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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韩诗外传》卷九第十八章。 .5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当前章节:11295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21:00

为了避免家政不宁,诸侯及卿大夫阶层有把肃正妻妾地位之别作为重要节仪礼文内容。齐桓、郑文、陈哀都曾因拥有两个以上正妻,被舆论斥为淫乱。春秋中期鲁侯、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及宰周公的"葵丘之会",特将"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列为盟约内容⑤。鲁哀公以嬖妾为正妻,又立所生庶子荆为大子,遭宗司责为"固无其礼",国人亦恶之⑥。楚国司马子期"欲以妾为内子",也遭到反对⑦。可知当时上层社会的一妻多妾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排除以妾为妻,以稳定家政,不生变乱。

在中下层社会,士和庶民的多妻现象并不少见,妻也分正庶,正妻称妻,庶妻称妾、仆妾、室妇,有时两者或统称妻、统称妾而不别。庶民的纳妾,尤以士阶层中那部分下降为庶民的人居多。士的配偶数,常见的是一妻一妾。《内则》有云:"士一妻一妾,则二日御遍。"齐国学士邹忌,曾窥镜问其妻:"我孰与城北徐公美",复又问其妾,两人皆言:"徐公何能及君"①。杨朱过宋东郊遇逆旅之父,"有妾二人,其恶者贵,美者贱"②,妾分贵贱,似正妻庶妾之属而统称妾。雒阳乘轩里苏秦的邻家,丈夫在外为吏,妻与人私通,怕被丈夫知道,设药酒欲害归家的丈夫,其妾奉■进酒时故意跌跤弃⑦ 《左传》文公元年。

⑧ 《韩非子·说疑》。

① 《左传》文公七年。

② 《战国策·秦策》。

③ 《战国策·齐策》。

④ 《韩非子·奸劫弑臣》。

⑤ 《谷梁传》僖公九年。《孟子·告子下》。

⑥ 《左传》哀公二十四年。

⑦ 《国语·楚语上》。

① 《战国策·齐策》。

② 《韩非子·说林上》。

酒,救主人而存主母③。凡此均反映了士阶层中拥有一妻一妾者的社会生活细貌。

至于庶民中的纳妾,前述卫人有夫妻俩因贫穷而祷祝能得百束布,妻又戏谑丈夫会否因之买妾,可知经济条件好者亦有娶妾之举。《战国策·秦策》云:"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说明庶民娶妾的一个途径是通过买,这也决定了妾的地位必然十分低下。云梦秦简《日书》有云:"取妻必二人",足反映庶民中的求妻妾心态。《孟子·离娄下》记"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当得知其夫向祭墓者乞余食,两人恨不能仰望丈夫而终身有倚靠,乃相泣于中庭。《战国策·燕策》言"匹夫徒步之士,不制于妻妾"。这类有妻有妾者,则大体均是士降为庶民者。

由于士或庶民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常起落无定,其婚姻家庭也是相当不稳定的。"天饥岁荒,嫁妻卖子"④者有之,"取妇及入畜生,唯利以分异"①者有之,"送其妻适私家"为娼妇者有之②,"妻私有通于士"而室妇(妾)作掩饰者有之③,强徒"取人妾"或"夺妻"、"伤其妾"④者有之,"女子甲为人妻去亡"或"女子甲去夫亡"⑤即妻妾抛开丈夫亡走者有之。另外,又有"家贫,无以妻之"⑥者。是时民间社会的夫妇不祗有"唯利以分异",解除婚姻的离异原因尚有出于某种观念形态者,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门忌》就有云:"聚易所室,妻不去必为寡。"但可注意者,当时社会对于离异或被休女子的改嫁和已寡妻妾的再嫁,并不怎么忌讳。《战国策·秦策》云:"出妇嫁于乡里者,善妇也",是言前者。《礼记·檀弓》云:"伯鱼死,其妻嫁于卫",是言后者。《秦策》谈及"楚人有两妻者,人挑其长者,长者詈之,挑其少者,少者许之",后其丈夫死,这位曾调戏人家长妻少妾的男子却愿意娶长者,怕娶少者后,她再去许报别的男人。说明平民社会对于妻妾的娶入,不太在乎其是否已婚离异、被休或为寡妇,似更注重其言行的自尊自重,注重于新组成婚姻家庭能否安稳存立于社会。

