"只是天子对受赐贵族固有姓给予政治上的承认。与姓同属的"氏",意义有别于姓,氏得自世功官邑,氏名来源多样,有以世官、世邑为氏,有以谥为氏,有以居地为氏,有以社会身分为氏,氏名可以改变,父子兄弟不必同氏,一人可兼有数个氏名。如晋国的士会,以其世官"士"为氏,又以采邑"范"、"随"为氏而称为范会、随会,其家族徙居秦地,则又改称刘氏。可知氏是指某一姓族所统治的同姓、异姓和与统治者无亲系的庶民所组成的

① 参见李衡眉:《中国古代婚姻史论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 年版,第140 页。② 《诗·鄘风·墙有茨》。

① 《礼记·曲礼上》。

② 《左传》庄公二年。

③ 《诗·齐风·南山》。

④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⑤ 参见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63-71 页。

① 杨希枚:《再论先秦姓族和氏族》,《中国史研究》1993 年1 期。

② 《左传》隐公八年。

大小政治区域性集团③。由此看来,氏的核心表现形式为家族标志,然组织形式却往往为非单纯血缘组织的政治地域性共同体,与所谓宗法制度有内在关系,按照宗法的分宗别族发展趋势,氏名也就有增无减。但至春秋战国之交,宗法制度面临崩塌,新兴贵族阶级不再凭借血缘关系,也毋需宗法制度,姓、氏合一便自然产生,形成新的姓氏制,其特征在于姓即氏,氏即姓,义皆指家族名号,凡同一家族成员皆用同一固定姓,世代不变④。孟子云:"讳名不讳姓,姓,所同也,名,所独也"⑤。礼制上的避讳,只避所讳者的名,不避其姓,这里说的姓,其实也包括了由过去的氏转化而成的姓。事实上,春秋时的姓数量甚有限,见于《左传》的,不过为姬、姜、姒、嬴、■、姚、■、子、■、偃、隗、曹、任、祁、己、风、归等二十余姓。氏的数量极多,难以备述。从社会学意义言,氏是姓的分支,在姓、氏两级制形态下,两者均以外婚制为正常属性。由于"同姓不婚"原则在于禁止父系宗亲间通婚,故当时姓氏制度的社会实际应用方式,通常是男子称氏不称姓,贵族女子称姓而不称氏,称氏为表明身分所出,称姓则意在确定婚姻禁忌范围。如对于有氏男子的称名,一般形式是氏加名或字,名者生而名之,字者冠礼成人时命名,名与字意义相系;也可氏加排行伯(孟)、仲、叔、季之类;也可氏加爵称或后再加名、字;也可氏加谥加爵称或排行;还有职官加氏加名或字、职官加氏加爵称再加名等等。贵族女子不论出嫁与否,称名均"系姓",嫁后仍保留父家姓,但氏名则嫁前与父同氏,嫁后与夫同氏;如"宣姜",是夫氏加女姓;"许叔姬可母",为夫氏加排行加姓加字;"虢孟姬良母",则为父氏加排行加姓加字,同姓女子共事一夫,或以大、小、长、少区别字加之,如"长卫姬"、"少卫姬"之类;另又有加美称"子"若"子仲姜",或加谥若"文姜"、"懿恭孟姬"之类等等①。据《礼记·大传》云:"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男子称氏不称姓,盖因从宗合族,称氏即身分自明;女子系姓,是在确准父系宗亲基础上"治际会",即正婚姻交接会合。显然,"姓"、"氏"两级制的操作系统,紧紧适应着父系宗亲间"同姓不婚"的禁约。

春秋以前,姓并非是全民性的,只有一定身分背景的人才有姓,若是"踣毙不振,绝后无主,湮替隶圉"①者,当然也就亡其姓。若要买身分卑贱的无姓女子为妾,又不致犯同姓婚的嫌疑,有时只能取决于占卜,故《礼记·曲礼上》云:"取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不过,也应指出,同姓不婚虽是春秋时贵族婚姻择偶的重要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得到完全恪守,同姓通婚时或有之,以姬姓集团例之,如吴诸樊娶晋女,蔡昭侯娶吴叔姬,鲁昭公娶吴孟姬,晋献公娶狐姬、骊姬,晋羊舌职娶羊舌姬等,均是。唯对此的非议亦时有之,如晋平公配偶有同姓四姬,郑子产即指责其违背了"内官(国君之配)不及同姓",并引《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更况且"男女辨姓,礼之大司",岂可不慎。这指责同时又得到了③ 同见前引杨希枚文。

④ 参见马雍:《中国姓氏制度的沿革》,《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二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⑤ 《孟子·尽心下》。

① 李学勤:《先秦人名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91 年5 期。

① 《国语·周语下》。

晋大夫叔向的认肯②。然则,据《志》为说,表明"同姓不婚"在当时已有成文礼规,恐不能用例外现象否定此主流。

战国时,随着姓、氏的合一,非单纯血缘的地域性集团"氏"组织中的非亲系庶民,亦因氏向姓的转化而有了其姓,姓渐向全民性扩展。《吕氏春秋·上农》云:"苟非同姓,农不出御",高诱注:"异姓之女不出闾邑而嫁也"。可见,到战国晚期,中下层平民持有其姓已相当普遍,而"同姓不婚"在民间也同样有了相当的常俗制约力。《战国策·秦策》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这似亦暗示,仆妾具姓,不必再如春秋时买妾不知其姓,只能听凭占卜决之。

"同姓不婚"禁忌的推行理由,那时有种种说法。如有优生说,"男女同姓,其生不繁"①,"同姓不婚,惧不殖也"②。有慎礼防淫说,前述晋平公娶四姬,郑子产即有"男女辨姓,礼之大司",的说辞,秦良医和亦用"淫溺惑乱"之辞非之。有畏乱灾说,"取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③。有附远厚别说,"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④。彼时彼地,各有专注,就事论事,自执其端。诸说均有一定道理,唯强调重点不同而已。严格说来,同姓婚有属之血缘关系十分亲近者,如五服之内父系宗亲间的近亲通婚,针对此的"同姓不婚"禁忌,优生说和慎礼防淫说或笼统模糊的畏乱灾说,可说是合乎伦理观和生理学的经验谈。但若整约为同姓"百世婚姻不通"⑤,则血缘关系至疏,倘若再总括入由氏转化为姓的那批非亲系成分,也就更谈不上有何血统关系,如此的禁忌只能算做是囿于心理意识偏见的陋习,唯于重视人伦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附远厚别,以实际功利目的为导向,却是很有利的。正因为这种婚姻禁忌有精华和糟粕的两重性,故常招致执行中的软弱无力。

除上述四种带有伦常性质的婚姻禁忌外,又有一种"翁媳不婚"的禁忌,也可纳入其列。如春秋时卫宣公为庶子急子娶妻于齐,见齐女貌美就自己娶了她,⑥国人恶之,《诗·邶风》的《匏有苦叶》、《新台》等篇,都是讽刺这件翁媳婚的丑闻。楚平王为太子建娶秦女嬴氏,旋亦私好而自纳,遭到楚大夫伍奢"君一过多矣"的谏责⑦。可见,即使是名义上的翁媳婚,也为常俗所否定。

此外,还有一种重政治功利目的的"诸侯不内娶"禁忌,性质接近"同姓不婚"理由中的"附远厚别"联姻,大凡贵显阶层的政治婚姻,或列国抗衡中出现的婚姻外交,与此亦有内在的联系。如《春秋经》僖公二十五年披揭"宋杀其大夫"而不名,《公羊传》即从违忌犯禁角度解释说:"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何休直说其政治弊病云:"宋以内娶故,公族以弱,妃党益强,威权下流,政分三门,卒生篡弑,亲亲出奔。"说明"诸侯不内娶"的婚姻禁忌,只为权衡顾全统治集团的政治利益,维护上层② 《左传》昭公元年。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② 《国语·晋语》。

③ 《国语·晋语》。

④ 《礼记·郊特牲》。

⑤ 《礼记·大传》。

⑥ 《左传》桓公十六年。

⑦ 《左传》昭公十九、二十年。

权贵的身分尊严,而就社会学意义言,则并无过大积极性的价值。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通婚择偶范围的母子不婚、兄妹不婚、不娶母党、同姓不婚、翁媳不婚、诸侯不内娶等种种禁忌,是以家族形态下的外婚制为正常属性,撇过其历史的糟粕成分,不难看出其整体要素,在于全面确立人伦关系的新机制,强调男女之防和父系宗亲间同行辈或不同行辈的不能相婚,对与姻亲的姑舅表近亲通婚也开始有所抵制,合乎礼规的乱伦禁忌被有意识提到时代高度,大大丰富了遗传优生的内容。在排斥近亲婚配而转使择偶取向朝大社会拓开,毫无疑问,这对人群组合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克服地域、种族、阶层的差异,促进婚制的一致性,其积极意义应予充分评估。(四)婚制婚俗春秋战国时婚制,以一夫一妻制为主,而辅以妾制,即同时又存在着一夫一妻多妾制或一夫多妻制。居处原则为从夫方居,夫妻双方常与夫方长辈同居分室,至战国时因官方提倡立户分居,又出现了许多由夫妻双方单独组成的小型化个体家庭。