如果说上层社会的一夫多偶制是始终泛滥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普遍现象,妻妾人数的多寡情形愈到后期愈趋严重,以至卿大夫有过奢于国君者,渐脱却早先按阶第品位高低拥有妻妾数,而唯据权势显赫、实力大小再无限控,那么若转就平民社会看,士与庶民中的多妻现象主要出现于战国以降,其妻妾数通常为一夫二三偶。贵族的多偶婚,妻妾虽众,婚姻的固定性仍明显难移,强调"自卑别于尊",明于正妻庶妾之分,承于传统宗法上的原因,以尊妻卑妾和"毋易树子"为要素,淡化庶出子嗣的地位,礼防于宗室内乱,稳定于家政秩序,从而保证父系世系的延续。平民的一夫多偶,实不成其为制度,有妻妾者毕竟不普遍,包括一夫一妻家庭在内,婚姻的稳定性都往往会受到社会动荡的种种摆摇,像"娶妻不终"、"唯利分异"、"人夺其室"③ 《战国策·燕策》。

④ 《韩非子·六反》。

① 云梦秦简《日书》甲种。

② 《列子·说符》。

③ 《韩非子·内储说下》。

④ 包山楚简《疋狱》简89、97、83.

⑤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⑥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等内部外部不稳定因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再者,贵族家庭那种"毋易树子"礼规,对平民多偶婚家庭来说,也无多大影响,如云梦秦简《日书》乙种云:"取妻必二,生子为正(官长)",这里并没有强调子嗣的嫡出庶出,只是统寄望于子嗣有个好前程。

不过,平民社会的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与贵族的多偶制,也有若干共性,即重视有子的观念和"重男轻女"的生育心态。如《诗·小雅·斯干》记贵族社会的重生男、贱生女,待遇对比鲜明,其云:原诗 译文乃生男子, 若是生下男孩子,载寝之床, 给他安个小睡床,载衣之裳, 给他穿衣又配裳,载弄之璋, 给他玩弄玉礼璋,其泣■■, 听他哭声多洪亮,朱芾斯皇, 将来服饰定煌煌,室家君王。 有家有室又为王。

乃生女子, 倘若生个小女孩,载寝之地, 给她铺席地下睡,载衣之褐, 给她裹上小衣褓,载弄之瓦; 给她玩耍陶瓦锤;无非无仪, 柔顺慎修讲仪态,唯酒食是议, 料理妇事酒饭备,无父母诒罹。 别给父母添累赘。

可见,睡、衣、玩具等等,贵族家的男女小孩,自出世下来就不一样,后"弄璋"竟成生男的喜称,"弄瓦"成为生女的贱称。平民社会同样也重生男,而贱生女,云梦秦简《日书》即有云:"生子男吉,女必出于邦","甲寅之旬不可取妻,毋子,虽有毋男",正是这种观念形态的反映。

当然,平民家的生子观念,直以世俗的功利意识见重,与贵族阶层生子为"上以事家庙,下以继后世"①,有明显区别。前者在云梦秦简《日书》有较系统揭示,就简文内容看,平民家对生子的期望,大凡有以下几端:一是关心生育质量,指望孩子长大孔武有力。如云:"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剑","丙寅生子,武以圣"。对于"生子,腰不直"、"生子目■"、生子"兔唇"、生子"焦■居■(肚胀)"、"生子贫而疾"等先天或后天残疾现象,则是相当忌的。

二是希望孩子长大后能掌握生计技巧,孝养父母。如云:"丁亥生子,攻巧,孝"、"乙丑生子,武以攻,孝"、"丁亥生,孝"等。而怕"生子去父母南"、"生子去其邦北",远离父母及家园。

三是冀望孩子长大后能生活富裕,有个安乐的小家庭。如云:"生子富"、"生子谷有商"、"生子谷而富"、"生子谷好乐"、"生子好家室"等。所患的是"生贫毋终"、"生子贫"。

四是望子贵而有爵,能为人上人。如云:"生子必有爵"、"生子为邑桀(杰)"、"生子为吏"、"生子为大吏"、"生子为正(官长)"、"生子,女为贾,男好衣佩而贵"、"生子肉食(指进入肉食的贵族阶层)"。