在从夫方居的家庭,长辈有相当高的权威,父被称为"至尊",母被称为"私尊"①,"父者,家之隆也"②,父母对儿对媳均拥有很大的处置权和支配权,而母的地位又低于父。在夫妻单独组成的家庭,也通常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③,男为家主,妻处于从属地位,"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④。总之,面对父权和夫权,妇人常处于屈从地位。《礼记·郊特牲》云:"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可见其地位的低下。为了维持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习俗相约而有"男不言内,女不言外"⑤,这意味着尽管妇女难直接参加社会活动,但有可能成为一家的主妇,掌握家政的相对独立处分权,地位又起变化。云梦秦简《日书》甲种说的"富,女子为正",大概就指这类情况。

须指出,在古代实际生活中,人文意识未必一概要制造男尊女卑的冲突,若老是紧箍于对立状态,则生活的正常运作难以想象。春秋时晏子即是把夫妻的和谐视为理想的婚姻家庭,他说:"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⑥,这里并没有单方面要求于妻,夫与妻,姑(公婆)与妇(儿媳),为对等的统一体,也就一定程度缓和了男尊女卑的社会习惯偏向。秦简《日书》甲种以"男子爱"、"妻爱"为"吉",伉俪情笃,夫妻相爱,正是正常婚姻家庭的理想境界。战国时"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①这对夫妻,把家祉无事故,能有百束布的蓄积,作为共同的祈祷愿望,妻又巧相戏谑其夫:多积了,你会买个妾吧。可见夫妻家庭关系是很融洽的。不能认为上古婚姻家庭内,只有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或奴役,乃至体现男性对女性的独占性同居权,只有妻屈从于夫下的明暗对立关系,只有礼约而没有情爱,

① 《仪礼·丧服传》。

② 《荀子·致士》。

③ 《晏子春秋·天瑞》。

④ 《孟子·滕文公下》。

⑤ 《礼记·内则》。

⑥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① 《韩非子·内储说下》。

如此则未免把个芸芸世界简单化、模式化了。

是时又有一种从妻方居的变异婚制,称为赘婚,大概起于女方家族为保证传宗接代的目的,也可视为是对正常男娶女嫁婚配方式的社会调节。如《战国策·齐策》言齐国有女子,"设为不嫁,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则不嫁,然嫁过毕矣"。这里讲的"不嫁"现象,实指女主招婿入门,尤强调了女主的子息祁祁,超过了男娶女嫁的正常婚配家庭。依妇家居的男婿通称之为赘■,其地位是很卑下的。在战国时,赘婚以齐国为最习见。齐稷下学士淳于髡,据说就曾是"齐之赘■"②。又据《汉书·地理志》说,齐地"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今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所谓长女不嫁,即是就赘婚而言。这说明齐地由来已久的长女赘夫之俗,可能本乎早先贵族社会生活惯性运作的一部分,经春秋稍早期的强制性推行,变为一种社会公开的调剂式婚姻形式。地处西偏的秦国似亦有类似的情况,汉代贾谊言战国秦商鞅变法,"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③,持论虽有失公允,仍可窥见秦地赘婚的不乏见。然则出赘男子大都为家贫子,以身为质于女家,地位几同于奴仆,故遭世俗所鄙视。

其实,赘婚现象在各地并不乏见。云梦秦简《为吏之道》末尾附抄两条魏国法律,一条出自《魏户律》,言对于"赘■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某叟之乃孙"。赘■与后父为同一类人,唯后父专指招赘于有子寡妇的男子,他们身分低贱,不能立为户主,不分给田地房屋,三代之后,子孙才准许做官,但户籍薄上仍须注明是某已故赘■的曾孙。另一条出自《魏奔命律》,言"赘■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家屋",对于他们"遣从军",将军不必怜惜之,犒赏时,亦只须"赐之参饭而勿予■",只给三分之一斗饭,不必给肉吃。可见赘■的社会待遇是十分菲薄的。这两条魏国法律被战国末秦国在楚地的官吏抄录参考,当然亦表明赘婚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

可注意者,春秋中期以前,贵族社会中曾有过一种父辈死后,其子侄可娶所遗妻妾的收继婚现象,称做"■"、"报",以后则基本不见①。"■"载见《左传》者共五事:一、桓公十六年,"卫宣公■于夷姜,生急子。"宣公为卫庄公子;夷姜是庄公次妃,宣公庶母。

二、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齐姜为晋献公父武公妾。

三、闵公二年,"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昭② 《史记·滑稽列传》。

③ 《汉书·贾谊传》。

① 参见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上、下),《文史》14、15 辑,1982年。又彭邦本:《论春秋时代的烝报》,《民族论丛·先秦民族史专集》,1982 年。又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第72-75 页。

伯即卫宣公庶子公子顽,宣姜为宣公夫人。

四、僖公十五年,"晋侯(惠公)■于贾君。"贾君为惠公父晋献公夫人,惠公嫡母;一说晋献公次妃。

五、成公二年,楚连尹襄老死,其子黑要■襄老妾夏姬。

旧说"上淫曰■",但从上举诸事看,■并无贬义,如昭伯本人员不欲与宣姜■,宣姜母家的齐人却仍"强之"使■,可见■不全是男子好色贪淫,在当时被视为合法而自在情理中事,成为某种公认的社会婚姻行为规范。■一般都限于子与庶母、后母或嫡母间,但均非子的生母,实是一种"妻后母"现象。■后大都有子女出生,凡不言生子者,通常有特殊原因,如贾君可能无生育能力,夏姬则■后不久即被楚庄王遣返郑国。是知■带有异辈婚的转房性质,目的一则在于立宗生子,再就是为了保持男女双方家族间的婚姻关系,但这毕竟表现出相当的原始落后性,于当事者本人亦每易生心理上的障碍,故渐渐被社会所淘汰。

"报"载见《左传》仅一事:宣公三年,"(郑)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郑子为文公的叔父。

旧说"淫季父之妻曰报",亦失原初意。报乃是与旁系长辈宗亲的配偶通婚,属于"妻叔母"性质的异辈婚,其特点和意义是与"■"相类近的。总之,■、报的收继婚俗,贯穿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不能收继生母及其同胞姊妹以及嫡祖母。

除此之外,当时还有三种异辈婚:①一种为宗亲间的与■媳婚,如晋文公娶■(惠公之子)怀公子圉之妻怀嬴(即文公甥女)为妻②。第二种为姻亲间的与甥女的从表婚,如晋文公妻季隗与赵衰妻叔隗是姐妹,文公将女儿赵姬又嫁与赵衰①,此为与姨甥女婚;季平子之姑生宋元夫人,季平子又娶宋元夫人之女②,此为与表外甥女婚。第三种是与妻■婚,如齐灵公娶鲁颜懿姬,其妻的■女随嫁而生子为太子③。另外又有叔接嫂的平辈婚,即兄长死后,其弟可接娶兄长妻为配偶,如邾娄君颜公诛死,弟叔术立,遂以颜公妻为夫人④,这也是一种与宗亲配偶的婚姻。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贵族阶层中存在的与宗亲配偶的婚姻,如表现为异辈间的■、报收继婚,与■媳婚,以及与异辈姻亲的婚姻,如与甥女婚,与妻■婚,大致适应着传统宗法社会男子对妇女所拥有的处置权和支配权体制,但面临宗法社会瓦解土崩的尾声,这类婚姻内在的原始性和落后性,也就很难再为社会所接纳,其伦理上的障碍也是积重愈高,这类形形式式的婚制婚俗鲜见于战国时期而为社会所淘汰,实乃时代进步之使然。至如平辈间与宗亲配偶婚姻的叔接嫂婚,以及调节正常男娶女嫁婚配方式的赘婚,由于在伦理上具有"缘情因礼"的意义,在社会规范上能协调部分人群各安其位,取得某社会层面的和谐,在择偶心理上亦未与近亲婚配的禁忌相抵触,在社

① 参见前引谢维扬书,第75 页。

② 《国语·晋语》。

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②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③ 《左传》襄公十九年。

④ 《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

会经济关系上能多少起到和寡合独的作用,故为世俗社会所常容。这两者自春秋至战国,无疑也起着补充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偶制的社会作用。

(五)多偶婚和生子观念春秋战国时期一夫多妻现象在社会各层面泛滥,配偶数目上下不一,无有限控,生子观念亦与此有内在呼应。

最高层次的天子配偶,据《礼记·曲礼下》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其具体数目,《昏义》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合计则达百二十位。但《公羊传》成公十年何休注另有一说,谓"唯天子娶十二女",两数相差悬殊,后者恰少九倍数。恐怕周天子的多偶,当初未必会有定数,然有一点是明确的,即配偶当分嫡庶,嫡妻称后,一位而已。降自春秋,天子地位式微,配偶数自似不会有多少,很可能连诸侯都及不上。