① 《礼记·昏义》。

最怕的,是"生子少孤,衣污"、"生子丑,必为人臣妾"、"生子老为人笞,数诣风雨",总盼望生子不至于"在足下者贱",沦为人下人。

应注意者,这批《日书》兼记有秦楚月名、记时对照,故推知以上的平民社会生子观念,不限于秦人所特有,在战国晚期的中下层社会当有普遍意义。这与上层社会贵族阶级的"朱芾斯皇,室家君王"的子嗣观,可谓截然不同。

七、服饰风俗(一)服以旌礼和服饰俗尚服饰者,指人体衣著包括头上发式、冠帽、身衣、足履兼及人体装饰品而言。

服饰的实用功能,概可归为避寒暑、蔽形体、增美饰、遮羞耻、表仪态等几个方面。服饰乃是一种无声的语言,不唯在直观上展示相应时代人们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的能力,而且又涵蕴着群体或个性的心态、思想、情感和意识境界。

服饰因地因俗因时而异,不同地域,不同种族,不同季节,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服饰款样。如春秋战国时期,衣式早有左衽、右衽的区分,孔子曾将"被发左衽"作为少数落后民族的标志,"衽谓衣衿,衣衿向左,谓之左衽"①,反之,交领右衽则为中原华夏族的固有服饰特征。《战国策·赵策》称:"被发、文身、错臂、左衽,瓯越之民也。"蜀郡侥外的西南夷,亦以"椎结左衽"为传统服饰要征②。《礼制·王制》归总过"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周边民族,"东方曰夷,被发文身";"南方曰蛮,雕题交趾",好用颜色刻涅头额,卧则足相交;"西方曰戎,被发衣皮";"北方曰狄,羽毛穴居",喜用禽鸟羽毛做人体饰品。总之,因中国的幅员广袤,水土相殊,服饰呈现出的地区性、群体性、多样性的多元要素,自古已然,且通常各为人们所习守、传承、互补,乃至有所变异演衍。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地区间交流的频繁,服饰有开放性的一面。但从总体言,其中注入的意识和观念,却常常是自抑和内向的。如战国末秦华阳夫人为楚人,无子,秦异人特地穿楚服投其欢心,被纳为其嗣①。这即是利用了内向的服饰乡土观。《庄子·逍遥游》谈到"宋人资章甫而适诸越,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章甫是一种有玉石饰品的高冠,是"殷道"即商代人的冠制。宋人为商裔,一直习用此种冠,但拿到越地去,却不适合当地民性。韩非子也说起,一对鲁人夫妇,夫善织屦,妻善织缟为冠,想徙居越则必穷蹙,因越人喜跣行而不穿履,好披发而不戴冠②。一地的服饰习俗不易在另一地推广,春秋战国时人常对此有感叹,子贡即举例说当初太伯至吴,"端委以治周礼,仲雍治之,断发文身,裸以为饰,岂礼也哉,有由然也"③。端指玄端之衣,委指委貌之冠,属于周人的衣冠之式;周尺布宽二尺二寸,为衣正幅制不裁剪称之端;委貌冠是以玄缟制之,一称玄冠。把这类黄河中游地区的服饰拿到长江流域东南地区去,不易为当地接受,最后只能因乎常俗,

① 《论语·宪问》,邢昺疏。

② 《后汉书·西南夷列传》。

① 《战国策·秦策》。

② 《韩非子·说林上》。

③ 《左传》哀公七年。

便宜由然。战国赵武灵王在国内推行"胡服",一种衣式为小短袖而衣长齐膝、带钩束腰之服,一度被习惯势力责为"袭远方之服,变古之教","不循俗,不顾世"①,只是因统治者坚持实行,在政治的促动下,才得以冲破自抑和内向意识,费了多年功夫,始收后效,成为古代服饰史上少有的变革开放之举。但总的说来,"衣服不贰,从容有常,以齐其民"②,"禁异服"③,"同衣服"④,重共性而限个性发挥,求观念守常而轻款式繁化,是春秋战国时各国统治者安民导俗的通举。

当时,服饰已被纳入礼制和俗尚的重要系列,有所谓"服以旌礼,礼以行事,事有其物,物有其容"⑤的制度化。"服"的狭义指服饰,广而泛之包括其他日常生活物品。"服以旌礼"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明贵贱,辨等级,非其人不得服其服。《管子·君臣下》云:"旌之以衣服",旧注:"衣服所以表贵贱。"天子及诸侯以华衮博袍大裘鲜冠为服,此等服饰乃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周礼·司裘》称大裘为王"祀天之服"。《司服》称"王之吉服,大裘而冕"。天津艺术博物馆藏一头施双笄而身著■黻大袖宽袍的玉人,⑥就是周代上层权贵的形象。《左传》闵公二年称:"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墨子谓:"齐桓公高冠博带,金剑木盾,以治其国";"晋文公大布之衣,■羊之裘,韦以带剑,以治其国";"楚庄王鲜冠组缨,衮衣博袍,以治其国"⑦。《左传》定公三年记"蔡昭侯为两佩与两裘以如楚,献一佩一裘于昭王,昭王服之,以享蔡侯,蔡侯亦服其一"。两裘当也指华贵的大裘。

卿大夫一般以"端委"礼衣、礼帽为朝服。如周景王正卿刘定公曾对晋卿赵孟说:"吾与子弁冕端委以治民临诸侯"①。齐相晏平仲也是"端委立于虎门之外(路寝南门外)"②,等待上朝。另如晋卿赵宣子盾"盛服将朝"③;韩厥在■之战中穿戎服,而在晋侯享齐侯时改着朝服为祝④;此等朝服当均指"端委"的礼仪场合服饰。此外,诸侯子在未受爵命前也是着端委,如周襄王使太宰文公为晋侯重耳加冕,"晋侯端委以入,太宰以王命命冕服,内史赞之,三命而后即冕服"⑤。孔子有言食荤者"端衣玄裳",啜粥者"斩衰菅屦杖"⑥。可见身分等次尊卑,据"旌之以衣服"而得其序。

至于士阶层以下,一般以低等裘皮或短衣紧身■为服。《吕氏春秋·观世》记齐人越石父反裘负刍息于途。在正常状态下,当时衣裘都是以毛为表,

① 《战国策·赵策》。

② 《礼记·缁衣》。

③ 《礼记·王制》。

④ 《周礼·地官·大司徒》。

⑤ 《左传》昭公九年。

⑥ 范汝森:《商周时代的几件玉雕》,《文物》1959 年7 期。

⑦ 《墨子·公孟》。

① 《左传》昭公元年。

② 《左传》昭公十年。

③ 《左传》宣公二年。

④ 《左传》成公四年。

⑤ 《国语·周语上》。

⑥ 《荀子·哀公》。

但此人负薪时怕损坏其毛,就以皮为表翻着穿。同书还说起,郑国之民有"大狱一衣,小狱襦■"而学讼者⑦,大凡是指短上衣和下身■为一袭。宋国平民之衣有"纺缁"(缁色纺帛)和"禅缁"(麻葛制缁色衣)之类⑧。当时楚国服制与中原有所不同,但大体亦以衣幅的宽紧为服饰等级区别的要素。1957年河南信阳长台关楚墓出土漆瑟上彩绘,有贵族、巫师、舞人、猎户几种人。贵族均裘衣博袖,或戴高平顶束腰冠,或戴前二角而后垂扁形鹊尾冠,或戴上据一鸟而后有披冠。巫师大衣博袖,冠前如双角,后曳一鹊尾长披;舞人长袖,猎户一律短衣紧身■,这两类人的帽均作尖锥式①。可知地域性的服饰差异尽管存在,"服以旌礼"的时尚款式却有相同点。

春秋以来服饰的违礼现象多有发生,然常会遭到制裁。如郑国的嬖大夫驷秦富而侈,弄得一套卿的车服,常摆陈在庭中炫耀,郑人恶其僭滥而杀之②。卫国孔文子的家奴浑良夫倚仗权势,一度服冕乘轩,与大夫同,后被太子数以"紫衣狐裘、袒裘、不释剑而食"三罪杀之③。楚子玉私自在冠上饰"琼弁玉缨",人知其将得祸,后果被杀④。郑子华弟子臧好聚鹬冠,郑伯闻而恶之,派人杀之⑤。是知当时的"服以旌礼",是有一定的刑律作保证的。