诸侯的配偶,《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云:"诸侯壹聘九女",又云:"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娣从。"即娶一夫人,媵两位,又各陪嫁■、娣两人,合为九女。今考春秋时诸侯的配偶确有达九女者,然未必是作为夫人和媵的■(侄女)、娣(妹妹)而一次娶入的,如《左传》文公六年言晋文妻"辰嬴贱,班在九人",即位次第九,其余八人,正妻文嬴,次■姑、季■、杜祁、齐姜,唯秦女三人为娶文嬴、媵辰嬴时同时纳入,合计九女。又如《左传》僖公十七年记齐桓公有妻九人,先娶王姬、徐嬴、蔡姬三人,皆无子,后再相继娶了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嬴、密姬、宋华子六人,皆有子。也有少于九位的,如晋献公有骊姬、贾姬、狐姬、卓子同姓四姬和齐姜、小戎子异姓二女。不过媵■娣从嫁是实有其制的,如宋共公娶鲁国伯姬,卫、晋、齐三国先后来媵①。凡诸侯娶嫁,有同姓媵,亦有异姓媵。如《孟姬簋》云:"鲁伯大父作孟姬、姜媵簋",姜姓女为孟姬之媵。《叔姬■》云:"曾侯作叔姬、邛■媵器",邛■为叔姬之媵。《许子妆■》:云"用媵孟姜、秦嬴",也是异姓媵。从媵人数最多者恐怕要数秦穆公嫁其女于晋公子重耳(即晋文公),据说"从衣文之媵七十人"①诸侯配偶的名分,《曲礼下》有云:"诸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夫人为正妻,或又称小君。其余为庶妻,统称为妾,又有诸子、嬖人、嫔嫱、御、孺子等分称②。至战国时,诸侯的配偶数更远逾前代。如齐威王除正夫人外,"中有十孺子皆贵於王"③。孟子曾形容有的诸侯,"食前方丈,侍妾数百人"④。

诸侯如此众多的配偶,则难免不生宠恶构罪、争风妒斗、子嗣易树等种种造端。楚灵王得新美人,夫人郑袖妒之,设计陷害,私教美人"王甚喜人之掩口",美人照此做去,郑袖又对灵王说是美人嫌王口臭,王怒而劓美人⑤。中山国阴姬与江姬争为后,阴姬利用赵王好色请她激怒中山王,得以立为后⑥。楚成王多宠妾而未立太子,令尹子上有"多爱,黜乃乱"之谏⑦。为防微

① 《左传》成公八年、九年、十年。

①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② 参见前引谢维扬书,第53 页。

③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④ 《孟子·尽心下》。

⑤ 《韩非子·内储说下》、《战国策·楚策》。

⑥ 《战国策·中山策》。

杜渐不生祸乱,故《周记》有"无尊妾而卑妻,无■适子而尊小枝"⑧的成文礼制规定。《礼记·内则》还一本正经安排诸侯房事的"五日之御",即每夜御二女,五日而遍,具体为■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两媵则四日,次夫人专夜则五日。《仪礼·士昏礼》更煞有介事列出男御女媵交换卧席之礼,称"主人说(脱)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御衽(卧席)于奥,媵衽良(■)席在东;媵■主人之余,御■妇余",交接构精之义可见。至于是否真能实施,就难说了。

世卿或大夫的配偶数,如诸侯一样,也是基本无定制的。其婚姻无媵制而有■、娣从嫁现象。如鲁大夫穆伯娶莒国戴己,即有女娣声已从嫁①。配偶亦有正庶之分,正妻称妻、夫人、内子,庶妻称妾、妃、嬖妾、孺子、■。卿大夫一般为一妻二妾,如《内则》云:"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疏谓"大夫一妻二妾,则三日御■"。但过数者不乏见,秦华阳夫人弟阳泉君"美人充后庭"②,是知不在小数;齐孟尝君有"后宫十妃"③。尽管礼文规定妻尊妾卑,然争宠谮谗仍时有发生。如楚庄王弟春申君,有爱妾名余,十分阴骘,为了谋害正妻甲及其子,故意自伤己身,自己撕裂内衣,再数度向春申君哭诉,声称是正妻和她的儿子所伤害,致使春申君怒杀正妻与子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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