二是正服色。《礼记·玉藻》云:"衣正色,裳间色,非列采不入公门"。孔疏:"正谓青、赤、黄、白、黑五方正色也;不正谓五方间色也,绿、红、碧、紫、■黄是也",列采指有彩色而不贰之正服。是知古人以正色为贵,而视由正色相杂产生的间色为卑。《玉藻》又有云:"玄冠朱组缨,天子之冠也。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玄冠綦(间色)组缨,士之齐冠也"。"士不衣织(染织品)。无君者(大夫去位者)不贰采。"《荀子·富国》亦云:"诸侯玄■衣冕。"《列子·说符》有记杨朱之弟"衣素衣而出","衣缁(玄)衣而返"。说明在春秋战国时玄黑和赤两种正色,被尚为吉色,通用作贵族的礼服或朝服之色,至平民世俗社会亦多尚之,而间色则为人们所贱。唯这种"正服色"观念,尚未完全等级规范化,只是总体区分贵贱人群地位高下而已。另外,当时十分看重"衣之纯",贵一色而贱贰采。晋献公太子帅师,"公衣之偏衣,佩之金■",偏衣为左右异色,半同献公自己的服色,这本出于勉励之心,却遭到了众臣的非议,认为异色之服,"■奇无常",又佩金■,"金,寒;■)离";(当时世俗有以■表诀绝离别,如《荀子·大略》云:"绝人以■,反绝以环。")这种服饰,连"狂夫"都难穿之①。可见,"衣不贰采"是当时"正服色"的重要内容。凡"衣之纯"的吉色服不能用于凶事,"羔裘玄冠不以吊"②,黑色羊裘和黑色礼冠均不可穿戴着去吊丧。

此外,正色中的白色以及有一些间色,颇遭人反感。如齐庄公时有士名⑦ 《吕氏春秋·离谓》。

⑧ 《吕氏春秋·淫辞》。

① 沈从文:《中国古代服饰研究》,商务印书馆香港分馆1981 年版,第20-21 页。② 《左传》哀公五年。

③ 《左传》哀公十五、十七年。

④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⑤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① 《左传》闵公二年。

② 《论语·乡党》。

宾卑聚,"梦有壮子,白缟之冠,丹绩之■(衣领),东(■)布之衣,新素履",令他醒寤后"终夜坐不自快"③。时俗又有"君子不以绀■饰,红紫不以为亵服"④,不用绀青色和■色(铁灰色)镶衣边,家常衣服不用浅红和紫色。《论语·阳货》云:"恶紫之夺朱"。《孟子·尽心下》云:"恶紫,恐其乱朱也"。在人们看来,眼花缭乱的间色,实乃扰乱了正色。不过,这种保守观念同时也在旧礼制的破坏中逐渐受到否定,《玉藻》即有云:"玄冠紫■,自鲁桓公始也。朝服之以缟(白色)也,自季康子始也。"

三是"上以为政,下以为俗"⑤,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情好而形成某种服饰时尚,即习俗范畴服饰的世态性。这在文献中有较多记述,如"齐王(桓公)好衣紫,齐人皆好也";①"(齐)灵公好妇人而丈夫饰者,国人尽服之"②;"邹君好服长缨,左右皆服长缨"③。"晋文公好士之恶衣,故文公之臣皆■羊之裘,韦以带剑,入以见于君,出以践于朝"④。"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国效之。赵武灵王贝带■■而朝(即胡服),赵国化之"⑤。"(楚)灵王好小腰,楚士约食"⑥。不过,个中紧伴的"谗生谀起",亦常为识时者讥讽和厌恶。

四是"服以旌礼",内具不拘执的变异性和务实调节机制。如礼书据实际出发,把天子之服定为九种,祭服六,常服三,王后之服降次定为六种,祭服三,少祭天地、山川、社稷三种祭服,常服三,即示意亲躬养蚕的黄色纬衣、宴礼穿的白色展衣、便闲穿的黑色缘衣。卿大夫则可"朝玄端,夕深衣"⑦。《论语·乡党》还细细数说,"当暑,■■■,必表而出之",夏季可穿粗细葛布单衣,内衬衣当外露;"亵裘长,短右袂",上衣下裳居家时,上裘可做得长些,右袖可短些便做事;"寝衣长一身有半";"去丧无所不佩";"非帷裳,必杀之",不是朝服祭服,下裳(裙)不必用正幅布做,应适度裁剪;"齐必明衣,布",斋戒沐浴当有布浴衣。甚至还数说了服饰的质地、款样和颜色搭配:"缁衣--羔裘。素衣--■裘(幼鹿皮裘)。黄衣--狐裘"。总之,里外衣服要以正色为基调,间色裘的颜色亦应协调配套,接近而不跳突。另外,前引"衣正色,裳间色",言上衣应正色,下裳应间色,与此是有内在的变异联系的。对于孩童,《玉藻》云:"童子之节也,缁布衣,锦缘,锦绅并纽,锦束发,皆朱锦也",《曲礼上》云:"童子不衣裘裳"。概言之,以朱锦镶衣边,朱锦为纽带,不衣裘裳,乃为柔软宽松,利于孩童生长活动。再如齐景公的鞋履,"黄金之綦,饰以银,连以珠,良玉之■(履头),其长尺",重得仅能举足,晏子认为:"今金玉之③ 《吕氏春秋·离俗》。

④ 《论语·乡党》。

⑤ 《墨子·节葬下》。

①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②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③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④ 《墨子·兼爱中》。

⑤ 《淮南子·主术训》。

⑥ 《战国策·楚策》。

⑦ 《礼记·玉藻》。

履,冰月服之,是重寒也"①,涉及到服饰的应时性,已颇带有时装意识了。五是规范丧葬礼中的服制(述见下节)。

六是服饰名物典章的标准化和教条化。标准化在于服饰等级的有仪有则有法,是服饰的外部表现形态。教条化在于其表现形态的机械守成和蕴含的墨拘礼规思想内容。如冠,春秋时已有冠法,晋范献子向叔孙求取财货,"使请冠焉,取其冠法,而与之两冠"②。这说明卿大夫之冠是有其制式的。当时人们以带束腰,垂其余以为饰,称做"绅",《礼记·玉藻》有云:"绅长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又云:"凡侍于君,绅垂足,如履齐。"衣裳的缘饰称为"纯",纯的颜色不能随意乱来,得视穿者父母在否而为。《曲礼上》有云:"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言父母健在,子辈冠和衣的缘饰均不可用素色,若是无亲的孤子,冠衣之缘则均不得用彩色。《礼记·深衣》还进一步规定:"具父母、大父母(祖父祖母),衣纯以缋。具父母,衣纯以青。如孤子,衣纯以素"。缋指缘饰上有画文。这种尊上所表现的衣缘色彩,已无声地注入于重视伦理关系的意识境界,然表现内容却被教条化。再如人们好在腰下腹前系一宽长的斧形垂带为饰,称为"■",《玉藻》规定:"■,下广二尺,上广一尺;长三尺,其颈五寸(去上腰下缘宽度各五寸)",但其质地、颜色、形制则有等级的标准化,"君朱,大夫素,士爵韦(革制)",形制为"天子直,公侯前后方,大夫前方后挫角,士前后正",即斧形分方角或棱角形、下圆形、带身内收形等,身分不同,所系亦异,成为象征等级尊卑的特定服饰件,有了专注性的政治意义。这一时期服饰名物典章相当琐碎,由于距今年代较远,许多的已古奥难懂,上举仅点滴而已,而其表现形态的标准化和内蕴思想的教条化,已可得一窥。

七是"服以旌礼"的实践系统和运操约定,在当时社会生活中起有难以低估的作用。举例说,如贵族阶层服饰的降次常被赋予特殊意义。春秋时吴国败越国,"越王(勾践)服犊鼻,着樵头,夫人衣无缘之裳,施左关之襦",入臣于吴,①是示请罪降服之意。战国时齐魏马陵之战,魏败,"(魏)惠王布冠而拘于鄄"②,亦用以向齐谢罪请求宽有。赵国廉颇袒衣露肉,负荆向蔺相如谢罪,两人卒成刎颈之交③。利用服饰降次的反常举动,开脱人物所处困境和表示特殊情感,在当时每能收到极大后效。

再如社会已视衣冠不整不齐备为耻,衣冠穿戴齐整为知礼。齐桓公饮酒醉,遗其冠,耻之,三日不朝"④。"齐景公纵酒,醉而解衣冠,鼓琴以自乐",晏子责其仪态失度而"无礼",使景公色惭,立即更衣改过⑤。其中实乃制衡于社会公认的服饰仪态准则。可注意者,衣冠齐整的耻辱观,古人并未停留于表象,如战国时有客见田骈,"被服中法,进退中度,趋翔闲雅",然其

① 《晏子春秋·内篇谏下》。

② 《左传》昭公二十三年。

① 《吴越春秋》卷七。

② 《吕氏春秋·不屈》。

③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④ 《韩非子·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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